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扶持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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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扶持政策

经济扶持政策范文1

但从目前来看,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并不容乐观。在融资方面,表现为融资难、融资贵。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不到贷款总量的20%,而国有企业虽然对经济的贡献率为40%,贷款却达到金融机构贷款金额的80%。商业银行普遍提高了承兑汇票保证金份额,使实际利息增加近1倍,民间融资成本大部分在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在税费方面,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普遍超过利润的30%,除法定的税费之外,还要承担依靠行政影响力下达的会议费、协会费、评比费、捐款赞助和订阅报刊等,负担很重。从长远看,调整原有覆盖面、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明显不足的中小企业财政金融政策显得非常重要。

一、财政政策设计

政府通过财政资源的分配,加大科研投入,提高国家对高技术产业化的供给能力,提高科技创业资源的配置效率;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扶持,减少创业企业和高技术创业企业经营成本,降低其风险。财政政策主要采用预算编制、预算拨款、政府采购、税式支出、财政投融资、补贴、社会保障、政府奖励等措施,建立相应的财政支持体系,引导创业者在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等领域进行创业,尤其是对高科技领域的高端创业活动给予更多的鼓励、支持和保障。具体来说,政府在编制国家预算时,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加大科研投入,利用预算拨款,建立和完善高技术公共设施,提高政府对高技术产业化的供给能力;加大创业教育培训投入,提升创业技能;通过对创业企业及高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减免,减少创业成本,降低经营风险;通过规定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采购的比例,确保创业中的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及合同中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相对平等的竞争环境;以财政投融资方式,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高科技高端创业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创业者提供相对良好的社会保障,减轻创业者的后顾之忧;通过政府奖励,强化社会对创业者的肯定。

(一)税收政策的调整

创业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创业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在创业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开发风险和技术流失风险等。

应站在有利于创业企业诞生、培育、发展的角度,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以减轻负担为主线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所得税的减免。创业企业发展初期(3年以内)可以免征所得税,可以进行盈亏相抵和再投资抵免;可以大幅度提高成长期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免征额,或对其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可以对中小企业所得税采用优惠税率,以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 对增值税的减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创业起步期和成长期可以采用增值税免征或适用税率减半的减税;对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进行税前扣除,降低增值税计税额。

3. 对营业税的减免。对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进行营业税免征,可以将营业税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也可以调高营业税的免征额。

4. 对关税的减免。取消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退税企业类别的限制,按照统一退税标准退税,提高退税力度。

5. 加速折旧。对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其购置生产设备的折旧率,加速其折旧,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

6. 对创业投资所得的减免。可以降低资本利得税率,可以针对低收入地区的创业投资进行鼓励,对其投资进行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7. 对农林牧渔业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创业投资。初期可享受相关税收更长时期的税收减免优惠,稳定期可享受优惠税率。

8. 针对科研成果的所有者。在转让成果环节,针对企业技术转让或与之密切相关的活动如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所获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针对个人技术转让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免或优惠税率政策,让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得到更多实惠,调动其科研积极性。

9. 针对科研成果的购买者。允许将购买科研成果的费用进行增值税税前抵扣,对应用购买的科研成果取得的收益给予所得税优惠,激发市场上科研成果购买热情。

10. 对税收优惠环节的调整。将只针对直接生产环节的优惠转向研究开发环节优惠为主兼顾生产环节优惠,将只针对生产贸易企业优惠调整为针对创新和产业化支持体系优惠,将商业性研究开发税收优惠作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手段,推动科研成果的商业化。

11. 对不同阶段的研究开发活动全面设计相关税收政策。具体而言,包括实验室阶段、中试阶段和产业化阶段的税收政策,鼓励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的税收政策等。从税收优惠的形式上,应扩大税基式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对于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只要满足税基优惠的前提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而不以其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取得了收入和利润作为评判标准。

(二)财政资金资助创业项目

由于创业活动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所以大多商业资本不愿投入。资金在创业者进入市场过程中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财政资金发挥其作用显得十分有必要,先期财政资金的支持将直接改善创业者在进入过程中所拥有的资本资源稟赋,这有利于激励更多的创业活动发生。

以创业项目为对象进行资助的政策多用于高新技术领域,可以极大地激励高新技术领域内创业者的进入活动,资助政策的激励效应、示范效应显著。所以,财政资金资助目标群体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展,使受到财政资金支持的目标群体更具有普遍性,以激励更多的人们去选择从事创业活动。

在具体支持方式上,基于公共资金的有限性和激励效果考虑,无偿资助应该只作为其中的方式之一,还应该综合使用有偿资助、低息贷款、财政贴息等方式。可以对创业企业以及

中小企业的研发经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如法国规定对中小企业的研发经费可通过财政补贴其投资的25%;可以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无息贷款,如法国政府提供偿还期为15~50年的20万~30万法郎无息贷款;可以通过一些私人金融中介机构如小企业投资公司等,将政府财政资金以优惠贷款的方式提供给创业企业,如美、日等国;可以免费或低价组织中小企业到国外参加各种展览,组织中小企业代表到国外做实地考察,通过驻外使馆的经济参赞为中小企业联系外商等,进行一些间接、隐蔽性的补贴。

(三)政府采购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一个经济主体,是整个市场上购买力最强的买家,其集中性的采购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发展方向。很多国家为支持中小企业扩大国内市场份额,都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如美国政府在进行采购时,把包括军需物资在内的所有物品采购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中小企业;韩国也规定,政府必须优先购买实行“性能认证”和“性能保险”的中小企业产品,以利于提高中小企业商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其销路;在英国,为支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政府编制了《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手册》,对中小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指导。

(四)财政科教支出

财政资金对科学事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教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仅提升全社会的科技水平,促进科技进步,而且能够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创业型人才,提高劳动力素质。逐步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超过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为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型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

(五)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企业担保基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创业投资领域,通过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对创业的投入,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其资金来源有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以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应不断充实扩大基金容量,加大投资,将其政策倾向和引导意图充分体现。加强科学管理,使引导基金能尽其所用,最大限度地创造引导的正效应。根据新创企业的运营情况,适时地对其进行资金支持。政府以投资人的身份参与创业企业,以阶段参股的方式支持创业企业融资。

财政出资创建针对创业企业的担保基金,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以解决创业企业初创阶段融资困难。

(六)创业补贴和社会保障

创业初期是创业者面临困难最多的时期,不仅事业发展方面困难很多,来自生活方面的压力也不容忽视。增加必要的补贴和保障,对创业者来说十分必要。比如,鼓励创业者进行创业活动,在创业初期对创业者给予创业补贴,减轻创业者初创期的生活负担,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

对创业者来说,创业是一项高风险和不确定的活动。创业失败不同于一般失业,其后果可能更糟,甚至会影响到创业者的一生。因此,为创业人员提供相对优惠的生活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无疑也是影响他们创业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在创业初期缴纳社会保障“三金”“五金”时,采用较低的个人缴纳比例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等企业发展处于稳定期,创业人员再按照正常标准缴纳“三金”或“五金”。对曾经创业但由于种种原因失败的创业者,国家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创业补贴,缓解其生活压力。

二,金融政策

促进创业的金融政策仍然是创业政策的重点。资金来源是困扰创业型经济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在创业过程中知识、技术固然重要,但要把知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必须通过资金成立公司、雇佣员工、开展生产组织管理活动和技术创新活动。现在创业者在融资上却遇到很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贷款程序复杂,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担保,贷款数额受到严格的限制。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该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不断改善创业者的融资环境,拓宽创业者的融资渠道,满足创业对资金的需求。

金融政策工具又分直接融资政策和间接融资政策。在直接融资方面,完善创业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降低创业企业上市门槛;规范民间融资,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活动中来;引导创业投资流向,鼓励天使投资、风险基金、私人股权基金等进入创业领域,消除高技术创业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在间接融资方面,主要采用创建中小企业贷款银行、低息贷款政策、财政贴息贷款政策、小额贷款政策、投资担保政策、创业企业贷款担保政策等,增加创业者融资机会,降低创业者融资成本,提供金融支持。

