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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行业报告范文1
该重大专项通过建立页岩气资源评价流程与方法,概算中国海相页岩气远景区资源量32.22万亿方,可采资源量11.46万亿方,在中国南方地区优选出11个海相页岩气的目标区,还在国家层面上,新建成国家能源页岩气研发(实验)中心。
同时,在四川长宁-威远和云南昭通建成2个国家级页岩气开发示范区,示范区内已形成页岩气直井压裂技术、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并试验成功。 目前,长宁-威远国家级页岩气示范区内钻井27口,完钻19口,直井日产量0.2万-3.3万方,水平井日产量1万-16万方。
页岩气是从页岩层中开采出来的天然气,它是一种重要的非常规天然气资源。页岩气往往分布在盆地内厚度较大、分布广的页岩烃源岩地层中。较常 规天然气相比,页岩气开发具有开采寿命长和生产周期长的优点,大部分产气页岩分布范围广、厚度大,且普遍含气,这使得页岩气井能长期以稳定速率产气。
美国页岩气的成功开发,被誉为本世纪头10年发生的一场能源革命,世界各资源国纷纷开始对页岩气勘探开发的进程,中国也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推进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
国土资源部确定下一步找矿突破五大部署
[中国矿业报] 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已经进入关键年,下一步该怎么走?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相关负责人在2月28日举行的学习贯彻十精神轮讲轮训活动视频会上,做了主题为《大力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宣讲报告,对下一步工作做了五大部署。
一是进一步优化工作部署。在矿种上,进一步突出能源、紧缺大宗矿产资源和新兴材料资源等重要矿种。在区域上,以国家级整装勘查区为重点,集 中资金和技术力量快速突破。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到了突出位置,除了要求地质工作为城镇化建设提供基础地质信息之外,还有一个要求就是节能减排,需要我 们寻找更多的清洁能源,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以及地热等,这方面也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二是进一步促进市场的开放。按照新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激励政策把企业、地勘单位和社会投资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社会资金能够顺畅地进入到矿产勘查领域,依靠社会的力量来实现找矿的重大突破。
三是加快制度供给。加快重点矿种、重点地区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和兼探兼采,完善大型沉积盆地统一规划制度,出台鼓励综 合勘查开发的政策。加快推进注册地质勘查师制度的实施,建立行业诚信体系,进一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研究制定国有地勘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进一步促进地勘单 位的发展,调动地勘单位参与行动的积极性。
矿产资源行业报告范文2
关键词:碎石行业;会计处理;会计政策
碎石企业作为一特殊群体的存在,会计处理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碎石企业大多处于偏远地区,投资者多为个人,缺乏健全的账务制度,部分碎石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导致同一地区整个碎石行业由查账征收变成了税负核定,增值税的自行纳税申报变成了根据税务局的“勘测量×定价”申报,因为各种因素和企业所处环境的影响,税收对于碎石企业难以做到公平、公正。
一、碎石行业会计处理的相关理论
1.生产成本碎石开采包括矿区的取得、矿山勘探、碎石开采和碎石生产等主要环节。因此,碎石开采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分为矿区取得支出、矿山勘探支出、碎石开采支出和碎石生产成本。矿山取得支出包括为取得一个矿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而发生的购买,包括探矿权的价款、采矿权价款(可申请分期缴纳)、资金占用费、购买支出、咨询顾问费及获得矿山有关的其他支出。矿山勘探包括矿山开采情况、资源储量估算情况、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碎石开采包括钻孔服务费、炸药用药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保证金。碎石生产包括电费、人工费和车辆转运费、生产设备投入和维修费。
2.非生产成本类碎石企业在开采过程中会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爆破、震动、粉尘、运输车辆日夜来往的噪音干扰等矿业活动的影响,给居民以及周边生物资产企业的赔偿,道路的维修、养护支出,非日常活动支出在其生产营运中占相当一部分比例。
3.收入类碎石企业大多数客户是自然人,确定交易价格后先款后货,企业确认收入是在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时,企业每月按所取得的销售确定收入进行纳税申报。现阶段,税务局会以每个时间段为结点,对企业的矿山进行勘测,测算勘测量,按此期间“勘测量×定价/吨”核算碎石企业收入,并缴清与之相关的税费。炸药量按月发放时,以药控税,“炸药量×核定吨数×定价/吨”。
4.税收类碎石行业一般纳税人是要求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按销售收入的3%缴纳增值税税率、资源税6%、所得税5%;其他税费按增值税的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偏远地区),城市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5%。
二、碎石行业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1.碎石企业收入的确认与纳税申报的收入存在差异目前,大多数碎石企业商品出库后,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财务相应对于收入的确认以“实际销售数量×售价”。申报纳税的收入分两种情况确认。(1)爆破公司提供炸药的情况下,以“爆破炸药的数量×确定的吨位数×定价”。(2)不提供炸药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会用机械设备自行开采,这种情况下,月开采数量有限,一般即采即销。企业以“实际销售量×售价”确认收入。对于目前碎石企业来说,税务局会以某一时间段为结点,以“勘探消耗量×定价”为基准,扣除以上两种情况企业已申报的收入,企业以未开票收入的填报方式补填勘测量计算收入的差额。这部分补缴税款的收入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只确认了税费,未确认收入。纳税申报的收入大于企业账面收入。
