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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企业范文1
矿产资源型企业以自然资源的开发为主,辅以初加工和一些后续工序,尽可能利用区域内的自然条件来实现经济增长(王林清,2007)。这类企业对自然资源依赖性非常强,企业拥有矿产资源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竞争能力。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西方国家一向高度重视对全球矿产资源的控制,近百年来,他们不断通过经济、外交甚至战争对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掠夺和占领。
就我国而言,在本世纪头20年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资源短缺是重大的瓶颈。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大但人均贫乏,探明铁、铜、铝、镍、铬、钾矿石基础储量居世界第4与第12位之间,人均拥有量分别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32%、13%、10%、9%、0.3%和4.5%。不仅如此,我国的资源禀赋普遍不佳,矿产资源大型和超大型矿床比重很小,富矿稀少,贫矿、难选矿和共生矿多,开发难度大、生产成本高(康义,2005)。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消费结构将加速升级,对重要矿产资源的消费也持续大幅增加。近年来,我国一些重要矿产品短缺加剧,铁矿、铜矿、氧化铝和镍矿的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分别由1993年的22.3%、16%、34.8%和7.9%提高到2004年64%、72%、46%和47%,钾矿和铬矿对外依存度分别高达85%和90%(朱训,2005)。我们如果不突破资源瓶颈,要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人均GDP再翻两番的目标就有可能落空。我国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客观上决定了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必须从全球资源配置中寻求保障资源供给的有效途径。因此,利用好境外重要矿产资源不单是提高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更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举措。
二、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在海外拓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行业政治敏感性高,面临的政治风险大
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在海外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或社会政局的不稳定和政策的不连续性而导致的跨国公司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受到影响,并致使其经营管理绩效和其他目标遭受不确定性(杨德新,2000)。当前的政治风险已由战争、征收、国有化等传统型风险向更为复杂而隐蔽的风险演变,主要表现为东道国政策的变化、区域保护、经济和政治报复、区域内部协调、第三国的干预、民族主义和宗教矛盾、各国内部的利益集团和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等(童生、成金华,2006)。由于矿产资源企业投资对象都是战略性物资,与国家利益、民族主义、地缘政治等复杂因素紧密相连,因此受政治影响极大、面临的政治风险极高。我国资源企业在外投资就经常受到多方面的阻碍和干扰,使我国企业的海外拓展受到很大限制。
2、缺乏国际化人才,对国际规则不熟悉
在实际的对外经营过程中,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碰到的最棘手问题,主要是来自对矿业国际惯例和运行模式不甚了解或缺乏研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熟悉国际惯例,不了解国外政治经济和社会风俗、法律制度等,我国企业有过很多失败的教训。因此,他们开始认识到对外合作中涉外资源评估、商务信息、法律咨询、仲裁调解的重要性,必须在标准、规范、矿业权评估、资源评价、独立勘查、矿业经纪、劳务合同等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目前,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缺乏了解国际社会经济环境、精通国际市场规则、熟悉国际法与投资地法律的综合型人才,以致在与外商的商谈过程中,会出现提出严重背离国际惯例和矿业运行模式的要求和条款的情况,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全球拓展的步伐。因此,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全球化发展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的当务之急。
3、企业规模小,国际综合竞争力弱
西方矿产资源企业一般都是规模巨大的跨国公司,而由于矿产资源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国家扶持力度日益加大,使得矿产资源企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张。根据瑞典RMG统计,目前参与世界矿业经营活动的公司约有8000家左右,但矿山产量的大部分仅由少数几家公司控制。在世界矿业公司排行榜上,32家矿业公司的矿产产值总额占全球矿产总产值份额的50.38%;最大的25家公司中,美、加、澳、英和南非的发达国家的矿业公司占19家,其控制产量占25家公司总产量的78%(周进生、鲍荣华,2004)。我国的矿业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尽管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和国际大型矿业集团相比依然有着巨大的差距。据2001年底的统计,我国有15万多个矿山企业,其中大型企业500个,中型企业1254个。大、中型矿山企业只占全国矿山企业的1.15%,而小型矿山企业却占98.85%(朱训,2003)。矿产行业的规模效应十分明显,大规模、长期合同式的交易始终处于市场的主导地位。规模偏小使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定价权,使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容易受国际市场价格影响,抗风险能力差;二是造成企业银行资信低,融资能力低,难以快速扩张;三是市场开拓能力弱,难以突破国际市场壁垒;四是容易受外部政策环境的影响,承担不必要的发展成本。
三、我国矿产资源企业海外拓展的对策建议
1、充分利用国家外交优势,支持矿产资源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争取主动权
