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环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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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

海洋生态环境范文1

把被破坏的生态系统恢复,重建健康的海洋生态系统,利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恢复建设海洋生态系统成为一门新的学科。海洋生态系统遵循着以多种鱼类及生物存在为组合、以食物营养链为生存的基础、以水域环境为栖息繁衍条件的完整性规则。面对日趋严重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我国在加大陆源污染治理的同时采取了一些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如投放人工鱼礁建设海洋牧场、增殖放流、伏季休渔、限船捕捞等。海洋牧场是在某一海域内,采用一整套规模化的渔业设施和系统化的管理体制,利用自然的海洋生态环境,将人工放流的经济海洋生物聚集起来,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海上放养鱼虾贝类的大规模人工渔场。“海洋牧场”是20世纪70年代由日本海洋学家提出,并于80年代末在日本建成了世界第一个海洋牧场。如今日本海大部分海域都已形成大规模的人工鱼礁和海底森林场,有的完全实现了人工管理和控制,海洋牧场给日本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2003年我国大连开始了海洋牧场的建设,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效益。2010年我国将山东、浙江、广东作为发展海洋经济的试点省,这为建设海洋牧场、发展海洋渔业带来了机遇。如今,山东、浙江、广东等沿海各地在积极兴建和发展不同规模的海洋牧场。山东沿海在几年前就开始海洋牧场的建设,青岛已投资数千万元在近海多处投放人工礁石并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目前,山东海洋渔业局已把建设海洋牧场、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作为“十二五”期间蓝色半岛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争取在5年内山东半岛沿海建成能形成一定规模的、多种类型的“鱼礁”,为海洋生物营造栖息、繁衍的场所。争取在10年内将山东可以利用的沿海内20%海区铺设人工鱼礁,并加大增殖放流量,通过海洋牧场的建设,把山东近海恢复到当年“黄金渔场”的景象。浙江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充分发挥海岛海域优越的养殖环境和资源条件,建造了全市首个海洋牧场。2004年宁波市做出了“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在近岸建六大海洋牧场,并进行了人工鱼礁和鱼苗、参苗、蟹苗等的试验投放,通过调查观测,人工鱼礁试验性投放有了初步的成效。目前已投资2000万元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建设。从全国海洋牧场发展的形势来看,虽然发展趋势较好,但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规模小、设施落后、资金投入不够、科技含量低、科学管理手段还很落后,还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海洋牧场。在增殖放流方面还处在探索阶段,缺少一系列的科技手段,影响投入的产出率,没有做到“负责任”的放流。在休渔方面缺少科学研究的依据,没有做到有的放矢的保护。

二、用科技手段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产业发展需要科技支撑,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发展海洋科技,用科技手段引领海洋生态环境的恢复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2.1大力加强海洋牧场的建设与管理

海洋牧场是一种大型人工渔场,是一种新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既要有增殖放流和现代养殖的特点,又要维护自然生态,更重要的是保证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投放人工鱼礁仅仅是建设海洋牧场的技术手段之一,远远不是海洋牧场本身,海洋牧场的建设还包括了相关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其中的核心技术内容分别是:鱼礁建设、海岸工程技术,选择鱼类繁殖和培育技术,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技术,海洋牧场的科学管理、经营技术。这些技术共同支撑了海洋牧场的建设与发展。我国的海洋牧场建设目前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有:人工鱼礁设计制造及环境修复与优化技术,建设涌升流构造物、营造海底森林等;近海渔业资源增殖技术,即放流种苗,产卵场、培育场的管理技术;用科技手段对鱼类行为控制与捕捞技术,即利用高科技手段建立对鱼类生物驯化系统,以行为理论为基础,从声、光、电、磁和鱼礁饵料等物理、生物方法驯化,使鱼类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测技术等。

2.2科学指导增殖放流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开展的增殖放流对近海渔业资源的增殖和恢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增殖效果并不明显。科学指导、有序放流、优化品种和增殖放流对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影响研究,是增殖放流提高回捕率的关键问题。国外的放流经验很值得借鉴。据了解,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韩国在增殖放流方面由于只顾眼前利益,缺乏深入系统的科学研究盲目放流,大量放流、鱼种单一、鱼种劣质,不但对生物各种群造成了影响,也加速了韩国沿岸鱼种的遗传基因劣性化。一方面病害多发,如香鱼的冷水病、牙鲆的贫血病等,这些疾病在鱼群中蔓延,使得捕获的鱼失去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使得沿岸海洋生物单一化,本地的鱼种逐渐灭亡,生态系统逐渐失去平衡。虽然放流使大马哈鱼的数量增多了,但生存在同一水域的其他鱼种减少了一半。现在韩国每年都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放流,因放流的手段缺少科学性,最终导致了放流效果不尽如人意。解决上述增殖放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提高科学增殖放流的意识,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指导增殖放流,并形成制度化;用科学技术手段规范增殖放流行为,才能更有效地增殖渔业资源,做到负责任的增殖放流活动。

2.2.1应用优化种苗和对放流种苗跟踪评估技术

放流品种的选择及种苗的健康决定着放流的回报率,而放流群体的回捕率是衡量放流经济和生态效益的重要指标。因此,要采用优化、健康的种苗和对放流种苗跟踪评估技术,针对放流鱼类生物学特点,科学掌握适合放流的季节、水域及数量规格等。还要跟踪监测鱼类生长过程、资源变动规律情况,评估鱼类的成活率,提高放流群体的回捕率,以提高放流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使用标志技术跟踪放流的群体,能有效鉴定出放流的效果,是准确评估放流的难题,新标志技术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手段。目前标志方法主要有:实物标志、分子标志和生物体标志。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体内标志技术及其他高新标志技术也得到很快的发展。如编码微型金属标、被动整合雷达标、内藏可视标、生物遥测标、卫星跟踪标等也已广泛应用于海洋生物洄游习性和种群判别研究,而且这些标志技术仍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2.2.2重视生态系统结构对放流影响的研究

