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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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范文1

课程的设置以企业的需求为出发点,以所需的技术能力为目标,以学生掌握一技之长为教学目的。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与大纲要偏重于技能的培养,理论课与实训课的学时分配的比例以1:1为宜。理论课应注重知识的综合运用,特别是专业理论知识要与实训(验)课有机的结合,通过计算机技术、仿真技术、现代制造技术应用于理论课中,实现职业教学理论与实践的一体化。打破传统的单一理论课的结构,逐步过渡到以培养学生掌握就业能力为主线的优化结构。对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课一定安排必要的实践(实训)课,即要求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又要求掌握专业动手技能。在教学计划中,应考虑计划的可行性、先进性和变化性,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需求和发展变化规律,定期对教学计划调整和修改,采取“设计、实施─、信息反馈─再调整”的灵活方式,使之更符合实际,贴近生产企业的需求。使职业教育成为用人单位对技术人才培养的基地,并具有自身特色的培养人才的教学模式。

2能力培养是职业教育的立足之本

职业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培养技能型的实用人才,本着“学以致用”的教学理念,应重点培养学生应用能力的素质养成。在实施教学计划中,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应有一支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教师队伍,这是实现教学计划的首要条件;二是要有实训教学、生产实践的教学基地。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的要求,机械类专业的教学方法必须改变传统的注入式、传授式,形成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为根本,以现代化教学手段为依托的全新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学生能力的培养分两步进行,首先,引导学生从理论课堂到实践教学的过渡。在这一阶段着重培养学生的技能意识,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增强学生对基础技术能力掌握和基本能力素养的养成;其次,以生产实习为教学的另一重要环节,学生在这一期间里,要了解企业或实习现场的生产现状,了解专业技术在生产实践中的应用,亲身感受专业技术、自身能力在制造业中的作用,并在生产实践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使其能在走入工作岗位尽快适应企业环境,投入生产实践,实现自身的价值。教师作为职业教育的主体,是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核心力量。长期以来,专业教师特别是具有掌握高水平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理实综合的“双师”型的队伍十分缺乏,已经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解决这一矛盾不妨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1)聘用的高学历、年轻、没有实践经验的毕业生,定期选派到企业生产第一线(工厂)进行定向实习培养和锻炼,尽快提高实操能力,使其尽快从事专业教学。

(2)聘请企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充实教师队伍,优化教学大纲、补充完善教学计划、丰富教学内容、提高职业教学的技术含量,整合教师队伍的结构。

(3)无论理论教师,还是实训教师,必须在教学实践中,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补充。能够在教室里讲述专业理论,又能在实训基地讲解机械设备的结构、机床操作的要领、能够排除设备的故障并能完成零部件的加工,使之称为一名合格的职业教育的教师。实训基地是职业教育的必要条件,是职业教育培养专业技术(能)人才物质保障,是学生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术(能)的实地环境。机械类实训基地的建立必须要具有典型的实训设备(如:普通和数控的车、铣、磨、等)、系统的实训教学工艺指导书、检测的量具和手段。同时还要有一定的企业生产产品,供学生在实训中结合生产进行有内容、有目标、有产品、有质量要求的能力培养,使其尽快达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3产学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有效途径

企业急需大量的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一定生产经验的大学生,这个“生产经验”从哪儿来?答案是学生在校时必须学习这种生产经验。这就要求学校在教学体系中增加生产实践的教学环节,从而派生出了产学结合的模式。产学结合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1)时间安排:生产实践要有较长的过程,根据多年经验,可以定为一年左右的时间。学生在这段时间里除了系统巩固、应用专业知识外,还要掌握企业生产的时间概念、生产节拍,遵循企业的生产规律,注意劳动纪律的重要性。

(2)学习过程:一是在学校的实训基地内,针对基地的定型产品在指导教师言传身教的辅导下从基础做起,逐步地、独立地完成产品件的工艺制定与制作;二是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了解企业的生产理念和过程,逐步将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融汇于企业的生产实践中,实现与企业生产的“零距离”。

(3)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学生的职业能力是否达到企业用人的标准也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的是否符合企业要求的标准。学生在能力上应注重理论知识的正确应用,机床的规范操作,各类量具与产品质量检测要素的关系等。

(4)毕业设计:题目可以选择企业已有固定产品的生产流程,结合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现代专业技术发展的理念,提出优化改进现有的工艺方案和加工手段;还可以设计全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并对刀具、夹具及机床的选用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解,供企业参考或选用。

4结束语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范文2

摘要:在构建职业教育体系的背景之下,开展高校与企业间的合作能够革新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校企间资源共享和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开展职业教育工作时间还不长,在学生的管理、教育等方面还不够完善,需要结合我国法律的保障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我国人才发展需求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需要合理制定职业教育法律规范和校企合作的规范化条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对高职人才需求的增大,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仅能促进高校对人才的培养,而且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都具有深远意义。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机制是新的历史时期教育工作者的主要任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但是连接教学与生产的必要途径,还是连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的重要枢纽。通过完善和优化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促进高校和企业共同分享有效资源,促进校企间的密切配合,一起为教育事业和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构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是满足职业教育发展和时代进步需要的不可或缺的环节,能够加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

1校企合作机制不完善

1.1相关法律缺失

目前,校企合作已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展开,国家也制定了很多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但这些法律中只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内容做简要的概括和总结性表述,并没有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合作形式、合作管理以及合作的主要项目等一些重要的细节进行详细的介绍或规定,仅和校企合作的一般法律法规起相同的作用。通过详细阅读这些法规后发现,这些指导性的法律文件都是用一些具有原则性的词语来规定高职院校和相关企业间的合作事项的。然而一些教育发达国家与我国的做法截然不同,比如在德国这个高度关注职业教育的西方国家,一般都是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间密切合作,共同商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具体形式、具体内容和具体的合作管理等事项,再分别制定一部相关的职业教育法,规定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合作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也明确了联邦政府和各级政府在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时的责任范围。此外,德国联邦政府和各级政府还颁布了多种相关法律来配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劳动促进法》《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条例》和《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等,明确规定高校与企业合作期间学校、企业,甚至学生、企业员工的负责事项及相关义务,这就比我国只以一部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实施校企合作更具有现实意义。《职业教育法》中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定不完善,并没有详细规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校和企业分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法律对校企双方承担的后果及权利义务主体的相关规定缺失,致使出现高校想合作而没有法律保障,而企业没有激情参与合作的僵持局面[1]。通过查阅《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得知,这部法律仅规定了国内各企业都有与高职院校合作的义务,但并没有详细规定企业和高职院校的相关权利,以及双方不履行合作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法律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主体权利、义务规定得不明确,是校企合作出现诸多纰漏而不能顺利实施的最主要的弊端。

