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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现代化范文1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防震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市防震减灾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
地震是各种自然灾害中破坏性最大、预测难度最大的灾害之一,防震减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和2010年4月14日的青海玉树7.1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去年全球强震活跃,发生了3.11日本9级特大地震,是有记录以来全球第四大地震,致使我国大陆周边7级以上地震活动明显增强,也使我省进入汶川地震以来的第四个高频次年度,全年全省发生有感地震101次,远高于多年平均60.75次,防震减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防震减灾工作方针,积极落实防震减灾措施,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我县防震减灾工作的现状仍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着地震监测能力不足、预防水平较低、城镇建设工程和农村民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不到位、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薄弱、应急措施不够和应急能力不强等薄弱环节。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具有重大价值和影响的工程设施及生命线工程遍布全县,一旦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其损失将极为严重。因此,各镇、社区、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高标准要求,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二、明确全县防震减灾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宗旨,贯彻落实省、市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实行预防为主、防御和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围绕抓建“一个工程”(地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继续深化“三个体系”(监测预报体系、震害防御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达到不断提升全县民众的防震减灾能力目标,为建设“八个”提供良好的安全可靠的保障。
总体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县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大、中型企业、经济发达镇的防震减灾能力力争达到全省县级先进水平。
三、全面提升防震减灾工作能力
一是加强地震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监测预报水平。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和首要环节,加大地震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震监测质量和监测水平,对有效减少地震灾害损失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统一规划布局,加快地震宏观监测网络建设步伐,健全地震监测网络,增加地震监测手段,年内完成三大塬区土桥镇、清塬镇、太村镇、职田镇、底庙镇和原底社区的地震宏观观测点建设任务。努力争建微观监测系统,积极争取省、市地震局的支持,一方面为我县配备一些诸如地磁、地电、地下流体等灵敏度高的微观监测设备,弥补我县无微观监测手段的空白;一方面建立地震信息节点,实现与省地震局的专网连接,便于及时获取地震信息,为地震预报和应急救援提供可靠保障。
二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工作机构和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工作机构,是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的根本保障。县直各单位、镇、社区政府要以省、市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完善应急预案,于6月底报送县地震办备案,并择机开展应急演练。尤其是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力争每年1次,加强人密场所应急处置能力。同时,组建行业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装备,提高地震现场处置能力。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动态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推进地震灾害快速评估,防震减灾信息化管理和地震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建设。
三是加快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打造呵护群众生命的公园。应急避难场所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一项灾民安置措施,是现代化城市用于民众躲避火灾、爆炸、洪水、地震、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避难场所。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争取在年内建成县城体育场、旬中新校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避难场所。各镇、社区也要按照地震、城建部门的设计要求,在镇区所在地选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尤其是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指导各示范村建起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
