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损失评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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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损失评估

渔业资源损失评估范文1

渔业资源衰退的主要原因

1.工业污水的危害日趋严重,污染死鱼事件时有发生根据2011年对赣江峡江段水源监测发现,粪大肠菌群超标23.38%,石油类超标9.17%,总汞超标6.59%,氨氮超标4.58%。这些大量未达到处理标准的污水排入江河,不仅污染了水质,破坏了水生生物栖息的产卵场、索饵场等场所,还造成鱼类亲体繁殖力和幼体存活力下降,而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也构成威胁。有许多生产厂家由于管理不善,或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经常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污水直排入赣江,导致死鱼事件频繁发生,有的甚至渗透到养殖水域,死鱼数量无法估计。2.酷渔滥捕造成渔业资源急速衰退多年来沿江两岸专、副业渔民擅自增船添网缩小网目,酷渔滥捕。繁殖季节大肆捕杀亲鱼,各种非法渔具屡禁不止,沙套网、布围子、定置网比比皆是,尤其是电力捕鱼对江河渔业资源造成了毁灭性的破坏。每年进入冬季,赣江水位低落,沿岸线近38公里,有船30余艘肆无忌惮进行电力捕鱼。这种掠夺性的捕捞对鱼类产卵群体,尤其是定居性鱼类,如鲤、鲫、鲶造成极大危害。3.水利工程建设和水上作业破坏了鱼类的洄游通道和生存环境1990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江西省赣江流域规划报告》中,赣江干流并列推荐Ⅰ、Ⅴ两组干流水利枢纽梯级开发方案,两组方案赣州以下河段相同,赣州以下河段开发方案为:万安(100米)、泰和(69米)、石虎塘(58米)、峡江(50米)、三湖(34米)和龙头山(26米)(括号中数字均为大坝正常水位吴淞高程)。20年来,赣江干流现已修建了大中型电站4处,导致鱼类洄游通道被阻,“四大家鱼”产卵场遭到破坏,几近消失。加上采挖沙卵石船到处乱采乱挖,河道阻隔,逐年淤积,江河变窄、变浅等,鱼类的产卵场所、索饵栖息场所遭毁灭和破坏,天然水域捕捞产量逐年衰退,渔业产量逐年下降。

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对策

一是正在兴建大型污水处理厂,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工业污染排放正在进行达标整顿。二是从2010年起我县依法从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中每年拨付5万~10万元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三是峡江人民政府已经制定了禁渔期制度,规定赣江峡江段每年的4-6月鱼类繁殖高峰期为禁渔期。四是我县每年向赣江峡江段水域投放优质鱼种100万~300万尾,以增殖渔业资源。为切实增殖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县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有待加强:1.加强渔政管理机构建设和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实行限额捕捞许可制度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法设置的,主管天然渔业水域生产和渔港安全工作。我县于1989年3月成立峡江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该站与县水产站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没有设立单独承担《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执法的专业队伍,加上经费不足,以致管理力度不大,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因此县人民政府应增加渔政执法人员,加大渔业执法的投入,将渔政管理、资源保护管理的事业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限额捕捞制度是根据江河渔业资源增长量大于总捕捞量的原则而制定的。从而限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网具、作业类型和作业范围、禁捕鱼类品种和可捕标准。近年来我县捕捞产量减少,显示资源在逐渐衰退。特别是大型经济鱼类,如四大家鱼、鳡大幅减少,不到总产量的15%,而且捕捞个体小型化,过去以Ⅲ~Ⅳ龄的鱼为捕捞对象,现在一般捕捞起水的鱼只有Ⅰ~Ⅱ龄,根本没一次繁殖再生的机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有利于江河渔业资源的迅速恢复,对从事捕捞的船只从严控制,规定网目大小,对半农半渔的捕捞人员,动员他们从事其他行业,引导转产就业,对捕捞船只和网具进行审核发证。坚决取缔无证捕捞和“三无”船舶,加大增收渔业资源保护费,逐步减少捕捞作业人员,降低捕捞强度,从而使江河渔业资源恢复正常水平,达到限额捕捞的目的。2.建立春季禁渔制度,实施鱼类人工增殖放流在渔业生物栖息和幼鱼索饵场设置禁渔期和禁渔区,严格禁捕繁殖群体和集群幼鱼,对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均能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2002年国家在长江流域试行了春季禁渔,2008年赣江峡江段也正式实行了春季禁渔期制度,该江段上至罗田镇江口朱家,下到仁和镇官田,全长38公里,拥有天然水域1335.8公顷,鱼类资源极为丰富,是众多鱼类从长江经鄱阳湖洄游到赣江繁衍后代的产卵场所之一,年捕捞产量达400多吨,有各种捕捞船只60多艘,两岸捕捞渔民130多人。近十几年来,由于过度捕捞和电、毒、炸非法作业等人为因素,造成了鱼类资源极度衰竭。每年4-6月是鱼类繁殖的高峰期。在这个时期,禁止一切捕捞作业,这样不仅保护亲鱼产卵、孵苗,而且也保护了幼体的生长。“春禁一碗子、夏收一担鱼”,从而达到增殖种群、保护资源、增殖资源、提高捕捞产量的目的。我县2009年以来,在赣江峡江段水域实施了鱼类人工放流,每年向赣江峡江段至少投放鱼类优良品种100万尾以上,并坚持5~10年,使人工放流起到较好的增殖资源的效果。3.加强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一是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目前,赣江干流及其流域在进行梯级开发,兴建水电工程。因此,一些品种的产卵和索饵场遭到破坏,洄游通道被阻隔,种群数量急剧减少。各种水利枢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有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进行环境评估,禁止行政职能部门干预,水电和桥梁工程建议应考虑渔业资源补偿的问题,让工程业主承担一定的渔业资源增殖义务。二是加强天然水域污染事故处理。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建设加快,工业企业增多、城市扩容等致使工业排污和生活废水排放急剧加大,造成了水域污染加剧。赣江水域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每年天然水域的污染案件不少于6起,死鱼现象经常发生,损失上百万元,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很难调解和处理,其原因是多数企业是各级政府重点保护的纳税单位。一部分小型企业的效益太差,赔偿资金不能兑现。因此,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支持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防治力度,认真查处污染案件。

本文作者:刘广根工作单位:江西峡江县水产局

渔业资源损失评估范文2

积极营造现代渔业发展政策环境

大连市政府高度重视现代渔业建设,抓住机遇出台政策、增加投入,为渔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出台现代渔业扶持政策,提升海洋渔业战略地位。国发[2013]11号文件出台、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大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大政发〔2014〕12号),贯彻落实中央扶持现代渔业发展政策措施,对2017年前大连市现代渔业建设发展做出部署。提出到2017年全市实现海洋渔业经济总产值1200亿元,年均增长10%,渔民人均收入3.7万元,年均增长12%;海水产品产量稳定在240万吨;海水增养殖面积稳定在60万公顷。实施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大连市海洋渔业的战略地位,提高了全市各区县建设现代渔业的积极性,带动了社会资本对海洋渔业的投资。二是明确现代渔业建设重点任务。为实现现代渔业强市目标,大连市结合地方实际,突出重点环节,明确十大建设任务,即:大力加强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养护,提升水产原良种保障水平,强化水产养殖标准化改造,加快捕捞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水产品加工流通升级,积极发展休闲渔业,提升科技支撑引领能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和提升渔业管理能力。三是加大对现代渔业建设的公共投入。大连市政府加大了对海洋渔业的财政投入,在增加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同时,斥资2亿元用于海洋牧场的建设,在长海县建设海洋牧场示范区。

大连因渔业而兴,渔业在大连奋进,2013年,全市实现渔业产值415.5亿元,同比增长13%;渔业经济总产值837.7亿元,同比增长12.7%,占大农业总产值的47.6%;渔民人均收入2.4万元,增长14.3%,是农民人均收入的1.35倍,比农民人均收入高6283元。