由于矿产资源的战略重要性和分布不均衡性,对其争夺已经突破了企业层面间的争夺,导致国家层面参与资源争夺。为了获得支持经济发展的有限资源,无论从企业利益还是国家利益来说,企业和政府间的结合也达到前所未有的紧密程度。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把控制海外的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他们制定和实施全球矿产资源战略,综合运用经济实力、军事实力和科技优势,支持本国企业进行跨国资源开发,加紧实施全球资源战略,并控制了大部分优质资源。
尽管越来越多的矿产资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控制,但在发展中国家仍有大量的机遇存在。近年来中国矿产资源企业与亚非拉国家合作资源开发项目不断取得成功,这固然与这些国家资源丰富但缺乏开发能力有关系,更与我国在这些国家发展良好外交关系密不可分。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一直以来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基础。同时,因为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同属第三世界国家,有着共同的利益和长期友好的双边关系,所以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的发展具备了独特的战略优势。为此,我国的矿产资源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外交渠道积极拓展海外资源,获取资源开发的主动优先权。一些金属矿产资源丰富,但勘探程度低、基础设施落后,但与我国政治关系密切的新兴国家应成为我国企业拓展资源储备的重点目标。在资源扩张的进程中,我们应注意尊重当地的政治、宗教、文化习惯,少说多做,在争取资源的同时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为长期的合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矿产资源企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拓展海外资源
在全球化发展的进程中,我国企业应紧紧围绕国内短缺的重要矿产品种,综合运用贸易、投资、对外援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开发利用海外资源。
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参、控股境外企业是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全球化发展的重要方式。这种方式在获取国际矿产资源的同时还可以使他们在生产技术、营销渠道、品牌经营等多方面的优势资源为我所用,有助于我国企业学习国外公司先进的生产、管理经验,提升我国企业的全球化经营水平。这种方式风险小、效益高,适宜针对发达国家和国际矿产行业领先企业进行。在资源丰富、与我国关系友好的发展中国家,则应尽量争取独立投资或以我方为主建设及管理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这些发展中国家受制于资金和技术限制,多希望国际企业能以直接投资方式参与到他们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生产上,并为之提供了各种优惠的政策。我们应充分利用自己在资本、技术、国家关系上的比较优势取得资源开发的主动权。这种方式投资大、风险高,需要国家政治、外交层面的配合。除直接投资外,我国企业还可通过长期合同买断海外矿山一定时期内的生产权或租赁经营海外矿山,这种方式节省投资、风险小但时效短,对于企业长期的资源保障作用有限。
3、扩大企业规模,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
当前,国外大公司为了应付世界资源开采市场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和挑战,普遍实行强强联合、机构重组,矿产资源企业并购风起云涌,产业链进一步完善,产业集中度得到提高。进入海外矿产资源市场面临多种风险,而我国矿产资源企业海外开拓市场更多的是在单打独斗,显得势单力薄。从目前世界各地资源开况看,跨国公司在资源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资源垄断。因此,我国矿产资源企业的强强联合,不仅可以凭借组合的实力减少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还可以增强与国际跨国公司竞争的能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化的逐步完善,并购重组的经济环境也日益改善。我国矿产资源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并购重组集合各企业优势的技术、人才、资金等生产要素,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作为海外拓展的主体。在生产要素的重组过程中尤其要重视进一步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本市场,实现企业规模快速扩张。随着我国国内资本市场本身的逐步完善、发展,矿产资源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获取大量的融资已成为可能。随着我国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宽,企业通过海外资本市场融资的的机会也越来越多,这些因素都是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实力大企业的有利条件。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矿产资源企业范文2
关键词:矿产资源;集群型企业;安全监管;驱动力;特征
中图分类号:TD79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矿产资源集群化是采矿业规模化的必然结果,集群型企业是现代采矿业的运营主流,其安全生产水平开始主导我国整体矿山的安全生产形势。集群型企业的安全监管是企业角度的宏观管理,这种监管行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其母公司或参股主体的安全责任追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集群型企业监管单位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工作不够重视、不够明确。笔者统计分析了2000~2010 10年间的200起矿山事故致因,属于集群型企业的有65例,其中“上级监管不力”作为事故致因因素之一的有62例,占95.3%。因此,集群型企业安全监管问题的研究对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分析了矿产资源集群型企业安全监管的几个基本要点,为集群型企业安全监管研究及应用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2 集群型企业安全监管的定义及组成要素
2.1 定义
所谓集群型企业,是指主要体现以大型企业为核心,以产品、技术、经济、成套契约等为纽带,把多个资源型企业、单位联结在一起的多法人经济联合体。矿业集团便是集群型企业最为典型的一种,此外,还包括实际拥有或控股多个矿山实体的矿产资源投资金融性企业。
