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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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特点

车船税的特点范文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车辆税收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税源之一。近年来,税务部门结合本县实际,不断探索新的征管方式,在加强车辆税收征管、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征收情况看,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管理比较粗放;一些部门沿袭原有的控管手段,不适应对迅速增长的个人车辆税收加强征管的需要;对加强部门间配合不够重视或存在畏难情绪。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车辆税收的征管效率和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车辆税收虽然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交通运输业形成公平税负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的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在现有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车辆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二、广泛发动宣传,切实增强依法缴纳车辆税收意识。税务部门和各协税单位要充分考虑车辆税收纳税人的特点,采用灵活有效的宣传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车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使依法缴纳车辆税收意识深入人心。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三、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车辆税收管理数据库信息共享。地税、*交警、财政、交通、国税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职责,建立资料传递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车辆管理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为依法征税提供可靠翔实资料。

四、建立车辆税收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车辆税收征管取得新成效。加强车辆税收征管是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为使该项工作扎实开展,县政府决定建立车辆税收征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车辆税收征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紧密协作,各司其职,确保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具体分工如下:

国税局:国税局是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单位,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是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控制环节,国税局在做好车辆购置税收工作的同时,要为前后环节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将信息交换给地方税务局。

地税局:地税局是车辆使用税的征收单位,要定期反馈车辆使用税的征收情况,主动加强与国税局及各协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是协助国税、地税机关做好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重点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必须凭国税部门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在车辆年检时要审核其缴纳的税收与实际吨位是否相符,车主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车船和车辆税收,要凭地税开具的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进行年审。要建立定期(按季)反馈车辆涉税信息,协助国税、地税机关做好我县的车船税和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交通局:在办理和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要凭地税局开具证明进行年审,并定期(按季)反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

农机局:按季提供农业运输车辆(不含拖拉机)注册挂牌登记信息,协助国、地税机关开展有关农用运输车辆税收政策的宣传,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必须凭国税部门开具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在车辆年检时审核车主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车船和车辆税收,凭地税开具的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进行年审。建立定期(按季)反馈车辆涉税信息,协助国、地税机关做好我县的车船税和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局:及时提供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变更等信息,协调车船税征收中遇到的问题。

车船税的特点范文2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校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

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矗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车船税的特点范文3

一、世界各国的财产税制比较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车船税的特点范文4

为推进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效开展,服务人民群众,*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纪平结合税收工作特点提出,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有效执行的作风,把“重思为政之道,重塑党员形象,重组业务流程,重建组织体系,重构绩效机制”的“五重要求”具体贯串到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始终,突出能力建设。按照“做细征收,做精治理,做强稽查,做实税政,做优服务”的“五做”的工作要求,全面推动*地税的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对内,要坚持“热人心、聚人心、稳人心”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教育,进一步关心群众,进步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对外,要把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落实到不断进步为纳税人服务的本领上来,落实到树立政府工作部分形象上来,要亲民、敬民、爱民。把是否解决了广大纳税人反映强烈、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突出题目,广大纳税人是否满足作为衡量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一、在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市地税局相继出台了三项方便纳税人、消费者的措施,通过具体工作把学习效果落到了实处。

一是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年内实行全面即开即兑。为进一步为中奖者兑奖提供便利的条件,*市地税局印发了《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将有奖发票(刮开中奖)的兑奖期限由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延长至6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这一新规定从20*年3月1日起执行。同时,以前我市只在餐饮、娱乐等部分行业的部分企业里实行即开即兑,但今年内我市将全面推行有奖发票的即开即兑。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当场刮开奖区中奖,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都应该即时为中奖者兑奖。同时,中奖者也可以到*市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的任何一个兑奖点兑奖,全市通兑。

二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市地税局在20*年扩大了车船税代征单位的范围,增加了缴纳税款的方式。在增设征收窗口、保存20*年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贸易银行代征车船税的同时,还将招商银行和*银联纳进代征单位范围。纳税人不仅可以往征收点和代征点上门缴税,还可以通过各家银行的网上银行、*银联的自助缴税方式缴纳车船税。这些措施的出台,突出地体现了*市地方税务局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宗旨。

三是根据市政府有关精神和要求,于近日取消了和不再参与6项在地税局征管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检工作。取消的年检事项包括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安置下岗失业职员再就业企业的年检工作、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年检工作、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农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年检工作;不再参与的年检工作为软件企业的年检工作。取消和不再参与上述企业年检事项后,地税部分将建立跟踪反馈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检查监视。