大连市的做法启示大家,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各级渔业部门积极推进,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政策措施,是建设现代化渔业强国的关键所在。

做大做强渔业产业体系

大连市积极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远洋渔业、水产品加工和休闲渔业发展,渔业产业实力不断增强。目前,全市基本构建起水产养殖业、捕捞业、增殖渔业、水产品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五大渔业产业体系”,并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一是大力发展健康养殖,重点推广底播增殖和深水网箱海洋牧场养殖模式,优质高效水产品增养殖面积近500万亩,建成了大规模的海参、虾夷扇贝、裙带菜、杂色蛤、河豚增养殖基础设施;拥有国家及省级水产原良种场44个。二是做强水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建成了较大规模的水产品加工基地,现有13个渔业专业乡和8个渔业加工园区,3个园区被评为国家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现有渔业加工企业600多家,年加工能力150多万吨。培育4大类30家龙头企业,有19家被评为国家、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2家被评为国家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13家被评为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出口示范企业,4家渔业龙头企业成功上市。成立21家渔业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80%以上的渔户进入产业链。三是积极培育发展休闲渔业。拥有国家级休闲渔业基地5家,不同特色、不同主题的“渔家乐”遍及全市渔村、海岛。仅大连庄河鹭岛海洋休闲渔业基地一家企业,集养殖、垂钓、餐饮、住宿等产业于一体,2013年就实现销售收入17951万元。

转变渔业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做大做强渔业产业是现代渔业建设的根本目标,是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增加渔民收入的必然要求。加快现代渔业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结合地方实际,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品牌、转型升级,打造现代化的产业体系。

大力发展外向型渔业

大连市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两条腿走路发展渔业。累计吸引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商投资渔业,兴办外商投资渔业企业1000余家,与近12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水产品贸易,在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水产品捕捞、养殖、加工和劳务输出等项目合作。积极发展远洋渔业,远洋渔船达到318艘,建成了设备先进的金枪鱼、鱿鱼钓船队。獐子岛集团以海珍品底播养殖和加工出口为主导产业,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并远销日本、澳大利亚、美国等10多个国家和香港等地区。

渔业是大农业中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产业,现代化渔业一定是国际化的渔业。一方面要大力发展远洋渔业,调结构、增实力、强管理,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远洋渔业体系,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信誉高、效益好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企业;另一方面要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持水产品的出口优势,积极引进外资,重点投向水产品加工等新兴产业,发展外向型渔业。

不断改善渔业生态环境

大连市以海洋牧场建设为重要抓手,坚持“生态优先”发展方针,积极开展渔业资源保护和增殖放流、生物多样性与濒危物种保护、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养护行动,渔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一是大力开展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建设,2008年至2013年,大连市累计投入资金22.2亿元,投放人工渔礁1569万立方米(空),改造海底面积41.3万亩;投入资金14232.58万元,增殖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87.51亿尾。大连市还制定实施《大连市现代海洋牧场建设规划》,积极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到2017年,计划重点建设海洋牧场示范区50处,年新建人工鱼礁区10万亩,年增殖放流地域性优质水产苗种30亿尾(头)。大连獐子岛集团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开展海参、鲍鱼、贝类、鱼类等海珍品的底播增养殖,已建设2000平方公里的海洋牧场,成为目前我国最大的海洋牧场,是我国海水生态增养殖的典范。大连庄河富谷水产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人工鱼礁海洋牧场1万亩,放养海参和真鲷、牙鲆等底栖鱼类,每年放养海参2000万头,鱼苗70万尾,采捕海参80-90万斤,商品鱼10-15万斤,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丰收。二是加强保护区建设,建立了三山岛、海洋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斑海豹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三是强化监测和评估,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定期质量状况信息。建立涉海工程渔业资源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渔业资源修复、养护措施。四是加强渔政建设,严格执法,坚决打击非法捕捞,清理“绝户网”。大连市不断加强执法码头和补给基地、渔船检验等渔业执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积极推进渔业执法人员进驻30座重点渔港。大连市渔业渔政部门认真落实伏季休渔制度,加大巡查打击力度,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坚决查处“三无渔船”。同时,加强“绝户网”清理,庄河市渔政监督管理所对沿岸地区的蠓虾网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已经基本全部清除。

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渔业发展的基础,现代渔业建设必须坚持生态保护与生产发展的协调统一。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必须充分调动政府、企业、社会各方积极性,加大增殖放流的力度,积极开展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加强保护区建设,清理打击非法捕捞和“绝户网”,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不断加强渔业安全保障能力

大连市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安全生产、涉外渔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不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市县两级海水产品检测体系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察体系,建设部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中心1家、市级海洋渔业环境监测中心1家、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6家、国家及省级水产原良种场24个。拟在2017年前建设无公害水产品基地300个,扩大渔业无公害产地覆盖面。二是坚持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建设。大连市拥有各等级渔港196座、各类渔船26639艘,为重点渔港和渔船配备自动识别避碰系统终端(AIS)5000套、救助信息终端(GPS)21500套。全市参加渔业互保渔民1.5万人次、渔船1100余艘。到2017年拟建设国家重点渔港3座,市重点渔港5座,维修改造中小渔港40座,基本形成大中小泊位相结合、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现代化渔港防灾减灾体系。三是积极探索养殖渔业保险保障。大连市渔业主管部门为提高渔业风险保障能力,在养殖保险模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2013年8月7日,獐子岛集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开展养殖风力指数保险试点,当风力达到八级以上,即启动损失赔付。根据双方协议,2013-2014年,双方约定保费2000万,保额4亿元,实际人保全年简单赔付了2800万元。2014年8月,双方续签协议,约定保费3300万元,保额5亿元。2013年8月16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在瓦房店启动海参养殖互助保险试点,对506亩海参养殖因风暴、暴雨、高温、冻害和赤潮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

渔业资源损失评估范文3

【英文摘要】Section 2,Article 90 of China’s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provides for the legal remedy for marine ecological damage. But due to the too simple provision of this clause, many issues arising in practice. Thos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treaties on the oil pollution damage by ships don’t cover the marine ecological damage. Meanwhile, some domestic courts of some countries have had relevant judicial practice. So, it is urgent to establish a set of new rules on marine ecological damage in China, specifying the exact claimants, the scope for compensation and the measure of indemnity, with the aim to provide an effective legal remedy for marine ecological damage.

【关键词】海洋生态损害;法律救济

【英文关键词】marine ecological damage; legal remedy

【正文】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水上交通、石油勘探开发、海洋渔业等生产活动日益繁忙,船舶突发事故引发的重大溢油风险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石油消耗量的急速上升,我国已经成为石油进口大国。庞大的进口石油主要通过海上船舶运输进入我国境内,因而在我国海域发生溢油事故的概率大幅上升。国家环境部公布的2006年和2007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显示,2006年全国沿海发生船舶污染事故124起,总溢油量1216吨,其中50吨以上的石油和化学品污染事故5起。2007年全国沿海发生船舶污染事故107起,其中发生0.1吨以上溢油事故38起,总溢油量748~898吨,50吨以上重大溢油事故5起。频发的船舶溢油事故使我国海域本就令人堪忧的生态环境状况雪上加霜。

一、海洋生态损害的涵义

客观地说,目前学界尚没有对“生态损害”这一术语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国外有许多学者试图为生态损害下一个学理定义。如拉恩施泰因(Lahnstein)博士认为,“生态损害指对自然的物质性损伤,具体而言,即为对土壤、水、空气、气候和景观以及生活于其中的动植物和他们间相互作用的损害。也就是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的人为的显著损伤。”[1]