(一)规范中小企业的内源性融资

由于中小企业缺乏历史诚信记录和足量资产抵押,融资渠道非常有限,主要来自于内部解决。内源性融资是指创业者个人出资、亲朋好友借贷、企业发展自我积累等,是目前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从西方国家的情况看,内源性融资占比往往也达到40%〜45%。要正视内源性融资,充分肯定内源性融资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将其视为合理化的、主流的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不过,内源性融资随意性较大,利率不规范,偿还风险较大等问题不能回避。一是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的信用征信,降低内源性融资的风险;二是要做好内源性融资的担保再担保和风险准备工作,有效降低借款方的风险。

(二)发展债券融资

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尚不充分,目前能够在债券市场发债的也都是大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还没有被允许发行债券。与银行信贷相比,债券融资的优点不少。一是资金来源广。债券融资来源是广大的社会资本,可以满足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二是隐性成本低。只要按照规范的流程,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即有资格申请债券融资。三是融资方式活。既可以单个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也可以几家企业联合起来发行集合债券。四是利率弹性大。债券可以实行灵活的利率,没有银行贷款上限的局限,可以吸引社会资本购买。应适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的高收益债券、集合债券等融资方式,高收益债券可向特定对象发行,集合债券可向市场公开发行,以增强债券流动性。

(三)创新融资机构

经济扶持政策范文2

论文摘要:发展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我国当前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治、自助、独立自主性,并不排斥政府的积极作用。

“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实现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更是这一问题的重中之重。建立和完善真正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很好出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没有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健全,农民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农民的力量就始终显得很渺小,我国的农业也很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提升,从而难以应对国外农业的竞争。并且国际、国内合作运动史表明,合作组织的发展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发展多类型、多层次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我国当前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真正意义上的物流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劳动的特定组织形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具有独特的组织章程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经济实体。它具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社团性质的双重性质。虽然世界各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但总的来看,它们具有以下几个原则:劳动者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合作,具有社团性;合作组织建立在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具有生产资料集体共有和个人私有相结合的所有制形式;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机制;按劳分配和非按劳分配相结合。

我们认为,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的特殊条件下,即资本短缺或者是大额资本不愿介入的情况下,经济上的弱者自救的组织形式之一。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获取更丰富的市场信息,降低组织社员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减少组织社员的市场风险和增强其在市场中的力量。我国要建立真正意义的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最难做到的一点就是实现民主管理。我国的历史就是一部长期的集权史,而且目前 “官本位思想”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它必然影响到经济领域中的民主管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让组织社员拥有完全的入退合作经济组织的自。

二、政府支持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基础

世界各国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都不同层次的得到政府的支持,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

1.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农业生产不仅存在市场风险,而且还存在自然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市场运行的经济主体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市场风险。例如,原料和产品的价格升降,同类产品和可替代产品生产厂家的竞争等。农业经营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与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市场风险比起来有过之而无不及。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农产品的需求相对缺乏弹性,很容易出现“谷贱伤农”现象。除了要面对市场风险外,农业生产还面临着自然风险的困扰。我国全国性的或大面积的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地区性的自然灾害更是每年都有。对农业经营者来讲,很多时候自然风险比市场风险更可怕,带来的损失更惨重。

2.农业具有外部效益和部分公共品性质。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生存条件,为轻工业提供了大量直接和间接的原材料,为其他生产活动提供了基础。农业的稳定是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无粮不稳”,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可见,农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效益,具有部分公共品性质。现代农业更需要政府提供一个稳定农业生产的制度体系。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将在这一制度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

3.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适合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由于农业自身的特点和农业经营者自身缺乏资本,大额资本又不愿介入高风险的农业生产,这就给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成长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对西方合作经济组织分析后不难发现,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在整个合作经济组织中占有主体地位,这是由其内在原因所决定的。在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仍然是家庭农场。在单个农户力量有限、生产要素不完备,以及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的共同约束下,农业经营者具有很高很迫切的合作需求。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在农业物流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那种把政府定位为“合作社组织缔造者和终结者的角色;政府是主人,合作社组织是仆人;政府控制合作社组织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不符合合作社组织的性质。同时,政府控制和过度干预也不利于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首先,政府作为合作社组织的缔造者,由于其目标函数(推行和实现政府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政策或计划)与社员的目标函数(最大限度地节约流通费用,降低流通成本,获取质优价廉的服务)不一致,从而合作社组织,相对于社员需要而言,可能发展过度,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其次,政府控制和过度干预扭曲了合作社组织的目标函数(对内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对外赢利),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农业生产者加入或参与合作社组织的积极性,而农业生产者的积极加入和参与是农业物流合作组织生命力的源泉;再者,政府控制和干预的目标函数与物流合作社组织的管理人员及职工的目标函数(个人收益最大化)不一致,严重削弱了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及职工劳动的积极性;最后,政府控制和过度干预使合作社组织经营决策的选择空间大为缩小(以至于完全沦为政府决策的执行者),市场竞争力大为削弱(以至于完全丧失)。这就是为什么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控制的农业流通领域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实际上是非合作社组织,它们不是社员通过自愿联合、民主控制来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自治组织,而是由外部强制力量(政府)发起和控制。

以上分析说明,在农业物流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必须坚持物流合作社组织的自治、自助、独立、自主性,这对其健康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发展到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组织资源时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更加紧密。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常常采取授权、让合作组织成员参与决策等多种措施调节引导支持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如美国农业合作社委员会参与美国农业及农业合作社方面政策和规章的制定。当我国的农业物流合作经济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后,政府也可以授权、委托其执行一些政府功能。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农村行政体制改革,让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执行一些政府的职能,这不仅可以大大节约乡镇政府的行政开支,而且可以使我国的支农政策得到更有效的执行。

四、建议我国政府对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

1.加大有关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我国现有的许多所谓的有关农业的合作经济组织,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与农民没有多大关系的官办商业和官办金融业。在大多数场合,人们都把非合作经济组织当作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讨论。在进行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宣传教育时,必须先上后下地向各级决策者和农民普及符合国际通则和惯例的合作制度和合作原则,深入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2.创建良好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特殊的市场经济主体,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做了专门的立法。我国出台有关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范本和细则等是至关重要的。在中央立法后,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个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进行市场体制改革和市场创新。具体要深化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和公平的交易规则、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

3.给予直接的或间接的资金支持。通常情况下,创建一个新的制度需要很大的初期成本的投入,我们可以称其为 “制度创建成本”,它就像创建一个新的企业需要一次性的投入固定资产和其他开办费等大额的资金。农业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创立也如此。目前情况下,让这些组织快速成长,我国政府一方面可以给予直接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在支农贷款上优化行政审批和给予利息补贴等优惠待遇,加大农业财政性金融机构对物流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从而真正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

[参考文献]

经济扶持政策范文3

(一)政策的实施效果

大学生创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多重意义:一是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避免人才资源浪费;二可提高创业者的实践能力,培养创新精神与创新意识,实现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增加社会财富;三能拉动民间投资、带动地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然而,对缺乏创业经验和创业条件的大学生而言,创业之路充满困难、艰辛和风险,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从各方面给予足够的关注与扶持,其中创业扶持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能否实现大学生创业对经济社会的积极意义,由此决定了创业扶持政策应当是综合性的社会政策,而不仅仅是经济政策。所谓社会政策性质的创业扶持政策,即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培育创业创新人才,引导和激发创业者的创业行为,促进创业企业的产生与发展,保护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的合法权利,并最终提升全社会的创业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和谐、持续发展。但是,分析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出台的创业扶持政策,多属于经济政策性质,其政策工具和目标相对简单,政策的功能与作用相对有限,政策效果仍停留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阶段。各地大学生创业情况说明,地域文化、人文精神、社会环境等因素对大学生创业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从我国大学生创业情况最好的浙江省来看,有41.8%左右的被调查学生身边有亲友在创业,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他们创业上的方便,引导他们选择自主创业。[1]而各媒体报道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生存状况调查数据显示,创业扶持政策更加催生了大学生创业的梦想与激情。例如:杭州市2010年底就已全面完成大学生创业3年行动计划,共创办企业3414家,带动大学生就业1.5万多人,其中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5家。另一项对1710家大学生创业企业发展现状调查也表明,刚毕业就开始创业的大学生占51%,毕业后工作1年再创业的占12%,工作了2~4年的占32%,工作5年及以上的占5%。[2]又如:2012年2月,中国首个传媒类孵化器———“传媒梦工场”面向浙江省高校发起的90后大学生创业状况的调查反映,被调查者中超过90%的在校大学生想过自主创业,有26.67%的在校大学生已经开始从事包括实体店铺营销、网店、校园等各种形式的创业。[3]杭州大学生创业企业存活率高于28.6%,大学生创业企业就业带动率为1:6.8。[4]而近年来浙江全省平均创业率保持在4%左右,远高于1%的全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5]由此可见,浙江省实施的创业扶持政策起到了催生创业者“温床”的作用,但仍与政策的预期有一定距离。

