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政策支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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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政策支持

循环经济政策支持范文1

关键词:循环经济;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发展

循环经济视角的产生,源于人们对经济发展方式进行思考转变,属于新兴经济发展视角之一。循环经济想要更好更快的发展,必须要依靠可持续发展,所以可以将绿色发展与发展过程中的环保程度作为基本指标。从循环经济的视角下思考宏观经济政策所能起到的作用入手,让经济发展政策与可持续发展、环保观念相互结合,保证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循环经济基本原则

循环经济理念的提出,是为了保证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的影响最小化,所以循环经济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减量化原则”、“再利用原则”以及“资源化原则”。

1.减量化原则

减量化原则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为了减少经济增长与环境之间的冲突,工作人员必须在生产的源头上考虑如何节省资源,提升资源的整体使用效率。可以通过改造生产技术、实施生产清洁的方式来减少污染物排放。

2.再利用原则

再利用原则属于控制性原则,理念是让生产工作者可以多次使用相同物品,或者让同一物品在多种环境下使用。也可以将再利用原则视为延长产品寿命的一种原则,通过这一模式来减少资源整体使用量以及废弃物品的排放数量。

3.资源化原则

资源化原则属于输出端控制原则,让废弃物变废为宝,转换为可以二次生产的原材料,投入到生产过程中产出新的产品,将新产品再次投入到生产或者是市场中,通过资源二次利用的方式来减少废物的排放量[1]。

二、循环经济视角下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

1.促进经济发展

从循环经济视角的角度入手思考宏观政策可以起到的作用。循环经济模式属于我国经济发展基本模式中的基础性思考模式与追求模式,不仅可以提升经济发展速度,同时也可以减少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宏观经济政策可以对经济整体发展态势进行调整与掌控,将二者相互结合,通过循环经济的模式制定宏观发展的经济政策,让经济社会实际情况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实现经济高速发展[2]。

2.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从循环经济的角度思考宏观经济的作用。循环经济可以改善社会经济发展的质量,这一要求不仅符合我国当前基本国情,同时也符合经济增长的内在要求。在保证经济增长速度的前提下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将经济发展速度与经济发展质量相互协调,提升宏观经济政策所需的可持续性,保证社会发展质量[3]。

3.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统一

循环经济可以将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相互融合。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下,国家对经济发展的认同程度较高,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却很少关注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提出,相关从业人员更多的关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自然经济的保护以及节约资源的重要性,减少经济发展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4.完善宏观经济政策的方式

宏观经济政策在国家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只有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才能保证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指标不会偏离国际整体发展趋势。让循环经济与环保发展理念相互融合,从二者的交集中寻找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的制定方向,提升经济发展的整体质量与速度[4]。在 2010 年以后,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扶持经济发展,如表 1 所示。

三、结束语

从目前我国的基本情况入手进行分析可发现,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比较片面,不能对循环经济的未来发展起到指导性作用。宏观经济虽然可以带动经济增长,但是对环境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所以宏观经济政策对循环经济的发展没有太大的推动作用。循环经济的整体目标不够明确,所以采用的政策与手段也与循环经济的基本需求相差甚远,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循环经济这一辅质的政策不能完全融入到宏观经济政策中。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可以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首先可以推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目标,比如在财政政策上,可以将激励政策与惩罚政策相互协调。比如在产业政策方面,可以纵向的拓展目标,优化产业结构,将其调整为市场行为。对资源和环境等方面的政策来说,需要转变我国政策偏移力度,多关注环境与资源,形成长久的发展机制。为了保证循环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境及资源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等方面入手,制定政策清单。采取多方相互协调的模式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促进循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林纯萍.循环经济视角下的绿色技术创新战略与政策研究[D].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4-16.

[2]赵君.循环经济视角下我国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制化[D].新疆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05-07.

循环经济政策支持范文2

西方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经历了产生和逐步发展成熟的过程,这些政策是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水平相联系的。西方国家循环经济及其政策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末端治理阶段。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人类从自然中获取资源,又不加任何处理的向自然排放废弃物,是一种“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线性开放式经济过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工业化和无限制的征服自然而带来的全球性生态危机凸显出来,环境污染、生态失调、能源短缺、人口膨胀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人类,于是人们开始注意环境问题。20世纪70、80年代,德国、日本、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早期都经历过末端治理过程。在这一阶段,世界各国的政府都积极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及奖励惩罚制度:一是对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对污染排放的处罚和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奖励。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要求关闭垃圾堆放厂,建立垃圾中心处理站,进行焚烧和填埋。后来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是在1986年颁布了新的废弃物管理法,试图解决垃圾的减量和再利用问题。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义务,并于1992年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日本从70年代起实施环境保护末端治理战略,并于1970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91年制定《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目的是确保废弃物的适当处理和再生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废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于80年代以后转向从生产和消费源头上防止污染的“管端预防”,实现了发展战略的新突破;美国也于1976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加强对废弃物的末端治理。这一时期循环经济的重点是污染的防治和垃圾的处理。

