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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范文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印制。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参照印制。
第二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有效控制城市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污水排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建设局是城市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门;县污水管理处是城市污水排放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污水排放日常管理工作。
县环保、市容、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四条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须遵循统一规划与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城区污水排放系统规划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编制污水排放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开发地区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七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污水排放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户)对其排入污水主管网的污水排放设施负有建设责任,所建设施须符合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和污水排放系统规划。无城镇工业集中区、商业、旅游及其他用地的自建污水排放设施建设计划,须纳入其建设规划;住宅区自建污水排放设施,须纳入住宅区配套建设计划。
接入城区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自建污水排放设施建设计划,须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竣工后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县建设及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应征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措。
第十一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污水排放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确需调整的,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
第十二条污水排放设施的建设须遵守国家和本县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区域,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接通城区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排污户,须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闸门和计量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须建立完整的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送交县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章排放管理
第十六条排污户排放的污水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排污户须按规定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放许可证。
排污户提出申请时,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告知单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须征求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在20日内给予排污户书面答复,对批准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应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排污户须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初审批准文件办理接通手续后,方可进行有关工程的施工。
第十九条排污户如不能提供环保部门达标排放监测报告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自排污户提出污水排放之日起10日内进行试排污监测。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其中对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限期治理。完成治理的,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县污水排放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因建设工程施工向污水排放设施临时排污的,须取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污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污水排放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须由排污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一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户须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有效期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工期。施工排污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须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有效期满30日前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排污户须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条排污户需要变更排污主体或者污水排放许可内容的,须提前15日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放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污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污水排放设施受纳量的区域,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采取控制排污量和调整排污时间的调度措施。
