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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法律法规范文1
论文关键词:高师计算机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3)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计算机取证是计算机安全领域中的一个全新的分支,涉及计算机犯罪事件证据的获取、保存、分析、证物呈堂等相关法律、程序、技术问题.本课程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相关的犯罪的追踪、密码技术、数据隐藏、恶意代码、主流操作系统取证技术,并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所需的各种有效的工具,还概要介绍了美国与中国不同的司法程序.
网络信息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对策分析
在我国网民数量越来越多的形势下,网络新闻舆论为广大网民发表自身言论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这个平台具有较强的言论自由,能抒发自己内心的真实的想法,与此同时,还能以多人参与讨论的形式实现人们对信息的索取,同时,作为我国行政管理部门,网络新闻舆论能有效帮助政府部门及时了解民生民意,通过对大众需求和意见的调查分析,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条例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1.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的现状和困境
1.1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的现状
互联网技术带给人们生活上很多的变化,在网络新闻内容和模式朝着多样化的发展过程中,在对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上,一直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范,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举措,但是整体还有诸多缺陷①。首先,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立法只是对网络方面实行了相应的整治,而缺少细节上的手段加以管理;其次,在国家制定法律的时候,对网络新闻舆论整体系统约束性不够,导致立法不太完善;另外,目前有关部门在公共管理过程中跟不上网络新闻舆论的更新速度,导致公共管理制度的滞后性。当前我国网络整体运营过度商业化,导致网络新闻舆论与公共管理上容易产生一些相冲突的现象,造成网络新闻舆论在公共管理上不能顺利推进。网络新闻舆论是一个相对开放自由的网络平台,相对其他大众媒体本身具有的商业性质,网络新闻舆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难免受到其他媒体商业运作的影响,这也给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1.2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困境
其一,政府管理力度不够。首先在网络新闻舆论管理上,我国法律对新闻网站的数量有严格的限制,但是实际上,仍然有很多已经超过数量之外的新闻网站,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在增加,更为关键的是大部分新闻网站的信息和内容很难定性,具有很强的商业性,又不属于新闻的范畴,而且这类网络新闻在传播上又很广泛,为公共管理的执行造成很大的困难②。另外,还有大量的新闻网站不在政府的管理范围内,在网络新闻大力发展的形势下,网络上有很多单位和企业建立的网站,有的还属于非新闻性质,这几类网站很大程度上在避开政府的监管,但是由于网络的公开透明性,让网络新闻舆论的公共管理更加困难。其二,政府缺乏对娱乐新闻的监管。根据数据显示,在网络新闻阅读上,网民浏览最为广泛的类别是娱乐新闻,超过一半以上,由此可见,娱乐新闻是组成网络新闻的重要一项,正因为网民关注度高,娱乐新闻的辐射范围相对更广。从年龄阶段上看,青少年是浏览娱乐新闻上的主力军,这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在目前来看,娱乐新闻不乏很多低俗、趣味低下的内容出现,加上青少年对信息缺少正确的选择和甄别能力,反而容易受不良新闻的引导,造成很多与青少年相关的问题产生。由此可见,对娱乐新闻上的管理是政府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政府应该对娱乐新闻的监管落到实处,尽可能遏制庸俗娱乐新闻的和传播,为广大网民营造一个开放、绿色、健康的网络新闻环境。其三,网络新闻舆论把关不严。造成网络新闻舆论把关不严的现象一部分来自于网络新闻平台本身的开放性,在这样一个环境里,具有体量巨大的信息,加上网络新闻舆论的快速传播性和随意性,使得很多信息找不到源头,更无法进行辨认,因此,在公共管理上对很多网络新闻舆论把控难度非常高,经常存在虚假舆论和负面舆论的发生。为构建更加开放有序的网络新闻平台,就需要对网络新闻舆论实行严格的把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对个人行为或者团体行为进行识别区分并进行严格的把关,通过对信息源头的监管和控制,实现有力的辨别和整治,从而达到对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目的。
2.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的对策分析
2.1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新闻舆论中对虚假新闻的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繁琐的工作,网络新闻处在一个虚拟性的网络平台,这给虚假新闻的制造和提供了条件,虚假新闻对网络整体环境的影响非常不利,为人们对有效信息的识别造成了诸多不便。为网络整体环境和网络安全考虑,实现网络新闻舆论的有效监管,网络实名制是切实可行的举措。网络实名制的施行能很大程度上约束网民不正当信息内容的行为,新闻制造和者也需要充分对自己的新闻内容负责,在这种制度下,虚假新闻事件将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对净化整体网络环境也有积极的意义。网络实名制是国家近年来一直大力提倡的网络改革机制,但从整个媒体领域来看,真正实现网络实名制的媒体数量相当少。这一方面源自网民的不配合,觉得实名制使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因此遭到网民抵制。而网络媒体又不愿失去用户量,导致网络实名制在推广道路上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向国外看此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富有成效的经验,将网络实名制逐步有效地推进,使网络新闻舆论公共管理实现良好的发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国家应该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按照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实名制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在保证网民切身利益和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积极推广网络实名制,当然,这需要政府大力完善和施行网络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促进网民网络安全意识的提高。
