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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的经济政策范文1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分析中国古代经济史近三年各地高考题,以下特点清晰可见:①题型以选择题为主;②小农经济、土地兼并、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等概念一直是考查的重点,而重中之重,非小农经济、重农抑商莫属;③试题以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呈现,注重运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等史学方法考查对概念进行理解和运用。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自然经济 小农经济 自耕农经济
产生 原始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
消亡 后开始解体,但至今仍有些地方的农业经济带有一定的自然经济性质 到1956年,随着的完成,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完全消失。但的实行,使小农经济一定程度上又有所恢复,但已不等同于古代的小农经济
内涵 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自己生产自己消费 家庭经营,经营规模狭小 拥有耕种土地所有权的小农经济
对立面 商品经济 机械化生产 租佃经济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重农抑商 海禁
不
同
点 时间 最早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整个封建社会 实施于明清时期
目的 征收赋税和巩固统治,压制商业发展,实质是维护封建经济的基础 防范人民的反抗和外来殖民势力的侵犯,维护封建体制
内容 对国内市场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采取重征商税、限制商业活动和歧视商人的政策 严格限制国人出海贸易和外商来华贸易
影响 有利于古代农业的发展,但后期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曾起到一定的民族自卫作用,但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导致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
相同点 ①为了维护封建统治;②由自然经济所决定;③有限制和压制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④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影响了中国向近代社会的转型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表三 多维视角看小农经济
形成原因 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推广,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特点 ①分散性: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②封闭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③落后性:农民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精耕细作,相对简单的生产工具,长期不变的生产技术和容易满足的社会心理状态;④脆弱性:规模小、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差
发展
因素 有利 ①生产力: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普及,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提高;②生产关系: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一定的生产自,能支配部分劳动产品,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③自身发展动力:小农经济规模小,促使农民努力提高耕作技术,尽可能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促进农业向精耕细作方向发展;④政策:封建政府为保证财源,大都采取重农政策
不利 ①分散性、脆弱性、封闭性、落后性;②封建剥削严重(沉重的徭役和赋税);③土地兼并;④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动荡;⑤自然灾害
地位 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影响 积极 在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积极作用是主要的,提高了农民积极性
消极 在封建社会后期,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成长,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并长期延续
表四 重农抑商政策
含义 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
原因 ①根本原因: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②直接原因:商业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危及封建统治;③其他因素: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物价
目的 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②政治文化方面:安定人心,加强对农民控制;③根本目的:维护封建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即自然经济),巩固封建统治
主要表现 ①统治者反复强调农业为本,商业为末,形成轻视商人的主流价值取向;②在土地问题上,采取抑制兼并政策,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稳固农业生产基础;③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④多方面限制工商业活动,如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发展;⑤通过征收重税、国家垄断经营等方式打击商人
影响 积极 ①经济: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②政治: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巩固封建制度,维护国家统一
消极 ①妨碍工商业发展,强化自然经济,使之迟迟难以瓦解,违背历史发展潮流;②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③造成中国社会的落后
三、在突破思维定式中深化概念
例3 (2012年全国大纲卷第13题)唐太宗说:“工商杂色之流……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在此唐太宗强调的是( )
A.防止 B.维持社会等级
C.重义轻利 D.重农抑商
【解析】答案为B。唐太宗不但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而且杜绝了他们入仕的途径,强调工商业者不能与官员“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可见目的是维持社会等级。材料体现了统治者对工商业者的歧视,但没有反映对农业的重视,排除D。
例4 (2013年全国大纲卷第16题)明初的户役制度,将户籍分为若干类别,其中主要是民户,还有军户、匠户、灶户(煮盐户)等几十类,并严格禁止更换户别。这一措施有利于( )
A.缓和土地兼并 B.促成社会分化
C.强化社会控制 D.发展商品经济
【解析】材料说明户籍在古代是身份职业的象征,政府严禁更改户别,以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减少人口流动的可能性,答案为C。A与材料无关,严格的户籍制度并不利于社会的分化,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排除B、D。
【名师点津】重农抑商政策推行的目的是维护小农经济,确保赋税的征收,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从而巩固封建统治,例3答案却是“维持社会等级”。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是重农抑商政策的表现,但例4并没有从经济方面考查户籍制度对农业、工商业发展的影响,而是从“强化社会控制”这一政治角度着眼。这些别出新意的试题大大深化了概念的内涵。