1.2校企合作内容缺失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以及支持高校职业教育的相关规定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上。一是进一步建设教师队伍,在相关政策法规上明确规定:职业培训机构以及职业高校可以根据高校发展状况,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可兼职担任教师,相关单位以及部门应进一步提供方便。这一条例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过程中,特别是在建设师资队伍方面,有义务向高校提供方便。二是教师和学生实习细节问题,《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事业组织、企业单位应该接受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和学生进行实习,对于上岗实习的学生及教师,企业应该提供一定报酬”。这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对开展校企合作的有效保障。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过程中,要真正做到高校和企业之间长久合作,单单依靠以上两个方面是远远不够的,在职业教育的一系列过程中,在确定培养目标、制订教学计划、建设师资队伍、开展学生实训、指导就业等方面,都需要企业积极参与并给予一定的支持,企业不单要保障学生的实习状况,而且也要真正提高实习学生的实践能力。校企之间的合作更应该追求“互利双赢”的结果[2]。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不但要强调企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从多方面保障企业的权利,比如企业获得合作院校的合作权利、学生实验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学生实验实训应该尽量减少成本等等。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法》中,只是强调了企业所需履行的义务,却没有说明企业应该享有的权利,这对企业是不公平的。

1.3管理机制不完善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是在政府部门的管理下开展的企事业单位与高职院校间的合作,这里所说的政府部门实际上主要包括企事业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讨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关事项,比如合作备案、合作管理、合作审查、合作监督等。但是首先,政府部门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相关管理机制,导致高职院校和企业间根本没有有效的制度规范,例如《驻场老师工作规范》《校企合作注意事项》以及《企业对学生的管理规定》等;其次,在校企合作期间,高校实习生和企业员工产生摩擦或实习生产中出现某些问题,也缺少“管理组”来解决双方纠纷,而“管理组”实际上可由实习生代表、企业代表、家长代表或学校代表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再次,校企合作也缺少监督管理部门对实习生的实际实习表现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价。

1.4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

目前,职业教育是诸多教育阶段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受到了教育部门的高度关注。职业教育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的高技能人才,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3],因此高校要不断变革其人才培养模式,适时改变课程安排,转变教学理念,更新教学形式。企业是对高校毕业生技能进行客观评价最具说服力的场所,是为高校传达时展信息的最佳平台,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高职院校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职业教育法》却根本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速度,缺少相应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机制,很多法律依据也不能及时更新,导致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和企业双方没有相应的法律条例作参考,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进一步推进。

2关于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保障体系的创新

2.1在校企之间建立新的运营方法

唯有建立起长期有效的运营机制才能保障学校和企业之间开展长期有效的合作,才能保证培养出高质量、高水准的人才。宁波市就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推动校企合作的全新升级,其主要的运行模式则包括:通过政府的合理引导、高等院校的主动寻求参与、相关行业中介的加入以及企业的积极寻求促进校企合作;除了在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校企合作的建设之外,还借鉴了其他地区在校企合作方面的成功经验。根据相关的法律条出规定,即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大力支持和鼓励职业教育院校和企业的有效合作,并且建立起合适的体系和机制,将校企合作所能产生的效果最大化,充分调动高校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在行业内部充分发挥校企合作优势作用;积极引导同行业的高等院校与企业展开有效合作;将同行业在资源、操作技术以及信息交流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发挥到最大化,成立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校企合作、资源利用、校企合作所制订的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

2.2为校企合作制定专有法律

一个国家对人才的培养、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都离不开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4],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专用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地保障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在开展校企合作时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当着眼于具体实践,要具有多样性,尽可能关注校企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问题,要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不能盲目地对所有问题都使用同一种解决办法来解决和看待。考虑到我国当前在高等职业教育与相关企业合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诸如《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细则》这样的法律文件,明确高职院校、企业及政府部门各自的法律责任,正确对待校企合作体系下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及义务,由专门部门进行监督,从而确保校企合作能够合法开展。法律的制定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影响,不与其他的法律条文产生冲突,并且要做到无缝衔接。而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任意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的平衡,任意性条款过多会使高等院校和企业操作的自由度过大,会让法规成为摆设难以起到实际的作用;强制性条款过多则会捆住高等院校和企业的手脚,双方顾虑太多,使得校企合作不能取得预期效果,也会使法律失去其价值。教师和学生也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参与者,单一的法规不可能将所有人员之间的关系理清。企业在接收学生进行企业培训时应当和高等院校签署相应的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学生培训的时间期限、资历要求以及报酬多少都要明确,以保证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规定可依。

2.3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法律保障

经费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并不是简单的学校行为或者企业行为,而是学校、企业、政府三方共同的职责。因此,在为职业技术学校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时,各方必须明确各自承担的义务,当然这个义务里面就包含各方需要承担的经费,而且还需要明确的法律支持与保障,在法律上确定三方经费问题,不仅仅是为了约束三方的行为,同时也是明确三方要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因此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经费问题必须有法律保障,用法律形式把企业、政府、学校在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企业、政府很容易因为其他事情忽略了职业教育培训,用法律的形式把学校、企业、政府三方绑在一起,三方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很好地完成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能够保证校企合作的真正进行。

2.4对《职业教育法》进行实时更新和完善

传统背景下所指定的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要在现有的社会背景和高等教育的全新要求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新的法律法规能够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进而培养出高素质的技术型人才,因此应当对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更新,更新时还应当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制定法律时应当顺应国家总体发展规划部署,及时调整学校的课程规划,让职业教育紧跟时代的脚步,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的技术型人才,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其次,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校企合作中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加以明确,对于合作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和场地都要做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证高校和企业的利益,并且将这一合作体系下所能蕴含的价值最大化,进而激发各自的参与积极性,让各个行业都认识到校企合作的益处。

3结语

校企合作机制的产生是实现政府、学校以及企业之间利益共享的重要举措。政府部门应当明确其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调动所有参与者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校企合作持续、有效、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方聪慧.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与对策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6.