我国有着漫长的海岸线,沿岸环境各有特性且变化异常,放流环境是否适合放流鱼类生存问题,也是关系到放流活动的最终效果。因此,要开展对放流水域的生物种群结构、营养结构、水域的生态承受容量深入研究,要考虑到放流鱼类的生理条件、行为能力(如活动能力、捕食能力、逃生能力、群体栖息习性等)对成活率的影响,来确定适宜的放流种类和合理的放流数量。对放流种群监测,研究其对水域生态系统结构因素影响的程度,保障增殖放流持续健康进行。

2.2.3加强放流鱼类种群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技术的研究

水域生态环境污染、捕捞过度、养殖群体“逃逸”和不安全的种苗放流是导致种群种质退化的重要原因。而种群的遗传基因多样性退化对自然种群有潜在的危害。因此,必须加强种群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研究,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措施,营造放流水域既有放流鱼类又有当地的自然种群鱼类共存的环境,以保护水生生物遗传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生物种的多样性也是生态修复的关键。

2.3调整现行的休渔制度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伏季休渔制度,休渔制度并没有给渔业资源恢复带来预想的效果。我国鱼类种类繁多,不同鱼种产卵季节不同,产卵场分布也非常复杂,现在采取伏季按海区先后休渔的措施缺少科学依据,在捕捞强度不减的情况下,不但对渔业资源保护作用不大,反而把南海海区可捕捞的中上层鱼类捕捞季节错过,浪费了可合理利用的资源。在海洋中一条洄游产卵的成鱼,可以产近亿粒的鱼卵,给种群带来的增殖率在10%以上的。从国外的渔业管理经验来看,日本从70年代就开始对6~7种鱼的资源实行按鱼种限制捕捞的管理模式,韩国也在2000年对5种鱼实行了按鱼种限制捕捞管理,并取得很好的效果。面对海洋渔业捕捞效益每况愈下的形势,我国应加大对渔业资源科学调查的投入,掌握现时海洋渔业资源状况,调整现行休渔制度,做到有的放矢的休渔。建立行之有效的按鱼种的资源管理制度,有效修复传统经济鱼类资源,为将来实行捕捞配额许可证制度做准备。

2.4引进技术和加强海洋科技的研究

在海洋生态环境恢复方面,美、日、韩等国已有30多年的经验,已采用了先进科技手段。而我国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与世界发达海洋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2012年5月中美签署了海洋与渔业科技合作框架计划,在合作领域里面包括了海洋生态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科技交流,以及适时建立中美海洋科学联合研究中心。国家海洋局还专门组织专家赴韩国进行考察参观,并举办了中韩海洋牧场研讨会,为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进技术创造了条件。海洋环境的恢复建设是一个庞大工程,我国这方面的核心技术自给率低,发明专利数量少,在配套的技术装备方面落后,一些海洋仪器还要靠国外进口解决,尤其是在环境观测方面,海洋科技总体水平有待提高。当务之急是加大科技研发的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并制订出科学的实施方案,把大力推进海洋环境的恢复建设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

三、结束语

海洋生态环境范文2

关键词:填海工程;海洋生态;环境影响

中图分类号:TB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287-01

随着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迅速增长,对土地的需求量迅速增加,滨海地区的土地储备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填海造地工程充分利用了海洋资源,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适当的填海工程可以补充土地资源,能有效地防治自然的灾害袭击,比如可有效防御风暴潮的袭击,对沿海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保护作用等等。我国的填海造地工程开始实施于上世纪的五六十年代,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大规模填海造地,截至2007年7月,全国各沿海省、直辖市围填海造地面积共计222504.02hm2。我省近期正在建设中的国投湄洲湾石门澳港前路工程拟围填海48.2公顷,它的建设对促进海西经济区、福建省、莆田市的经济发展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海洋生态环境是海洋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生态环境的任何改变都将可能会导致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的变化。当外界环境变化量超过生物群落的忍受限度,就会直接影响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从而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直接影响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从而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

1 施工期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对底栖生物的影响分析。

工程建设改变了该海域局部区域底栖生物的栖息环境,导致底栖生物被掩埋死亡致死,损失的底栖生物将不会得到恢复。填海过程中产生的泥沙的沉积和悬浮对附近水域的底栖生物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2)对浮游植物影响分析。

施工区域内局部悬浮物增加,水体透明度下降,从而使溶解氧降低,削弱了水体的真光层厚度,对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局部水域内初级生产力水平降低,使浮游植物生物量降低。

(3)对浮游动物的影响。

施工作业引起的水中悬浮物增加,悬浮颗粒会粘附在动物体表,干扰其正常的生理功能,滤食性浮游动物及鱼类会吞食适当粒径的悬浮颗粒,造成内部消化系统紊乱。

(4)对渔业资源的影响分析。

港池疏浚、陆域回填产生悬浮泥沙会对渔业资源产生一定影响。鱼类等水生生物对骤变环境的反应十分敏感,鱼类将避开这一点源混浊区,产生“驱散效应”。另一方面,高浓度的悬浮物,不仅影响附近水域的鱼类,同时会影响工程区幼鱼和鱼卵,从而对渔业资源产生影响。

此外,施工期施工机械噪声和施工扬尘对声环境和大气环境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 生态环境治理措施