面对高考试题的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一些同学往往难以克服思维定式,对概念的理解固化、僵化,从而影响了考试成绩。怎么办?提高材料处理能力是关键。分析材料,要做好两点:
1. 抓住材料主旨
试题所提供的史料,并非所有文字都是有用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起铺成、解释作用的,真正起关键作用的,往往是某个词或句子。抓住主旨可以从材料出处(或说话者的立场、对象)、关键词、转折词(或语气词)、高频率词等入手。
例5 (2014年天津卷第12题改编题)(宋)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材料表明( )
A.宋太宗重视商业,适当减免商税
B.宋代商业不断发展,商业地位重要
C.宋代依然对工商业者征收重税
D.抑商政策不利于商业的发展
【解析】“当从宽简”“参酌裁减”“不得收其算”,这些含义相近的信息(可以看成高频率词)一再出现,答案为A。其他各选项材料均没有体现。
汉初的经济政策范文2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竞争规制/国家宏观调
在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出现以前,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早已有之。但是,将“公正原则应用于政治经济学……(并成为)相互关系条例”且“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经济法”,(注:转引自[法]阿勒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页。)按照大多数经济法学者的共识,则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典型代表是美国和德国经济法的兴起。(注: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所以,本文从19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经济发展趋势入手,力图把握经济法的基本性格,希冀对西方国家经济职能的转变在经济法制上给予新诠释,最终期盼对我国经济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启示。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形成:市场机制的缺陷与国家职能的补位
——市场竞争规制(法)与国家宏观调控(法)并行
经济法产生并形成部门法有其深厚的社会经济根源。18世纪至19世纪末,是西方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理论盛行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指出,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各个人在追求私利的无形之中却促进了社会整体利益的扩大。所以,对社会经济愈少干预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需要为市场提供最必要的经济服务。19世纪后半期,西方主要国家相继完成产业革命,推动了经济的高度发展与生产的社会化进程,加剧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与生产日益社会化的矛盾,引发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各产业部门的经济组织纷纷结合成立卡特尔、托拉斯及康采恩等垄断组织,谋求垄断利润,背离价值规律,社会经济自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失灵,越来越需要另外一种机制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理论应运而生,并立即被西方各国奉为宝典,“有形之手”即国家调节作为弥补“无形之手”即市场调节之缺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便呼之欲出。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调节地位之确立,标志着现代国家职能的演变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发达。(注: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40页。)国家调节在不同国家及不同阶段其表现形式大不相同,概括来说有两种基本形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调节表现为反独占与规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调节在二战前主要为加强宏观调控,一定程度上抵制自由竞争甚至是扶持和鼓励垄断倾向。因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之需而制定的法律,既不是单纯的私法,又不属单纯的公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根本价值的公私兼融的新型法律规范,20世纪20年代以来,人们称之为经济法。在美国,这种维持市场自由竞争体制,保护个人契约与经营自由的反垄断的市场竞争规制法遂应时而生;而在德国和日本,也同时出现了强调国家权力扶持垄断以对经济进行统制之特性的国家经济统制法。由此可见,因国家调节的方式不同,导致经济法一经产生便具有两种互相对立的基本性格;并且这一对基本性格在不同国家以及不同的历史阶段上有消有长,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同一时期两类经济法律并行不悖,充分体现了国家经济政策与法制发展的适时性。
美国自19世纪60年代出现垄断伊始,至90年代情况已相当严重,如美孚操纵了全美石油生产、美国制糖公司控制了全美90~95%的制糖业。美国是奉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最典型的西方国家之一,垄断和限制竞争现象引起人们普遍忧虑和不满,要求国家出面干预,国家也意识到直接介入私人经济领域的必要性。1890年国会通过《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贸易与商业的法律》(简称《谢尔曼法》),1914年又颁布《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谢尔曼法》的必要补充。这些法律确认: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显示出限制垄断、保障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各种经济主体之全体的实质契约与经营自由的性格。在1929年经济危机之前,美国的经济法制几乎仅限于反垄断和限制竞争。1929~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国家经济调节有所变化,国家开始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并应用财政、计划等多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综合和经常的调节。(注: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进入20世纪70年代,西方世界爆发了“滞胀危机”,经济停滞、失业和通货膨胀在美国等国家同时并发,人们对凯恩斯主义产生质疑,古典自由经济理论又以新的面目卷土重来。1981年,里根政府着手在全美推行经济复兴计划,在政策和立法上放松国家对企业的约束;此前撒切尔夫人1979年主政英国,全面放弃凯恩斯主义,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从而掀起80年代世界性的经济自由化、民营化以及解除管制的潮流,自由竞争或反垄断法制的重要性再度为美国等大多数国家所确认。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由于现代高科技尤其是电子计算机和其他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快,也大大加剧了各国和各大公司之间的竞争。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西方在新的世纪之交掀起了全球企业兼并的热潮,尤以美国为盛。在当前的兼并热潮中,美国同其他国家一样,在经济法制上表现为一方面维持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兼并;一方面促使本国企业进行跨国兼并,另一方面又防止外国企业可能对本国带来不利的兼并。(注:参见李琮:《当前全球企业兼并热潮评析》,《求是》2000年第2期。)