排污户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放。
第二十六条县污水排放管理部门实施合流污水输送干线中段放泄的,须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紧急排放口排放污水的,须报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县污水排放管理部门须对排污户排入污水排放设施的污废水排放量和水质进行检查、监测和控制,并且建立排放的污水监测档案。
第二十八条县污水排放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污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设施养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区污水处理厂内的设施,由**现代污水公司负责;
(二)城区公共污水排放系统内污水管网,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三)单位和住宅区内的污水排放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自建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须加强对污水排放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且接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须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水管网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须在发现污水冒溢或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污水排放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须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抢修污水排放设施或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须向沿线排污户通告暂停排放污水时间,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放。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的暂停排放,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
沿线排污户须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污。
第三十四条对有可能影响污水排放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须按照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排放设施须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排污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排污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排污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县污水排放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范文3
一、 城市污水处理的重要性
为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为未来经济发展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国发[2000]36号)、《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水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会议上有明确指示,要通过“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促使全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有明确规定,污水必须达标处置。浙江省环保局、建设厅、发改委等九部委浙环发[2008]67号联合发文《关于浙江省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污水必须达标处置。浙江省生态省建设将生态环保指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规定污水处置要达到国家倡导的四化处置,如不达标,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影响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政绩。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在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指出,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必须痛下决心加以解决。
1、 城市污水
城市污水是城市地区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径流污水的总称,它通常是城市管
渠汇集排入水体。城市污水中含有有机残片、细菌菌体、无机颗粒、胶体等极其复杂的非均质体, 有臭味,大量病原菌、寄生虫卵以及铬、汞等重金属和多氯联苯、二英等难以降解的有毒有害致癌物。随着城市化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迅速增长,大量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泊,影响水文条件和土壤条件, 给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危害突出,进而直接危害人类的生命和健康。