从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学者们所使用的措辞来看,“生态损害”(ecological damage) 、“纯生态损害”(pure ecological damage) 、“环境本身的损害”(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per se) 、“环境损害”(environmental damage) 、“纯环境损害”(pure environmental damage) 、“环境损伤”(impairment of the environment) 及“自然资源损害”(natural resource damage , NRD) 是经常被混合使用的术语。

其中“生态损害”是欧洲学者所经常使用的,而“自然资源损害”是美国法上和美国学者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如美国1990 年的《油污法》(Oil Pollution Act , 简称OPA)第2702 条b 款第2项所使用的“自然资源损害”,指“对自然资源的侵害、破坏、丧失或者丧失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包括对损害评估的合理费用”。

而“纯生态损害”、“纯环境损害”和“环境损伤”通常被用来指代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其侵害行为的对象一般指那些无主的生态环境要素。冠以“纯”字以后,它们都特指那些不以受害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为条件而产生的损害。[2]

海洋环境包括海水、溶解和悬浮于水中的物质、海底沉积物和生活于海洋中的生物。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第1款,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笔者认为,其中的“损害海洋生物资源”、“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及“减损环境质量”这些有害影响就是海洋生态损害的具体表现。

二、立法过于原则带来实践中的困惑

对海洋生态损害的救济问题我国法律已有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依照该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该款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实践中的诸多困惑和无奈。

例如,2002年11月23日,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轮装载8万吨原油在渤海湾与中国籍“顺凯1号”轮相撞,约200吨原油泄漏,造成我国渤海海域的大面积严重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由此引发了一场历时两年,涉及十个案件1500余个原告、涉案标的达1.7亿元人民币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此案是我国加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第一例根据该《公约》向外国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也是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提出首例涉外海洋生态侵权损害民事索赔的案件,开创了维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权益的先河,因此此案当时引起全国媒体的普遍关注。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事发两年后,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对该案的10个案件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塔斯曼海”轮船东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近千万元(其中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调查、监测、评估费及生物修复研究经费245.23万元,共计995.81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 1500余万元;赔偿遭受损失的 1490名渔民和养殖户1700余万元,此次索赔案的最终赔偿金额共计 4209万余元。[3]但由于涉及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两个案件,即以天津市海洋局和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为原告的两个案件,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时至今日,目前仍在审理当中,未有最终判决。

又如阿提哥号案。2005年4月3日,一艘满载原油的葡萄牙籍油轮阿提哥号,在进入大连新港时意外触礁,导致大量原油泄漏,海域受污染,附近114家养殖企业和个体养殖户提请索赔诉讼,起诉标的额一度高达近10亿元。经过历时3年多的审理,到2009年5月已经陆续有104家养殖企业和个体养殖户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由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代表国家提出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目前仍在大连海事法院等待判决。[4]

当前,在中国海域发生的吨级以上溢油污染事件越来越频繁,但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并不多。而这些屈指可数的起诉案件却往往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讼,久拖不决,悬而未决。这充分暴露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海洋生态价值的评估问题,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问题,其实从更深层次说明了目前我国该诉讼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包括实体法的欠缺, 比如诉讼主体地位不明确赔偿标准尚不完备等问题。而这导致的后果是因为海洋生态损害的无人买单而使我国本已恶化的海洋生态环境更加脆弱不堪。因此完善我国海洋生态损害救济制度迫在眉睫。

三、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多 年的实践和发展中,就溢油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而言,公约的条款规定经历了:从未明确考量该问题,到原则上排除环境本身的损害,仅赔偿“合理”的清除费用和环境恢复费用的发展。[5]对此,曾有著名的国际环境法学者评论道:“无论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目的是预防,还是减轻对环境本身的损害,但多数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的目的并不是建立对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而是对通过环境损害(这个媒介)导致的人类、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经济状况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在那些被搁置于图书馆的公约中,对环境本身的损害通常仅通过‘清除危险物质费用’和‘环境恢复费用’的赔偿等术语予以反映,这固然可以成为可能;但当无法清除和恢复时,对环境本身损害的赔偿却成为不可能。”。[6]

笔者认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及其系列议定书设立的目的是为油污而造成的船舶之外的损失和损害提供救济,这种损失和损害仅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这种民事责任所奉行的是补偿性和责任限制原则。由于受其设计初衷所限,这些公约并没有考虑对生态损害(或环境损害)的救济问题,其规定也不适用于对生态损害提供法律救济。例如,生态损害赔偿不适用责任限制原则。这一点在2008年5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有体现。[7]可以说,目前在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方面尚没有可以有效适用的国际公约。欲对海洋溢油生态损害提供有效救济,只能转而寻求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已有一些国家的法院有过相关的司法实践,如意大利1985年的Patmos案、1991年的Haven案和澳大利亚1995 年的ok Tedico案。这些国内法院都承认:海洋环境损害可以作为一类独立的可赔偿项目;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既包括可计量性的,也包括不可计量性的因素等。

在Patmos案中,意大利政府(海商部)基于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提起了上诉请求,1989年意大利Messina地区上诉法院支持了该项上诉请求,援引了于1987年作出的第641号判决,就上诉人意大利政府作为国家遗产的受托人所提出的合理的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忍受了丧失享受的乐趣的痛苦”予以了确认。该判决中还援引了国内法——意大利1982年第979号法案第21条和1986年第349号法案第18条的规定。[8]

又如 “塔斯曼海”案中,两被告共同辩称:原告索赔的环境容量损失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不存在,不是《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认可的污染损害;即使此次漏油事故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原告索赔的环境修复费用在该议定书下也不能得到赔偿;原告主张的海洋生物恢复费用和评估费用不成立。

天津海事法院驳回了被告要求适用《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索赔手册》和《CMI油污损害指南》的要求,主要适用中国国内法进行审理。法院认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 条规定了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且按照“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和《中国海洋二十一世纪议程》的规定,被告造成的溢油海域属于执行该项制度的重点海域。本案涉及到的轻质原油入海, 不管是否造成多大面积的污染超标, 都使渤海湾中增加了轻质原油, 占用了渤海排污的控制指标, 客观上造成了渤海湾的环境容量损失,因此天津市海洋局关于海洋环境容量损失的诉求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9]

由此可见,在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我国要对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进行有效规制,就必须健全和完善以《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第2款为基础的相关国内法规定,以使其法律救济有法可依。

四、索赔主体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法律对污染海洋环境造成损害和破坏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分两款分别做了规定,说明二者之间是存在明显区别的。其中污染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指的是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属于民事侵权法上的环境侵权责任,索赔主体是其利益直接受到侵害的单位或个人。而规定在该法第90 条第2款的海洋生态损害行为,如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的海洋生态环境要素,它归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这就决定了海洋生态侵权者所承担的责任有别于传统民事侵权法上的责任,不以特定受害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为条件。任何私人都无权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诉求,而只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者才有权提出此类诉求。

根据该第90 条第2款,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生态损害赔偿要求。而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来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国家海洋部门、国家海事部门、国家渔业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但是由于有上述多个管理部门对海洋环境都负有监管权,特别是在某些事项上几个部门存在监管权的重叠;此外,当生态损害波及相邻的多个区域时,是由源发地有管辖权的机关还是这几个不同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机关分别起诉,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实践中让人无所适从。

由于规定不明确,学者们对谁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也有不同看法。例如有学者认为,在普通商用油船发生漏油事件时,有权代表国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格主体通常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其他部门。[10]

这就为在具体的海洋生态损害案件中究竟哪一个或哪一些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国家诉讼带来了不确定性,也会造成国家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权的落空。笔者认为,各不同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代表国家行使索赔权时其原告地位的确定应以各不同部门的职能划分为基础,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指导,同时结合《渔业法》、《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管理部门在海洋环境监管权方面的分配来确定由哪个部门来担当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的原告代表国家进行诉讼。