以德、日为典型的国家在总体上实施的是国家为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而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并在特定的产业扶植卡特尔形成国家垄断资本的经济法制。与美国的消极国家调节不同,德、日等国“并不需要有限制竞争等行为的事先存在,国家或以整体经济发展所需,或以振兴产业等‘公益’促进为理由,就得以积极地、主动地介入私人的经济活动,限制其竞争或营业之自由,进行经济统制及管制”。(注:参见黄铭杰:《经济法基本性格论》,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1997年12月)。)与美国相似,德、日两国的经济统制法亦在不同的阶段呈现不同的性格:(1)19世纪末至一战后,德国和日本作为后起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要求重新瓜分世界市场,“在战前要积极备战,战争期间要调整经济布置和发展生产支持战争,战后要重建、恢复经济,因而政府大量干预经济”,(注:(注: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于是颁布了诸如德国的《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和日本的《有关战时工业原料出口取缔事宜》、《对敌交易禁止令》、《军需工业动员令》等尤其是统制经济以及扶助卡特尔之类的初级经济法,有些学者将之称为“战时经济法”,(注: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日本学者称这一时期为“准经济法时代”。(注:参见[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3~84页。)(2)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以后。德国和日本在经济危机期间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扶持卡特尔的建立,促成国有垄断公司建立,以统制经济。经济危机以后,与英、美国家干预经济的减弱趋势相反,德、日两国进一步强化国家经济功能,积极扶助卡特尔。总之,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在“危机对策法”和“战时经济法”之间徘徊,并因德、日发动二战最终再次滑进“战时经济法”的老路。(3)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这是经济法从(德、日)立法中逐渐剔除非经济性因素,立法体系趋于完备的阶段。”(注: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战后的联邦德国和日本按照美国的意旨制定了反垄断、限制竞争法,但后来两国对待这类法律的态度发生了分野:德国1957年通过《反限制竞争法》,并于1973年、1976年、1980年对该法做了修订,进一步加强对垄断的限制,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自由,德国经济法的主体性格自此嬗变为市场竞争自由,其经济法的体系也是以《反限制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的。日本于1952年独立后不久,就立即着手制定垄断禁止法的适用除外,1953年进一步缓和对垄断的禁止,最后发展到促进垄断,保障国家对社会经济越来越全面的介入与调控。(4)进入20世纪90年代,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兼并热潮的冲击,德国和日本的经济法制发展趋势以及现时经济法制的基本性格,都与美国有类似或趋同,兹不赘述。
综上所述,现代经济法制体系在英美国家主要表现为维持市场自由竞争、保障实质的契约与经营自由;在德、日等国则主要表现为限制民间经济的经营与竞争自由,扶持特定的垄断。而且,这两种基本性格之间有时互补互辅,有时则是对立的此消彼长。尤其是二战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逐步发展以及世界经济自由化的日趋加强,这两种性格的经济法制也呈出现出和谐统一的变化。
二、经济法的发展与成熟的内在要求:经济法功能发挥的双向模式
——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政府失败”
汉初的经济政策范文3
两位相似的帝王却将王朝的命运引入了截然不同的方向,隋的短命与唐的“治”。这其中的原因当然十分复杂,所谓的“大索貌阅”索走了隋朝也并不是意在将历史问题简单化,而是揭示其中的一种重要的因素。
隋朝实行了卓有成效的经济政策。《资治通鉴·卷一百七十六》载开皇五年(585年):“时民间多妄称老、小以免赋役,山东承北齐之弊政,户口租调,奸伪尤多。隋主命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里正、党长远配;大功以下,皆令析籍,以防容隐。”《隋书》亦有:“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成果是使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人成为国家编民,包括男丁四十四万三千人。随后文帝又在高颎的建议下通过在各州县推行输籍法巩固了这一成果,“自是奸无所容矣”。
《资治通鉴·卷一百八十一》载大业四年(608年):“民部侍郎裴蕴以民间版籍,脱漏户口及诈注老小尚多,奏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又许民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这次大索依然卓有成效,国家编户新增加了六十四万一千五百人,其中包括男丁二十四万三千人。为此,裴蕴在朝廷上受到了炀帝的赞赏并升官。两次大索貌阅,使隋朝的编户齐民增加了近两百二十八万三千人(实际增加的数字当小于此,因为有脱籍的情况,两次可能存在部分人口重复计算)。
相比之下,唐朝头两位君主在全国推广的经济政策则可以说是非常失败。高祖年代,户数不足两百万。太宗末期,仍在三百万以下,不到隋在大业五年(609年)户数的三分之一。这并不表示实际人口的大量死亡,而是唐代没能像隋朝那样通过“大索貌阅”及其配套的“输籍法”有效地登记人口。据蒲立本估计,全国约有三分之二应纳税的人逃避了课税而未受惩罚。
大量漏籍势必会使国家财政蒙受巨大损失,但正如俗谚所说:“塞翁失马,焉知非福?”相比于在国家控制大多数人口的情况下,国家只能征课三分之一人口势必会大大减少百姓的不满。而普遍不满,特别是由被征调远徙去从事力役和兵役而产生的不满往往是各地民变的先声。如果各位还记得陈胜、吴广的话——他们就是在前往服兵役的路上揭竿而起。在秦朝和隋朝,国家控制户口的手段都非常有效。这也导致了他们相似的二世而亡的命运。这并不仅仅是我们现代人的感受,生活在隋朝的人同样会不由自主地联想到秦朝。例如出身显赫却因反隋不成而郁郁不得志的李密,就曾写过一首五言诗。诗中,他将隋比作秦,将自己视作樊哙、萧何(当然他认为自己的出身更高贵)这类秦朝的能人。现将这首诗附在下面,作为结束全文的句点:
金凤荡初节,玉露凋晚林。此夕穷途士,空轸郁陶心。
眺听良多感,慷慨独沾襟。沾襟何所为?怅然怀古意。
汉初的经济政策范文4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 美元走强 欧元日元量化宽松政策 资本流出
一、有关人民币汇率变动的三个阶段分析
(一)第一阶段--2014年1月初至6月初
自05年中国汇率制度改革以来,人民币兑美元市场汇率不停地升值,汇率的弹性有了明显的加强,从2008年的 1美元兑8.10元左右人民币升值到2013年的兑6.07元人民币,升值率为34%。到2014年1月份更是升至1美元兑6.05元人民币的历史新高。由于人民币的连续升值,增强了投资者对人民币的升值预期,致使海外热钱大量流入中国,国家的外汇储备大幅增长。于是全世界最负盛名的巴克莱、野村证券、瑞信、汇丰、摩根大通、高盛和瑞银等投资银行,根据以往经验和对人民币汇率变化的数据分析,对2014年的人民币汇率的走势做了大胆预测。他们一致认为2014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会一如既往地上升,甚至有“破六”的可能。但出人意料的是,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在14年1月中旬到达6.05后,就随即反转向下。5个月的人民币持续下跌,使得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在2014年6月初跌破6.17。不仅如此,就连人民币有效汇率也出现贬值。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有效汇率指数,从14年1月至4月,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已经由121.2跌至115.16。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首先,中国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期,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宏观经济指标的下行,令投资者开始担忧中国经济加速下滑的可能,预期可能会给自己的投资带来风险,这导致了投资者放弃人民币,在外汇市场上为了保值买入美元,从而压低了人民币兑美元汇率。
其次,美国摆脱经济低迷困境,经济率先回暖,美联储决定放弃QE(量化宽松),并且美国缩减购债规模又导致国际资金回流美国。2013年美国经济领先全世界率先回暖,美国经济的复苏诱使人们大批地购买美元来投资美国市场,引起美元大量回流,导致美元升值,相应的人民币遭遇到贬值。