(二)生态治理阶段。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强化,逐步认识到,与其被动地等待废弃物产生后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如主动采取行动,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排放量,尽力把废弃物消灭在产生之前。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纷纷提出了生态治理,并通过立法和政府政策加以实施。在这一阶段,政府政策从提倡废弃物回收再利用转变为强制推广清洁生产:一是制定清洁生产标准,二是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三是运用环境管理工具。日本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随后制定了《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和《特种家用电器循环法》等;德国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理法》,并于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美国90年代也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对电池生产过程中汞含量加以限制,禁止在制冷设备生产、使用过程中排放含有氟氯化碳的制冷剂。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污染预防法》,变末端治理的污染控制政策为源头治理的污染预防政策。为推动资源的回收利用,美国环境保护署宣布,到1993年城市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生态治理理念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强调在生态阈值的范围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从原来的仅对人力生产力的重视转向在根本上提高资源生产力,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切实有力地保护生态系统的自组织能力。生态治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全过程的“清洁生产”,以达到减少进入生产流程的物质量,以不同方式多次反复使用某种物品和废弃物的资源化目的,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

(三)深生态治理阶段。深生态治理是在生态治理的基础上,不仅强调处理好“生产—资源—环境”的关系,实行生产全过程治理,而且主张将制度、体制、管理、消费、文化等因素通盘考虑,注重观念创新,注重生产、消费方式的变革,将生态治理的领域从生产、环境领域扩张到管理、文化等生活领域。在这一阶段,政府循环政策重点是:一是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二是构建绿色技术支持体系,三是构建循环经济绿色消费。日本进入新千年以后,逐渐意识到建立不受环境与资源限制的新型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性,将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融合到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并先后颁布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可循环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等;德国于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等;而美国人的生态理念十分重视循环消费。美国人开展循环消费的渠道很多,既有家庭的庭院甩卖,也有慈善机构进行的旧货交易,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一些商业网站或政府支持的网站进行旧货买卖。由于循环消费观念的普及和循环消费社会机制的发展,循环消费已成为美国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西方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主要经济政策

循环经济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提出了循环经济策略,并以法律和政策手段为先导,推进其发展。日本、德国、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如下政策手段:

(一)投资政策。西方国家主要采取预算拨款、专项资金、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利率和抵税优惠等投资政策,兴建环保设施、环境开发技术项目、废弃物再利用项目、合理利用能源项目、可再生能源研究与开发等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日本政府2003年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财政预算为35.1亿日元,2004年为24.7亿日元。日本还对发展循环经济实行各种补贴政策:对中小企业从事的有关环境技术开发项目给予补贴,对废弃物再资源化工艺设备生产给予补助,补助费均占其研发、生产费用的1/2左右;对引进先导型合理利用能源设备予以补贴率为1/3的补贴;对推进循环社会结构技术实用化予以补贴率为2/3的补贴。日本政府还实行特别折旧率政策,对各类环保设施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4%-20%的特别折旧率。日本政府还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对从事3R研究开发、设备投资、工艺改进等活动的各民间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享受1.85%、1.80%、1.75%政策贷款利率。美国政府通过实行抵税优惠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提供抵税优惠。如对生产节能型家电的厂家提供抵税优惠;对消费者购买节能设备也能获得抵税优惠;对购买燃料电池车等新型车辆的消费者可享受抵税优惠。德国对兴建环保设施,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

(二)税收政策。西方国家主要采取征收新鲜材料税、生态税、垃圾填埋和焚烧税等税收政策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通过征收能源税以达到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和保存不可再生资源的目的。日本政府对实行循环经济的企业、项目,给予各种税收优惠:对废旧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产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以获得三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对公害防止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美国联邦政府对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风能和闭合回路生物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年生产1千瓦时的电,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交1.5美分的待遇(2003年提高到1.8美分)。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10%。德国实行生态税政策,于1998年制定了绿色规划,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所有的地方公共交通工具只支付增加的能源税率的一半;公共的货车和铁路运输只负担电税的50%;合并生产热和电力的设备,其每月的使用率或每年的任意使用率不低于70%的,可以完全减免现行的矿物油税;直接使用由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和由此类能源制成的蓄电池或类似系统产生的电免除电税。

(三)收费政策。西方国家主要实行废旧物资商品化费、垃圾处理费、污水治理费等收费政策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废弃物收费的征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向城市居民收费,另一类是向生产商收费(又称产品费)。德国政府采取垃圾收费政策,强制居民和生产商增加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投入。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向城市居民收费,以垃圾处理税或固定费率的方式收取;另一类是向生产商收取产品费,即要求生产厂商对其生产的产品全部生命周期负责,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德国政府还实行押金抵押返还政策。先后颁布了《饮料容器实施强制押金制度》和《包装条例》,规定任何人购买饮料时都必须多付0.5马克作为容器的押金,以保证容器使用后退还商店以循环利用。购买液体饮料的容器是不可回收利用的,购买者必须至少多付0.25欧元的押金,当容器容量超过1.5升时需要至少多付0.5欧元。日本实行对废旧物资商品化收费。日本法规中规定,废弃者应该支付与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产品费的征收更充分地反映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要求生产商对其生产产品的全部生命周期负责。产品费的征收对于约束生产商使用过多的原材料,促进生产技术的创新,以及筹集垃圾处理资金都有较大的帮助。

(四)政府优先购买政策。在消费性支出方面,西方国家政府主要通过绿色采购行为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如推出鼓励和推动绿色采购的法律与行政命令,出版各种指导纲要与手册,积极推动绿色政府采购活动。为了促进国家机构积极购买对环境友好的再循环产品,日本政府制定和实施了《绿色采购法》。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均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购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为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美国采取了由政府部门带头使用新能源方式的办法,美国已经要求其联邦机构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在2011年达到总能耗的7.5%。2002年美国根据《能源政策法》拨款3亿元用于实施太阳能工程项目,在2010年前,在联邦机构的屋顶安装2万套太阳能系统。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政策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根本转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而西方国家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以法律和政策手段为先导的推进模式,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无疑有重要启示。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政策机制:

(一)投资政策。目前,我国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投入偏低,财政补贴制度设计不合理。我国“十五”期间的环保投资仍然不及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为此,政府应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安排排污资金,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在实施财政政策时要从国情出发,坚持“集中财力、重点突出”,将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力优先集中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产业上。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应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电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各类金融机构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等公用性事业应给予财政补贴、中长期低息贷款等。

(二)税收政策。目前,我国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缺乏系统的环保税收政策。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有关生态环境税收的规定不完善。为此,政府应加大财税手段的应用,开征环境保护税,具体包括诸如污染税、原料税、资源税、产品税等税种。适时出台燃油税,完善消费税制。增强资源税、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对一些亏损或者微利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和对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的企业应加以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

(三)价格政策。西方国家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少采用价格政策。而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合理的价格关系。即“商品高价、原材料低价和资源无价”的扭曲价格,结果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和浪费。为此,政府应改变财政补贴的项目和额度,调整资源环境商品价格,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政府应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理顺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应调整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扶持建立能够使各种资源能够合理流动的开放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明晰资源产权,使资源和其他物品一样进入市场,使其价格正确地反映它的全部社会成本,以促进稀有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收费政策。目前,我国的垃圾收费等环保收费政策不合理,从而造成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投入不足,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为此,政府应加大对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的收费力度。应积极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另外,采用政府优先购买绿色产品的政策,对于促进和引导循环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吴季松.循环经济[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3.

[2]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循环经济国际趋势与中国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李慧明,等.中日韩循环经济政策比较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3).

[5]单宝.循环经济与政府政策[J].技术经济,2006,(1).

循环经济政策支持范文3

【关键词】经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 现状 对策

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我国还面临着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巨大压力。“十二五”特别是党的十以来,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并将其摆在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体一位整体布局的战略高度上,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积极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从整体水平上看,我国跟过去几十年相比,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因各种因素,生态文明建设的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含义

所谓生态文明建设就是指人们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以此解决人和自然之间的矛盾,从而摆脱生态危机,创造与追求生态文明成果的建设过程。生态文明建设是为了使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实现协调发展,是使人们在对自然的认识与改造过程中,不断将改造过程中出现的负面效应予以克服,进而建设有序合理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表明了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反思了征服自然,超越了敬畏自然),最终使人类走向与自然协调统一、和谐相处以及共融共处的理性价值取向,它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发挥其引导与约束的作用[1]。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具备较高的生态文明意识,这也是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前提;第二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第三是构建合理、公正的社会制度,这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所在。

二、生态文明建设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人类不断增强了改造自然的能力。人类在利用科学技术不断开发自然资源将之转化为经济的同时,对自然造成的破坏也越来越大,使得生态环境加剧恶化,最终造成整个生态系统完全失去平衡,而人类本身也因为破坏生态环境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生态文明建设强调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今天,要发展经济就必须严格遵守大自然的规律,协调好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种新的发展观,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出现的经济发展跟环境保护矛盾的产物。因此,建设生态文明必须遵循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并重原则,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在自然环境和资源能源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更是要兼顾生态价值,最终使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得以实现[2]。

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群众的生态意识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群众的生意意识还比较淡薄,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对环境保护现状的认知跟自身生态意识的提高存在强烈反差,换句话说就是群众通常比较关注跟自身相关的环境问题,但是针对那些具有重大意义的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却不高;二是群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基本态度偏差严重,即重视直接问题而轻视间接问题,重治理但是轻预防;三是生态权利意识淡薄,缺乏参与生态保护的主动性;四是就普遍水平来看,我国群众的生态科学素养偏低,缺乏对生态环境相关知识的深入了解,无法形成理性且稳定的环境保护意识[3]。例如:在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系对抽取了沈阳、太原、成都、兰州、韶关、武汉、杭州七个城市群众环保意识水平超过60分所占比例,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

从图1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群众的环保意识还有待提高,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首先就应该切实解决好群众生态意识薄弱的问题。

(二)生态经济刚刚起步,生态环境污染严重

当前,从整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污染的现状还未得到根本解决,环境污染特别是复合性环境污染的现象仍在加剧。跟西方很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基本上没有重蹈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在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再加上长期对自然资源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导致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依然不容乐观。水体污染严重(如表1)、空气质量降低、突然不断被恶化、自然灾害频频发生等,这些环境问题势必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度产生阻碍作用。虽然我国已经提出了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念,但是迄今为止依然没有真正建立其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体系,这些都决定了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艰巨,未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三)缺乏健全的环境经济政策作支撑

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作保障,同时也离不开大量的环境经济政策(如生态补偿、环境税费、排污权交易)等作保障,通过经济手段来促进生态环境建设。跟传统的行政手段相比,环境经济政策本身属于一类“内在约束”机制,其主要发挥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技术创新以及降低环境治理跟象征监控所需成本支出等优点。当前,西方国家普遍运用环境经济政策来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因此积极建立并运用环境经济政策,不仅能够缩减和内化环境资源保护的成本,还能够发挥鼓励企业节能降耗,以此构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但是我国当前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运用较少,常见的主要有垃圾处理收费、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以及排污收费等,这些均是以防治污染为主,然后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经济政策(如:生态补偿、生态税以及绿色信贷)等不够健全,另外关于排污权收费、强制责任保险等有待探索,上述种种都阻碍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步伐。