四是加强抗震设防管理,全面提高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地震、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必须依据《防震减灾法》和《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充分考虑地震活断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文件,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和审批。地震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城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数据库,认真做好我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抗震性能鉴定等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提升整体综合防御能力。同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对农民集中居住点民居抗震设防工作的指导,继续深入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全面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防灾能力,创建一批省市级地震安全农居示范点。
五是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抗震救灾演练活动,提高民众自救能力。抓好集中宣传活动。利用“科技之春”宣传月、“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日等集中宣传活动,县地震办、住建等部门和各镇政府、社区管委会要面向社会公众广泛深入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和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活动。地震部门要创新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围绕“四进”(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活动,主动把宣教中心前移,不定期到社区、农村、企业、学校进行宣传。各镇、社区,教育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争取年内创建省市级地震科普示范学校3所和地震安全示范社区3处。
防震减灾现代化范文2
关键词: 地震; 防震减灾; WebGIS; 智能分析
中图分类号: TN964?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014)04?0087?03
Study on electronic system of quake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ZHOU Chang?xian
(Xiamen Research Center of Seismology Survey, Xiamen 361021, China)
Abstract: Earthquake is one of the natural disasters with greater harmfulness. It can cause much harm to human’s lives and properties. The System of quake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SQDR) based on GIS can effectively reduce the disaster caused by quake. To strengthen the research of SQDR based on GIS, management and intelligent analyzing of quake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can improve the calculation analysis accuracy of SQDR, and do contribution to human society. The function, composi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SQDR based on WebGIS are analyz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earthquake; quake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WebGIS; intelligent analysis
地理信息系统(GIS)作为一种能储存并处理信息的技术,能够将数据库和计算机图形结合起来。我国在1990年开始就已经将GIS技术应用到防震减灾领域,进行了防震减灾的示范应用研究。在GIS不断广泛应用的同时,WebGIS在防震减灾中也逐渐发挥重大的作用[1]。
1 系统的总体设计
1.1 系统建设目标
一套完善的分布式,空间型防震减灾信息和辅助决策支持系统是WebGIS基础之上的防震减灾所要达到的目标。上述所要建成的系统主体是Web服务,支撑保证由GIS技术完成,根据实际的地理信息加之多媒体数据的整理采集,在实际工作中当地的空间和属性数据的基础之上,集合了数据的管理、分析、查询和表达这几项重要功能和作用,采用编程语言,协助数据库技术支持,达到了图文并茂的效果[2]。尽管WebGIS拥有如此明显的优势,但是缺点也不容忽视,即其短暂的发展和应用历史,因此对其还需加大力度进行开发与研究,争取利用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在完全利用好其现有功能的基础之上有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1.2 系统总体构成
防震减灾系统以WebGIS为基础,依托不同城市的防震减灾网站,主要功能有:基本信息、地图更新、震灾预测、地震科普、应急措施、法律法规及减灾论坛等。常规的网站包括:地震科普、法律法规以及减灾论坛方面的内容。而基于WebGIS开发应用功能有:基本信息、地图更新、震灾预测、应急措施等。研制防震减灾系统时,对其实用性也进行观察,通过观察系统的安全性保护措施、地图的快速更新方法以及开发系统功能的技巧中WebGIS的应用,从而评估防震减灾系统的可行性。
2 系统的主要功能及实现方法
本系统的WebGIS的平台的开发引进了ESRI公司的ArcIMS3.1,Java Serverlet引擎是Allaire JRun3.0,而Web服务器是IIS4.0,除此之外,由SUN公司的JRE1.3.0.02以及JDK1.3.0.02提供Java环境[3]。
系统的技术功能主要有:支持2个部分的前台和后台的信息设计;支持Html和Java两种类型的浏览器方式;实际传输于网络平台上的矢量和栅格两种数据格式的图形数据;震害预测分析或地震应急人员类的专业人员和行政领导以及普通公众类的非专业人员2种类型的使用对象。