当然最终的解决方法应当是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将海洋生态损害加以类型化,明确规定各个管理部门针对哪些类型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索赔。例如借鉴“塔斯曼海”案的一审判决,明确规定海洋管理部门有权代表国家针对海洋环境容量损失,为确定溢油事故导致的海域污染程度、污染面积支出的调查、勘验、评估费用,为研究修复被污染的海洋环境发生的合理费用而提出索赔。

而索赔主体如果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在实践中很容易产生重复索赔问题的争议。如“塔斯曼海”案中,面对原告的巨额索赔,两被告认为众原告的索赔请求相重复。天津海事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明确表示,天津市海洋局请求的是海洋环境生态污染破坏和生态恢复的索赔;河北省滦南县和天津市汉沽、北塘、大沽渔民请求的是因污染造成的海洋捕捞停产损失、网具损失和滩涂贝类养殖损失;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请求的是渔业资源损失。因此各方当事人索赔的范围和内容界定明确,彼此独立,不存在重复索赔的问题。[11]

此外,笔者认为,由相关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为公共利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在诉讼中行使权利等方面与私人参加诉讼应当有所区别。例如,依民事诉讼法的权利处分原则,对是否提起诉讼,权利人有决定的权利,而对负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管理部门来说,生态损害索赔权既是其权利,更是其职责,是其必须作为的,不能放弃,此时便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权利处分原则。又如,提起此类诉讼的管理部门本身不是财产所有人,其能否在生态损害赔偿上代表国家与污染责任人达成和解,放弃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其与污染责任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要经过其他权力部门的批准等,法律上都应有明确规定。

五、索赔范围和赔偿标准

在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范围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尚付阙如。在这方面,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资借鉴。

美国没有加入任何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其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见于1990 年的《油污法》。该法中规定的污染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清除费用;第二是损害。其中可以索赔的油污损害包括了六个方面:自然资源损坏,动产或个人财产损坏,自然资源生活用途方面的损失而遭受的损害,税、费、收益,利润和赢利能力,公共服务费用。这些方面几乎囊括了可以想象到的全部损失,包括所有为了恢复、复原、替代及因自然资源遭到破坏而需还原的费用,在未能还原恢复期间的自然资源的贬值损失,对该损害进行评估、计算、量化的合理费用等。可见对生态损害的赔偿自然被考虑在内。

1989年美国EXXON石油公司的超级油船“EXXONVALDEZ”(21.5万载重吨)在阿拉斯加的威廉太子湾触礁搁浅,3.6万吨原油泄漏,此次事故致使1609km海岸、7770km2海域被污染,美国法院根据《油污法》判决:EXXON石油公司为该起事故支付罚款、清污费、赔偿费(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其他费用约合80亿美元。

关于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标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第2款没有涉及,但这是一个实际纠纷案件中无法回避而且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目前国内相关规定可资引用的只有农业部1996 年颁布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如根据该规定第2条,天然渔业资源损失额(属于海洋生态损害的范畴,笔者注)的计算,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的资源情况而定,但不应低于直接损失水产品的3倍。

在“塔斯曼海”案中,对于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作为原告所诉求的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如何计算和是否赔偿的问题,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天津海事法院根据黄渤海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得出的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按照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所确认损失的基础上,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 1465.42万元,调查评估费 48万元,并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2]当然,由于该案目前还未有最终判决生效,一审法院依据这种简单的赔偿标准所作出的这一判决是否正确还未有定论。

2007年4月9日,我国参考美国的油污损害机制所制定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由国家海洋局正式,有望为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顺利处理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结语:

由于海洋生态损害有别于传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目前尚未有可直接适用的关于赔偿责任方面的国际公约。而坐视海洋生态损害于不顾,无人为海洋生态损害的后果买单,只会令我国海洋环境状况更加不堪,令国家的海洋权益遭受严重践踏。已经有一些国家的司法判例根据其国内法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给予支持。为此,我国急需在现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 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别于普通的环境侵权制度的新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海洋生态损害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注释】

[1] Lahnstein Christian ,“A Market - Based Analysis of Financial Insurance Issues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Taking Special Account of Germany , Austria , Italy and Spain”, in Faure Michael ed. , Deterrence , Insurability , and Compensation i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 Future Developments in the European Union , New York : Springer – Verlag/Wien , 2003 , p. 307.

[2] 参见竺效:《反思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罚款的法律尴尬-以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为视角》,《法学》2007年第3期。

[3] 《“塔斯曼海”案一审宣判》,《中国海洋报》2004年12月31日第一版。

[4] 《油轮触礁漏了油,海事索赔第一案3年没打完》,hilizi.com/2009-05/14/content_313031.htm,2009年7月1日查。

[5] 参见竺效:《论在“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油污基金公约”框架下的生态损害赔偿》,《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

[6] De La Fayette Louise,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in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Regimes in Environmental Damage i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New York,2002,p.156.

[7]如该规定第9条规定,因起浮、清除、拆毁由船舶碰撞造成的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及船上货物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提出的赔偿请求,责任人不能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8]参见竺效:《论在“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油污基金公约”框架下的生态损害赔偿》,《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

[9] 参见天津海事法院(2003)津海法事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

[10]赵劲松、赵鹿军:《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的诉讼主体问题》,《中国海商法年刊》第15卷,2005年。

渔业资源损失评估范文4

关键词:渔业产业化;运营机制;利益分配机制

渔业产业化运营机制的理论框架渔业产业化的实现,需要有一系列运行机制作保障。渔业产业化的内涵与核心决定了渔业产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如内部利益协调机制、风险保障机制、市场开发机制、科技进步机制、投融资机制等。

1.1内部利益协调机制

发展渔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加强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内在联系,创造各产业要素自由流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市场所特有的契约关系把分散的渔户聚集在可控性强的体制之中,使渔户由小农经济的自然人变成商品社会的经济人,以提高渔户和渔业经济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建立健全产业化体系内的约束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使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及渔户真正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共同发展”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变松散型为紧密型,形成集渔、工、贸,产供销为一体的完整的生产经营体系,增强渔业产业化组织的活力。

1.2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机制

“科技兴渔”是渔业产业化发展和渔民增产增收的有效途径。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必须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渔业,用现代技术装备渔业,用现代管理方法经营渔业,才能促使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渔业科技含量才能得到进一步提高。渔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在渔业产业化经营中也极为重要。

要迅速地将一批先进实用的养殖、捕捞和加工技术直接传输给渔户,使科技成果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推广和运用。

1.3风险保障机制

由于较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存在,使渔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更明显的弱质性。为了克服弱质性,规避风险,渔民以及渔业生产者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既能获利又能降低风险的体制或制度。因此,需要将渔业资源的产权明晰化,以产权机制来制约和降低渔业经营中的风险。以高科技手段使自然风险的影响降到最低。通过产业化经营,降低市场经营风险。

1.4市场开发机制

渔业产业化经营将分散经营渔民与大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因此,完善的市场开发机制成为渔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机制。

1.5资金融通机制

渔业产业化经营,一次性投资较大,资金短缺是大规模开发的一大制约因素,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以财政投资为导向,生产经营者投入为主体,信贷投入为支柱,外资和其他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融资机制设立渔业产业化发展基金,专门用于对水产龙头企业的扶持;各级财政、金融部门对龙头企业的发展在资金安排上要予以优先考虑;积极推进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广泛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加强内引外联力度,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融资、入股。要制定相关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实行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开发的积极性,强化投入管理,提高投入利用率和产出效益。