安全监管则是指管理主体为维护生命财产安全及获得较好的安全管理效果,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对运行过程中各项活动实行安全检查、审核、监督指导和防患促进的一种监督管理活动。安全监管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管理活动,对于集群型企业来说,母公司对所属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既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又是一种典型的上下级监管行为,本文所指安全监管即指集群型企业的内部安全监督管理。
2.2 组成要素
集群型企业安全监管要素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安全监管目的:与企业安全管理目的具有一致性,即减少或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财产权益,持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2)安全监管主体:能够实施监督管理行为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一般指生产单位的上级企业或集群型企业母公司。
(3)安全监管客体:被监督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对于集群型企业,监管客体一般指生产经营单位或下级企业,及其相应安全管理行为。
(4)监管手段和方式:区别于国家安全监管的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集群型企业主要通过安全检查、审核、监督指导、行政管理等方式,以作用于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从而实现安全监管预期的目的。
(5)安全监管内容:依据监管主、客体的不同,安全监管内容也会有自己特定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一般来说包括基础性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体系管理等内容。
3 矿产资源集群型企业安全监管的职能
作用 安全监管是集群型企业母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职责之一,从企业角度,安全监管具有以下主要职能作用。
(1)提高社会形象。集群型企业的安全监管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态度,也是“以人为本”的根本体现,安全生产的重视以及良好的安全理念能够使企业获得政府、客户等更多的尊重和支持,塑造更好的企业形象。以杜邦集团为例,杜邦公司作为世界500强企业,历史最为悠久,拥有独特的安全管理体系,在具有高度危险的行业领域中多年来一直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态势,被人们誉为安全的象征企业,业界都将其作为安全管理的参照物,并在社会各界中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60多年里,杜邦集团在中国的30余家公司实现了零伤害率,国内企业纷纷效仿。
(2)把握安全管理方向。通过安全监管,对集群型企业管理过程中各要素和各环节进行检查、审核、控制,及时获取生产企业管理成效的信息反馈,从而抑制不良苗头,使安全管理沿着正确轨道运行;与此同时,检查工作也能及时发现各种不利影响的现实因素和潜在因素,预防、阻止各种错误和偏差的产生和出现,以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3)规避法律和经营风险。集群型企业的安全监管是受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体系约束的,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资本运作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兼并重组或资本运作对象安全管理的状况,并发挥安全监管职能作用,优化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使之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另一方面,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除带来经济损失外,还会严重影响集群型企业的经营战略规划,有的甚至会使企业退出某区域的发展。因此,集群型企业应依据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与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对各子公司和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监管,以尽可能减少和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4 安全监管驱动力分析
矿产资源集群型企业的安全监管是十分必要的,是由母公司和各矿山企业组成的系统管理工程。它不仅关系到矿山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还关系到企业或集团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对安全监管的驱动力分析能够更好地掌握矿产资源集群型企业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辩证唯物主义将事物发展原因和动力分为内因和外因,20世纪80年代美国旧金山教授H.Weihric提出的SWOT分析理论也是从内外部条件来进行分析。因此,可以将集群型企业安全监管驱动力分为内部驱动力和外部驱动力。
4.1 内部驱动力
内部驱动力来源于企业或集团内部,具有主动性和本质性,是安全管理的第一驱动力,本文认为其主要包括管理要求、员工安全需求和减损增效3方面因素。
(1)内部管理系统要求。在具有一定规模的集群型企业中,尤其大型集团,往往会有自身的企业管理体系。其管理范围不仅包括财务、销售、采购等方面内容,成熟的管理体系还会对安全管理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级公司的具体安全管理职能和责任。作为集群型企业的母公司,其所负有的便是监督管理职能。
(2)员工安全需求。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Abraham Harold Maslow)在1943年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论,指出了人的5类需求,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其层次性如图1所示。
安全需求是指人具有保障自身安全、避免职业病侵袭、免于灾难等方面的需求,这种需求是源自本质上的,是除生理需求之外的最基本的需求,可以通过外部条件满足。员工生理和安全需求得到了满足,才能够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创建良好安全文化,提高企业生产效益。
