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监督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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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监督管理

城市监督管理范文1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问题;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市政工程方面的建设作为其城市建设方面的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地成长。国家投入在这一块的费用也逐渐增大,它对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1 当前市政工程项目当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1.1 体制方面存在着不足

多年以来,市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质量管理的体制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它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之中,并未形成一种高效的管理制度。这些方面的问题也就造成了项目当中存在的质量管理方面的不完善。虽然,在有的施工单位当中制定了一系列的严格的管理机制,但是这些机制的设立往往将目光放在了中标或者是应付相关检查与审核的方面,并没有在实际施工中得到进一步的落实。

1.2 对质量监管不够重视

市政项目的工程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在众多的工程建设当中都将其作为了一种想象工程或者说是一种献礼工程。因而,这些方面的特殊性也就造成了在对施工项目进行规划的建设过程之中,往往只是将目光投到了工期方面却没有加强质量方面的监管力度,这就给后期的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埋下了安全方面的隐患。

1.3 监管部门不具备应有的独立性

我国在工程项目的监管方面有着与国外不同的地方,在多种原因的驱动之下,我国有关监管单位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之中,不具备独立性的特点。比如,在一些工程建设之中,有关承包人与业主在关系上属于一种合同关系,但是,从实际的发展趋势看来,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比业主以及有关监管单位的关系来得密切。这种情况的出现也就导致了在有关部门监管过程之中,即使是发现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往往也没有与业主进行及时的沟通。长此以往,也就导致了相关的监管单位在这一部分的作用渐渐减弱,甚至出现了讨好施工企业的不好现象。

1.4 管理方面不够规范

当前,就市场竞争状况来看,竞争日益加剧,在管理上也存在着不够规范的特点。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其生存环境在不断地恶化,有一些项目的业主对工程造价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压低,这些情况就导致了施工企业获得的利益是有限的,严重的甚至会出现亏本的现象。但是,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争得一席之地,施工企业采取的措施往往都是先想尽一切办法获得中标的机会,在中标之后的施工过程之中偷工减料,通过降低材料成本来获得利润的最大化,这样的方式使得工程项目最终的质量问题无法得到保证。

1.5 相关管理人员专业素养缺乏

一项市政工程项目的开展涉及到的人员是众多的,然而,从实际的施工过程之中可以发现,相关的管理人员或者是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缺乏。这些方面的问题进而也就导致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无法得到保证。同时,由于市政项目的门槛不高,这就造成了施工单位在管理的方法以及施工手段等方面较为落后。这些现象的出现也是工程的质量问题无法得到保证的重要因素。

2 加强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的对策方法

2.1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

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而言,完善的监管机制是工程质量问题得到保障的基础。这个不仅仅是施工单位自身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使得施工单位在质量监管过程之中能够有章法可以遵循。从业主的角度来看,它的制定能够使得他们准确掌握施工单位在相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总体情况,从而促进二者之间的密切合作。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有关部门所制定的监管体制应当具有科学依据。首先,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来进行一系列的质量监管,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之后对于一些具体的结构再次进行确定与研究,最终以一种文件的形式呈现;其次,要将最初阶段的工作贯彻到实际的工程建设当中;最后,依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效果,对于质量监管体系的在运行过程中做一个评价,在发现了其中的问题之后能够及时将问题解决。

2.2 质量管理的意识应当贯穿于项目的整个阶段当中

对于市政项目的质量监管所包含的内容不应当仅仅是在施工阶段当中的控制,在工程建设的前期设计规划阶段、投标过程等各个阶段过程之中都应当有一系列的质量监管机制。同样,进行监管的主体不仅是涉及业主或者承包单位,还应当有政府部门的参与。通过多方主体的共同配合,促进工程建设中的质量问题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2.3 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分工任务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需要根据前期制定的工程建设规划进行后期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之中,需要做好手续的办理工作,保证项目施工阶段当中资金的投入。同时,对于工程的设计方而言,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与施工方面密切沟通,对于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是设计方面的变化要及时地沟通交流。从施工单位的角度出发,就需要保证施工过程之中的质量问题并且进行相关的审核,对于质量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严格的把关。

