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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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建议

家务劳动建议范文1

文/大隐

草绳在农村的用途很广,犁田、挑担、打草包、搭瓜棚、围鸡圈鸭舍等都离不开绳子。如皋农村家家户户的生活和生产用绳都是人工双手搓出来的。过去,长寿之乡的很多农户在农闲时专事搓绳,然后把积攒的草绳卖给供销社,以补贴家用。我在长寿村发现,这里70岁以上的老人没有不会搓绳的。

搓绳的原料大多是稻草,工具就是一双手。用以搓绳的稻草一般要经过简单的处理后才能用。先将稻草扎成若干小把,洒上水,然后用木榔头把草捶软。捶草不可太用力,以免把草捶断,或者把草捶得太软,太软的稻草容易缠手也是不好搓的。通常的办法就是沿草把根处向梢处边捶边转动,手摸上去感到有柔性和舒服即可。经过这样处理的草被称为“熟草”。

搓绳的方法很简单,把稻草放在手心,通过双绞原理,两手一搓就成了绳子。但要把绳搓得结实和规整不是件容易的事。刚学搓绳的人,搓不了几米长,手心便疼痛难忍,再搓的话手上就要起血泡了。

把搓绳作为一种健身的手段是如皋长寿之乡百姓的生活心得。如皋农村的百岁老人差不多都有常年搓绳的经验。新姚乡5位百岁老人过去都以搓绳为业,他们看上去就很与众不同——面色红润、目光如炯,而且记忆力好,很少生病。

搓绳长寿的秘密在于通过搓磨手心的穴位刺激了全身的经络,同时两臂的规律性活动带动了肩、背、手腕的肌肉和骨骼的运动。

照中医经络学说,人体最重要的12条正经中,与手相关的有6条,手部与此相关的穴位有23个。如果加上经外奇穴等,手部的穴位可达90多个,按摩或按压这些穴位,几乎可以治疗全身疾病。

所以,现在如皋长寿村的老人都把搓绳作为一种健身手段。它动作简单,操作方便,效果明显,在坊间很受推崇。

来自长寿之乡的经验告诉我们,搓绳宜在早上10点和下午3点进行,因为这个时间胃部消化处于相对安静的状态,心血平和。搓绳以每次搓30-40分钟为宜,其间每隔5分钟转换一下姿势,走到窗前,轻甩两手,再抬眼远望,做腹式呼吸,这样有利于活络筋骨和身体气血流动,增强心肺功能,同时也有利于手心的休息。

如果每天搓绳一个小时,那么就能搓出大约10米长的绳来。如皋长寿村的老人也有不计时间而通过定长度来确定每日搓绳计划的。虽然现在草绳在农村的用途并不广泛,但长寿村搓绳的老人大有人在。这是他们用以强身健体、延年益寿的独特方法,值得我们关注和效仿。

毫无疑问,搓绳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同时刺激手上的所有经络和穴位,从而牵动全身的经络,有利于滋养五脏六腑。如果采取变通的方式同样可以达到目的。如皋长寿村的老人告诉我,可以用一根小木棍放在掌上模仿搓绳的动作来回搓;也可用铅球在手上转动作搓绳状;甚至可以十指并拢,两手心相对而搓。搓手的动作不受时间和环境的制约,灵活方便,随时随地随性,是适合老年人锻炼的好方法。

老年人的17种最佳运动方法(十一)——椅式瑜伽

文/大隐

椅式瑜伽就是借助椅子练习瑜伽的活动,它特别适合老年人锻炼韧带和肌肉。

传统瑜伽中的经典动作是双腿直立,然后俯身弯腰以手触地。而椅式瑜伽则需要将两把椅子面对面放好,在其中一把椅子上坐下,把腿平放在另外一把椅子上,然后用双手去够那把椅子的靠背。

家务劳动建议范文2

 

关键词: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外国婚姻家庭法 建议

一、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我国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度。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共同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巫待完善方面

