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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范文1
一、征管体制
(一)组织机构。成立县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协助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和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财税金融办、地税局、交警大队、人民法院、监察局、运管所、征稽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征管模式。实行“地税直征、部门代征、先税后检(审),先税后费”的联控联管模式,具体征管方式如下:
1、应税车辆当年应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代收代缴。
2、个体货运车辆和未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客运车辆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委托运管部门代征。运管部门在对个体货运车辆验证的同时代征上年度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在对未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客运车辆验证时代征上一纳税期间的营业税及附加。
3、交警部门在检车时,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
方可检车,地税部门在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设立专门窗口,补征税款、开具完税证明。
4、各专业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属的运输公司(车队)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地税部门向相关部门提供征收清册,已录入征收清册的车辆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单》,可直接进行年检、年审。
5、地税、交警、法院等部门指派专人不定期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查补偷逃税款。
6、每年元月由地税部门将上年货运车辆窗口开票缴税情况分车号造出清册,提交运管、交警部门,已缴税款可抵减核定税款,低于定税部分补征,超过定税部分不退。
二、征收标准和纳税期限
(一)征收标准。凡在我县注册的个体运输车辆均应按《县个体营运车辆地方税收核定征收标准》缴纳10个月税款(见附件一)。车船税征收标准按《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执行(见附件二)。个别车辆确因事故、维修等特殊原因,导致停、歇业期超过了两个月的,应按规定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经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才能核减核定税款。
(二)纳税期限。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票据,代征税款必须专户储存,于次月十日前向地税部门解缴税款。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于次月十日前向地税部门解缴。
三、部门职责
(一)地税部门负责税收政策宣传,建好车辆信息台帐,负责车辆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交警、运管、保险等部门应按规定代征代缴税款,交警、运管、征稽部门按月将车辆增减信息(车主姓名、车辆号牌、吨位、型号等)传递地税部门。
四、奖惩办法
(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由地税部门按国家政策给予5%的手续费,县人民政府另按5%给予奖励。运管、交警代征税款在50万元以内的按10%给予手续费,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0%给予手续费,年终经财政、地税部门认定后,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上路查补的税款按30%提取工作经费,法院、交警部门及执法小组各给予10%。
(二)由县财税金融办牵头,地税、监察部门参与,每季度对代征单位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未履行代征职责,不征、少征税款的部分,由县财政从下拨经费中扣回。
(三)对代征代缴部门不征、少征税款的直接责任人,由县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保险机构应收未收车船税款的,由县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在本县销售交强险的资格。
(四)代征税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工作突出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专项奖励。
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范文2
然而,近期有关税改的一系列政策构想,却开始在公众中产生较强的逆反心理。比如正在征求意见的《车船税法》,拟为了节能减排而大幅提高车船税征收标准;房产税、物业税将提高公众房产保有环节的税负;环境税开征也已渐渐浮出水面……
有关中国人税负有多重的讨论此起彼伏,财政收入连年超GDP增长令人侧目,上述酝酿登场的新税更容易让民众产生疑问:政府不是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吗?为什么还在持续增加税负,从老百姓兜里掏钱?
事实上,世界各国因为国情不同,税负高低各异,很难形成统一标准。以北欧国家为例,其税负在全球居高位,但其民众并不会因此而有很多抱怨。原因在于,在其税制结构中,直接税为主体,有利于国民收入分配调节;政府财政大比例通过公共支出的方式转移给民众,提供更加完善、均衡的公共服务,建立高福利国家。
问题的核心不在政府收了多少税,而在于税制结构是否合理,在于收上来的税是否真正公平、合理地用在了公众身上,用在以人为本、实现全民可持续健康发展上。
以此为标的,中国的财税体制显然有加速调整、改革的必要。
从财政收入方面来看,中国现有税制重间接税、轻直接税的结构显然不利于国民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
1994年税制改革,中国确定的目标是实现间接税、直接税双头并重的税制格局。时至今日,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主的间接税仍然占大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仍然偏低。
间接税与直接税相比较,前者主要产生于生产环节,更易于征收,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较弱,后者主要产生于消费环节,对征管水平要求较高,但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则更显著。
同时,由于增值税环环紧扣的链条特征,更容易刺激地方政府尽最大可能拉长工业产业链,事实上刺激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大搞投资拉动的积极性,这也是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难的一大病根所在。
从财政支出方面来看,公众希望知道,各级地方政府收上来的税到底用在了什么地方?是否实实在在用到了公众身上?用了多少?怎样具体分配的?哪些是有效的,哪些被浪费?用来大酱油的钱是否被拿去买了醋?⋯⋯
现行财政体制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加之民众日益觉醒的纳税人意识,使得公众对政府财政收支的不信任感难以被真正消解,反而在一定的情形下被越发强化,即便有益的改革都可能被误读而无法真正顺利实现。
因之,我们有必要对财政体制调整改革做整体的把握、清晰细致的路径设计。
其中的关键点应该是,从税制结构来看,必须要下决心真正扭转间接税独大的局面,切实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情况下,降低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加大更具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直接税在税收中的比重。首当其冲的,个人所得税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应该尽快推进,而不是停留在小打小闹的起征点问题的纠缠上。
从财政支出方面看,则必须要加快政府从经济建设型财政向公共服务型财政的转轨,使得更大比例的财政收入能够用在公众真正需要的地方,最合理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2008年3月18日,总理在接受中外记者采访时的这番言论令人记忆犹新。
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范文3
当前我国环境问题的基本态势是: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破坏日益加剧,水资源危机显现,土地资源严重破坏,森林资源面临枯竭,矿产资源大量流失,水体污染面广,大气污染严重,废弃物污染成灾。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开征环境保护税收,完善现有税收制度,使之更符合科学发展的需要,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认识环境保护税收
