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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1
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免征车船税的情况,一般汽车都是要交车船税的。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法律依据】
根据《车船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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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2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3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海南省机动车辆税额表》和《海南省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军队悬挂地方牌号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场)、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光荣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给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农业生产专用的各类拖拉机和其他农用车船;
(四)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只;
(五)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航道和公安或者航政管理部门不颁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六)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七)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殡仪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义渡船、工程船以及残疾人员专用的特制车;
(八)五吨以下的非机动货船;
(九)非机动渔船和载重量十吨以下的机动渔船;
(十)经国家或者本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以上免税车船,如用于出租或者营运,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为征收期限。
对逾期未申报纳税的车船,除按税额补税外,一律给予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对外市、县逾期未纳税车船,除给予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至五倍的罚款外,并责令其在五天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补交税款和领取车船使用已(免)税标志。
第七条 纳税人已使用的车船尚未申报登记的,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者减少车船载重(客)量、变更车船用途,应于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对新增加车船,当年内按使用月数计算征税。省外车船在本省各地营运(使用)一年以上未纳税的,按本细则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八条 汽车、大中型拖拉机的已(免)税标志一律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内的右上角;摩托车的已(免)税标志贴在油箱的右侧;手扶拖拉机已(免)税标志贴在驾驶室座位的右侧。驾驶车船时,应携带纳税手册,以便检查。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已有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船使用税的作用是什么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
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管理与合理配置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4
在社会组织结构中,企业是创造经济财富的基本单位。有效的企业管理能够保证并促进企业创造更多更好的经济财富。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纳税是一项重要的事项,它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创造的财富的强制分配,将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按照经济人假设的观点,理性的纳税人都会选择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少纳税,争取适用免税政策是纳税人普遍追求的目标。
长期以来,免税在我国作为一项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被广泛运用,也被包括企业在内的纳税人普遍认可。但是,免税一定是税收优惠措施吗?免税一定能如预期的那样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吗?对此,需要进行深入且全面的分析和认识,这对于免税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免税的普遍认识
综观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共识,免税一向被当作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指出,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自2015年8月1日起取代上述国税发[2005]129号文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指出,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历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都把免税作为各个税种的优惠措施之一。例如2015年度的教材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一节中写到: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姜竹、李友元、马乃云、杨琼等(2007)认为,税收优惠通常是作为政府对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经济行为进行支持、鼓励或照顾的一种手段或措施。减税和免税是最常见、最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直接减少;减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林江和温海滢(2009)认为,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税收减免是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其中,免税是全部免除税收负担。王玮(2010)认为,税收优惠是税法中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免除或减轻税收负担的待遇。免税是税收优惠的形式之一,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应纳税项目或应税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给予免除其税收负担的待遇。杨志勇(2011)认为,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属于税收优惠措施之一,是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规定。铁卫和李爱鸽(2013)认为,税收优惠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优惠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包括减税和免税)。税收负担是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经济负担。叶韧(2015)指出,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税收优惠的方式之一是减免税;减免税是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从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额或免除全部应纳税额的政策。
综上,我国对于免税普遍具有以下认识:免税的直接后果是免除特定的纳税人在某一税种、某一项目或某一课税对象等方面的税额,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以,免税是税收优惠的形式之一,是政府的支持、鼓励或照顾性措施。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三、免税的经济后果分析
本文认为,就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体系而言,免税的经济后果有三种: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一)免税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就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体系来讲,免税会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一情况只出現在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机制,层层抵扣、环环征税,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作为维持该机制运行的载体。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是: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如果在某一环节免税,增值税抵扣链条就中断了,纳税人在该环节上就失去了抵扣权,必须负担此前所有的流转环节已由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款,并且在该免税环节上不能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下一环节的纳税人丧失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所以,增值税免税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来说不一定是税收优惠,有时反而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例1: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最大的产棉基地,棉花加工企业众多。