    (一)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

    夫妻共同财产制起源于中世纪的日尔曼法。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家务劳动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只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承认其价值。家务劳动在离婚时经济帮助属道义范畴,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强制有效的法律保障。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家务劳动的地位是很有必要的。

    (二)对夫妻婚后所得财产范围的界定

    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属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由此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列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三)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而没有建立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并不完整。2001年新修订《婚姻法》由于缺乏因夫妻分居或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等情况的规定,使夫妻在上述情况下分割财产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为代价,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家庭稳定的宗。

    三、外国婚姻家庭法可以借鉴的规定

    德国家庭法第1356条将家务与就业放在同一层面上做出规定,总体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职业性及价值,从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姻关系解除后,从事或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这一职业的一方当事人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国法的上述规定给我们以下启示。其一,依据公平原则确立家务劳动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其二,我国婚姻法可借鉴德国家庭法,明确家务劳动是履行家庭生活费义务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其三,在离婚时,将婚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分别财产制下的补偿,与家务劳动的职业性价值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继续延伸区别。

四、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一)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设分别财产制:

    1、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己满一年以上的;

    2、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依法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

    3、夫妻一方一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

    4、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

    5、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他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

    (二)明确知识产权期待经济利益的归属

    法律应设立相应的机制补救,即规定离婚时暂不予分割,作为一种期待权留待今后实际取得经济利益时,再行分割。或者在离婚时,先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所得的价值按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配,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

家务劳动建议范文3

一、共同财产制双薪家庭家务

劳动补偿制度的建构

双薪家庭应做广义的理解,不仅指夫妻双方的收入都来自财政或企业的薪金家庭,也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的家庭自主生产或经营收入型家庭。因此欢薪是指家庭的财产性收入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而不论其收入是工资还是生产经营所得。

在共同财产制的双薪家庭中,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均有贡献,按照平等原则,对非财产性的家务劳动,夫妻应当各承担50%,或可称之为同等家务。在同等家务情形下,财产性收入贡献均等,家务承担均等,离婚财产分割均等,不需要适用家务补偿制亦可实现双方权益对等。因此,值得探讨的是家务承担不对等的情况下,该如何适用家务补偿制平衡双方权益。

(一)借鉴交通事故责任类型确立家务量认定标准

要实现家务补偿,必须对家务承担进行量化判断。家务量的认定标准有两种思路:一是分解量化的精确公平标准,二是粗略的相对公平标准。笔者认为第一种思路是不可行的。家务劳动是包含了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综合性劳动,如果采用分解量化方式,将多种复杂家务逐一分解,分别赋予工作量,必然导致计算上的繁杂性,不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长短,夫妻双方都不可能将精力放在每日家务劳动量的计算上,举证也无法实现。因此,立法应当选择第二种思路,即粗略的相对公平标准。可以借鉴交通事故责任类型,来确定家务量的认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一方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双方同等责任;法官对家务量的认定也可分为一方完全家务、主要家务、次要家务以及双方同等家务。在共同财产制双薪家庭模式下,同等家务无需家务补偿;一方完全家务即为承担家务100 %,相对方即为0;主次家务的比例可由司法解释确定为70%~80%与30%~20%,由法官依具体情形在此区间内自由裁量。对家务量进行认定应当以5年为一个周期,而非以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一个周期。以20年的婚期为例,法官应当做出4个判断,分别给出在每一个5年内,夫妻双方家务量承担的主次情况。因为,事实上可能是第一个5年夫为主要家务,后三个5年妻为主要家务;而如果以整个婚期为周期,法官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即这20年夫为主或妻为主。很显然,以5年为周期的判断比20年为周期的判断更符合劳务付出的实际,在具体计算补偿数额时会更为公平。选择5年而非3年或其他时长的理由是,在婚后第一个5年,绝大部分家庭子女生育己完成,包括照顾子女在内的各种家务己呈现,并且己经形成夫妻间较稳定的家务承担格局,在以后的各个5年中,即使发生工作变动等引发家务承担格局变化的因素,有5年时间也可以调整形成新的家务承担格局。