(3)减少安全事故和损失要求。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安全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较大的财产损失。对于企业来说,往往包括材料、设备、人员误工损失,以及因此造成的信誉受损等。安全监管是企业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对企业安全管理的作用,减少或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保护生命及财产安全。企业为建立可持续发展体制,应立足于以人为本,从经济效益出发获取最大的安全保障。
4.2 外部驱动力
外部驱动力一般指来自外界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市场竞争环境要求3个因素。
(1)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加入WTO后,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矿业竞争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我国的矿业安全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短时很难达到所谓“公认国际劳工标准”,落后的局面已使我国一些矿业公司在国际交往中处于被动,如21世纪初,世界国际煤炭组织曾号召世界煤炭进口国家联合抵制进口“中国带血的煤”。良好的安全生产水平已成为矿产资源集群型企业迈向全球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2)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在诸多国家相关法规文献中,对集群型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指出: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应完善资本营运职能,可以根据国家行业管理要求和企业经营特点,确定考核子公司的经济指标、营运服务和安全生产指标。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对独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包括下属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投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等;对于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审批制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时,要严格落实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即母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具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第29条还指出,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3)市场竞争环境要求。除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法律要求外,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矿产资源集群型企业,其安全生产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美、欧等工业化国家为保护其竞争利益,在自由贸易区协议中规定只有采用同一劳动安全标准的国家和地区才能参与贸易区的贸易活动,抵制以降低劳动保护投入或低标准的发展中国家。
综上所述,可以将安全监管的内、外部驱动因素列表如表1所示。
5 矿产资源集群型企业安全监管特征分析
矿山企业集群化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既具有企业集团的共同特性,又因矿山领域的经营模式和高危性而使其安全监管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相比,具备一些独有特征。总体而言,其安全监管特征可描述如下。
(1)安全监管对象的多法人性。母公司通过产权、契约关系将各子公司联结在一起,并采用股权、财务、投资、人事和制度等手段控制或影响其他企业,同时各成员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地位和决策能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如同企业重大财务决策需经上级企业批准,各成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受上级企业监管,服从上级企业安排。
(2)安全监管工作的多层次性。母公司与各子公司通过投资、控股、参股、联营等方式形成集群整体,其紧密程度依据控股程度不同而各异,具体包括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因此,其安全监管也应根据紧密程度有主次、有重点、有层次,当然,安全监管的层次性不完全依据紧密程度而确定,还应考虑各成员企业的安全管理风险大小。
(3)安全监管对象的高危性。矿业属于高危行业,矿产资源的开发涉及恶劣的生产环境、复杂的地质结构、多种重大危险源、现有的开采技术工艺条件等,作业人员承受着多种的危险、有害风险。
(4)安全监管的优势性。企业间交叉控股、参股及关联等方式形成法律上的纽带结合,促成整体规模优势,发挥内部协调机制作用,具体包括资本投入、人力资源、安全文化、安全专业技术等方面。集群型企业有较丰富的专业和技术资源,能够提供较好的服务平台,发挥集群型企业的安全监管优势。
(5)安全监管目标的一致性。任何工作都是为企业的战略目标服务的,集群型企业的安全监管目标与各成员企业一样,都是为实现集群型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6)安全监管对象的多元化及跨区域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集群型企业迅速发展,规模逐渐扩大,不断围绕核心竞争力在横向和纵向拓展,原有的单一产业和区域经济已满足不了企业发展要求,产、供、销一体化及上游产业链延伸已成为当前趋势,成员单位地理区域分布广泛,这也是集群型企业充分利用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规模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增强竞争能力的必然途径。企业的多元化及区域化经营给安全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6 结语
矿产集群化开发模式是采矿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安全生产状况主导着整体的安全生产形势。只有明确安全监管的组成要素、职能作用、内外驱动力,以及基本特征,并于实际生产中,真抓落实,认真履行,矿产资源集群型企业的安全监管,才不致成为空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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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braham Hraold Maslow. 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 psychological review [J] . Psychological Review, 1943.