四、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

(一)提高群众的生态意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生态文明建设跟物质文明建设一样,也需要精神文明建设,因此要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势必要让广大群众树立起高度的生态意识。首先,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要充分运用各种途径,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环境保护宣教活动来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建设,从而广大群众自觉树立起环境保护的意识,在全社会中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良好风气。其次,要充分运用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阵地,来让群众深刻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意义,培养他们树立起正确的生态观和发展观,从而规避经济建设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最后加强广大群众的生态伦理教育,增强其生态伦理意识,提高其生态文明素质。

(二)大力发展绿色生态经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绿色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支持,其技术与新能源能够逐步解决发展与生态的困境。它的技术同新能源的研发应用需要资金的持续投入,政府和企业在能源的调整和技术的创新中扮演着密不可分的角色。生态文明建设是由节能环保产业与绿色循环经济两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组成。虽然自然自身的修复功能可以化解人类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对自然的损害。但是自然的修复能力随着高碳的不断消耗而不断下降,从而难以修复,形成温室效应。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在于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与绿色循环经济,使其成为实现“美丽中国”发展的重要途径。首先,推动绿色循环经济的战略规划是长期全面的。其次,推动绿色循环经济需要充分利用政府与企业对其产品的采购能力。在政府对绿色产品设定的严格标准下,虽然不达标的企业无法从采购市场获得丰厚的利益,但是经济利益的驱使与环保节能的压力会使他们加大绿色技术的研发,为生产出质量更高的绿色产品投入更多资金,也为企业的绿色发展树立了形象,提高了彼此的竞争力。另外,绿色产品在市场上的多样化,也利于加强普通民众在选择和购买绿色产品的力度。从政府到企业,再到民众,就这样形成了一条绿色循环经济发展线路,更进一步推动了绿色循环经济的发展[4]。

(三)建立健全环境经济政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关于环境经济政策,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加大排污收费的力度,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仅仅探索出生态补偿、生态税、绿色信贷、排污权交易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在过去的“十二五”期间,我国的环保部门已经通过提高排污费标准、发行环保债券、征收“两高”产品消费税等方面来创新了环境经济政策,从而为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和使用指明了方向。环境经济政策作为国际社会解决跟环境污染问题相关最有效的办法,在环境政策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很长时间以来,我国都是将环境政策当作政府对环境进行管制的一种辅助手段存在的,存在着应用不充分的问题,如此不仅降低了环境资源的成本,还阻碍了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因此我认为可以在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创新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经济政策推广和运用力度,从而将环境政策体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展现出来。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生态文明建设并非一蹴而就的,其本身是一项集系统性、长期性、战略性以及创新性为一体的工程,该工程任重而道远。特别是在面临着当前我国群众的生态意识有待提高、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缺乏健全的环境经济政策作支撑等问题,需要深入把握好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内涵,从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入手,根据该问题实施针对性措施,从而保证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顺利、有序、有效推进。

参考文献

[1]谷树忠,胡咏君,周洪.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内涵与基本路径[J].资源科学,2013,01:2-13.

[2]俞海,夏光,杨小明,等.生态文明建设:认识特征和实践基础及政策路径[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01:5-11.

循环经济政策支持范文4

关键词:国外循环经济 国内循环经济 政策研究现状

中图分类号:F0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075-02

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条出路,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3R”原则,从源头上节约资源;在使用中促进产品的反复利用;从生产和消费中回收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以尽可能少的资源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循环经济的顺利推进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是在政府通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指导下,各类企业与社会参与而实施的,因此完备的政策法规是推进循环经济顺利实施的内在的动力因素,实施成功与否与政策法规有着紧密的联系。通过对国内外循环经济的政策体系进行研究与分析,得到一些有关循环经济政策的启示。

一、国外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现状

(一)德国

德国循环经济政策研究主要是围绕废弃物领域,为促进污染物的减少和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德国政府制定了许多激励政策来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垃圾和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中。

1.税收政策。德国政府于1998年制订了“绿色规划”,对税收体制进行改革,在国内工业领域和金融投资中纳入生态税,2000年开始实施该税制。生态税是对消耗不可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使用对环境产生有毒有害材料生产的产品新增的税种。生态税的引入可促进各企业改进工艺、设备和技术,有利于政府通过经济措施引导生产商的行为。还有其它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加大设备折旧率,免交销售税等。

2.抵押金返还政策。抵押金返还政策主要是针对消费领域制定的,对消费者购买含有包装和容器的产品,在购买时按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作为包装和容器使用的押金,在产品完成其使用功能后,消费者把包装和容器退还给商店就可取回抵押金。德国政府在《包装条例》中规定,如果被消费的容器如液体饮料等的容器,是不可回收利用的,则消费者在购买时必须为每个容器额外支付0.25欧元的押金,当容器容量超过1.5升时,需多付0.5欧元。在《饮料容器实施强制抵押金制度》中规定,在德国境内任何人购买饮料时,都必须要为每个容器额外支付0.5马克的押金。以上所制定的条例、制度都要求消费者把使用后的容器和包装按要求返还到购买处,押金才能予以退还。

