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

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范文1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与意义

循环经济理论是在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提出的。循环经济(eirculareeonomy)一词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elosingmaterialseyele)经济的简称,指的是在经济发展中遵循生态学的规律,将清洁生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①循环经济的实质体现在生产中是指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它强调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从而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二、我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现状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如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与土地相关的税种、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税等,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源保护、节能减排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1、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对相关产品的增值税作了规定。譬如:对再生水、污水处理等业务免征增值税;对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花碳产品、以垃圾(比重不低于80%)及垃圾发酵的沼气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废物循环利用的经济生产活动实行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即征即退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采油(比重不低于70%)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政策。

2、关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税法取消了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从根本上防止了“利废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偷税行为。财税[2011]115号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如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词料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等为原材料生产的金银等金属,增值税即征即退50%。②

3、关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政策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③同时在2015年度对成品油消费税以及卷烟消费税的上调也是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上的重要举措。

4、有关循环经济科技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科技创新,2013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财税[2013]13号)、《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财税[2013]14号)、《关于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5号)等文件,规定凡是获得技术转让的科研单位均可享受免征其营业税;对部分行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我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支持循环经济的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内容、税种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排污收费制度的设置来看,尽管我国政府在相关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出台了多项相关法律和文件,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先进的税收政策和实施的技术水平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税收作为一种经济调控工具也未能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首先,在税收体系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由环境税为核心,以其他税种起辅助作用的循环经济税收体系。其次,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缺乏多样性,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而对环境保护只采取了减免的税收优惠。同时税收征免范围狭窄,主要集中在综合利用资源和回收废旧物资上的优惠,而基本忽视了怎样处理污染物排放的问题,缺乏针对性。

我国的循环经济起步较晚,更多的是靠政府财政投资以及制定相关的环境政策来推动,而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法律缺位,公众意识淡薄,监督机制薄弱,税收征管机关与其他相关单位缺乏有效沟通协调。

四、对于构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税收政策的政策建议

发展循环经济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潮流,也体现了我国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尖锐矛盾的重要举措,也是构筑未来经济发展和竞争优势的战略措施。要坚持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整合现有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性质的税种,调整其税制要素,进行税制的优化改造;另一方面,要引入新的税种,加快环境税的立法进度,分批开征碳税、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对有害于环境经济生产活动增加征税力度,使其丧失成本上的竞争优势,从而促进更加环保的生产模式。总之,税收政策与循环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但是,税收政策作为政府保护生态环境、治理污染、实现循环发展的经济调节手段之一,并不是万能的,在其实施过程中还需其他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支持,如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环保收费等,以进一步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作者单位:1.吉林财经大学;2.东北财经大学)

注解:

① 黄乘政.湖南发展循环经济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07

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范文2

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制作木炭窑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宣传册,组织税务干部深入木炭生产企业广泛宣传,通过大厅电子显示屏、微信、微博、手机APP等纳税人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优惠政策的宣传,提高木炭生产企业对木炭窑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和响应。其中,尤其侧重宣传国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的深刻内涵,让企业及时获得各项税收政策帮助,认清经济发展形势,明确行业发展方向,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是鼓励企业进木炭工业园区发展。优化纳税服务,对进园区发展的木炭生产企业实行税务“代办制”,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等,实行园区企业“绿色通道”办理。加快园区企业退税办理速度,实行“一站式”办理,方便园区企业办理退税。今年以来,共办理木炭生产企业各项退税106.4万元。

三是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购进固定资产的6户木炭生产企业,抵扣进项税额323万元;为3户木炭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698.7万元;为43名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从事个体经济者,减免增值税20.3万元;为3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66.2万元;为3户转型发展种养业纳税人减免企业所得税27.2万元。

几点启示

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更替环保设备。落实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购买新型环保设备,减少有害气体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以此来带动木炭企业积极主动购置环保设备,使木炭行业能够健康稳步发展,而不再以牺牲环境来获得暂时的经济效益,使木炭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转型升级。落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及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和环保型企业的发展。相关企业负责人感言:“在企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国税部门的优惠政策帮了大忙,使我们能把更多的钱用于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技术研发上。”

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范文3

关键词:资源利用 税收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对资源的充分地非单一的利用,尽可能开发资源的全部使用价值,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资源综合利用在我国相关政策中进一步缩小范畴为特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即是运用税收手段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鼓励,以达到引导其对资源进行充分利用的目的。