最后,欧洲经济低迷,受全球经济疲软和欧洲债务危机影响,欧洲经济增长速度减缓。为应对较高的失业率和经济的负增长,欧洲选择通过增发钞票的方法来拉动经济增长。面对欧元贬值和新兴国家不稳定的问题,全世界投资者必将都想买强势美元保值而致使美元升值,间接造成人民币对美元贬值。
(二)第二阶段--2014年6月至11月底
在经过5个月的下跌之后,人民币似乎恢复了魔力,进入6月后,受经济、尤其是外贸影响,人民币即期汇率重归升值通道,逐步收复失地。由1美元兑6.26左右人民币上升至1美元兑6.14左右人民币。
究其原因,首先,六月以来央行实施了一系列微刺激经济政策,包括定向降准,还有后来的降低基准利率。刺激投资活力,导致GDP季度增速在下半年的反弹,从而增强市场信心。其次,由于央行推出一系列出口激励的微刺激经济政策和欧美经济逐渐回暖,导致了国外市场需求得到提升,促使了中国出口的迅速增长。最后,据监测全球资金流向的EPFR最新统计,7月24日至30日流入中国H股、红筹股和沪深两市的资金,由前一周的净流入1.4亿美元劲升至21亿美元。国际资金进一步涌入中国不仅导致下半年热钱管控的压力增大,而且更进一步的资金流动也将推动人民币汇率进一步走强。
然而到了9月份,升值的拉动力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升值预期和顺差的支持。金融账户余额已经由2014年第一季度的938亿美元顺差转变为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156亿和91亿美元的逆差。而14年九至十二月,中国银行代客结售汇差额持续为负,表明居民与企业在净买入美元。换言之,参与者从9月起,已经由之前的升值预期逆转为贬值预期。那如何解释市场决定应该是人民币的贬值然而升值呢,答案只有中国央行的干预,央行通过提高中间价来支撑人民币的上升。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2014年6月至8月,人民币兑美元市场汇率的升值,是中国出口顺差,国外需求增加(经济回暖的结果)和市场升值预期的结果。那么2014年9月至11月,人民币兑美元市场汇率的继续升值,则是央行进行逆市干预的结果,尽管私人部门预期人民币贬值从而在做空人民币,但央行依然在力推人民币升值。
(三)第三阶段--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2月下旬
这次人民币兑美元市场即期汇率再次出现下跌,人民币兑美元市场汇率由12月份的6.14左右再次下跌至15年1月份的6.26左右。15年2月继续大幅下跌,更是跌至1美元兑6.269元人民币,短短两个多月,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跌去了2.2%,汇率跌至28个月最低点。
这一次的行情似乎是市场驱动而不是央行推动的。原因在于,首先,美国经济复苏态势强劲,特别是当前美国就业市场与房地产市场两大关键指标均有明显向好迹象,使得美国本轮经济复苏的基础更加稳健。就业市场的恢复带动劳动者收入增加,进而推高消费,而消费支出增加也进一步拉动经济增长和劳动力市场复苏。另外,预期美国今年开启加息措施,使得美元需求加大。美元走强,势必会使得人民币走弱。再有,在发达国家中,欧元区与日本都致力于对抗通缩,相继推出了大规模的量化宽松政策,欧元和日元的走低,使得该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增加,投资者认为中国为确保贸易顺差,不惜损失购买力,来使得人民币贬值,即市场贬值预期声音大。
二、未来走势预测
有人认为,由于中国经济放缓,同时出口受到美元汇率飙升的冲击,在政府出台宽松政策之际,人民币贬值将对经济有所助益。我认为在全球需求疲软之下,以贬值抵御危机难以如愿以偿,尽管会刺激出口、抑制进口,但得不偿失,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服务业的利益。
人民币大幅贬值会削弱市场对人民币的信心,进而产生更大量的资金外逃压力。因此,政府当务之急是短期内稳定人民币贬值预期。维持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稳中有升,这是因为,一旦人民币升值预期逆转为贬值预期,那么在美联储加息预期的大背景下,短期资本可能持续大举流出中国,从而损害中国的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稳定。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央行会在2014年下半年的一段时期内进行逆市干预,支撑人民币升值。另外,政府依然保留着一定程度的资本管制,因此可能会通过加强资本流动管理来应对短期资本突然大规模流出。在推进汇率市场化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持续贬值的人民币不符合国家利益,理论上降息的人民币存在贬值的压力,但中国目前“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不会让这种情况出现,央行将会力保汇率不出现贬值人民币总体上仍会保持坚挺。而将近4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也确保央行有能力维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区间波动。
三、关于汇率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政府应减少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充分利用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完善汇率的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运用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实现汇率升贬结合,使得双向波动成为可能。另外,国际游资进出我国的金融市场,以寻求投机机会,客观上破坏了我国的外汇市场与金融秩序。所以要提高金融监管能力,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缓解因汇率波动而给国内带来的金融风险及经济危机的可能性。
第二,加快转变经济转型。我国实行的以高投入、高污染、高能耗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以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使得我国经济增长过分依赖出口。因此应加快经济发展战略转型,弱化出口鼓励政策,优化出口结构,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立合理的资源配置机制,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培育企业尤其是出口导向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加快企业创新的政策支持与创新模式的构建;加快学习型企业的组织创新,确市企业竞争力的组织保障;加快企业文化创新,获取企业管理效率提升的不竭动力,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培育企业品牌,提高企业投资管理能力与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第三,最关键的还是要尽快扩大内需。内需扩大的速度越快,从而人民币波动对我国的影响就越小。首先必须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千方百计增加农民的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快铁路,公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更进一步完善城乡保障体系,积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要拓展消费领域,改善消费环境,鼓励消费贷款,清理各种抑制消费的政策。
参考文献
[1]张明.人民币汇率的困境与突破[N].中国金融,2015-02-11
[2]中研网.下半年人民币汇率或出现小幅升值[N].中研网,2014-06-18
[3]张明.人民币汇率的困境与突破[N].中国金融,2015-02-11
汉初的经济政策范文5
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或称经济稳定增长法,是综合运用各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由于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需要通过蕴含于其中的计划以及外在于其上的计划加以连接和协调,因而经济稳定增长法通常被认为是计划法的一个部门法。
一般说来,正确认识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保障物价的基本稳定和经济的适度增长,以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是保持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对此,各国殆无异议。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经济稳定增长法才得以应运而生。