位于新疆产棉区内的甲企业充分运用这一区位优势,自2010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从当地棉花加工企业购入原料加工成棉籽粕对外销售。甲企业生产的棉籽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该企业生产的棉籽粕既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也销售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养殖公司、饲料批发企业等客户。甲企业生产棉籽粕所用的原材料和电力等均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并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原材料投入生产到产出产成品的时间为24小时。甲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自2015年以来,购买方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量呈现递增的趋势,这些客户基本上都要求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甲企业失去了许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这一现实促使甲企业于2016年末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是否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会议讨论过程中,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了如下的经营方案要点:(1)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情况下,2016年甲企业对外销售棉籽粕的价格为2 900元/吨,相应的生产成本为2 030元/吨。这2 030元中包含下列内容:因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而导致的、购进的原材料和电力等所对应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80元。2017年这些数据将保持不变。(2)为了能够得到最直接的来自消费终端的信息反馈,从而有利于本企业的产品以最快的速度适应市场需求,本企业有必要继续保持在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市场上的地位。所以,假如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甲企业应当继续向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销售棉籽粕;并且为了不影响销售量,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时,棉籽粕的含税价格仍应当保持在2 900元/吨。(3)由于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后,甲企业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就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甲企业应当把销售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的棉籽粕价格提高为不含税价2 900元/吨。(4)预计2017年甲企业生产并销售棉籽粕的数量仍维持在往年的120万吨。
如果以上述经营预算方案为依据,那么甲企业在2017年是否应当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分析与测算如下: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汉弗莱H纳什指出:公司的目标是在税务会计的限度内实现税负最小化及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盖地指出:减轻税负必须是在纳税人的整体收益增长的前提下才有实际意义。据此,本文的分析与测算以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为考核指标。
设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棉籽粕数量为x万吨,则销售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的数量为(120-x)万吨。不考虑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1.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产生的毛利润R1=销售收入-销售成本=[x+(120-x)]2 900-[x+(120-x)]2 030=104 400(万元)
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P1=R1(1-25%)=104 400(1-25%)=78 300(万元)
2.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可以抵扣因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产生的毛利润R2=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 900(1+13%)x+2 900(120-x)]-1 750[x+(120-x)]=138 000-333.63x
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P2=R2(1-25%)=(138 000-333.63x)(1-25%)
3.当P1P2时,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因为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相对较多。此时,78 300(138 000-333.63x)(1-25%),解得100.71120。 br=""所以,如果采用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作为决策指标,并且2017年甲企业生产并销售棉籽粕的数量为120万吨,则当甲企业销售棉籽粕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数量超过100.71万吨时,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反之,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应当强调的是:此处的负担加重是指导致纳税人(例如本例中的甲企业)的税后利润减少,而不仅仅指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增加。
由上述案例可见,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会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二)免税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种情况是上一种情况的延续或特例。承例1,假如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棉籽粕数量为x吨,销售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的数量为y吨,总销售量不一定是120万吨,则在多重因素(例如销售总量、销售量x与y的比例结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对比关系等)的作用下,有可能导致P1=P2,此时免税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三)免税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免税都会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是免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导致的经济后果。下面选择几个税种来举例说明。
例2:位于山东省海域某油田的原油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每吨6 000元,天然气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元。2016年12月该油田開采原油250 000吨,其中,当月销售200 000吨,加热和修井用20 000吨,赠送给协作单位30 000吨。当月开采天然气7 000 000立方米,其中,当月销售6 000 000立方米,待售1 000 000立方米。已知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均为6%,计算该油田2016年12月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和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所以,该油田2016年12月应纳资源税额=(250 000-20 000)6 0006%+6 000 00026%=83 520 000(元)。
例3:位于广西北海市的某盐场2016年度占地200 0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20 000平方米,盐场内部绿化占地50 000平方米,盐场附属幼儿园占地10 000平方米,盐滩占地120 000平方米。盐场所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应纳税额为每平方米0.7元。计算该盐场2016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和《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的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盐场的盐滩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该盐场2016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200 000-10 000-120 000)0.7= 49 000(元)。
例4:位于广西防城港市的某渔业公司2016年拥有捕捞渔船5艘,每艘的净吨位为21吨;非机动驳船2艘,每艘的净吨位为10吨;机动补给船1艘,净吨位为15吨;机动运输船10艘,每艘的净吨位为7吨。机动船舶的净吨位小于等于200吨的,车船税适用的年应纳税额为每吨3元。计算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额。
《车船税法》第三条和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机动补给船和机动运输船缴纳车船税,非机动驳船按机动船舶的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所以,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额=0+(10350%)2+(153)1+(73)10=285(元)。
四、结束语
由上述分析可见,在企业管理中,免税并不一定必然减轻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的经济负担。原因何在?