3.废弃物收费与处理政策。德国废弃物处理费的缴费主体主要是城市居民和生产者。对居民收费,主要是按户收取、也有计量收费,按不同废物和废物不同量收取费用。对生产者收费,主要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要求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迫使生产者对其使用的落后生产技术予以更新改造。对居民和生产者收取的垃圾费增加了对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和资源化处理的资金投入,从而为今后垃圾处理积累了资金。

废弃物处理是一项投资巨大、全民参与的事业,仅靠政府的投资无法使这项活动顺利进行。德国政府广泛吸引私人经济投资参与,逐步推动废弃物处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DSD双轨回收系统有限公司就是废弃物处置的成功典例。

4.财政补贴。德国政府很重视环保设施和节能设施的建设,规定对各类环保设施的兴建给予相当于其投资费用1%的补贴;对节能设施建造与改造给予其投资费用25%的补贴率。

(二)日本

日本在推进循环型社会过程中,制定了各种资金投入和税收制度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

1.融资政策。日本政府对于从事循环经济的技术研发、工艺改造、新设备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从日本政策开发银行享受政策贷款利率。

非赢利性的金融机构可为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项目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并给予各种税收优惠。

2.税收政策。税收政策主要有优惠政策和退税政策。政府对各类环保设施,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4%~20%的特别折旧,加大设备折旧率。对废弃物如废塑料制品、建筑废物和废木材等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设备或装置,政府也有所规定,该设备或装置在使用年度内除了享受正常的普通退税外,还享受特别退税,标准是按取得价格的14%。对公害防止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

3.预算政策。对从事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的各企业给予补贴,补助费占研发费的1/2左右;对于民间从事实用先进技术研究的企业给予2/3的补贴,金额最高上限为1亿日元。对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工艺流程和设备的企业给予补助,费用占其生产和试验费用的1/2。对企业引进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给予1/3的补贴,金额最高上限为2亿日元。

4.公众参与政策。日本政府在建立循环型社会过程中非常重视公众的参与,政府规定媒体要承担宣传循环经济、提高人民节约意识的社会责任。通过其它各种手段,如把循环经济纳入学校教育中;动员市民开展垃圾收集活动,尤其是废旧电子产品、电池等的回收,提高了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公众减少对过量、奢华包装产品的消费,进行适度消费和正确购物,减少包装垃圾的产生;延长一次性用品和不可再生资源产品的使用期限;向公众发放有关垃圾分类和处理的资料等进行宣传,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到产品的节约使用、废弃物的回收中,以提高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三)美国

美国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也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1.循环消费政策。循环消费主要是提高产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同一件商品对一个消费者失去了价值,但同时却对另一个消费者有利用价值,因此消费者之间可以实现产品的有偿转让来实现循环消费。主要是通过网络在政府规定或支持的商业网站进行旧货交易,也可同慈善机构、定期举行的甩卖活动进行旧货买卖。

2.能源政策。美国主要是通过财政手段来激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政府拨款资助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抵税优惠。政府部门带头使用可再生能源产生的产品。对于生产节能型家电的企业提供抵税优惠。鼓励研发和使用新型的采用可再生能源车辆,以节约石油资源。

(四)其他国家

除以上三个国家外,还有其他一些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中也有相应的政策体系。

荷兰的废水、废弃物处理收费政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由政府投资建立,每处理1公斤垃圾规定收费0.16荷兰盾。

瑞士政府规定,企业在使废弃的塑料瓶回收率达到75%,才能获准广泛生产与使用塑料瓶。在全国各地设立专门的回收箱分别对废罐头盒、废电池回收以作它用。

韩国的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指“废弃物预付金制度”,即生产单位依据其产品将出售数量、按比例向政府预付一定的数量的资金作为押金,政府再根据其最终废弃资源的情况,确定返还押金的比例。还有瑞典、丹麦等各国都有与其发展循环经济相配套的政策体系。

二、国内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于循环经济政策的研究也较多,主要是基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节约。学者们在财税政策和立法专项方面的研究较其它方面多。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从国家、企业、社会层面推动循环经济的试点企业和园区等不同行业发展循环经济,从而最终希望在全社会推行循环经济,学者们研究主要概括如下。

1.财税政策。财税政策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理想的政策手段。财税政策主要是根据市场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政府通过制定财税政策可以主导市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财税政策可用来鼓励对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有意义的科研开发、设备更新、工艺改造等经济活动。财税政策主要有:绿色购买政策、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等。学者们对现有的税收提出改革性建议,主要有:扩大征收范围;设立资源消费税;实行差别税率;提高污染物排放税;资源税的征收应转变为事前行为;细化税收的优惠政策如:免征关税,税收抵扣,加速折旧等。

2.产业政策。要解决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就必须坚决改变过去的分散发展的产业布局政策,积极推进企业积聚化、延伸产业链、产生规模经济效应。

3.技术政策。循环经济技术政策主要有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废弃物处理技术政策、污染物治理技术政策,总之是要保证所有产业内的资源都能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

4.价格政策。提高初始资源价格;提高废弃物排放成本;降低废弃物再生利用成本;降低循环经济的交易成本和市场开发成本。这些价格政策的出台可以促使资源利用率提高;废弃物减少;废旧资源循环利用率提高;更多企业积极主动参与环保产业、清洁产品的开发。

三、启示

纵观国内外循环经济的相关政策,可以发现循环经济的政策可归结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社会公众参与性政策,政府的规制性政策和利用市场运作的市场性政策。