经济稳定增长法作为计划法的重要部门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等几个部门法,而计划法则包括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宏观经济协调法、产业结构法和经济稳定增长法等,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新经济法理论”的一般观点,也是对中外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实然与应然方面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由于计划法是更高层次的宏观调控法,因而在经济稳定与增长法中体现着法律化的财政、税收、金融与计划手段的协调和综合运用[1].
经济稳定增长法一般包括如下方面的规定: (1)规定把通过法律的调整来达到总体经济的平衡和实现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作为立法宗旨,它们同时也是各项经济政策的总方针,是该法的最核心条款。 (2)规定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稳定经济发展的重大目标和措施,由此涉及到各类相关计划的衔接以及各种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 (3)规定发生大的经济波动或经济衰退时应采取的对策和治理措施,即含有危机对策法或不景气对策法的规范,由此还涉及到经济波动状态的确定等问题。 (4)规定关于经济储备制度方面的内容,包括重要物资、资金等方面的储备比重、负责机构,工作程序等。 (5)规定法律的执行机构及其职责。(6)规定相关立体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的稳定增长是至为重要的。为了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加强宏观调控,尤其是加强经济稳定增长法的法律调整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德国的立法及法律实践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故下面拟对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予以简略介绍和述评,以期加深人们对经济稳定增长法的认识,从而推动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
二、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立法背景
一战以后,作为新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艾哈德在原联邦德国力倡并创建了独具特色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发展,这是人所共知的。但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作,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便是为了巩固和保障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作而制定的一个基本法律。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及与之相应的经济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48—1958年,是经济恢复和“社会市场经济休制”建立时期; (2)1959——1973年,是实现充分就业,加强宏观调控时期; (3)1974年至今,是结构调整时期。在上述第一阶段,立法侧重子·保护竞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恢复和重建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较为重要的有 1957年联邦议院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和《反对限制竞争法》。在第二阶段,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滞胀等问题,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大大加强了。1961年联邦议院颁布了《对外贸易法》和《信贷法》,1967年又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同时还进行了大量的社会立法。这一时期的立法重点是以《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即所谓的国民经济的“总体调节”,而《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是与其他相关的法律的调整分不开的。即它是以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前提条件的,其调整必须在上述其他法律共同调整的大背景之下,因为它是更高层次的宏观调控法。
然而,法律的规定又是以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基础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出台同样也有其具体的原因和背景,现略述如下:
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原联邦德国的失业率一直都控制在3%以下,基本上实现了充分就业。但是,战后第一次全面的经济危机(1966- 1967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西德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国民经济各地区和各部门的发展愈加失衡;同时,六十年代“福利国家”政策的推行,使社会福利支出急骤膨胀并超过了同期GNP的增长速度,从而不仅给国家预算带来了很大压力,而且也导致了社会公共福利税和其他税负的增加,使西德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威胁。为此,艾哈德政府于互966年夏制定了一项反通货膨胀政策计划,提出了许多旨在消除经济“过热”的紧缩政策。但由于政府在同年更迭,基督教民主联盟 (CDU)和社会(SPD)的联合政府成立以后,即对上述计划作了较大修改,并由社会党经济部长席勒
鉴于上述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以及国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的认识;联邦议院于1967年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以下简称《稳定增长法》)。该法以实现上述的四大目标为立法宗旨,提出了一系列对国民经济进行总体调节的设想和措施,如制定中期财政经济计划,执行短期行情调节措施,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强化反危机措施等,这些方面都标志着凯恩斯主义“需求学派”开始对西德产生影响,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开始加强,从而使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第二个发展阶段成为“宏观调控时期”。
可见,《稳定增长法》作为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第二阶段的核心法律,其问世是有其自身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背景的,同时,经济政策和人们认识的转变与深化,也是它得以出台的重要原因。了解它的立法背景,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其主要内容,也有助于加以借鉴,为我所用。·
三、德国《稳定增长法》的主要内容
德国的《稳定增长法》由原西德联邦议院于1967年6月8日通过,同年6月13日公布并施行。该法于1975年作最新修订,全文共计32条。该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在立法宗旨方面,该法开宗明义,规定联邦和各州应当通过各种经济的和财政的措施以达到总体经济的平衡;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促使经济持续地适当地增长,同时保持物价稳定,高度就业和外资平衡。可见,该法是把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作为经济政策的总方针和立法宗旨,这与计划法的宗旨是一致的:同时,该立法宗旨也是该法一切其他条款的核心。