(1)建设单位应先行规划,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避免大挖大填,减少植被破坏,尽量缩小滩涂生物栖息地破坏面积。

(2)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施工作业尽量避开鱼类洄游繁殖、幼鱼索饵以及以生长的高峰期,减少工程实施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3)施工前对施工海域内的游泳生物进行驱赶,减少受损害生物;尽量缩短施工工期,以减少悬浮物影响持续的时间;选取适当的施工时间,应避开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产卵期。

(4)在施工期的建筑材料运输、挖泥疏浚、陆域吹填等各种作业过程中,应加强泥、沙的散失控制和掉落防范,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科学安排作业程序,采取减少泥沙入海量的各种措施,以免造成海水悬浮物含量增加而影响浅海滩涂生物生长和繁殖。

(5)合理利用港池疏浚土,减小弃土量。对工程土石方平衡进行设计优化,避免大面积开挖山体取石,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并扩大对陆域自然生态影响的面积。

(6)采用悬浮物产生量较小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将悬浮物的产生量控制在最低的水平;水下打桩和护岸前设置土工布围堰,使受影响的水域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

(7)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控制污染源,加强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杜绝污染事故特别是人为溢油事故发生。加强施工期含油污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和生活垃圾、生产垃圾的收集处置,严格禁止向海域倾倒各种垃圾与排放未达标的含油废水和其它有害或有毒废水。

(8)在相关部门指导下进行增殖放流,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作为生态补偿中的内容。

3 结语

海洋资源是我们人类可以利用和开发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随着国家经济和科技的高度发展,土地资源的突出稀缺,不可避免地要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填海工程可有效利用海洋资源,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填海工程施工也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一些负面影响,针对填海工程施工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相关部门应在填海工程施工期落实相关事故防范和环保措施,以减少事故发生后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在开发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减小或避免负面影响,在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力争做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参考文献

[1]陈孔小.浅谈填海造地工程发展趋势[J].中国水运,2011,11(3).

海洋生态环境范文3

海洋生态价值是区别于劳动价值的价值系统,大致包括海洋资源价值和海洋生态环境价值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方面。其联系表现为很多直接构成海洋经济要素的海洋资源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区别在于海洋生态环境价值具有空间不可移性和整体作用性以及一定地域的消费者共享性等质的规定性。

海洋资源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被人类开发利用以提高自己福利水平或生存能力的,具有某种稀缺性的与海洋有关并受其约束的各种要素或事物的总称。广襄的海洋是富饶的资源宝库;现仅已被人类开发并利用的就有海水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化学资源、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海洋药物资源、矿产资源、空间资源、海上旅游资源以及包括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盐差能、温差能、海上风能在内的海洋新能源等等。马克思认为没有经过人作用的自然生态系统的诸要素,对人类而言只有使用价值而无价值而言。海洋资源都是经过人的劳动改造的资源,已不是“天然的海洋资源”,而是“人工的海洋资源”。按照马克思关于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的理论,已被人类开发并利用的海洋资源是有价值的。它同一般商品一样,作为人类劳动和自然结合的产物,进入生态经济系统运行过程,也应该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

一切海洋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态系统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基础作用,其实质就是为其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所在。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定性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在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条件下海洋经济效益的提高;二是由于在恶劣的海洋生态环境下海洋经济效益的下降;三是由于不具备某种所需海洋生态环境而使海洋经济蒙受的损失。由此可见海洋生态环境的价值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和零,当其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生产活动有促进作用时其值为正,相反则为负,当对海洋经济发展和人类生产活动毫无影响时其价为零。这也给人类敲响了警钟:任何时候都不能图一时性的利益进行挥霍式消耗,否则将会导致毁灭性的灾难。目前海洋生态环境已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由于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大量废气污染物的入海导致了海洋荒漠化严重,主要表现为海湾和封闭海干涸、海水和海底底质遭污染、海洋渔业资源减少、重要海洋生态系统遭严重破坏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已容不得人类的任何疏忽和怠慢。

二、海洋生态价值的特点

由以上对海洋生态价值的分析可知,海洋生态价值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价值,具有鲜明的特点。

1.海洋生态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

海洋生态价值是社会的产物,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状况的变化其内涵与外延也是不断变化的。对海洋资源的认识、开发、利用需要人类长期、大量的劳动,同时认识、开发、利用的程度又与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20世纪以前很漫长的一段时期内人类对海洋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仅局限于海洋渔业资源、海洋运输资源和海盐资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类已经开拓了许多新的海洋开发利用领域,包括能源、水源、矿物、生物资源、化工原料以及海洋空间本身的利用,有些已经形成了产业。新经济时代的到来推进了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同时也加强了人们的海洋经济意识,海洋旅游、深海采矿、海洋再生能源发电、海水综合利用、海洋新的空间利用等,在本世纪有可能成为新的海洋产业。同时,人类的这个认识过程仍在继续,凝结在海洋资源中的这种物化劳动不能即时显现,可以说是海洋生态价值的潜在部分。

2.海洋生态价值的主体整体性

价值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有的价值相对于个体主体,有的价值相对于群体主体,有的价值相对于人类整体。海洋生态价值属于后一种,体现了整个海洋生态和人类的关系。当然,相对于少数人群的区域海洋生态也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但在人类活动已经将整个地球所有区域连成一个整体的情况下,区域小海洋生态已和大海洋生态息息相关了。由于这一特性,对于海洋生态的保护已成为全人类的利益,并且只有通过全人类的共同行动才能实现这种保护。