1.6政府助推机制

渔业产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产业的区域布局结构和规模,关系到渔业和其他各业的协调发展,政府的推动是渔业产业化必不可少条件。政府对于渔业产业化的推进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首先是政策支持。政府要在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和财政金融政策上对渔业产业化经营进行有力支持与规范。其次是资金支持。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积极投入资金用于改善渔业的生产条件,促进渔业的科技进步。第三是组织支持。政府从行政机构的安排上为渔业产业化进行组织协调,成立渔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负责渔业产业化政策的落实、项目规划等组织工作。最后是法律推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渔业产业化经营,必须依法治渔、以法兴渔。政府应转应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逐步建立和完善渔业法制体系,把规范渔业产业化经营、保护渔业企业与渔户的权益纳入法制化轨道。

1.7服务保障机制

渔业产业化经营相关环节多,专业化程度高,经营规模大,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渔业产业化经营中不可缺少的。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为渔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提供综合优质的配套服务,它是衡量渔业产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适应渔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应建立科技、信息、运输、仓储、物资等全方位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水产技术推广和服务网络,发挥社会化服务优势,为龙头企业、生产基地、渔户提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保证渔业产业化发展需求。积极组织广大渔农民参与兴办不同类型的渔业合作经济组织,使渔民享受产业化经营多个环节的经济收益和利润,推动渔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

2山东省渔业产业化运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2.1利益协调机制尚未使利益各方结成经济共同体首先,山东省现有渔业生产基地规模偏小,缺乏特色和优势,加工企业数量不足,缺乏主导产品,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活力和辐射能力,生产、加工、销售三大环节衔接不够,缺乏互相促进和制约机制。另外,大部分水产品加工企业是以开展加工贸易为主的外向型企业,无法与渔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影响渔业产业化的发展。

其次,小生产与大市场难以衔接,规模效益低。这种分散经营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制约了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也使渔业经济难以形成规模和合力,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产业竞争力的提升,而且影响了经济共同体的形成,不利于管理,浪费了渔业资源,大大削弱了渔业功效和渔民利益,并制约了渔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少,现有的龙头企业规模不大,辐射带动力不强,对渔业产业的拉动、带动能力不够强,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比较突出。同时,三次产业联结不紧密,停留在产品买卖关系的低层次产销合作上的形式较多,没有真正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共同体,未能真正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2.2科技创新机制滞后于渔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需求整体上来看,山东省渔业发展还没有摆脱依靠生产规模扩张和大量消耗自然资源为主的粗放式经营方式。这种增长方式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日渐突出,如地区性的结构不平衡,品种层次的结构不合理,传统产业仍占主导地位,二、三产业严重滞后,渔业经济总产值中,大部分是科技含量相对较低的第一产业创造的,水产品深加工和产业化水平较低。渔业占全省海洋总产值的60%以上,而海洋医药、海洋精细化工等新兴产业所占比重尚不足30%。

2.3风险保障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近年来渔业作业范围越来越广、航程远,渔船遇险、发生意外事故和涉外事件的几率很高,渔业保险补贴已成为渔民的迫切要求,这不仅关系到渔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更关系到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山东省渔业政策性保险起步较晚,尚处于起步阶段。

另外,随着新海洋制度的实施,大批海洋捕捞渔船要撤出部分传统作业渔场,使近海渔场变得更为拥挤,海洋捕捞渔民面临转产转业的压力。但由于沿海渔民转产转业渠道狭窄,资金缺乏,减船转业的难度大;加之资源衰退,渔业生产成本上升;渔民生产生活面临很大困难。同时由于渔业管理制度的变化,渔民难以完全适应,涉外渔业事件增多,渔民生命财产损失严重,涉外渔业管理难度加大。

2.4市场开发机制滞后限制了渔业产业化的正常进行经过多年的发展,通过改革经营体制、转换价格形成机制、培育市场体系和完善宏观调控手段等一系列的重大措施,目前己初步奠定了山东省渔业市场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是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与其他产业或西方发达国家渔业市场相比,还存在着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市场管理不规范,缺少对过剩生产能力和低级生产能力的淘汰机制和促进产业竞争力提高的机制。渔业市场体系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渔业贸易能力的提高。同时,绝大多数渔民资本积累水平很低,加上文化素质、经营能力有限,以及过于分散的经营格局,给渔业信贷、科技推广带来许多问题,渔民很难得到新上项目的投资和科技的支持。所有这一切,导致绝大多数渔民尚不具备独立应对市场变化、并对市场需求做出迅速而正确反应的能力,客观上降低了渔民作为主体对渔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的效果。这也是造成我国渔民组织和发现优势资源的能力缺乏的重要原因。

2.5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不健全,局部海域的生态环境有恶化趋势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是水生生物赖以生存、繁衍的最基本条件,水域环境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渔业资源的生存、繁衍和养殖业的发展。山东省尽管在海洋环保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岸海域污染面积有所减少,但是从目前情况看,陆源污染、河口海域污染、油气开发形成的石油类污染、海水养殖海域富营养化,严重威胁着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水养殖业的发展。

2.6政府助推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前山东省渔业发展迅速,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渔业强省这一目标的关键时期。具体包括实现渔业经济增长方式第二次转变,发展优质水产养殖业,提高远洋渔业比重,推进水产加工业,扩大休闲渔业、设施渔业,发展高效渔业、生态渔业、品牌渔业,这样全方位、整体性的结构性调整必然要求财政投入的加大和政策导向作用的发挥。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财政支渔认识不足,造成山东省政府对渔业的财政投入都很有限,远远不能满足现代渔业发展的要求。资金不足是制约高标准、高品质项目建设的关键问题。同时,从财政投入结构看,财政对渔政、渔港、转产、环保、种质等方面用途的投资比例比较大,有力改善了山东省渔业经济的发展环境和基础。但综合开发、水产科技、病害防治、技术推广等支出比例仍然很低。由此导致:渔业科技创新进程缓慢,创新能力不强,尤其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薄弱,原创性成果不多,高新技术研究明显滞后,许多制约渔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2.7服务保证机制建设滞后,不适应渔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山东省渔港码头、专业批发市场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市场体系不健全,加工业落后,流通渠道不畅,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渔业产业化的快速健康发展。产业的前瞻性开拓难以为渔业经济提供快速发展的有效保证。

同时,科技成果储备不足,成果转化机制不完善。良种化程度普遍较低;养殖品种的病害防治技术仍然比较落后,至今仍没有十分有效的控制措施。山东省每年因水产养殖病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亿元。另外,基层渔技推广服务体系不稳定,影响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也影响渔农户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渔业产业化经营的稳定发展;社会公益不配套,渔业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渔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水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出口贸易壁垒增多,影响了山东省水产品海外市场的开拓。近年来,山东省虽然采取了许多应对国外针对我国水产品的贸易壁垒措施,但由于企业的产业化程度不高,技术含量低,加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管理体系尚不健全,质量安全监控手段,使水产品出口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影响了水产品国际市场的开拓。

3山东省进一步完善渔业产业化运营机制的具体对策3.1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巩固优势产业区和优势产业带(1)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实施渔业资源可持续综合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对山东省而言,重点实施莱州湾、胶州湾生态修复工程,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修复与治理,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及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巩固和发展海防林,修复和保护近岸湿地,形成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建立近海主要渔业资源捕捞总量控制制度,严格实施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减少近海捕捞渔船数量,压缩捕捞强度,保护和涵养近海渔业资源。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对占用传统作业渔场造成渔民失海失水的,要给予合理补偿。

(2)适度增加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改善渔业共同生产条件。首先加强渔港建设。根据渔业资源、渔船数量、渔港自然条件、渔业经济比重等,合理布局沿海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内陆重点渔港,因地制宜选择一批避风条件好、具有较大经济腹地的渔港,修建码头、护岸和防波堤,疏浚航道和锚地,建成港口基础设施完善、配套功能齐全的现代化渔港。其次加快沿海公路、海堤等基础设施建设。最后,推进沿海地区城镇化建设。把沿海的海洋开发卫星镇、渔业特色专业镇建成经济实力较强、城镇设施完善、文化教育配套、生态环境优美、地方特色鲜明、人民安居乐业的新型城镇,加快推进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进程。