2.4 质量监管的高效性

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当中,应当对一系列的建设条件做一个深入的分析研究。在设计的最初阶段当中,应当做好勘测的工作,进而结合施工现场的特点进行项目的设计工作。同时,在施工前期阶段中,也要做好一些准备工作,对设计图纸进行认真的审核,使得开工之前的质量问题就能有一个保障。同样,在施工的阶段当中,需要对质量监督方面的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做好奖惩措施的制定工作。对于在检查过程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地进行纠正,对于项目工程当中的重点部分也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在后期的项目施工完成之后,更加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做好质量的验收工作,保证工程项目当中的质量问题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因为它不但关系到了一个城市在经济方面的发展,同样,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是密切联系一起的,因而工程项目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心目当中的政府形象的树立。

3 结束语

当前,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正在蓬勃发展,在这一现象背后出现的质量方面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在媒体的大肆报道之下,已然在社会当中形成了不好的影响,工程建设方面的质量问题受到了各界的关注。更加深入的分析研究之后发现,造成这种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相关人员对于工程的质量管理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在日后市政项目的建设过程之中,对于质量的监管工作应当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严格控制好每个环节的质量问题,制定好相应措施,促进市政的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段妍.城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问题与对策分析[J].科技风,2012(10).

城市监督管理范文2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图、声像等形式记载的资料。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应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楼案工件的监督管理,各县、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件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使城建档案工件适应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发展。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从本级城建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县(市)、矿区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施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城建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卫设施,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军事工程中除军事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专业部门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市容环卫、市政、公用、房产管理、人防等部门资料;

(三)基础性综合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他规范性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资料;

(四)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就履行城建档案基础资料的收集、保管义务,确保城建档案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并按规定时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送责任书,明确城建档案编报内容、范围、时间及其他责任和要求,并指定专职人员具负责收集、保管、整理、编制和移送城建档案资料。

未签订城建档案移送责任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范围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责任书所列内容汇总工程竣工档案,并将建设工程档案列为竣工的预验收内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工程竣工档案。

本办法生效前未移建设工程档案的,有关单位应在本办法生效后六个月内将档案资料移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改建、扩建或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对原工程建设档案进行变更修改;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或平面布置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工程竣工档案。

工程停建、缓建的,该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除建设工程以外,其它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在城建档案形成之日起一至五年内,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技术和业务管理工作档案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在城市房屋、道路、管线等各项普查和补测绘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组织普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在普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管线变更后的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应督促本地、本系统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称送城建档案。

第十七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送的城建档案应是符合国家有关城建档案卷质量标准的原件或副本。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宣传城建档案知识,指导有关单位收集、保管、整理编制城建档案资料,并督促其按时移送。

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城建档案分类大纲和案卷质量标准,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进行登记、整理,编制检索目录。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设有符合档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专用库房。运用先进技术、设备,采取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防鼠、防震措施,保障库存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就按规定对库存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变质的,应及进修复;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应采用声像复制等技术予备份保存。

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涉及国防、金融、保险以及其它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城建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管理,档案管理工件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件人员不得涂改、毁损、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库存档案进行综合性开发,扩大资源利用范围,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下列城建档案,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和秘密的除外。

(一)城建档案检索目录;

(二)建设工程档案;

(三)专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基础性综合档案;

(五)其他涉及经济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必要手续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无偿提供服务:

(一)查询本单位或本人所形成、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

(二)查询市政、公共设施档案的;

(三)查询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所有的或合法占有住宅档案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在查阅城建档案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污损城建档案或拆卷、抽页。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时移送或移送的城建档案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拒不移送城建档案的,按建设工程的投资额外对罚款:

(一)投资额为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投资额为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投资额为五千万元以上的一亿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至八万元的罚款;

(四)投资额为一亿元以上的,处以八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城市监督管理范文3

【关键词】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建设不断完善,市政建设工程的投资也在大幅度上升,监督和管理市政施工安全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导致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只有采用科学的措施进行管理,预先消除安全隐患,才能够保证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一、简述市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一)市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特点

由于市政工程施工的环境较为复杂,在施工的过程中使用繁杂的工具和机械设备,参与施工的人员过多,导致市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备复杂施工环境、复杂的施工团队、不明确的承包关系以及容易受到施工质量影响的特点。