2、 城市污水厂
建立城市污水厂,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而集中处理城市污水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城市污水经过集中处理后,使城市水环境和江河、湖泊的水污染大大改善,从而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环境质量;二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的水质,符合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环境保护部门抽测检查,按照对水质的不同用途,可有效地利用水资源,从而进一步保护水资源,发展经济。
二、我市城市污水的现状
1、我市污水处理厂的现状
目前,我市建城区共有污水处理厂9座,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4座,分别为定海污水处理厂、小干污水处理厂、白泉污水处理厂、展茅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5座, 分别为海洋生物园污水处理中心、海氏集团污水处理厂、国际水产城污水处理厂、朱家尖污水处理厂、金塘(在建)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为 8.5 万吨/日;各企业自建的污水处理厂6座,分别为海力生集团、海洋渔业公司、兴业公司、欧华造船厂、万邦永跃、造船厂等,合计污水处理能力约为 1.5 万吨/日;舟山市建城区2010年总污水处理能力达10万吨左右。另加,岱山县有污水处理厂1座,处理能力为 1万吨/日;嵊泗县有污水处理厂1座,处理能力为7000吨/日。
2、城市污水管网的现状
现定海城区已建成并投产污水管网214897米,提升泵站9个;临城新区已建成并投产污水管网47516米,提升泵站9个,计划今年新增12365米管网和1个提升泵站;普陀区污水管网分南北两线,其中北线已投产,管网长13000米,配有2个提升泵站,南线正在施工安装中,预计年底前可投入使用,含管线10600米和提升泵站4个。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协调机制不健全
舟山市定海、临城、普陀城区的污水管网和泵站是由城建系统的市政园林局管理,污水处理厂由市水务局辖下的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管理;市政园林局只负责污水管网和泵站的运行,并不负责进水水质。如企业的排污管私接城区污水管网,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当企业偷排超标污水时,由于排入的污水超出设计处理能力,导致污水厂出厂水不达标。污水处理部门无权对企业进行查处,形成管理上的“缺位”,而环保部门会对污水处理厂开出“巨额罚单”。 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是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重要保障。由于协调机制的问题,今年7月,我市因“创卫”的需要,市政园林局利用海水冲河道,在清洁城区河道的同时,海水数次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定海污水处理厂,导致厂区严重受污染,活性污泥菌大量死亡,出厂水超标,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2、进水水质不稳定
定海污水处理厂、普陀小干污水处理厂是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的,设计进水水质COD浓度200-400之间,由于定海、临城、普陀城区的污水管网和泵站不是市污水公司管理和运行,所以对污水的进水水质难以控制,当进水水质COD低于或高于设计能力时,微生物活性污泥菌群难以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有效分解,进而影响出厂的水质。
3、污水处理量不足
定海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4万吨/日,现污水收集每日只有2万多吨, 污水收集率不足55%;远远低于设计能力,主要原因是我市污水管网系统建设滞后于城市整体发展,老城区污水管网陈旧,如八十年代的“瓦桶”材质的污水管被广泛应用,由于地面的沉降和老化导致污水管破损、断裂、开流,加之与新的设施不配套,使污水渗漏在土壤中,造成污水收集率不高,污水厂污水处理量不足,而靠污水中的有机物当粮食的污水处理厂的微生物活性污泥菌群将因缺粮而严重“营养不良”呈“亚健康”状态。
4、中水回用不充分
污水处理事业从环境保护来说是造福人民,但将处理过的水放入江河,那只是工作的一半,如果将处理水回用,工作才完整,才能达到完全经济效益。如此,从全面和长远利益来看,污水回用是用水发展的方向趋势。 我市目前在建设泵站和敷设管道将定海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水引回城区,用之冲定海河道,工程预计今年10月底竣工。但是,这仅仅是达标水,并不是中水回用,进一步处理的水才是中水。
现在,污水处理后的中水得不到充分利用。(农业灌溉、工业回用、市政用水、地下水回灌、居民卫生用水和杂用水等)
5、污水处理费偏低
由于我市财政资金紧缺,加之收费标准低,导致我市近几年污水处理系统一直处于低位运行状态。我市目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用水0.60元/立方米,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0.80元/立方米,企业用水1.00元/立方米,随自来水费一起征收,平均价不到0.78元/立方,远远低于全省1.2元/立方米。而我市污水的实际运行成本达2.2元/立方米,按目前的收费标准已不能满足行业管理、维护、运行及建设贷款资金的支出,存在巨大资金缺口。
6、污泥处置方式不当
污泥的处置问题是我国许多城市也是我市面临的难题,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增多,污泥产出量也迅速增加,污泥处置的矛盾日益突出,预计到2010年舟山日产污水11万吨,按1万吨污水产污泥9吨计算,总日产污泥将达100吨左右。我市目前处置污泥的方式主要是卫生填埋和制作空心砖。卫生填埋方式,由于污泥经机械脱水后的含水率仍然较高(75―80%),进入填埋场后,渗滤液容易堵塞导排系统,还会给垃圾推平、压实、覆盖等填埋作业造成困难;制作空心砖的方式是对污泥进行脱水、除臭、去重金属等处理后,直接生产建筑砖产品。但是,由于技术成熟度不高,环境保护措施欠缺,不能有效去除污泥含有的大量有毒有害致癌物。另外,小型污水处理设施企业的污泥浓缩后没有经过有效处理,任意在荒山及偏僻处倾倒,容易给四周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尤其在雨天,污泥中含有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经雨水的侵蚀和渗漏会污染地下水,影响水文条件和土壤条件,潜在的环境风险突出。
