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车船税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车船税政策范文1
广西省车牌能在广东省买保险,但是异地购买会有些限制。
1、一方面,异地车险理赔时也需要到外地办理,这是因为目前很多保险公司竞争激烈,就算是全国联保也未必能很好地展开业务联系,这就造成车主在报案理赔时的困难。
2、另一方面是车船税缴纳问题。根据车船税政策,车船税是由保险公司代征的,车主在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但是按照车船税属地征收的原则,即时车主为爱车投保异地车险,外地的保险公司是无法代征车船税的,车主必须要自行回本地缴纳车船税,这就很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支出,而且车主不得不奔波劳碌。此外,国家是严令禁止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所以,车主应该慎重考虑异地车险对自己的影响。
(来源:文章屋网 )
车船税政策范文2
二、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存在的问题(一)违规代收代缴车船税。实际工作中,各地方税务局向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车船税手续费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区为了吸引税源,手续费结算标准远高于5%的水平。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保险经营机构利用地方政府的引税政策,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跨区域解缴车船税,并通过中介机构的银行账户收取税务局返还的高额车船税手续费,以此作为业务费用的补充。此问题具有一定的行业普遍性,有些地区税务局返还车船税手续费的比例超过50%,这部分资金投入市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存在税收执法及监管处罚风险,且容易诱发公司收入的账外循环。2017年,河南等地保监局已将代收代缴车船税列入车险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限制接受交强险新业务、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从重处罚。(二)税款解缴岗位的监督缺位。从笔者对部分财产保险经营机构的调研结果来看,目前,地市级财产保险公司一般设置有纳税专用银行账户,并配备专岗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文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因此,各级财会机构人员兼岗应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但财产保险公司对代收代缴车船税领域涉及的会计监督缺少重视较为常见,个别经营机构甚至存在税款解缴人员编制财务入账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情况,容易滋生个人舞弊行为。如某市级分公司税务岗员工,两年内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纳税凭证,贪污车船税资金近500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车船税手续费催收管理不力。一是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工作缺乏组织、协调。由于各地方税务局结算车船税手续费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加上地市级分公司层面缺乏统一组织、协调,基层保险经营机构普遍存在数量不等的应收车船税手续费,部分地区应收车船税手续费时间长、金额大,已经形成坏账无法收回,导致公司整体利益漏损。如某市级分公司应收2014年以前的车船税手续费300万元,由于长期清收不力,目前已形成坏账损失。二是对应收款项的催收入账情况缺乏监控措施。多数财产保险公司仅将实际收到的资金确认为收入,对尚未清收部分不在账内体现,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也不能真实反映经营机构的整体收入情况,还可能引发收入的账外循环。如某省分公司应收2015至2016年度车船税手续费2000 万元,截至目前,既未清收到位也未确认为收入。
(四)代收代缴成本列支随意性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保险经营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但保险经营机构对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必要的预算管理,存在随意列支、过高比例列支该项费用的情况。一是以超高标准支出车船税手续费,个别地区甚至达到80%。二是支付费用的对象与代收代缴车船税无关,存在变通费用的情况。
(五)成本支出的核算规则不统一目前,财产保险行业关于支出车船税手续费没有统一的核算规则。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全部记入业务管理费用,最终在主营业务成本里面反映;而另一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即在非主营业务成本中反映,不影响交强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还有少数公司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借方发生额反映。上述较为混乱的核算规则,不仅使得财务报表中“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与实际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车船税手续费资金不匹配,也会抬高综合费用率,从而影响交强险业务经营数据的准确度。
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车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恶化。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存在的“高费用”、“高手续费”等问题不仅影响保险产品的运行效率,也严重扰乱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特别是2016年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以来,财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更加依赖费用投放,市场乱象频繁不断,甚至以免除或部分返还车船税作为扩大保险销售业务的手段。为了解决车船税资金来源问题,部分保险经营机构便通过异地解缴车船税的方式获得高额的手续费返还。(二)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颁布以来,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财产保险行业全面承办代收代缴车船税服务。由于代收代缴工作开展时间不久且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因此,保险经营机构普遍认为,征税只是税务机关的事,与自身保险业务关系不大,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方面关注较少,缺少必要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三)税保缺乏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目前,保险行业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协同效应并未充分发挥。由于保险经营机构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效果不理想。保险行业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缺少足够的话语权。此外,双方缺乏较为成熟的信息共享平台。目前,税务、交警、交通、保险机构等部门之间尚未实现涉税信息共享,车船税管理系统的录入信息尚不能及时比对。