2.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网络新闻舆论中普遍出现的问题,国家应该展开相应的调查和研究,整理出问题的来源和关键,分析出是由于网络本身特征造成的,还是网民素质的问题,或者是政府立法部门在管理法律法规中存在漏洞④。笔者认为,政府应该首先从自身问题出发,及时找到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中的不足,然后根据现有的网络新闻舆论问题,对目前网络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修改和完善,将过时或者和现阶段网络发展不匹配的规章制度去除,让法律法规更加规范。在完善法律法规的时候,政府需要时刻保持与时俱进的眼光,对网络市场和互联网发展做到清醒的认识和掌握,根据网络新闻动态及时调整法律法规的方向和可行性。同时,在法律法规逐步完整的过程中,政府在管理水平上还需要提高监管的力度,在对网络新闻舆论进行公共管理时,通过实行责任追踪制度,加强对网络新闻管理的深度。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网络新闻舆论具有很强的影响,这就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充分发挥法律法规长期稳定的作用,为网络整体环境做出贡献。
2.3健全网络新闻的管理体系
完整的网络新闻管理体系需要多方面共同作用,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能确保网络新闻管理有法可依,改良网络自身建设能使网络环境得到有效的净化,此外,健全政府在网络新闻上的审批制度和流程监管对网络新闻管理上具有很重要的影响⑤。除了政府参与网络管理外,还需要社会以及整个媒体行业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媒体行业在网络新闻管理上的约束能力,尤其是加强对网络新闻舆论的监管,自觉提高网民对网络新闻管理的态度和意识,必要时还可增设对网络新闻评价机制,做到对网络新闻切实的管理,较好地推动公共管理的施行。
网络信息法律法规范文3
参与者伦理失范的表现
研究上述网络事件所引发的参与者反馈方式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它完全失去了伦理规范,甚至法律规范。其具体表现如下:
1、侵害他人隐私
个人隐私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也是人类基本的道德要求。上述网络事件被披露以后,许多网友纷纷加入了搜寻当事人隐私的行动中。通过MSN、QQ,甚至是“黑客”等各种手段,将当事人的姓名、年龄、学校、单位、住址等个人信息公布在公众面前。
2、侵害他人名誉
网络事件中的有些个人行为因背离社会公众的道德判断标准理应遭到谴责,但谴责的方式必须是理性的,是法律所允许的。在虚拟的空间里公开辱骂他人同样违反基本道德和法律法规,网络空间里的虚拟身份总是对应着现实中的每一个具有人格尊严的个体。
3、污染信息严重
“虐猫”照片之后不久,网络上又相继出现了虐待各种小动物的系列图片。这些涉及暴力的污染信息大量传播,不利于网民健康心理的培养,容易造成对青少年不良的刺激效应和模仿效应,影响网络生态的良性循环。
4、伤害到无辜者
网络舆论伤及无辜是参与者伦理失范的成本承担发生转移的结果。以“女子虐猫事件”为例,这场声势浩大的声讨活动,很快波及到当事人家庭成员,尤其是对其子女的学习产生了较多干扰和不良影响。
参与者伦理失范的原因
参与者伦理规范是指参与者在传播过程中应享有的道德权利和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如同其他伦理一样,参与者伦理规范也具有非官方、非法律的性质。
1、拟剧角色的转换导致伦理意识淡薄
传统的把关权的分散,为匿名交流的虚拟世界鲜有制约。于是,事件的参与者在匿名心理的作用下疯狂讨伐当事人,并渐渐失去自我控制,网站成了攻击、谩骂等垃圾信息的集散地。网络匿名传播特性所导致责任承担方式的复杂化,容易在网民中形成一种错觉,即人们无须为自己的言行承担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2、群体心理作用导致伦理意识缺失
众多参与者处在集体无意识之中,往往会形成“暴力的正义”或“正义的恶”。网民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担当起了法官的角色和正义的使者,对肆意践踏事件当事人正当的人格权毫无知觉、毫不羞愧。显然,匿名心理和群体心理的“保护”,使参与者放弃了自己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在公共领域下失去“自我控制”。
3、网络法律尚未健全
网络媒介只是人们传播和交流的一种载体,现实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同样在网上具有约束力。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空间,但网络上发生的恶意侵权行为是实实在在的,在损害结果上和传统媒体没有任何差别,只是侵权内容的载体改变而已。网络绝非某些人所认为的法律真空地带,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目前的混乱局面一定会得到改善。
建构参与者伦理规范
1、网站经营者做好“把关人”
网站经营者是唯一可以从技术上进行处理的责任者,可以通过IP地址来找到某个责任人的。当发现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和伦理规范的信息时,应该及时清理、及时移除。
2、建设健康有序的网络生态伦理环境
遵守网络礼仪是网民自我约束的最基本形式,也是维护网络生态最基础的手段。强调网络礼仪,加强自觉性,才能在脱离公众视线的匿名讲述、匿名倾诉里注意到私语公诉的禁忌。
网络信息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网络广告;可持续发展;立法
随着网络作为第四媒介形式而不断发展,尤其是在2010年后,中国的网络经济随着中国的宏观经济转暖而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后,中国的网络广告也随之开始其新的发展,并以其非强迫性、交互性、实时性、广泛性、即时互动性、经济性等多种优点发展成为当今发达国家最热门的广告形式。但是,如同传统媒介形式中的广告一样,网络广告自身也存在着弊端。
1.中国网络广告的市场规模
在网络广告不断发展时,它也形成了自己的市场规模。中国的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包括品牌网络逛好和搜索引擎广告等,而网络广告的表现形式包括传统的旗帜广告、漂移广告、画中画广告、全屏广告、弹出广告,在2001年新浪搜狐等主流网站出现声音广告之后,游戏广告、FLASH广告等富媒体广告也不断扩大发展。
在2010年的《中国网络广告发展趋势调查报告》中显示,八成以上的业内人士看涨中国网络广告,并且认为网络广告的发展将拉动部分网络服务业的发展。
2.中国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影响、软硬件设施问题、缺乏适行的网络广告监测法规,我国网络发展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隐患。