四、建议与对策
1、协调机制
建议我市组建排水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排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在有关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出台排水管理条例,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发证并对水质、水量进行监测、监督和管理,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筹建新建污水处理厂,负责市区回用水管网的设计、施工并保证回用水的供应,开展城市排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等任务。市污水公司更名市排水公司,负责城市排水管网、加压泵站、污水处理厂的一体化管理,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对县、市、区的城市排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进水水质
一是对城区各泵站设立在线监测系统,严格控制污水的进水水质,二是加大对辖区企业的环境监察力度,增加对辖区企业污水排口的监察监测, 认真排查原因,敦促环保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对有关超标排污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3、污水处理量不足
政府投入资金对定海、临城、普陀老城区的污水管网进行翻新或修复,新建污水管网必须实行雨水污水的管网分离,以加快提高我市污水收集率。
4、再生水回用
建议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再处理,使之达到相应中水使用标准后,成为多种用途的水资源,可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水资源的紧缺状况。同时,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相应法规和完整的中水水价体系,将中水回用纳入城市用水的综合规划,鼓励建设水回用设施,提高人们的中水回用的意识,促进中水事业的发展。
5、污水处理费偏低
建议政府应给予污水处理行业优惠的政策,银行降息、帖息、免息,或者市财政根据运行费的差价进行补贴,全面足额开征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1.20元/吨,以保证污水处理工作能保本微利正常运行。
6、污泥处置问题
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高层建筑;室内;给排水;设计
中图分类号:TU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给排水设计对于房屋建筑来说极其重要,而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在室内给排水设计方面的要求更高,因为高层建筑的给排水较为困难,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
二、高层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特点
由于高层建筑具有层数多高度大、振动源多、用水要求高、排水量大等特点,因此,对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及管理方面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与低层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相比,高层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具有以下特点。
1、高层建筑给水热水消防系统静水压力大,如果只采用一个区供水,不仅影响使用,而且管道及配件容易被破坏。因此,供水必须进行合理的竖向分区,使静水压力降低,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2、高层建筑引发火灾的因素多,火势蔓延速度快,火灾危险大,而且扑救困难。因此,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要比底层建筑的高。由于目前我国消防设备能力有限,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难度较大,所以高层建筑的消防系统应立足于自救。
3、高层建筑的排水量大,管道长,管道中压力波动大。为了提高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稳定管道的压力,保护水封不被破坏,高层建筑的排水系统应设置通气管系统或采用新型单立管系统。另外,高层建筑的排水量管道应采用机械强度较高的管道材料,并采用柔性接口。
4、高层建筑的建筑标准高,给水排水设备使用人数多,水量大,一旦发生停水或排水管道堵塞事故,影响范围大。须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保证供水安全可靠,排水通畅。
5、高层建筑动力设备多,管线长,易产生振动和噪声。因此,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必须考虑设备和管道的防振动和噪音的技术措施。
三、高层建筑给排水工程问题
当前的高层给排水技术总体上日趋成熟,但也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1新型减压、稳压设备的研制与应用;
2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运行管理方便的供水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3低成本高效能新型管道材料的开发与应用;
4高层建筑消防与自动控制技术;
5提高排水系统过水能力,稳定排水系统压力的技术措施;为了适应和推动高层建筑的发展,必须不断改进和提高给排水的技术水平。
四、高层建筑给排水系统方案设计
给水排水系统方案设计包括给水系统设计、消防系统设计、排水系统设计以及热水系统方案设计。结合高层建筑给排水系统的主要特征,进行给排水系统方案设计,确保高层建筑给排水系统日常运行的安全性、经济性、合理性。
1、给水系统方案设计
高层建筑给水系统的设计中最为关键的是给水方式的选择,它直接关系到生活给水系统的使用质量和工程造价。根据《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中相关条文,高层民用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宜设置减压阀。除此之外应该合理确定给水系统垂直分区,保证给水设备卫生器具的正常使用,避免压力过高,出现不必要的能量浪费。给水器材出水过猛,当启闭这些器材时易产生水击,使管网产生噪声、振动甚至管件破裂,致使卫生洁具给水零件容易破坏。