物价水平稳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是至为重要的,艾哈德认为,经济繁荣同物价稳定可以并行不悖,物价水平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稳定,通货稳定和物价稳定是社会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因此必须要反对通货膨胀。较高的就业水平在广义上是指生产要素的最充分利用,在狭义上则仅指劳动力的充分就业程度。联邦劳动局认为,充分就业是指所有在国内居住,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参加工作者,都能得到与其愿望和要求相适应的工作。对外贸易平衡是指国际收支各项目的平衡,包括商品、劳务、非贸易收支,转移收支及长,短期资本往来等项目的平衡。上述三项目标的实现,能够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因而它们是经济长期持续增长的前提和基础,所谓经济的适度增长是指经济增长不应 “过热”,而应以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为前提。德国的经济学家们认为,经济增长的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富裕程度,增加全民福祉,因此从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角度来说,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没有法律加以协调和规制,四大目标便只能是“魔术四角‘,实现甚难。正因如此,经济稳定增长法必须把四大目标的实现作为立法宗旨,以求在法律的保障下,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2.在指导方针方面,当出现危及上述立法宗旨的情况时,政府有义务立即制定“指导方针,使各级地方政府、各同业公会以及企业联合会采取同时互相配合的一致行动,以尽快实现立法目的。此外,这种政府的指导方针还应对在特定形势下的整个经济的各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特别说明。可见,指导方针同样具有宏观协调的作用。
3.在财政计划方面,该法要求根据立法宗旨条款中规定的宏观经济目标的需求来安排财政支出的规模和构成以及决定是否准许将某种负担列入下一财政年度作为债务;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超计划的支出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此外,联邦财政应建立在财政五年计划的基础之上,在计划中应列出预计的各种支出的规模与构成,以及由预计的整个经济的生产能力的发展而决定的抵偿各种支出的可能性,必要时还应列出选择性的核算方案。另外,财政计划应由财政部长提出并加以说明,计划由联邦政府通过后,还应提交联邦议院与联邦参议院。
4.在投资规划方面,联邦政府应规定各部作出投资规划的范围,各部的部长应提出在该部业务范围内的多年的投资规划作为财政计划的说明材料,连同其他必要的估算材料,一并送交财政部长。投资规划应按急迫程度和年度加以划分,规定在最近数年内应实施的投资行为。在每一年度内应列出应继续实施的和新的投资行为以及分摊到该年度的部分投资额。
5.在贷款计划方面,为了防止整个国民经济的平衡遭受破坏,联邦政府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可以法律性命令,对于联邦,州等政府性质的主体在法定借款权限范围内以信贷方式筹集货币资金的行为加以限制,并可将各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贷款限制在一个最高额之内;同时,还可对特定种类或特定数额的贷款,限制其仅能依二定的时间计划或仅能在一定借贷条件下接受,尤其是长期贷款或者债券贷款,更是如此。上述联邦政府的法律性命令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并且,若联邦议院在该命令公布后六周内要求废除之,则该命令应立即废除。
此外,,依该法成立的国家信贷特别小组应根据资本市场的情况,最长以每三个月为期,定期制定时间计划。计划应确定上述法律性命令规定的贷款的顺序和数额,以及贷款的条件等。这种时间计划可因联邦财政部长的宣布而具有拘束力。与此同时,各州应保证自身及其所辖各政府性主体通过贷款方式取得的货币资金保持在依该法规定的限制范围内。
6.在经济储备方面,该法规定在预算中应列入当需求扩大超过国民经济的支付能力时,由德意志联邦银行补充偿付的债务资金以及设置经济协调储备金的资金。为了防止对整个国民经济平衡的破坏,联邦政府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后,可以法律性的命令,指示联邦和各州为它们各自的经济协调储备金提供资金。经济协调储备金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即德国的中央银行)储存。
此外,在执行联邦财政计划方面,如何运用经济协调储备金中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决定;同时,在联邦财政计划中应设立一个备用项目,在此项目下从经济协调储备金所作的支出,必须得到联邦议院的批准;与此相适应,还应再设一个备用项目,以记入经济协调储备金方面的收入。
7.在税收方面,与经济协调储备金的筹集相联系,联邦和各州应提供的储备金总额,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超过联邦和各州在前一个财政年度的税收收入的百分之三。同时,为与财政计划相协调,还应兼顾各州之间的财政平衡和平衡分配、平衡负担。此外,如果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依《所得税法》和《法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而提高,则联邦和各州应根据提高后的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的征税收入,向其各自的经济协调储备金相应地提供补助资金。
8.在外贸方面,如果外贸活动对整体经济的平衡有所干扰,并且仅以国内经济方面的措施不能排除这种干扰,或者虽能排除但却会影响到宏观经济目标,那么,联邦政府应尽一切可能谋求国际经济方面的协作;如果即使如此仍未能奏效,则联邦政府应采取为维持外贸平衡而可以采取的各种经济政策—上的手段。
9.在经济波动的对策方面,联邦政府可以决定,在全国普遍的经济衰退危及到立法宗旨条款中所规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时,拨出补的支出。为此,应首先从经济协调储备金中拨出必要的资金,联邦财政部长和联邦经济部长亦应提出必要的措施。补的支出仅能用于财改计划中预定的目的,或者作为财政补助,用于各州和各乡镇(县)为防止对整个国民经济平衡的破坏的投资,联邦财政部长为此也有权超出《财政法》所授予的借款权限,依该法可以接受五十亿德国马克以下的贷款。此外,在发生危及宏观经济目标的一般经济衰退时,投资行为亦可作适当提前,以使其在短期内实施。
10.在机构设置方面,该法规定,成立以联邦经济部长为主席的国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其成员包括财政部长、每州代表一人、乡镇与县的代表四人,联邦银行亦有权参加其会议。该委员会按照联邦经济部长制定的《围家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议事规程》定期开会,主要讨论为达到该法的目的所必需的—切经济平衡发展措施以及填补财政上信贷需要的各种办法。此外,该委员会还设立以联邦财政部长为主席的国家信贷特别小组,该小组应根据资本市场的情况,最长每三个月制定一个时间计划,当小组意见不一致时,联邦财政部长也可经联邦参议院批准而自行制定一个时间计划。国家信贷特别小组依据联邦财政部长制定的议事规程进行开会讨论。
11.在法律实施的协调与协助方面,对于法律规定的各项任务,应注意联邦、州与乡镇间责任平等的原则;在履行州的任务与地方任务的同时,对于柏林州、不来梅州和汉堡州特殊情况应予考虑。此外,各州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使乡镇和县的财政管理符合于经济平衡发展政策的要求,并保证该州与其所辖乡镇、县和县际临时组合通过贷款方式取得的货币资金保持在依本法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另外,联邦与各州相互之间还应提供为贯彻经济平衡发展的财政管理以及制定各自财政计划所必要的情报;同时,州的高级主管机关在接到要求时,应向联邦财政部长通报关于州,乡镇、县和县际临时组合的信贷需求情况。
除上述保障宏观经济四大目标实现的各方面的措施外,为了进一步保障立法宗旨的实观,该法规定联邦政府每年一月应向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提交年度经济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对专家委员会的年度意见书提出政府意见; (2)说明联邦政府在本年内要致力争取的经济上和财政上的目标(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采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核算的方法和形式; (3)对本年内计划中的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加以说明。