OECD、国际能源署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对环境有关税收的定义为:环境税是政府强制征收的没有回报的与环境相关的税收。相关税基包括:能源产品、机动车、废物、实测或估算的排放物、自然资源等。某种意义上讲,环境税无偿的含义是政府给纳税人提供的益处通常并不与其支付的税收成比例。交给政府的有偿强制性税务或多或少都会与提供的服务(比如收集和处理的废物数量)成比例,这类税务被称为“费”或是“费用”。[1](P99)环境保护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保护税即绿色税收,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个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保护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性质和规模的税收和收费手段。狭义的环境保护税是指与污染控制相关的税收和收费。1996年欧盟统计局对环境税的定义为,是指针对某种在使用或释放时会对环境造成特定的负面影响的物质的单位使用(或释放)量所征收的税费。本文所说的是指狭义的环境保护税,即不包括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内容。
二、环境保护税收的理论依据及其分析
(一)庇古税
环境税收的理论思想来源于“庇古税”。英国现代经济学家庇古,发展了外部性理论并最早提出政府可以将税收用于调节污染行为的思想。庇古早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就主张国家应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征税。庇古认为,如果能对污染者按排污量征收一定的税,使之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之差,即将社会成本内部化,就可以使制造污染者面临私人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污染制造者在税收的刺激下会从两方面控制污染量:一是采取污染治理技术,降低单位活动的排污量;二是减少制造污染的活动总量。污染者将根据自己的成本和利润函数作出对自己最优的选择,同时达到对社会的最优。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这一理论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和应用。
(二)绿猫理论
2006年下半年美国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在中国宣布一个新发现:“绿猫”。他说:“我觉得,不管白猫黑猫,不是绿猫就抓不到老鼠”。他的意思是,一个国家的优良生态环境,在未来是争夺他国知识精英或挽留本土知识精英的重要变量。知识经济时代开放的世界人才流动体系赋予知识精英选择生存环境的特权,于是,青山绿水比钞票更为重要。如果一个国家经济即使很发达,但是污染很严重,那么知识精英也会逃离这个国家,从而使其无法获得足够的智力资源在经济上升进级。绿猫理论可以说是对“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替代。“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洋溢着愚蠢的乐观,其认为一国经济发展的初期虽会破坏环境,但在人均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经济发展却能带来更加环保的技术,从而有利于环境的改善。这正如曾带来强大冲击波的“斯特恩报告”所阐述的那样:我们过去的确高估了对环境的修复能力。
(三)税收的社会生态效率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意味着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果经济发展以生态环境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紊乱为代价,就不会真正达到目的。因此制定税收政策、设计税收制度,必须要考虑税收对社会生态环境的正负效应。当然这种影响具有间接性,是通过税收政策所要鼓励或限制的生产和消费活动这个中介而发生作用。生产和消费会产生外部效应。以“三废”为原材料的企业,不仅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而且净化环境,净化的环境给人带来身心愉悦是一种正外部效应。造纸厂随意排放污水,污染江河,林场滥砍森林,引起气候变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是生产过程产生的负外部效应。税收的社会生态效率是不仅考虑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而且考虑税收对外部效应影响,是从整个社会宏观的长远的角度衡量税收效率。这种衡量是建立在税收的社会生态成本(用sCt表示)和税收的社会生态收益(用sRt表示)对比的基础上。税收的社会生态成本包括税收的经济成本(eCt)和税收的外部成本(用wCt表示)两个部分。wCt指征税后和征税前(或一项税收政策执行后和执行前)外部成本的差额即wCt=wC-wC’(wC’和wC分别为加入税收因素前后的外部成本),wCt是正值,说明税收政策的实施或税收制度运行的结果鼓励了有害生态平衡以及有害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生产经营行为和消费行为。税收的社会生态收益(用sRt表示)包括两个部分,即税收的经济收益(eRt)和税收的外部效益(用wRt表示)。wRt为征税后和征税前外部收益的差额,即wRt=wR-wR’(wR和wR’分别为征税后和征税前的外部收益),wRt为正值,说明税收政策实施或税收制度运行的结果导致社会生态环境的改善。[2](P40-41)税收的经济纯收益一定,税收的外部纯收益(即wRt-wCt)为正值时,其数值越大,税收的社会生态效率就越高。这表明税收制度和政策的运用使生产或消费主体在生产同样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进行同等满足程度消费时,发生最小的外部成本却产生最大的外部收益,或者使生产或消费主体放弃产生较小的外部纯收益的生产和消费活动,而转向产生较大外部纯收益的生产和消费活动。
三、我国现行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2000年起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些税种对于环境保护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从总体看,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整个税制并没有以绿化税制为宗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不仅没有一个以环境保护命名的专门税种,而且也没有一个比较完整、有效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上述税种虽然涉及一部分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但由于当时制定政策的出发点不是完全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因此对环保方面的作用有限,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其次,从现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税种来看:
1.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其目的在于调节消费结构、保证财政收入,对环境保护关注不够,例如对成品油的征税只注重消费量,而没有考虑对环境的危害。没有对与环境不友好的产品,如电池等征税,还有的征税税率太低,起不到保护环境作用,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就是如此。
2.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有了鼓励措施,但显得过于笼统,缺乏对环境保护的具体量化标准。
3.增值税。增值税对环境保护的鼓励或限制措施,仅限于在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等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显得缺乏力度。
4.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专门用于筹措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一种税,却没有把城市维护和建设与环境保护直接相联系。
5.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税率较低,2005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137亿元,2006年17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对节约城镇土地资源和合理使用土地基本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006年12月31日新修订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并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但其调节作用仍然很有限。
6.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主要问题在于没有按排放废气造成的污染量来进行征收。