四、加强车船税收缴管理的建议(一)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合规意识。一是强化内外部监督检查。财产保险公司应将车船税手续费管理作为内控稽核工作的重点,定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检查;税务部门需定期开展代收代缴工作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二是完善关键岗位监督机制。保险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不兼容岗位相互牵制和分离原则设置兼岗,针对税款解缴及手续费清收人员落实定期轮岗及交叉复核制度。三是增强合规意识。财产保险行业应督导系统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法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发挥规范市场秩序的带头作用,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
车船税政策范文3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学习十七大精神后,感触颇深。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从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出发,科学地总结了过去5年的工作和党的以来的基本经验,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在新世纪坚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奋斗目标等重大问题,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奋勇前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2012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也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迈出的一大步,所得税法内容多,操作难度大,为尽快掌握税法内容,一是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二是在每天点名后和大家一起学习,通过十七大精神和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搞好工作打下良好的政治业务基础。同时为使全局税务人员学习贯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县局领导的安排下,购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人手一册供大家学习,为检验学习效果,5月26日下午组织了全县各分局及局机关35人参加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知识竞赛,经过两小时的竞赛,稽查局以总分274.2分荣获团体第一名,县局机关、岳坊分局分获二、三名;岳坊分局葛绍邦荣获94.5分荣获个人第一名,征管分局刘玉、局机关张秀芹分获二、三名。
二、大力宣传税法,提高社会纳税意识
为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税收工作阻力,化解纳税人的误解和抵触,税政股结合实际工作,坚持不懈地大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针对今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发展、民生”这一税法宣传主题,我股大力宣传诚信纳税的重要性、必要性,在税法宣传月活动中,一是认真编印税法宣传材料发宣传材料。二是亲自向纳税人发放税法宣传资料,接受纳税人税收政策咨询。三是印制《车船税政策问答》、《省地税系统三项服务措施100条》、《省地税系统促进全民创业措施100条》等宣传手册发给纳税人。四是更新设在体委的税法宣传栏的资料。五是经与县第二中学鉴定协议,在二中设立税法宣传基地,并赠送近二百本书籍和资料,税政股的同志在二中举办了税收政策知识讲座;七是今年1月1日车船税委托保险公司代征,元月2日对保险公司进行车船税及其委托代征业务培训。
四、强力推进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
为贯彻执行该《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75号)通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蒙政办[2006]55号),地税部门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实行“办证征收”与“查实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2012年共征收房地产税收万元,其中营业税万元,企业所得税万元,土地增值税万元城建税及附加万元;二手房转让征收税款(费)万元,其中营业税万元,城建税万元,教育费附加万元,个人所得万元,印花税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万元,土地增值税万元,水利基金8万元。
车船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
对车辆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各项税收的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优化服务,实行“一车一证,一车一票”,严把政策,使货物运输税收取得新突破,2012年上半入库税款万元,其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印花税。
六、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地税部门的重要职责,在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努力拓展政策空间,用足用活各项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严格操作程序,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下岗职工、残疾人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在生活上比较困难,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们采取送法上门的办法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纳税人知道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与工商、劳动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全县下岗职工人数、及下岗职工从事再就业的人员的分布、从业情况、地址,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及分布等,同时根据这些情况,我们到经营户中,对他们情况进行了解,宣传相关政策,告知他们可以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在审批程序上,严格按照纳税人提出申请,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税政股进行复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批。2012年上半年共办理下岗职工再就业104户,月税款11817元,残疾人12户,月减免税款572元,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减免税款3户,月减免税款276元。同时审批企业财产损失60多万元。
八、认真做好税收调研,为上级领导作好参谋
税收调研是做好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手段,特别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地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必然遇到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税政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大局,以为地税工作的中心服务为目的,根据市局、县局的要求,深入地进行税收调研工作。一是开展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情况调查并写出《关于建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与实践》就建安、房地产企业所得征管进行探讨;二是针对现行税收政策对民办学校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写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税收政策的思考》等调查报告。
2012年税政股主要工作思路是:
