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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作用范文1
【关键词】车船税 节能减排 排气量
一、问题的引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需求的带动下,我国汽车业得以迅猛发展,2008年汽车产量934万辆,是2000年的4.5倍,年均增长达39%(如图1)。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汽车在促进经济繁荣、给人民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能源和环保问题。环境保护的压力和汽车的保有量在同步增加,汽车尾气的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日益严峻。据统计,每千辆汽车每天排出一氧化碳约3000kg,碳氢化合物200—400kg,氮氧化合物50—150kg,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机动车已成为排放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的第一大污染源。作为对机动车直接征收的税种——车船税,不仅要发挥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更应侧重其调控功能和导向作用。如何进一步推进车船税改革,以引导汽车产业朝着绿色和环保的方向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目标,成为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二、现行车船税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不足
(一)征税环节
2007年1月1目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使过去在使用和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征税环节的变化意味着,只要拥有机动车,无论其使用与否,都要缴纳车船税,这就使得车船税在调控汽车消费使用行为方面的功能丧失。众所周之,汽车在车库中存放,未发生消费使用行为时,仅仅是一种物品,并未对空气造成污染,只有在开动使用的情况下才会排除尾气,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正如奥运会期间北京市政府对汽车的限制使用政策,不仅有效缓解了交通拥挤,更是优化了环境质量。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汽车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各级地方政府更是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汽车市场的强劲发展成为必然之势。现行车船税以保有环节征收,其调控功能明显被大大消弱,无法适应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因此,车船税不应该选择在保有环节予以调控,而是应该在使用环节发挥调控功能。
(二)计税依据
现行车船税对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实行按车辆的自重吨位课征,这种计税依据的变更克服了原来以载重量为征税依据的弊病:车辆生产企业为迎合消费者的利益,将车辆的实际载重量缩小,从而规避各种税费。
(三)税目和税额标准
现行《条例》划分了五个税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征税上限和下限(如图2),其中对载客汽车按载客人数,又细分了4个子税目,即: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税目和税额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税目繁多,增加了征税成本;另一方面,税额规定较低,特别是税额下限过低,难以发挥车船税的调控功能。
三、节能减排视角下的车船税改革思路
(一)改变征税环节
车船税征税环节的选择不是保有环节就是使用环节,以保有环节作为征税环节,无法有效地遏制汽车尾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无法适应当前绿色发展、清洁环保发展的经济理念,因此,车船税的征税环节只有而且应该选择在使用环节。以使用环节作为车船税的课税环节。
(二)变更车船税计税依据
车船税以车、船的自重吨位或载客量为计税依据,对于限制机动车数量、进而达到节能环保目标的作用并不明显。笔者认为,以车船的排气量作为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更能强化其对汽车业的导向作用,以实现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环保产业的目标。具体做法是:(1)车船的排气量可以通过汽车制造企业提供相关数据,或者通过交通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排量的定期检测获得;(2)结合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载重量、时速等因素,对排气量划分等级。比如,对使用10年以上的老旧车增加税收,对于提前达到严格能耗和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减税。
(三)调整税目和税额标准
在确定以排气量为计税依据的基础上,按照排气量的多少划分等级,在此可划分为无污染、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四个等级,与此相适应,车船税可设计为四个税目:无污染型汽车,如,电动力汽车以及将来可实用的氢能汽车;轻度污染汽车,如、燃气汽车、小排量汽车;重度污染汽车,如重型货车,suv等大排量汽车;中度污染汽车,主要是介于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之间的汽车类型。
在税额标准的设计上应该注意两点:(1)税额的确定要充分体现鼓励清洁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要求,具体而言,对于无污染型汽车实现零税额,以低税额对轻度污染汽车课税,提高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型汽车的课税标准;(2)考虑到我国的征管水平和征管难度,车船税的税额仍可采用从量征收,但应适度调高税额下限,以强化车船税的调控功效。
四、结束语
节能减排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车船税的调节是有限的,应充分发挥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调控作用。同时,要逐步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变税收优惠方式,加大对汽车制造业的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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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车船税法草案,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税。由于新能源车实际应用者不多,这里暂且不论。草案提到,排量在1.0升及以下的车负担减轻,但1.6升小车的税赋会增加。那么到底什么是小排量车有必要深究。 北京东三环上的车流。
托车辆购置税优惠之福,今年是内地汽车销售的爆发之年。车辆购置税的范围包括,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以刺激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可见,只要排量在1.6升以下均享受优惠,意味着政府默认1.6升以下的车均属小排量车,可以受到鼓励。如今车船税改头换面,标准提升到1.0升,很多被优惠的车辆购置税忽悠今年买车的消费者不得不支付高昂的养车费。
政府对小排量车的定义如此前后矛盾,是诱人购车、剪人羊毛。
去年,中国内地夺下世界汽车产销第一大国的宝座,今年销量猛增三成。今年前九个月,国产汽车产销分别是1308.27万辆和1313.84万辆,同比增长36.10%和35.97%,接近2009年全年水平。2009年,中国汽车的销量为1300万辆,已经占全球总销量的22%,能源消耗也达到全球总能耗的22%。
为了提升车辆使用效率,北京奥运期间实行单双号限行,此后延续实行根据尾号限行令。这促使相当一部分人增加汽车购置量,目前拥有一辆汽车的家庭纷纷购置第二辆车,由此直接导致车辆停泊用地的紧张。车辆行使实行限号,却允许无限量购车,是让消费者的后院成为了停车厂。
据北京市交管局统计,2008年2月28日,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320万辆,到2010年9月3日,北京保有量突破T450万辆。今年8月,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预测,到2015年北京的机动车将达到700万辆左右。这意味着早晚高峰的路网速度将低于15公里,低于人们可以承受的极限。由于社会车辆保有量的增加,当北京的汽车保有量达到500万辆的时候,也就完全抵消了单双号限行可能带来的积极效果。