矿产资源企业范文3
关键词:去产能形势;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被人们广泛使用,深受人们喜爱。我国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煤炭生产效率也随之增加。在煤炭生产效率操作中,不断增加机械设备的应用,减少人工操作,但仍旧会有问题出现。煤矿企业在去产能形势下,若是想要转型,则需要增强人力资源管理力度,合理安排人工操作和机械操作,健全效益体系。若是煤矿企业想要在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则应有效管理人才。人力资源管理影响着企业经济发展,因此企业需要重点对待人力资源管理。
一、煤矿企业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
煤炭在我国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煤矿企业压力逐渐增加,煤矿企业需要提升技术能力,引进新型生态环保和节能降耗的技术,一方面提高开采煤矿的效率和质量,一方面降低煤矿消耗量,确保煤矿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同时可以得到发展。在去产能形势下,煤矿企业若是想要快速转型,则需要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合理利用现有的资源,推动煤矿企业转型,实现长远发展。煤矿企业在去产能中的难题是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我国煤矿企业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有:
(一)未健全薪酬奖励制度人力资源中薪酬管理是主要板块,酬薪代表着个人的劳动所得,反映劳动者的工作价值。对员工来说薪酬是最直接的鼓舞体现,但从煤矿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可看出,企业未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同时缺少此种薪酬奖励意识。许多岗位的薪资处于常年不变的状态,给予员工相同的薪资,让员工的积极性受到打击。未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无法保证职工利益,员工工作绩效和薪资未建立联系,企业通过迟到或者员工犯错误的方式克扣员工薪资,但却并未给予表现优异员工的对应奖励,让员工失去工作的积极性[1]。
(二)无法调动人员工作煤矿企业隶属于经济制度管理内,由此增加了煤矿企业管理难度,员工在此背景下缺少学习意识,矿内二线员工缺少升职积极性,不愿调剂。煤矿企业的发展已处在末期,无法培养出专业的采煤、选煤等人才,煤矿企业想要招聘有着专业能力强的人才也存在着一定难度。工作人员若是长期做着相同的工作内容,也会让自身思想和知识受到约束,煤矿企业若是想要调动员工,员工也会有抗拒心理出现。企业员工缺少凝聚力和向心力,无法有效执行政策。
(三)关键岗位缺少人员年轻人压力大,需要面临房贷和车贷,因此具有维修和养护等操纵专业机械员工,其薪资无法满足自身需求,便会选择跳槽,这也会影响到煤炭生产线上的工作人员[2]。
(四)人才结构不合理从当前的生产条件可看出,煤矿企业的工作人员数量远超出需求量,后勤服务人员也超出预支需求,但是生产单位上的技术人员却大量空缺。
(五)企业经济效益降低生产产能出现富余主要体现在煤炭企业经济降低,煤炭价格不理想,煤矿企业也缺少生产效益。若是企业生产效益存在问题,则无法保证按时给员工发放薪资。若是企业员工富余,则会增加企业经济负担,煤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是企业需要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原因,若是未合理规划企业员工,则会让企业承担更多压力[3]。
二、煤矿企业现状出现的原因
煤矿企业内部机制和客观条件是致使煤矿企业产生问题的主要因素,包括:第一,条件艰苦。煤矿工作的区域通常是偏远乡村,交通不便捷,信息闭塞,配功能配套功能也尚未完善;第二,缺少科学合理的内部提升制度。在煤矿企业中,岗位员工工作辛苦,付出较多,但却未得到对应的待遇,公司也未形成看实绩凭能力的制度,让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第三,员工对企业发展担忧。在去产能的形势下,许多员工会担忧煤矿企业的发展,从而选择跳槽,一些员工认为煤矿企业工作带给人不好的印象,缺少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认可度,从而产生自卑感和压抑感[4]。
三、去产能形势下新型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措施
(一)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设,为人力资源开发提供保证人力资源部是人力资源的管理部门,应先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员工主动工作和学习的意识,同时创建员工良好的模范形象,注重培养员工的素质包括两方面,第一,培养员工的道德素质。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注重学习国家政策和思想政治理论,培养员工责任心,养成高尚的情操和道德品质。在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公司的利益出发,将其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完成公司的相关任务,同时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保证;第二,培养员工的心理素质,通过训练员工的心理承受能力,有效培养员工心理素质。当员工面临过多压力时,需要让员工保持坚定的意志,心胸坦荡,容忍他人过失,凭借良好的健康素质解决人力资源中可能出现的问题[5]。
(二)通过合理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创建高质量人才团队开发人力资源仅依靠人力资源部门无法完成,因此需要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所有的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划分工作。在人力资源开发部门的协调中开发人力资源,在开发中人力资源的开发部门要承担培养系统人才和专业人才的任务,同时借助自身优势,使用政策和制度为人力资源开发提供便捷。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的基础保证是提高员工的素质,为提高员工素质,则需要进行培训和教育,尤其是在信息知识传播环境下,应加强教育员工工作。因职工培训属于有纪律的活动性工程,应先创建完整的培训体系。吸引国内外的成功案例,创建符合高端人才的培养体系,加强联系,使用多样化的方式培养人才。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和各大院校合作,不但需要委派科技人员到有关机构学习,同时也需要鼓舞有关院校专家,积极来到煤矿开发。同时也应创建教育体系,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培养有关人才。
(三)薪酬制度合理性煤矿企业具有高危性,同时处在偏远区域,交通不便,员工无法享受到丰富的城市生活。国有煤矿企业若是想要留住人才,则需要创建高昂的薪酬制度,确保员工能够对工作充满积极性,主动的奉献自己的工作时间。在创建员工薪酬制度时,煤矿企业人员应先调查和研究四周与同行业相关的员工酬薪水平,在了解实际的薪酬水平后,根据企业状况创建薪酬体系,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让企业的人才资源得到保证[6]。
(四)在去产能条件下创建煤炭行业人力资源评价系统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业绩考核是以人力资源管理效益作为依据,人力资源管理目标是推动煤矿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力资源效益是指企业的总效益中由员工创造的效益,若是将此效应和相同时间内多种人事管理费用比较,则此费用包括培训开发费、社会保险费等。此种指标可以体现出国有煤矿企业的某阶段人力资源效益。比较效益水平可知,能够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在人事管理中,客观的分析人事费用变动,科学评价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效果,并在去产能形势下,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依据。大型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处理量多,在创建人力资源效益评价体系中,应使用现代的管理措施提高人力资源效益[7]。
(五)创新用人制度煤矿企业在去产能的背景下已包含大量的员工,若是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则需要精兵简政,把多余的员工输送在各领域中,进行内部调动或者是技能培训,确保输送到人员需求量更多的领域。煤炭生产机械化可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企业需要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让员工能够掌握当代煤炭生产制度的发展前景,对于技术岗位的员工可进行岗前培训,并给予对应的薪酬奖励,从而实现内部的人才岗位调动。其他人员也应做好思想工作,实现人才输送,有效解决富余职工就业情况[8]。也可以让员工到其他企业参观学习,学习新型技术知识,改善企业自身的不足。