2.碎石企业报表利润与纳税申报利润之间的差异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一般来说大多数碎石企业的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补报的营业收入、按核定征收所得税估算的营业成本直接导致利润总额产生差异。随着所得税费的缴纳,企业财务报表上的净利润与纳税申报净利润差额也体现了出来。
3.碎石企业账面上税金与申报填列差异碎石企业按核定收入补缴的相关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资源税。碎石企业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在销售时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缴纳时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因补缴的收入企业在账面上未进行处理,缴纳的增值税在账务上填列的科目,一是进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不符合会计准则);二是进入资产减值税失。利润表填报如是第一种情况,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申报上“收入×税率”计算的结果是不相符的。
三、碎石行业会计处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勘测消耗量大于实际销售量碎石企业勘测,通过测定矿区范围,掌握矿体的厚度、形态、规模;了解矿石质量和加工技术性能、大致了解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等技术条件,采用平行断面法估算矿资源储量结果。根据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及估算结果确定矿山本年度开采消耗。矿山的可采资源储量划分为控制的经济的基础储量和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在每一纳税年度,税务局向企业推送的消耗量包括内蕴经济资源量、未剔除软弱工程地质岩类中被剥离的土体,废石废渣、企业散落在露天尚未加工的半成品和待售的产成品,这些因素导致勘测消耗量大于实际销售量。
2.申报收入大于企业账面收入税务局按“勘测消耗量×定价”计算的企业申报收入大于企业账面收入。一方面消耗量大于销售量。另外一方面定价与售价之间存在差异。在目前碎石企业管理者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都会根据本企业产品的质量,制定适合吸引客户来源的价格。随着供需波动,碎石价格会随市场上下起伏。
3.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碎石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核算的“收入×核定的税率”,申报缴纳应交所得税。核定的税额仅仅与核算收入相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相关。在炸药发放量较小的情况下,碎石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企业都会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根据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
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收入小、固定资产投入大的年份,企业实际利润总额有可能出现亏损同,相应的账面应纳税所得额低于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碎石行业会计处理问题的改善对策
1.税企收入确认方法一致碎石企业从开采到生产,在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情况下,生产量和库存量难以确定,税收难度大。在相当长的时间,碎石企业的税款缴纳实行核定征收,金税三期企业的信息平台缴税信息显示是查账征收,核定与查账之间数据的差额,两者之间难以统一。在机械和电子技术发达的今天,从生产到销售,为保证生产安全,每一个路点,碎石企业都会进行实时监控。电子监测仪、智慧矿山软件都能进行数据监测。每月末,智慧矿山软件的数据终端可与企业销售数量相匹配,作为税务局监督企业是否正常如实申报缴纳的依据。在依法纳税的环境下,从财务人员到管理人员纳税意识的逐渐加强,碎石企业账务从过去时代的零散乱到目前的规范化。企业每月以实际发生的销量销价自行申报收入,到自行缴纳税款,做到账账相符,账报相符。
2.企业按账面利润总额纳税申报目前,碎石行业本身的税收既是核定征收又兼查账征收,因收入的不一致,导致与之相关的账务处理申报与账面的不相符。实际操作中,日常是按“收入×所得税率”缴纳应纳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显示查账征收,纳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填列只能按税额推算,申报表的利润总额与企业账面显示的利润总额是独立存在的,互不相关。申报表以税款缴纳为前提,企业以投入与产出为基础的核算结果。在智慧矿山软件未正试运行之前,对于企业税收实行核定征收,以药控税和消耗量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销售收入,纳税申报表统一申报口径。智慧矿山软件运行成功后,对于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按认定的税种信息自行申报纳税。
3.税金按会计准则入账企业的收入与纳税申报一致时,不存在补缴收入这一部分增值税账务处理问题。在缴纳时可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增值税)借方科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申报上“收入×税率”计算的结果完完全全一致。企业对于税金的处理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入账。
五、结语
目前,随着国家对地方基础建设的投入增加,碎石企业的销售环境日趋转暖,新的机遇带来了新的税源。在金税三期数据下,碎石企业都应合理、合法、合规。碎石企业应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账务更加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孟坤.浅谈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中国商论,2018(24).