一、搞好税法宣传和税收政策的咨询工作,为征纳双方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举办企业办税人员培训班,(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应用软件),配合征管股搞好法制员的培训工作。
三、搞好税收调研和税源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政策依据。
四、按规定认真做好下岗职工、残疾人等税收减免的审核和调查工作。
五、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及基金费的征收指导工作,按领导的指示做好“一票多费”工作。
六、搞好现代化分局建设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车船税政策范文4
在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方面,税政科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企业办税人员会议,讲解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新企业所得税在申报表,讲解新营业税条例的政策变化,讲解新企业所得税汇算软件的操作使用,我们税政科的职责就是要使各项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得到落实,2012年这项工作我们认认真真地去做了,我们尽到了我们的职责。
二,做好2010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
三,加强地方各税管理,促进税收收入
2012年,在各税种管理方面,针对各税种涉及行业特点 具体制定措施,强化管理。
1, 流转税方面,
进一步规范建筑、房地产行业的日常管理。一是进一步健全跟踪台帐制度,将所有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纳入台帐管理,对工程完税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进一步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土地审批、城建规划等基础信息,掌握工作主动权。三是建立工程项目巡查责任制,及时将新开工项目纳入台帐管理。
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备案制度,将建筑、房地产行业项目纳入“电子动态管理图”实行监控管理,随时掌握项目进展和纳税情况。
努力将教育劳务单位纳入税收管理,2012年共教育劳务单位共办证 户,补税13万多元。
在资源税征收管理中,继续推行“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综合治理”的综合治税模式,形成了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2,所得税管理方面,
2012年,我局全年已在 户纳税企业中成功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电子申报。
我局根据《新乡市地税局、新乡市国税局关于加强长亏、低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的规定,结合卫辉实际情况,经过认真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卫辉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着重强调了税务稽查对企业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上的发言权,稽查毕竟在调查取证,审核处理,案卷管理上有一套比较正规的操作程序,并且执行的很规范,又能置身事外,能起到很好的公平监督作用,在我们已经形成的方案中,对低于预警值的企业,规定必须经过评估和稽查两道程序,相关结论吻合后才审批按帐征收。
更多关于2012年地税局税政科工作总结的文章 >>公安局派出所2012年工作总结及2011年工作打算范文
2012年审计局审计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镇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总结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总结
扶贫办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返回 单位工作总结 栏目列表】
3,财产行为税方面,
主要是联合国税、土地、建设、房管等部门互通信息,形成全市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综合治税格局。二是针对车船税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公安、地税、保险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出了“政府协调、保险代扣、交警查验”的车船税征管模式。三是在房产税征收方面,通过与房管、建设等部门加强合作,及时掌握房屋登记、租赁的各种信息,切实把握纳税人的变更情况。四是按照“全面清理、分工合作、规范管理”的原则,政府先后出台了《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清理整治的通知》、《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卫辉市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集中清理整治和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规犯核定征收范围,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促进印花税税收收入。
加强两税比对工作,通过调取国税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入库情况,和地税征收城建税附加进行详细比对,查找城建税征收漏洞,加强城建税的征收和管理。
四,做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服务工作
1, 税政科2012年通过对基层各个税收执法岗位的认真梳理和归纳,我们将每个基层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进行了总和,一方面在征管系统中的执法流程上配置到位,另方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一般人员与所长签,所长与局长签。责任到人,职责到岗、具体到每一项工作,使每一个税收执法人员都熟悉自己在什么岗位,具体负责那些工作,熟悉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防止出现税收执法程序错误。
2,税政科2012年通过召开税收执法工作会议的形式,对税收执法责任制规定的主要税收业务的执法流程及性详细讲解,并对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错误进行讲评,通过介绍经验的形式达到共同提高,另外通过短信平台,对税收征管各个时期容易出现的税收执法责任制问题对基层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提醒服务,如针对过节集中请销假,对具体税种纳税期限的调整,对节假日纳税期限顺延等。通过提醒服务,大大减少了税收执法差错。
五,做好2012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
六, 积极开张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012年卫辉市地税局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的,对列入方案内的工作项目逐项进行落实,做好各种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档案资料的规范准备工作。
根据河南省地税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有关四项配套制度的有关规定及上级局对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税政科认真进行了落实,一,认真组织学习了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有关四项配套制度的有关文件,并在10月中旬进行学习情况考试。
2012年,我局被新乡市地税局提名为行政复议先进单位。
2012年 我局已顺利通过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验收。
总结以上工作, 2012年,税政科将在新乡市局和卫辉市局的领导下,继续做好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各税种征收管理的监管工作,认真做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督导工作,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更多关于2012年地税局税政科工作总结的文章 >>公安局派出所2012年工作总结及2011年工作打算范文