[2]崔青青.“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创新教学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3]赵丽.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看《职业教育法》的完善[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2,14(5):36-38.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职业教育;产业转型升级;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7)03-0074-04

一、产业转型升级的内涵与发展阶段

(一)产业转型升级的内涵

产业转型升级是指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即产业通过要素重组及产业素质的提升来促进三次产业结构比重更加优化、工业内部结构朝高层次发展,实现由低技术水平向高新技术水平、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高能耗高污染向低能耗低污染、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升级。产业转型升级有三个标志性特征:从产业生产总值上看,第一产业比重显著下降,第二、三产业比重迅速上升;从劳动力结构上看,第一产业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三产业比重显著上升;从工业内部结构上看,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化。

(二)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阶段

产业转型升级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与资源、环境密切相关,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与不断进步,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依据产业发展依赖的资源及创造不同层次资源的机制与能力,将产业转型升级分成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和财富驱动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为要素驱动阶段,是最原始和初级的驱动方式,主要依靠土地、资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该驱动方式没有发展的可持续性,适用于科技创新匮乏的时期。第二阶段为投资驱动阶段,主要依靠市场或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发展,投入由资本、劳动和技术进步等要素构成,依靠投资驱动获得高额利润,会加速资源消耗、环境恶化,缺乏创新动力。第三阶段为创新驱动阶段,主要依靠科技研发、技术变革、工艺流程的进步来提高生产效率,实现集约的增长方式。第四阶段为财富驱动阶段,主要依靠前三个阶段的财富积累来维持经济增长,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经济衰退阶段[2]。该阶段产业发展的动力是已经拥有的资产,企业会加大金融投资比重,减少实业投资比重,注重地位的保持而不谋求更高的发展。

美国经济学家霍利斯・钱纳里等人的研究显示,在工业化发展的前中期阶段,产业升级主要依靠的是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近50%的经济增长都源于投资驱动;在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的功能已经充分显现,仅靠它们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呼唤创新驱动[3]。国际经验显示,人均 GDP 达到 5 000 美元,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我国在2011年人均GDP已达到5 000美元,经济发展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在这个转折时期,中国经济新常态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开发与创造新的产品、技术与服务,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国际视野下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实践与经验

(一)注重系统的职业教育立法,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出台系列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来保障产业转型升级,让职业教育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德国,2005 年联邦政府重新制定《职业教育法》,规定了符合培训条件的企业每年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学习位置和给予学徒报酬等;联邦政府制定配套的《企业章程》、《职业培训条例》、《手工业条例》等职I教育法律法规,构成了德国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4]。在美国,通过1562年颁布的《工匠、徒弟法》和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来保障学徒制的发展;1862年颁布《莫雷尔法案》开创了美国在高等教育中发展职业教育的先河;1917 年颁布《史密斯―休斯法》,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职业教育在公立中学的地位;1963 年颁布《职业教育法》,打破了职业教育培训和行业的界限,强调公民享受平等、高质量的职业技术培训机会;1984年颁布《卡尔・柏金斯职业教育法案》,掀起全民职业教育热潮,学校向工作过渡来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和第三产业的快速崛起;2009年颁布《为明日工作之工人而准备》,提出职业教育“面向人人”的学院,实现“人人具备高技能”的目标。在日本,1899年颁布的《实业学校令》是日本的第一部职业教育法令;1916―1947 年实施的《工厂法施行令》,提出要对雇佣人员开展教育培训;1951年颁布的《产业教育振兴法》,是战后日本应对产业结构调整颁布的一部较全面的职业教育法律;1958年颁布的《职业训练法》,提出培养高技能的从业人员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5]。

(二)完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产业转型升级建立有效衔接

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调整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来应对产业转型升级,培养能够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具备通用能力、综合素养的高技能人才。在德国,近十几年新设置电子信息处理商务员、信息与通讯系统电工等IT职业对应的专业来应对第三产业的比重增加;在美国,属于社区学院七大类专业之一的与数据处理技术相关的专业就是随着信息产业的进步而设置的;在日本,20世纪70年代重化工业受到世界石油危机冲击,80年代调整产业结构,职业院校逐渐开设金融、电子通信、生物工程、医药保健、服装、新能源等相关专业。发达国家在专业设置上也具有超前性,注重革新传统工艺,开发新专业。在德国,高等职业教育已开设智能机器人技术、可控硅集成、网络与商业在互联网上的应用等相关专业;在新加坡,职业教育提出了“以明天的技术,培养今天的学员,为未来服务”的口号,在工程系开设面向 21 世纪的多媒体系统工程、计算机与通信工程等朝阳专业。为了应对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国还重视中、高职在专业设置上的衔接。在澳大利亚,国家教育资格框架用 12 级资格规定了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高等教育的分离与贯通,明确各层级之间的关系与衔接。

(三)企业直接参与职业教育,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原生动力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的企业可直接参与职业教育,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培养本行业、专业、产业所需要的人才。如在德国,“双元制”是企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德国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大部分费用,大中型企业均建有自己的职业培训中心,没有培训中心的小企业的学徒需到其他企业参与培训。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选定适合自己的高校,参与课程设置、教学实施,与学校开展项目合作、研发试制,并最终将其推向市场。此外,企业也要参与到技能考核和资格认证中来。在美国,企业通过三种方式参与职业教育。其一,与学校开展合作教育。合作教育是在社区学院内进行的职业教育,企业通过参与学校董事会和学校管理委员会,直接参与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评价;企业人员担任职业学校的兼职教师,参与实践类课程教学;企业为半工半读的学生提供实践场所并购买培训;其二,创办企业大学。1955年,克顿维尔学院成立,标志着职业教育类企业大学诞生。企业有专业培训师在车间教学生学习,自培自用,调动了企业参与职教教育的热情;其三,出资捐款参与。企业通过捐款及为职业学校提供先进仪器和设备的方式参与职业教育。