3.海洋生态价值的全球连锁性

价值总要附着于一定的载体,海洋生态资源的载体是整个海洋水体,作为海洋生态价值关系中的客体,它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中的物质循环、能量流统计信息传递都是相互关联的。由于经济的一体化、信息的同步化、特别是人类实践活动作用于海洋的广度和深度空前提高,越界污染、共同受害已是屡见不鲜。因此,海洋生态价值具有全球性特性。在生态平衡相当脆弱的情况下,局部的生态破坏往往会带来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连锁反应。独立小区域的海洋生态平衡已很难独立维持,并且还会每况愈下地恶性发展。所以海洋生态价值全球连锁性要求整个地球上的居民通力合作,共同维持和恢复海洋生态平衡。

4.海洋生态价值的矛盾复杂性

单从海洋生态系统看,其各个部分彼此之间是和谐共处、互利共生、自相调适的。海洋生态矛盾复杂性的产生主要是人的加入。人类不顾海洋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盲目追求眼前物质利益的做法,使生态系统丧失了原有的平衡自调能力。人类在开发利用海洋的过程中无所顾忌地劫掠资源、肆无忌惮地抛弃废弃物;有的国家为保护自己的环境,以牺牲别国利益来换取自己必需的资源,处理自己产出的各种垃圾。

5.海洋生态价值的整体有用性

海洋生态价值整体有用性的存在可能是间接表现出来的,通常称之为海洋生态效益,实际上也属于潜在的海洋生态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对整个海洋生态价值的评价是不能只以开发利用其所含资源的劳动来衡量的,还应考虑到海洋对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的效益,如海洋可以调节大气温度、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净化空气、还有消毒杀菌等功效。

6,海洋生态价值研究的战略紧迫性

目前,海洋生态系统在很多方面已出现失衡现象:如,人口的趋海运动,大量人口挤在沿海地区造成了生存空间不足、污染加重及其他生态环境和经济问题;陆地上生产的污染物质,大部分倾人海洋,包括生产和生活污水、石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使海洋荒漠化日益严重,海洋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由于人们的无偿索取观念、贪利行为和掠夺性并发,导致了对海洋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造成了海洋渔业资源减少,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严重破坏;重要海洋生态资源严重退化,美国资源研究所的一份报告认为,世界58%的珊瑚礁有退化的危险,东南亚的珊瑚礁80%处于危险之中,美国的大部分珊瑚礁也面临着退化的危险。加勒比海的珊瑚礁岌岌可危。如此的海洋生态状况,使海洋生态资源的有偿利用问题显得极为突出,由此,海洋生态价值问题研究的战略紧迫性也随之凸显出来。

三、海洋生态价值的补偿

人类社会的很多经济活动都要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消耗掉数量不等的海洋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导致海洋生态系统的失衡。为了维持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价值的补偿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海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1.海洋生态价值的补偿应遵循价值流动规律

在过去的一段时期里,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对海洋生态价值作过一些“补偿”,突出地表现为环保费和税收支出的逐年增加,但有数据表明,那种“价值补偿”存在严重的不足和资源过度利用的问题。究其实质是把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排斥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运动之外,造成了商品价值构成不完整,海洋资源在生产和海洋生态环境再生产中失去了应有的保障。根据一般的价值流动原则,合理补偿生态的价值损失,必须对生态价值作量的规定。资源经济学家认为:自然资源的价值量与体现在该资源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而生态环境的价值量的规定已表现较为复杂,可一分为二,即现行价值(为人工生态价值量)和潜在价值(为未知的自然生态价值量)。因要补偿的是前者,而后者可存人不计。故而所谓生态环境价值量的补偿问题就是人工生态环境价值量的补偿问题。人工生态环境价值主要是以消费者获得级差收人的方式作为体现物的,因此可把级差收人作为生态环境价值的等价物。由此,可以推出海洋生态价值的总量大体等于海洋资源商品的价值量与级差收人的价值量之和。

海洋生态环境范文4

人类在发展海洋经济的过程中向自然索取了过量的资源和能量,超过了海洋环境的自净能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海洋资源的生态价值被忽视。海洋资源的利用者和受益者把环境损害的结果强加给社会,破坏者虽承担了一定责任和付出了一定成本,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善,使得其付出远不及回报,毫无威慑力,相反对于环境保护者的激励机制也十分微弱;这一正负两个趋势极端,使得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每况愈下。

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管理政策和法律手段来调整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来保护生态环境的创新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出台《生态补偿条例》,但由于出现较晚且仓促,仍未建立高效的法律政策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完善

我国目前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境,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十分必要。

1、明确海洋生态补偿主体

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补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补偿权利的享有者和补偿义务的承担者,同时也包括补偿的具体实施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学者对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各不相同。有学者主张将其分为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生态补偿的受益主体"两大类,其中"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进一步划分为"给付主体"和"接受主体"。 有学者主张将其分为"补偿主体"、"受偿主体"和"实施主体"三大类。 实际上,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发生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生态功能建设与保护的过程中,其主体的分类比较复杂。

2、确定海洋生态补偿范围

鉴于海洋生态补偿主体的多元化,补偿范围也应广泛,海洋生态补偿的范围必须囊括基于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和社会公平理念指导下,对因海洋生态资源的使用、保护、修复、节制使用、有效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充分维护或相关研究、教育、宣传等所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该给予的补偿或者鼓励奖励行为和活动。