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目的在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其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有:(1)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2)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3)外国政府赠款和其它国外赠款安排的投资;(4)城乡个人住宅、地质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各类学校教职工住宅及学生宿舍、科研院所住宅、北方节能住宅;(5)单纯设备购置;(6)资源综合利用(“三废利用”及伴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汽轮机发电及利用);(7)仓储设施(粮、棉、油、石油、商业、冷藏库、国家及地方物资储备库、商业、供销仓储设施、果品库等)。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不同的投资项目实行差别比例税率,税目税率由国务院定期进行调整。作为一种行为税,理论上征收额的大小应与该税种发挥的作用之间存在着相反的关系。即实际征收的税额越小,该税种对固定资产的调节作用越大,高耗能和高污染的产业产品项目的投资规模越小。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设计初衷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为前提的,并不是以保护环境相关的投资项目为主要的作用对象。但却提供一种通过调节投资变量而对环境保护产生影响的政策作用途径。从环保的角度来看,该税种既有鼓励提高能源生产的使用效率的意义,又有限制污染和低效使用能源的设计意图。很遗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起暂停征收。
再次,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的环境税收措施多数仅限于直接的税收减免,没有充分利用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间接的优惠政策,以增加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对环保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优惠不足,而且这些优惠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最后,我国以收费作为限制排污的主要形式,环境税缺位。排污费同税收相比,由于缺乏强制性,存在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征收标准低、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难于解决我国环境保护资金严重不足的现状。
四、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若干思考
(一)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原则
1.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首要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国家“‘十二五’规划”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必然要融入我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和整体规划的实现当中。
2.整体、有序、有效的原则。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必须整体规划,针对各种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方案的宏观经济影响、福利成本和分配效应等进行深入研究,选择最佳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整体方案。但是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整体方案的实施必须依赖于中央和地方的环境管理权利的合理划分和环境保护税实施的法律基础,依赖于我国财税、环保体制改革,依赖于中国企业改革进程、政府职能的转变以至于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直至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所以必须遵循“有序”即“循序渐进”的原则,“有效”即环境保护效用最优的原则。而现实生活中某些税种形同虚设就是无效。
3.坚持环境保护税收为主、税费并行的原则。税、费虽然都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但税、费二者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却有明显的差异。据此,应该对环境保护中最严重的问题和日益突出的问题运用税收手段。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开征环境保护税时,并不是将一切可能产生污染的排放物都纳入征税范围,而是将影响范围不大的采用收费手段。诚然,税费并行并不意味着既征税同时又收费。
(二)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设想
根据当前我国国情,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设想大致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具体说来有:首先,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一个独立税种的环境保护税,其重要意义在于明确环境保护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税可以设立若干个税目或者设立诸如空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固态环境保护、放射性废物、噪音等不独立的小税种。其重要内容是将部分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我国自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到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出台,大体经历了试行、实施和完善三个阶段。排污收费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实施范围最广的一种经济手段。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项目有水、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113项。虽然收费和征税都可以将企业排污造成的外部成本内在化,但从管理的角度看,排污收费存在着管理无序、收费标准不合理、收费项目混乱、随意性大等问题,因此,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对治理污染的作用大大弱化,有必要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为环境保护税。
当然也不能将所有的排污收费都改为环境保护税,因为如下:一是,我国目前面临的最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是空气和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也日益突出。我国每年因这些污染对人们的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巨大;二是,对排污收费虽然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是以污水、废气(二氧化硫)、固体废物为收费对象有较易操作的实际经验;三是,西方发达国家开征环境税时,也并不是将一切可能产生污染的行为都纳入征税范围,而是将对本国竞争优势影响大的采取缓征、少征或不征,对资源优势和工业竞争力影响不大的早征和多征。据此,我国目前适合开征的环境保护税主要为:水污染税、二氧化硫税和垃圾税。
1.水污染税。对纳税人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而开征的税,称为水污染税。该税根据排放物质的耗氧量和重金属量来征收,利用利益机制激励污水的治理及整个社会节约用水。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税率不同,主要是为建设污水处理厂筹措资金。
2.二氧化硫税。中国二氧化硫排放的90%来自煤炭的燃烧,要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除了要提高商品煤的质量之外,更要提高二氧化硫治理技术和设备的开发推广。为此,应按二氧化硫的边际控制成本制定其税率标准,即要使二氧化硫的税率等于或略高于边际控制成本,用利益机制去激励二氧化硫排放主体,促使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3.垃圾税。使垃圾的生产主体承担经济责任并对倾倒的垃圾数量以边际处理费用为税率标准来征收,其目的是使垃圾生产主体的外部性内在化。其次,现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逐步绿化。我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现行税种较多,虽然对环境保护或多或少地都起到一些作用,但各税种制度设计并不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对污染环境的量为计税标准,因此,这些税种还不是绿色税收,有必要逐步进行绿化。具体措施如下:
1.消费税。从绿化消费税的视角看,现行消费税应从财政收入型向绿色消费型转化。绿色消费税是对消费产生的污染行为以其污染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据此,绿化现行消费税主要有:一是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把产生污染的消费行为尽可能地纳入征税范围,如对各种电池征税;二是调整现行消费税中某些限制消费力度过小的消费品的税率,如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就应大幅度提高;三是逐步实行以消费产生的污染量为计税依据,如对卷烟可按其吐出烟雾体积计税。当然这会涉及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消费税要成为一个真正独立的税种;增值税在现有税率的基础上可以增设一个高税率,以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和保证财政收入;消费税从而成为完全的绿色税收。