(四)贯彻终身学习的教育理念,使学生更好适应产业转型升级

如在德国,1996年在国际经合组织(OECD)提出全民终身学习理念后,将终身教育摆在重要位置,通过终身学习提高专业技能、解决当时产业升级造成的失业率走高。现在“职前教育是准备,职后教育是发展”已成为德国的社会共识。德国特色的成人终身学习一方面从1998年起每年以“塑造、开展、继续教育”为主题举办为期一周的学习节活动,每年均有超过10 万人参加,通过设置学习网页,使成员获得充分的学习资源并进行互动交流;另一方面建立业余大学,业余大学的授课形式多样、课程内容丰富、专职人员少、兼职教师多、学生选择学习时间自由、学习连续或间断均可,充分满足学习者的个性化需要。在美国,进入21世纪后提出STC(School to Career)理念,超越了职业教育为现实工作服务的狭隘概念。通过倡导终身教育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突出“学生本位”,重视学生自身个性化发展、职业认知能力提高、就业能力提升、以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融合来培养学生的通用能力和综合素养,让学生具备终身学习和发展的能力,使他们可以在学校和职业生涯发展之间灵活转换。

三、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问题

(一)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现状看,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已纳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工作日程,但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的根本大法只有《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可实施性不强,政府、企业、个人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不能满足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并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不合理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问题是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在对接上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从专业数量上看,第一产业相关专业比重少,第二、三产业相关专业比重大,但多集中在传统产业;从专业重复率看,职业院校专业重复率偏高,缺乏对专业体系的整体规划,自身办学特色不鲜明;从专业前瞻性来看,新型产业专业设置较少。

(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热情不高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主要是由业院校承担的。校企合作在我国提倡了很多年,依然是职业院校一头热。和德国、美国、日本的企业相比,我国企业不愿主动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认为职业教育是职业院校的事情;也不愿花费时间金钱培训员工,认为员工的职后培训是可有可无“锦上添花”的事。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最了解自己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但又不愿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所以出现了现代产业转型升级造成的“用工荒”。

(四)全民尚未树立终身学习观念

1998年,我国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就提出了在 2010 年基本建立起终身教育系统的战略计划,把旨在提高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作为教育振兴的目标。到目前为止,虽然国民已经逐渐树立了终身学习的意识,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终身学习的行动还有待加快,终身学习的渠道还需要拓宽,尤其是面对产业转型升级,更要树立终身职业教育理念,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产业转型升级的浪潮中涌动永葆生命力。

四、国际视野下我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思路

(一)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保障产业转型升级

我国要加快职业教育立法,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一是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修正完善《职业教育法》,使之与时俱进,更好地指导职业教育的发展;二是加强区域职业教育立法,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出台地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三是细化《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和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四是通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政府加大宣传力度,转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转变企业歧视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用人观念。

(二)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契合产业转型升级

我国要不断优化调整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使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能够适应动态变化的产业结构。一是要提高学生的通用能力和综合素养,逐渐拓宽专业的宽度,以专业群为基础对接产业群的发展;二是专业设置要有前瞻性,能够根据新兴产业的发展做出科学预判,设置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中国制造2025》提出要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十大重点领域。职业院校可在这些领域设置相关专业;三是职业院校在专业建设上要发挥自身优势,减少“同质化”竞争,实现错位互补发展,加强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的匹配度;四是要加强中、高职在专业上的衔接,避免在专业上出现重复或断档。

(三)政行企校多方合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政府应加强引导、规范和监督,为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指明方向;行业应积极参与,根据产业结构的发展态势,提出学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指导职业学校设置适宜专业,参与专业标准制定、人才培养过程和评估、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应逐渐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承担学生技术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传授的任务;职业院校应在行业、企业引导下,调整专业布局,配合企业生产实践所需开展教育理论知识和普通文化知识教学。

(四)贯彻终身学习理念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21世纪初,我国提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终身学习是提高全民素质和创新能力的不竭动力,也是职业院校应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转型升级、培养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关键。建立学习型社会,在全国范围内贯彻终身教育理念,一方面要唤起全社会对终身学习、终身职业教育的重视,可通过网络直播、名人微博、系列讲座、学校教育和宣传政策等方式进行;另一方面,要提供终身学习的渠道,政府补助资金为失业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企业、行业为员工提供职前、职中和职后培训;部分职业学校转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培训学员,使其可根据自身时间随时随地安排学习内容。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才能使职业教育能够应对产业转型升级,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姚立新. 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论”评析[J].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4):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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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霍利斯・钱纳里,谢尔曼・鲁宾逊.工业化和经济增长的比较研究[M].吴奇,王松宝,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15:145.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国外企业职业教育激励机制

一、国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

(一)完善的制度保障

1、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利益

为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同时保障其相关利益,各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先后在1989年和1992年颁布《拨款(技术与继续教育资助)法》、《职业教育与培训资助法》。根据《培训保障法(修正案)》的规定,凡企业投入职业教育的经费达到年度雇员工资总额5%以上,可以免除一定数量的税收。为吸引企业参与学徒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企业提供了丰厚的资金,以减少培训费用,从而激励企业提供以就业为基础的培训。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和《企业基本法》规定,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一般可获得其培训费用的50%至80%的补助。若所培训的职业前景看好,有的企业甚至可获得100%的资助。这些国家在法律上所作的积极努力,为企业投资职业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企业投资的利益,调动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

2、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保障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为保障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各国出台各种政策,引导企业的参与。9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建立起政府、企业、行业和个人多元的职业教育投资体制,政府规定,年收入在22.6澳元以上的雇主应将工资预算的1%用于员工的资格培训,1991年6月该比例上调至1.5%。1998年,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经费总投入为73亿澳元,其中,企业界就投入38.86亿澳元。德国的培训企业每年通过直接资助、集资资助和行业基金等形式,并且按照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比例一般介于0.6%-9.2%之间,提供的职业培训费用达230亿马克(1990年)。来自企业的教学、科研合作的经费是德国职业院校经费第三渠道来源的主体部分。