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海洋生态资源的保护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维护、建设、修复等各种行为的实际费用支出。(2)因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居民生活水平降低部分和政府财政收入相应减少的部分。(3)一方与另一方进行合法约定,一方合理使用海洋生态环境资源,而另一方受到的相关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可任意扩大。(4)不存在双方约定,但一方发生合法使用生态环境资源的事实行为,而使相对方受到的损失。(5)为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环境平衡做出的宣传、教育、科研等经费投入。(6)企业或组织因使用绿色节能产品、技术,发展低碳经济等而应给予的政策优惠、扶持、鼓励和奖励。(7)一定程度上,合法享用海洋生态环境和使用海洋资源应当缴纳的合理费用支出。

3、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形式

海洋生态补偿形式是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对受偿主体的具体补偿方式。确定生态补偿形式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补偿权利主体利益的现实性需求;二是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要求;三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要求;四是海洋管理的可行性要求;五是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要求。结合这几个因素,我国目前应主要采取以下几种补偿方式:

(1)资金补偿――这是国家第二次收入分配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海洋生态补偿最主要和直接补偿方式,也是最容易接受和需要的补偿方式。比如发放补偿金和补贴,减免税收或退税,财政转移支付、赠款、设立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专项资金和发行国债、借助国内外基金等。

(2)实物补偿――主要是给予诸如土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和生活要素相关类的补偿,目的是改善补偿对象的生活条件,增强生产能力。

(3)智力补偿――这是体现生态补偿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另一种表现方式,向补偿对象提供智力服务,免费的市场信息咨询和无偿传授相关的技术等,对受偿地区或群体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4)政策补偿――这主要起着保障的作用,由政府通过制定给予各项优先权和优惠待遇的政策,使得受偿者享有更多的权利和发展机会。如政府加大对海洋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新型产业(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投入力度。受偿者可以抓住机遇,善用优惠政策,调整提升自我发展的能力。

(5)生境补偿――这是特别针对海洋环境而言的,是指根据海域的生境开发价值和功能进行补偿,主要表现为生境项目补偿,修复改善措施补偿、增值优化资源补偿等。

从以上各种类别的补偿方式,我们可以看出,资金补偿和实物补偿最直接,效率最快;智力补偿和生境补偿最具可持续性,即所谓“授人以渔”政策补偿最具建设性,充分引导海洋经济的良性发展。所以,要结合各个海洋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最合适的补偿方式。

三、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运行机制完善

除了理论上补偿内容的完整确立,如何在实践中使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顺利有效地运行,也是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方面。

1、 立法保障机制

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内容涉及广泛,属于综合性立法规范。虽然目前《生态补偿条例》草案已经出台,但由于条件不成熟,使得并未使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获得相应的基本法地位,因此有必要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法》,弥补《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不足,并且使得各级沿海地区根据《海洋生态补偿法》制定相应的海域生态补偿条例,如《东海海域生态补偿条例》。另外,还需说明的是,在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法》之前,必须把海洋资源的所有权在《宪法》中明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对毗邻内水、领海和管辖海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但我国《宪法》第九条中并未对海洋资源所有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会造成实践上权属和开发使用关系不明晰的问题,从而体现不了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严谨性。

2、基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下的海洋管理机制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是基于维护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生态价值而提出,要达到此目的,其运行机制可以包括三个部分,分别如下:

(1)激励机制――在充分分析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可能涉及的影响范围的指导下,明确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通过利益分配协调补偿主体的关系,采取物质与精神结合的激励手段,最大限度地把所有参与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出来,实现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另外对重要且稀缺的海洋资源采取有偿使用,把治理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海洋资源保护的费用纳入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税收、财政、金融和产业政策相协调等。

(2)协调机制――主要是指利益协调方面。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不同行政区域的平行地方政府、企业、个人、非政府组织等多类别利益相关者,他们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并且存在矛盾与冲突。这就需要通过良好的协调机制来协调复杂的利益关系,当然,基于我国国情,应当在合理的情况下,私人利益让步于公共利益。

(3)约束机制――协调利益仅仅靠自身的自觉性还不够,还必须有强制性的约束机制,主要是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法律约束主要是规定各个政府部门、个人、企业、组织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道德约束主要是指每个人都需要转变"环境无价、资源无偿"的观念,树立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思想,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

3、资金来源保障机制

海洋生态补偿中的主要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这也是见效较快的方式。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会给政府带来负担,从而使得资金来源没有保障,不能充分满足补偿主体的要求和应有权益。寻求资金来源的多种渠道是必然趋势,根据资金运行机制不同,可以分为公权型资金来源机制和自力型资金来源机制。

(1)公权型资金来源机制――是指通过国家立法,主要以国家行政管理权为依托,发挥财政税收的作用,以经济手段实现不同范围主体间的生态利益平衡。种类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生态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法律制度、押金法律制度 、生态补偿基金法律制度 和生态移民法律制度 。

(2)自力型资金来源机制――是指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本身发挥其激励作用,促使海洋生态资源的合理配置,达到生态资本的保值增值,不断激发人们投身于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市场途径,可以将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要素转化为经济性资本,使生产者在盈利过程中考虑环境与自然资源要素即将生态性资本与经济性资本进行有效融合。 该资金来源机制种类包括一对一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配额交易制度、生态标记制度。

4、监督保障机制

任何法律制度的运行都离不开监督,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建立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可以使海洋生态补偿有效、持续、健康地运行,保证补偿资金真实、安全投入,以防发生"寻租"现象、腐败或一些变相改变资金用途从而导致违背海洋生态补偿的初衷。海洋生态监督保障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

(1)法律监督机制――由国家或各级政府制定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并由政府强制力做保障强制实施,调整海洋生态补偿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海洋资源的合法合理使用,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稳定和生态环境的良好。

(2)社会监督机制――发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分为行业协会组织监督、自发的公众舆论监督,网络媒体监督等;还可拓展更多的社会监督形式,畅通和创新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如开通专门的微博平台,聘请专家进行问题咨询,还可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社会人士和新闻报道等具体形式进行监督。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升级,社会监督的形式更加多样,而且越来越成为主要的监督方式。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海洋生态补偿监督,不仅有利于更深层次地了解海洋特性及其生态价值,而且有利于政府更为科学民主地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合理措施,协调各方利益,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日益严重,如何在发展海洋经济与保护海洋环境之间构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关系,成为人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因其既有利于改善因海洋经济发展而引起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又有利于减缓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对海洋经济良性发展的冲击,遂成为破解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破坏矛盾问题的有效手段。规范化、法制化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必将有力的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杜群.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J].现代法学,2005(3).