(二)政策存在的问题

许多调查结果反映,尽管目前政府创业扶持政策对大学生创业产生一定的绩效,但从理论上说还有很大差距。主要问题如下:

1.“零首付”政策增加创业失败的风险。各地出台“零首付”政策确实解决了大学生创业者创业初期的资金缺乏困难,刺激了大学生创业激情。如温州市工商局为减轻大学生创业者初期资金不足和市场目标盲目的状态,也出台“零首付”注册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制度;2012年5月到9月间,温州市“零首付”注册公司36家中大部分为大学生创业者登记的。但调查还显示,成立后处于非正常营业状态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占14.02%,大学生创业企业注销量近6%,生存最短的企业仅维持了不到5个月。这也证实资本是创业的先决条件,忽视创业者的素质和条件而降低创业的资金准入门槛实质上会降低创业企业信誉度,使创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加大今后的经营困难,增加失败的风险,不利于创业企业生存和创业活动的良性循环。

2.政策资源浪费严重。目前,“政策优势”成为大学生创业的最大助力,但由于创业扶持政策常常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别制定,缺乏政策的介绍、梳理和汇编,加上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创业者普遍不会或不懂利用政策扶持优惠。同时,一些创业政策又抬高扶持政策申请门槛,致使许多创业者很难享受到政策带来的优惠,导致政策作用未充分发挥,政策目的未能实现,政策资源形同虚设。如一项调查显示,65.66%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是创业团队集资获得的资金,只有11.53%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了银行贷款,通过政府创业基金、风险创投和导师投资获得创业资金所占的比例仅分别为2.9%、4.47%和1.32%,结果是根据政策规定而设置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资助资金、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等因在申请方面有许多设限,导致创业者只能“望梅止渴”,而扶持资金客观上大量闲置,政策资源难以产生实际效益。

3.政策重置导致政策性歧视。一方面,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培训等方面为已经或即将大学毕业的新生代浙商的产生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与条件,但非大学毕业生的弱小创业者却无权享受这些政策福利。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如对《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绝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不甚了解,而政府在扶持大学生创业时也忽视这些政策亦可适用于大学生创业。按理说,无论是大学生创业企业还是非大学生创业企业,只要属于中小微企业,就都应当有权享受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而分割大学生创业企业与其他中小微企业政策适用的做法,不仅直接导致政策实施效率低下,而且使非大学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处在不平等竞争环境中,由此造成对非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政策性歧视,违背了竞争法精神。

4.政策目的与政策受体的主观需求错位。调查说明,目前各地大学生创业意愿并不强烈,多数人只是在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才考虑自主创业,创业成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失败后的一条退路,若可在“待遇好的工作”和“自主创业”之间选择,则前者占了76%。另一项调查显示,53.3%的大学生创业者认为应该在工作之后再创业,33.3%的创业者认为可以毕业后直接创业,只有13.3%的创业者认为学生时代就应该尝试创业。[6]可见,绝大多数创业者创业目的是出于自身兴趣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并非解决就业问题那么简单与功利。但从政府角度看,创业扶持政策主要目的是解决当前的就业压力,显然政策授体的主观目的与政策受体的主观需求发生较大偏离。换言之,创业扶持政策并不具备直接催生创业者的功能。

5.缺乏分担创业风险的机制与保障体系。一般说来,创业风险包括物质资本风险、人力资本风险、精神资本风险和法律责任风险。调查显示,70%的受调查者有过创业失败的经历,其中经营管理不善的占了57%;资金周转不灵的占28.6%;投资方向错误的和技术落后的各占了4.8%。而根据杭州市工商局2008-2011年6月底注册登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数和接受调查的企业数统计,杭州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存活率高于28.06%。[7]这意味着,即使在我国大学生创业情况最好的地区,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死亡率也近70%。换言之,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最终都不能成功,甚至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尽管人们对大学生创业不以成败论英雄,但事实是那些因响应政策号召激情创业却最终失败的人,往往面临来自内心的自责、家庭的指责、外界的嘲笑,受到经济上、心理上甚至法律上的多重打击,其本人及其家庭可能会因此长久陷入生存与发展的危机之中。但是,目前我国政策与法律并没有关注到这样一批创业失败者,更没有防范创业风险及对失败者以各种救济的制度与措施。过高的创业失败率对提高创业率产生副作用,抵消了创业扶持政策的功效,消减了社会对大学生创业事业的认同度,阻碍了大学生向创业者的转化,也不利于我国企业家人才的产生和储备。

二、对现行创业扶持政策的反思

(一)合理性问题创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通过激励机制对成本、风险以及竞争壁垒施加影响,从而增加创业机会和促进初创企业成长和发展。创业扶持政策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激发创业动机,改善

创业环境,提高初创企业的存活率,促进企业发展。所谓创业扶持政策的合理性,主要是指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出发,对创业者创业活动的理性预测、评价、引导、扶持和规范。政策合理性判断标准可概括为:(1)合义性。即扶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须合乎社会理性,遵循经济规律,它包括政策出台的必要性和实施的可行性两方面。就必要性而言,包含两方面:一是出台政策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本身是否必要,这对于政策是否合理具有前提意义,因为创业者的具体需要并非总是必要的,有的需要是扭曲的,有的需要是过量的,有的需要因相冲突而不能共存或虽相容却不能兼顾等,政策需要加以选择。二是政策执行作为一种成本付出是否必要。合理的创业扶持政策应当是实现创业者价值目标的必要条件,因为处于现实中的创业者必然思考:创业后有没有条件实现发展目标、自己有没有条件和能力解决由此引发的问题、有没有必要去冒这个风险等等。因此,就政策出台的可行性而言,外部环境和创业者自身主客观条件是制约创业者活动的外在因素,它与创业者的需要和利益一样,同为政策合理性的深层基础。(2)合利性。即扶持政策的出台既要合乎创业者个体利益,也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和价值;既要符合创业者短期利益,也要考虑其长远利益;既要顾及大学生创业者与非大学生创业者的利益平衡,也要考虑首次创业者与再次创业者利益平衡。如果扶持政策不能兼顾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人为造成利益倾斜,政策本身就是无利甚至有害的。所以,政策福利的分配是否正义、公平,是衡量政策合理性的另一重要尺度,其包括三方面:一是政策的出台与实施是否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二是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三是是否符合社会(包括创业者)的承受能力。现代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界普遍认同的“有限理性假设”理论,已推导出政府失灵问题。创业扶持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的,而政府理性是有限的,那么政府所制定的创业扶持政策当然存在着理性有限问题。而以上对创业扶持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也说明,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出台的创业扶持政策的合理性值得商榷:第一,在合义性方面,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主要是苦于就业困难而不得不被动选择创业,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具备创业能力与条件;将大学生简单推向市场的政策可能解决了创业者眼前就业的困难,却可能引发不利于创业者长远发展的问题;创业扶持政策如果主要是出于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之目的而鼓动成千上万缺乏创业能力与条件的大学毕业生盲目进入激烈竞争的市场,就无异于让他们当炮灰,有的政府部门难免有推卸职责之嫌,易引发政策的道德风险。第二,在合利性方面,目前各级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创业倾向性扶持政策不仅难以兼顾各层次创业群体的利益诉求,而且过多的、不当的倾向性扶持不利于同样弱小的两大小微创业企业群体间的公平竞争,破坏了弱小创业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应当反思现行扶持政策,出台保护全体弱小创业群体的具体政策,以纠正市场竞争造成的机会不公。创业扶持政策不能成为解决大学生就业压力的一时之策,政策的关注点不应在创业率的高低上,而应在创业成功率的高低,以及对失败者的救济上。只有提高成功率,自主创业率才会随之提高,弱小创业者才有可能发展成熟起来。