(二)行业协会的参与

在美国、德国等,行业协会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它们具有监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能。从组织形式来看,协会组织既有行业系统,又有地区系统;各行业协会在各地区、各州分别建立,最后在联邦一级成立最高组织,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纵横交错、既有分工又能互相协调的组织网络。这些中介组织常常利用自身巨大的影响力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美国企业对职业学校的资金投入方式多种多样,或向学校实验室、实训车间提供先进的设备,或直接为学校捐款。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的培训委托有关“主管单位”监督和管理,大多数职业教育的“主管单位”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作为执行管理的机构,它代表经济界的总利益,对经济、税务、财政等方面的政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推动经济的发展负责职工继续教育及技术咨询,负责培训资格审定,培训过程的检查,建立培训培训中心直接为中小企业培养人才。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代表联邦政府担任着“管家”的角色,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促进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三)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

在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可以获取如下利益:可以获得国家经费补助。德国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基金,然后国家把这些资金分配给培训企业,非培训企业则不能获取培训基金,如果企业所培训的职业符合经济和职业发展的趋势时,最高可获得100%的培训补助;学生在“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企业培训期间只可以从企业获得相当于熟练工人30%训津贴,这样企业可减少劳动力开支,降低生产成本;可以节省企业对新职工在岗位熟悉、岗位安排和岗位培训等方面的成本;可以选择接受适合于本企业工作岗位的优秀培训生,使企业获取高素质的员工,从而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受益。

二、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励机制缺失的原因

(一)剩余劳动力人口多,企业用工无压力,使得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

据有关资料预测,2007-2010年,我国每年进入劳动年龄的人口都在1800万人以上,2010年的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10.8亿人左右,2020年的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11.4亿人。我国的劳动年龄人口将持续增加,到2035年前后,劳动年龄人口的峰值将超过12亿。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一方面,由于长期存在大量过剩劳动力,不仅仅使得企业无需参加职业教育就能获得人才;另一方面,企业没有参与一般性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企业通常认为,无需参与到职业教育中就可以获得所需要的优秀人才,企业甚至往往担心,如果投入资金培养人才,培训后的员工没有到自己的生产企业工作而流向竞争对手的企业,自己反而会受损。所以,对于具有广泛应用性的、存在较大外部性的一般性职业教育与培训,企业都没有从事这类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

(二)职业教育法规没有给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

1、企业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法律规定不明确

虽然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及职业教育法规都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这一重要问题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许多法律条文大多停留在“鼓励”或“倡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一般性号召”的要求上。如《职业教育法》第20条、第28条、第29条均规定了企业对本单位员工承担职业教育或培训费用,但没有规定企业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费用后可获得的相应的经济上的鼓励,对不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的企业的处罚,也只是“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由于没有明确赋予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定义务,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不明确、定位不清楚,使得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非常有限,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重视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先后制订并出台了一些法规和文件。如1996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2002年颁发的《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2005年国务院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尽管这些文件都提到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性,但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强制性措施,缺乏约束力,对于企业权力、责任和义务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和不具体,没有实施细则,导致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成了原则性的要求。

3、我国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法规也没有给予企业适当的经济激励

《职业教育法》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28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第29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20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这2条只就企业承担本单位员工职业教育或培训费用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企业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费用后可获得的相应的经济上的鼓励,也没有规定对不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的企业的处罚,只是规定“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条例中的应当是一种弱法律状态,企业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三)职业院校本身缺乏对企业的吸引力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多是从普通中学改制而来,高等职业学院又基本上是从成人高校或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改制而来,还有一部分高职院校是从普通中专升格而来,职业院校在教育理念、专业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结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都不能脱离普通教育的模式,,难免出现培养目标单一、专业设置死板、教学内容脱离实际、毕业生实践能力差,毕业后不能直接上岗等现象。

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在经费投入方面采取“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政策,而且政府的补贴也是以地方政府补贴为主。不但投入经费严重不足,而且因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造成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均衡。因此职业院校的教学设备老化,教学手段落后;通过片面扩大招生规模以提高经济效益。其结果是,职业院校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的职业特色不突出,办学特色不明显,毕业生难以直接上岗,不少教师也缺乏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完善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要激励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首先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及责任与义务,使企业意识到参与职业教育并不仅仅是资金的投入,而是社会责任的履行。要加快制定出台《高等职业教育法》、《职业培训法》等法规,形成完备的学校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和激励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二)要想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必须给予企业足够的经济刺激

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利益补偿机制,来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并尽快建立奖励机制。

1、国家要制定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具体政策

国家要制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奖励政策,依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贡献大小,对其进行相应的政策照顾、税收倾斜和相关费用减免。

2、相关部门要制定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实践的具体办法

凡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要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专业对口的实习实训岗位,为教师提供适合的实践锻炼岗位和条件,其接纳人数一般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的10%;对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性补助或税费减免,以提高企业接纳实习学生的积极性。

3、国家财税部门要完善职业院校校办产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对单独举办的服务类校办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举办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企业,地方税收部门征收的部分应当全额返还;对与企业联合举办的主要用于学生实习实训的校办产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部分应至少返还50%。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借鉴发达国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我国应通过各种举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

中介作用和自我管理职能。首先,增强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政府应该培育和完善行业协会,并从微观管理中跳出来,把大量的服务性职能让位于诸如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制定各种有利于行业协会参与的政策和法规,还原其“民间特色”。其次,扩大行业协会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行业协会不能仅是某行业的代表组织,它应该全方位地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以及政策的制定与监督,如制定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改革等管理工作。

(四)提升职业院校的综合实力,增强对企业的吸引力

全面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专业设置以就业为导向,提高专业的实用性和企业的适应性,根据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增强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吸引企业的技术骨干参与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中来,提高专业的质量。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加强学校企业之间的交流和联系。不断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完善实践条件;要加强实验、实训、实习教学,深化实践教学改革,系统设计实践教学环节,特别是要吸收行业企业技术人员,主持实训基地建设、承担实践技能课教学、指导学生实践性训练,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为学校教师提供进入企业学习的机会,增强科技创新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聘用企业优秀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密切与企业的关系,互相交流人才。

注:本文作者李卿系2010级职业技术教育学在读研究生, 主要从事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术教育方向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黄日强,黄勇明.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初探[J].成人高等教育,2004,(3).

[2]曾宪明.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励机制缺失的原因与对策[J].职业技术教育,2008,(22).