就目前我国城市给水状况而言,市政水压一般只能满足建筑五至六层的生活用水要求,对于高层建筑,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就不能满足高区部分生活用水的要求,绝大多数采用分区给水方式,因此合理划分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控制最不利点的最低工作压力和最低静水压力,针对不同的高层建筑,二次加压供水方式主要如下几种:
(一)水泵水箱联合供水;该供水方式供水可靠,但缺点是该种供水系统需设水泵吸水箱和屋顶高位水箱两个水箱,容易产生水质二次污染;另外将水一次提升至屋顶水箱,低区再通过减压阀减压供水,存在不节能和减压阀因减压比过大,造成减压阀失灵的隐患,而且因屋顶水箱容积较大,增加土建工程量,且固定的屋顶水箱在地震时存在鞭稍效应,对建筑物安全不利。
(二)地下生活调节水箱通过变频加压设备供水;该供水方式取消了高位水箱,减少了一个水质可能受到污染的环节,水压稳定,供水可靠,能克服第一种供水方式不能满足顶层燃气热水器等对水压的要求的缺点,几个供水分区的设备可集中放置,方便管理,变频加压设备可配置气压罐及小流量泵,当用水量较小时,主泵可休眠,可依靠小流量泵或气压罐维持供水流量和压力,可用于市政管网压力较小的情况。
(三)管网叠压供水设备供水;其优点与第二种相同,不同之处是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其缺点是调节水量较少,在市网较长时间停水时不能满足用水要求。可用于市政管网压力较大,供水量全天大于用水量的情况,但该方式一般会影响其他地方供水,建议在限定条件下使用。
2、排水系统方案设计
高层建筑排水系统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何解决水气混合两相流的顺畅。在排水过程中首先要考虑高楼层排水对管材的冲刷,其次要考虑水气混合流对卫生器具水封稳定的破坏。管中的气压发生激烈变化,会形成正压喷溅或负压抽吸,对排水管系中卫生器具水封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导致排水管道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针对高层排水的特点,我们在设计当中应该考虑三个方面。首先,需要进行严格水力计算,控制立管设计流量不超过规范规定的最大流量值。其次,在排水立管中采取一些消能措施,减少水流的下降速度,避免由于水流的冲击对管系造成破坏,工程中一般自顶层起每隔6层设置一套消能装置。最后,保证水管系安全的重要措施就是设置专用的通气立管与大气相通,从而释放排水管系中的正压以及补给空气减小负压,使管内的气压保持接近大气压力,保证立管内的空气流通,排除排水管道中的有害气体,保护卫生器具的水封。
五、工程应用
本工程为一高层住宅小区,地下2层,地上28层。底层局部为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物管用房。
1、给水系统设计
本小区总的设计用水量为:最高日用水量200m3/d;最大小时用水量20m3/d。根据甲方市政给水压力(约0.30Pa),本子项住宅部分给水系统竖向分为3个区。低区为地下室~4层,中区为5层~16层,高区为17~28层,中、高区分别由两套变频恒压给水装置供水,其中5~10层、17~22层设干管减压阀减压供水。一层商铺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并设专用商业总水表。生活水箱、变频恒压给水装置均设于地下室生活泵房内,二次加压供水采用紫外线消毒装置进行消毒、杀菌。
2、污水系统
采用雨、污水分流的排水体制。本工程总的最高日污水排水量为180m3/d。住宅污水有组织排放,卫生间污水设专用通气管,底层污水单独排出。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根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本小区在二环内,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的范围内,故生活污水在室外集中后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雨水系统
暴雨强度公式采用成都地区暴雨强度公式。屋面雨水排水的设计重现期取50年,室外雨水设计重现期取2年。经计算,小区总雨水量为293.90L/s。住宅屋面雨水采用外排水方式,阳台雨水管单独设置,并间接排放。地下车库、自行车库、设备房、消防电梯基坑废水排至集水坑,用潜水泵提升至室外雨水井或雨水沟。
六、结束语
高层建筑室内给排水设计还存在很多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要求的环节,不断优化高层建筑室内的给排水设计技术,才能够不断提高其给排水的效率和水平。
【参考文献】
[1]舒晓武.浅析建筑给排水设计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J].科技资讯.2010(10)
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范文5
关 键 词 高层建筑 ;给排水 ;设计
中图分类号:TU208文献标识码: A
0 引言
建筑给排水工程是建筑的重要环节,也是能耗的主要节点。随着高层建筑迅猛发展 ,由于其高度大 ,工程规模大 ,使得其与一般建筑有很大的不同 ,如给水与消防给水的压力分区、加压方式和系统形式 ,排水体制、通气方式 ,中水回用等方面都有其特点。本文结合具体工程实例 ,就高层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进行探讨。
1 工程应用
某住宅小区内共有 18 栋楼 ,其中 18 层的高层商住楼有 5 栋、10 层的商住楼有 5 栋、其余 8 栋均为 10 层的住宅楼。18 层的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达到 65m,而且设有二层地下室 ,底层局部为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物管用房 ,主要用作停车库。
2 高层建筑排水设计要点
鉴于高层建筑排水管道的设计基本参数、计算公式、计算方法与一般多层建筑的设计计算基本相同 ,其计算结果应能确定出排水管网各管段的管径、横向管道的坡度 ,从及各控制点的标高。
1)高层建筑的排水定额与多层建筑的排水定额相同 ,其中其定额有两个 ,―个是以每人每日为标准 ,另一个是以卫生器具为标难。每人每日的污水量和时变化系数与气候、建筑物内卫生设备完善程度等有关。因建筑内部给水量散失较少 ,所以生活排水定额和时变化系数与生活给水量计算方法相同 ,计算结果主要用来设计污水泵、化粪池等 ;
2)设计秒流量。高层建筑内排水管道的设计流量是确定各段管径的依据。因此,排水设汁流量的确定应符合建筑内部排水规律。高层建筑内排水流量与卫生器具的排水特点和同时排水的卫生器具数量有关 ,具有历时短、瞬时流量大、两次排水时间间隔长的特点。建筑内每昼夜、每小时的排水量都是不均匀的。与给水相同,为保证最不利时刻的最大排水量能迅速、安全排放 ,排水设计流量应为建筑内部的最大排水瞬时流量 ,称为设计秒流量 ;