3 对基础信息的、查询及分析
3.1 基础信息模块内容
通常情况下,由政府部门组织调动全社会的众多力量,充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花费数月甚至多少年的时间来获取防震减灾的基础资料。可是必须认识到诸如地震此类的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毕竟不会太多,所以需要用“平震结合”的太多对待上述收集到的基础信息,从而不仅能够为防震减灾带来实际操作效益,更在此基础上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城市其他行业的查询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城市的现代化进程和信息化管理力度。基于以上原因,本文特此开展关于基础信息的查询和分析的研究。工程场地、群体或单体建筑物、地震环境、救灾基本信息以及包括输气、油、电、水等的生命线系统等都属于基本信息模块的内容,而每个信息模块都是由许多与之对应的信息图层构成的。防震减灾的基础信息量非常大,基础信息模块中的图层又可以分为属性信息(包含多个字段)和空间信息。各个消防队的任务划分、医疗单位、次生灾害源、重点保护单位、公安派出所责任以及震灾人民的安置场所等图层都属于救灾基本信息的范畴;像地震构造分区、仪器记录地震、破坏性地震以及主要活动断裂等图层都属于地震环境的范畴[4]。
3.2 功能设计方法
进行信息的和查询是基础信息模块的主要作用,在此基础上还附有基本的分析作用。在设计用户页面的时候应该注意使用者不仅包括专业性人员还有非专业行人员,所以要采用瘦客户端,胖服务器的模式,即应用存在于ArcIMS Designer中Custom HTML Viwer进行。因为一些信息具有保密性,在设计时应该加上一些类似于查询权限的控制措施。图1为基础信息地图的设计过程。
3.3 客户端功能的构成和使用方法
属性信息的查询、地图的基本操作、分析地图、地图元素的选取以及类似打印地图、图例、鹰眼图、网站链接、图层交替显示等的辅助功能都是基础信息模块的客户端功能。WebGIS的这些功能方便了工作人员对防震减灾基础信息的查询和研究分析工作,可以快速地在电子地图上了解地震的属性信息和空间位置,提高工作效率,有效的降低地震产生的灾害。
3.4 震害预测及危险评估的分析
3.4.1 功能设计方法
单机版GIS的震害预测的功能可以借助WebGIS进行扩展。首先,单机环境下快速分析震害损失的具体操作是结合地震台网观测所给出的关于震中,震级的参数,加之各类分析结果诸如生命线系统和建筑物等目标物易损性以及地震危险程度等,最后采用GIS的分析计算和图层叠加功能来计算得出震害预测结果。这之后,开展更新,转换,组织和震害预测图库的工作,并且此工作在服务器端进行。这样最终,震害预测的结果会被有授权的各级客户端的用户进行实时的调阅查询以及数据的多功能化处理[5]。
图1 基础信息地图主要设计过程
3.4.2 预测地震危害模块内容
可以说飞速发展的WebGIS软件和Internet网络技术可谓在硬件以及软件上都给予其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目前甚至能够在WebGIS的软件功能的协助下扩充基于GIS,单机版的防震减灾系统的功能。所以,本文开展了针对“震害预测或评估”的研究。
通过对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分析工作,从而采取应对措施能够有效的减轻震灾,为地震保险和企业、城市的发展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以及基本的技术性资料。进行地震灾害的预测是专业研究人员、企业单位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分析地震信息,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措施的基础,所以建立一个开放性的防震减灾电子系统是非常必要的。基于WebGIS的防震减灾系统不仅能技术人员对地震灾害的预测和查询,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发挥我国的震灾救援技术,具有很高的实用性。
4 客户端功能组成及使用方法
震害预测或评估版块下面分设多个子模块,具体有:生命线系统震害(电力、供水、输油、输气、通讯、道路等系统),特殊设备震害,建筑物震害等,并且上述三个子模块中每个又都涵盖众多信息图层,因此所承载的信息量丰富而且复杂。由此要想全面多角度地在研究区域了解地震灾害的分布情况,必须经由对信息的挖掘,加工和分析来达到[6]。
4.1 网络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应用
4.1.1 地震应急模块内容
地震应急工作的质量随着GIS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地震应急部门通过GIS中的数据库功能能够将救灾信息(供应电路的分布、管道的走向、排水系统以及建筑物外形等信息)利用电子地图的方式进行分享和传播,还可以将防震救灾信息进行筛选、组织,使信息更具逻辑性,并根据整合后的信息建模分析地震灾害,进行震灾救助演习等工作。因为Internet网络具有分布广泛、渗透性强的优点,所以对防震救灾工作有很大的帮助。但是这种地震救灾系统的实施有很大的限制,是基于固定地点的单机基础上运行的,不能要求救灾人员聚集到一个地点进行基础信息的查询和分析,对此还应该不断的进行研究分析,扩大适用范围,发挥系统的最大作用。
4.1.2 网上查询地震的应急预案
多媒体信息及超链接是Web技术的重要功能,服务器在描述网络资源时采用HTML(超级文本标记语言),因为HTML文档能处理文本和图形,并利用文档中的链接将图形和文本连接到其他文档中,具有交互性,能够满足客户在较短的时间内寻找要需要的信息[7]。地震的应急人员可以在地震发生后,网络可用的条件下,在不同的区域内通过防震减灾网络在客户端上找到地震的应急措施方案,在超链接的帮助下明确工作内容和需要采取的具体急救方法。
4.2 WebGIS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应用
地震应急工作中WebGIS系统的应用主要是通过网上的电子地图来快速查询信息从而协助震后应急反应工作的开展。具体譬如,查询了解对受灾人员的安置场所的分布,规模等属性,及时做出针对救灾的疏散受灾人员的方案;知晓对于消防责任分区以及生命线系统抢修分区的具体安排规划;由WebGIS做出最佳路径分析,及时赶往受灾地点争取最佳救灾时间和力度。
5 结 语
地震应急工作的质量随着GIS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WebGIS在防震救灾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基于WebGIS的防震救灾系统通过ArcIMS平台进行开发,极大地促进了地震基础信息、预测震灾、制定应急方案等工作的开展,能有效地帮助防震救灾工作的进行。但是这种地震救灾系统的实施有很大的限制,是基于固定地点的单机基础上运行的,还应该不断的进行研究分析,扩大适用范围,发挥系统的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1] 曲春燕,叶洪,刘治.网络地理信息系统(WebGIS)在地震研究中的应用[J].地震学报,2012,24(l):90?97.