矿产资源行业报告范文3
一、统一思想,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一些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仍然存在,一些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整治,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遏制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狠抓落实,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抓整顿关闭落实。*年底前关闭下列矿井:*年底前未提出申请的、申请未被受理的、终止程序的;已受理正在运行程序经审核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生产矿井;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和建设工期超过5年的基建、改扩建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组织生产的、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以及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办字〔*〕109号文件规定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矿井。关闭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市要抓紧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按要求列出关闭矿井名单,将关闭任务落实到县(市、区),并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抓专项检查落实。瓦斯治理主要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情况;按核定能力、特别是通风能力生产情况;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使用、维修和值班情况;各级瓦斯督导组工作落实情况。防治水主要检查防治水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落实情况;防治水队伍、设备和物资的落实情况;贯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情况;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及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老窑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开采防水煤柱、擅自扩大开采深度的问题。机电设备主要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档案的建立健全及其落实情况;机电设备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机电设备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情况;超期使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情况。安全投入主要检查安全费和维简费提取、使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和管理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检查煤矿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制定落实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培训考核情况;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时间和带教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年度培训计划落实情况;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编写、发放情况。
(三)抓资源整合落实。严格按规定审批设立采矿权,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企业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或联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和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规定。新建煤矿单井井型不得低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605号)要求的15万吨/年。资源整合的煤矿单井规模不得低于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48号)规定的15万吨/年。
(四)抓隐患整改落实。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排查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治理,并将排查、整改、治理情况记入排查档案。发现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隐患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煤矿企业每季度要按照隶属关系向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排查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企业报告的事故隐患,定期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按照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定整改期限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暂时无法进行整改的,要实施重点监控。
(五)抓行政许可落实。国土资源、煤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把好安全生产关和市场准入关。加强对证照齐全矿井的监管,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坚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管理,矿井改制后,要按规定重新确定企业性质,办理或变更相关证照。
三、强化双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强化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把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贯穿到企业工作全过程,把责任分解落实到企业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二)加强企业职工队伍管理。各煤矿要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严禁将全部或部分煤矿掘进、开采作业和巷道整修工作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行以包代管。严禁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再次转包。
(三)深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教育。按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必须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任前培训和年检复训,依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新招聘工人必须按规定培训、带教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制定培训计划、目标,完成培训任务。鼓励发展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选送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到有关高等院校进行安全管理及专业知识的再教育,培养煤矿安全监管的中坚力量;企业可选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工人参加专门的培训,培养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骨干。
(四)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力度。要加快研究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运用经济调控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认真抓好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提取,伤亡事故经济赔偿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政策的落实,适度提高煤炭资源、环保、安全、科技和劳动保险成本,促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弥补历史欠账。企业资产增量部分不允许出现新的安全欠账。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要给予政策扶持,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针对行业和领域的共性、关键性安全生产技术难题,组织开展科研攻关,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开展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建立健全煤矿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质量责任制,抓紧制定*省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级办法,全面开展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
四、稳步推进,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工作任务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4月底前确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井名单,在5月底前确定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基建、改扩建矿井名单。由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煤矿监察等相关部门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由各级政府于7月底前按标准全部关闭到位。
(二)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在7月底前确定采矿许可证登记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采矿许可证到期(最后期限为*年12月31日)的矿井名单,由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煤矿监察等相关部门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由各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
(三)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省政府关于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的统一要求对全省煤炭资源进行整合,各设区市总体整合方案于5月底前提出,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四)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省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级办法,6月底前完成并组织实施。
(五)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方案,于10月底前组织实施。
五、明确责任,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亲自部署工作,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导各项措施落实,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政策。对不符合条件和非法煤矿,该停产的停产,该整顿的整顿,决不姑息迁就。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给予支持,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行政主管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要督促有关部门发挥好行政执法主体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纠正只顾赚钱、不顾人民生命安危的行为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矿产资源行业报告范文4
一、关于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
第一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外,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欢迎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经营范围核准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准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和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第三条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1-2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第四条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五条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注册资本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企业名称中可冠以"*"、"*回族自治区"字样。坚持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第六条凡来*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不需要平衡资源条件的,不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环保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介文件依法进行审批。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材料,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凡来*投资的地方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简化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实行核准制。其他部门做好相应配套服务。
二、关于税收政策
(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凡来*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第八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
第九条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的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江源县、彭阳县,吴忠市的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中卫市的海原县)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在川区移民吊庄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参照本款执行。
第十条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上报国家农业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现有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的批发和批零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50%(含50%)的,免征所得税3年,超过30%(含30%)的,免征所得税2年。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专门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的经济实体取得的技术收入,从其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继续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在2006年底以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从事四技服务的营业税。对上述科研机构以及承担中试的企业,其中试产品在试销期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四条科技特派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外省、区、市的内资企业收购、兼并我区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区内企业兼并、收购比照执行。