3)排水横管的水力计算。对于横管和连接多个卫生器具的横支管 ,应逐段计算各管段的排水设计秒流量 ,通过水力计算各管段的排水设计秒流量 ,通过水力计算来确定各管段的管径和坡度。与―般多层建筑相同 ,横管按明渠均匀流公式计算 ;
4)排水立管计算。高层建筑排水立管的最大排水能力也与一般多层建筑相同 ,其决定于污水立管管径和系统的通气状况。本工程污水系统采用雨、污水分流的排水体制 ,的最高日污水排水量为 180m3/d。住宅污水有组织排放 ,卫生间污水设专用通气管 ,底层污水单独排出。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根据《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本小区在二环内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的范围内 ,故生活污水在室外集中后就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暴雨强度公式采用成都地区暴雨强度公式。屋面雨水排水的设计重现期取 50 年 ,室外雨水设计重现期取 2 年。经计算 ,小区总雨水量为 293.90L/s。住宅屋面雨水采用外排水方式 ,阳台雨水管单独设置 ,并间接排放。地下车库、自行车库、设备房、消防电梯基坑废水排至集水坑 ,用潜水泵提升至室外雨水井或雨水沟。
3 高层建筑给水设计要点
1)高层建筑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当建筑高度达某一高度时 ,给水系统需作竖向分区。合理的确定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 ,是进行高层建筑给水系统设计的前提。分区压力值选定过高 ,仍会造成低层处配水点压力大、流量多、噪声大、用水器材损坏等后果。分区压力值选定过小 ,又会使分区数量增多 ,势必增加给水设备、管道的工程造价及维修管理工作等。因此 ,高层建筑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管材质量、卫生器具配件所能承受的工作压力 ,结合建筑层数合理划分。当市政管网压力具有一定资用水头 ,其压力能满足高层建筑下面几层 ,如地下室、裙房及附属建筑用水需要 ,为节省能源和基建投资与运行管理费用 ,在对给水系统进行分区时 ,根据市政管网压力.建筑的下几层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
2)高层建筑给水方式。在高层建筑竖向分区确定后 ,就要对给水方式进行选择。高层建筑给水方式有 :高位水箱给水方式、气压罐给水方式和无水箱给水方式。给水方式选择应以经济合理、技术先近、供水安全可靠为原则 ;
3)最高日用水量考虑。对于综合性建筑 ,如建筑的上部为住宅、下层为商店的商住楼 ,办公、会场和宴会厅等组合在一起的大会堂 ,旅馆、商店和营业餐厅等在一起的大型宾馆等 ,应分别按不同建筑的用水量定额计算各自的最高日生活用水量 ,然后将同时用水量叠加 ,取最大一组用水量为整个建筑的最高日用水量。本小区总的设计用水量为 :最高日用水量 200m3/d ;最大小时用水量 20m3/d。根据甲方市政给水压力(约 0.30Pa),本子项住宅部分给水系统竖向分为 3 个区。低区为地下室 ~4 层 ,中区为 5 层~16 层 ,高区为 17 层 ~28 层 ,中、高区分别由两套变频恒压给水装置供水 ,其中 5 层 ~10 层、17 层 ~22 层设干管减压阀减压供水。一层商铺由市政管网直接供水 ,并设专用商业总水表。生活水箱、变频恒压给水装置均设于地下室生活泵房内 ,二次加压供水采用紫外线消毒装置进行消毒、杀菌。
另外 ,考虑到消防需要 ,本小区室内消火栓系统采用区域性的临时高压制消防体系 ,集中设置消防加压系统。结合本工程定性为纯住宅 ,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为 20L/s,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为 15L/s,火灾延续时间为 2 小时。室内消火栓系统竖向分为2 个区 :地下室 ~5 层为低区 ,6 层 ~34 层为高区 ,高、低区共用一套消火栓泵 ,低区经减压阀减压后供水。室内消火栓管网布置成环状 ,消防水泵有两条出水管与高区环网相连 ,室外设二组水泵接合器与高区环网相连。室内消防水池(有效 400m3)、消防水池设有消防取水口。消防水池设置在地下一层 ,保证消防车的取水 口高度不大于 6m。屋顶消防水箱设于 C 单元屋顶 ,有效容积 18m3,箱底标高 84.60m,不能满足小区最不利消火栓栓口静压0.07MPa,在地下室泵房设置增压稳压设施。在室外给水环网上设室外消火栓。
4 结论
我国建筑给排水技术的发展要落后于国外的相关技术,但在近几年来,国家大型公共建筑的不断兴建,建筑的使用价值也被深入地开发出来了。给排水是建筑物的血管,完善建筑物的给排水系统才能让使用者拥有更加舒适的体验度。近年来,新型的节能技术也开始运用于建筑物的给排水系统之中,使得给排水成为了建筑节能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给排水设计的重要性 ,结合笔者从事给排水设计实践 ,提出设计人员在民用建筑给排水设计中应重点关注的设计要点以及总结了笔者在给排水设计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 ,为同类工程给排水设计所借鉴。
参考文献
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范文6
2021年,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决策部署,推动河长制湖长制“有名”向“有实”转变,我县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扎实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重点,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级河长履职情况
截止5月底,因人动等原因,我县县级河长共计18人,应巡93次,已巡94次,共计发现问题问题20个,其中倾倒垃圾2个、河面漂浮物等10个、水库周围养鸡场1个以及其他问题7个,目前均已整改完毕。全县召开专题会议2次,组织学习了《水利部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指导意见的通知》,审核通过了《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用水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河长批示15余次,下发重点工作提示2次涉及相关重点工作推进4个。
二、水资源管理保护进一步加强
(一)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
截止目前已完成2019年最严格水资源考核工作任务,共计完成取水工程设施整改工作27户,配合税务部门完成上半年水资源税征收工作。
(二)推动水利建设扶贫工作。