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循环经济税收扶持政策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以法律的级次肯定了我国的对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鼓励。其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该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近年来,我国意识到了循环经济的重要,提出了节能减排、绿色GDP,但是生态环境污染仍在进一步恶化。面对如此环境压力,政府采取各种方式减少排放,而资源综合利用就是有效减少排放的途径之一。因此政府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将本属于废物的材料当做原料进行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降低由于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的压力。

我国资源较为紧张,2015年全年水资源总量23763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13.4%;人均水资源1784.9立方米,减少13.8%。全年总用水量5933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0.4%。其中,生活用水增加2.9%,工业用水减少0.6%,农业用水增加0.6%,生态补水减少9.8%。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209.3立方米,比上年下降7.6%。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16.4立方米,下降8.2%。人均用水量445.7立方米,下降0.1%。在我国内部进行比较,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相差悬殊,说明我国减少资源耗用的潜力还比较大。根据水利部2015年的数据,新疆和2个自治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高,分别为1209立方米和948立方米;而小于100立方米的有北京、天津、山东、山西、上海、浙江6个省(直辖市),其中北京、天津分别为30立方米和34立方米。

由此可见资源短缺和资源低效利用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既可以缓解资源匮乏和短缺问题,又可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如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把固体废弃物作为替代原料,减少原材料的用量,变废为宝。浙江省2014年全省利用粉煤灰1100万吨(1571万立方米),节约堆放土地约4720亩(5米高堆放);水泥企业利用废渣替代石灰石,年节约石灰石原生资源约1200万吨。而且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了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水泥行业在全国率先全部淘汰机立窑,共淘汰落后生产能力6000万吨,新型干法窑水泥达到100%。而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就要从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入手:

在能源开发环节,一方面要加强对各类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深加工技术研发,进一步完善矿产开采、遴选、冶炼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替代能源的开发,

在资源消耗环节,加强对钢铁、煤炭、电力、石化等行业能源、原材料、水等的消耗管理,实现能量梯级开发与利用、资源高效利用与循环利用。机械制造企业要从产品设计入手,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的技术和工艺。

在废弃物产生环节,提高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率,努力降低企业成本。积极发展生物能源、推广农村沼气工程,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动不同行业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实现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垃圾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

在再生资源利用环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大力扶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和分选系统,提高垃圾回收利用率。

在社会消费环节,鼓励使用绿色产品,如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等,并提高其市场占有率。积极倡导文明、低碳、生态、适度的消费行为。

参考文献:

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范文4

在国外,物业税(也称财产税)是一个很普遍的税种。目前我国社会财富总量中的不动产、特别是房产比重在不断上升,所以,通过开征物业税调节收入差距是必然趋势。但在开征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深入论证,明晰产权,整顿评估中介市场,清理房地产税费,为物业税的开征做好准备。

在对高收入者进行税收调节的同时,也应注重对低收入者的扶持,开征社会保障税就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可以先将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纳入征税范围,将城镇企业和个人作为征税对象,再过渡到其他保险项目和全体公民。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体系,专款专用,允许社保资金投资,保证社保收入稳定增长,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

对消费税进行改革。消费税也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可以调节贫富差距,引导合理消费。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在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的规定方面还不尽合理,可以进行以下调整:第一,调整征税范围,将高档家电、电子产品、装饰材料、裘皮制品、工艺美术品等高档品、非必需品纳入其中,将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某些消费品从消费税应税税目中取消。第二,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的消费品以及对各种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开征的消费税,或适当提高税率,或在多重环节征税。这都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收入。

(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

经济增长的过程是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与升级的过程,当一个产业的市场需求达到饱和时,增长速度就会下降。我国传统产业产能巨大,但生产手段落后,产品质量较低,已基本处于市场饱和阶段,经济效益不高,只有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才能提高经济效益,不断满足市场需求。