(六)提升员工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煤矿企业员工间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让员工在去产能形势下仍对企业充满信息,这也需要企业在内部创建产业文化,让员工可以掌握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和前景。同时员工也要懂得和企业应是一体,要把企业当做家对待。企业目前处于转型关键阶段,需要员工支持和认可,员工需要和企业共同努力渡过难关。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应和员工有效沟通,帮助企业实现去产能转型。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去产能背景下,我国的煤矿企业正处在关键发展阶段,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煤矿企业若是想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快速发展,则需要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发展理念,让员工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勇于面对挑战,实现合理开发和使用人力资源。只有保证员工基本利益,方可调动员工积极性,使其全身心投入工作。一方面避免煤矿事故发生,一方面确保顺利开展各类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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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企业范文4
关键词:矿产资源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环境恢复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a)-0084-01
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状况,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积极推进矿产土地复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在不断加强,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力度却没有跟上,甚至远远落后于环境破坏的速度[1]。必须根据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果以及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1 深入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
1.1 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并实行政府主导、矿产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地质环境背景、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工矿废弃地状况、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等调查评价工作,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变化趋势,合理评价和划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区域,提出改善环境的对策建议,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矿产企业要依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综合治理方案。
1.2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特别是基层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及时预报信息,开发应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
2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把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新建、改建、扩建矿产企业必须执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和资金预算,经有关部门参与的规划论证后作为申办矿产企业许可证的依据。制定和完善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切实加强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禁止新建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并强制矿产企业边开发,边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产企业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反映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2.1 新建矿产企业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不允许在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2 改扩建矿产企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产企业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
2.3 生产企业
矿产企业应编制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产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3 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1 因地制宜地进行环境恢复治理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必须依法明确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期完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针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问题的类型,依据其诱发原因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采用恢复治理措施和方法。
3.2 多渠道投资进行环境治理恢复
按照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多元经济成分投入环境恢复治理之中,加快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对于新建和生产企业,全面实施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已关闭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竞争出让复垦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权等方式,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3 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土地复垦
要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新建企业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开采矿产资源申请。加强生产企业对损毁土地的复垦,实行并完善损毁土地复垦的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方力量从事土地复垦,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加快废弃地的复垦。明晰复垦土地的产权,在优先安排农业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多用途使用。
3.4 学习开采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1]
2010年全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场会在太原召开,会议旨在探索强化煤炭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制度与政策,学习和推广山西在煤炭矿山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立矿产资源尤其是煤炭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全面加强我国煤炭矿山和其他类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如平朔公司在资源开发的同时,不断加大绿化复垦和环境保护力度,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建设高标准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采用多学科交叉融合、多专家联手攻关的方式,不断拓展和深化生态建设内容、层次,促进了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先后与多所院所院校共同承担生态重建与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致力研制与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通过采取综合开发利用复垦土地、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等措施,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矿产资源企业范文5