史玉成.生态补偿的理论蕴涵与制度安排[J].法学家,2008(4).

洪尚群,吴晓青,段昌群,叶文虎.补偿途径和方式多样化是生态补偿基础和保障.环境与科学技术,2001(24):40.

生态税是国家为了筹集资金保护环境与资源,调节经济主体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行为,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课征的一系列税收的总称。生态税是一项专项税收,所谓国家财政收入,只能用于生态环境保护。

押金法律制度是指先由申请使用资源的申请人预先缴纳一定修复和治理生态环境的保证金,然后才可以获得相关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许可证。保证金的多少根据资源的具体情况来定,该制度盛行于西方的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目前没有具体规定,但有借鉴意义。

学界普通认为生态补偿基金法律制度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的主要途径,是一个总概括性的概念,具有资金来源稳定、可操作性强的优点,并且可以集结社会力量投入生态补偿,发挥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

在一些生态十分脆弱和敏感的贫困地区,人口是导致生态退化的主要原因,无法通过资金投入来改善生态环境,于是可以通过在资源较丰富、风俗相近、生态环境有潜力的地方开发建设一些工业项目和生态经济区,吸引地区以外的人才来就业,并迁来定居,从而缓解生态脆弱地区的环境压力。

海洋生态环境范文5

关键词:生态补偿;海洋生态;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P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12-0024-04

1引言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1]。作为一种能有效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手段,它的发展对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近30年开展的生态补偿工作来看,我国仅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及流域水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并反馈到一定的效果[2],对海洋生态补偿的投入还远远不够。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我国拥有长达1.8万km的海岸线和300万km2的海域,海洋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产品,同时也提供了巨大的海洋生态服务价值。然而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如近海污染加重、渔业资源衰退和海洋环境灾害频繁等,都在不断地削弱海洋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近些年,国家大力整治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重视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催生了各种形式的海洋生态补偿。

通过海洋生态补偿,一方面可以为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则通过合理的长远规划来保护与利用海洋资源,增加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而在海洋生态补偿过程中,需要合理地选取补偿方式,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2海洋生态补偿方法

现阶段海洋生态补偿从补偿方式上可划分为3大类,包括经济补偿、资源补偿和生境补偿[3]。这3类补偿方式在实施主体、实施过程、实施效率和实施效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实际补偿过程中,往往需要针对不同形式的海洋活动和不同类型的生态破坏,采取不同的生态补偿方式。

2.1经济补偿

“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是海洋生态补偿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的一种补偿方式。广义上的海洋经济补偿既包括收取的生态补偿金,也包括政府出资、企业投资、公众募捐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经济补偿,狭义上的海洋经济补偿只是针对破坏或利用海洋资源环境的主体收取生态补偿金。一般来说,当地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条例,针对海洋工程建设、经济活动开发等项目进行税收,针对违法污染等行为进行罚款,然后运用这些资金进行海洋生态防护以及生态修复工作。

2.2资源补偿

所谓海洋资源补偿,是对海洋生态环境中缺失的生物资源以及其他资源,以人为的方式进行数量补充,使其恢复到最初的状态。资源补偿包括增殖放流和养殖两大类,但通常情况下资源补偿主要是采取增殖放流的形式。

工程填海占海、过度捕捞以及大面积的海洋污染,都可能造成海洋生物资源的衰退,物种(尤其是经济物种)数量急剧下降,海洋生态平衡受到影响,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为了能够快速解决这种海洋生态问题,增殖放流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增殖放流形式多运用于近海海域的海洋渔业捕捞或者养殖区域,且增殖放流的物种多为经济鱼类,增殖放流前期投入资金相对较低,放流后社会、经济以及环境效益良好。它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将缺失的海洋生物数量恢复到一定的程度,使得区域物种多样性得到提升,使原来弱化的海洋生态资源得到充分的补充,而这种恢复程度也与资源补偿强度成正对应关系。除了提高了当地海洋环境质量,增殖放流也能为日后区域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潜力与资本。

2.3生境补偿

2.3.1建设人工鱼礁

人工鱼礁是指人为设置的一个或多个自然或人造构造物,并有目的地沉置于海底,形成一个为鱼类等提供繁殖、生长、庇护和索饵的场所,从而改变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4]。作为一种生境营造的补偿方式,建设人工鱼礁有很强的优势。人工鱼礁投放后,礁区海域受到流场影响,礁体局部形成上升流,使得海水中营养盐浓度升高,上层浮游植物大量生长,为海域浮游动物提供了丰富的饵料,并促进了游泳动物的生产繁殖;鱼礁投放着床后,伴随海域底质环境变化,底栖生物生活环境产生变化,其种类 、生物量 、栖息密度 、多样性 、均匀度均有所增加[,6];鱼礁投放后,不仅对海域生态环境存在修复作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也明显提高。