(二)市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目标

市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政工程施工具有重要性和特殊性,其联系着人民群众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是否能够稳定的进行,管理部门必须要加强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能否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是衡量安全监督管理效果和水平的标准。我国要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建设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每个参与施工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才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发展。

建立全面的市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施工单位的自我约束力。我国应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的理念和优秀的经验,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安全管理机制。

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市政设施快速发展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的安全问题暴露了我国的工程管理的不足和缺陷。

(一)市政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薄弱

市政工程不仅代表着城市的形象,而且与人民的民心、政府的政绩等方面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目前我国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更多的是关注政治、工期、承诺等方面的内容,忽视了监督管理工程的技术、质量和安全。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在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心中树立起来,并没有形成安全问题是日常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的意识,导致市政工程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

(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缺乏规范化

近几年来,我国市政招标投标市场不断发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并没有规范市场的发展,导致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许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工程造价的随意更改,导致压低价格的恶性竞争出现在施工企业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规范市场的过程中投入力度较小,有时使用资质并不符合市政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队伍,这类队伍的安全管理意识较差[1]。市政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做的不到位也会影响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性。

(三)缺乏完善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性,促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虽然项目管理单位建立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但是安全管理的规定过于单一和书面化,没有真正的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使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成为了纸上谈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由于执行的力度不够大,体系的建设形同虚设,并没有实际存在的意义,施工项目出现的安全隐患也不能及时的消除。

三、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办法

(一)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落实管理人员的监管责任

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直接影响到整个市政工程项目的进展,管理人员如果缺乏安全管理意识,不仅促使施工质量降低,而且容易导致出现威胁施工人员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隐患。市政施工安全监管人员要强化自身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多整个市政工程项目的重要性,才能领到施工人员在安全的施工环境中进行生产活动[2]。安全监管人员要明确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市政工程安全监管人员只有强化自身安全责任意识,才能够承担监管的责任。

(二)加强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

常规的安全知识教育包括对监管人员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强制性规范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政府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培训,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隐患的出现。政府管理部门还需要定期对监管人员的安全技术和安全技能进行考核,按照相关的制度严格检查每位监管人员是否熟练的掌握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监督管理技能[3]。完善奖惩制度,对考核合格并且成绩突出的监管人员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对未达到考核合格标准的监管人员实施一定的惩罚措施,并加强对其的培训力度。

(三)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度

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监管人员互相推脱责任的现象,就要明确监管人员的责任范围,将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位监督管理人员身上,防止某项施工工作在监督管理安全方面出现责任空白。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考核监督管理人员,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使政府部门在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强制的、科学的、权威的实行安全监督[4]。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用,运用科学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严格的按照安全管理规范检查施工生产的过程。严格执行和落实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才能保证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事故隐患降低。

(四)规范施工人员的施工行为,建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落实市政工程监管规范,规范各施工人员的安全行为,防止出现在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失控的状况。积极开展监管工作,制定安全监管的目标管理,实现相关施工人员安全施工的目标。管理部门要保证中介、承包商和施工单位三方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加强对三者的监督和管理。

结束语: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不仅能够美化城市空间环境,而且满足了城市居民生活的需要。在市场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问题,所以要加强项目施工进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市政工程监管人员要转化落后的监管理念,加强自身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提高团队整体的综合素质,充分落实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机制,使市政施工的整个过程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张奎霖.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J].新材料新装饰,2013,12(08):121-122.

[2]张雷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12(6):251-252.

城市监督管理范文4

关键词: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研究

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任何的项目工程,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而合理有效的安全管理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因此安全管理工作不必可少。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后果很严重,除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外,还会造成人员伤亡,甚至可能导致交通瘫痪,对于城市经济活动和人们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一方面可以使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降低;另一方面可以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最大程度的减少其造成的影响,挽回损失。同时,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而安全管理监督工作是市政工程施工的保障,也保证了城市的安全建设和发展。当然,安全管理监督工作还可以在市政工程施工中起到预防作用,在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进行介入和管控,找出并清除安全隐患,又可以有效的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使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有所提高,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对于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施工人员的安全是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施工人员的安全也是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效果的衡量标准。同时,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监督工作针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有相关的规定。