第十六条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七条经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来*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二十条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的废弃资源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所有来*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在银川市辖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设在国家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来*设立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税、减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5%(银川市的企业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银)1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执行15%税率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出口产值比重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支支持企业。
第二十八条来*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商务、科技等部门认定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依法免征和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资源进行生产的所得,在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2年的照顾。
第三十条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退还3年的照顾。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十三条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条款适用内资企业)
第三十四条鼓励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实际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三十五条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交回已退税款。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含区外投资者)来*投资兴办的企业,技术先进,投资额大(2亿元以上),投资期长(20年以上),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和带动作用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为个案给予财政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外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免除项目,参照*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相关条款标准的5-10倍执行。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生产销售除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铰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和饲料等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条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四十一条在2010年以前,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二条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增值税的起征点按国家增值税起征点上限执行,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第四十四条国家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自治区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将其新增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返还给企业,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五条独资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林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林牧畜产业化项目的,除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企业。
第四十六条对自治区重点培育的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中试产品、发展潜力大、带动力强的产品,在生产初期,经营困难的,经地方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照顾。
第四十七条内外资企业涉及区、市、县共享税列支支持的,按照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分别由区、市、县财政列支支持。
三、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政策
第四十八条允许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用于奖励引进人才的奖励经费可以列入成本。专利、商标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企业自行商定。
第四十九条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总投资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35%。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其出资总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第五十条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成果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折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第五十一条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要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者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取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25%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奖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五十二条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区外科研人员来*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转化和创业。经有关部门认证后,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给予科研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的支持。各级政府参股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优先予以贷款担保支持。
第五十三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创全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企业或有突出贡献人员20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五十四条吸引国内外市场营销策划专业人才为我区企业服务。自然人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先征收,全额列支予以奖励。
第五十五条向我区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3-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其它方式的协作如果效益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可以计入企业成
本。受奖人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先征收,后由地方财政列支奖励。
第五十六条对引进国内外资金或项目的中介人(非本区公务人员),在资金到位、项目建成后,同级政府或受益方视引资项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四、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使用政策第五十七条凡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在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
第五十八条允许企业将自我出资的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第五十九条勘查开采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的矿产资源,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交,第M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
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第六十条生产性投资项目征用国有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一条根据投资新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生产性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投资企业,可先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上缴中央的30%,对自治区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予以缓缴。
第六十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免征农业税和土地使用费。
五、关于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投资的政策
第六十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交通、水利、邮政运营、广播电视运营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热、供气、环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参与服务业的发展,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鼓励发展经纪和中介服务,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和酒店业;鼓励兴办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六十五条新建和收购重组的上述领域项目中,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同级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余一律放开经营,市场定价。
第六十六条欢迎区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经批准来*独立或与联合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办存款、贷款、结算、信托、股票交易、投资基金等有关金融业务。
第六十七条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十八条鼓励区内外有识之士深度发掘我区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用新的理念去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批准立项,允许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六十九条在宁南山区(含红寺堡)开发旅游资源、新建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在川区投资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给予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支持。
六、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十条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内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七十一条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布局在经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内。归类进入特色园区方能享受区别性优惠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积极支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第七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东西部合作生产性企业,实施机电出口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出口产品创汇额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出口一美元补贴一般不超过人民币005元。
第七十四条进入自治区确定的高载能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定期公布的电力优惠扶持政策。实施节能环保项目的,给予节能技术改造部分贴息的支持;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支持园区项目申请国家、地方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
第七十五条鼓励区外有规模、有实力企业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制企业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对支付不足部分,各级财政部门给与一定补贴。
第七十六条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七十七条凡来*投资从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企业,执行流动资金优惠利率政策。流动资金贷款由主贷银行审核,l年期贷款实行比正常的1年期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
优惠利率,利差补贴银行按季返还企业,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由自治区民委审查报国家民委批准。
第七十八条为外籍投资者、高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如需多次临时入境,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如需要多次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对外籍来*长期工作人员配偶择业、子女就读给予优先特殊照顾。
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十九条各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
第八十条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服务,审批内容单一,报送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即时办理;内容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在2个月内答复。
第八十一条实行"一条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建立联合办证大厅,集中办理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多项审批,凡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应即时办理。
第八十二条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审批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可由最终审批的机关接受申请,并负责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程序。最终审批的机关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时,其他审批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十三条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措施有阶段性要求的从其要求。重大事项审批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十四条本政策规定自之日起施行。凡我区以前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本政策规定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议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个案特殊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