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基字〔1996〕107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收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所得部分,主要用于补助中央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国有矿山企业(含部门直管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
第三条 中央所属(含部门直管)国有矿山企业围绕矿产资源保护所进行的科技成果推广与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项补助经费:
(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损失率等)而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四)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工业性质试验项目。
第四条 补助经费本着“统筹规划、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安排,具体是:
(一)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择优支持国家急需、稀缺、保护性开采和特定矿种的保护项目;
(二)矿产资源保护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择优支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已初见成效带有一定推广价值的保护项目;
(三)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择优支持投资少、风险少、效益好、见效快的保护项目。
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企业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主管部门适当配套的多形式投资方式。
第五条 补助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
(一)矿山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认真编报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补助申请。申请报告要对项目的编制依据、可行性论证、技术水准、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情况予以简要说明,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填制年度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表式见附一),报主管部门。
(二)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汇总(表式见附二),并提出资金配置方案(附矿山企业保护项目申请),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的申请报告。
(三)财政部根据各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情况,经审核筛选、综合平衡后,下达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年度预算。
(四)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并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的鉴定与验收工作,矿山企业可从项目补助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最高不得超过项目补助经费的3%。
第七条 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处理、决算编报执行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完成后,对补助经费中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予以核销;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八条 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矿山企业应按经批准的项目具体组织实施,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完成后,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财政部的检查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部收缴中央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补助经费指标。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经费的管理,督促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并于每年12月底将所属矿山企业的项目完成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 一、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
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一、_______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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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项目经费总额 | 累计完成额 | 当年经费额 |
|项目|项目|项目起|预计|----------|----------|----------|
|名称|性质|止年限|效益|合|企业|部门|申请|合|企业|部门|申请|合|企业|部门|申请|
| | | | |计|自筹|配置|补助|计|自筹|配置|补助|计|自筹|配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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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人:
注:1.“项目性质”栏按“新上”、“续作”分别填列。
2.“预计效益”栏主要考核回采率、最终采收率、贫化率、损失率、新增品种及其他生产工艺技术
能力指标,以及单位成本、产值、净利润等。企业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填列。
3.“备注”栏可对项目技术难度等特殊情况予以说明。
附一:___________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
主管部门: 单位:万元
----------------------------------------
| | | | |项目经费总额 | 累计完成额 | 当年经费额 | |
|企业及|项目|项目|预计|-------|-------|-------|备|
|项 目| |起止| |合|企业|申请|合|企业|申请|合|企业|申请|注|
|名 称|性质|年限|效益|计|自筹|财政|计|自筹|财政|计|自筹|财政| |
| | | | | | |补助| | |补助| | |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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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企业范文6
[关键词]矿产资源资产 确认 计量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我国80%以上的能源及工业原料来自矿产资源。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此外,由于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不高,资源破坏浪费严重、利用效率不高,使得矿产资源将成为21世纪末、下世纪初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作为会计从业人员,如何运用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基本理论,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资源开发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信息,以满足其进行资源决策的需要,对于我国合理配制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保持矿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一、矿产资源资产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 我国作为资源大国,其矿产资源类型和品种多样,数量巨大,但是能够作为矿产资源资产核算的必须是具备一定条件也即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矿产资源。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指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资源都能称其为资产。作为资产的矿产资源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是依过去交易或事项而拥有或控制该项矿产资源。我国《矿产资源法》明文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也说是说企业通过申请、购买等方式依法取得采矿权后,有权对所划定的区域进行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从而间接获得了该区域的矿产资源控制权。由此可以明确矿产资源的资产化即矿业权的资产化,而矿业权的取得是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其二,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虽然我国矿种丰富,但由于我国矿产质量贫富不均,贫矿多,富矿少,开发难度大,使得很多矿产资源并不能作为生产要素,通过取得、勘探、开发生产转化为矿产产品,并通过市场交换为其经营者带来超额回报。因此,只有那些能够通过现有技术被探明储量,并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才能称其为资产。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矿产资源资产不同于一般资产,它应该是已经探明的、具有商业开采价值,并被特定组织所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经过一系列生产活动给该组织带来经济效益的矿产储量资产。确切来说即矿业权资产和矿产储量资产。