(3)尽快建立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和渔业环境监测网络。

近期,按照《山东省优势水产品养殖区域布局规划》,对山东海岸健康养殖带的五大岸段进行渔业资源调查和常规性监测,建立渔业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应建立健全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和一批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点),形成覆盖全省的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

3.2强化内部利益协调机制,创新产业化经营体系(1)培植龙头企业,加强产业环节的衔接。渔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要将基地、加工、市场体系三个环节衔接起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因此,要根据拉长产业链的目标,善于在水产主体品种三个环节的发展中抓住苗头,重点扶持,让运营机制活、辐射能力强的企业担当“龙头”。龙头企业上联市场、下联渔户,是渔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代表着渔业产业化的水平,其经济实力、辐射能力、带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着水产品加工的深度和广度。要多渠道、多形式培育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强的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特别是正确处理好龙头企业和渔民的关系。共同利益是产业化经营赖以生存发展的核心和动力。对渔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环节要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管理,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根据互利、平等、自愿和渔业工贸各方面兼顾的原则,处理好内部利益分配,建立生产者有利可图,加工经营者利润合理,消费者经济划算的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分配机制。

(3)大力发展行业协会,提高渔业的组织化水平。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产业自身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民间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建设,为产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如鼓励乡、村、渔民能人、龙头企业、乡村渔技站所以及各类社会团体组织,领办渔业专业合作社或渔业专业服务组织。鼓励、倡导渔民群众自发、自愿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已建的应充实力量,完善其职能,制定和完善渔业行业协会开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责任、权利与义务,规范其工作和行业行为,充分发挥渔业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一起进行技术、品种更新,组织经验、信息交流,开展投资、贸易中介,加快市场、产业开拓步伐,推动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进步。

3.3健全科技创新机制,夯实渔业产业化运营的科技支撑(1)加强渔业科技基础创新。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开发日益成为渔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的决定性的因素之一。因此,围绕水产主导品种培育、重大疫病防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养殖方式、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渔业节能技术等方面,搞好重点研究和技术攻关,切实解决渔业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技术问题。(2)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扶持渔业高科技的创新。如设立渔业高新技术产业风险基金;采取贴息的方式引导金融部门或企业投资农业高新技术;建立全球农业高新技术信息网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以股本投入的方式为渔业科技企业提供资本金扶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直接科研资助,或通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协议给予其研究活动以财政资助;在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重大项目合作攻关等方面起主导作用。同时,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以税式支出方式诱导社会资本投入渔业科学研究与开发,增加自主创新的能力。(3)推进实施渔业良种工程,构建渔业良种产业化体系。研究开发水产种质资源培育技术,在品种规模化繁育技术研究方面实现新突破,培育新一代水产优质和特色品种。努力构建渔业良种产业化体系,重点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原良种场,培育一批水产良种企业。

3.4创新市场开发机制,完善水产品流通市场体系渔业产业化的程度越高,对市场的需求也越高。完善的市场流通服务体系应是一批以集市贸易为基础、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期货市场为方向的结构完整、功能互补的水产品市场网络。具体包括:(1)建立良好的市场基础设施,为水产品流通提供服务,同时在管理和信息上也能为其提供全方位的配套服务,使经营者能站在市场知天下,以市场来指导生产经营活动。(2)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要建立健全市场流通的法律法规,形成公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要逐步采用国际市场上一些通用惯例,改变单一的销售形式,引进拍卖、期货、包销等方式,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接轨,使我国水产品流通走向世界。(3)发展水产品市场种类,完善内部结构。要迅速改变目前水产品流通中集市贸易、零售市场发展快,批发、期货市场发展滞后的现象。要在水产品主要消费地的大城市,进入超市,建立水产品专卖店,并冠以名特优水产品商标,以取得品牌效应等等。

3.5改革风险保障机制,完善渔业社会保障体系在积极拓展渔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尽早实施政策性渔业保险。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发展政策性渔业保险事业,能有效改变生产者在各种风险面前孤立无援的窘境,是国家对渔业进行宏观调控政策的一部分,是完善渔业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运用政府的权威动员全社会分担农业风险、支持农业发展、保护渔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建议与财政部协商,设立渔业政策性保险初始准备基金和补贴专项资金,由国家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补贴的种类、范围和标准,依托有关保险经营机构,以项目形式进行管理。目前可以依托的经营机构:一是政策性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二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委托其代办政策性业务;三是渔船互保协会或农民养殖协会,由协会内部开展互保经营。

3.6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健全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1)健全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以渔业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为平台,加快建设现代渔业示范功能区,完善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同时,加大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与推广力度。加强渔民培训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渔业经营者的素质,使他们掌握渔业实用技术,不断提高收入水平。

(2)完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山东省需要加强陆地与海岛、海岛与海岛间的基础传输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网络化水平。扩大完善本地通信网,大力发展移动通信网、数据通信网等网络通讯。加快“数字海洋”建设,充分利用近海资源调查与评价成果和沿海省(市)在海域管理、环境保护、海岛和海岸带资源开发利用等各个领域积累的丰富信息资源,建设海洋数据库,建立面向海洋经济、海洋开发管理和海洋决策支持的海洋信息基础平台和省、市、县海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海上预警预报、搜救抢险、环境监测等信息系统配套建设。

(3)完善融资、筹资服务体系。本着以渔农投入为主体,财政投入为启动,信贷、外贸和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层次投入体系,建设初期政府在给予资金投入倾斜的基础上,通过产业导向,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渔业生产与流通领域。

山东省可在财政支出中留出一块作为渔业发展基础,为渔业产业化项目提供贷款贴息。同时,兴办渔业合作基金会。在渔村以股份合作制方式把部分集体资金和渔民手中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为渔业生产实行短期、小额资金有偿服务。设立渔业信用担保基金和机构,也可以保证和帮助渔民能顺利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3.7改革政府助推机制,积极推进渔业产业化(1)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在海域管理方面,要围绕优化审批秩序,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研究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严格把关、跟踪监管的制度和办法。在海洋环保方面,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探讨封闭式倾废新机制。要深入研究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适时出台《山东省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办法》。在渔港渔船管理体制方面,进一步完善渔港经营管理体制,实行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依法明晰渔港产权,实施渔港许可经营,完善渔港保护体系,更好地发挥渔港服务保障作用。在科技创新体制方面,加快科技工作由重渔业向海洋与渔业并举转变,精心研究谋划争取国家级海洋类的大项目。

在水产品市场管理方面,规范市场秩序、有效竞争的政策;价格政策;推进产业化运营的财政金融政策。

(2)继续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提升渔业质量安全水平。一是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监管责任。要从源头抓起,加强生产全过程特别是养殖投入品的监管。二要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使水产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有标准可循。三是加快渔业标准示范基地建设。四要加快名牌水产品的培育和优势特色水产品的保护和挖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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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淼.从交易费用理论看我国渔业行业协会建设[J].中国渔业经济,2007(2):3-5.

渔业资源损失评估范文5

大连化工惊魂、康菲漏油等污染肆虐,以及层出不穷的填海造地,导致渤海深陷生死存亡险境。时代周报特派记者赴山东烟台、辽宁大连等地,调查渤海的填海、污染与生态链,梳理出渤海危机的历史成因及现况,旨在为拯救渤海尽力。渤海的命运引起举国关注,国家层面已见动作,我们能让渤海起死回生吗?