一是实施镇安家村供水管网安装工程。投资19.6万元,项目建成将惠及77户(约245人)居民生活用水,改善项目县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从一定程度上提升项目县群众饮水安全状况。二是实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投资81.37万元,致力于解决我县8个已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的维修养护工作,预计19483人受益。三是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大核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全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现状,认真查找薄弱环节,查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制定整改措施,于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改。
三、水域岸线管理进一步规范
(一)有力推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
2019年,我县投入资金174.95万元,对辖县内9条河道开展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目前、凯江划定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进行告示牌制作,后续将开始进行桩牌埋设;凯江已经完成成果修改并待交专家复核确认,其他7条规模以下河道成果正在修改中。
(二)加快推动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
根据安排,我县积极开展该项工作,前期已根据《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进行测算并向县政府申请资金45万,待资金批复后,我县将尽快完成后续程序,抓紧时间落实规划编制。
(三)持续抓好河湖清四乱。
积极协调各级河长履职尽责,持续抓好河湖日常巡查,充分发挥河长制办公室问题分办、交办、督办职能职责,积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抓好问题整改。截至目前县镇两级河长共计开展河道巡查583次,巡查发现问题35个,均已整改完毕。
四、水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
(一)持续推进小水电站清理整改工作。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县已完成县级综合评估报告编制、小水电清理整改管理平台电站信息填报、县级综合评估报告审查等工作。经分类汇总,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涉及我县共有7座小型水电站,其中列入整改类6座、退出类1座。截止4月底,6座整改类电站已全部编制完成水电站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实施方案,1座退出类电站完成水电站退出实施方案。
(二)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厕污共治”。
在原有农村沼气池覆盖面广、使用率高,卫生厕所建成率较高的基础上,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以“改厨、改厕、改卫”推进“厕污共治”。推进上:坚持新建与改造相结合,抓住脱贫攻坚“五改三建”、农村危房改造、新村聚集点建设等契机,按照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要求同步建设管网和处理设施,对于新建的乡村公共厕所和旅游厕所实行污水处理一步到位,对农户新建房屋非冲水厕所和三格化粪池一律不予审批,对老旧非卫生厕所改建给予补助。治理上:采用三种模式治理农村污水。对于地处偏远,对排放要求不高的独居户,采用分散单户模式,运用新(改)建三格化粪池处理后,排放水作为农业灌溉用水。对化粪池进行增补,对沼气池进行功能提升和改造。对于景县、水源保护地等水质排放较高的县域,独居户采用一体化生物处理设备进行处理,3-5户的采用小院散居模式。直接利用现有沼气池、化粪池、厕所坑等收集池,再用管道收集污水进入微动力小型净化槽分散式处理设备进行处理;对于水源保护地、景县等水质要求较高县域的大中型院落(15户左右),采用院落集居模式,通过建设污水管道直接收集农户沼气池、化粪池污水,采用污水处理站(点)集中处理或者“三格化粪池+小型湿地生态”两种处理方式,确保一般地县水质排放达到一级B,核心景县、水源保护县和重点流域达到一级A标准。截止2019年底,全县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6.65%,已有95个村37666户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村占比达87.16%。
(三)化肥农药零增长见成效。
2019年全县推广测土配方施肥53万亩,有机肥改良土壤10000亩。严格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实施柑桔、贵妃枣绿色防控,全县化肥农药施用量逐年减少,实现化肥农药零增长。
(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持续推动。
在2019年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基础上,2020年农膜回收利用率稳步提高,农膜回收利用率达91%,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观。
(五)土壤污染防治。
2018年以来,我县连续三年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寻找污染原因,积极探索治理措施,为我县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有效依据。建立了四个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在农业大学专家的指导下,完成了《县农业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初稿。另外,完成了《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
(六)加快推进畜禽资源化利用。
根据国家和省安排,县纳入了2020年省畜禽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县之一,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总投资7139.73万元,建设任务为119个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建设2个沼液收贮运专业合作社、2个有机肥厂,项目计划实施周期为二年。目前已完成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项目86个,已开工的110个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粪污收集池、沼气池、沼液贮存池、干粪棚等土建项目2020年计划项目已经全部完成,正在抓紧进行利用设施设备安装,2021年计划项目已经完成40%。