[3]李传双.国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励机制探究与启示[J].中国高教研究,2011,(6).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高职教育;制约因素;解决措施

高职教育近几年来有了快速的发展,高职院校的数量及在校生与毕业生人数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质量未得到保障。高职教育主要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但目前我国中高级技工严重短缺,高级技工缺口达数十万人。现有的高级技工仅占工人总数的5%左右,与发达国家高级技工占40%的比例相差甚远。高职教育的作用和影响远远低于普通高教,严重滞后于我国整体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也与国外高职教育相距甚远。

一、制约高职教育发展与质量提升的主要因素

1.社会上对高职教育存在多方面偏见

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观念是“学而优则仕”,到当代则变为学而优得到高人一等的工作,得到好身份,当干部,或成为企业的金领、白领,而不想当工人,当蓝领,上大学则上普通高校,上名牌、重点大学,最次也要上普通本科,而不上高职院校。社会公众有这种心理,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青少年问题专家孙云晓指出,这与我国的教育理念有很大关系。中国学生最不甘于平淡,不愿过普通的生活。在日本,甘于过平凡生活的观念相当普遍。日本的中学,经常把社区里的普通人请来给孩子讲课。学生们在吃饭之前,要向厨师鞠躬表示感谢和尊敬的感情。中国的学校显然缺乏类似的教育。我们的教育总是把目标定在天上,却不注意脚下该怎么走。虽然课本里也写着劳动无贵贱,但普通人的生活永远是低调的,不被关注或赞扬的。学生们也早已习惯了把科学家、学者、官员等社会知名人士作为偶像[1]。他们内心中仍把工作分为三六九等,在他们心目中读高职院校将来当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很没面子,要上真正的大学。高职院校声称培养的是在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但学生普遍不愿到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工作,不想成为这样的人才。因此,社会公众心目中鄙视高职教育。认为“高职教育”是“次等教育”、“末流教育”。

再有,我们的教育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也极为不利于高职教育的发展。不是把高职教育视为一种教育类型,而是视为一种办学层次,把高职教育定位低于普通高校的专科层次,即高等教育中的最低层次。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委规定:“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再升格为本科院校”。在高等教育招生时,高职生的录取低于普通专科一个批次,最末一批录取,录取的生源较差。说明在教育主管部门的一些领导心目中,高职教育的地位也是很低的。社会公众歧视高职教育也就是很自然的事了。在高职生毕业就业时,不发普通高校的毕业证书,所持的证件与就业规定也与普通专科毕业生有别。一些用人单位对高职生也有歧视心理,面对众多求职的毕业生,首选高学历者,把高职生视为差生,即使录用,待遇也低于普通高校的毕业生。这些做法,层层强化了社会公众轻视鄙薄高职教育的意识和心理。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给中职学校解困,把不够设置条件的中等职校升格为高等职校,更降低了社会公众对高职教育的信任度。很多人认为高职教育不正规,层次低。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很多到高职院校就读的学生是不情愿的,感到很无奈,感到低人一等,情绪低落,学习积极性不高。毕业时难以就业。造成高职教育发展的恶性循环。一些优秀的学生怎么能来读高职院校。上述问题不解决,再怎么说高职教育重要,也无济于事。目前社会中是人人说高职教育重要,但就是很少有人愿意接受这种教育。

2.法律保障不足

世界发达国家都通过完备的法律来推动高职教育,使高职教育达到相当的水平。我国高职教育方面的立法存在相当的不足。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立法不完备。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现有的《高等教育法》69个条文中只有一处提到“职业教育”。而《职业教育法》主要是规范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对高等职业教育规范不足[2]7。其二,法律刚性规范不够。如《职业教育法》中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在拨款方面说“应当”怎样,这好像是某团体倡议书的号召语言,法律用语应当是“必须”,“应当”之语,弹性很大,没有规范力量。拨款单位可以拨,也可以找借口不拨或少拨。国家还有一些对高职教育的要求,多半是以“决定”、“意见”、“通知”、“办法”等形式而不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效力层次太低,而且往往只有规范内容而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致其变成了口号式、宣言式文件[2]6。所有法律法规中对办高等职业教育最关键的经费投入问题没有专门规定。高职教育经费问题没有法律保障。其三,已有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如《职业教育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确立了劳动准入制度,由于各有关部门未能拿出完善的配套措施,这一制度没有很好实施。职业教育的一些规章、政策出台后,没有相关的责任条款,对不履行法律条款者没有制裁措施,对没有遵守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者无法处理,违法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这些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上述情况也成为制约高职教育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3.办学条件达不到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要求

高职教育重点是培养学生的技能,培养动手能力,需要高技术水平的实训基地,需要相当数量的实训设备,特别是最先进的设施。设备更新速度要快,这样学生才能掌握最先进的技术。资金投入的量要大,购一台数控机床需几十万元,一套汽车检测维修设备要几百万元,上千万元。办高职教育要比普通高教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靠学校的自身之力无力购买。高职院校大都创办时间不长,办学基础薄弱,教学设备短缺,图书资料不足。这些学校大都办在各地、市、州,由地方政府所办,国家对高职院校不投资,省政府对高职院校也不投资,除少数经济发达的市(如深圳)对所办的高职院校给予充足的投资外,很多地、市、州政府对所办的高职教育投资极少。一些地、市、州政府教育投资偏重普通教育,对所办的重点高中的投资多于对高职的投资,在这些领导心目中,本地多一些学生考上重点大学、名牌大学,自己脸上有光彩,职业教育办得怎样,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政绩不明显,不予重视。一些高职院校在“贫血”的状态下运行,缺乏投入、缺乏实训设备,还只能在黑板上开机器,高技能人才培养成为一句空话。

