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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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企[]9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从事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指集体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家级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地方公益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集体商品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200公顷以上(含200公顷)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200公顷以下的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的;

(二)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的;

(三)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价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联营的;

(四)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的;

(五)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贷款、担保、作价抵债的;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的;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的。

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进行资产评估:

(一)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二)未办理林权登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集体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不少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需核准和备案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申请人应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四)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备案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按照备案权限,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范文2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

中图分类号: F32文献标识码:A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试行)规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由评估立项、评估委托、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定估算、提交评估报告书、验证确认、建立项目档案8个阶段组成。

1、评估立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的申报是指依法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单位,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申请书,经审核,做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单位是否准予立项的过程。

2 、评估委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可自选委托具有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立项通知书规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对象和种类,评估的时间、地点,双方责任和义务,评估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后生效。

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评估委托时,还要同时提交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3、资产核查

资产核查是指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范围对待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林分质量、立地条件和地利等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对和调查,并做出核查报告的全过程。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一般由委托单位提供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资产的权属、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对和必须的调查。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的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核查的方法有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等3种。要求被核查的森林资源资产账面、图面和实地三者一致。

4、资料搜集

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林业生产技术经济指标、成本核算资料、有关产品价格和税费,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林分生长过程表、生长模型以及各种测树经营数表等资料。

5、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和掌握的有关资料、选择适当的标准,依据法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进行具体的评定和估算,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过程。这是资产评估工作最关键的阶段,在具体工作中往往按制订评估工作方案、实际评定估算两个步骤进行。

5.1 制订评估工作方案

评估工作方案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际操作的计划和安排。内容包括确定评估时间、工作进度计划和步骤;确定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详细范围;确定参加资产评估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组织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组织工作;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方式和方法;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经费预算以及其他应明确的问题。

5.2 实际评定估算

5.2.1划分森林资源资产类型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首先划分出林地资产,林木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在林木资产中又可按林木的用途划分为用材林、经济林、竹林和薪炭林;按林种划分后,再按森林类型、树种以及品种、森林功能等确定具体的评估项目,根据各类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5.2. 2 估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

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状况,应用所搜集的信息资料以及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按照评估的特定目的以及掌握的资料状况,选择适合的计算方法估算出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

在评定估算过程中,对森林资源资产状况的判断和评定要准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以及计算过程都要准确无误,以确保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6 、提交评估报告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价格提出的公正性文件,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要对所提出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具备资格并直接从事该项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签字,评估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7、验证确认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验证确认是指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确认报告后,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有关单位下达确认通知书的过程。

8、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探讨[J]. 四川林业科技. 2007(0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范文3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智能决策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2)06-0036-0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决策支持系统是以现代管理科学和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半结构化、结构化和非结构化问题进行决策分析的人机交互系统。

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属于一种社会中介行为,直接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果负有法律和经济责任,也就是说与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利益相关。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是建立在决策支持系统基础之上的,再加上人工智能专家系统,这也是人类智慧和科学技术相结合的结果。根据现代我国的技术情况来看,在国际上,对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取得较好成绩的包含美国与新西兰,目前新西兰已经开发出了一套完整的嵌入线性规划模型决策支持系统。此系统主要解决林业财务方面等的诸多问题。除此之外,也从多方面对决策支持系统进行了深入分析。可以说,此方向的研究是在传统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分类体系的基础上,在进行全面的预测与优化的同时还要制定出一套完善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另外,此系统的开发工作在空间上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可以进行模拟预测、人机交换等工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的实施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2 设计要求

2.1 支持智能化

智能化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决策支持系统能够有效地利用知识库中的材料、数据等信息进行分析和总结,从而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决策,这是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只是这个过程不仅仅只是人的参与,还利用了先进的科学技术。

2.2 数据多元化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智能决策支持系统要支持智能化,应具备数据多元化。只有多元的数据,才能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数据的多元化,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的评估决策支持系统要求集成内部档案数据,这些数据都是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可以和网络系统相连,并且随时都可以更新数据信息,例如:林木价格、物价指数等数据信息,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的评估决策支持系统,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随时都可以关注到当前市场的发展动态,从而进一步更新数据库信息。