2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基本目标

2.1避免或减少安全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发生

市政工程关系到民生,而且关系到消防、交通和电力等很多的部门,市政工程的安全直接影响了城市的政治经济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因此政府必须非常重视市政工程的安全工作,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安全系数极高的,而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市政工程的各项资料要详细分析和评估,并且严格管理,对于施工阶段要严格管控,发现安全隐患绝不手软,立即清除。同时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监督体系执行效果,安全意外事件的发生概率要最大程度的进行减低,对于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说更要不予余力的进行提高。

2.2保证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

施工人员是市政工程的施工主体,所以施工人员的安全关系到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基于施工人员的重要性,市政工程施工中,要特别重视施工人员的安全。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市政工程施工人员安全保障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相比很多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施工现场环境对于施工人员的影响很大,良好的工作环境,除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外,还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因此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保证,必须改善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在这方面,需要政府增加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给施工人员的安全提供可靠地法律保障。

2.3强化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机制

提高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强化安全管理机制。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最主要的是依靠安全管理机制,这也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的重要途径。在发达国家,对于安全管理机制非常重视,部分国家再生产中的重要目标就是建立安全管理机制。由此可见,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对于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监督施工现场工作的同时,对于安全事故有很好的遏制作用。

3强化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

3.1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监管责任

对于市政工程安全的重要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高认识,而且要重视安全生产意识的强化,在施工领导工作时,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对于施工中的责任要进行详细的划分,并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对于管理人员在施工中的权力义务要进行明确,全面贯彻“保护每一个人的安全与健康”的理念。不仅如此,对于安全管理相关主体的责任意识也要加强,使相关单位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把安全管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3.2加强队伍培训,提升队伍素质

安全管理监督队伍对于市政工程施工开始安全管理监督工作来说,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要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使其熟知又关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展培训的同时,还要加强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使管理人员对于施工工序和工艺全面的了解,对于技术规范要认真学习。对于安全管理监督工作,要制定工作计划,合理的安全各项管理工作,而且在施工开始前,对于市政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对于违反安全管理条例的施工人员予以严厉考核。

3.3正确处理与周边环境关系

市政工程在招投标中的活动是周边环境影响因素最重要的一点,而在这个阶段中如果不谨慎对待,那么就会让某些违规企业有机可乘。同时,要选择专业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工作,保证中标结果的客观性。政府的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力度,正视自身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3.4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度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是代表政府实施安全监督,其行为要求具有强制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权威性强化的同时,也是安全监管力度加大的过程。要依据现有的各项工程项目安全规范,运用科学的手段、对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价和判定。要建立健全对有形市政建设市场的监督机制,完善招投标的相关制度,强化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要全力规范权力的不当运用,减少乃至杜绝权力干预安全监管工作。

4结束语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大环境下,市政工程的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加,其质量和安全对于城市建设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相关部门要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确保市政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马威铭.风险管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中的应用[D].华南理工大学,2013.

[2]江梦策.青岛市市政工程安全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D].青岛理工大学,2013.

城市监督管理范文5

【关键词】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思考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水平迅速提升,在这样的大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居民对建筑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建筑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各个建筑工程的建筑结构越来越复杂,同时建筑工程的安全事故也呈现出频发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成为建筑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1]。本着响应国家以人为本的号召,建筑企业应当认识到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必要性,不断深入分析和研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加强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促进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和稳定,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目前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相继颁布和实施了各种安全法律法规来加强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1、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识比较淡薄

树立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识是做好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很多建筑施工企业没有树立明确的安全监督管理意识,存在着严重的侥幸心理,没有认真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于国家颁布实施的安全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落实到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现场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因此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由此可以看出,安全监督管理意识比较淡薄是造成目前建筑施工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

2、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在这个过程中有大量的农民工流入城市,为城市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做出了许多的贡献,目前很多建筑工程的一线施工人员以农民工为主[2]。然而绝大部分的农民工没有经受过正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其中,该部分人群存在着视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往往比较随意,存在着违章操作的情况。因此这也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根源之一,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不利于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管理。

3、监理人员的责任感较差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的监理人员职责比较模糊,普遍存在着过分兼任的现象,甚至有的施工企业,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十几个工程的总监,在这情况下,监理人员很难真正发挥监理的本职工作[3]。另外,部分监理人员的责任感比较差,没有认真去履行规定的监理责任,对于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方案不重视,对施工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操作等重要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对于不良的施工行为不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员作用甚小,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许许多多的不安全施工行为出现,不利于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4、安全防护的投入不足