国际经验表明,交通状况良好的70多个大中城市里,公交分担率达到80%,国外大部分城市的公交分担率在40-60%之间,但北京的公共交通分担率只有30%。此时为什么鼓励大众买车,如今为了节能收取税收,是想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既解决了汽车厂的库存、拉高了GDP,又让政府有了税收之源。先鼓励后限制,此举同样有钓鱼式税收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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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环节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销售环节税负过高且结构不尽合理。在汽车销售、购买和保有的三个环节里,销售阶段几乎承受60%的总税负,而另外40%由汽车的保有和使用阶段承担。该税负比例的形成出现了抑制购买、鼓动消费的格局。由于在销售环节中,税负比较高,消费者会有更多的心理负担以及经济负担,在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消费者会更注重一次性购买成本,因此消费者消费汽车的主动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为在消费保有阶段的税负比较低,汽车使用率高,导致循环经济和绿色保护的目标还是不能达到。
销售环节税收优惠范围较窄且力度较小。在汽车销售环节上,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以传统燃料动力的车辆为对象规划税收政策,而税收优惠也是以此为对象。这主要针对的对象是1.6L以下的低排量车辆。新能源汽车并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出台,以致一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得不到相应的优惠。即使有部分车型涉及到现有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优惠幅度较小,没有达到鼓动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目的。
以汽车排量设置的税率不够科学。我国对于车辆消费的税收规划里,虽然有按照车辆排量的高低来对消费者收取消费税,使高排量的车辆销量转移到低排量汽车上,但是车辆售价与保有阶段的一些因素却被忽略。高排量汽车不等同高污染和高废气排放,高排量的汽车可以通过技术的改造控制排放和污染,所以仅仅根据排量高低来差别化征税并不全面,也没有凸显出新能源无排量车辆在税收上的优势。
购买环节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国家为了鼓励汽车产业的进步,对汽车购置税进行过若干次的调整。
购置税率过高,统一该税率不合理。相比于国际同类的税种,我国汽车购置税为10%,处于一个较高的位置,给消费者带来比较大的开支,所以消费者对汽车消费欲望普遍不高。中国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完毕的税费,同时我国新能源汽车仍属于高新技术,未能规模化生产,无法以规模化效应来优化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成本,成本的上升使得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高于其他类型汽车,最终使得消费者对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意愿大打折扣。
缺少新能源汽车的专门优惠税收政策。虽然我国在2011年前已经对1.6L排量的汽车实施减免税费,但是对于1.0L排量的汽车,并没有实行更大的优惠政策,更加没有针对新能源汽车出台有利的税率政策,并且对于各种类型的车辆没有设置具有辨识度的差别化购置税,而是实行统一征收,这样不利于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选择。
消费环节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船税不完善。201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虽然考虑到排量汽车对于环境的污染的大小不同并根据汽车排量而实行差别化征收税费,但是只以汽车排量作为差别化分级的依据并不全面。因为车船税的承担者是车辆或者船的所有者,车辆船只无论使用与否都必须要按期纳缴税款,故车船税本质是对车船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所以车船税的征收并不会对车辆的使用频率造成太大的影响,尤其对大排量的高油耗的使用频率。
燃油税不完善。根据我国国情,尽快完善燃油税是鼓动新能源汽车市场进步的最有效的办法。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燃油税是由提高了的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以及取消了的养路费演化而来的,所以在效果方面并不能很好鼓励中低排量汽车市场,而只是政府和成品油的销售企业利益纠缠,使燃油税占含其销售价格的一个比较低的比例,难以通过调整燃油税来影响销售量。因为燃油税是采用普征的方式,所以就算是对环境污染比较少的可再生能源,也会被征税,没有体现出公平性,无法通过燃油税调节燃油的消费量。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对燃油税改革,使燃油税率的变化最终体现在燃油的购买价格上,同时应把可再生能源纳入燃油税的优惠范围,对化石能源适当提高燃油税的税率,鼓动新能源汽车的消费。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
世界汽车产量及保有量已进入低速增长,发达国家的汽车保有量更是进入了平稳理性增长阶段,能源消耗量相对稳定,其着眼点是在现有基础上怎样把能耗和排放量降下来。我国情况则有所区别。由于我国工业化水平相对比较低,汽车保有量还不高,所以我国汽车生产与销售在长期由于刚性需求会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持续增长。汽车作为消耗大量石油的产品,当汽车数量骤然猛增时,能源要素随之也成为制约汽车普及的“短板。而我国针对这种现象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税收政策体系依然不尽合理,其大致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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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车船税的作用范文5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政策;财政补贴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致使生态坏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在这种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新能源汽车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现状(一)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及特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者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新能源汽车使用非常规燃料作为动力来源,具有排放小甚至零排放的优点,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由弱变强,三类新能源汽车分别完成了功能样车、性能样车和产品样车试制,初步形成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链。同时,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产业化的不发较慢,传统汽车关键技术落后的制约,持续开发投入不足,市场化扶植和激励政策不到位等。
二、目前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2010年6月1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通知中的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中央财政还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0年工信部牵头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1—2020年)》此规划清晰和具体的描述了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其中,在财政上要加大补贴力度,2011-2015年的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开展电池回收,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在税收上要加大减免力度,2011-2020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2020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新能源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构建了一个有利的财税政策环境,为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及提升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