[2] 朱煌武,黄晓岗,沈业龙.合肥防震减灾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我国城市防震减灾示范研究与应用介绍[J].自然灾害学报,2009(3):59?63.
[3] 徐敬海,刘伟庆,邓民宪.GIS技术在城市防震减灾的应用[D].南京:东南大学,2002.
[4] 姚宝华,谢礼立,陶夏新.基于WebGIS的防震减灾系统研究及其实现方法[J].地震工程与工程震动,2010,23(l):l?8.
[5] 宋晓宇,单新建.Map Objects 2.0在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系统开发中的应用浅析[J].地震地磁观测与研究,2011,23(5):58?65.
防震减灾现代化范文3
关键词:城市防灾 综合防灾 城市生命线工程
一、城市防灾的重要性
城市人口集中,经济密集度高,是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和科技的中心。因此,城市的安全度就成为关系整个国计民生的大事,城市一旦受灾,很容易出现连锁灾害或次生灾害,将涉及千百万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不断增强城市防灾减灾的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联合国1996年“国际减灾日”的主题明确了提出“城市化与灾害”,标志着在全球范围内城市灾害已成为减灾重点。目前,越来越多的专家认为,欲研究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首先,要解决的是城市抗御灾害的能力。城市在灾害面前的脆弱性以及灾害损失的严重性都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城市是否具备综合减灾能力也是城市文明、质量的标志。
二、城市防灾的研究现状
1.城市防震减灾能力评估研究。张风华、谢礼立等对于城市防震减灾能力评估进行了比较系统地研究,提出了城市防震减灾能力的概念。生命线工程是指与人民生活和震后救灾有密切关系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和设备的总和。城市生命线工程是直接维系城市正常运转和灾害情况下减少灾害的关键环节和要害部位,关系着城市的生存和发展。生命线系统功能的保证对震后人民生活和抗震救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确定生命线系统的抗震能力是城市防震减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2.城市防灾减灾信息管理系统。城市防灾减灾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融合多种学科和高新技术的复杂系统,是政府进行灾害科学管理的辅助决策工具。灾前可为政府部门找出抗灾薄弱环节和为灾害预防提供科学依据;灾时能快速作出科学化、程式化的应急响应,辅助政府官员进行抗灾救灾指挥决策;灾后能快速估计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辅助政府做好灾后恢复救助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仍比较脆弱,而且防灾减灾反映速度也慢。近些年来,我国在城市防灾减灾方面,主要重视的是灾害来源的研究,以及重视了城市规划与防灾减灾的关系,而对目前城市即有土木工程结构在发生地震时将遭受什么程度的破坏,灾害对人民生命及财产的损害,以及地震的二次灾害等缺乏深人的研究。同时对即有建筑物的结构健康状况不明,往往出现突发性的灾害事故。我国城市防灾减灾系统比较落后,已经不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就事故论事故”、“就灾害论灾害”是多年来城市减灾的一贯作法,其缺陷在于往往在剖析单灾种时忘记和忽略了相关要素、灾种的综合性,因而常常会发生“一波未平”“一波再起”的怪症。不少城市昨天发生火灾,今天煤气泄漏,而后天往往是火灾加水患,同时又诱发煤气网管爆炸,还有自然灾害未平,人为灾祸又起。所有这些都说明:一个城市必须要建立起大安全观下的综合灾情观,应特别关注灾害的衍生及连锁性。
四、城市综合防灾体系的构建
1.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城市防灾减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用系统论的观点指导和加强城市综合减灾。要制定和完善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强化生命线工程的防灾能力。加强城市生命线系统和城市重要建筑的监测、监控,确保其抗震防灾能力,提高城市的抗灾自救及互救能力,从而提高城市的再生能力。把信息系统和能源系统放在生命线防灾的关键地位。供电系统对减灾的重要性在大量地震后已充分显示出来,是多种救灾活动不可缺少的动力,因此,应当做到使供电系统在重灾后损失最小,修复最快,备用电源到位,为救灾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2.城市综合防灾信息管理系统。采用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城市防灾减灾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综合决策系统,通过搜集城市大量的房屋结构和生命线工程的基础资料,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防灾减灾数据库;通过建立城市防灾减灾的综合决策模型,建立起城市防灾减灾的综合决策系统,以便更为有效的减轻或降低引起的城市灾害。
3.新技术在城市综合防灾中的应用。经验表明,防灾减灾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的进步和高新技术的应用,因此,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科枝和信息技术,积极推进科技减灾。应大力强化防灾减灾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借鉴国外城市防灾减灾的先进枝术,充分新技术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等。
空间信息技术在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中的应用,包括利用遥感技术、GIS技术、GPS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实现对城市灾害的灾前早期预警预报、防灾救灾预案制订,以及灾害发生过程中的灾害实时监测、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减灾抗灾的应急指挥调度、辅助决策等领域。
[基金资助: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2006BAJ0-3A04);江西省教育厅科技计划项目(赣教技字[08] 257);华东交通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
参考文献:
防震减灾现代化范文4
一、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4.《**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二、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三、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六、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八、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地震监测标志;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九、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十、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十一、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十二、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十三、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十四、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十五、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没有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十七、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5项)