(二)必要性问题

市场经济本质是民主经济,“经济民主所关心或反映的便是财富的平等”,[8]“它的政策目标是重新分配财富并使经济机会与条件平等化”。[8]“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平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9]因为“在缓和不平等、抵消垄断扭曲以及纠正外部经济效果方面,政府是必要的。”[10]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既是市场监管主体,又是市场调控主体,政府政策既是立法基础,又是执法保证。换言之,政府创业扶持的必要性在于:在保障就业与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担当着核心主体的角色,发挥着市场监管、宏观调控与引导的作用;创业扶持政策的基本法理在于纠正市场外在性、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信息不充分等问题。大学生创业者作为市场竞争中的弱者和经济发展的后备力量,由政府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扶持和引导,是在市场自发调节之外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干预主体借助于政策、法律手段对于经济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和协调,追求的是一种基于差别原则的资源分配正义。但是,还须认识到,造成当前我国大学生创业比例低、成功率小、创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大学生自身因素,也有中国传统文化与教育的影响,以及市场竞争不规范等问题,创业扶持政策并不能解决大学生创业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所有困难,更不可能保证创业者创业必定成功,完全由政府采取大包大揽和承担无限责任的做法,并不利于创业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因此,政府对大学生创业活动只能是作为与不作为并举,即在扶持对象上,改变目前将创业扶持对象主要设定为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做法,侧重于对已有一定工作经验、经济具有承受能力的人进行创业扶持;在扶持功能上,应将政策扶持功能延伸到创业后期甚至是二次、三次创业阶段,从激发创业激情向保障创业成功转变,帮助创业者完成从“生存”、“发展”到“强大”和“持久”的跨越。所以,尽管创业扶持政策的本质是刺激大学生创业,但其须具备以下特性:(1)引导性。它不能通过行政权威来强制创业,而是通过与创业者密切联系的经济利益的诱导方式,引导潜在创业者自愿去创业。(2)时效性。创业过程分前期、中期和后期各个阶段,政策不能停留于创业初期,而应当根据不同时期创业者的不同需求而制定不同的扶持措施,从而增加创业机会和促进弱小企业产生、成长、壮大。(3)纠偏性。政府的创业政策应当针对全体弱小创业者,通过改良创业环境和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纠正市场失灵问题,建立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有创业意识并有创业能力的弱小创业者自主创业。

三、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资源之重新配置与优化

(一)政府职责与政策目标的重新定位

在我国,成功的创业主要是家族型创业与专业(技术)型创业。家族型创业是建立在家族已有的社会资源及社会信誉基础之上,家族支持对创业成败有决定性影响,通常这种创业风险与困难较小,较易获得成功;专业(技术)型创业主要基于自身的能力与条件,其创业所依赖之资源、关系、信用有别于家族创业,并远远不及家族创业者,而且关键是专业技术是否得到社会认同,成功的要点在于能否掌握有限的资源、发挥其创意与技术、通过合理运作获得有效经营与利润。对于后者而言,外在资源的协助会对创业者创业动机的产生与创业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外在资源协助主要是指政府所提供的各项政策措施与所构建的创业发展与保障环境,其中政府政策措施之一,是维持市场经济的运作及其公平性,确保创业活动不与公共利益相抵触。如果不属于以上两种创业类型,那么创业失败的风险更高。“无资金、无经验、无人脉”的大学生,便多属于家族型创业与专业型创业以外的创业,其本身存在先天不足,更需要政策、资金的扶持及技术、信息、管理等咨询与服务。尽管创业扶持政策是整个创业支持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但政府还是应当秉承“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理论和“适度”干预理论,坚持由政府(中央及地方政府)、高校、社会、创业者共同构建创业支持体系。政府承担的职责是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高校、创业者和社会进行规范和引导,健全创业管理结构,培育全社会的创业创新环境,协调与化解高校创业教育中的问题,回应创业者在创业方面的一系列活动。其中,应当建立的创业扶持政策包括:有利于创业的教育制度;有利于创业的社会救济、救助制度;有利于创业的法律制度。创业不仅仅是创造一个组织,而是人们基于对自己成就事业的动机驱使,经由结合各种资源与条件的挖掘与利用机会之动机与能力,进而对任何创业者来说都具有满足事业需要的价值。而所有创业者(包括大学生与非大学生、家境贫困的大学生与富二代大学生)均是新生代企业家的主要来源,均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后续力量,本质上并无差别。因此,各级政府应重新建立起综合性创业扶持政策,从以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创业作为首要目标,转变为促进弱小创业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以提升创业成功率,化解创业风险,关心失败者的生存与重新发展,实现个体与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最终的政策目标,通过创业教育、政策扶持、法律制度引导大学生与非大学生两大创业群体中的弱小创业者的创业活动顺应国家就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财税金融目标、科技发展等宏观调控政策,对盲目、有害的创业冒险加以规范与预防,以此造就一大批具有创新精神、更加遵守竞争规则和经济伦理、更具正确的利义观和社会责任感的新生代企业家,促进创业企业从低品质向高品质发展。

(二)创业扶持政策体系之重新配置

创业是个复杂的、艰难开拓的、持续的创新动态过程,是一项高风险的并有益于全社会的创新活动,那么由创业者个人承担全部风险,显然是不可能也是不公平的,需要由政府、市场、社会与创业者共同分担风险,故要积极构建以政府、社会和教育机构为主体,“官、民、学”分工合作的创业扶持体系。由于创业有首次创业、二次创业甚至连续创业和持续创业之分,因而根据国外创业政策理论,完整的创业激励-保障政策系统应有6个子系统组成,即:(1)创业供给政策;(2)创业需求政策;(3)创业激励政策;(4)创业资源配置政策;(5)创业宣讲政策;(6)创业市场竞争政策。[11]显然,对社会而言,创业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要落实配套方方面面的措施才能够有所成效。任何一个子系统的缺失,都对创业产生负面影响。而我国目前的创业扶持政策,主要属于创业激励政策,创业供给政策、创业宣讲政策、创业资源配置政策不尽完善,创业需求政策、创业市场竞争政策基本空白。所以,必须加以优化完善。针对许多地方政府的创业扶持政策侧重于创业前期扶持,而对创业中期、后期创业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关注不够的情况,今后的创业扶持政策应当是从主要限于大学毕业生初期创业向毕业若干年并有一定创业条件和能力的人转移,同时将政策支持功能延伸到创业后期甚至是二次、三次创业阶段,以此提高和巩固创业成功率;而且,建立对创业失利者的法律援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甚至心理抚慰制度等,消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由此形成与其他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法律形成紧密衔接的、完整的、公平的创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

(三)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完善

经济扶持政策范文4

关键词:西部地区 创业扶持 政策

引言

创业是经济发展过程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创业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技术创新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已被各国学界和政府所认可,也被近年来的发展实践所证实。中国广袤的西部地区(中国西部地区是指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所包括的关于在区位上和发展水平上具有同性质的中国西部广大区域。西部地区包含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内蒙古、新疆和等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相对落后状况,需要地方政府做出更多的努力,通过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增强自身经济活力,促进区域经济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

创业扶持政策及其体系

学术界对于创业扶持政策的专门研究是近些年才开始的。Woolley和Rottner(2008)认为创业扶持政策包括所有以促进创业为目的的支持活动,如创业融资、培训、技术转移等。Hart(2003)认为创业扶持政策涵盖了从地方政府到国家不同层面的创业支持活动。一般而言,创业扶持政策是针对创业的基本元素进行激励、刺激与扶持的政策体系,作用是用来降低初创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影响,从促使创业动机形成到识别创业机会、增加创业机会到扶持新创企业的成长与发展(党蓁,2011)。

对于创业扶持政策的体系,在实践上和理论上也没有形成定论。国务院2008年111号文件中将创业政策划分为12类,分别是突出工作重点、放宽市场准入、改善行政管理、强化政策扶持、拓宽融资渠道、创业培训支持、建立孵化基地、创业服务支持、提供用工服务、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营造良好氛围。方世建(2009)把创业政策归纳为六类,分别是创业促进、创业教育、减少进出障碍、支持初创企业、初创与种子融资、目标群体措施。伦德斯特罗姆(Lundstrom)和史蒂文森(Stevenson)在2001年通过对10个拥有不同的人口数量、GDP、人口增长和创业活跃程度的国家的研究(6个欧盟国家和4个亚太国家),提出了围绕动机、技能和机会三要素建立起来的创业政策框架,这个框架所包含的六个方面是: 促进创业文化、开展创业教育、减少进入障碍、创业融资、商业环境支持和目标群体战略(高建等,2007)。