2012年审计局审计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镇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总结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总结
车船税政策范文5
[关键词] 黑龙江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基本状况;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 F252.1 [文献标识码] A
现代物流业一般是指以现代运输业为重点,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制造业和商业为基础,集系统化、信息化、仓储现代化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我国现代物流业被视作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黑龙江省依据全省建设“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发展战略,结合交通经济区域和产业布局特点,以及重要商品物流流向及与周边国家、省区市相互关系等因素,积极加快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本文从财税政策视角,探讨黑龙江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财税政策的缺陷及其建议,旨在为指导工作实践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黑龙江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本状况
(一)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战略部署,2012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了总体布局,并将其列入“十大工程”项目中。目前黑龙江省重点打造哈大齐物流发展区、哈牡绥物流发展区、东部城市群物流发展区和沿边物流发展带的“三区一带”的物流区域,构建以哈尔滨为中心,服务全省、辐射全国、联通国际的物流通道体系;按照“经济区”建设和“十大工程”实施的要求,合理确定物流园区的数量、性质、规模和建设内容,重点规划建设17个综合物流园区;依托主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商贸市场和综合交通枢纽,重点为机械制造、石油石化、粮食、农资、农产品及加工、医药、连锁商业、对外贸易等产业服务,规划建设一批专业物流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2015年4月黑龙江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和2015年黑龙江省物流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完善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用地政策,积极培育规模化物流企业,鼓励物流业对外开放和“走出去”,加快多式联运设施和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加强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管理等要求,为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现代物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黑龙江省将现代物流业作为重点产业发展,强化其基础设施建设。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固定资产投资为例,2014年投资额达到732.99亿元,同比增长34.55%,占黑龙江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7.46%,同比增长56.78%。
2005年以来,黑龙江省运输线路建设除铁路和内河航运建设较为缓慢以外,总体发展态势良好,尤其是公路建设发展较为迅速。如2005年公路里程、定期航班航线里程由6.71万公里和11.66万公里,增至2014年的16.25万公里和39.86万公里,分别增长8.54倍和1.42倍。黑龙江省运输线路里程情况如表1所示:
2014年黑龙江省公路建设完成投资130亿元,建成二级以上公路956公里、农村公路2089公里。此外,建三江至黑瞎子岛、密山至兴凯湖等高速和木兰松花江公路大桥等项目开工建设。目前,已基本形成涵盖全省、周边相连接的公路网络体系,为现代物流业全面发展奠定了交通运输的基础。
(三)现代物流业的社会经济状况
1.物流业的产值状况。黑龙江省近年来经济稳定增长,其GDP由2005年的5513.70亿元增至2014年的15039.38亿元,增长172.76%;第三产业的增加值由2005年的1857.42亿元增至2014年的6923.94亿元,增长272.77%;物流业的增加值由2005年的331.55亿元增至2014年的662.95亿元,增长99.95%;物流业的增加值占GDP、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例逐步呈现下降的态势,即由2005年的6.01%和17.85%降至2014年的4.41%和9.57%,降低1.60和8.28个百分点,说明黑龙江省物流业发展较为缓慢。2005-2014年黑龙江省地区生产总值和物流业增加值等情况如表2所示: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2.物流业的货运状况。物流业产值增加与货运量增加密切相关,黑龙江省货运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2005-2014年全省货运总量总体发展缓慢,如由2005年的64612万吨增至2014年65195万吨,最高为2007年73122万吨,年均64683万吨,其中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货运量年均分别为15904、44160、1149、7.3和3462万吨。黑龙江省2005-2014年货运量变化趋势如图1所示:
黑龙江省2005-2014年货运量变化趋势图
3.物流业的就业状况。物流企业是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行业发展最活跃的因素。至2013年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有3877个,其中内资企业占99.75%(在内资企业中私营企业占比41.61%),港澳台投资企业占0.15%,外商投资企业占0.10%,说明引进外资存在薄弱环节,应加大对外招商引资、建立跨国物流企业的力度,促进物流一体化的发展;同时充分利用私营企业的优势,运用优惠政策引导私营物流企业的发展,活跃物流业市场,推动物流业快速发展。
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对吸纳就业的效果明显,本文以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为例说明物流业对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至2014年底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吸纳就业人员27.75万人,占其就业人员总数(450.88万人)6.15%;国有单位吸纳就业人员25.09万人,占其业人员总数(277.10万人)9.05%;城镇集体单位吸纳就业人员0.20万人,占其就业人员总数(147.27万人)0.14%;城镇其他单位吸纳就业人员2.46万人,占其就业人员总数(159.06万人)1.55%。
二、黑龙江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财政资金投入。运输线路、港口和物流园区等大型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建设对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仅靠市场运行难以完成,因而加大政府财政投资是必要的,黑龙江省各级财政部门将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据统计,全省2010-2014年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已高达3164.60亿元,其中包括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投入。