(七)抓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由市政府通过BOT模式统一打包给市旌辉公司负责实施,计划投资15981.45万元,新建污水处理设施7座,污水管网125公里(三级管网72公里)。截止2019年底,各个污水处理站已建成完毕,目前正在推进实施入户污水支管道的连接,预计2021年7月完成建设任务,7座污水处理站(厂)均能投入试运行。
(八)逐步改善城市道路配套雨污水管网。
城市雨污水管网建设主要包括我县太平路和西山路,不仅对老旧的城市道路进行改造新建,同时也对老旧城市雨污水进行改造和新建,即节约了建设成本,也进一步完善了城市排水体系。截止本年度6月上旬,县已完成了太平路、西山路配套雨污水管网以及综合市场雨污治理,完成雨污水管网改造约4km,进一步完善了我县城市排水体系。计划在下半年启动镇团结路、土桥东路等道路沿线的雨污水管网新改建1.2km。
(九)城市雨污混流县域集中治理。
我县综合市场是我县城县重要的城市日常生活用品交易市场,不仅人口流量大、入驻商户多,而且我县的护城河从综合市场穿过,每日综合市场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基本上都是直接排入护城河中,不仅污染我县的城市水体,还容易造成城市内涝。对此我县启动了综合市场基础设施整治工程,对市场范围内所有排水管道进行改造,将市场内错接混接的雨污水管道从新分流,分别接入市政雨污水管道中,基本解决综合市场雨污水混流的问题。
五、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一)深化农村垃圾处理“五步走”模式。
按照“户定点、组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五步走的垃圾处理“模式”,通过环卫设施覆盖到户、保洁队伍延伸到组、回收站点设置到村、中转设施覆盖到镇,使垃圾分类处理全域覆盖。通过实施“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项目”对全县主要垃圾收转运设施设备进行了升级改造。新增对接式垃圾车4辆,村组垃圾转运车103余辆、垃圾清扫工具1000余套,升级改造镇垃圾中转站7座,全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除设施升级外,不断深化以户为单位开展的垃圾“三分类”(即把农村垃圾分为可卖钱、可堆肥、不可回收三类),通过院落培训示范、编排顺口溜、广播天天讲等多种渠道加强垃圾分类知识培训,以分类促减量;每个村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通过回收站(人员)定点收、到户收,让可卖钱垃圾(再生资源)“归好位”“回各家”;按照“六个好”标准大力开展“乡镇场镇及过境段、公路沿线、四好新村(景县)为重点和村抓组、组抓院落为示范”的“三重点两示范”环境集中治理。将每月28日确定为“全民清洁卫生大扫除日”,设立并全面推广卫生院落整治基金,开展星级卫生户评选,推动100个幸福院落和1000户卫生文明户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631”经费投入机制,保障长效运行。即:60%由县财政兜底、30%由村民每月“一元钱”解决、10%农村垃圾产生大户(如农家乐、商家)缴纳;完善“4个一”撬动机制。即:一元钱知责任,村民通过缴纳每人每月“一元钱”清洁费,清楚垃圾处理有责任;一块牌给荣誉,每年评选一批星级卫生文明户并悬挂奖牌带动示范;一张表评结果,由村民每年对保洁员工作进行无记名考评,决定保洁人员奖励补助和是否续聘;统一挂勾抓督促,将环境治理(主要是垃圾处理)作为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与综合考评排名和相关经费挂钩,通过月晒、季考、年评+曝光、问责、奖惩等手段,督促乡镇主官抓环境整治,通过不断强化责任落实落地,提升了全域环境治理效果。
(二)强化河湖水环境治理。
按照属地原则,各镇及县综合执法局积极对境内河湖水环境问题进行清理整治,截止目前共计出动人力800余人次,出动打捞船350余次,累计打捞、清理水生植物等杂物50余吨,有效控制了水生植物的生长蔓延,确保水面干净整洁。
六、水生态功能进一步提升
水土流失治理有效防控。全县始终把预防监督作为水保工作的生命线,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把水保方案审批关,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2021年一月至今,全县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3个,做到了审批规范、无偿服务、要件齐备。积极开展长江经济带水土保持执法检查,全县生产建设项目检查32余次,发现问题9个,并通知业主尽快整改完成,督促各类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流失综合防护;加强镇幸福村的国家水土流失监测点日常管理,监测数据每季度上报省水土流失监测总站,能有效为水土流失监测提供科学的数据。上半年共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64.5万元,并全部缴解入库,做到了审批项目应收尽收。
七、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
(一)河道砂石盗采乱点乱象整治“红黄绿”挂牌警示工作。
一是及时督促镇抓好落实河道砂石资源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网格化管理,建立分级监管机制,设置镇级监管人1名,村级监管人5名,组级监管人15名。二是严格按照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建立台账,2021年至今共开展巡查56次,其中夜间巡查8次,开展联合执法5次,及时封堵下河车道4条。三是巡查发现镇盗采砂石案1件,共计盗采量2立方米,给予1万元行政处罚,已结案。四是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农村饮水专项排查、日常巡查期间对群众宣讲《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大力宣传我市、县打击砂石盗采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求最大发动群众力量进行监管。
(二)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我县境内河道全面实行河道禁采,现仅有市县段(、镇)河道治理工程及省市县镇河防洪治理工程2处在建工程,为保障河道砂石采运规范,及时印制并向承建方发放《河道砂石转运证明》《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共计200份,要求凡是未开具采运管理单及转运证明的河道砂石一律不得转运,一经发现全部视为非法盗采,将严肃查处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