(二)家务承担情况证明可作为家务补偿请求权的证据

家庭的私密性导致婚姻家庭案件的取证尤为困难。家务补偿请求权能否实现,家务补偿制度能否真正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取决于该项权利的证据制度设计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在共有财产制家庭中,家务补偿请求权应当在离婚时提出。举证责任应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家务补偿请求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家务劳动事实的持续性、长期性,故不宜采用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可以选择书证。笔者建议做如下规定:请求权人应当提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务承担情况证明。由于家务劳动的隐秘性和长期性,家务承担情况证明不应由街道办等外在的组织,只能由家庭成员证明。在现有家庭成员结构下,由于家庭成员间的亲属关系也会使相互间的证人证言证明力大大降低。因此,夫妻自证是唯一可行之法。家务承担情况证明可以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5年签署一次,应注明在5年期间夫妻承担了完全家务、主次家务或同等家务,并由夫妻双方签署姓名和日期,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三)家务补偿金的计算依据可参照本地区年度服务业的平均工资

共同财产制家庭的家务补偿金在离婚时支付,其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成的,可以参照本地区年度服务业平均工资来计算。家务劳动是一种饱含情感和爱的劳动,以增进家庭成员温馨幸福感为目标,其所创造的价值很难用金钱来衡量。尽管如此,法律仍必须以显性化的金额唤起社会对家务劳动的正视和尊重,而家务补偿金的确定又必须结合社会实际,综合考虑其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比例,以及离婚时双方的承受能力。之所以建议以服务业平均工资为参照标准,是因为家务劳动本身符合服务业的性质,且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服务业年度平均工资比其他行业年度平均工资相对较低,便于大部分家庭承受,能使该制度具有广泛适用的可能性。

以一个婚期20年的共有财产制家庭为例,假设诉讼离婚时妻子向法院提供4张家务承担情况证明,证明第一个5年丈夫承担主要家务,后三个5年妻子承担主要家务。即说明夫妻双方在前10年家务量持平,后10年妻子为主要家务,丈夫为次要家务,若法官将主次比酌定为80%~20%,妻子扣除自己应承担的50%,比丈夫多承担30%,家务补偿金的计算即应为:本地区上年度服务业平均工资x30% x 10年。

二、共同财产制单薪家庭家务补偿制度的建构

单薪家庭是指由夫妻单方负责家庭财产性收入,另一方负责家务劳动的家庭模式,如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模式。在共同财产制单薪家庭中,一方取得的财产双方共有,离婚时均等分割,表面上看来,家务承担方因享有共有财产权己经得到补偿,双方利益是平衡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处在仰人鼻息、受人恩惠的境地。并且在这表面公平的背后,掩盖了财产价值和家务价值的特性区别。因为财产可能会耗尽,而家务劳动产生的价值则会持续保有甚至大幅增值。如以下两种情况:其一,离婚时可分割财产过分低于家务劳动价值的。假设一个家庭婚期20年,男主外,女主内。离婚时共有财产为2万元,儿子在妻子的一手抚育下已满18岁,品德良好,考入大学;丈夫身体健康;卧病在床10年的婆婆因妻子照料有加,病情基本好转,生活可以自理。如婚姻结束,妻子用20年辛劳换来的成果将继续由丈夫保有,而自己则只能拿着分割的一万元离开家庭。且不论儿子长成,丈夫康健,这一万元单就连婆婆10年的护理费也远远不够。此种情况如果不辅之以家务补偿制度,则导致结果严重不公平。其二,离婚时无共有财产但家务对预期收益有较大贡献。假设丈夫为科研工作者,但薪金拮据,妻子为支持丈夫放弃自己的职业发展,全心照料家庭,婚后10年终因无法忍受丈夫痴迷于科研完全不顾及家庭,妻子带着一双儿女离开。离婚时无共有财产可供分割,离婚一年后丈夫得科研大奖获得巨额奖金。此种情形下,显然丈夫巨额收益的取得有妻子的功劳,如果不能以家务补偿制来平衡,也将导致结果的严重不公平。