一、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二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并根据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二、编制地震台网规划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依据:
《**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特殊部门和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法律依据:
《**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供水、供热、燃气等属于生命线工程的部门和单位;
(二)车站、机场、铁路、港务等属于交通工程的部门和单位;
(三)大型商场、体育场、大型公共娱乐场所;
(四)医院、学校、二类以上幼儿园;
(五)大型厂矿企业;”
五、制定地震监测预报方案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2.《地震预报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3.《**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预案;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和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
4.《**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市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并负责本辖区内的震情信息收集、分析与核实,在提出初步预测意见后,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七、负责震情跟踪与报告
法律依据:
《**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地震中期预报的区域,在震情跟踪过程中如发现有明显临震异常,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市或所在区(市)人民政府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八、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负责抗震救灾事宜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转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抗震救灾事宜。”
九、平息和澄清地震谣言
法律依据: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2.《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协助。”
3.《**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4.《**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予以澄清,公安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维持社会的稳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法律依据: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2.《**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害损失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民政等部门负责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
十一、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法律依据:
1.《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一条:“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市、区(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和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报告并公告
法律依据:
1.《**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九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震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有关参数做出速报,并及时对震后趋势做出判断。”
2.《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四条:“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本辖区近期内地震活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形成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五条:“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发生的普遍有感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和破坏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适时向社会公告。”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类型和震后趋势迅速做出判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十三、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十四、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
法律依据:
1.《**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2.《**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工作。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防灾系统。”
十五、负责地震监测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管理工作。”
十六、管理和指导地震监测台网(站)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2.《**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和维持运转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地震监测设施,应当接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地震监测设施需要搬迁或者撤消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七、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十八、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八条:“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十九、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3.《**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十、对地震工作给予表彰或奖励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3.《**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八条:“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一、组织培训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地震监测工作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二十二、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二十四、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