二、在进一步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学习过程中,市地税局还将结合*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围绕广大纳税人的涉税需求,进一步进步多领域、个性化的服务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的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落在“服务纳税人,让纳税人满足”的出发点上。

一是从打造信用政府的高度,重视纳税服务承诺落实工作,保证各项服务承诺得到全面、规范的执行。扩大教育引导面,把漏税解决在服务工作中,进步纳税人满足度。

二是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为再就业工作做好新贡献。扩大“一门式”审批服务的范围,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职员也纳进“一门式”审批服务范围。进一步加强奥运涉税服务工作,为奥运筹办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地方税收政策支持。同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方法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检查督促减免税政策的落实情况,为纳税人服务,充分体现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鼓励和扶持。

三是做好各项税费的征收工作。进行个人所得税服务治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实开具范围。优化征收系统,规范征收行为,把握税源动态信息,降低征纳本钱。落实个人机动车多种征收方式。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税工作规程。完善车船税征收系统。

四是加强“*”呼唤中心建设,搭建系统咨询服务网络。推广应用远程业务支持坐席。整合搭建系统短信平台,开通电话对外呼唤功能。充分利用*平台开展税收宣传、通知提醒、咨询查询等工作。开通电话报税功能。推进热线、网站相关功能的整合。推广开展电话预约办税服务。同时,拟开展“*”为纳税人服务微笑天使评选活动,通过推广“*”规范、热情、周到的服务精神,集中展现*地税系统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精神风采。

五是根据税收法制宣传的特点,捕捉纳税人关注点,剖析典型案例,进步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做好《*地方税务公告》免费发放和电子版网络工作。在继续办好合作专栏的基础上,鉴戒相关经验,开展更具有互动性的税法宣传,充分发挥专题栏目的上风,通过各种渠道注重宣传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涉税政策,税收法规,真正满足广大市民与纳税人的需求。

六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科学治税、*治税、依法治税。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理论、科学的方法研究税收工作,研究制订《*市地方税务局20*-2010年发展战略》,按照税收自身规律推进税收工作。发扬*,倾听基层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和呼声,进步决策和工作的*性。坚持依法治税,尊重纳税人权益,优化服务方式,进步税收遵从度。

七是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六大体系,理顺征、管、查各序列业务关系,公道分工,协调配合。将贯串在政策咨询、税务登记、发票治理、申报征收、税源治理、税务稽查等各环节中的征管业务,进行梳理、回并、优化、简化,压缩治理层次,简化治理程序和手续。整合后台,同一前台。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宜,回并到办税服务厅同一受理,并建立相应的网上服务平台,因地制宜地实施一窗服务、全程服务、一站式服务和一屏式服务等多种服务模式。简化行政治理过程和程序,缩短循环时间,规范运行程序,实施工作提速。

车船税的特点范文5

关键字:中职;小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将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因此,将最新的会计制度贯彻到会计教学中势在必行。由于中职生毕业后从事小企业会计工作的可能性较大,中职会计教学引入《小企业会计准则》教学更应受到师生的重视。本文就以学生已学习过《企业会计准则》为前提,通过《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对比,谈谈在教学中的知识衔接。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不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而应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包括: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另外,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更全面、要求更高、生成的会计信息质量更高,提出了“自由选择、单项标准、一以贯之”的执行原则。所谓“自由选择”原则,是指允许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确定执行两者之一;所谓“单项标准”,是指小企业只能在两准则中选其一并且是完整规定,而不能选择部分混合使用;所谓“一以贯之”,是指小企业无论选择执行哪个准则,都必须各期保持一致,一直执行下去,不得随意变换。当然,随着小企业将来发展壮大或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转为《企业会计准则》时,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 数量明显减少了。由现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156个,减少到66个。减少的会计科目所要核算的内容基本上是小企业不可能发生或很少发生的经济业务,若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科目的减少, 使其会计核算更接近实际业务, 更符合小企业的核算特点, 更便于实际操作。在讲授《小企业会计准则》时,通过《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常见科目表的对比学习,可在原有知识基础上对新知识进行融会贯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经济业务的核算

由于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情况,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适当简化,并减少了与税法的差异,从而减少了小企业的纳税调整,如资产分类取消公允价值模式、各项资产以成本计量、不再计提减值准备、无形资产统一使用年限平均法等。《小企业会计准则》关注实际,考虑到小企业筹资、从业人员等实际情况,本着必要与可能的原则,大大缩小了从业人员职业判断的空间,使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有用。在教学过程中,可采用同一案例在不同准则下不同会计处理进行对比,以达到掌握新知识的目的。