部分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不够重视,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严重不足。很多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没有在工程的施工现场布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频繁出现安全事故.这些都是安全防护的投入不足造成的不良现象,由此可以看出,安全防护的投入不足对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加强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不断加强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与稳定。本文认为,加强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贯彻落实监管责任制

加强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首要措施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管责任制。为此建筑施工工程的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寻找最有效的监管方式,将监管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同时,努力做到安全监管的标本兼治,注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

2、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不断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是加强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的有力措施,为此我们要不断加强相关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识。然后要着重加强安全管理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注意加强现代科技的手段的应用,促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3、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

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比较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因此必须要着重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为此我们首先要落实安全责任的主体,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能够具体到个人,同时要促使施工单位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的投入,为施工人员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和安全的施工环境,减少不良事故的发生。

4、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

监理人员对于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一方面我们要促进监理市场的完善和规范,使监理人员完全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监理,强化对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另外,监理人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表现出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同时要注意加强学习和研究,努力提高自己的安全素质。除此之外,监理人员要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深入的安全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注意加强复查,坚决不能对出现的严重问题置若罔闻。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各个建筑工程的施工工艺越来越先进,建筑结构越来越复杂,同时建筑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成为建筑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目前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识比较淡薄,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监理人员的责任感较差,安全防护的投入不足。为此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以此来加强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李玮.关于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J].江西建材,2011,02:301-302.

城市监督管理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管线工程管理,规范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确保城市管线安全运行,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上或者地下的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路灯、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以及综合管沟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工程,但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组织开工前定线和竣工测量,管线信息综合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施工许可,道路开挖许可及管线工程建设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市政管线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线工程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交通、公路、广播电视、水利、供电、通信、城管、城建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基本原则

第五条管线建设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和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协调,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管线建设部门应当结合城市道路、公路的建设,根据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内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道路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第九条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进行管线建设,严格控制道路架空线建设,所有弱电管线均须入地建设,20米及以上宽度道路不得架设架空线路。确需架设高压电力线时,架空线应当采用单杆(塔)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高压走廊、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塔)架设,避免增设杆塔。

现有架空线路在城市道路提质改造时逐步改造入地。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并与规划景观要求相符。

第十二条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现有建筑物的安全与居民利益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不得挖掘,但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设置工作井进行定点开挖)的除外。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各类管线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因特殊需要应当建设但又不能按照规划实施的管线,经批准可实施临时工程,临时工程应在批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三章规划建设审批

第十五条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管线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工程设计。管线工程设计分为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所有管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不改变原管线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包括正常维修需破路的管线工程);

(二)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三)利用原有架空线杆塔加设不升压且在110千伏以下的输电线路。

第十七条管线工程建设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须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先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地下管网现状图、规划图;

(二)符合规定深度要求的管线施工图及电子文件;

(三)依法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书。

第十九条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外,未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掘路。

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监管手续;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资质;

(五)按照规定应该组织招标的,已经组织招标;

(六)已经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需掘路施工的已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的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放线完成后方可开工建设。管线完工或地下管线覆土前,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

第二十三条管线工程开工后,管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管线跟踪测量,并编制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的跟踪测量和竣工图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按有关要求恢复路面、绿化等。

第二十六条建设、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线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第五章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线信息管理,建立管线信息综合平台,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系统共享的数据接口,及时更新、存储管线信息,保障管线信息的现实性。

第二十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尽快完成地下管线综合探测,管线探测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探测成果应当符合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要求。

非开挖方式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在现场设置地面管线点和测量管线点的三维空间坐标。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管线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库、维护、利用和保密工作,及时更新管线信息。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专业管线现状信息。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管线综合信息向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实现管线工程动态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涉及管线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制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地下管线信息的规定。

储存管线信息的库存及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存储、处理、传递地下管线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管线信息未经其所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竣工测量信息资料,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工程档案。

第六章地下空间资源使用

第三十二条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依法逐步实行管线空间资源的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空间资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管线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满足发展需求。

综合管沟建设可利用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吸纳民资等融资方式,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综合管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七章维护和抢修

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并接受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应当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管线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可以先行施工,并及时向专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管线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凡破坏管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线建设和管理中、、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