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五、涉及特定地震内容的文稿审核
法律依据:
《**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内容的文稿应当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方可:
(一)已引起社会强烈反应的宏观地震异常现象的解释或说明;
防震减灾现代化范文5
【关键词】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研究
应急避难场所是应对重大的突发事件的避难场地,在有重大的灾难来临的时候,提供人们可以躲避灾难和栖身保命的地方。唐山大地震给我们带来了血的教训,自唐山大地震以来,各级政府和部门积极的开展预防灾害的重要措施。重大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是其中的一项措施建设。现在我们的应急避难场所还处在前景规划和建设的层面,今后我们在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时,要多考虑人员的安置工作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一、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在建设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时,在选址时注意场地的选择,和周围环境的变化,应急避难场所最好建立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学校等空旷地带,需要有便利的交通,方便紧急救援物资的输入和紧急救援人员的疏散,利于人们在遇到重大灾害时能在第一时间找到避难场所,并以最快的速度进入到场所中。在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进行规划设置建设中,必须规划、设计配有疏散绿色通道和人群避难场地,并储备好足够的食物、饮用水、医疗设备和简单的生活用具等。
例如:青岛市李沧区李村公园,在2008年年底,被李沧区人民政府设立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李村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筑在公园的地下,是一个功能较完善的防灾减灾的主题公园,总投资一百五十万元。该场所属于国家二级重大灾害应急场所,场所内设备齐全,备有防灾指挥中心,备用水源,应急卫生间,备用电力,备有伤员休息区,应急医疗设备,应急物资储备等。李村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占地约六十万平方米,大约可以接待和安置周边居民十五万人左右,储备物资可供养几个月之久。地上交通便利,地势平坦,方便物资的输入和紧急救援人员的撤离。
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功能
应急避难场所是发生灾害时用于安置避难人员的场所,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地方,是开展紧急救援活动和施行的灾后重建安置人员的暂住场所。应急避难场所首先要考虑安置人员的安全问题医疗救护和基本生活保障。
1.安全功能
安全功能是应急避难场所的最基本条件,应急避难场所首先要保障安置人员的安全,才能称之为避难场所。首先要确保应急场所的即安全结实又能大量安置受灾人员,要保障安置人员在应急避难场所中安然有序,避免踩踏等事件的发生。
2.救护功能
救护功能是应急避难场所的重要功能,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医疗救护是抢救伤员的最直接的手段,救护功能在重大灾害现场,采取和掌握第一手的信息并进行及时的处理和有效的救治。在应急避难场所内,设有应急避难医疗室,担任伤员的紧急救护与危重伤员的转移任务。
3.生活功能
生活功能是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功能,是保障应急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生活功能涵盖的事情很多,例如:为应急避难者提供食物、饮用水,提供安全的休息区,卫生间以及浴室等。一次重大的自然灾害会危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例如:日本的海啸,顷刻之间整个城市变成了一片。因此,应急避难场所一定要配备人们生活所需的日用品和与之相关的配套设施,例如:应急水、应急电、食物、帐篷等。有效应急避难场所还需要暂时性的存放遇难者的遗体等,所以还要配有卫生防疫。此外,还要一些特殊情况发生,例如:灾后重建工作工期会很长,所以应急避难场所要给受灾的学生提供可以学习的条件;另外,灾害如果发生在冬天,应急避难场所还要考虑取暖的问题。当年陕西华县发生时大地震,就是由于没有及时的供暖设施,导致了许多受灾人员的死亡,是世界上死亡人数最多的一场大地震。
三、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研究
1.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容量、空间布局的规划
应急避难场所在选址上要注意交通的便利情况,和周围环境的变化,在规划图纸时,选择空旷的场地进行避难场所的建设。避难场所的容量要够大,当发生重大灾害时,保证附近的居民都能进入到避难场所中避难。在规划避难场所空间布局时,要考虑布局的合理性,多样性,各种设施要齐全。
2.应急避难场所的组织作用规划
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在组织管理机制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多,地方政府组织应急指挥部门,营救组织部门,疏散组织部门,医疗救护部门,媒体部门,信息沟通部门等。当重大灾难发生时,需要社会各界人士伸出援助、友爱的双手,积极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第一时间的营救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的各个部门要有组织、有纪律、有高效进行分工合作,争取把损失和灾害降低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3.应急避难所设施、物资管理规划
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备和物质的管理规划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和物质的管理工作的规划,是开展重大灾害救援工作的前提保障。应急设施的设定、物质的供应情况、储备情况、分况等,其中卫生药品和饮食的管理,需要单独设立一个部门进行管理,保证药品和饮食的安全性。
4.应急避难场所教育文化机制构建
经历一场重大的自然灾害后,要有很长的一段时间才能恢复正常的生活,在恢复正常的生活过程中,为了不让生活枯燥单调和安抚受灾人员的心情,所以需要教育文化管理机制对受灾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管理进行规划和研究。这方面内容较多,比如避难安全文化构建、从安全文化理论视角构建震灾教育体系、恢复学校教学、如何开发和使用信息教育技术、文化娱乐活动、灾后健康教育活动等,对避难所的灾民来说都是非常重要机制, 所以需要系统的规划和研究方案。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要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有效的布局,建筑应急避难场所是我国防震防灾安全规划的百年大计,是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步发展的前提保障。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进行选址,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的配备设施,制定完善的管理模式和相应的安全使用制度,使建立的应急避难场所在有重大自然灾害时发挥最大的功效。
参考文献
[1]郭增建,陈鑫联.地震对策[M].北京:地震出版社,1986.