2.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在当前环境保护方面的优惠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环境保护的量化指标上深化优惠对象和优惠措施。3.增值税。可以从对环境保护的产品和行为实行低税率入手。
4.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其计税依据从实缴“三税”税额改为已实现的增值额或营业额,按较低税率征收,将该税调整为城市环境保护的专项税种。
5.车船税。绿化车船税关键在于改变其计税依据,以其排放的废气量为计税依据较为适宜。
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范文4
1.税负转移,财政中性
这是欧盟环境税设计的重要特点,也是其能推行的主要前提,就税收的定义而言,它并不是财政中性的,出于对可能失去竞争力的考虑,工业部门强烈反对生态环境税,同样消费者也怀疑生态税会提高产品的价格,因此,为保证生态税的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必须明确提出要降低其他税种的税率。所以绿色财政改革通常是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新设的生态税将补偿现行税收收入的减少。
2.多重税收与差别税收
和别的国家不一样,欧盟国家将能源的消费及使用,尤其是化石能及其产品的消费和使用视为环境保护的关键。为此,欧盟许多国家制定了对能源及其产品实行多重征税和差别征税的办法。特别是欧盟的一些北方国家,如丹麦、芬兰、瑞典等国一般都对能源及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碳税、硫税等,对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实行差别收费。另外,欧盟各国为保护本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工业用能和家庭用能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例如,瑞典对工业用电不收税,而对家庭用电要征收能税和碳税。德国将差别收费政策应用到了污水排放领域。德国规定,污水排放不达标,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100%征收,如果达标了,则污水排放费按排放费费率的25%征收。德国对达标排放与非达标排放采取差别征税的办法,促进了污水排放者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在排放前强化污水处理,使污水的污浊程度不断降低。
3.返还与减免制度
除了税负转移以外,返还与减免制度也是主要措施之一,欧盟国家环境税种类很多,税率较高,法制比较健全,理应是全世界环境税收收入最多的地区之一。但是为了保护欧盟工业产品和服务活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欧盟国家在实施世界上最苛严的环境政策的同时,也实施了世界上最宽松的环境税费返还与减免措施。
4.增加了财政收入和环保资金
西方国家由征收环境税筹集到的财政收入增加明显。环境税在整个国家税收中所在的比例虽然还很小,大部份国家都在5%-10%之间,但增长迅速。随着生态税制改革的深入,环境税在整个税收结构中的比例仍会继续上升。
二、我国环境税现状
我国尚未设立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法律,财政政策中主要是有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而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分散在不同的税种和税收措施中。我国当前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主要有:(1)增值税:暖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适用13%的低税率。利用回收旧资废品的企业可以按10%抵免增值税;(2)消费税:汽油税率为0.2元/升、柴油税率为0.1/升、汽车轮胎摩托车适用10%税率,对子午轮胎免税,轿车根据汽缸容量课征3%、5%、8%的税率;(3)资源税:开采的天然原油税额为830元/吨,专门开采的天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原煤税额为0.35元/吨;(4)车船使用税就使用的车船按机动和非机动各自所属类别征税机动车船每年须交年检费;(5)税收减免:三废利用企业的税收减免,如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制品化肥、农药农膜免税;(6)对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而收取的特许权;(7)使用费免征所得税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措施,如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8)对开垦地所实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3年;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如环卫部门的公共设施如垃圾站污水处理站厕所等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环卫部门使用的各种洒水车垃圾车等免征车船税。三、我国与欧盟国家对比
从我国与欧盟国家的环境税设计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差异。
1.欧盟国家环境税涉及面广、税负重,这些国家不仅对一般的燃油运输工具的使用课税,而且还对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合物、磷化合物噪音,塑料制品、一次性制品、废水垃圾等普遍课税,几乎涉及到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方方面面较重的税负。
2.欧盟国家差别税率设计详细充分运用了差别税率的导向功能,而我国差别税率级次过粗,例如,消费税不对无铅/含铅汽油无硫/含硫柴油实行差别对待不对污染更严重的大型客货车课税。
3.欧盟国家普遍实行了专款专用制度,收缴上来的环境税往往专门用于改善环境的投资,而我国开设与环境有关的税种似乎更多是出于收入的考虑,没有专款专用的制度规定。从以上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环境税的完善上仍任重而道远。
4.和欧盟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税费制度中的环保措施还很不成熟,还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环保措施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我国税收政策在防止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加强环保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以环保为目的的税收措施中税收政策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一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二是现行税制中有利于环保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收费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排污费。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对我国境内造成污染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主要采取超标收费和排污即收费两种办法,然而从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征收标准偏低且不平衡,从经济学理论上说收费标准应不低于环境成本曲线与环境收益曲线交点处的污染防治费用(环境成本)。二是资源补偿费主要表现在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太狭小,许多自然资源基本处于无偿使用状态所收的资源补偿费太低与资源本身的价值相差悬殊,而导致的结果是环境不断的恶化。
四、对我国环境税制建议
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与对比,总结以下制度建议。
1.应加快环境税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持财政收入中性。即在征收环境税的同时削减其它税收,基本保持居民和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变。以循序渐进为原则,逐步把现行的税费制度过度到以环境税为主的环境税制。
2.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保。我国目前没有专项的环保税种,但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但与欧盟成员国相比,我国税收政策在环保方面的内容还比较少,规定过粗,现有政策远远不足以对环保投资产生有效的影响。今后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资源税上,应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因素,使税收法规与环保更为密切配合,并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
3.在采用税收手段时,应注意与排污收费、使用者收费、补贴、综合利用奖励等经济手段取得协调,扬长避短,发挥综合效能。同时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还要注意与价格千预、责任保险、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相得益彰,形成合力。
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范文5