认为:任何事物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存在、发展和灭亡;条件是指与某一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并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离开条件,一切都无法存在,也无法理解。所以,免税能否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取决于实施免税措施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对于不同的税种设计的税款计征方法不同,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收、税款抵扣制度,当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税负可以多环节转嫁;而其他税种和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征时的增值税都采用单一环节征收,税负难以多环节转嫁。这些不同的条件导致了免税不一定必然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按照的要求,只有运用联系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去观察事物,才能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本质和规律,从而得出真理性的认识。所以,我们应当全面地认识免税的经济后果,不能盲目地认为免税就是税收优惠。
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5
[关键词]环境税;国际比较;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1-0158-03
[作者简介]魏通(1989-),男, 四川眉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与投资。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把建设生态文明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我国经济总量达6万亿美元,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但是,我国经济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产生了资源消耗巨大和环境污染严重两大问题。目前,我国解决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已刻不容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就以福利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理论为依据,利用税收政策实现对环境的保护。本文立足有关环境税的基础理论,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税种的现状,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对比,选取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为国家税收政策提供支持证据。
一、我国征收环境税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对独立的环境税,有“绿色成分”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是以资源的开发和占用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如,原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矿产品、黑色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和盐七种资源产品列入征税范围,与世界上征税资源税范围较广的国家相比,征税范围较窄;车船税是指国家对行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从车船税的征收情况来看,不论是从载客汽车还是载货汽车,每年的税额不超过1000元,这对使用汽车的公司和个人而言,根本是杯水车薪,起不到任何激励或者惩罚作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面积为计税依据,是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较低,对我国土地资源合理使用的调控力度有限,对滥用土地资源的抑制作用也非常有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的一定比例征收,是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投入的公共事业工程,是为了改善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生活空气质量,从这个角度上看,对我国环境保护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其征收的税额从2010年的18871亿元,剧增到2011年的2777亿元。如此之大的征收幅度,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对企业的竞争力产生了不利影响,且违背了循序渐进的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二、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2000—2010年每年的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这4项“绿色税种”之和作为我国的环境税数据(见表1);选取日本和西班牙两国与环境相关而课征的税收作为他国的环境税。随着各国经济的增长,税收将相应增长,同时,环境税也将相应增长。从逻辑上讲,如果一个国家重视环境,则其环境税的增长率与总税收的增长率将有较高的相关性。本文将对2000—2010年中国、日本和西班牙的环境税的增长率与总税收的增长率做线性回归的相关性分析(见表2)。
从表3中实证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就环境税增长率和总税收增长率的相关性来看,西班牙>日本>中国。这个结果跟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是吻合的:在这3个国家中,我国的环境污染是最严重的,也是环境保护做得最差的,也是环境税征收环节过程中问题最多的;欧盟各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西班牙作为欧盟的一个成员国,非常注重环境保护。此外,从线性回归方程的F检验量和t检验量来分析线性回归的显著性,中国>日本>西班牙。p检验量,西班牙>日本>中国,且只有西班牙的p检验量小于005。这些结果与现实情况是吻合的。
在以上相关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面板数据模型。根据Hausman检验和F检验的结果建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1],结果见表4。
从R2、修正R2、F检验量和P检验量的结果来看,结果很显著,说明选为样本的3个国家的环境税的年增长率与总税收的年增长率有明显的相关性关系。
把环境税占总税收的比重,称为环境绿化度[2]。表5为近10年我国、日本和西班牙的环境绿化度数据。
数据来源:据中国税务年鉴和OECD数据库计算得出
从表5可以明显看出,我国的环境绿化度明显低于日本和西班牙。这与我国的环境状况较差是吻合的,同时为我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依据。
环境税占这3个国家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见表6。
从表6可以看出,我国的数据明显小于日本和西班牙这两个发达国家,而日本的数据也明显小于西班牙。这组数据更加契合了各国的实际情况,跟上文环境税的年增长率与总税收的年增长率的相关性分析相吻合。