4.教学改革不到位,影响学生的能力培养

高职教育不同于传统的学科教育,是一种新型的教育。是以职业为导向的技术类高等教育。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是知识技能型人才,除具备一定的岗位操作技能外,还需掌握相当的理论知识,强调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具备职业岗位群需要的管理能力、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3]2。这种培养目标对从事高职教育的教学管理、教学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学工作要更有创造性。每一岗位群所需要的知识是跨专业的,教学者要精心设计,把各专业的知识进行综合、融合,实现最佳组合。使学生能适应岗位要求。高职教育的教学原则是理论知识必需“够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为1∶1,但相当一些学校教学仍因循守旧,理论教学搞本科的压缩饼干式,对职业岗位的知识能力要求把握不准,每个岗位的哪些理论知识是必需的,学了哪些为“够用”,还不十分清楚。课程改革仍停留在砍课时、减内容、降低程度上。这些“必需”、“够用”的理论知识怎样实现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也不十分明确。没有考虑让学生在实践中应用理论、在实践中掌握理论。使理论与实践成为两张皮。实训实习由于条件所限流于走过场。一些学生文化基础差,学校理论教学时间少,内容又随意剪裁,所掌握的“必需”、“够用”的理论知识就大大打了折扣,由于实习实训的条件所限,学生动手能力较差。这样就造成了高职生理论知识不如普通专科生,动手能力不如技校生,理论知识不足,又缺乏一技之长,处境尴尬,不被社会认同。

二、解决高职教育发展与质量提升问题的对策

1.强化高职教育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经过多年的宣传,发展高职教育的重要性世人有所了解,但不是很深刻,现在应换一个角度让全社会了解高职教育滞后的后果是什么。这样会对高职教育的重要性有更清醒的认识,更深刻的认识。杨振宁先生说:“中国已经掌握了世界上最先进最复杂的技术,如卫星和火箭技术。中国最失败的地方,是没有学会怎么把科技变成为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办法。”[4]由于我国的高职教育未能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高级技能人才缺60万之多,一些企业中没有一流的技师,操作不了一流的设备,生产不了一流的产品,而生产出一些次品。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我国企业产品平均合格率只有70%,不良品每年造成的损失近2000亿元人民币[5]。这一后果是令人触目惊心的。职业技术教育是与经济建设联系最密切的教育。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发展职业教育使经济飞速发展,德国政府曾公开宣称职业教育是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高职教育办得好坏可以促进或制约经济的发展,影响民族和国家的兴衰。如不发展高职教育就不能迅速改变我们国家经济的落后状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滞后的严重性。

2.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首先要消除对高职教育的偏见

要大力发展高职教育,首先要消除对高职教育的偏见。特别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首先消除对高职教育的歧视。不能一边大讲特讲发展高职教育的重要性,一边又出台歧视高职教育的政策。而现在的情况恰恰如此。这就形成一个自相矛盾的怪圈。高职教育怎能发展,怎能提高质量。目前要改变高考录取时高职最后一个批次录取的状况。高职教育既然是一种教育类型,就应该像世界发达国家那样,高职教育既有专科层次,又有本科层次,也有研究生层次。高职教育办本科一是适应科学技术飞快发展的需要;二是给优秀的专科生深造的机会。前不久教育部将高职都改为两年制的构想和七部委联合下发的2010年前高职院校停止升本的决定,引起高职院校的强烈反应。实际上还是把高职教育定位为低等高教,低于普通高教。目前应该允许办学时间长、条件好、效果好的高职院校升本,或几所高职院校组合升本。歧视高职教育政策的消除才能有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高职教育的歧视,改善高职教育的发展环境,保证高职教育的发展。

3.完善高职教育的法律法规

我国虽已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但仅靠这一部法律还不能给高职教育的发展提供应有的保障。要加快职业教育立法的步伐,完善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应建立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明确高职教育与普通高教的同等地位,强化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证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6]。明确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与法律相关的实施细则,如就业准入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一定要规定违法责任,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形成有力的监督机制,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强化法律的执行,避免法律法规的口号化、空泛化。根据新的形势不断修改完善职业教育法律,加快出台和实施与现实形势相适应的新法规、新制度。

4.政府加大扶持力度

在高职教育被社会轻视的环境下,高职教育处于高教中的弱势地位,高职院校如单凭自己之力求得大的发展,求得办学质量的提升是相当困难的,需政府多方扶持,教育行政部门更有力的领导。

首先是资金扶持,加大投入。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难点,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优先发展职业教育,对职业教育的拨款高于普通教育,鉴于我国的国情,起码要同等待遇。各级政府应从发展高职教育来强国富民、以技术兴国的战略高度出发,来加大资金投入,从资金投入方面显示职业教育的重要,对高职院校的投资应该是,国家投一部分,省里投一部分,地方政府投一部分,应达到普通本科高校的拨款数额,促进学校上档次,上水平,增强办学特色。

其次,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做好高职院校与相关单位协调交流与合作工作。主要是与企业的协调,科研机构、普通高校的协调。

由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在生产、管理、建设服务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就需要与企业密切合作,需要企业参与。学校需要安排学生到企业实训、实习。但很多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不积极。校企合作停留在学校一厢情愿的状态。从两者关系看,是学校有求于企业,企业较少有求于学校。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大的项目研究去找研究型大学,企业录用人时是供大于求,无求于高职院校。还担心接受高职生实习实训会影响生产,商业秘密泄漏,这样需地方政府出面,促进校企合作,利用地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受学生实习等,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地方政府还可帮助高职院校协调本地科研机构、及本科院校的关系,这些单位有较多较好的实验设备、教学设备,在他们设备空闲时可安排高职生实训实习,实现资源共享。

再次,政府扶持高职教育还可以做到政策倾斜,对高职教育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像韩国教育政策规定,职业高中的学生比普通高中的学生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奖学金和其他补助,免收10%~15%的学费;当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学生参加高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职业高中的学生[7]。我们如做到职业教育投入高于普通教育,适当降低高职生的学费,高职教师的收入高于普通高校的教师。这样为平民百姓接受职业教育创造更好的条件,吸引更多文化基础较好的学生来读高职,吸引高质量的师资来高职任教,改变高职教育在人们心目中“次等教育”的形象。