2.3 安全性要求

通常来说,此系统的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的安全性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方面,评估策略安全性能。其性能较高可以确保决策者能够获得较准确的数据信息,同时,系统中出现的多种现象产生的分析结果是不会影响到决策者作决策的;另一方面,在连接网络的前提下,必须要根据终端的类型来限制提供服务的门禁措施,这样一来,可以确保系统中的各种数据信息更加安全与可靠。

2.4 系统的结构化设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智能决策支持系统,首先要结合系统的基本特性,来建立相符合的结构与流程。

2.4.1 评估先决条件判断

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的先决条件决策是资产评估决策的基础条件。但直接影响评资产估准确性的先决条件有很多,如林地地租的相关情况、利率变化、资金时间价值变化等。由此看来,必须要对此环节的质量加以合理控制,同时还要结合有关的先决条件制定出一套完善的解决措施,进而根据当代市场的变化,挑选最适合的解决方案。

2.4.2 评估方法选择

事实上,林分组成和年龄的结构有多种,所以,应充分了解林分与先进条件情况,然后再对林分资产评估预测方案做出相应的决策。在做足充分的准备工作后,利用调用数据库与模型库数据的信息数据、公式,同时还要根据知识库建立的规则对其进行竹林评估方法预测进行决策。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智能决策评估方法有年金资本化法、市场价倒算法、重置成本法等,系统还会根据实际状况决策者提出各种评估方法。

2.4.3 结果分析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结果分析环节对每个步骤做出阶段决策后评估结果输出,并根据相应的模型来研究步骤对总评估结果的影响,以便为系统提供更可行的方案,另外,还要将结果直接反馈到评估方法,进一步选择决策方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智能决策支持系统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要想建立一个非常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智能决策支持系统,就应该对此系统的设计非常重视,进一步完善此系统的流程图。

3 结构设计

在明确了系统的工作流程后,就可以进行具体决策支持系统的设计。结合决策理论的模型和系统开发周期方法,明确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过程。因为资产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目的是支持评估决策,

在已经确定系统的工作流程之后就要对具体决策支持系统设计。并且根据相关的决策理论模型与系统开发周期方法,进一步指出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所以,森林资源评估决策支持系统主要是为了支持评估决策。因此,必须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对该系统进行科学设计。

3.1 数据库系统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范文4

Abstract: The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is to shorten the cycle of forest management and an important means of active forestry economy, but because of the introdu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the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lagged,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is not standardized, and most of the collective assets are lost.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formulat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regulate the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 according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关键词: 林权流转;流转;法律法规

Key words: transfer of forest ownership;circulation;laws and regulations

中图分类号:F31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310-01

1 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现状

据初步统计,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宗地数累计达28.6万宗,流转面积达1116.2万亩,流转林木蓄积量达4077.8万立方米,流转金额达58亿元。2010年,在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辽宁省的清原、本溪两县列入国家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全省林权抵押贷款面积231.8万亩,贷款金额达39.6亿元,其中农户抵押贷款面积193.4万亩,贷款金额达26.3亿元,涉及农户2.7万户。全省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28个,其中24个为发改委物价部门审批成立。有资质的评估师达307人,初步满足了全省森林资源流转价格评估需求。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2010年4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7号),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

2 辽宁省集体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出台滞后,没有规范的管理办法。1998年新修订的《森林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规定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或称林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截至目前为止,从国家层面尚未制定一部规范林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对林权流转缺乏规范的、操作性强的法律约束。

2.2 有关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流转尽管有所规定,因无罚则难以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对于发包方不按上述规定发包,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使得在林改前大量的暗箱操作留下的隐患难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2.3 林权流转管理不规范。由于没有规范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很大一部分林农流转时私下交易,不履行合同备案程序,林权转让不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不及时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有的虽签订流转合同,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流转期限不明确;有的在流转时没有现场勘界,四至不清,面积不符,等等,造成一些违法的、不规范的流转,再加上林权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林农对政策的不了解和经济利益的驱使,致使大量的林地以转让的方式集中到个别林地经营大户手中。

2.4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辽宁省目前已建立40个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但有一些县区没有争取到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机构没有正式批复,规格也没有达到副科级,人员也没有批编,资金来源不明确,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得不到保障,省林业厅虽然筹措了一部分资金,但对服务中心的长期运营来说,只是杯水车薪。造成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不稳定,不利于林权管理服务职能的长期发挥。