三、政策建议
1适时推出独立的环境税,提高环境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提高环境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如,从政府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和资源税的改革发展来看,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宜进一步扩大,应逐步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土地资源及其他矿产品纳入征税范围。
2在推出环境税的过程中,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即不能因推出环境税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应对各种税收进行结构性调整,使纳税人的负担保持不变,甚至有所减少。征收的环境税不应纳入一般财政预算,而应该是专款专用,即专门用于环境治理投资等专项支出。推出环境税的过程还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要重点考虑推出初期的社会影响,而且应该有相应税收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3与排污收费制度相比较,环境税在法律和征管层面拥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应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费改税”, 深入推进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优化税收征收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积极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完善排污交易体系,适时在排污权市场中引入期货期权机制。
4严肃立法,保证环境税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 李序颖应用统计分析方法[M]上海浦江教育出版社
[2]李伯涛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生态经济,2010(6)
[3]肖加元资源税改革理论逻辑和发展路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5)
[4]刘爱明税收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刘润婉)(上接第137页)
式进行售后服务,而由于B2C电子商务平台的虚拟性却很难实现并做到这一点,不得不选择通过在线聊天工具、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对客户需求及时反馈,提高售货服务质量。第三,提高产品价格竞争力的同时丰富产品种类。产品价格无论对于实体店还是B2C电子商务企业,都是影响竞争力的主要因素。相对于实体店而言,B2C电子商务突破传统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客户随时能够挑选产品和货比三家,所以更关注产品价格。追求物美价廉的消费心理使得价格始终是客户最敏感的因素。最后,建立健全巩固安全信任机制。对于客户交易过程中隐私的保护、安全保证、网站信息是否真实可信等问题,B2C电子商务企业有义务引进相关技术,确保网络环境的安全。国家也要针对B2C电子商务企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公平健康的网络坏境,规范B2C电子商务活动,降低客户网络购物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于小兵,曹杰,张梦男B2C电子商务客户流失原因评估研究[J]模糊系统与数学,2012(12)
[2]付永超网络购物下物流服务质量因子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2012
车船税计税依据范文6
关键词 地方税体系
一、现行地方税的分析
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目前属于地方税的税种主要有5种情况
一是用94年税制改革时公布的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二是仍沿用旧税制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耕地占用税。三是尚未开征的税种。遗产与赠与税国务院分税制办法中已将其收入划给地方但至今未能开征。四是几种特殊的税种。如筵席税和教育费附加。五是新税制老税名,如契税。
目前,地方税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税种杂乱体系性差税基窄税源浅;税种多收入少;征管难度大,执法涉及面广。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未设立没有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而增长的关键性、主体税种各税相互协调、配合差,开征时间、税制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划,形成紊乱无序的状态。所以当务之急是建立地方税的税收体系构思地方税的改革蓝图确定主体税种。
二、地方税改革的关键
(-)建立地方税目标体系
建立完善的科学的地方税体系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为此,应首先建立改革的目标体系。我认为地方税的目标体系应为流转税;主要包括地方流转税、教育税、农(牧)业税;所得税.主要包括地方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和遗产与赠与税;资源税主要包括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其他税: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
(二)构造地方税主体税种
目前地方税收目标体系未建立,造成诸多问题。其中收入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是比较突出的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地方税没有主体税种哪一种税也难当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大任。建立地方税主体税种为地方确立收入支柱,并在此基础上构造辅助的其他税种。主、辅税种相辅相补主次分明不仅能满足地方政府的财力所需。而且构成了调节地方社会经济的税收体系。
第一,将现行的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地方流转税;将现行的按企业级别(次)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为地方所得税。形成地方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和地方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双重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从而使地方税收中有税基比较广泛、征管效率高、收入相对稳定的主体税种。从目前的情况来分析,营业税在为地方组织收入和发挥调节地方社会经济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发展的角度来分析,所得税将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建立其他税种为次的辅助税种。财产税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税基稳定税收收入保障性好。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大多将其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我国因目前情况的决定只能以财产税为辅助税种,资源税、特定行为税,均作为地方税收的辅助税种。