自今年6月4日以来,位于渤海的蓬莱19-3油田连续发生溢油事故。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9月6日,溢油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海水污染,给渤海海洋生态和渔业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溢油风险点仍未彻底查清,溢油隐患仍未彻底排除,溢油造成的损失仍在调查评估中。

从最初中海油披露的溢油面积200平方米,到如今的5500多平方公里,人们对于渤海湾的关注已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溢油事故,而是整个渤海的生态环境。

“将来我们所能看到的生物,只存在于动物园的栅栏里,还有水族馆的水槽中吧。到那时该怎么办?丰富的自然成了过去一个久远的梦。”―这是由法国导演雅克・贝汉执导的纪录片《海洋》当中的一句画外音。

但当这部纪录片不远万里来到中国上映时,曾经美丽的渤海湾却似乎已经离这种最坏的局面相去不远。

“明珠”黯然

尽管海域面积只有7.7万平方公里,但一面临海、三面环陆的地理位置却使渤海有别于中国其他的任何一片海域,使每一个刚刚拿到中国地图的人都能印象深刻。而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也犹如伸出的双臂,将这片海域合抱托出,宛若一颗海上明珠。

然而,康菲溢油事故却令这颗明珠蒙上了一层阴影。

“目前,石油开发的污染已成为侵袭渤海海洋生态环境的最大隐患。”著名海洋专家、山东省海洋渔业厅原副厅长王诗成对时代周报记者说。

事实上,康菲溢油事故已非渤海第一次遭遇石油污染。

作为油气资源相当丰富的沉积盆地,渤海地区的海上油气田与沿岸的胜利、大港和辽河三大油田构成了中国第二大产油区,全国50%以上的海洋油气工业贡献出自该地区。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渤海已建成海上油气田20个,钻井平台165个。轰轰烈烈的海洋石油开发,带来的是石油泄漏的巨大潜在风险。

传媒援引国家海洋局的《渤海综合整治规划》的数据称:“1979年胜利油田排入渤海的原油达45708吨;1987年秦皇岛港输油站溢出原油1470吨;1986年渤海2#平台井喷,泄漏大量原油;1990年巴拿马籍货轮与利比亚货轮在老铁山水道碰撞,造成溢油面积达120平方公里,并于四天后诱发面积达1000平方公里的赤潮;1998年底,胜利油田发生油井架倒塌,持续溢油近6个月……”

同时,据国家海洋局的数据显示,“十五”期间,渤海海域发生溢油事故16起,占同期全国海域溢油事故的近一半;而进入“十一五”,海洋溢油事故的风险“不降反升”。仅2008年,渤海海域便发生12起小型油污染事故,发生频率高于南海、东海等海域。

“石油的污染风险不仅仅来自于海下的油井溢油,海上运输、生产船只同样也可能造成油污染事故。石油污染一旦发生,就是对渤海生态的破坏。”王诗成说,“因为石油污染将使许多海洋生物的胚胎和幼体发育异常,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脆弱环节一旦受到损害,几十年都难以恢复。”

据统计,近50年来,全世界因油类污染造成1000多种海洋生物灭绝。

环境超载

海上有石油,沿岸就会有化工。石化行业的集聚效应也许天然如此。因此,环渤海的辽宁、山东、天津等都已将石油、化工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2004年,时任大连市长的夏德仁曾对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协会会长谭竹洲说,大连把石化工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而整个辽宁省同样也将石油化工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

除大连石化外,辽宁还拥有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公司、中国石油锦州石化公司、中国石油锦西石化公司等油企。这些企业的原油加工能力都在700万吨以上。

此外,环渤海经济圈中的山东省和天津也十分强调石化对经济的意义,大力发展石油、化工行业。

尽管无法计算出环渤海沿岸总共有多少家化工企业,但仅在前不久刚刚发生“PX惊魂事件”的大连市大孤山化工区,在这个仅仅5.84平方公里的紧邻海岸线的区域内,规模以上的石油化工企业就达到38家。

石化企业沿海而立,带来的重大风险就是不达标的工业废水对于渤海生态环境的破坏。

有数据显示,2007年,环渤海人口超过百万的13个城市180户国家重点监控废水排放企业中,有41户废水超标排放,其中,有35户就是属于石油化工、造纸和印染等污染物的排放大户,占超标总数的85%。

除了化工围海令人堪忧,向海洋要土地的填海工程也使得原本海域面积就不大的渤海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公开数据显示,仅1996-2007年,渤海填海造地面积就达551平方公里,沿海滩涂湿地面积减少了718平方公里。沿海滩涂湿地面积年均减少1%以上,相当于整个渤海沿海地区减少了2%-10%的污染削减能力。

特别在2008年后,各种填海造地项目更是密集,渤海湾的填海造地规划也更胜以往,仅唐山曹妃甸工业区规划用海面积就达310平方公里,其中填海造地面积240平方公里。辽宁省沿海六市的填海造地规划更是高达1000平方公里。

2007年国家海洋局的《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已明确指出:“建设人工岛、尤其是连陆人工岛,会改变周边海域的水动力环境,从而导致海洋生物、海水交换和海底地形地貌改变。一定海域内建设过多过密的人工岛,甚至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后果。”

据《新世纪》周刊报道,多年的填海造地,让河北曹妃甸与山东东营之间的直线距离只剩下85公里,且还在不断接近。

然而,类似的围填海工程却仍在继续。其中,违规填海者也不在少数。

鱼虾绝迹

“作为三面环陆、近封闭的内海,渤海以水体交换缓慢、自净能力差著称。已经有学者计算得出,渤海的整个水体循环周期约需3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王诗成对时代周报记者说。

然而,随着环渤海地区新一轮被称为“海洋”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沿海地区的湿地遭到破坏,渤海水质已持续恶化。

时代周报记者获得的一份名为《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文件显示,“十五”期间,渤海受污染海域总面积在1.9万-3.2万平方公里之间波动,占渤海总面积的24%-41%。2005年,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一类海水)标准的面积约为2万平方公里,占海域总面积的26%;较清洁(二类)、轻度污染(三类)、中度污染(四类)和严重污染(劣四类)的海域面积分别为0.9万、0.6万、0.36万和0.2万平方公里。

中国近海海洋监测公报显示,2006年-2010年,第四类水质海域面积由1750平方公里一跃至5100平方公里,劣于第四类水质的海域面积由2770平方公里扩大至3220平方公里。

渤海水质恶化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渔业资源的衰退。渤海中部深水区既是环渤海经济鱼、虾、蟹类洄游集散地,又是渤海地方性鱼、虾类的越冬场。因此,历史上的渤海曾经是著名的黄金渔场,故有“聚宝盆”之称。

根据历史数据,渤海湾以前的水生生物有150多种,有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多达70种。但是,据《财经国家周刊》援引一份未经国家海洋局公开的数据显示,1982-1993年的十数年间,渤海湾和辽东湾的主要经济鱼类群落,已从85种下降至74种;而到了2004年,群落数量又下降至30种。

2011年7月13日,天津市渤海水产研究所的《渤海湾渔业资源与环境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估》项目报告显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从过去的70种减少到目前的10种左右。带鱼、鳓鱼、真鲷、野生牙鲆、野生河豚等鱼类几乎绝迹。