第三产业就业容量大,安置成本低,比较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第三产业约占整个国民经济比重的39.5%,在全世界排名倒数第三,而发达国家第三产业比重约为60%~75%,发展中国家平均在5l%。这表明,伴随我国第三产业的增长,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增长空间。因此,通过税收减免等办法对那些有劳动力需求、就业容量较大而利润率较低的行业给予支持十分必要,同时应对于某些垄断行业课以较高税率,以利于公平竞争;可以通过税收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某些地区的发展;对服务业如零售业、餐饮业、社区服务业等给予倾斜政策,鼓励和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创造具有灵活多样、制约因素少、准入门槛较低的就业机会,帮助下岗失业者再就业;政府可以放宽从事社区服务的政策限制,放手让从事社区服务的民间资本进入,鼓励人们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创业,给予一定时期免缴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条件;另外,对与科技进步相关的新兴行业,如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等,实行定期免征所得税的特别优惠措施,吸引高素质劳动力向这方面转移。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核心内容,也是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应发挥一种基础性的激励作用,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只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是对科技创新成果、产业规模化进行激励,无法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和进行自主创新,今后应加大对科技研究和开发方面的税收优惠,如增加R&D费用扣除、加速折旧、提取科技开发基金、税收抵免等都是可采用的方法,同时应对风险基金的经营者和投资者实行优惠,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新建高科技企业,而忽略了传统企业的技术改造与更新,使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成为空中楼阁,今后应增加技术改造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节约投资成本。

我国作为能源消费大国,日益面临能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方面的严峻问题,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我们可以通过改革现行税制、开征生态新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全社会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环保产业、低耗能产业的发展。

三、小结

税收政策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对经济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税收政策的作用在于通过中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经济主体的.市场选择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并且引导经济主体实施合理的经济行为,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个方面,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一方面要考虑税收对经济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这些政策运行所需要的成本和对经济或社会所造成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同时,运用税收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时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我们要正确认识税收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能力,注意其他宏观调控措施的配套作用,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大明,廖强.进一步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1):72—78.

[2]丁淑芬.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与完善[J].宏观经济研究,2004,(10):17—20.

[3]夏杰长.稳定与微调:中国税收政策的现实选择[J].经济世界,2003,(8):18—20.

[4]马金华.和谐社会视角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2):18—22.

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范文5

(一)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显

近年来,国务院以改革试点的方式相继审批成立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和福建海峡蓝色经济示范区,各试点地区都有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海南作为经济特区,获得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待加强,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进行南海开发的特殊条件下,缺少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二是离岛免税政策实行3年多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可以进一步提高免税额度,减少限制条件,扩大政策效果;三是尚未充分发挥海南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效用,仍然存在南海石油税收与南海脱离的局面。

(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较为单一

当前针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采用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较少,针对性不够强。直接的形式主要包括增加应纳税额扣除、适用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虽然直接的税收优惠对经营期限不长、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支持效果明显,但是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企业支持助推作用就大为下降。因为直接的税收优惠重点在于企业经营后的事后优惠,而事先对企业的鼓励支持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一投产就盈利的企业能够立刻享受到所得税政策优惠,但是非盈利企业就陷入了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发展海洋经济,港口建设、大型造船业、海洋油气业都是重大的设施项目,普遍具有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难以发挥政策效果。相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更好操作,政策也更具稳定性。

(三)尚未构建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服务海洋产业发展

海洋产业是指对海洋的一系列研究、开发、利用活动的总和,目前海南重点发展的海洋产业主要是海洋渔业、海洋运输业、海洋油气业和滨海旅游业。但海南当前并未构建形成有利于海洋经济的税收优惠体系,企业都是在各自不同的税种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海南亟需进一步发展的海洋油气开发、跨海大桥修建、滨海港口扩围、海水淡化等高端海洋产业项目,需要一个全面、整体、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作支撑。(四)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较窄、税率不高海南省拥有广袤的蓝色国土,又具有低纬度的独特海域优势,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源都很丰富,这些资源在我国未来的资源消费中将占据越发重要的地位。但目前的资源税税率不高,而且征收范围较窄,在征收过程中也存在着以费代税的现象。这样一方面没有让海南的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放任了部分企业对现有资源的浪费,不利于产业的转型升级。(五)税收政策难以吸引海洋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要实现海洋经济的后来居上,海南需要更为丰富的人力资源,特别是海洋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税收政策上海南对于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还不够:一是没有针对海洋经济研究人员费用扣除的特殊加成;二是在鼓励海洋科技的创新、专利转让方面缺少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是服务海洋经济,特别是创新型科技人才在个人所得税税率优惠方面没有政策红利。