第三实施一些地方其他税种。在全国统一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中央下放部分税收的管理权限,地方据情而定税种、决定具体税收制度、确定开征或停征。即地方对一部分税种具有相对较完全的税收管理权限。
(三)地方税收体系建立的依据
建立如上的地方税收体系其依据是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的划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在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前提下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讲究经济的效率、社会的平等、发展的稳定。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内在要求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并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作出科学合理的划分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在政府职能明晰的前提下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以此来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为此地方税收的设置要依据地方政府职能的大小和财政收支范围来确定。
2公共产品提供的层次性。公共产品是指具有市场非竞争性和使用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又区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是指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如国防、国家行政管理等,纯公共产品需要公共提供所谓公共提供是指政府通过税收来集中资金以用于支付公共产品生产成本、以便向公众无偿提供。准公共产品是指不完全具有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但社会成员普遍所需要的产品如教育、交通、社会福利等,准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一部分由市场或私人提供。政府能够提供的准公共产品的数量要受制于政府职能和开征税收的数量。根据公共产品的性质及纯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的区分,以及其受益范围公共产品的提供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和层次性。对不同的公共产品应区分情况分别由政府提供和私人提供。政府提供又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之别。中央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需要相应的中央税收的征收来取得收入;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需要相应的地方税收的征收来取得资金。所以,要以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多少为依据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完善地方税制。
3分税制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分税制确定了中央和地方事权及支出的划分在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和地方的支出。地方税收的设置只能以地方事权和支出来确定。
4经济发展状况。地方税收的建立还必须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状况和发展前景。第一。税源是地方税的根本地方税收要根据地方税源情况而设置具体的税种有什么样的税源则应建立什么样的地方税收的具体税种.第二,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有较大的管理权限可以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开征适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税种这些税种当然要根据地方经济状况和发展前景而确定;第三地方税种的具体内容,应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税源、税收征管、自然条件等因素来确定。
三、地方税改革的相关问题
地方税收的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我认为应采取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办法。首先设计地方税收改革的宏伟蓝图建立地方税收体系的改革目标制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税种突出的税种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的科学的地方税收体系其次,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情况和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有步骤地实施具体的地方税种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地方税收。
地方税具体改革的内容
1地方流转税。
改革现行营业税扩大税基,提高税率,进一步强化现行营业税在地方税中组织收入和调节社会经济的作用。
改革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更名为地方流转税。纳税入为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城市、在农村的内资、外资企业;征税范围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额和其他收入额;税率为计税依据的1%至5%地方具体确定。
改革教育费附加,更名为教育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收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额和其他收入额:税率为3%。
改革现行的农(牧)业税和农林特产农业税。将 1958年年颁布实行的农业税制废止,颁行新的农(牧)业税办法(包括农林特产农业税),对农林特产农业税不再另定独立的办法。
2地方所得税。
改革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建立中央与地方税源共享、而分别税率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央称企业所得税而地方可更名为地方所得税。首先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内外一致、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其次。改革现行按企业行政级别划分税收收入的办法。实行税源共享、分率计征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税收收入分配的办法。
改革个人所得税。第一改现行分项所得课征制,为分项所得和综合所得相结合的课征制并逐步向综合所得课征制过渡。第二加强征管逐步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计算机网络实行纳税人全国统一编号税务登记号与居民身份证号一致的办法第三完善源泉扣税的办法。严格纳税申报增大检查力度加重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