1.规制性政策。规制性政策主要是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和控制手段主导市场行为,政府的这些命令和手段对市场具有指导和驱动作用,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动力。这些命令和手段一般有法律法规、禁令、规划计划等,且操作单一化。循环经济的规制性政策大多是以立法形式制定,主要有综合法、基本法和专项法,具有层次性和可操作性。

2.社会公众参与性政策。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循环经济的推进除了依靠政府外,还应该把重点放在市场性政策和参与性政策方面,公众参与的影响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将循环经济纳入学校教育中,从小进行宣传教育;规定媒体必需承担宣传循环经济的社会责任;组织民间团体进行宣传;发放宣传知识手册与材料,建立信息公布平台,及时公布一些在生产中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绿色产品和发展落后的企业,进行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便于公众及时了解信息,适时进行监督。宣传公众主要是在消费方面,防止过度消费,购买适度包装的产品,减少包装垃圾的产生;在日常的垃圾收集中进行分类,尤其是对废旧资源的回收与分类;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在群体之间进行循环利用,避免其过早成为废弃物。最终促使公众通过参与循环经济发展养成节约资源、减少垃圾以及环境友好的适度消费模式。

3.市场性政策。市场性政策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税收、收费、补贴和价格等政策。

税收政策有税收减免和优惠、生态税收等政策,主要表现为对企业从事循环利用设备生产的免征销售税;对进行废旧资源处理的企业给予普通退税和特别退税优惠;对用再生能源生产产品和节能型产品的企业给予税收抵免等等。这些政策都是为了促进企业改进生产工艺设备和技术,进行清洁生产,以达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收费政策,主要是要对废弃物和污染物征收处理费。对企业和消费者依据不同规定收费,对生产者来说延伸生产责任制,对产品废弃物回收处理负责,按照企业排污量、污染程度进行收费;对消费者按户按人口按量等标准收取。最后积累污染物和废弃物处理的资金,并可广泛接纳社会私人经济以承包、服务协议等多种形式参与这项措施。

补贴政策,主要是指政府对在生产过程中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目标和要求进行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设备研发的企业和个人以直接性补贴、间接性补贴、投资、贷款、奖励、优先支持股票上市等形式进行鼓励,以促进市场主体企业积极参与到循环经济的活动中,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模生产的目标。

总之,循环经济的政策体系是在政府的指导与驱动下,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从而形成规制性政策、参与性政策和市场性政策的政策体系,实现生态环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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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郑云虹,李凯,武珊.发展中国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J].东北大学学报,2004(4)

循环经济政策支持范文5

循环经济价值理念的多维分析

(一)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机制相结合

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品属性,在环境资源循环利用的问题上表现为资源的生态属性具有极强的外部性,这样容易使企业和个人产生“搭便车”的消费心理和行为选择,外部不经济性对资源循环利用有影响,当一个环境生产者采取的行动使他人付出了代价,且没有给他人补偿,便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性。循环经济立法的提出可以通过制度化的发展抑制负外部性对循环经济制定主体和相对方的影响。为矫正这种外部性,政府的介入和干预应采用多种方式,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比如建立环境资源产权交易制度,各种积极的财政措施,以及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做到社会环境利益的最大化。当然政府管制也存在失灵问题,因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了资源的危机和重点资源区域的经济危机。循环经济正走向建立政策机制的推动阶段,而经济政策是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这种经济政策正是基于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机制的结合,是当代循环经济立法在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一种新的趋势和特点。

(二)交易成本是循环经济需求的内在动因

环境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商品,环境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各种风险发生的机率不确定,买卖双方通常会存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市场的先占者拥有较多的有利信息,并形成少数交易而获益。这种交易会伴随着监督成本、议价成本的提升,使交易成本增加。在循环经济的实践过程中,各方主体无法通过私人谈判达成共识,以确定合理有效的资源分配和权责分担,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成本如何分担以及收益如何分配才符合公平与效率的要求。依据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私人谈判将实现资源最优的配置,无论产权在法律上的安排是怎样的情况;当交易成本足够地高,从而阻止谈判进行时,资源的有效使用取决于产权是如何分配的。从循环经济的主体——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大量污染和资源破坏,而社会需要花费巨额资金来修复环境。企业把本来应该由自己承担的污染治理成本转化为社会的负担。企业生产者不可能轻易与其他主体妥协,放弃既得利益而主动分摊实行循环经济的成本。对于公众消费者而言,群体分散,信息有限,要凝聚起来和企业生产者达成循环经济责任分摊的交易,其成本将远远超过收益。最后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亦或是有自身独特利益的组织,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被某个利益集团所俘虏,在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政策时带有一定的倾向性,以分享剩余利润。

(三)循环经济是环境效率理念的具体化

资源循环开发利用的活动要在生态价值内有限度地进行才可实现环境保护和维持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环境行政部门,需要有效率地设置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以实现环境管理职权,调整权力关系实现效率价值。公众提高参与循环经济的意识和参与能力,这些都是环境效率提高的表现。

(四)循环经济体现环境资源的公平正义理念

循环经济制度的建立正是环境公平理念的具体化,包括环境机会公平和环境结果公平两层含义,只有保持公平才能维护和保证不同的利益主体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和自身利益,失去了公平,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在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平和效率的前提下,使用不同方法使资源的循环利用以更低的成本取得更有效的成果,以达到效率价值与环境正义价值的统一。