二、国外可供借鉴的海洋经济税收政策

美国、英国、挪威、韩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海洋经济较为繁荣,他们经过多年的发展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在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科技创新、海洋岛屿发展等方面有力支撑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海洋经济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根据本国海洋经济的特点采取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市场结构等方面的诸多不同,政府对于发展本国的海洋经济采取侧重点不同的税收政策。美国、英国等欧美国家希望尽快占领海洋经济的科技制高点,发展海洋经济的重点是海洋高新科技创新和高附加值的海洋制造业,如海洋生物制造业。韩国、日本等国的重点在于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港口建设和造船业这些方面。

(二)完善税收政策来助推国家的海洋战略

海洋方面的基础设施具有融资数额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再加上港口建设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战略性,因此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各国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促进作用。从国外的政策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税收政策支持是主要的手段,主要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政府较少的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控,既避免引起纳税人的反感,也有利于在竞争中培养出更强的企业。二是市场对税收政策的调整较为灵敏。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运行制度,市场主体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出台有很强的敏锐性,企业会依据税收政策的有利导向进入港口、海洋交通、海岛发展等行业,促进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

(三)税收政策需要配合其他政策协调发挥作用

为了充分支持海洋经济的发展,要充分考虑多种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特别是要将税收政策与产业规划政策、土地规划使用政策、银行信贷政策和海洋保险政策相结合,共同推动地区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国外的政策实践中,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与其他的政策配合密切、相得益彰。例如英国在港口建设中,发挥更大效用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对相关海洋企业进行支持。(四)实行税收政策要兼具灵活性和稳定性国外税收政策对于海洋经济的支持范围广泛,包括了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海洋国民经济教育等方面。在支持的方式和手段上非常灵活,具体方式上既有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减免,也有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减免。稳定性强的税收政策能让投资者有更强的投资意愿。例如,北欧国家挪威的造船业十分发达,在2008年之前,其关于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差不多两年就出现一次较大的变动,企业对未来的税收政策难以把握。2008年以后,挪威一方面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扶持海洋企业,一方面强调税收政策10年内将基本稳定,企业的投资大幅度增长。

三、促进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积极争取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税制综合改革试点

1.积极争取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形成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税收政策优惠大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特产税、关税等领域,由中央出台统一的规定,各级政府按规定执行。在不违背中央统一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海南省应该根据海南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针对琼海万宁等地的远洋捕捞业;三沙的海水淡化等高新技术产业;三亚发展的高端滨海旅游业,都需要适合海南省情的税收优惠政策。

2.进一步发挥离岛免税的政策效果。在2011年4月正式实行离岛免税政策以来,海南机场免税店的累计销售金额已达89亿元,取得了很好的政策效果。免税购物已经和自然景观、气候环境成为了吸引岛外游客来国际旅游岛体验的三大重要旅游要素。下一步应在海棠湾免税中心建设完成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离岛免税业务流程,提升免税额度,增加免税中心内部的竞争,更好的发挥离岛免税政策的效应。

3.争取资源税改革的试点,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税率。为了在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过程中做到“绿色崛起”,应争取在海南试点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培育海洋资源的新税源,既增加税收收入,又强化海南省政府对海洋资源配置的能力。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销售使用数量转变为开采数量,避免企业对海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确保南海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将南海的油气资源转化为优质税源。海南省2013年成立海洋石油税务局后,要尽快开展好税收征管工作,特别是落实南海海域企业的税款属地征收。在资源税具体分配方面,可以参照新疆模式,将南海石油资源产生的资源税部分留存海南,一方面促进南海油气资源的进一步开采,一方面建立环保及突发事故处理基金,为处理可能发展的原油泄露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发展海洋经济的优先产业目录,对优先产业给予税收支持。结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实际和未来规划,对涉及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海洋生物制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灾害防治、高端滨海旅游项目等列入优先产业项目,减按15%征收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尽快出台涉及三沙市发展的海水淡化等战略性高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公司在上述领域的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进行海洋风险投资盈利后,将盈利用于海洋经济扩大再投资的,可退还其先前投资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降低海洋高新技术企业的宏观税负。海南要努力做到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将投入到海洋科技创新的经费比重提至海洋经济总产值的1.5%以上。将海洋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以下作为税收政策的目标,允许海洋高新科技企业生产盈利的前三年,按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的3%至5%)能够进行税前扣除。企业为了转型升级购置设备,应参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专业设备优惠政策,按照投资额度的10%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完的,允许企业将税款流转至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进行抵免。