[2]修济刚.防震减灾与社区建设[J].城市与减,2001 (4).
防震减灾现代化范文6
汶川大地震,释放的能量相当于400颗广岛原子弹爆炸。
75年前,正是在这里,四川省西部的羌族聚居区――茂县叠溪发生了7.5级地震,而32年前的1976年8月16日和随后的23日,四川松潘和平武――这条距离汶川不到160公里的狭长地带,先后经历了两次7.2级强震,直至震区的元宝山生生裂开。
6年前就有征兆?
早在2001年,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员陈学忠就曾著文论述《四川地区7级以上地震危险性分析》,正如李四光在1967年就对唐山大地震作过早期预报一样。
“四川处于中国最大的一个地震区,也是地震活动最强烈、大地震频繁发生的地区―青藏高原地震区。这里发生的7级以上强震数,居全国之首。”陈学忠告诉记者。
但这些年,它平静得让人生疑。“两个世纪以来,四川地区强震发生的时间间隔平均为16年,最长34年,最短3年,但从1976年以后就没有七级以上的地震了,这远远超出平均时间间隔。”陈学忠说。
2001年11月,四川地带―青海与新疆交界的昆仑山口西发生的8.1级大地震让陈学忠提高了警觉―据他统计分析,自1900年来,四川地区发生了7次7级以上地震,每次地震之前的1到3年,中国大陆其他地区都发生过7.7级以上的大地震。 他由此得出结论:“从2003年起就应该警惕四川地区发生7级以上地震的可能!”
虽然陈学忠在6年前就预测要发生的这场灾难,然而它的到来,仍然让他感到防不胜防。
对许多自然灾害如洪水或暴风雨,最好的对策是找出这类事件发生的统计概率。地震学家采用同样的方法,向公众破坏性地震可能发生的概率。
但是这种简单的概率计算遇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处于某一特定构造带的地震并非严格地遵循以往规律发生,地震有时是成组发生,有时会出现平静和空区。
“统计的东西有误差,在生活中,仅是一种经验论,”陈学忠说,“它没办法告诉你,到底是哪月哪天发生。”
地震学界认为,地震统计法只是现阶段对地震预测的三种常规方法之一,另外两种是地震地质法(监测地质应力变化)和地震前兆法(监测大地震前震、地磁异常等等)。三者需要相互结合,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但这一次,似乎没有人明确判断出地震的前兆。据地震前兆监测者――西南地区一位防震减灾局局长称,他也是直到2008年5月12日下午14:28分,办公楼摇摇晃晃的那一瞬间,才意识到这场地震来临的。
上万只蟾蜍过马路
据5月10日的华西都市报报道,2008年5月9日,在距离汶川县仅65公里之隔的四川省绵竹市,上万只蟾蜍集体迁徙,在水泥路面上密密麻麻地排着过马路,历时两个多钟头。
人们本能地联想到灾难。但四川省林业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这其实是一件好事情,说明绵竹的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了。”
同一天,江苏省泰州市市区的东风大桥上也出现了黑压压的数万只蟾蜍。当时有专家表示是近期河水缺氧造成。
这些蹊跷事很快见诸报端,又很快被人们遗忘。
有关动物能预报地震的说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73年,赫利克城大地震发生前五天。据希腊军事学家埃利亚努斯记载,居民发现了动物的异常:“城里的老鼠、貂、蛇、蜈蚣和金龟子倾巢而出,它们一股脑儿逃出城,沿着大路一直向南。”
一些科学家认为,动物机体实际上是一架复杂而敏感的环境变化的感知系统,如同一架“活”的地震前兆监测系统,可以把有关的地震前兆信号进行有效地提取和放大。
为此,2007年5月21日,北京大兴区成立了全国首个野生动物地震宏观观测站,对野生动物在地震发生前的敏感反应进行24小时监测,包括黑猩猩、鹦鹉和老虎在内的55种动物被选定“上岗”。
一些地质的异常表现,在事后也被质疑是强震的讯息。“这可以作为很好的观察指标,”陈学忠说,“像在唐山大地震前,滦县高坎公社的水井就曾经忽升忽降过”。
谣言?“群众预报”?