据不完全统计,已经用于构建人工鱼礁的材料超过249种[7],这些材料中既包括一些贝壳岩石树木等天然材料,也包括一些报废船体、混凝土、钢筋、玻璃等废弃材料和建筑材料,采用不同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会有不同的效果,且采取不同的投放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流场效应[8],所以在投放之前必须在礁区选址、配置方案和鱼礁效应等方面进行充分的科学研究论证。

2.3.2建设海洋牧场

海洋牧场这一名词的出现最早是在1971年,当时日本在海洋开发审议会上首先提出了“海洋牧场的构想[9],指出了海洋牧场是未来渔业的基本技术体系,是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生产食物的系统。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海洋牧场主要通过放流、底播、移植等方式将人工培育驯化的生物苗种放流入海或者人工鱼礁海域,利用天然饵料或微量投饵育成,并进行高水平的生物管理和环境控制,扩大海洋生物资源量[10]。海洋牧场建设一般包括生境营造、育苗培育、监测能力建设、管理能力建设以及配套技术建设几个方面[11]。往往以大型海藻场营建、人工鱼礁的投放和渔业苗种的增殖放流为手段,增加区域海洋渔业资源,改善牧场海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近岸产卵场和索饵场,养护近海生物资源,增加了鱼、虾、贝、藻等生物资源数量,具有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3.3建立海洋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这个概念最初并不是从生态补偿角度出发考虑的,它以国家政府为行使主体,划定特定的海域,禁止或者控制捕捞建设等人类活动,使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得到迅速恢复和提升。由此可以看出,海洋保护区不单纯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它也属于生态补偿的范畴。其生态补偿运行机制是在保护海域范围内的各类生态要素间进行的,通过完整地保留各生态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规律,把各构成要素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以达到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顺利实施的目的[12]。

2.4补偿方式比较

针对不同补偿方式的补偿主体、适用海域、特点、前期投入、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具体见表1。

表1海洋生态补偿方法的比较

比较项目海洋生态补偿方法经济补偿资源补偿生境补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海洋保护区

补偿主体政府、污染者、受益者、社会公众污染者、施工单位、企业企业个体、受益者国家、政府

适用海域任何海域施工建设海域鱼类繁殖区、适宜生长区特征物种生存区

特点适用广泛直接补偿通过人为的生境营造建立适宜海洋生物生存环境,放流物种,并运用先进监测管理技术通过划定海域有,强制减少或者禁止人类活动

前期投入无生物资源的选取与准备材料选取与准备、方案选取各种规划文件

经济效益无直接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明显,但受到投放效果影响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受到影响,经济利益降低甚至消失

环境效益环境效益较弱,具有一定延迟性和间接性区域生物资源恢复明显,生态环境改善较弱区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改善明显具有长远的环境效益

由表1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适用性最广,操作起来最简单,但是不产生经济效益,政府将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的资金进行二次环境投资和环境保护,使得环境效益往往具有一定的间接性和延迟性;资源补偿一般针对那些经济鱼类物种,虽有一定的环境效益但不长远,补偿效果不稳定且容易受到补偿海域其他物种以及所处生境等外界因素干扰,甚至会产生由于物种选择不妥而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现象,而补偿实施后在效果评估方面也往往具有一定难度;生境补偿最具多样性,可以根据不同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虽然在过程实施方面会相对复杂,但却具有长远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也是目前最具前景的海洋生态补偿方式。

3国内外海洋生态补偿研究进展

3.1国外研究进展

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经济补偿主要通过政府补贴、财政援助、开征生态税和借助国内外基金等方式进行,而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则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收、绿色环保税收等多种特定税收来维护环境,平衡生态[13]。

资源补偿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前苏联和日本的技术已十分成熟。美国放流鱼类历史已有100多年,20世纪80年代仅对鲑鱼的增殖投资就达7.1亿美元,0年代还开展“巨藻场改进计划以恢复和发展原有藻场,多次探索后并最终形成了人工培育胚孢子体密集撒播的方法;前苏联共有10多个养殖工厂和驯化站,90多处鲟、鲑鱼的人工孵化场,仅在1976~1980年期间培育各种放流苗种70亿尾以上[14];日本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使得它对海洋的依赖性很高,早在1962年便设立了国家为主体的栽培中心,并建设了专门的增殖机构,几十年的发展使得增殖渔业在日本成为了一种产业,对日本海洋经济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甚至在一些东南亚国家,如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等,通过增殖放流方式来提高经济品种的捕捞产量也十分常见[1]。

生境补偿方面,近年来各国为保护及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恢复海洋生物资源,纷纷发展人工鱼礁项目,其中日本及欧美等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在利用人工鱼礁改善和恢复海洋生态环境等研究和应用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获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生态效应[16];韩国早在1971年便将62种不同的人工鱼礁运用于周边海域[17],如今韩国在人工鱼礁方面的研究已近十分成熟,针对不同结构形状的人工鱼礁构件的周围水流速率变化都有很细的研究[18];而一些欧洲国家为了缓解当地渔民与一些外来休闲渔业者的冲突与矛盾,开设海洋牧场休闲渔业,一方面对经济鱼类进行了补偿,另一方面又带动了其他经济的发展[19];而澳大利亚也在20世纪80年代开展了海洋生态补偿与保护工作,如1979年建立了大堡礁海洋公园,1982年建立了第一个联邦海洋保护区[20]。

现今,世界各国对海洋蓝色经济的开发不断转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逐步从传统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转变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存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在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中,受到不同地区经济、环境本底差异的影响,国际上一直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体系,而传统生态补偿同新补偿方法交叉实施后,如何权衡所获经济和环境效益比例,如何确立混合型补偿标准将又是一个难点。随着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深化与丰富,海洋保护区网络构建、混合型海洋生态补偿,都将给管理体系以及评估系统带来新的挑战。