综上,在共同财产制单薪家庭中,仅依照家庭共有财产均等分割原则无法保证实质的公平。笔者建议,实行均等兼顾公正的原则。即离婚时,仍以家庭共有财产均等分割为基本原则,但如果依均等分割原则将会导致家务劳动承担方利益严重受损时,则可突破均等原则而采用公平原则分割财产。即可采用家务补偿制度来平衡双方权益。如前文所述,可先参照上年度本地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出家务补偿金数额,立法上可规定为:财产分割时,家务承担方可分得的一半共有财产之数额过分低于家务补偿金的,应适当提高其分割份额;离婚时无共有财产可供分割,家务付出对相对方预期收益有贡献的,家务承担方提出从对方预期收益中获得家务补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三、分别财产制家庭家务补偿制度的完善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家务补偿制度的立法空白,使家务补偿成为一项法定权利,意义深远。但该规定将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为分别财产制家庭,且没有对补偿的方式和标准作出规定,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也未作相关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适用范围过窄以及过于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广受垢病。

分别财产制下,夫妻财产各自独立,从公平角度论,双方对家务仍有均等分担的义务。如果不能形成同等家务格局,而形成一方完全家务或双方主次家务格局,则可适用前文所述在共同财产制双薪家庭模式下,家务补偿制度的证据及计算规则,此不赘述。但在家务补偿的请求时间和支付方式上应区别于共同财产制家庭,共同财产制家庭财产在婚期内双方共同共有,不可分割,故家务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但在分别财产制下,婚期内双方财产始终各自独立,这就使家务补偿请求权的随时提出和实现成为可能。夫妻双方可就家务补偿的请求和支付周期自行约定,如每年、每3年、每5年支付一次均可;夫妻双方对家务补偿未约定或约定不清导致争议的,不论是离婚时还是婚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当受理。

四、两代复合家庭家务补偿制度的建构

目前,有很多年轻夫妻在生育子女后要求年老父母帮忙带孩子,因此形成很多两代复合家庭。两代复合家庭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父母离开自己的住所地进入异地成年子女家庭,父母被称为老漂二是父母在本地帮子女照顾孙(外孙)子女。

老漂是指对孙(外孙)子女无法定义务,进入异地成年子女家庭承担包括照顾孙(外孙)子女在内的家务劳动持续达6个月以上的老九老漂家务补偿制度的权利主体是老人;义务主体是年轻的夫妻双方,也包括未婚但独居的成年子文老漂家务补偿金的起算时间应为老人进入成年子女家庭6个月后。这是因为目前绝大部分老漂进城始于孙(外孙)子女出生,在孩子出生后的6个月内,年轻夫妇角色的转变和适应确实需要老人的帮助,老人也有此情理上的义务,并且在这段时期内老人会因新生命的诞生精神较愉悦,精神权益受损较少。6个月的期间也可以检验老人是否能基本适应新家庭。

家务劳动建议范文4

当前,发达国家的人们体育健康意识普遍增强,特别注意加强体育锻炼。美国有64%的人,日本70%的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新加坡也有46%的人经常锻炼。在许多发达国家,下班后和周末期间,全家锻炼已成了新的时尚。

遗憾的是,据国家体育总局提供的资料,目前我国只有1/3的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对3256名上海居民的抽样调查显示,每年体育锻炼次数少于10次的居民高达53%,其中年龄在35~45岁之间的在职青壮年中,达到合理锻炼量的只有9%。看看你周围的同事和朋友,有多少人坚持体育锻炼呢?

对此有人问说:“我平时在家天天爬上爬下各种家务琐事不断,常常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出去运动,我想问做家务算不算是运动呢?”