(五)循环经济为绿色GDP新框架提供了现实依据

绿色GDP衡量的是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即扣除由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退化、教育低下、人口数量失控、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成本。循环经济是绿色GDP新框架的现实基础,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重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经济增长方式的可持续性、传统发展模式的局限性、生态环境保护的急迫性,这决定了发展循环经济要用绿色GDP来核算经济损失成本,它强调对环境的投资不能在短期内衡量其盈亏,应该以长远的眼光来衡量。

循环经济立法供给的价值分析

循环经济立法供给必须要搭建一个合理的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骨架,发展循环经济需要制度的保障,需要法律的规制。正如道格拉斯•诺思所言:制度为人们提供了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经济活动效率的提高。因此循环经济立法供给的价值实现,是一个从理念层面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再到实践中去的法律运行过程。循环经济立法供给的经济学价值体现如下:

(一)循环经济立法供给与需求的一致性

科学技术本身不能全部解决它所带来的所有问题时,循环经济需求方希望以法律的形式来消除经济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者弥补由此给别人造成的损失以及科学技术的缺陷,此时对循环经济立法的需求就成为环境立法改革的重心。有对循环经济法的需求,就必须有循环经济法的供给,如果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就会出现法律制度供需的不平衡,导致社会的混乱。目前循环经济立法供给与需求存在不一致性,立法供给小于立法需求,从环境法领域看,表现为循环经济法律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都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现行的循环经济立法中存在部分立法空白、配套法规制定不及时、法律制度缺乏完备性、有些循环经济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配套法规制定不及时,难以保证实施,如对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所以要使循环经济的原则变成经济生活中遵循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制订更加详尽的法规、规范、标准等。因此有必要使循环经济法律供给适应需求,使循环经济法律的净收益最大,达到“帕累托最优”,不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变迁,不存在进一步提高法律效率“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在制定循环经济法时最大限度的将外部性内在化,尽可能的使循环经济立法向市场机制让位,实现市场机制对其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

(二)循环经济的立法供给强调环境资源的社会经济权利

在“个人权利本位”思想的支配下,人们极力地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却忽视了现代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环境极度恶化,生态系统濒临崩溃等负面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是产生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只有打破这一权利体系,建立新的权利才能衡平由于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巨大利益冲突。因此在循环经济立法中要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经济利益,反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三)循环经济立法供给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的增长,忽视环境资源的循环利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与地球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就不能顺利进行。循环经济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资源——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在此基础上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循环经济立法供给实现了环境资源利益分配的公平价值

循环经济立法既要关注当代人之间环境资源利益分配的代内公平,又强调当代人与子孙后代之间环境资源利益分配的代际公平,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与规范,保障代与代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形成人类共同体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共享和分享。因此循环经济立法在制度层面上,以“人与自然同存的整体利益”为中心作为价值观念。从利益分配公平价值的规范内容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含规制、引导经济行为和环境行为的规范,它的主要目的是增进人类活动中的经济效率和生态效率。同时追求的是把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和谐三者统一起来,要求从三维分裂的发展走向三维统一的发展。

(五)循环经济立法供给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

循环经济政策支持范文6

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经历了三种模式,一是“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型经济运行模式,这种模式不考虑环境的承受能力,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经济发展不可持续。二是生产过程末端治理模式,即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这种方法治理难度大,成本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都很难达到。三是循环经济模式,“循环经济”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人类在社会经济中自觉遵守和应用生态规律,通过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它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要求经济的发展要遵循3R原则。一是减量化原则,要求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或消费目的,进而到从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二是再使用原则,要求制造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反复使用。二是再循环原则,要求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而不是不可恢复的垃圾。

循环经济改变了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不是一味地向自然界索取资源,排放废物,而是主张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最终实现“最优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从而达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在发达国家已取得长足发展,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形势下,发展中国家在完成工业化的过程中,也非常有必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海南发展循环经济的特殊性。

1.海南发展循环经济的迫切性。

首先,海南生态系统相对封闭,自成体系。海南是典型的海岛型生态系统。一方面海南生态环境受大陆影响较小,由于海南孤悬海外,大陆的污染对海南不会产生很在影响;另一方面,海南陆地面积较小,生态链比较脆弱,如果海南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自我恢复的能力也比较差。所以由于海岛环境的特殊性,必须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海南发展循环经济尤其迫切。

其次,海南经济发展起步晚,工业基础薄弱,经济暂时比较落后,但也同时避免了大规模的污染。海南也要发展工业,并且现在处于快速发展的启动阶段,这就要求海南从更高的起点来发展工业,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来节约资源、防治污染,避免走改革开放后很多工业企业“先污染、后治理”老路。

2.海南发展循环经济的优势

首先,海南的生态环境居全国前列。生态省是海南的品牌,2003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全国除台湾以外的31个省份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了评价,结果显示,海南生态环境质量排名全国第一。2006年海口空气质量,在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中名列第三。海南全省水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状态,地下水呈一级良好状态,大部分地面水质符合国家二、三类标准,近海海域水质符合国家一类海水标准;大气环境优于国家一类标准。海南森林覆盖率超过50%,排名全国第一,预计2010年会达到60%。良好的生态环境使海南发展循环经济站在了比较高的起点。在环境未受到严重污染时,发展循环经济的成本是比较低的,可以说海南发展循经济起点很高,完全可以成为全国循环经济的试点省份与先行者。