案例:2012年5月5日,A企业发生了一笔印花税5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分析:在不同的准则需要不同处理。若A企业属于小企业,则需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五条中的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税、排污费等进行处理。那么会计分录应为: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0;贷:银行存款50。

若A企业属于一般企业,则需按《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将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那么会计分录应为:借:管理费用50;贷:银行存款50。

四、财务报告的编制

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4个组成部分,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列报跟一般企业基本一致;小企业的利润表以净利润为终点,不再反映每股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小企业的现金流量表也进行了适当简化;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大为减少,披露要求也有所降低,小企业无需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基本情况、重要会计政策,以及会计估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说明,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等信息。对于报表项目的说明仅需要披露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利润分配等项目的说明。对于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收支等项目重要信息在利润表中披露。从对比来看,中职生所学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的能力要求基本可以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要求,而附注应成为学习的重点。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既考虑了小企业的具体困难,又考虑了会计政策执行的有效性,是科学发展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在教学过程中,把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的特征,能使学生真正掌握准则实质,提高业务能力,为服务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惠州商贸旅游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吴威名,褚伶利,郦文凯.搞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在教学中的衔接[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2).

[2]张庆巧.小企业会计准则解读[J].国际商务会计,2012,(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车船税的特点范文6

关键词:独立学院 税务会计 教学方法改革 教学质量

立学院是我国现代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工作是独立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独立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税务会计是一门新兴学科,是融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殊专业会计,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税务会计的作用日益突出。企业急需既熟悉会计业务又精通税收法规和涉税会计业务的应用型、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专业人才。CJ学院只有强化教学环节,深化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质量才能提高,教学工作才能取得新的进展。

一、税务会计课程的特点

(一)内容的时效性。近年来,我国的税制建设进入快车道,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配套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营改增”的大力推进,资源税与车船税的改革,出口退税政策的改进等。与此同时,我国会计制度建设也有不少新的变化,这些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改革导致税务会计课程教材内容往往滞后于现行最新税收法规,因此税务会计课程时效性很强,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修改与完善课程内容。这就要求CJ学院学生平时应密切关注最新税收热点、关注税收法规的变化。

(二)知识的综合性。我国现行税法条款繁杂,涉及各个行业。税务会计与税法、经济法、税收筹划、财务会计等学科密切联系。税务会计课程打破了传统的税法教材体系,一方面高度概括、归纳了主要的税法条款,突出各税种税额的计算;另一方面又解决了税法教材和会计教材相互脱节,互不相联的问题,将不同情况下税额计算和会计处理紧密连接在一起。税务会计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具备企业涉税会计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三)实践操作性强。税务会计课程是一门实践操作性很强的课程,是会计人员必备的专业知识。目前,CJ学院已开设的税务会计课程要求学生兼具较高的动手能力和实务操作技能。在现代社会中,大中企业需要更为专业的会计人才,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会计、税收理论知识,还应具有较强的会计、税收实际操作能力。许多大中型企业设置了专门人员负责企业税务会计事项,规范的税务会计实践教学能够培养学生的税务会计核算能力。加强税务会计实践教学,可以使毕业生更好更快地适应社会的要求。

二、CJ学院税务会计课程教学中的不足

(一)课时安排不够。CJ学院税务会计课程教材全称为《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是教学内容涵盖范围宽、知识章节多而且非常厚重的一本教材,全书共400多页。教材分两大部分:1―10章为税务会计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税务会计概论、增值税会计、消费税会计、关税会计、出口货物免退税会计、营业税会计、资源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土地增值税会计、其他税会计(如城建税会计,房产税、车船税会计,印花税等小税种会计);11―12章为税务筹划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筹划概述(原理与方法)和税务筹划实务(企业组建税务筹划、企业经营的税务筹划及企业投融资的税务筹划)。教学任务繁重,但CJ学院一般只安排32―54学时,课时安排明显不够。上课时,教师没有太多的时间去解释课程所涉及到的税额计算和会计核算等相关知识,更谈不上采用启发式教学等较为先进但费时较多的教学方法,很难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二)课程安排年级不合适。CJ学院税务会计课程近几年来一般都安排在大学四年级的第一学期上课,课程安排年级不合适。原因为:第一,众所周知,大学四年级的学生即将面临毕业,毕业前需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有条件的学生也可直接就业,按照CJ学院的规定,应届毕业生一般是在第一学期的12月就要结束全部的课程并完成科目的考试,这直接影响了本科目的授课时长及课时安排;第二,在大学四年级讲授税务会计课程时,学生之前学习的会计、税法及经济法知识多半已生疏,或是相关政策已有最新的变化,相关知识无法做到很好的衔接,教师授课时大部分时间都用在帮助学生复习之前学习的相关知识点,而用在新知识点的时间相对缩短,大大影响了教师授课的教学效果。