5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了一则“阿坝州防震减灾局成功平息地震误传事件”的新闻:
“5月3日晚8时,阿坝州防震减灾局接到群众咨询电话,求证‘马尔康县梭磨乡马塘村将要发生大地震,村干部劝村民搬到户外居住’的传言是否属实……乡人民政府迅速着手查找谣传来源,经查,此次谣传的发生是由于马尔康县在传达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时,村干部将‘地质灾害’误听为‘地震灾害’而造成。”
无论中国地震局还是地区级的防震减灾局,均表示对此毫不知情。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首席预报员孙士介绍说,中国地震预报的管理分两个层面,一是各省级地震局,由国家地震局直接管理;往下是各地级、县级地震部门,归地方政府管理,但业务上由中国地震局指导。
如果各地地震部门有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填写“地震预报卡”寄到国家地震台网中心。
“地震预报卡”包括三个要素:几月几日至几月几日、在什么地域、可能发生几级地震。国家地震台网中心负责全国“地震预报卡”的管理。每年,中心都会收到100多份短期或临震方面的预报卡。
孙士说,在这次汶川地震前,中心没有收到与此相关的任何“地震预报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权。”这意味着,属于地震系统的任何一级行政单位、研究单位、观测台站、科学家和任何个人都无权有关地震预报的消息。
“大地震之前要做出临震预报,主要有两个依据,一个是动物的宏观异常,二是有丰富的前震活动,比如小地震频发。但这一次,既没有动物的宏观异常活动,也没有任何前震活动。”孙士说。在专家眼里,仅仅上万只蟾蜍的集体出动依然不构成“宏观异常”的证据―规模依然太小,并且动物种类单一。
记者了解到,仅仅北京一地,就有上百位民间专家,或者说是爱好者长期从事地震研究,向地震局反馈信息。他们每天都会发出有几十个地震预测。如果每次都预报信息,显然将使预报完全失效。
5月6日,有网友在当天百度“地震吧”发帖称:“我在临沂看见大片地震云,不知今明两天哪里要发生6级以上强震。”帖中还附上了天空中条带状云朵的照片。这个帖子在12日之前一直被冷落,目前点击率已高达570万次。
以专业的眼光来看,这一帖子毫无价值―实际上,全国范围内诸如此类、以各种形式发出的猜测每天很多,何况它依据的是与这次地震相隔甚远的山东临沂所看到的现象。
没有预报
汶川大地震之前,由于“没有发现可靠的异常表现”,中国地震局没有作出任何地震预报。
地震预报在世界范围内确实属于高精尖的科技难题。“像美国2003年的加利福尼亚大地震,还有日本上个世纪的神户大地震,都没有报出来。他们的监测能力已经很高、很理想了,照样报不出来。”陈学忠说。
中国是一个饱受震灾之苦的国家,这也使得它在世界地震预报史上享有一席之地。世界上第一架地震仪――候风地动仪就是在公元132年由东汉张衡发明的。1949年以前,旧中国只有一个地震台、3位地震工作人员。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现代地震预报事业是从1966年河北邢台大地震的现场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中国建立了1000多个现代化的地震台。
中国曾有一次举世瞩目的成功的临震预报――1975年2月10日的辽宁海城大地震。“较成功的预报在众多地震中只占很少的比例。地震学有条规律,是‘小震折腾,大震到’,海城大地震之前有一系列小地震,因而很好地做出了预防。但这次的汶川大地震像是晴天霹雳,震前没有其他地震发生。”陈学忠说.
陈学忠进一步解释,“要捕捉地震的微观前兆,就必须建立覆盖面积地区的地震观测台网,进行长时间的精密观测。而在西部地区,囿于勘测环境、交通和经济发展,它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密度远远低于东部地区,地震监测能力相对薄弱。”
历史上有一首《地震现象歌诀》:“震前动物有前兆,发现异常要报告。牛马骡羊不进圈,猪不吃食狗乱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