因我国西部地区的创业扶持政策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本文参照史蒂文森的政策体系,来展开分析和讨论。

西部地区创业扶持政策的现状与认识

表1仅是西部地区创业扶持政策的部分示例,结合其他政策和创业活动实际情况,我们对西部创业政策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一是创业扶持政策体系日渐成型。近些年来,创业作为全国性的共识也波及到西部。从中央到西部地方各省区,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创业的政策。从表1可以看出,按照创业政策的理论框架来分析,西部地区已经有着涵盖创业教育、减少创业障碍、融资、商务环境打造以及目标群体战略的创业促进政策。二是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创业扶持政策涉及的内容逐步细化。例如,在税收减免方面,国税总局对于符合产业发展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缴纳的优惠;在注册登记等程序方面,陕西省在全省工商登记窗口均设立专门企业登记“绿色通道”,提供免费的优先、预约、延时、跟踪及节假日加班服务,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予以当场登记、2日内办结。三是针对特定目标群体的创业政策,影响力日益广泛。西部创业政策在大学生、农民等群体中的促进作用被社会所接受。众多大学生(包括东中部地区)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赴西部计划,西部地区毕业生扎根本地,利用西部创业政策的优势,形成了一股创业浪潮。例如,四川广元市对于在广元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给予项目无偿资助5万元或10万元。云南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最高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四是在创业政策的扶持下,西部地区形成了一批国家创业型城市和园区。成都、重庆、西安、南宁等城市,已经成为西部地区创业经济活跃的阵地和排头兵;在创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智谷青年(大学生)创业产业园,西安高新区创业园区、重庆信息服务创业园区、广西北部湾创业园、云南海归创业园等逐渐成为西部创业的引领者。在这些城市和园区,创业政策比较集中,效果也非常明显,政策的示范作用通过这些地方向整个西部地区扩散。

西部地区创业扶持政策的问题与创业瓶颈

我国重视创业及其政策是近些年才开始的,加之创业扶持政策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西部地区在政策的制定、政策涉及内容、目标群体以及创业保障、服务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和缺憾,具体分析如下:

(一)缺乏政策制定的主动性,自上而下政策较多

目前,众多创业扶持政策的出台,大多源自十七大报告对创业的重视。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随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8〕111号),全国范围内的创业扶持政策开始陆续出台。西部地区各省区也是按着这个方向和思路,基本上都制定了创业带动就业的综合性政策,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而后国家在全民创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创业税收、创业融资和科技型创业等领域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西部地方政府各部门也按照相应的政府职责自上而下制定了相应政策。所以,就总体而言,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在创业的认识上和扶持政策的制定上,并没有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种状况也反映出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对创业的认识程度和经济发展中的职能缺位。

(二)创业教育匮乏,创业文化薄弱

从社会需求和总体发展形势看,西部地区创业教育普及程度相当有限,创业文化更是非常淡薄,与发达国家和中国平均水平相比,仍处于落后状态。

尽管西部地区政府对于教育较为重视,但是整体教育体系中创业文化、竞争意识的培养十分不足。无论是中小学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课程里理论知识偏多,没有创业英雄的塑造、没有竞争文化的熏陶,应试教育仍然占据主导。众多的体制内国有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技校,往往只能给学员传授一门技术,例如机电维修、汽车修理,但是激发创业意识、促进竞争文化的机构少之又少。这样的氛围和环境中,很难产生大批具有高度创业意识和动机的创业群体。

目前西部地区创业扶持政策中的创业教育体系,大多局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部门主导的职业技能培训,其他少数高等院校开设的少量创业课程作为辅助,在普及程度、深度和有效性方面都非常欠缺。同时,西部地区创业教育缺乏动力,教育基础底子薄,创业方面的培训起步比较晚,高等院校在创业理论研究上欠缺,没有一套自成体系的教育方式方法。另外,创业文化因缺乏成长的社会土壤异常薄弱,社会对创业本身存在担忧、观望的态度,青年群体对体制内生存的向往和依赖,造成创业精神和冒险意识不强,创业人数比例非常低。

(三)现有政策关注创业前端多,后续扶持乏力

从企业生命周期出发,创业过程会经历4个阶段—创业前阶段、创业阶段、早期成长阶段及晚期成长阶段。从创业政策理论框架的视角,一般认为,创业扶持政策至少应涵盖动机阶段、机会阶段和企业成长的前阶段(通常被认为是创立之始42个月之内)。西部地区现有的创业扶持政策大多是处于促进创业动机和增加创业机会的阶段。各地区颁布实施创业促进就业的办法或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创业辅导和项目技能培训以增加各类人员创业的意愿和能力,属于促进创业动机阶段的政策;而注册登记便利、税费减免、少量资金帮扶和针对一些目标群体的特定政策,大多倾向于降低创业难度和门槛,增进创业机会。在引导某些群体充满热情地走向创业、降低创业难度之后,真正的事业成长才刚刚开始,而这方面的经营环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配套的风险控制甚至退出机制等等,政策上都是非常少的。所以,某种程度上来说,现行创业扶持政策是“虎头蛇尾”,没能“善始善终”,考虑到创业的全过程。

(四)政策目标群体狭窄,惠及面有限

十报告指出“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因此西部地区在制定创业政策之时,也非常倾向于这些目标群体,如大学生、农民、科技类创业者等等。但是,广袤的西部地区,有着自身民族、宗教的特色社情,教育落后、无业人员较多、社会负担重等等情况。目前的创业政策偏向大学生和航空航天、电子等高新技术领域,政策资源投放也限于一些创业园区和大中城市,而下岗工人、失地农民、小手工业者、教育欠缺的少数民族群体(如新疆、的小生意群体),因个体和历史原因较少获得政府创业扶持政策帮扶。创业政策的惠及面还不够,尚不能满足广大西部地区群众的迫切需求。

(五)配套服务体系和保障不足,创业成本高

创业的配套服务体系是一系列服务构成的整体创业环境和生态。从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来看,尽管西部各省区已经做出各种努力,但是对于创业者而言,仍有着审批慢、耗时长、关卡多的顾虑。创业者初期急需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如中介机构、会计、审计、广告宣传、法律等等,都没有形成一套便利的体系。

西部地区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很多不是社会自发演化产生的,很大一部分机构依附政府,官办色彩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这些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很难把自己真正放在与民企同等的地位,也就难以主动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实际需要,其服务职能就会大打折扣,两者相互信赖的关系也难以建立。在政府层面,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支持力度不够,导致扶持政策不配套、服务质量低、工作人员素质差等问题。在以GDP为目标的情况下,政府更愿意将财政资金投入到各种项目中,而不愿意加大对创业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投入。现阶段,西部地区各主要城市的高新区,集中了一大批有优势的民营科技企业,但是由于创业中介服务组织缺乏,配套政策不足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

此外,由于西部地区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社会保险还不够完善,创业者失败后面临的的风险较大,退路狭窄,从而在心理上和事实上都推高了创业成本,影响了创业型经济的发展。

完善西部地区创业扶持政策的路径与建议

创业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西部地区创业扶持政策起点低,需要因地制宜、系统思考,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综合来看,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整合政府职能,增强创业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推动力量

西部地区创业政策制定执行中部门分割的现象一直存在,地方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科技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局、教育部门、税务部门、团委等众多机构各司其职,分头制定了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政策。但从社会和创业者角度,这些政策非常分散,又缺乏一个牵头负责部门,因此很多政策流于形式,执行乏力。因此,在创业政策的改善中,首要的问题就是政府部门形成合力,力促政策科学制定、有力推动。

一是不改变现有政府框架体系的前提下,建议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工商部门下设“创业与中小企业局”,整合各部门的创业扶持职能。这个局负责为政府创业政策的制定搜集相关信息,协调督促其他各部门出台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创业政策和措施,为创业者提供较为系统的技能培训、项目论证、政策指引等服务。