(1)网络广告创意水平普遍不高。作为新兴的行业,我国的网络制作人才不足,因此一些网络广告由传统媒介广告制作者制作,但是网络广告与传统媒介广告之间的差异,两者的新鲜点并不一样。
(2)虚假与欺诈广告的普遍存在。网络的虚拟性为虚假欺诈广告的存在提供了便利的空间,而检测模式、运行模式等的不健全更使虚假欺诈广告猖獗存在,这使得部分广告客户对网络广告保持着一种狐疑的态度。
(3)侵犯受众隐私权的问题。部分消费者会在网络购物时留下很多真实的个人资料,而有些网站把这些资料当做商品卖给某些广告商或者企业,致使消费者隐私面临极大的威胁,而垃圾邮件广告的泛滥严重影响了受众的情绪,并且部分垃圾邮件广告中夹杂的病毒使得用户个人电脑面临极大危险。另外,还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和肖像权等问题。
(4)不公平竞争问题。网络的虚拟性和广泛传播性让某些经营者违公德和职业道德,利用网络广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声誉。
(5)违反行业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虽然我国网络广告也受《广告法》的约束,但是网络广告的特殊性为现存的广告法所不能预见的,网络广告的发展问题面临法律盲点。并且网络广告的跨地域性是的局限于地方的暂行规定苍白无力。许多学者建议应群策群力制定出一部独立的网络广告法。
而产生这些网络广告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网络广告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的缺失、法律普及的不到位,致使受众在受到网络广告欺诈后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权益。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等在2012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在2011年间,全国有超过6000万网民因网络诈骗损失300多亿元。
(2)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受众无法可循、无法可依、无法可用。我国现存的广告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传统媒介形式下的大众传媒和户外广告而制定的,网络广告的约束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后,有部分网民曾希望通过法律或举报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缺少相关法律的支持,致使成效甚微。所以现今网民对网络广告持有的态度大多为观望而不相信。
(3)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是最深层次最本质的原因。不管是网络广告还是其他类型的广告,出现违法行为的最根本原因还是经济利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制造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接受虚假欺诈广告,且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能给予违法行为强有力的惩处更是让有心违法者有恃无恐。
3.中国网络广告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未来网络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广告的发展是未来网络发展的重要一环。如何使网络广告得到绿色发展,使得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加速融合、网络广告信息专业化程度提高、网络广告可信度提高,从而使网络广告在未来网络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需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并完善网络广告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网络广告诚信绿色运营环境的首要条件。网络广告的飞速发展要求必须哟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运营环境能推动网络广告实现飞跃的发展,网络广告的发展能促进我国网络立法的健全完善。网络的虚拟性增大了网络广告立法的难度,同时也为不法行为制造了温床,因此网络广告立法势在必行。
(2)构建诚信网络广告环境。这是建立在网络广告立法已初步形成的前提下。大量的虚假欺诈广告使得网络广告的可信度大打折扣,而网络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无法确定受众对网络广告的信任度,这种情况造成了网络广告信任环境的缺失,而这种不信任是受众和广告主双方面的。
(3)加快网络广告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广告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包括服务器的运营也包括网络广告人才的培养。从而提高网络广告的质量和创新力度。
在网络广告蓬勃发展的今天,合理合法不违反道德法律的网络广告才是实现网络广告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在这一方面,网络广告和传统媒介广告是相同的,在盈利之前必须做好自我更新的准备,从而实现网络广告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网络信息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存在问题侵权措施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个大课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网络提供的更多便捷、更庞大的资源共享体系,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二、网络知识产权受侵权的原因
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化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2、法律不健全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局限于支付报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当网络论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就会产生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
三、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
1、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回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信息是生产人高投入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信息生产人的劳动,试图“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则是不道德的行为。