关键词:环境税;征税原理;框架设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9-0001-02
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经济结构调整任务繁重,环境保护方面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可谓内忧外患。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作为“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目标之一,“绿色”将成为未来五年的热词。开征环境税是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之一,环境税也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我国环境税的开征原理
学者李兰(2009)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中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依存关系的存在性和合理性。假说认为,经济增长初期,随着经济的增长必然会带来环境质量的恶化,但是当经济增长到一定程度,经济增长又会引起环境污染的改善,而这一转折不会自动出现。改善环境现状需要国家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手段,主动对经济进行干预,干预手段主要是政府直接管制、污染权交易制度、法律手段和环境税收等,其中环境税被认为是最有效的间接环境治理工具。
图1中,纵轴C为成本,横轴Q为产量,MB为边际效益曲线,PMC为边际私人成本曲线,SMC为边际社会成本曲线,T为环境税率。
环境税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Pigou)的外部性研究理论。庇古认为,市场机制无法对生态破环和环境污染这种负外部性发挥作用,需要政府通过征税或者激励的方式进行干预,从而将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环境成本内部化。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分析来说明环境税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过程。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导致边际社会成本高于边际私人成本,即SMC曲线的斜率大于PMC曲线。从图1中可以看出,在不开征环境税的情况下,企业的最佳生产水平是B点的Q2,即PMC=MB时的产量,AC是由社会承担的外部成本。在征收环境税的情况下,PMC曲线上移,当上移距离T=AC时,征税幅度刚好使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此时,PMC+T=MB,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会选择产量为A点对应的Q1,同时,企业减少了产量(Q2-Q1)所对应的污染排放量。所以,理上通过征收环境税可以使环境成本内部化,使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一致,从而有效解决环境问题。
二、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框架设计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一是税制改革程序复杂,二是环境税独立出来需要与其他税种梳理关系,三是环境税征收技术性强,征收管理的具体操作还需研究。结合我国税制现状及环境税的发展前景,环境税通常有三种方案:独立环境税、融入环境税和环境税费并存。鉴于我国目前的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及我国税制现状,这三种方案相互组合或为最佳选择。
(一)独立环境税方案
1.直接污染税。直接污染税是最符合环境税理论原理的税种,因其征税原则是污染者付费,计税依据是污染物排放量。该税收入应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下降,否则这种环境税就起不到刺激作用。主要可以设置以下三个税种。
(1)大气污染税。大气污染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向空气中排放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行为。大气污染主要由于煤炭和燃油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对能够监测到数据的大污染排放源,应按照实际排放量征税。大气污染税的税率应不低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可由环境监察部门代为征收。对于纳入到大气污染税中征税范围,应取消相应的排污费收费,避免重复收费。
(2)水污染税。水污染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排放污水的行为。纳税人为向周围环境中排放污水废水的企业和城镇居民。对于企业排放的污水,以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对于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以家庭用水量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企业排放的污水,根据其排放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成分、浓度制定差额累进税率。水污染税税率的制定标准应不低于现有的水污染费收费标准,开征水污染税后应取消相应的水污染费。
(3)固体废物税。固体废物税的征税对象为在我国境内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纳税人主要为在我国境内排放各种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计税依据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税率以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成本和收费标准制定。
2.污染产品税。污染产品税与直接污染税都是一种基于刺激的环境税,但其征收原则是使用者付费。征税对象是潜在的污染品,主要有能源燃料、电池、化肥农药、臭氧损耗物、一次性餐具、家用办公电器等。可设置以下两种税种。
(1)煤炭燃油税。煤炭燃油税的纳税人为所有使用煤炭燃油燃料的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煤炭为燃料的,企业以实际耗用量为计税依据,个人以实际购买量为计税依据;燃油以纳税人的实际购买量为计税依据。税率依据单位煤炭和燃油对应的污染气体排放量,参照排污收费标准制定,由燃料销售部门代收代缴。对于可监测排污数据的大污染源,为避免重复征税,可免征煤炭燃油税。
(2)特种产品污染税。征税对象为对环境产生污染的产品或消费品,包括电池、臭氧损耗物质、家用办公电器、包装材料、一次性方便餐具和化肥农药等。纳税人为这些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计税依据为产品价格,由产品销售部门代收代缴特种产品污染税。税率需要根据各类产品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具体制定。
污染产品税,可以对企业和国民起到调节作用,引导人们走向更加清洁环保的消费之路,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3.生态保护税。生态保护税的征税原则是破坏者付费。征税对象为矿产资源开采和自然保护区开发使用的行为。纳税人为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区的消费者。矿产资源开采以资源品目和开采量为计税依据;生态自然保护区以景区实际游览流量为计税依据,按人次定额征收,由景区代收代缴。矿产资源开采的税率各税目应全国统一。
(二)融入环境税方案
融入税方案是指在现有税种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和完善部分税种,与环境收费制度共同作用,同样能达到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环保意识,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目前,我国的税制中已在多个税种体现了环境税的作用。
1.增值税。现行增值税已经对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实施免征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可通过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其环境税作用,如对于企业购置的治污设备和节能设备可以考虑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在其他优惠项目中加以限制,不予或少予减免优惠。
2.消费税。现行消费税覆盖范围小,可将易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对于使用“绿色”能源的汽车予以免征消费税;对造成白色污染的产品如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袋等纳入消费税征税费范围;对不可再生能源如煤炭、石油等征收能源消费税,同时对于清洁煤等环保能源免征消费税。
3.资源税。就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就减少污染而言,在资源开采环节征收的资源税却不如在消费环境征收的消费税效果明显,因为消费者的商品选择影响企业的生产决策。因此,资源税应将重心倾斜在环境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上,应考虑将水资源、草原资源和森林资源等纳入到征税范围中,以实现对全部资源的保护。2016年7月,我国已经在河北省试点水资源税的实行,水资源税是针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使用为征税对象。