2.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一是管理职能不明确。2006年以前,遵循国务院的第412号令,评估机构由国家发改委归口管理,省归口物价主管部门管理。2007年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联合出台了评估管理办法,明确归口林业局和财政局管理,但是,关于评估师资格的确认、建立评估机构的程序等,一直都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这项工作处于盲目无序的工作状态,已建立的中介评估机构由于得不到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管理,评估队伍专业性差,出具的评估报告质量不高。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方法。已经开展的林权流转中资产评估,多为由各方代表参加的合议性的评估,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合理性,但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

3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对策

3.1 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林权流转。林权流转就是要实现林地、林木资源配置市场化,从而落实林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作保障。因此必须制定和完善林权流转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办法,明确流转的原则、方式、程序、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罚则等。

3.2 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正确引导林权流转。要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机构长效机制,稳定工作人员队伍,加强组织培训,完善服务内容,把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列入财政一般预算。国家应加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把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资金扶持长态化,并建议把扶持资金纳入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完善服务中心办公软件方面的建设,建立规范的林权流转交易平台,提高服务质量,正确引导林农依法合理交易。

3.3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科学指导林权流转。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一要尽快畅通渠道,明确职能,使基层工作有章可循;二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细则,规范和完善评估技术、评估方法;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证办法,解决目前有关资质规定与实际工作要求相脱节问题;四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队伍管理,提高评估质量。

3.4 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监督完善林权流转。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是林权流转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明确林权流转管理机构,明晰林权流转的组织、指导、服务、管理、监督等职能,避免职能交叉给工作带来的不良影响,充分、合理地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依法建立集体林权流转和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制定林权流转登记簿,做好流转合同登记备案,把林权流转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确保林权流转规范、科学、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沈文星,吕祥熙.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0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范文5

关键词:经济林;资产评估;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S794.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7-000-01

经济林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效益见效快、受益时间长、经济效益高的商品林林种。经济林资源资产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重要资产,也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最常碰到的评估对象且评估技术参数多。笔者就经济林资产评估的评估方法及关键影响因子作一下阐述,为经济林资源资产的科学评估提供参考。

一、经济林资产介绍

1.经济林概念

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1],可分为果品林、食用原料林、林化工业原料林、药用林、 其它经济林。果品林是指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是安徽省经济林资产评估实务中碰到最多的经济林种类。

2.经济林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

经济林通常分成四个生长发育阶段,分别为产前期、初产期、盛产期、衰产期,其生长速率的变化也会因树种、品种、立地条件、不经营水平的同而不同。产前期是经济林的幼龄阶段,以营养生长为主。

各经济林的生长发育差异很大,不同经济林树种、相同树种但不同品种之间、相同品种但其经营措施之间差异也相当大,评估时先确定林龄,再对林木生长的状况、产品的产量进行分析,确定林木所在的生长发育阶段。

3.经济林资产

经济林资产是以经济林资源为内涵的财产,主要由林地资源资产、林木资源资产、林产品资源资产构成。经济林产品即经济林林木上生长着的经济林产品,长成采收之后,其林中经济林产品资源资产归零,尔后随着经济林产品的形成,其价值又逐渐增加,周而复始。经济林资产的主要经济价值就体现在经济林产品上,在盛产期经济林评估中常忽略林木资源资产的价值,不予估价。

二、经济林资产评估方法

经济林资产评估宜选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剩余价值法、市场成交价比较法[2]。

重置成本法是按现时的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经济林资产相类似的资产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资源资产的评估值,主要适用于产前期、初产期。初产期经济林用此法进行评估时还要将当年的收益作为经营成本扣除。经济林存在着经营寿命问题,盛产期经济林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存在着类似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应根据已收获的年限和盛产期的年限比值来测算折旧率。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的经济林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预期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并累计求和得出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值,主要适用于初产期、盛产期。采用收益现值法时应明确该品种经济林的经济寿命,测算拟评估经济林在经济寿命周期内未来各年度的经济收入和成本支出。

剩余价值法是针对衰产期经济林资的评估方法。经济林到了衰产期,产量明显下降,继续经营将是高成本低收益,在这个阶段,特别是乔木树种经济林,其剩余价值主要是林木资源资产的价值。