5.高职院校要讲诚信,切实培养出高技能人才

高职教育要发展,要提升教育质量,高职院校自身要苦练内功。高职教育是就业教育,要有就业能力,即有从业某领域的专业技能。学生家长花上万元的学费就是希望学生有一技之长。几乎所有高职院校都在招生简章上承诺,要让学生在毕业时具备某项专业技能,成为高技能人才。有些学校为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还让学生拿到技能证书,但实际上一些学生并未掌握学校所承诺的该项技能。2006年《文摘报》载一则消息,某汽车维修公司招聘人才,一些高职生来应聘,这些高职生还拿来高级维修工的证书,公司让应聘人员在一辆外国进口的小轿车上操作,但竟无人能拧下汽车上的螺丝钉,高职生中这种名实不符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也是高职教育中的软肋,是社会上对高职教育认可度低的重要原因。高职院校要千方百计抓好实践教学的质量,千方百计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请企业的技术状元到校演讲,做技术表演,在校园开展技术大赛,多方培养学生的能力。高职院校一定要讲诚信,守承诺,一定使学生掌握专业技能,达到标准。如学生到了毕业时技能仍未达标,要无偿再培养,到达标为止。学生能力培养还要做到有较强的转岗能力,持续发展的能力,技能成长的引领能力,技术创新能力[3]3。以此来改变高职教育在社会公众中的不良形象,获得认同。

6.加强应用性的科研工作,提高实践课教师的技术水平

这两项工作是高职院校应必须做好的。一些高职院校的教师认为我们不是研究型大学,不用搞科研,或教学任务重无法搞科研,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高职院校不能像研究型大学那样搞基础理论研究,但必须搞应用性技术研究,向企业提供科研成果,方能显现学校的价值,实现校企互惠,密切校企合作,才能更好地培养应用型人才。目前,在高职院校中仍存在程度不同的重理论轻实践的一种通病,高质量的实践课不多。上好实践课首先要有高水平的教师,实践课教师要有很高的技术,在这个意义上讲,高职院校应该成为当地的高级技术中心。如教师没技术学生怎能学到技术。教师如只有中级工水平,那学生只能达到初级工水平了。实践课教师有高水平的技术,学校真正成为令人瞩目的高级技术中心,学生真正学有所得,社会公众对高职教育就会刮目相看,高职教育才能真正从“次等教育”的地位中解脱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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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制造”面临挑战[N].文汇报,2002-08-17(5).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 职业教育 改革 发展 对策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政府和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教育结构日趋合理,教育设施建设日益完善,学校规模不断扩大,2007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数增加到800万,实现了中等职业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而高职高专招生已占到全国高校招生的60%左右。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职业教育在实施素质教育、促进经济发展上仍然是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其办学体制以及人才培养的结构、规模、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职业教育正常运行的保障机制还有待完善。

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存在的问题

(1)社会偏见和歧视。在我国,由于长期受“重知识轻技术、重脑力轻体力”思想的影响,我们的社会舆论、家长、学生普遍对职业技术教育存在认识上的偏见。认为职业教育是二流教育,技术工种从业人员低人一等。因此,职业教育不是学生的自觉选择,而是不能上普通大学的无奈之举。

(2)培养目标定位不准。很多高职院校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办学理念和教育体制,把职业教育办成了普通高等教育的“压缩型”,培养的毕业生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就业率低。

(3)政府统筹管理不够。政府、社会、学校、企业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各自为政,削弱了职业教育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能彰显职业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应有地位。

(4)法制保障不力。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对职业教育的调整、约束力度不足。

(5)行业企业参与度不高。学校“关门办学”,视企业为“局外人”;企业挑三拣四,旁观坐等,只寄希望于学校能培养出技能明星为其所用。

三、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对策

(1)政府承担起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职业教育是直接面向就业市场的教育,但它不是一种单纯的市场行为,从全社会利益看,还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所以不能因为职业教育与经济关系密切而过多地将它推向市场,应该把职业教育的发展同建设先进文化、繁荣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到职业教育不是可有可无的教育,也不是较低层次的教育,而是一种惠及面最广的教育、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教育。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在公共财政支持、宏观规划和调控、行政执法、政策引导以及协调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贡献,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技能和尊重技能的良好氛围。同时政府要为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创业提供政策、资金和技术的支持,简化手续,减免税收,为创业开拓宽松环境,

(2)完善法制,保障职业教育的发展。立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促进职业教育最普遍、最重要的手段。我国要改变歧视、忽视职业教育的传统观念,扭转职业教育屈居次要和弱势地位的现状,就必须致力于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严格贯彻执行已有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新的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劳动者就业和技能培训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各职业教育相关者的责任与权利、义务与利益,形成一套内容丰富、便于操作、保障有力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完善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促进职业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

(3)明确职业教育的目标,深化职业教育模式创新。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满足社会对合格劳动力的需求,降低青年就业的门槛,解决社会就业和稳定就业问题,是职业教育最主要的目标。职业教育要与普通教育有本质区别,遵从技能人才培养的规律,从观念、制度、条件层面展现自己的特色。积极探索工学结合、校企结合的办学模式,让企业参与学校和专业设置、培养目标、人才标准以及人才考核每一个关键环节的决策和实施过程。职业学校的学生特点是接受理论知识的能力较弱,逻辑思维、判断能力较弱。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教育对象的这一特点,不要受传统普通教育思想观念的束缚,理论知识教学重心要下移,实践动手能力教学重心要上移,以培养技能性人才和技术性人才。

(4)职业教育要强化创业教育。在职业教育中,培养学生一些具体岗位的技能,能够帮助解决学生就业问题。但是,就业是被雇用的过程,学生是被动的,而创业教育却是要使学生将被动的就业观念转变为主动的创业意识,鼓励学生将创业作为自己职业的选择。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实践能力等综合职业能力是创业者必须具备的能力,职业学校要根据创业能力的需求设计创业教育课程,政府、学校和企业可以合作提供创业平台,造就良好的创业学习环境,增进创业知识与能力的学习成效。

(5)将职业教育融入终身教育体系。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一个人不可能通过一次性学习就获得未来职业生涯中所需要的全部知识和技能。有研究表明,就教育传授的知识适用期看,基础教育的知识可用15年,高等教育的知识可用10年,职业教育的知识只能用5年。因此,职业教育不应再被看作是终结性教育、普教衍生的附属品,职教应与普教、成教、高教相互沟通,加强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的衔接,在职业教育基础上构建一个职业继续教育的体系,促进职业教育向终身化方向发展。

(6)职业教育应为全民提供学习的机会。让所有的人有机会接受职业教育,准备就业,是人的基本权利,同时通过职业教育又能促进社会的凝聚力和整合作用,这是现代职业教育的新理念。职业教育需要以社会和时代的需要为己任,构筑在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职业技能与素质的普及化上,从各个视角去完善它、补益它,“人人都能成才”正在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追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