3.2国内研究进展

目前,国内海洋生态补偿还处在研究试点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我国生态补偿工作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整体上对生态补偿机制等基础理论的探讨和研究较多,对补偿标准、补偿方法、补偿关系等探讨较少,导致海洋生态补偿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不连续与不规范的现象。近些年,随着对海洋污染生态问题的关注,国家海洋局先后组织多家单位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和相关标准的研究,取得了“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办法、“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海洋生态资源评估技术导则等阶段性成果;沿海各地海洋主管部门也积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工作,如天津、山东、浙江、福建、海南等省在各自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等原则,强调各方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近几年国内对于所有的涉海工程或者项目,在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都会进行海洋生态补偿金计算,海洋生态补偿已经成为项目建设必不可少的环节;2013年4月11日,国家海洋局公布《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要从恢复海洋生态功能、提高海洋生态承载力角度出发,将研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海域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可见今后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将迎来巨大的机遇。

实践方面,国内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展过相关的工作,先后在渤海、黄海流域实施中国对虾的生产性增殖放流,但一直没有开展起来;近年针对我国近海海域渔业及相关生物资源短缺的现状,国家相关部委及部分沿海省份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采取了一些补偿措施,山东、浙江等沿海省份联合企业开展了一些近海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山东省决定每年省财政提供支持资金建设人工鱼礁项目;山东、福建、广东等省在围填海、跨海桥梁、海底排污管道等项目建设中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山东省将征收的海洋工程生态补偿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并把建设海洋牧场、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作为蓝色半岛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山东半岛沿海建成能形成一定规模的、多种类型的“鱼礁,为海洋生物营造栖息、繁衍的场所;福建、广东省采取由项目开发主体实施红树林种植、珊瑚礁异地迁植等式,对工程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补偿;广东大亚湾开发区安排资金扶持失海社区发展,对失海渔民进行创业扶持和生活补贴。

4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的方向及建议

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海洋生态补偿建设,对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收取生态补偿金,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增加人工鱼礁建设投入,积极推展海洋牧场建设,改善海洋生态系统,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已成为沿海各省份海洋经济发展的新热点。

4.1加速我国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面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现状,现有立法远远不够,只有在合理的法律援助下,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才能走得更远。所以,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海洋生态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4.2采取先进手段促进我国海洋生态补偿体系发展

不断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相关配套标准和办法,积极探索高效先进的补偿途径和方式;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金的融资模式和系统;逐步开展建设项目海洋生态补偿的后评价,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效果评估系统,针对海洋生态补偿后的经济效益与环境生态效益进行系统评估与分析,及时反馈生态补偿信息,提高海洋生态补偿效率。促使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工作不断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4.3加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在严格执行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完整的生态补偿体制、采取恰当补偿方法的基础上,海洋生态补偿的发展仍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如何建立合理的监管模式与体系,提高监管效率,是我们今后应该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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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范文6

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完成《XX市生态省建设市长目标责任书(20__-20__)》工作目标,根据青政字[20__]6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职责,制定20__-20__年生态省建设市长责任书工作方案如下:

一、大力推进海洋法制建设。

为了健全海洋法制,推动海洋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计划20__年底前编制、出台《XX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将在对全市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XX市沿岸平均大潮线至领海基线之间海域的功能区进行明确的划定,内容包括海域勘界、功能分区及环境标准等诸多方面。新的区划是对《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中不适应我市新形势发展的内容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区划编制将对合理配置海洋资源,促进海域整体功能,推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海洋经济蓬勃发展,为了减小经济发展对海洋环境保护带来的压力,有的放矢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计划编制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容量、污染物总量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XX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将对近岸海域污染的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大规模围海造地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累计效应、突发性海洋污损隐患等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规划的编制将致力实现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力争实现其为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作用。

二、加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

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搞好海域使用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和海域使用证年审制度,严格按照《XX市海洋功能区划》和《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把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提升到一个新水平,20__年全市海域使用项目登记率达到100%,海域使用办证率达到100%以上,海域使用证年度审验审证率达到100%。

三、全面开展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1、继续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我市特点和需要,制定监测计划,开展全市近岸海域环境趋势性监测、重点海域环境监测、海水浴场暑期海洋环境监测和重点养殖区环境监测,详细掌握我市的海洋环境状况,保证我市沿海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的连续性,准确地为社会提供合法的海洋信息,为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加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重视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我市海域的污染损害,严把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的审核、审批关,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报高审核参与率;规范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加强对工程建设期的跟踪监测和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加强海洋污染事故的查处。继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胶州湾和前海一线用海域污染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污染海洋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积极筹集资金,制订实施有针对性的生态保护和建设计划,开展保护区的基础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我市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5、通过建立和完善XX市海洋赤潮监视网及海洋赤潮应急行动体系、开展重点海域的赤潮监测和预报试验、加强赤潮发生期内对渔业水域的监控管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赤潮灾害的发生和影响。

四、积极推进生态渔业建设。

按照《胶州湾及临近海域功能区划》和渔业生产水域环境质量状况,对不符合功能区划和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进行封闭管理,禁止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严格实施养殖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伏季休渔制度;科学调整养殖结构和布局,合理控制内湾及近海的养殖密度,扩大藻类养殖面积,提倡外海养殖,大力提倡鱼、虾、蟹混养、贝藻间养套养等生态养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养殖新技术;强化渔业生产管理,改进饵料质量及投饵技术,严格控制废水排放,20__年力争使渔业水域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养殖面积达到养殖总面积的40%。

四、加大海洋环保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