(三)教学方法的单一和教学手段的滞后。目前,CJ学院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还不够丰富。大部分教师在税务会计课程教学过程中,仍然以传统的讲解为主,虽然课堂教学中也会使用一些案例,但只是简单地运用税法计算,并不能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并且由于税务会计大量表格示范和计算的特点,使课堂教学中对于教材的依赖性较强,容易给学生“照本宣科”之感,造成课堂气氛的涣散。此外,由于CJ学院相关纳税申报软件的利用水平不高,学生不能很好地从现代技术中受益。

(四)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重视不够。税务会计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应用型课程。目前CJ学院税务会计课程教学偏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薄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生实际操作的时间少;二是专门供学生进行税务会计实训操作的模拟实验室较少;三是税务会计的实训软件较少。虽然CJ学院在人才培养模式上比传统本科院校能够突出实践教学环节,这主要体现为CJ学院在课程设置方面重视实践课程的开设,学生实习实训课程学分占总课程学分的比例明显高于传统本科院校。但CJ学院对于如何构建真正符合社会需要的实践性人才教学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实践教学环节重视不够。

三、CJ学院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相关课程与课时。CJ学院在税务会计的前置课程中,除有关的会计课程外,应明确将税法、经济法科目列入授课任务中,并区别于一般的选修课、通识课,将税法、经济法作为会计专业的主干课程设置,并针对税务会计有关业务的需要,讲解税法中相关经济业务的税种计算。目前,CJ学院税务会计课程是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收筹划课程合二为一的一门综合性兼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由于该教材知识章节及内容太多,建议将该课程分作两学期讲授;或适当增加该课程的课时,建议安排64―72课时为宜。

(二)合理安排课程所在年级。税务会计是时效性、综合性及实践性很强的一门学科,建议将CJ学院税务会计课程安排在大学三年级较为合适,一方面可以增加授课时长,另一方面可以与其他相关科目同步学习,相关知识点可以做到很好的衔接,并且可以利用各门学科之间的关联性,将相关知识点串联起来,相互促进。

(三)丰富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由于税务会计课程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课程内容繁琐、细碎,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CJ学院应对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方式进行创新。(1)丰富教学方法。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入案例教学法、直观演示教学法、情景教学法、角色扮演法、经典习题评讲以及小组讨论教学等教学模式,全方面多渠道进行教学方式改革,通过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课堂教学思路,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仅调动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了学生沟通、组织能力,更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利用多媒体课件演示教学、校园网络及网站在线实训,也可以在校内的电算化实验室安装财务软件进行仿真实训等。

(四)强化实践教学。

1.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目前,CJ学院会计专业培养目标为:会计专业依照“能力为重,通才+专才”的培养理念,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人文精神、科学素质和诚信品质,具有会计、理财、审计、税务、金融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尤其在会计核算方面有所专长,熟悉有关财会法规和业务规范,掌握财会软件和专业外语,能够在一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从事会计、理财、审计、税务、金融等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CJ学院会计专业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学生操作技能的培训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2.注重应用,强化实验课程。CJ学院应突出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特点。每门主干专业课都应设有相应的模拟实验课,把一般院校开设的“财务会计模拟实验”分为“基础会计模拟实验”“中级财务会计模拟实验”,还应增加有些院校没有开设的“财务管理模拟实验”“管理会计模拟实验”“成本会计模拟实验”等课程以强化实验教学。

3.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CJ学院应与企业、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会计实习基地,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到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参观学习、调查和实习,并与财税人员进行座谈,以便发现理论知识与业务实践间的差异。同时,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CJ学院应将税务会计列入学生的毕业实习计划,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亲自动手进行税务筹划,从而使税务会计真正贯穿于学习过程的始终。通过学期实习和毕业实习,使学生能够接触到企业纳税的实际问题,以提高学生认识和解决税收问题的能力,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S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08).

[2]陈文芳.基于翻转课堂理念的《税务会计》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商业会计,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