单纯的劳动代替不了运动

家务劳动是生活的必需,常常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那么整天做家务是不是可以代替运动呢?答案是“不能”。因为家务劳动虽然也有益于健康,但只能算是单纯的劳动,代替不了运动。

运动锻炼和家务劳动的形式不同,相对于肌肉,运动是主动的、全面的,劳动是单一的、重复的且有时是无聊的。它们产生的结果也很不相同,运动对身体的影响是积极的,而劳动就不全是了,对身体有积极的一面,但也容易产生过劳情况。体育运动能够使身体产生一种肽效应,让人们产生愉悦感和参与感,产生积极的心态,以形成锻炼促进健康的良性循环。而家务劳动却是一种体力劳动,是强制性的、被动的、局部性的,不可能全面锻炼身体。单纯的家务劳动和运动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家务劳动不当反而危害健康

疾控中心专家认为,轻松适宜的家务劳动是有益于健康的,但如果在做家务劳动时觉得精神和体力不堪重负,则不利于身体健康,需要避免。

错误的劳动姿势会危害身体健康。例如,大多数人扫地、拖地时要么弯腰,要么单手握扫,其实这些都是错误的姿势,长时间会感到腰酸背痛;在做整理书籍、拿汤碗、拿水壶、重复抽出书本等家务时,人们通常都是一只手去拿,以四指及大拇指抓取,长此以往对手指、手腕的健康非常不利。

根据杠杆原理,弯腰会增加腰椎、背肌的负担,时间短会出现不适感,时间过长则容易造成长久的伤害。正确的扫地姿势是尽量利用长柄的扫把或者拖把,调整到与自己身高合适的高度,尽量让身体不必弯曲即可扫地,同时双手要拿扫把或拖把的长柄。此外,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用到大拇指的动作,一定要两只手一起做。

巧做家务也可健身

虽然单纯的家务无法和运动健身相比,但只要稍微动动脑筋,就能把做家务变成运动。倘若能把做家务和锻炼身体两者结合起来,就可一举两得。比如利用在厨房干家务的空当完成包括踮脚、弯腰、下蹲、转腰、转头、手臂伸展等运动。

另外做家务时保持愉悦的心情也很重要。带着坏情绪去做家务是在劳动,带着好心情做家务可以达到运动效果。一边做家务一边听听轻柔的音乐,或者是和家人、朋友聊聊天,都能起到调节心情的作用,有利于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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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健身小诀窍

踮脚洗碗或洗菜时,双腿稍用力,踮起脚尖,吸气,放下,呼气,整套动作做10次,可以拉伸小腿肌肉。

弯腰洗碗后,两脚分开与肩同宽,距水池边一大步距离,双手扶着水池边缓缓弯腰,可以拉伸腰背部肌肉。

下蹲将炊具放在橱柜的最下层,每次必须蹲下才能拿到。下蹲时两腿并拢,腰部以上部位用力挺直,这样可以锻炼腰部及大腿力量。

转腰洗碗或洗菜时顺便运动一下腰,不要把洗好的物品就近放在手旁,建议双脚原地不动,通过转腰将洗净的物品放在身后的位置。

家务劳动建议范文5

一、培智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课的意义

弱智儿童由于智力低下,以致心理活动缓慢,认知水平低下,他们有的精神萎靡、消极被动,有的有严重的运动障碍和语言障碍,还有的有不同程度的行为障碍。培智学校的劳动技能教育就要从弱智儿童的身体和智力、心理等特征出发,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训练,有效地补偿其智力和适应行为的缺陷,培养健康的个性品质,帮助他们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观念,使他们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二、培智学校劳动技能课的开展

国家教委(87)教初015号的附件——《全日制培智学校(班)教学计划(征求意见稿)》中规定1~9年级劳动技能课共达234课时,占总课时1400课时的16.7%,而七、八、九年级的劳技课时,每周达8课时,占每周28课时的28.6%。《全日制弱智学校劳动技能课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主要有: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简单的生产劳动(包括手工制作劳动)。从这些方面进行比较系统的劳动技术教育与训练,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劳动技能、劳动习惯和热爱劳动的优良品质。

三、建议在校内建立固定的劳动实践场所和校外劳动基地

开展劳动技能教育,不仅要有固定的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师,还要有一定的劳动实习场所、让学生定期参加劳动、服务,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四、在劳动教育中贯彻思想品德教育