通过上述对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主要内容的简略介绍,不难得见,该法规定得是十分全面的,它不仅包括了一般的经济稳定增长法应当包括的内容,而且还依本国情而有所创新。该法的核心是其立法宗旨,即保障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的实现,该法的其他一切条款都是围绕此核心而加以规定的。为了实现立法宗旨,该法全面地规定了计划,财政、税收、金融、投资、外贸等各方面的经济政策及其经济手段的配合;规定了经济协调储备金制度和发生经济波动的对策;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还规定了设立国家的经济平衡发展委员会作为宏观协调机构,以通过该机构对上述各种经济政策及其手段进行综合运用和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从而实现总休经济的平衡,实现宏观经济的目标。这些方面内容的规定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是值得各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立法和法律实践中加以借鉴的。
四、德国《稳定增长法》的现实意义
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任何一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都需要进行宏观调控,这是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中自然能够得出的结论。其实,即使是经济自由主义者也并非都反对一切国家干预。如艾哈德就认为,国家作为掌握着比赛规则的裁判员,其责任仅在于保证比赛规则的遵守;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裁判员当然要管。因此他并不是一般地反对国家干预,而只是反对包罗万象的国家干预。事实上,在六十年代中期艾哈德离职以前,西德一直实行的是以新自由主义为指导的社会市场经济,在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方面,更侧重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国家干预较少。而在此后至八十年代初的社民党执政时期,则更多地强调宏观调控和“总体调节”,主张制定中期财政计划和经济计划。在基督教民主联盟执政的现阶段,经济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潮和经济政策再度抬头,但即使如此,也并非要排除国家必要的宏观调控。制定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第二阶段的《稳定增长法》体现了加强宏观凋控的思想,强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各种经济政策及其手段的综合运用,这对于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德国的《稳定增长法》虽然没能彻底解决德国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但这并不能归咎于该法本身;它实际上对德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巩固和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应当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是至关重要的,没有增长的稳定是低层次的,而没有稳定的增长也是不会长久的。为此,必须努力实现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均具有重要意义的宏观经济四大目标,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则必须采取各种有益的措施,尤其应注意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以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经济波动或曰经济危机、景气变动是极有可能的,为了保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还应建立经济储备制度,并应采取其他反危机措施。但无论是运用各种经济政策及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还是保障反危机措施的有效施行,都需要有一个在更高层次上进行宏观协调的机构,因而还必须设立协调和保障整体经济平衡的机构及专家咨询机构来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而这些内容都需要稳定增长法加以规定。
由此可见,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阶段,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及其实现手段确立下来,制定一部《经济稳定增长法》也是十分必要的,它将在很大的程度上有助于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从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在立法方面,德国的《稳定增长法》在许多方面都是可资借鉴的,因而它对于加强中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和经济法的法学研究,同样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1]参见拙文《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载于《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中国“新经济法理论”要论》,载于《中外法学》1993年第1期。
[2]参见蔡东兴等主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宏观经济管理》,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7页以下。
[3]参见谢怀轼译,[联邦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载于《法学译丛》1989年第1期。
[4]这种思想亦反映在路德维希·艾哈德的名著《大众福利》一书中,该书的英译本书名为《来自竞争的繁荣》(Prosperity through Competition,1958)。
汉初的经济政策范文6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成就;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保浪潮席卷西方国家,环境责任理论随着公民环境权理论的建立获得了极大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随之繁荣起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因投保责任范围内的污染环境行为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毁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手段。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广中取得的成就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大连市率先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项新业务,2007年12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将它作为一项环境经济政策推广,5年后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再次联合《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1980年中国加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2011)、《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2011)、《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均以法规或政策的形式,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地方立法也取得了积极进展,江苏省、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等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了相关规定。