2.专项资金支持。2011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补助、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三种方式,主要是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业企业,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3.引导民间投资。黑龙江省制定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规定其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并建立了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等。2014年以来,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全省统一的PPP项目库,在271个项目中包括交通设施领域29个,投资462.70亿元。
(二)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自2014年1月起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物流业所涉及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这些税种的政策对物流业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
1.增值税减免优惠。如对跨境服务的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国际运输服务、辅助物流服务等,适用免税管理办法;小规模物流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物流企业新购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或者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等。
2.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实施“免三减三”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购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现代物流技术装备,准予抵免所得税,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土地使用税优惠。如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末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自2004年10月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黑龙江省的公共交通车船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和非机动船舶,免予征收船舶吨税。
(三)现代物流业财税政策的缺陷
1.现代物流业财政政策的缺陷
(1)财政投入总量不足。从黑龙江省物流业的财政政策实施上看,对物流业发展虽给予一定的支持,但与其他省市相比其投入仍显不足。以2011-2013年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例,上海市对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分别为10.48%、9.01%、8.84%,而黑龙江省对应的数值分别为7.66%、5.36%、4.76%,分别低2.82、3.65、4.08个百分点,且其投资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2)财政支出结构失衡。黑龙江省对物流业的财政支出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而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先进物流技术与装备的研发与推广、物流人才培养等投入较少。如2014年和2015年用于推进铁路建设530亿元,国省干道和农村公路建设270亿元,民航基础设施建设30亿元,城市基础交通设施235亿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引导对俄跨境物流业务等。
(3)专项资金范围有限。黑龙江省尚未设立专门针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只是在其它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中涉及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来源较窄,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而缺少中央和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增加了省级财政部门的负担;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有限,资金主要用于推进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的实施,导致产业内部多数物流企业发展较为缓慢,无法形成物流产业链。
2.现代物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缺陷
(1)税收政策导向不明。从国家和黑龙江省层面上看,现行针对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涉及甚少,既没有体现整体扶持的优惠内容,也没有反映结构调整的政策取向,尚未建立起导向性清晰的支持性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由于支持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不明确,税务主管部门无法制定并实施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各项具体措施,物流企业难以真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在客观上制约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2)税收优惠范围较窄。通过梳理现行与现代物流业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除“营改增”涉及较少的优惠政策外,其他税种主要侧重于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缺乏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先进物流技术与装备的研发等方面的优惠。有些税种甚至没有任何关于现代物流业的规定,如房产税虽与仓储业关系密切,但房产税的优惠规定并未提到任何有关仓储业的特殊优惠规定等。
(3)税收优惠效果不佳。以“营改增”为例,营改增实施前后货代和仓储等物流辅助服务的物流企业税负基本持平;而陆路和水路等交通运输业的物流企业,由营业税的3%改为增值税的11%,税率上调幅度达266.67%。实际调查显示,现代物流业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行业平均利润率仅为3%左右,如此高的税收负担率必将大幅度地缩减企业的营业利润,从长远眼光看不利于现代物流行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三、完善黑龙江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增加财政投入总量。财政直接投入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增加其数量对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增加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继续加大对现代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保证交通运输网络的发展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大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投入,解决物流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从供应链的层面提升物流的效率,使物流真正做到畅通无阻;支持先进物流业技术创新和应用,通过政府支持吸引物流企业积极创新和应用先进物流技术,提高物流业效率和竞争力;增加专业人才教育培训投入,可拨付专项经费支持重点高校建立多层次的物流专业学历教育,支持物流专业学科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素质。