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建议(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推动新能源汽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还不成熟,未形成具有规模的产业链条。而且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大,成本较高,单纯依靠汽车生产企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政府财政补贴就成为推动其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有力武器。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实施直接价格补贴,对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和技术等因素,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对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进行专项补贴,推动国内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组织生产。
(二)加大政府公务车采购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约公务用车数目较多,每年消耗经费较大,政府汽车采购每年递增的速度较慢,占政府采购总量的比例不高,而
且采购的汽车多数为大排量汽车。因此,政府采购公务车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出台更有利的实施细则及标准,把新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中。不仅要采购新能源出租车和公交客车,而且要把新能源轿车纳入公务用车的采购清单中。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免税、减税带动产业的发展首先,应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展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大生产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次,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地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帮助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和使用量。最后,完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特定税种,免征纯电动汽车、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普通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对于新注册纯电动汽车和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普通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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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作用范文6
一、指导思想
按照“存量结构调整,增量结构优化,扩大地方税基,壮大地方财力,实现跨越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优化税收结构,推进二三产业分离,提高第三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任务目标
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实施二三产业分离,规范服务业发展,提高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提高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地方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壮大地方财力,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三、工作内容
(一)存量结构调整,扩大地方税基。
在加快产业集群发展,扶持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迅速崛起的同时,切实加大对现有经济存量结构的调整力度,实现对现有资源的有效组合,使副业变成主业,以达到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地方税基、壮大地方财力的目的。
1、将现有大中型企业(集团)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相对分离,成立专门的物流、运输、仓储公司等;
2、对其闲置的资产和剩余劳动力,组建相应的租赁、物业管理和劳务服务公司;
3、针对企业厂房、住宅等建设项目较多的情况,设立建筑、安装公司,承揽内部和外部的建筑、安装工程;
4、对存在的维修、修缮、安保、洗衣、洗浴、卫生医疗、幼儿育养等业务,成立后勤服务公司;
5、对存有经营性质的餐饮、娱乐等独立出来,成立专门公司;
6、各大企业(集团)、大型货物集散地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运输业税收管理实行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08]34号)文件的要求,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驻企业,对货物运输实行源头管理。
7、各超市要对租赁柜台和场地的收入进行独立核算,积极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各项地方税收。
8、其他可从主业中剥离出来,有利于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业务项目等。
鼓励对已有的上述公司和新剥离组建的公司,单独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方便税收管理。同时,为提高进行业务剥离的积极性,按税收政策规定,对新剥离组建的公司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工作完成好的适当给予奖励。
(二)增量结构优化,提高税收总量。
1、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调整土地级差收入的重要税种,对节约土地资源、促进土地使用效益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根据上级政策,扩大一等土地和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增加土地使用税收入;
(2)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涉外企业一律征收土地使用税。
2、土地增值税。
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比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并在项目全部竣工后,及时进行清算。
3、车船税。
认真执行新出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除规定的免税车船外,其他车船均应缴纳车船税,并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法代收代缴。保险公司要按照地税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代收义务。地税部门要加强业务监管,提供纳税服务,并对不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公司,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4、房地产行业税收。
(1)实施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财政、地税、国土、房管、建设、工商、发改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认真执行《房地产行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实现数据联网和信息共享,做到“先税后证,先税后费”(先缴纳税收,后办理房产证;先缴纳税收,后缴纳规费),以房源控税源。
(2)严格执行政策,强化统一管理,对城区范围内的房产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统一税费标准,强化征收管理。
(3)对各单位以各种形式建设的职工住宅,一律依法征收房地产业各项税收。
(4)各单位出租、处置、转让房地产及其他固定资产的,都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5、实行企业准入制度。
所有市以外建筑、安装、筑桥、修路、运输等外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准其参与招投标,不准供应土地、批准立项、项目规划、行政审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