二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配套技术规范制定有序推进。2010年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环发[2010]8号),为科学量化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程度、合理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水平,提供了具体和可操作的技术依据。2012年11月环境保护部以环办函[2012]1299号文的形式,向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3个经济综合部门提供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年版)》,该名录为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银监会、安监总局等部门制定出口退税、加工贸易、税收优惠、安全监管和信贷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提供环保依据。
三是试点工作成效显著。截止2012年,中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2008年至2011年,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累计保额12.3亿,发生理赔54笔,赔款831万。保险覆盖的面包括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砷制品、涉镉等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0余家保险企业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各地除地方性法规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出规定外,一些地方提出了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配套措施。2011年11月四川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年年湖南省把环境污染责任险写入地方性法规,2012年6月广东省出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陕西省等省份也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推进试点。
二、继续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且受害地域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环境污染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如2007-2009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次数分别为462次、274次、418次;污染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3278万元、18186万元、43354.4万元;污染事故赔偿事故罚款总额分别为927万元、807万元、2168.1万元。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赔偿罚款压力,同时也给给受害人带来难以弥补的身心伤害,仅靠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手段已经远远不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国际上被普遍用来防治环境污染事故,是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污染企业来说,承担巨大环境污染损失赔偿和治理费用会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甚至使企业濒于破产,运用保险手段可以有效转嫁、分散环境污染风险,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同时,为了降低保险费率,企业会想方设法降低污染危险等级和保险费负担,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
对政府来说,企业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企业自身无力担负,政府往往承担着主要赔偿责任和治理任务,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如2009-2011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分别为4525.3亿元、6654.2亿元、6592.8亿元,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为1.33%、1.66%、1.39%,仅仅靠政府增加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是远远不够的。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减少政府负担,将事后的环境污染损失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利于我国环境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
对于受害人来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间接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得受害人在取证时面临许多困难,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漫长、较为繁琐的程序也会使受害人身心疲惫,无法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受害者的利益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护。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及时补偿污染受害者的损失,降低环境污染事故对人民群众的不利影响,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展望
继续推广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应对我国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的现实要求,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市场监督机制作用,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广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试点过程中没有法律保障成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中的最大难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承保方式、承保范围、费率厘定、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各类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识不足,缺乏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业技能等。因此,在我国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环境风险和环境救济社会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明显的优势,我国应加快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实践,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承保范围、赔付率、保险费率、承保机构、索赔时效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应加强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激励机制、建立环境救济基金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补充,并加大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训一批专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业人员等,实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董小林.环境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2):249.
[2]王学冉.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启示[J].上海保险,2012(02):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