渔业资源损失评估范文6

水环境修复的目标是将生态系统恢复到未被破坏前的近似状态,并能够自我维持动态平衡,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具体措施包括降低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开展生境的修复与保护工作及水生生物种群保护与恢复工作。水污染处理技术可分为物理技术、化学技术和生物技术三个类别,其中生物技术应用最普遍,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方法。水生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在满足自身生长需求的同时将污染物分解,并有效控制水中N、P等营养物质释放,增加水中的溶解氧含量,抑制藻类生长,稳定水体生态平衡。对于受干扰的自然水体,一方面要建立人工鱼礁、牡蛎礁等工程设施,人工鱼礁的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由日本首先列入国家计划,主要材料为混凝土和钢铁,当前也有利用生物制品如牡蛎壳作材料,为典型优势生物如华盛顿近岸河口太平洋大蟹提供栖息生境;另一方面要建立重要物种自然保护区,除了保护自然生境外,更重要的是在不破坏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对自然栖息地进行修复和重建。国内处理水体中污染物较常见的操作方式有设置生物浮床、混养底栖生物和投放微生态制剂等,修复的持续时间相对较长。此外,也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入总量,尤其重视养殖区域的非点源排放,从源头防止生态环境破坏。人工设施方面我国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试点建设人工鱼礁,使用的材料从早期的旧轮胎、旧船体等废旧品逐渐发展成现在的钢筋混凝土、钢材、玻璃钢,并逐步从小型鱼礁过渡到大型鱼礁。人为构建牡蛎礁也显著增加了礁上大型底栖动物物种数和总生物量,提高了固碳能力,同时鱼类洄游通道和产卵场人工修复措施已成为我国的研究特色。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自然保护区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投资10年间增长了2.3倍,达到82.5美元/hm2。根据我国国情,构建水生自然保护区分为三个步骤:①评估拟建区域内的资源总量,渔业资源调查是珍稀水生生物种群保护与恢复工作的前提,首先要建立长期基础性调查体系,由国家资金持续稳定支持;②根据实际需求建立新自然保护区和加强现有保护区管理,目前我国共有自然保护区2349个,其中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230个,约占总数的10%,目前存在缺乏专门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规范的水质和生物监测流程等问题,并亟需构建适宜的评价指标体系;③通过开展增殖放流恢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其中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是重中之重,主要利用放流个体标记和回捕率分析来衡量,目前除传统实物标记外,分子标记和耳石标记等新型标记法也逐渐成为研究热点。此外,增殖放流对野生种群规模和遗传多样性、生物群落结构、生态系统的影响及风险防控研究也需要引起重视。

2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关键技术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高速发展,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如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太湖蓝藻暴发、铜矿水渗漏事故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污染了水环境,因此,事故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方面的研究非常必要。总体来看,发生频率高、污染影响大的水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有溢油、化学和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和水体富营养化污染等几个类别。针对海底管道泄漏和海底井喷两种原油泄露源,分别对应水下干法、湿法维修和盖帽虹吸法、打减压井法等不同的封堵技术。2010年美国BP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应急处置案例中将上述关键技术结合运用,形成了一套应急处置方案,最终原油消除率达到80%以上。针对化学物质和有毒有机物泄漏类污染事故,标准的处置流程为:首先,采取措施堵塞排水口,尽可能减少化学物质随着排污水管线流入天然水体;其次,根据自然条件如风向等确定污染区域,进行布点采样监测,确定水体中污染物的浓度;然后,根据泄漏化学物质的性质,选择燃烧、投加活性炭、投入试剂进行氧化还原反应、微生物分解等手段,降低污染物浓度;最后,对污染区域进行跟踪监测,掌握污染物变化趋势,确保完全消除对环境造成的有害影响。针对重金属污染处理的传统方法包括离子交换法、硫化物沉淀法。目前,污染小、去除率高的电化学凝聚法及微生物和植物吸收法是目前的研究热点,更适用于静态水体(如湿地或池塘)污染时使用。例如有研究表明利用凤尾蕨除砷,3个月内砷浓度可以从10.2μg/L降至2μg/L,砷积累量达161mg/kg。针对水体富营养化,通过研究藻类生长机制、环境条件等控制因素,用生态工程技术控制藻类暴发,能够从源头抑制水体富营养化。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高速发展,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但处置水平还稍显不足,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重点进行关键技术、装备和材料的研发,形成应对不同类型污染事故的标准流程。针对海上溢油开发环保型表面活性剂、高性能吸油毡等,还可进行微生物分解原油的筛选和探索,从根本上提升溢油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化学物质污染,在我国苯类物质泄漏事件的发生几率较高,目前常用燃烧法进行处置,但难以完全消除有害影响,对其消解规律和新型治理方法的研究应引起特别重视。针对重金属污染,我国学者对砷、铬、镉等的处置方法也进行了大量研究,以铁或铝作为阳极,生成的氢氧化物可作为絮凝剂与砷酸根离子发生反应,达到除砷效果;以水洗废啤酒酵母为吸附剂,对镉的去除率大于96%;采用堆肥-零价铁混合渗透性反应墙(permeablereactivebarrier,PRB)除铬,去除率接近100%,但利用电化学和植物吸收重金属的方法还未见报道。针对水中的氮、磷以及有机污染物积累引起的藻类暴发,大部分湖泊地区采取人工打捞收获藻类的传统方法,虽然能有效减轻局部水华灾害,缓解藻体死亡分解引起的毒素污染,但只是暂缓蓝藻进一步蔓延,并造成人力资源、水资源浪费,亟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转变污染处置的理念,从治理转变为预防,研究控制藻类爆发的有效方法。

3重点发展方向

通过对渔业生态环境学科研究现状的系统梳理,可以看出近十年我国在生态环境学科方面的研究取得了显著进展,主要的技术和流程也日趋成熟。而针对目前的政策导向和研究热点,今后应更重视机理性、规律性研究和基础数据库构建,明确学科重点发展的方向。

3.1国家级大型环境监测数据

网构建研究我国环境监测网的基本架构已经比较成熟,未来研究重点应放在运用新型设备采集监测数据,并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构建大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新型水质监测设备如电化学传感器能够显著提高监测相关参数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工成本。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属于政府支持的长期基础性科研数据库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环境监测专题数据库,涵盖所有监测点的监测指标如水温、水体pH、典型污染物的浓度等,由环境监测站定期录入,可供环境相关研究人员查询;此外,还包括遥感影像数据库,涵盖全国多时相的卫星影像和资源卫星数据。

3.2灾害预警的机理性研究

目前,我国对环境灾害的预警还停留在经验预测法和统计分析法,对灾害的机理性研究偏少,理论研究方法比较落后,与国外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并且我国对赤潮预警的研究相对较多,对其他环境灾害的研究目前还很欠缺。下一步的研究重点首先应该放在构建稳定合理的赤潮灾害预测模型上,选取赤潮多发的典型区域,根据历史数据统计,合理运用数值分析方法如模糊推理法,通过各种物理-化学-生物耦合生态动力学数值模型模拟赤潮的发生、发展、、维持和消亡过程,尽可能排除环境因子选取的主观性和盲目性,提高赤潮灾害预测的精准度。除赤潮外,洪涝、海冰、海啸等由多种因素综合引起的环境灾害都可借鉴这种数值预测方法。

3.3分子水平上污染物对生物毒理作用和遗传变异规律研究

目前对常见污染物在水体中的存在形式、富集状况和迁移转化规律研究较多,但污染物在分子水平上对生物的毒理作用和遗传变异研究还不够,特别是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生物体内富集和沉积,长期过程中对本体细胞产生的影响,其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机理等仍没有进行深入和系统的挖掘。加强分子水平上的研究能够明确污染物对生物造成危害的具置和作用机理,并跟踪和监测DNA的变化,从而为研究消除典型污染物危害的方法提供基础和依据。

3.4水环境修复与健康养殖的整体策略

研究人工鱼礁、洄游通道等设施的构建都是水域环境修复的常用手段。目前,海洋牧场、池塘一体化养殖等整体性环境修复与健康养殖结合的策略逐渐受到关注。该策略把资源环境、装备、养殖等学科有机结合起来,在一定水域内采用规模化渔业设施和系统化管理体制,利用自然的海洋、湖泊、池塘生态环境,将人工放流的水生生物聚集起来,对鱼、虾、贝、藻等生物资源进行有计划和有目的的放养,在海上范围更广,称为海洋牧场;在淡水池塘中的一体化养殖则需要更多的人工干预如投喂、水质监测等。海洋牧场和池塘一体化养殖既能够修复被破坏的环境和自然水体中的生物群落,又能够保证一定的经济效益,是目前环境修复的研究热点。

4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