2.调整财政投入比例。财政投入比例失衡易导致现代物流业发展所需各项要素发展的失调,进而影响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均衡财政投入主要包括:调整现代物流业各要素之间的投入比例,因为交通基础设施、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先进物流业技术和物流业专业人才等是支撑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应衡量各方面的需求,合理进行投入;调整现代物流业要素内部投入比例,主要是在基础设施投入方面应增加内河航道建设,与铁路、公路运输相比,内河航运具有成本相对低廉、节能环保、占用土地资源少等优势,且黑龙江省江河纵横交错,建议在今后一定的时期内进一步加大对内河航道建设的投入,提高内河航道通行能力。
3.丰富财政支持方式。多种多样的财政支持方式,能从不同方面调动物流业各方面利益的积极性,从而更好的发挥财政支持效果。其完善财政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建立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建立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专款专用、优先发展等方式推动产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实现产业经济的稳定增长;发挥财政奖励杠杆效应,在对物流业发展清晰规划的基础上预先设定财政奖励标准与条件,对达到政府规定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以引导物流企业节能减排、应用先进技术、投资基础设施等;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政策,以有限的财政投入带动数倍的民间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而推动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建设等。
(二)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强化税收导向作用。为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税制内容应明确对其进行扶持,从根本上解决物流企业所面临的一系列税收困境,给予适度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解决物流企业高投资、低利润率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物流业投资及经营风险,从而促进物流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如何完善物流企业的税制体系,应重点考虑税收优惠对物流企业科技创新应有的导向作用,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多样化,有效降低物流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本,最大限度地提升物流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同时发挥税收优惠对第三方物流、绿色物流和物流园区的目标导向作用,从而促进物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拓宽税收优惠范围。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应增加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先进物流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物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可通过对科技研发费用准予企业税前列支,在技术转让时减免征收相关税费等方式激励物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通过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期限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推动物流园区的建设等等;对一些与物流企业息息相关的税种,应明确给予优惠,如上述的与仓储业密切相关的房产税,应给予税收上的减免等。
3.改善税收优惠效果。对“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明显增加的情况,应设立过渡期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实现税负的相对均衡;对招商引资的物流企业,且在自由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及新城开发区设立的现代物流企业,投资规模大于(或等于)500万美元的,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的优惠待遇等;对物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给予国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劳务的外国人员5年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为扶持新兴的物流企业的生存与成长,可给予其5-10年不等的税收优惠年限;在其他方面也可采用税收减免、延长优惠年限等方式,从而实现现代物流业的专业化和现代化,进而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1]辜胜阻,方浪,李睿.我国物流产业升级的对策思考[J].经济纵横,2014(3):1-7
[2]李红侠.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取向[J].税务研究,2013(6):18-21
车船税政策范文6
关键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低碳经济 税收
鄱阳湖是国际重要湿地,湖区生物资源丰富多样,生态功能全面。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税收体现国家意志,利用税收政策推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废水、废气排放情况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包括南昌、景德镇、鹰潭三市以及九江、新余、抚州、宜春、上饶、吉安市的部分县(市、区)。根据江西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江西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季报, 2011年第1季度9个设区市中工业废水排放量排放情况为:南昌、九江、鹰潭和吉安市实测企业和排放口所监测项目达标率均为100%,其余5个设区市部分企业排口存在超标现象;废气排放量排放情况为:南昌、景德镇、九江和新余市实测企业和排放设备所监测项目达标率均为100%,其余5个设区市均有部分企业排口存在超标现象。
2011年度第一季度数据表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节能减排取得了一定成效,总体上看,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工业废水、废气排放量减少了,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仍要加大力度。
二、开征新税种,改革现行税收种类
(一)开征环保税
我国目前的治污资金主要是通过征收排污费的形式来筹集,将排污费改税收有利于低碳经济和环保社会的发展。具体措施可将已经实行的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保税。具体设计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在税率的选择上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存在一定的税率差异。
(二)增开碳税
由于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之一,能源系统又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因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重点集中在能源系统二氧化碳排放的削减上。合理地设计碳税制度,根据城乡的差异将全国分成几个不同的地区,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排放标准,防止一刀切现象。选择以碳含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进行从量定额税率形式,合理设计碳税的税率水平,以便征管和降低征纳成本。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开征税率水平低的碳税,再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提高税率。
