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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规章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搞好护城河的整治,切实加强护城河的规划、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山水园林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护城河的整治要坚持“整体规划、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分步实施”思路。要通过一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安全河,确保河道过水能力满足城市规划排涝标准;通过二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清水河,实现护城河清水长流;通过三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景观河,成为市区的风景线。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护城河的规划、整治、保护与管理。
第二章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护城河规划管理,护城河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临河界线的规划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护城河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的利用,应先经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护城河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护城河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同意后,再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市水利主管部门。
第五条城区护城河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未经环保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建设部门不得发放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金融部门不得进行贷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杜绝产生新的污染源,严禁开工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水环境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对污染总量超标、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坚决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所有新上项目必须配套治污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老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依法取缔城区“十五小”等严重污染企业;通过调整、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降低水耗和水污染物排放量,实现达标排放。
第六条加大城区第三产业和生活污水治理力度。污水集中处理厂建成以前,积极推广采用小区联片治理的方式治理生活、医疗废水。重点对房地产开发小区、学校、医院和餐饮、娱乐服务业实施区域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居民小区由社区组织逐步实施区域治理。护城河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市水利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护城河河岸上的生活垃圾由市环卫处负责收集和运输。从幸福路口至紫林商厦河段垃圾实行实时定点运输,原市教育局至供电公司河段垃圾实行鸣笛上门收集。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麻价78号文件规定向环卫部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开发建设、修建桥梁、道路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和拆除护城河环卫设施、场所,确需改变现状的必须经建设(环境卫生)和环保部门核准。
第九条护城河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非经相关部门同意,护城河的故道、旧堤等,不得填堵、占用;原有工程设施,不得拆毁。
第十条护城河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剧毒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禁止损毁护城河堤岸及通信照明等附属设施;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十一条护城河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市水利、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许可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摆摊设点、开发建设旅游娱乐项目及设施;
(二)设置广告宣传栏;
(三)封闭护城河,用于其他开发。
第十二条护城河管理范围内的绿化林木、草地,由市水利主管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破坏。
第三章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将护城河作为水污染治理的重点,严防直接向护城河排放超标废水。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2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关闭;对可能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等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对护城河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必须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执法权限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护城河沿线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护城河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规划、水利、国土、环保、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护城河的整治与管理工作。对责任单位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到位、服务不到位的对其作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管规章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城乡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开办集贸市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管理、交易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管理机构,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包括早夜市。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负责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市场管理应坚持维护秩序、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原则。从事商品交易活动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商务、公安、消防、税务、发改、城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规划、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办、方便生活的原则,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条凡开办市场、从事市场服务管理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八条市场经营管理机构是市场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其中,给排水设施要完善、环卫设施要齐全,公厕、垃圾站建设要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要求;烧腊、熟食制品销售摊档应当配备必要的防蝇、防尘设施,鼓励设立封闭式摊位;
(二)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工作。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摊位秩序、计划生育等制度,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入场时,必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及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在市场内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指导和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督促食品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从事牲畜、禽类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牲畜、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牲畜、禽类进入市场;
(六)严格按照市场布局,做到划行归市,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经营者必须保持摊位、经营设施整洁,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确保市场摆卖秩序井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七)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书,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计量器具使用及送检、租赁费、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服务承诺等方面作出约定。
(八)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协助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卫生、农牧、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十)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经营者开展守法经营、文明经商活动;
(十二)在市场内设立公平计量器具、宣传栏、公告栏、监督投诉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食品市场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确定专人负责计量器具管理及送检工作、调解处理纠纷,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良好服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凡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商品经营具体责任人。商品经营者应当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经营;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或由市场统一张贴亮照。农民出售自产的农产品除外。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活禽畜,生鲜猪、牛、羊、狗、鱼肉,蔬菜、烧腊、熟食制品等应当进入市场交易,并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乡镇街道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乱设乱摆摊点、乱停乱放车辆、乱搭乱建货棚和乱堆乱倒垃圾杂物。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停止销售、立即召回。未停止销售或拒不召回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事项。食品进销货台帐等档案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五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七)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过期、失效商品;
(九)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十)、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核准市场开办经营者及市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准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对市场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市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六查六看”内容开展巡查监管;
(三)对集贸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据守法经营情况设A、B、C、D四类,对不同信用类别的市场,分别采取不同的检查频度和监管措施;
(四)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五)按照相关信息公布制度规定及时公布监督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县(区)工商部门与基层工商所签订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整治乱停乱放车辆、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影响安全等行为。消防机构对市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实行明码标价以及执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市场计量工作进行监管,对“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内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六)农牧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的检测,对市场牲畜、禽类及其产品、水产品上市的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措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对生猪屠宰场的监督管理;
(八)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市场周围流动摊档的监督管理;
(九)环保部门依法对市场内经营户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抽油烟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音及空气、水污染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环卫部门负责对市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依法纳税情况;