4.车船税。在现行的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实行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同排量汽车予以税收减免优惠。
5.其他税种。可通过关税,控制污染性产品和技术和鼓励环保技术进口;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将其作为独立税种,拥有独立税基,将提高收入部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将湿地和农村非农业用地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等。
(三)环境税费并存方案
环境税与环境收费都是通过改变成本价格来刺激污染者对其生产和消费行为做出改变。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收费制度,独立环境税方案与其有诸多重复之处,但我国的环境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和征收率偏低,环境收费远低于平均边际治理成本,这就为引进环境税提供了机会,税费并行以提供更强的刺激力度。环境税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两者并行的协调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各种项目上环境税费形式上的选择。理论上,征收对象稳定且征收比较容易的,可以选择环境税的方式,如果征收对象不稳定,征收较难的就采用收取环境费的方式。
我国目前的环境收费制度中,有几个大的收费项目有转为环境税的可能,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资源费;同时可以引进新的环境税,如碳税、生态税。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硫税、氮税、碳税等采取差别税率的刺激效果更高;而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等数额较小的费用可以继续保留收费形式。
环境收费和环境税并存将在我国长期存在,税费形式上的选择,在立法、规范收入和预算管理上都要重点考虑。税费形式的选择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可以减少征收的阻力,减少乱收费的状况出现。环境税费并存的条件下,提高征收标准,税费合计收入应不低于边际社会成本曲线与边际收益曲线交点处的环境治理成本,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可接受性,征收标准不宜过高。
三、开征环境税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战略
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应首先减少甚至取消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和补贴,其次应在现有的环境税费并存的条件下,通过对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其他税种的环保化改革,对现有税制绿色化,最后引进独立环境税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注意独立环境税和现行税种、环境收费之间的协调关系。
(二)保持总体税负平衡
如果增加环境税目或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的同时没有对其他税种的税负调减,那么势必会造成总体税负水平的上升。宏观税负的增加会导致社会储蓄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消费水平降低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可以考虑降低其他税负比如,对生产和使用环保产品的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通过技术革新、使用替代能源等方式转变企业生产模式;提高个税起征点,以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来弥补其承担的环境税负担等。
(三)加强环境税的公众宣传
开征环境税能够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只有得到公众的支持,环境税的开征作为一项全新的项目才能顺利开展下去。可以通过媒体、税企交流等方式,向公宣传开征环境税的意义、作用和必要性,同时要将因环境税开征而制定的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宣传到位,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的同时更容易接受环境税的开征。
(四)建立专款专用的资金使用机制
目前,对于环境税的征收均以环境治理成本为线制定标准,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将环境税费收入转移到其他转移支付款项中而引起公众对环境税开征的抵触,建议环境税费收入专款专用,将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和提高能效、再生能源研究等技术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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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范文6
【关键词】 税收政策; 环境保护; 排污收费; 环境税
当前,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矛盾凸显,压力继续加大。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10年)统计,2010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617.3亿吨,比上年增加4.7%。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37.5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38.5%,比上年增长1.3%;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379.8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61.5%,比上年增加6.9%。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4.1亿吨,比上年增加18.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66.7%,比上年减少0.3个百分点。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虽然比上年减少1.3%,但仍然排放了2 185.1万吨。面对依然严峻的环境形势,国家越来越重视采用新的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来处理环境问题。近年来,环境税多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研究文献和新闻媒体当中,税收政策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首先,税收政策是实现环境保护的一个有效工具。环境资源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同时环境污染具有外部不经济性,决定了环境问题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身解决,也就是说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成本无法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得以自行弥补和有效转移。因此,政府必须介入来弥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方面功能的不足。和其他手段相比,税收手段具有来源稳定、征收面广、征收成本低和作用强度大等优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向施加外部不经济性的厂商征收恰好等于外部边际成本的税收,来补偿由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损失。其次,税收政策能鼓励企业的环保行为。经济学家普遍认为,通过税收政策,如果对企业的污染排放征收惩罚性庇古税,则无论在短期或长期都可以有效消除污染所造成的外部性,从而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一般来说,政府对企业的鼓励政策主要作用于资本使用者成本之上,即企业拥有资产时所承受的成本。一个企业的使用成本越低,企业所持有的资本量就越多,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也会越大,而所得税就是资本使用者成本之一。故对于环保型企业,国家可以运用差别税率、税收返还等税收手段,对发展环保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激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鼓励其使用环保、节能产品。最后,税收政策还可引导居民的绿色消费行为。消费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追求的是个人效用最大化,因此在消费决策中产品的价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产品的价格只包括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成本而不包含资源消耗、环境破坏所产生的生态成本。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产品的价格,引导消费者的绿色消费行为。
一、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与实施的现实考察