3.对于海南水产品加工业实行“免征”和“核定扣除”相结合的税收政策。建议对于以初级水产品为原材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核定扣除率的方式来体现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对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政策优惠。同时加大对水产品的支持力度,初级加工、零售和批发环节免征增值税。4.争取更多海洋运输业和滨海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将海南的海洋航运公司纳入台湾海峡两岸直航的免税范围。对大型邮轮等新兴旅游业取得的收入减征或免征营业税,鼓励发展滨海游乐园、产权式度假酒店,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关企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进一步完善发展海洋经济要素保障的税收政策

1.用税收政策鼓励涉海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完备的基础设施是发展好海洋经济的基础。建议对跨海大桥、港口码头等基建项目和潮汐发电、海岛通讯、海水淡化等涉及海洋经济的项目,自其投资运营的第一年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用税收政策鼓励海洋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适当扩大海洋科技研发经费的列支范围,科研人员的日常费用可以统筹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针对海洋科研机构的专利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专利所有人按合同提供自有专利所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用税收政策积极支持建立港口金融服务体系。建议对有金融业务服务海南的港口航运的企业免征营业税。对于海南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海南符合上市条件的港航企业,要主动帮助做好相关的纳税服务工作,使企业早日上市做大做强。

4.用税收政策吸引海洋经济的高端人才。建议针对海洋科学技术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可以将3500元的免征额度适当提高,对海洋方面的研发成果免征所得税。用专项补贴的形式鼓励企业引进在海洋领域有杰出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在培养人才方面,应当鼓励个人提升自身素质的投资,对个人教育的费用准予抵扣。

四、在实施税收政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有利于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做好税收优惠政策产生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分析工作

在海南推行每一项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必然会对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影响。因此,要在政策推行前做好充分的成本分析,尽量减少政策推广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二)避免各地区在税收优惠政策推行中的攀比和滥用

各地要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运用税收政策,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推出过度优惠的政策。如果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会扰乱税收的秩序,长远来看对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推行税收优惠政策要注意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

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范文6

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税制改革;循环型企业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1-0122-03

循环经济自产生以来,就因其独特的魅力备受青睐并迅猛发展。德、日、美等发达国家实践已充分证明,发展循环经济必须注重同时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种手段。而作为一个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循环经济又处在非常初级的阶段,因此,政府必然要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充分发挥其调控和推动作用。税收政策是各国政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无法替代的政策工具。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循环经济理论滞后于实践、税收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效果极不理想及财政收入总量较为乐观的背景下,应以当前的财税体制改革为契机,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循环经济视阈下的现行税收政策及问题

税收是国家实施经济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上无疑有着特殊而无法替代的功能。“循环经济”一词在我国出现是近几年的事,所以一直没有名义上的循环经济税收政策。但这并不是说税收政策一直没有介入循环经济发展,相反,我国税收政策长期以来一直在事实上支持和激励着循环经济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对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成果转让等方面给予了税收优惠和激励;对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进行税收限制等。

首先,从总体看,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客观上支持着循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有一定成效的。尤其是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在减轻或消除污染,促使废旧物资的有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更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是零星的、极不系统的,甚至是不自觉的,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对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引导作用是从属的、派生的,仍存在很大不足。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理念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税收优惠方式在我国税制中基本没有。

其次,从具体税种看,我国现行税制中涉及循环经济方面的税种很少,仅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中予以体现。而在这仅有的几个税种中,也只是以零散的条文予以规定,优惠范围十分有限,而且实际上还存在诸多问题。

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我国“十一五”规划指出,发展循环经济,要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弃物产生、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这无疑也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目标取向。那么,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中究竟税收政策取向应该如何呢?显然,仅仅依靠单个税种是不可能实现税收对循环经济的有效调节。只有按照循环经济的“3R”原则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原则,构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使之作用于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弃物产生、消费等各个环节,才能对循环经济实施全面、有效地调节。这一税收体系要从奖限两方面促进清洁生产、资源节约、绿色消费、废弃物再生利用和环境保护等,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为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为了建立循环社会,日本于2000年前后颁布了八项新的重要法规。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是基本法,即《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2000年6月公布);第二层是综合性法律,即《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1年公布,2000年第三次修订)和《废弃物处理法》(1970年公布,2000年第十二次修订);第三层是专项法规,即《容器包装物循环法》(2000年第五次修订)、《家电循环法》(1998年公布,2000年第二次修订)、《食品循环法》(2000年公布)、《建筑材料循环法》及《绿色采购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了日本循环社会的法律体系。这一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覆盖面广且可操作性强,为税收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完善和强化资源税的环保功能,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