二是在单纯机构和职能整合的基础上,强化西部地区省级政府在促进创业中的统帅作用,增强各部门在业务职能上对创业认识和支持的高度。逐步研究制定职能部门服务创业的具体考核指标,探索审批简化、联合办公、增加便利的行政方式方法,共同促进创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三是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等一系列中央扶持政策,把创业扶持政策放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上予以重视,形成国家和地方共推创业的大好局面,才能形成高于东中部地区的创业氛围,形成更强的刺激创业推动力。

四是基于行政机构的特性和我国的领导体制,只有将某项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同部门绩效考核、领导政绩考核挂起钩来,才能真正形成推动力。鉴于此,凡是有关创业政策及创业方面的职责,必须尽快在西部地区建立各级政府机关的创业考核体系,强化督促创业政策的执行力。

(二)完善创业教育体系,培育自主创业文化

创业教育和创业文化是西部地区创业扶持政策的弱项,二者也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的探索和完善,依赖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文化塑造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持续推动才能见效。

一是中小学教育系统植入创新、冒险、自信、独立、竞争等精神,革除传统教育的弊端。基础教育对人的成长和性格影响是非常大的。西部地区中小学教育大多照搬全国的教育体系,以知识灌输为主,素质教育改革因升学压力大多浮于形式。探索中小学教育改革的关键在于人生观、价值观、事业观以及人格独立精神的重塑,不能走僵化的整齐划一式教育道路,更多地关注个人自我管理、生活素质培育、自信、独立等个性化因素,从小培育良好的创业基因。

二是高等院校中开展专业化创业管理和运作知识及实际引导教育。西部地区有一些教育大省,如四川、陕西、重庆等,要利用现有的重点大学教育资源,一方面在商学院建设上紧追东部地区,建设一批目标导向性很强的工商教育基地;另一方面,也要在专业设置和院系调整中更加注意同创业实践相结合,更加注意发展自身特色的专业方向。

三是加强创业技能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力量。在政策的帮扶方向上,应该注重高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社会出资培训机构和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班三支力量。要及时引进中东部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以及一些大型公司设立的创业培训基金,增强创业技能培训的力量,带来新的创业理念和更好的培训方式。

四是在社会层面,要致力于营造利于创业的社会文化氛围。市场经济的不发达,使得我们千年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创业文化基因”比较匮乏,加之西部地区本身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创业文化需要迈出更大的步伐才能突破传统的藩篱。官本位思想、体制依赖思想、大锅饭思想以及等靠要思想,都是急需破除的思想障碍。正面意义上树立一批创业个人(如新疆孙广信)和企业的典型,通过榜样的力量推动社会认知改变。媒体等各个领域,在创业扶持政策的配合下,弘扬合法追求财富、依靠个人努力创造价值、勇于开拓进取、富于冒险、充满激情和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

(三)下大力气,打造全过程、全覆盖、系统化的西部创业政策

西部地区的发展有着后发的优势,在政策制定上可以顶层设计、科学规划,少走一些弯路。

其一:全过程的创业政策。较为完整的创业扶持政策,在创业活动的前期、中期和后期都应该有一套鼓励和支持措施。如上文所分析,西部地区的创业政策多关注创业前端,中后期的扶持措施较少。因此,对于西部地区创业中期的扶持措施,例如税收减免、产业引导、市场竞争的平等机会创造、短期融资问题的解决等等,以及后期发展壮大阶段的扩张或失败退出,都应该有一个完整的设计和考虑。这种全过程的政策,主要是增加创业者对创业的可预期性判断,增加成功概率,减少失败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二:全覆盖的创业政策。西部地区目前针对大学生和科技类创业者的扶持,有不少跟风而进的成分。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覆盖到农民、小手工业者、民间小生意者以及欠缺教育的广大社会群体的政策,在惠及面上不断拓展,才能推动西部地区掀起全民创业的热潮,激活区域经济活力,形成可持续的发展力量。其三:系统化创业政策。美国政策学政策科学家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提出的渐进主义模式为政策学界广泛接受,他认为,公共政策不可能达到完全理性设计的效果,只能采取不断积累的渐进方式,最终达到根本变革的政策目标。因此,西部地区的创业扶持政策制定和完善也需要遵循层次性、连续性的基本政策规律,因地制宜,不断根据情况调整创业政策阶段目标和措施,形成一个系统化的良性循环。

(四)创业扶持的方向上,形成富有西部特色的领域和类型

创业型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本地资源禀赋和社会风情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类型和模式。例如,我国东中部地区在创业经济发展类型上,就明显呈现出两大基本的类型。生存型创业是在缺乏就业机会情况下的创业,具有明显的被动型,其目的是维持生计,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地区是温州和苏南,主要是家庭创业、家族创业和个体创业等;而机会型创业则是自觉自愿的创业选择,它具有强烈的主动、创新性,其目的是追逐新的商业机会,其典型代表是以中关村为代表的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机会型创业型”,其创业者多为高科技人员,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创新型创业。

西部地区创业政策的制定和扶持方向上,也应该结合当地情况,调整好自身定位,形成独具特色的类型。从现有的创业情况和资源来看,有五个方向具有较大潜力。

一是能源资源型。西部地区地域宽广,占全国土地面积的71.4%。矿产资源储量可观,能源矿产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根据目前探明储量,西部地区煤炭的保有储量占全国的36%,石油占全国的12%,天然气占全国的53%,铬铁矿储量占全国的73%,石棉矿占98%,镍产量占全国的99%,汞产量占全国84%。但大部分产品的产量在全国所占的比重较小,因此创业者可以围绕这些能源资源大做文章,通过产业政策培育一批典型企业。

二是旅游文化型。独特的地理环境造化出西部地区的千姿百态、雄奇壮美,其旅游资源分布广泛,自然和人文景观交相辉映,加上自身民俗文化、的吸引力,使得旅游创业成为便捷而环保的政策扶持方向。西部各省区近些年已经围绕旅游文化发展了不少相关服务业,创业者大有机会顺势而为。

三是产业转移型。一些制造业和科技型配套产业正从东中部转移至西部地区,在短期内西部地区的人口红利和低成本劳动力仍然具有比较优势。西部地区创业者可以利用这种转移机会,缩小同其他地区的差距。

四是基地型创业。例如,在电子通讯方面,成都、西安等地的创业园区已经成为西部崛起的引领者。创业扶持政策通过集中资源优势,结合当地特色,培育出一些全国瞩目的创业园区,形成创业集聚效应,也是一个较好的发展方向。

五是民族特色型。西部地区是少数民族最主要的居住地,他们在漫长的历史融合中,形成了一些悠久的手工艺文化、特色食品、与宗教相关的产业以及小生意群体。在全国范围内这些民族特色很有希望成为品牌,通过创业政策的倾斜,完全可以形成市场化的民族特色创业方向。

(五)打造全方位的创业商务环境,完善配套服务政策体系

首先,在西部地区创业的商务环境方面,主要是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问题。众多创业成功者的经验表明,在国内的情况下,政府扶持和支持的产业方向,较易取得成功;在市场竞争方面,很多初创的中小企业,面临着国有大型企业垄断半垄断式的挤压,市场秩序也不稳定,因此西部地区的扶持政策可以在政府采购、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工商监管、增进公平竞争等方面多着力。其次,西部地区的创业社会中介服务也急需完善功能。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于创业者的帮助很大。西部各省区政府通过逐步引入创业中介机制,强化服务机构建设,为初创公司提供技术评估、项目可行性分析、市场调研、政策咨询、融资指导以及管理技能和创业技术培训,提供会计、审计、法律、信息等方方面面的扶持,降低创业的运营成本和失败风险(常忠义,2008),让创业者不再是自生自灭、孤独的个人奋斗者。再者,破解融资方面,西部地区创业政策也应该做出积极努力。中国传统的融资途径一般是从血缘亲缘关系开始,其次才是金融信贷机构,最后才有可能是政府的资金扶持。西部地区由于市场经济整体开放程度有限、积累不足,创业融资非常困难,在破解思路上必须多方合作、多元途径并用。政府居于银行和创业企业中间,可以依照市场规律,与银行、信用担保机构共同携手,降低中小企业银行的贷款门槛,扩大银行放贷规模,学习创新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的“易贷通模式”、金桥开发区的“金桥直贷通模式”,促进创业企业更便利的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同时在民间融资和社会资本的运作上,只要加以规范,完全可以引入基金和私募股权性质的资金。另外,西部地方政府利用从中央争取到各类扶持资金,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减少创业者的成长障碍。最后,在社会保障方面给予更全面的覆盖。很多创业者在创业初期除了面对事业发展的压力,又要承受个人生活方面的困难,因此积极协调社保部门,提供政策倾斜,在健康保险、医疗保障、退休、养老保险方面增强保障力度,让创业者成有所获、败亦有所依,放手阔步走向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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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扶持政策范文5