目前,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还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主要是通过相关税种进行调节,可以概括为激励型和约束型两大类。激励型环境税收是指通过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种中规定对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产品和行为给予减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的激励性环境税收。其中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立足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废旧物资回收、鼓励清洁能源和环保产品、鼓励污水处理;优惠手段包括免税、即征即退、减半征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等。如利用废旧沥青、混凝土、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再生水和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等。2008年初,企业所得税实现“两法”合并(国内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新的企业所得税遵循了科学发展观原则,强调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合理运用,有利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约束型环境税收是指通过在税种中设置税目或专门的税种来对需要限制的产品或行为进行征税等约束性的环境税收,包括消费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其中消费税从设立税种到税目调整,环保用意非常明显,对小汽车、摩托车的重新分类和税率调整体现了按污染程度设计税负的环保理念。这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社会消费,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上有积极作用。资源税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征收,对于调节级差收入,防止乱占滥用资源,加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资源的损失浪费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11月1日,资源税改革全面实施,将石油、天然气的税额从以前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销售额的5%~10%。
除了在税制当中设置调节环境保护的措施,我国还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了排污收费制度,这也是我国最早制定并实施的环境保护政策之一。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收费的对象、收费程序和收费标准,主要是对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收取排污费。该《办法》的施行,使排污收费工作在全国各地全面开展。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3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噪声排污费,要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2003年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院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条例》,制定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前,我国的排污费征收主要是按照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超标浓度收费,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施行后则按照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收费,收费范围也有所扩大。2011年全国排污收费额突破200亿元,全国(除外)共向近44万户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202亿元,同2010年相比,金额增加24.3亿元,增幅为13.6%。过去30年间,我国对污染企业征收的排污费累计接近1 480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返还到污染企业,作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治理污染的资金。
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排污费的“征收、返还”机制弥补了政府、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不足,具有重要价值,尽管面临一些问题,但排污收费由于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不可能马上撤销,也不可能马上转为环境税。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促进环境保护的税收激励和约束机制尚未健全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虽然设置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这些税种为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激励和资金支持,但多数税种并不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导向不够明显,系统不够完整,激励和约束程度有限。如增值税当中虽然有减税免税等激励环境保护的措施,但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实行“当期销项减当期进项”的税款抵扣制,即上一环节产品的销项税额就是下一环节产品的进项税额。这决定了在增值税中运用减税免税政策要特别慎重,如果对中间产品免税,不仅破坏环环相扣的链条关系,而且享受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纳税人反而要负担增值税,增加产品的成本,减少利润。因此,一般无法利用增值税达到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生产的目的。又如在资源保护方面,资源税仅定位为级差资源税,没有充分体现政府保护资源、引导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的意图。资源税征收范围只包括矿产品和盐,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对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可再生资源缺乏税收调节。同时,资源税税额高低与该资源开采的环境影响无关,税额过低,各档之间的差距较小,对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源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根本无法遏制资源的过度开采。
我国目前每年的环保投入过少,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涉及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偏低,削弱了税制在保护自然资源、控制环境污染方面的力度。现有税制当中的激励型和约束型环境税收措施都是融入在其他税种当中的间接环境税收,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灵活性,缺乏直接、专门和系统的环境保护税种,有关环境污染的税收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健全,缺乏对环境保护的税收支撑体系。
(二)排污收费制度出现弊端
实践证明,自从1979年9月试行排污收费制度以来这项措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进程的深入和环境保护目标的提高,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制度软化的情况。尽管排污收费这一制度正在改革路上,王金南等一些专家也提出了相关具体方案,但现行排污收费制度还是在诸多方面存在缺陷:首先,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征收力度和范围不全面,达不到环保效果;其次,排污收费执法成本过高,因为排污收费的工作强度大和技术性强,加大了征收执法的成本;最后,排污收费的收入使用不规范。排污收费制度规定收入主要用于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从而否定了排污费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排污费资金变成了对污染企业的一种间接补贴,这显然与污染者负担原则不一致,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等。
三、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的环境税收政策选择
(一)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从作用有效发挥和易于操作管理的角度,我国环境税体系应包括税收体系和收费体系两部分,应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源、排放量及污染排放行为的不同特点划分税费的征收范围。“税费共存”应以税收调控为主,收费调控为辅,在明确税费之间、税种之间以及各项收费之间的调控重点和作用环节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结合有增有减的税制改革,完善我国环境税体系。