2、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犯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际。尽管如此,这样的权宜之际,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对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论文作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2.1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当前,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比较弱,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大家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实惠、尽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时,缺乏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意识。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多数网络用户在使用BT下载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侵权行为。加强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
2.2加大执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的自觉性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从而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就可以把自觉执行与督促执行相结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实效。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等多种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违法的典型案例,维护网络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
2.3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主要是社会效益,没有或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执法,没有利益的驱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普遍不太高的实际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2.4技术保护。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可采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等。
网络信息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电子政务;电子政务立法;电子政务法
进入21世纪,各国政府都加快了电子政务建设的步伐。在经合组织(OECD)列举的电子政务建设外部障碍中,法律障碍高居第一位。为此世界各国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都不约而同地加强相应的法律体系的建设。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是专门调整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应用的范围、条件、方式、地位和效力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本文以中国的邻国韩国和日本为例,系统介绍韩日电子政务立法状况,并从中得到启示来更好地开展中国的电子政务立法工作。
一、韩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韩国的信息化指标相对较高,其宽带网的发展居世界第二,首尔是全球电子政府运营最佳的一座城市。韩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可以上溯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相关的立法主要从90年代开始。在推进电子政务发展的过程中,韩国政府一直把完善相关的立法作为一项根本性的任务,现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韩国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如下:
1.电子政务法:主要是制订了《电子政府法》。该法从电子政府的实现、运行原则、行政管理的电子化、为公民提供服务的电子化、纸面文书业务的缩减、电子政府事业的推进等方面做了规定。
2.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化的法律:主要是《信息化促进基本法》的制定,该法规定要促进国家的信息化,规定了有关政府部门在推进公共部门信息化方面的职责以及应采取措施对公共信息进行保护。
3.调整行政组织的法律:为推进信息化而调整行政组织的法律主要是中央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关机构设置方面的法律法规。
4.提高行政透明度的法律:如《行政程序法》、《关于处理民众申请的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法》、《行政信息共享规程》等。
5.提高行政效率的法律:如《预算会计法》、《灾难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法》、《专利法》、《建筑法》等。
6.为公民提供远程公共服务的法律:如《关于处理民众申请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促进法》、《教育基本法》、《居民登记法》、《印鉴证明法》、《国税基本法》等。
此外韩国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计划,如:《关于行政业务电子化的规定》、《不当Internet站点鉴定标准》、“CyberKorea21(即面向21世纪网络韩国)”计划、“e-KoreaVision2006”计划。
二、日本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日本是国际公认的信息技术强国,上世纪90年代,日本发现自己在电子政务和信息社会方面明显落后于欧美诸强,因此先后制定了《行政信息化推进基本计划》(1997年12月)和《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简称《IT基本法》,2000年12月)。《行政信息化推进基本计划》是日本电子政府建设政策的雏形。《IT基本法》第20条强调行政的信息化,为建立和完善电子政府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日本电子政府的相关法律很多,其法律体系如下:
1.IT基本法:2000年制订了《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形成基本法》,简称《IT基本法》。其中明确规定“在制定关于形成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的实施措施时,在进一步提高国民生活便捷性的同时,为了有益于提高行政事务运营的简约化、效率化和透明度,在与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机构相关的事务方面,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推进包括广泛利用因特网及其他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等在内的行政信息化”。
2.行政程序电子化、在线化的法律:如《使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税务账簿文书保存方法等的特例法》、《关于行政机关保存信息公开发以及关于调整相关法律的法律(整备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行政程序等中信息通信技术利用的法律》、《行政程序在线化法实施的政令整备》、《关于行政机关保存的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法律》、《电子投票法》、《不动产登记法》、《为改善民事程序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
3.认证等制度整备法律:如《关于修改商业登记法等法律部分规定的法律》、《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电子签名地方行政机关认证业务的法律》、《民间事业者的书面保存信息中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法以及整备法》等。
4.网络基础建设法律:2001年《特别电气通信业务提供着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及发信者信息公开法》规定了特定电气通信业务提供者损害赔偿的限制和发信着信息的公开请求权。
5.公共采购、投标的电子化、电子商务法律:如《修改商法等法律的部分规定的法律》、《关于修改访问销售等法律及分期付款销售法的相关规定的法律》、《修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部分规定的法律》、《电子消费者契约及电子承诺通知有关的民法的特例法》、《为引入电子公告制度而对商法的修改》等。
6.电子政府安全法律:包括《关于禁止不正当访问行为等法律》和《护照法的修改和有组织犯罪的处罚及犯罪收益的规定相关法律的修改》。
此外日本还积极制定了各项促进电子政务发展的战略规划、计划,主要有:《促进政府广泛应用IT的总体计划》、“电子日本(E-Japan)”战略、《e-日本优先政策计划》、《政府信息电子提供基础计划》、《加快发展e-日本优先政策计划》《e-日本2002计划》、《电子日本战略II》、《建设电子政府计划》等。
三、韩日电子政务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相关立法不够健全完善。甚至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存在着“无纲领性立法,无明确的立法规划,无有效的立法评价及监督机制”的三无状态。目前我国电子政务立法比较分散,主要有《计算机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提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政府采购法》、《电子政务标准》、《地方政府组织法》、《电子签名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通过对韩日电子政务立法的研究我们得到以下方面的有益启示:
1.加快制定电子政务基本法。电子政务基本法是构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基础,它既是制定下位法律法规的依据,又是理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内部层次关系的前提。如:韩国通过制定电子政务基本法――《电子政府法》来统领、指导及协调各单行电子政务法律法规。迄今为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电子政务法,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分散在计算机系统、数据保护、信息安全、行政程序、电子签章等单行法制之中,导致电子政务立法形式没有统一原则和标准,电子政务特点不突出,规范冲突现象严重,实施效果差等弊端。
2.科学构建电子政务立法框架。电子政府作为一种新的政府运作方式,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在立法上应在制定统一的《电子政务法》基础上,构建电子政务立法框架,完善电子政务的法律体系。韩国和日本都有比较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我国可以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科学构建电子政务立法的框架,包括电子认证方面的法律法规、电子签名或盖章方面的法律法规、电子政务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电子政务公共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电子政务所使用的技术、数据库设置、网上办公、网上办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积极调整电子政务立法方式。日本虽然没有制订针对电子政务的专项纲领性的法律,但在《IT基本法》指引下,遵从统一的信息化战略和高层强有力的部署,不断修订与电子政务发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 调整到的法律部门涉及到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诸多方面,从而构造起比较完整和协调的法律体系。我国今后电子政务立法方式也要吸收日本经验,除了制定相关的新法律法规之外,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通过对其内容的废除、修改、合并和补充不断修改完善电子政务立法,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Web 2.0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的支持课题(08C058)
参考文献:
[1[周汉华. 电子政务法研究[J] .法学研
究,2007,(3).
[2]杨建生,廖明岚. 美国电子政务立法及
启示[J] .社科纵横,2007,(3).
[3]电子政务法研究课题组, 中国社会科
学院法学研究所. 国外电子政府立法
总结与分析报告[J] .电子政务,2009,
(7).
[4]丁慧敏,相天起. 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
题浅论[J] .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
校学报,2007,(2).
[5]韩国的电子政务建设. .
[6]亚洲电子政务风景线.省略ii.省略/20030915/ca2070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