关键词:

工程移民;政策评估;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2003302

1引言

1.1研究内容

政策评估是公共政策制定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环节,是政策运行科学化的保障。从内容上看,政策评估就是在大量收集政策实际执行效果和收益信息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分析判断政策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预期目标,政策所产生了怎样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1.2研究意义

公共政策是国家和政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会直接影响到地区和国家的发展,并对社会和人民产生影响。

第一,公共政策评估通过分析政策运行结果,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了科学的评估和检测,并判断出政策是否对实现公共目标起到了作用或者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第二,公共政策的评估结果往往是政府对政策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制定的重要依据。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一些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运行效果显著的政策应当保留下来继续执行,而对于一些不利于目标实现或者投入与产出相差太大的政策则应该进行及时的调整。

第三,政策评估评价了政策的效益和效率,引导着公共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以政策评估结果为依据,才能科学地决定各项政策的资源配置优先顺序和投入比例,避免资源浪费。

1.3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学者主要从三个角度对公共政策评估方法与对策进行了分析。第一,从科学构建责任化和服务性政府体制的角度分析。这一类学者认为,责任化和服务型政府在新时期,更多地包含了管理层面的政策落实和相应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应该形成一种全面系统和制度化的管理体制。第二,从评估技术角度来分析。从这一角度分析的学者更多关注的是政策评估的方法,如社会实验法、经济计量分析法、模糊数学法、投入—产出分析法等,试图通过多维度的科学方法,全面客观地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分析。

2评估方法概述

2.1评估主体

政策评估主体可以使政策决策和执行者自身,也可以是执行政策的外部主体,由此可以将政策评估分为自评估、参与式评估和独立评估。自评估是指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对政策进行评估、参与式评估是指政策决策和执行部门与利益相关者共同进行政策评估活动。独立评估是由政策决策和执行者以外的第三部门或个人进行评估。

2.2评估标准

对于不同的问题,评估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对于专业性非常强的一些政策,要根据多方主体的意见制定特殊的评估标准,而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的评估准则。

2.3常用方法

政策评估方法主要分为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有同行评价、问卷调查、当面访谈、电话访谈及案例研究等。定量分析方法有文献计量、专利数据统计分析、经济计量学方法、投入-产出分析、动力学模型分析等。

本文主要采用简单“前——后”对比分析法对三峡工程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进行评估。它是将公共政策执行前后的有关情况进行对比,从对比结果中了解政策执行前后情况的变化。

3工程移民迁移调控政策评估分析——以三峡工程移民为例

3.1三峡工程迁移政策

三峡工程移民政策主要分为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政策两大部分。后期扶持政策是为了使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迅速得到回复,并实现移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搬迁前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加大投入,设立库区维护基金和设立库区建设基金。198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在〔1986〕56号文中提出,从水电站的电费和库区经营的其他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库区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解决1986年底以前建成水库的移民遗留问题和扶持移民发展生产。

(2)完善政策,提高扶持标准。在扶持范围方面,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在扶持标准方面,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没人每年补助600元。在扶持方式方面,后期扶持资金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的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进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3)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阵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要做好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做好其他阵地拆迁人口的工作。

3.2政策评估过程

(1) 政策实施情况。

自2004年后期扶持政策正式实施以来,后期扶持各类项目进展顺利。以重庆市万州区为例,2004年,万州区实施后去扶持基金项目74个,基金预算总额3049万元,直接和间接受益移民8万多人。至2005年9月,在74个后期扶持项目中,已完工20个,正在实施的有34个,其余20个项目正在进行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2)社会影响评估。

首先,人居环境有所改善。经过近20年的移民迁建,三峡库区沿岸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镇人口增加,居住环境不断改善,住房面积增加,房屋质量明显提高。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对852户移民进行了调查统计,统计结果显示,搬迁前房屋面积为80 363平方米,搬迁后为95 370 65平方米,增加了15 807.65平方米,户均增加17.7平方米。

第二,城市化率不断提高。2007年,重庆库区的城镇化率为40.74%,2011年上升为4285%,非农业人口由2007年的321.23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511.74万人,

3.3经济影响评估

第一,优势产业开发项目效果较好。从万州区的情况来看,万州区2003-2004年共建设完成移民柑橘苏方圆3000亩,并与2004年10月通过了市级初验及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终验。

第二,产业结构逐渐优化。

资料来源:重庆统计年鉴(2010,2012)。

从上表可以看出,库区各区县的二、三产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正在逐步趋于优化,此外,重点产业发展加快。农业方面,在2004年,万州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到1412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34个,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28户,其中国家级3户、市级4户,有6户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过亿元。柑橘、榨菜、草食牲畜等纳入重庆市优质农产品“百万工程”基地建设。工业发展方面,万州区新城了重视工业、支持工业、服务工业的格局。2004年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14.1亿元,比上年增长25.1%。三峡牧业等具有比较优势和一定竞争能力的重点企业不断壮大,初步形成盐气化工、视频、医药、轻纺等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在第三产业方面,万州区围绕建设三峡库区商贸中心的目标,实施商贸流通梯次发展战略,重点发展了中石油、中石化、小天鹅综合批发市场、万州商贸城、新世纪百货、重庆百货、百盛百货等商贸企业。到2004年底,万州区三产业的比重由1992年的27.9:40.3:31.8调整为13.3:49.7:37.0,产业结构明显改善。

第三,区域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从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至今,经济发展比较明显。万州区2004年实现GDP109.29亿元,比1992年的17.6亿元增长了6.2倍,地方财政收入6.36亿元,比1992年的1.15亿元增长了5.53倍。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三峡工程移民政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移民生活环境得到改善,生活质量提高,迁移地经济得到一定发展。但就可持续发展和库区实际需要而言,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后期扶持方式方法不够灵活,扶持方式单一。目前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主要是依托项目予以实施,扶持工作的重点放在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上,对贫困移民的救助,还停留在探索和资金拨付这一浅层次上。

(2)对后期扶持对象的界定不科学,城市移民从中受益不多。除农村移民、外迁移民、城镇居民移民、淹没企事业单位移民、占地移民等,城市移民也应当获得较高标准的补偿和扶持。

(3)扶持强度不够大,且时间过短。扶持基金与移民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与牺牲相比,差距过大,移民的实际需求还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

(4)城市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三峡库区城市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仍处在起步阶段,缺乏移民收益评估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和风险规避机制。

4.2建议

(1)加大对三峡移民后期扶持的力度。第一,适当扩大后期扶持对象的范围。后期扶持的对象应包括规划搬迁人口扣除财政供养人员外的全部移民,包括农村移民、城镇居民、企事业职工和占地移民。第二,适当增加对三峡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投入,并延长扶持时间。

(2)健全后期扶持运作机制,加强后期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审批机制、项目法人制和竣工验收制、监督管理制以及效益后评估制度,后期扶持资金用好用活。

(3)完善后期扶持模式,适当调整扶持思路。第一,对部分发展项目试行信贷式扶持。第二,允许部分后期扶持资金转化为社会保障基金。第三,采用股份合作制企业方式扶持移民就业。第四,适当进行劳务开发式扶持。第五,适当采用直补方式扶助移民创业。

(4)加大资源环境综合平衡力度,保护生态资源。在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水土保持等项目工程的规划上,重点安排到库区各区县,加强库区周围绿化带建设,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落实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消除各种地质灾害隐患,维护库区城市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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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扶持政策范文6

关键词: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大学生创业扶持

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指的是政府部门在特定的时期,为了缓解就业问题,从创业方向着手,为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维护大学生权益、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机会而制定的一些指导方针。