其次,海南光热充足,自然资源丰富,拥有发展循环经济的先天优势。海南省有着丰富的水资源,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为海南的三大河,集水面积均超过3000平方公里,流域面积达1万多平方公里。海南生物资源十分丰富,素有“绿色宝库”之称,是我国最大的热带自然博物馆、最丰富的物种基因库。海南岛大小河流水能理论蕴藏量约100万千瓦,可供开发的约65万千瓦,年发电量约26亿度。地下水资源储量约75亿立方米,占总水资源的20%左右,其中理论可开发利用25.3亿立方米。目前尚未开发利用、潜力很大的能源资源还有海洋能、太阳能、生物能以及风能等绿色能源。

再次,海南的产业结构比较特殊,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比重较大。2006年,在全省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所占比重为32.71%,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24.4%;第二产业所占比重为27.35%,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38.8%,居三次产业贡献率首位;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为39.94%,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36.8%。就世界循环经济的发展现状而言,在第一产业即农业领域,循环经济是发展得最为成熟的,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对于海南这样的农业大省,发展

循环经济潜力巨大。

三、金融支持海南循环经济的策略

1.依靠政策性银行,对循环经济进行金融支持。对于社会效益明显,而经济效益并不明显的循环经济项目,应由政策性银行给予支持。三大政策性银行中,按照分工,由国家开发银行与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担当这一角色最为合适。作为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以往参与支持了海南省很多基建和环保设施建设,具有丰富的经验。国家开发银行可以根据海南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战略目标,制定相应的金融支持政策,对口支持具有明显社会效益与带动作用的项目,以促进海南循环经济的合理部局与发展。

另外,海南的农业占GDP比重可达三分之一,绿色农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潜力,并且在农业领域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最为成熟,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成功率较高。海南省已陆续建设了一批循环农业的示范基地,例如,海口市田头冷库和大棚蔬菜标准化示范基地、红旗镇沼气服务站、罗牛山六万头仔猪场沼气发电上网工程、红旗镇芬保养殖小区沼气综合利用工程、本立村沼气联户建池集中供气工程,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但还有待全面铺开及扩大规模。长期以来,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主要限于粮棉油储备贷款的供应和封闭运行管理,推动粮棉产业化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在新形势下,农业发展银行面临重新定位的问题,根据国际上政策性农业开发银行的职能,凡是与“三农”问题特别是与循环农业发展有联系的,都应纳入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应结合海南的新农村建设,为循环农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农村发展绿色农业,结合当地农业的特点,建立成熟的循环农业的模式。在海南发展农村沼气和循环经济已取得一定成效,农业发展银行应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其由单家独户建池向联户集中建池转变,向大中型沼气工程转变,把沼气建设与发展标准化养殖小区结合起来,与发展无公害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结合起来。

2.加强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的相互配合,提高商业银行支持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发展循环经济单纯依靠政策性银行是不现实的,政策性银行资金力量有限,起到的主要是带动作用,循环经济要取得长足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支持。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循环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社会效益,而不完全是经济效益,这就要求制定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的积极性。

在财政政策方面,对循环经济项目的贷款,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由财政资金给予贴息,降低企业的还款压力,或者由财政资金对其进行部分担保,以降低贷款的风险。税收政策方面,可以采用环保设备加速折旧,税前还贷等比较灵活的优惠措施。另外,政府应着手制定一系列条例、标准和优惠政策,鼓励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的环境责任;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节能降耗、污染排放的标准,使金融机构在落实相关政策时能够有的放矢。

在信贷政策方面,人民银行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和确保经营利润的同时,优先满足循环经济项目的融资需求。同时要与环保部门配合,将环保指标纳入信贷评价体系,要通过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对循环经济发展给予激励。优先支持缓解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环境污染状况、降低资源消耗的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高效生态农业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绿色消费等。制定严格的信贷政策,对不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项目贷款进行严格审批,对技术落后,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企业,限制或不予信贷支持。

3.进行金融创新,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循环经济项目要取得长足发展,从根本上看,还是需要利益驱动,将企业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就是一个外部效应内部化的过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从而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至少要有三个步骤,首先,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出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污量,即排污权。其次,政府选择一定的方式对排污权进行初始分配,如拍卖、定价出售、无偿分配等。最后,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允许这些权利进行买卖,排污者从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经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外部效应内部化的过程就完成了。一方面,如果企业在节能减排环节加大投入,减少排放量,可以将节省的排放量卖出,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内部化了;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排放量超过标准,只能向市场购买,污染成本内部化了。

可以看出,在海南建立排污权市场制度成本较低。首先,海南省是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在经济领域有较大的自,并且海南要建设生态省的目标已是中央和地方的共识,在此领域进行一系列的创新及试点更容易得到政策支持。其次,海南地理位置特殊,自成体系,环境容量的测算相对简单,不会产生省际之间的牵制与纠纷。这样,就为防止污染建立了长效的市场机制。

4.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需要公众的理解与支持,如要公众对循环经济缺乏了解,相应的措施将难以实行。首先,循环经济涉及资源的回收与利用,这更需要公众的配合。其次,发展循环经济必须进行绿色消费,需要公众的认同与参与。再次,在循环经济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公众的利益,需要公众的理解与支持。海南省历来对环境问题十分重视,并且民风淳朴,应加大循环经济的宣传力度,唤起民众的参与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