虽然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出现很多问题,费改税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但在目前阶段,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不能缺少环境收费制度。一方面,因为从我国税费征收的历史看,运用经济手段减少污染排放主要依靠排污收费,税收手段运用得较少,排污费的征收具有长期积累的经验且在减少污染排放方面也具有较好的作用,在很多方面暂时具有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排污收费与环境征税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征税具有统一性、普遍性,但收费一般具有地域性强、差异大、灵活性高的特点,并且从行政执法看,受制于税收的征管条件和技术水平,在某些方面收费更便于操作,从而可以提升执法效率。在费改税的大趋势下,如何改革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成为了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一环:一方面,应该扩大现行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对造成的热污染、光污染的行为收费;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的排污费单位收费标准是2003年核定的,一直没有调整,存在收费标准过低、计费方式不科学等问题,所以应该改革现行排污费的计费方式和征收标准。另外,应该在完善我国环境标准制度的前提下,改革收费定价机制,建立环境保护风险准备机制,设立风险调节基金,建立健全排污权与资源使用权交易机制,促进排污收费的市场化改革。
(二)开征环境税,建立环境税费体系
在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环境形势和所处的环境税费改革阶段,迫切需要通过开征新的独立的环境税种来缓解环境问题。相对于其他环境政策而言,环境税由于采取税收的形式而具有明显的优势。作为环境税制体系的主体税种,独立环境税应是构建未来环境税制体系的重点。结合国外环境税的实施经验和我国具体的环境现状,新开征的环境税税目应具体包括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弃物税等,税率应视宏观经济形势和个体负担可承受能力等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环境税实施中应重点考虑如下问题:
一是逐步实施。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环境税的实施都采取了循序渐进的过程。因为每一税种实施的条件各具特色,推进的程度也各有不同。另外,税率的确定非常复杂,不可一步到位,在起步阶段不宜把税率定得太高,同时,税率设计应该注重地区差异化。为稳妥起见,可先进行试点,待经验成熟了再全面推广。二是要确保环境税收入专款专用。环境税取得的收入,在使用上一般有两种选择:专款专用和纳入一般预算收入。这两种办法各有利弊,就我国目前国情来看,应该选择第一种做法,即专款专用,这样才能为改善环境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三是要建立环境税管理的级次。环境问题既包括区域性的问题,也包括跨区域性的国内和国际问题,因此环境税收手段也可分为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环境税体系应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上进行设计。将跨区域环境问题纳入中央的管理范围,而将地方环境问题交与地方政府,这样既有利于不同级次的政府侧重解决不同的环境问题,又能节约征收成本,使机制更具效率。四是要加强与其他环境政策的配合。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独采用某一种政策手段解决其所面临的所有环境问题。宏观调控作为一个整体,需要不同调控手段的有机配合。这不仅包括税收手段与管制手段的相互配合,同时也包括税收手段与其他经济手段的配合,以及税收手段内部的协调配合等。
(三)调整相关税种,完善约束性和激励性的环境税收措施
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税种应该作相关调整,从整体上来说应坚持奖惩结合与并重的原则。一方面通过制定全方位、多环节和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鼓励节约能源资源和减少环境污染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另一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利用率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以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将奖励性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上,而将惩罚性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资源税、消费税以及环境税等税种上。将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的污染产品税的职责由资源税、消费税来承担,而将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污染排放税的职责由环境税来承担。具体应该作如下调整:
首先,完善增值税制度,对企业购置使用的污染防治、节能节水等方面的环保设备,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实现环境保护的税收优势。而对高污染、高消耗的企业不能给予减免优惠,对有害人体健康或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农药、农膜等产品应免除13%的低税率。另外,通过降低甚至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退税率来控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其次,调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范围,除继续对“三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和向环保产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外,将优惠范围扩大到环保节能机器设备制造、环保节能技术研发与创新以及消化吸收外来环保节能技术等领域。建立起完善的所得税激励机制,调动企业防治污染的积极性。最后,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合理调整现行资源税税率,加大税档之间的差距,并且将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目前石油和天然气已改为从价征收),避免资源开发无度和破坏环境。
(四)全社会共同参与,营造良好的环境税收氛围
税收环境是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从整体上,与深化税制改革相结合,优化税收环境。首先,要改善税收的经济环境,建立公平有序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积极引进竞争机制,规范和调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次,要改善税收的法制环境,坚持正面宣传与违法整治相结合,营造严肃有序的税收环境,另外,要推进税收民主,加强税收自觉性,建立税收的民主协商机制;最后,要改善税收的社会环境。通过提高税收服务人员的素质和采用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方式,改善提高个人自觉纳税意识,确保税收制度能有效实施。
具体到环境税收,从企业层面来说,可以通过科学税收筹划,在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合理引导企业保护环境,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做法是:首先,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环保税费政策可引导企业投资节能环保项目;其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考虑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废弃资源的利用水平;最后,企业在成本核算当中会考虑到环境成本和环保税收优惠,在降低税收的同时,也为环保做贡献。对于公民而言,除教育与宣传外,还可以通过完善消费税制度来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首先,应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强化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包装物、塑料袋、餐饮用品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同时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其次,适当提高消费税税率。适当提高汽油、柴油、鞭炮、焰火、一次性木制卫生筷和实木地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的税率。最后,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鼓励生产的、符合减排标准的产品,给予减征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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