当前,为了促进大学生的自主创业,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关创业扶持政策,为各地大学生的自主创业提供便利。创业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资金扶持、服务政策、普及创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从不同角度帮助解决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二、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的必要性

(一)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必然要求

随着大学生毕业数量的不断增多,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也越来越严峻,而大学生的自主创业除了能解决自身的就业问题外,还能较好的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所以鼓励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有着较大意义。创业则需要资金、平台等多方面的支持,就需要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效的扶持政策作为保障,以减少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阻力,缓解社会就业问题。

(二)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是大学毕业生的主观需求

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期往往面临着资金、经验、场地等多方面的问题,如果缺乏外界支持,将会使得创业过程中遇到较多阻碍。大学生有创业的想法和思路,有必要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储备,但是由于缺乏社会经验以及对社会关系的认证,因此,有更强烈的政策指导、扶持需求。因此,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有助于满足大学生的主观需求,帮助大学生的创业事业尽快走上正轨。

(三)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是服务区域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作用下,大学生创业团队及其业务更快的步入正轨,以多种政策条件为基础开展相应的创业活动,能够尽快吸收到一定的订单,同时,这些创业企业也成为其他企业的客户群体,进而形成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三、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现状及问题

(一)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现状

1大学生创业税收减免和创业贷款扶持。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自主创业企业月纳税起征点从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至5000元[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初期时按每户8000元减去应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并根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情况按每人每年4800定额减去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内容。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将大中专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低保人员等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如人员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即可获得每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的贷款[2]。若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业,每人最高可申请1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以内。沈阳市为了更好响应国家要求,将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至10万元,若创业大学生存在资金困难问题,则可一次性获得4000元左右的创业补贴。大学生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允许分期到位,相应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额允许为0。

2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扶持。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共享学校面对所有学生开放的实验教学平台,包括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辽宁省斥资1500多万元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行了改造,共11万平方米,创业孵化间有80间[3]。仅大连市稍大规模的创业孵化园已超过60个,计划于2016年11月建成的大连金州新区金玛创业园正在建设中,能够容纳500多户创业企业入驻。辽宁省目前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有38个、区创业孵化基地有98个、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有11个、街道级创业孵化基地33个、乡级创业孵化基地4个,能够带动就业68000多人[4]。

3大学生创业培训。创业大学生可以享受各高校所实施的“卓越计划”,参与进专业交叉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以享受各种专业课程以及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就业指导以及创业基础等方面的课程,有助于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明确创业目标及计划,为顺利就业准备条件。辽宁省凌源市至目前共举办7期创业培训班,共培训创业人员200多人,有100多人成功创业[5]。其开设了白天以及晚上的创业培训班,让学员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创业培训班,而且开创了一些实体店创业、电子商务创业培训班,聘请优秀的创业讲师分享经验,为学生提供了较好的教育机会。

(二)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1创业资金少,落实困难。在2015年,辽宁省创业资金所扶持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共400多个,总共发放的创业资金为3200万元,共有400多名大学毕业生享受到了小额担保贷款。广东省大W生“U势界”创业项目大赛设置了5000万元的广东大学生创业基金,且每年举行创业策划大赛,一等奖为50万元、二等奖为30万元、三等奖为20万元、特别奖金300万元;浙江省杭州市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2亿元,设置了西湖-星巢天使投资基金,总额为1亿元。上海市政府每年拨款的创业基金为5000万元,且提供免费政策培训、部分创业项目基金给予补贴扶持、对招聘应届生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减税。较其他省份地区,辽宁省虽然提供了一定创业基金,颁布了扶持政策,但是政策的受理部门多,兑现时间较长,手续繁杂,而且很多大学生对相关政策不够了解,致使创业资金的落实面临一定困难。

2贷款流程繁琐,渠道单一。辽宁省目前的贷款流程大致有6步,首先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填写《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其次选择担保证明,之后由社区向区人力资源审批,由相应财政担保中心审批,最后发放贷款。繁琐的贷款流程导致大学生难以在短期内获得贷款,而且贷款渠道较为单一,主要渠道橐行,致使大学生在资金获取上遇到了较大困难,难以支持创业项目的正常运作。

3创业项目服务和信息交流平台建设滞后。创业项目服务和信息交流平台能帮助大学生了解创业项目的各种知识,明确创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而减少大学生的创业阻碍。目前辽宁省虽然在创业资源、创业实践基地、创业教育实验班、创业园等方面给予了学生一定的共享扶持,但是这些扶持项目往往难以发挥出显著作用,同时,辽宁省在创业项目服务和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处于初级建设阶段,缺乏现代化管理,信息更新不及时,致使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所遭遇的困难不能及时解决,降低了大学生的创业热情。

4缺乏与高校创业教育和实践的有效对接。高校在进行创业教育时,大都偏向理论知识的讲解,帮助大学生明确创业项目的基础知识,但是缺乏实践演练,致使大学生在开展创业项目时缺乏创新性。很多高校创业教育体系不完善,教育队伍综合素质也不高,而且创业教育内容大都只是介绍一些基础的创业准备、创业流程等,没有与社会实际紧密联系,缺乏与创业实践的良好衔接,致使创业教育效果不理想,没有较好的提高大学生的创业实践能力。

四、完善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的具体策略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丰富资金来源

1设立创业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可以设立大学生创业专项经费,建立多级创业孵化体系,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对各种配套扶持措施进行优化,对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资源进行充分利用。根据不同专业的市场走向、创业需求建立创业基金会,以创业大学生的实际困难为基础,发放专项创业资金,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加强对家庭困难大学生创业的援助,设立专项援助资金,落实政府兜底安置政策,积极解决大学生创业的资金问题。

2举办创业活动比赛,丰富资金来源渠道。银行可以举行一些创业活动比赛,并设置相应的比赛基金。通过奖金形式来扶持有能力的创业大学生,满足大学生各方面创业活动的需求。同时,政府部门可联合社会各界力量,设立贷款创业失败人员救助金,整合相关资源,促进各部门的配合,将创业者纳入社保体系,完善关于创业的商业险种,以降低创业风险,让大学生能够积极进行创业,减少大学生资金方面的后顾之忧。

(二)优化贷款流程,降低贷款难度

1优化大学生创业贷款体系,完善贷款服务政策。有关部门须优化大学生创业贷款体系,明确贷款标准,整合审理部门,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并调整贷款期限,扩大贷款范围,适当提高最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门槛,让创业大学生在最短时间内获取到自己所需的创业资金、享受到贷款扶持。同时,完善贷款服务政策,调整贷款发放政策,减少外地大学生在本地创业的限制,增加优惠政策,并与各高校加强联系,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更加直接有效的贷款服务,以更好满足大学生的创业需求,为成功创业准备条件。

2延缓贷款期限,简化贷款流程。高校可以设立相应的创业基金,加大扶持力度,根据大学生的创业表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延缓贷款期限,为大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调动大学生的创业热情。同时,简化贷款流程,适当延缓还款时间,并提高贷款额度,以更好满足大学生的自主创业需求,解决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政府可通过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向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投入,吸引多方投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中小企业孵化器,完善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大学生提供信息、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三)完善创业项目服务和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建设创业项目服务和信息交流平台可帮助学生与一些成功创业人士进行交流,获取创业经验,明确创业流程及所需的各项准备,以减少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阻力,提高大学生创业率,所以加强创业项目服务和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势在必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对各类创业项目进行整合,设置专门的服务人员,实时为大学生解决创业疑难,为大学生提供最新的创业信息。另外,积极建立创业服务信息反馈平台,实时了解创业大学生的创业需求、问题,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后提出解决措施、建议,帮助大学生明确创业目标、方向、计划。

(四)加强与高校创业教育和实践的对接

高校创业教育大都偏向理论,而创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生活性,所以各高校应尽快实现创业教育与实践的良好对接,加强创业基地的建设,完善创业教育设施及设备,以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能力。高校可以与一些创业科技园、创业研究中心合作,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创业实践平台,将高校教育与创业实践进行紧密结合,加强创业指导,鼓励大学生自主解决创业实践中遇到的困难,让大学生在掌握创业理论基础知识的同时提高专业技能、实践技能、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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