1.扩大征收范围。一方面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列入纳税范围;另一方面可将现行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改费为税。

2.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3.调整税率。首先,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力争使资源税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发挥作用。其次,随着资源稀缺日益严峻,应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调高单位税额或税率,①并出口货物退税率。通过降低乃至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退税率来控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建立“绿色关税”体系的目的在于有效地保护国内稀缺性资源;改善我国的出口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提高进口产品质量,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

(三)开征发展循环经济的新税种

1.适时开征燃油税

以燃油税取代长期以来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运输附加费、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意义重大。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实施燃油税,将会有力促进燃油或燃气的节约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应具有普遍性,即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能够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均应纳入征收范围。考虑到可操作性及征收成本等因素,近期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税目应包括以下几个:(1)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是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依据石油、燃炭的含硫量来确定税额,主要目的是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并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2)水污染税。这是政府对向地表水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3)垃圾税。垃圾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各种固体垃圾为课税对象,以排放固体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人。对不同种类、不同处理方式的垃圾应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4)噪音税。它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特殊声源所征收的一种税,即主要是对航空公司、建筑公司等在特定区域(主要是机场周围、建筑工地周围)产生噪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为噪声的产生量。

(四)改革相关税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1.消费税应体现循环经济的理念

这次消费税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利用税收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发展环境保护型、资源节约型、高附加值的产业,同时也存在“抓大放小”等方面的问题。从长期来看,今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凸显消费税引导绿色消费的作用。参照国外销售税的经验,可考虑采用价外税。即在应税商品价格之外,另外收取消费税金。(2)扩大征税范围。在更大的范围内重点要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产品的税负差距,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应把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3)增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为了促进节能,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另外,应适当提高成品油尤其是汽油和柴油的税率,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税率,以体现循环经济的理念。

2.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

一是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二是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3.改革增值税,促进循环型企业发展②

(1)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增值税的国际实践表明,其实施范围宜宽不宜窄。因此,我国增值税应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尽量向劳务领域延伸。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循序渐进,从简化税制、加强管理和增加收入出发,近期应首先考虑将与商品生产、经营关联度较大的服务业,如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以及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矛盾比较突出的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再逐步向其他服务行业延伸。同时,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压力。(2)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①目前,我国仅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行业进行“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其余地区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绝大部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沉重打击了循环型企业投资于环保设备、节能设备和用于资源循环利用设备的积极性。基于对增值税“中性”特征的考虑,应在总结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经验及财政收入总量比较乐观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②实施增值税的全面转型,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是最大受益者,而循环型企业因其资本有机构成较高,自然从中受益匪浅。(3)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将现行的17%基本税率和13%低税率适当调低,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对一般纳税人,走“轻税严管”的路子。对小规模纳税人可进一步降低征收率,如降为2%或3%,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经济的发展。(4)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增值税的内在机制是排斥免税的,所以要求增值税减免税应尽可能的少,对确实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应尽量避免最终环节以外的税收优惠。可见,利用增值税促进循环型企业发展,政策示范的意义将大于实际上的经济意义。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进行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1)凡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和《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生产和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对部分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如“三废”的增值税实行,同时提高购入废旧物资的进项抵扣率,并对废旧物资加工企业予以减免增值税,提高废旧物资的利用效率。2)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并尽量保持其完整性。首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外部购入(或无偿取得)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弃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在核实购入量、使用量等资料基础上准予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其次,以合理拉开利用再生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与原生资源之间的税负差距为目标,通过提高进项税抵扣的办法,实现循环经济的税收优势。如允许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在取得废旧轮胎时按10%(或更高)抵扣进项税,翻新轮胎实行13%(或更低)的低税率。3)取消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减免,如对生产金、银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应予以取消。取消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规定,以免对土壤和水资源的保护产生不良影响。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可选择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对符合一定标准的循环型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优惠。二是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循环经济范畴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对从事节能、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参考文献:

[1] 阮宜胜.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探讨[J].税务研究,2006,(10).

[2] 周宏春,刘燕华,等.循环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238-242.

[3] 林海,尧艳,陈宇红.构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体系[J].税务研究,2005,(12).

[4] 骆祖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构建[J].税务研究,2005,(9).

[5] 苏昕,杨林,吴隆杰,曲松玲.我国环境保护税费政策及其效应评析[J].税务研究,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