(十二)市场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市场建设规划,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监督市场经营者履行监管服务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城管规章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
(3)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三条对于业务人员购入的货物,保管人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名称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于实物与货单内容不符的,办理入库手续要如实反映。
第四条对于货物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处理。
第三章仓库货物的出库
第五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人员。
第四章仓库货物的保管
第六条仓库保管员要及时登记各类货物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七条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当月各种货物予以汇总,并编制报表上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八条保管人员对库存货物要每月月末盘点对帐。发现盈余、短少、残损,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九条做好仓库与运输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货物供应、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货物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提出建议。
第十条根据各种货物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保证仓库货物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货物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十一条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货物,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和货物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库管人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检查”,确保财产货物的完整。如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仓库保管纪律、规定,仓库保管纪律内容规定:
(1)严禁在仓库内吸烟。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3)严禁涂改账目。
(4)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5)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6)严禁在仓库内闲谈、谈笑、打闹。
(7)严禁随意动用仓库消防器材。
(8)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城管规章制度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管机制为保障,进一步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杜绝医疗废物违法排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医疗机构实现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组织、指导、要求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要定期对从事分类、收集、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事态处理等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规范化收集、安全处置。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要稳定拥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种档案、台账、保留原始数据;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季(年)报。
(三)提高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通过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医疗废物的综合管理工作要向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深入,做到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实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达到100%目标。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建立市级相关部门联席管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理顺环保、卫生、发改、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医疗废物全生命周期的职能和协调关系,提升城市医疗废物全过程的监管和协调能力。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二)建立医疗废物流向监督管理体系,有效协调医疗废物产生、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衔接,建立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城管局配合。
确保医疗废物产生和分类环节,充分考虑城市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和要求,采取源头合理分类管理和减量化措施,有效避免医疗废物收集不全面、因分类不规范不合理引发的处置过程的安全隐患和二次污染等问题
市卫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充分考虑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制定废物源头分类管理与减量化方案,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受处置设施技术局限而不能完全消纳的医疗废物处置问题。
市城管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
(四)充分考虑辖区内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医疗废物处置问题,提出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解决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配合。
(五)充分考虑如何应对大型疫病的爆发、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出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应急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
(六)充分考虑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提出可行的公众参与计划
市环保局负责。
(七)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明确医疗废物产生、包装、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特别关注目前比较薄弱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能力建设、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二次污染(含二次残渣)的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处置运行效果评估要求等。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八)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查医疗废物流失、非法回收利用及违规处置等行为,确保城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安全管理和处置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建立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项目引进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指导、监督和协调医疗废物示范项目工作的开展,根据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大纲制订详细的工作目标,并将工作任务进行详细分解,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督察责任制。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涉及单位要根据各自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承担的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医疗废物从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安全处置全生命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我市医疗废物得以安全处置。
(三)加大力度,强化管理。
负有对医疗废物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台账,按照国家规定长期保存;对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城管规章制度范文5
一、工作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8月13日-18日):各部门对照《关于印发<在全省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集中查处工程建设违纪违法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从严处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通知》,组织全面自查。2014年5月报送的违纪违法及投诉材料未结案的案件及未办理的完成的投诉,要尽快予以办理,不能尽快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对5月以来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插手工程项目建设的线索、行为、案件加快办理速度,事实核准的要及时移交纪律监察部门,将相应的防止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插手工程项目建设政策法规、意见办法、规章制度汇总后形成《自查情况报告》,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后汇总,统一报县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落实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负责对所管辖部门及人员召开专题督查会议,将所属部门《自查情况报告》汇总后一并报市局落实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阶段(8月19日-25日):县局组织局相关职能股室、单位依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报告》,对各部门违纪违法及投诉的处理情况、政策法规、意见办法、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被查单位。
(三)整改阶段(8月26日-9月15日):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县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落实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局相关职能股室、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9月15日前,各部门形成专项书面报告,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后汇总至县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落实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内容
(一)查工作台账。主要检查前期报送及新增的违法违纪及投诉情况是否处理到位,是否建立台账。
(二)查制度原件。主要检查各部门汇报材料中涉及的各类政策法规、意见办法、规章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三)查整改成效。主要检查现有的机制制度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已见成效。
三、检查对象
局属各职能股室(站)、房管局、城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县城乡规划建设系统落实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建管股、城建股、村建股、规划股、质(安)监站、燃气办、招标办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招标办),招标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切实承担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整改任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自查阶段,深入一线,及时掌握真实情况;在检查阶段,积极配合,提供第一手资料,推动整改任务落实。
(二)确定牵头单位。县城建局负责对房管、城管等部门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进行牵头,并做到“三同步”,即整改方案同步、整改时限同步、工作要求同步。
城管规章制度范文6
宣城城市管理社会化能够在短期内取得较好成效得益于三点经验。
首先,创新思路、合力推进是前提。城市管理社会化的探索与实践,是城市管理部门创造性地把“执法权”与“管理权”相剥离的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实质是主动对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合理的瘦身”,是变全能型的政府管理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和谐共治,它不仅符合城市管理的内在规律,也符合当前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形势需要。其中,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引进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由企业开展劝导协管,城管局配合执法办案,同时积极发挥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法院驻城管局执行联络室作用,有效形成了“社会管理、城管执法”的城市管理部门联动机制,确保了城市管理社会化的顺利推进。
其次,领导重视,高位协调是关键。宣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站在总揽全局、勇担责任、主动服务的战略高度,对宣城市城管执法局的创新探索给予高度重视,并从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经费、装备和干部配备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支持,主动解决城市管理社会化过程中财政专项经费和一线执法人员待遇等实际困难;加大高位协调力度,及时研究出台《关于推行市容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意见》;针对城市管理社会化
转贴于
初期出现的问题和社会杂音,市委市政府态度鲜明,坚定不移地支持走社会化管理之路,为社会化城市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内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