(三)改革车船税制度
车船税是作为燃料的互补品来发挥环境保护的调控作用。为了增强对汽车尾气和噪音的消减作用,可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或者征收污染附加税,采取车船税差异化政策。对于车辆等交通工具的征税税率的确定,综合考虑所有与车船等交通工具有关的税种以及收费来进行。
(四)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将一些尚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如土地、海洋、森林、地热等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适当提高现行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于国家需要重点保护或限制开采的能源资源,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调整计税依据,由现在的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
(五)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针对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扩大生态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加大消费税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将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不可循环利用、回收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体系。从环境评价和能源效能的角度,将目前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高碳排放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设计差别税率,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能耗和碳排放的程度分别确定税率,并适当扩大级差。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摩托车税率。
(六)完善增值税
在现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显著且因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政策。考虑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等规定。
(七)减免所得税
扩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法,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八)开征进出口税
对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的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或环境附加税,对消耗本国大量自然资源但对输入国的环境污染极轻或无污染的初级产品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鼓励类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限制类出口产品适当降低退税率,甚至取消退税。
三、完善税收政策,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
(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通过减免税、税前扣除、优惠税率、优惠退税、弥补亏损、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提取以及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促进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低碳排放等方面的治污设备,允许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循环利用资源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符合一定低碳技术标准的节能产业予以减免税;对从事低碳技术推广、信息传播的相关宣传机构、咨询机构、研发机构和科研院校予以营业税减免;对环保节能企业实行再投资退税、扩大扣除范围、延期纳税等多种所得税优惠形式。
(二)制定惩罚性税收政策
惩罚性税收是对高能耗、高排放和高污染项目征收重税,以达到抑制此类项目发展的目的,最终解决高碳发展模式造成的资源耗费和环境问题。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制订产品能耗标准,对超过能耗标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资源消耗量大、易导致环境污染、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提高部分高污染产品的消费税税率,鼓励低碳排放消费品的生产,减少居民对高能耗产品的消费;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行业的投资项目规定较高的税率;对高碳模式生产的进口原料不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享受税额抵扣政策。
(三)扩大税收政策调控范围
税收政策调控范围包含低碳技术的投资、研发、设备制造、检测认证、设备利用等各个环节。对研究开发低碳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和推广费用按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节能科研、节能示范工程、重大引进科研项目和推广项目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使用或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目的技术、工艺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制定用太阳能、地热能、水电、风电和可再生生物回收能源替代用油、煤、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降低产品的能源密集度和远高于世界领先水平的产品单位能耗率的生产技术给以税收政策支持。
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重要政策手段,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低碳经济中无疑有着特殊的功能。通过开征新税种、改革现行税收种类、完善税收政策等措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激励人们多做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的事,减少有损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行为。政府通过税收,用市场的力量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改变人们传统的资源能源消费和生产模式,自由地选择低廉而且适合自己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在潜移默化中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最终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①傅春,周迪.建立鄱阳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财税政策研究.《生态经济》,2010(1)
②江西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季报,江西省环境检测中心站jxepb.省略/Column.shtml?p5=548,2011(1)
③毛荐其等. 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理论、实践及启示.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2)
④何平均. 国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启示.经济与管理,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