三、经济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关键因子

1.品种

相同经济林树种,品种不同,在相同经营水平和相同年龄阶段,好的品种其产量、价值价值要比是差的品种高很多。在资源核查中,可要求资产占有方提供林木良种证复印件、林产品、不同生长时期的经济林照片等资料,作为工作底稿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核实待评估经济林资产的品种。

2.产量预测

经济林的年产量随经营水平、气候条件、品种等均有较大差异,且产量调查、资料统计难度大,也没有各树种各品种的收获预测表可供参考。评估中常需查阅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经济林树种品种的产量,结合立地条件、经营管理水平、当地已栽植的相同品种经济林产量等来做出研判。大部分经济林树种,如油茶、李等处于盛产期时,产量有大小年变化特征,将产量折成年平均值作为计价依据。

3.经营成本

经济林在生长发育的不同阶段,经营成本有所不同。产前期主要成本有劈山清杂、开带挖穴、施肥定植、苗木费、防病治虫、修枝定形、除草、管理费用分摊、林地地租等[3]。进入初产期后,经营成本减少,进入相对稳定的时期,主要成本有采摘费、抚育工资、有机肥、林地地租、防病治虫等。遇到葡萄、樱桃、蓝莓等树种还要考虑拉网防鸟的费用。

4.投资收益率

投资收益率含经济利率和风险率两个部分。经济利率可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来确定, 风险率是指林业生产中由造林失败、火灾、病虫害、风灾、雪灾、早灾等自然灾害及人畜破坏产生的经营风险。在经济林评估中,投资收益率常设在8%~10%。重置成本法中,投资收益率越高,评估值越高;收益现值法中,投资收益率越高,评估值越低。

5.调整系数

在实际评估工作中,经济林林分调整系数是根据经济林林分的主要生长状况指标与预定平均效果的差异来确定的,现实林分树高、冠幅、株数与同龄参照林分树高、冠幅、株数的比值以及立地质量条件、地利等级、经营管理水平、林业行业政策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在经济林资产评估过程中,实现对不同评估值影响因素的控制,形成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能提高经济林资产评估的质量,真实的反映出经济林的资产收益[4]。实现经济林资产的科学评估,能促进森林资源资产的合理流动,正确体现经济林资产的价值量,保护经济林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林地流转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S].2003.

[2]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S].LY/T 2407-2015. 2015:14-15.

[3]曹丽如.经济林资产评估技术的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8.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范文6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贷款通则》、《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区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向承办银行以林权抵押申请贷款只能抵押一次,严禁在银行系统多头抵押,进行重复贷款。

第二章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六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必须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并取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第七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

第十一条借款人无论以何种形式的林地(个人所有,合伙人共有)进行林权抵押时,必须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并出据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发展有前景;

(二)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四)有贷款人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或有第三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保证人;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营造速丰林、经济林或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

(二)发展林下经济(如:森林蔬菜、森林畜牧、森林旅游、林区种养殖);

(三)林(农)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加工、流通;

(四)购置林(农)生产机器设施;

(五)与发展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其它产业。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和担保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林业贷款期限,林业贷款期限以5—10年贷款为主,避免因贷款期限短而与林业生产脱节,具体期限由银行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银行应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按抵押贷款利率执行,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采取小额信用或联保方式的参照同类品种利率规定。

第十七条银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积极推行森林资源抵押贷款,按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各承办银行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台帐登记应与其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情况一致。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书面林权抵押借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自然人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和林权证所有者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林权证;

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5.《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

6.通过流转取得的森林资源资产,应该提供流转合同;

7.贷款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法人

1.借款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出具的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函;

5.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或公司、企事业章程;

6.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有效的《林权证》;

7.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8.《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

9.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10.通过流转取得的森林资源资产,应该提供流转合同;

11.贷款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作出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一致意见,并签订林权抵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林权证;

(四)林权抵押合同;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凭借款人抵押申请书、林权证和其它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以备查阅。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林权证原件交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保存。抵押人持林权证复印件备查。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20%—60%折算贷款额度(各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规定权限报批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并依法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林权抵押终止。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持抵押合同解除合同协议,原《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林权证原件返还抵押人。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抵押权人在提供抵押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单方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不限。

第六章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