弱智学生的生理、心理障碍的类型都不一样,在劳动培训的过程中教育学生认识劳动的意义,劳动对身体、智力发展的作用,劳动对人的一生的影响;教育学生在劳动中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鼓励;对学生劳动成果的评价要坚持鼓励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基础看发展、看提高,对每个学生的进步都给予鼓励。

五、鼓励让家长参与,争取社会配合

培智学校的劳动技能课仅仅靠学校每周几节课的教育培养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帮助家长积极参与,引导家长解决认知问题:孩子有残疾,心疼孩子;嫌孩子动作笨拙,太慢;怕孩子家务劳动时损害用具。教育家长,使家长认识到孩子参与生活自理劳动、家务劳动和简单的生产劳动,不仅能使孩子学会生活自理自立,而且有利于孩子智力、体力的发展,有利于矫正孩子生理、心理问题。

家务劳动建议范文6

许多家长都把孩子的学习成绩看得比道德和生活能力更重要,从而放弃或忽略了对孩子的道德和生活能力的关注和培养,他们往往处在这样一些潜意识的支配下,例如:

1.孩子做不好,弄得乱糟糟的还不如自己来;

2.孩子关心家人或家务耽误学习;

3.只要学习好,会不会劳动和关心他人都没关系。

……

生活指导主要是通过对孩子的生活能力、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的教育,帮助孩子形成基本的维持生活的能力,从而丰富和提高生活的内容和质量。在家庭中,孩子应体验更丰富、更有人情和亲情的生活,懂得生命的意义,懂得家庭在人成长中的价值――不仅是给予生命和维持生命的地方,更是支持、丰富人的精神,协调人的情感,解脱压力的地方。

学会关心,首先是要锻炼孩子的实际生活能力。生活能力主要包括:

自主安排和计划生活的能力:包括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生活作息时间、日常活动;计划和安排家庭日常活动、计划开支等等。

独立生活的基本能力:包括基本的生活处理、做饭菜、洗衣物、整理卫生、购物、乘车、待人接物、自我安全保护等。

关心家庭成员、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关心家人健康、承担家务劳动、参与家庭经济计划、决定家庭事务等。

忽视对孩子生活能力的培养是剥夺他们长远、广阔发展的机会,因为,独立生活是每个人最基本和必需的能力。生活能力及其升华出来的关心他人的品质和书本知识一样,是需要学习和严格要求的;但它又和书本知识的学习不一样,是需要体验和直接参与才能学会的。

为此,我们向家长建议:

第一,让孩子参与一些琐碎的家务。

有意识地给予孩子以参与家庭生活和劳动的机会有以下一些好处:有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培养劳动能力和劳动中的创造性;体验父母的辛劳,亲近父母;增添生活乐趣,调剂精神;培养家庭责任感。

第二,让孩子承担一些家庭责任。

让孩子分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参与家事讨论,参与家庭经济管理等。孩子和成人一样,都希望能够从工作中去体现自我的重要性,他们会从各种学习以外的劳动和工作中,发现自我价值。不论是琐碎的家庭事务,还是成年人认为无足轻重的工作,如果能给孩子参与的机会,将会使他们的性格更完美成熟,生活更快乐,也更富创造性。

第三,父母是生活指导最好的教师。

现在,许多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但是,孩子们关心他人的态度和能力却大不一样,这主要是家长引导和教育的差异造成的。一些很勤奋和疼爱孩子的父母却养成了孩子的懒惰、依赖性强,缺乏责任心,不体谅、不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的坏毛病,甚至由于生活能力差会影响孩子将来的生活,使生活无序。许多研究表明:在成长期间就参与家务劳动,生活能力得到一定锻炼的孩子,在长大成人后,各方面的表现都相当成功。在职业方面,大多数获得较好的成绩;在生活上,对家庭、婚姻及人际关系方面,都有较好的表现,而且生活也较愉快。而那些青少年时期在家庭内外都未承担任何劳动和责任的人,却比较易出现心理及精神上不健全的问题,在工作和事业方面的表现也较差,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易出现某些不良行为。

第四,要了解孩子是否学会了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