二、矿产资源资产的会计计量及其方法选择
(一)会计计量的属性。会计计量是在一定的计量尺度下,运用特定的计量单位,选择合理的计量属性,确定应予记录的经济事项金额的会计记录过程。它作为财务会计的核心职能,关键在于计量属性的选择。
(二)矿产资源资产的计量选择。由于不同的计量属性,会使相同的会计要素表现为不同的货币数量,因此,矿产资源资产的计量方法的选择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重点讨论理论界争议较大的几种方法。
1、 建立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上的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
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均是基于人们长期对矿产资源资产核算实践的结果。这两种方法最主要的不同在于与取得该矿区有关的支出(包括勘探支出)在发生时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成果法仅把与探明储量有关的成本费用予以资本化,再按一定的标准通过折旧、折耗和摊销等方式计入开采出的矿产品成本中。而发生的成本如果不能带来探明储量的变化,则将这些成本一次转销进当期损益。完全成本法是将所有与取得该矿区有关的支出全部资本化。
2、以价值为基础的储备确认会计计量方法
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其供求矛盾的日益突出,使得矿产产品价格不断高涨,由此导致以历史成本计量的矿产资源资产与与其实际价值偏差较大,这使得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计量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质疑,基于此,以价值为基础的会计计量方法(Reserve Recognition Accounting,
RRA)应运而生。它要求以现行的价格和现行的开发成本、开采成本、法定税率为基础,对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以一定的折现率加以折现计算,以此确定现行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价值和收益(成果)。
对比以上计量方法,由于历史成本计量方法是以取得资源的原始交易价格为依据,因而具有可靠性,并且其计量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很丰富。但是,在物价变动明显时,其可比性、相关性下降,不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但是RRA确又因为存在大量的前提假设、较大的调整工作量以及贴现增量的难以理解等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而在当前尚不具备实际应用的环境。因此,目前我们所能采用的也只能是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会计计量方法。而对于矿产开发行业现行的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二种计量方法――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孰优孰劣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成果法将与探明储量有关的成本费用予以资本化,与探明储量无关成本作为当期费用处理,这更符合我们前面所分析的资产的定义,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选择成果法来计量矿产资源资产。
三、我国矿业企业矿产资源资产确认和计量现状
1、我国矿产资源资产确认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的矿业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长期以来企业的矿业权都是通过行政审批手段无偿取得,因此,不珍惜矿产资源,采富、弃贫,造成矿产资源大量流失的现象比比皆是。为此,1996年我国通过了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结束了矿产资源无偿划拨的历史,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及矿产资源资产化正式运作实施。1999年财政部又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对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作出规范。这些政策的相继出台为矿业权资产化指明了方向,同时为矿产资源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据。
2、我国矿产资源资产的确认、计量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煤矿企业作为中国较早进行企业化运用的矿产资源企业,其资产管理现状在我国矿业企业中具有代表性,因此,笔者采集了上交所2008年度上市煤矿企业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分析。
在13家煤碳上市企业公布的数据中,我们发现,有四家公司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探矿权的有关信息,探矿权的价值在5 000万元至13080万元之间不等。 而其中三家公司将探矿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一家公司将探矿权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 在上述上市公司中,采矿权均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是,在对采矿权的摊销方式、摊销年限、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采矿权价款、计提减值准备和改变摊销方式等处理上,存在较大差异。 有四家公司的采矿权按产量法摊销;有三家公司的子公司采矿权按产量法摊销,而母公司自身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余公司的采矿权按直线法摊销。在采矿权按直线法摊销的公司中,有的公司按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者分期平均摊销;有的公司按采矿许可证最长有效期30年摊销;有的公司按矿井预计使用年限摊销。在煤炭产品价格经历2008年“冰火两重天”后,只有一家公司对采矿权计提了减值准备。一家公司将采矿权的摊销方法由直线法变更为工作量法,并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在其年报中披露。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煤炭企业在矿产资源资产确认和报告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确认不完全。如前所述矿产资源资产主要包括两大类:权属资产以及建立在权属资产基础上的储量资产。而在上述样本的数据中我们只看到了权属资产的确认情况对于是否存在通过勘探等地质工作导致增储的或地质原因导致储量减产进而影响资产价值的信息均未见披露。尽管《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曾明确规定,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形成地质成果的转入地质成果,但没有明确对地质成果作出界定,且对于地质成果的后续计量如地质成果是否进行摊销计提折旧、新增储量是否确认、如何确认等问题上均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缺乏政策依据使得后续的储量资产不能得到合理确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煤炭资源价值在会计体系中的反映。二是权属资产确认范围不统一。根据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不是所有勘探出的矿产资源均能被确认为资产,能确认为资产的一定是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取采矿权进而取得资源的控制权后方能称其为资产,也就是能够被确认为资产的权属资产只有采矿权资产。由于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勘查矿产资源的结果能否使探矿权顺利转成采矿权, 从而达到对该区域的资源的控制,以及与探矿权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它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三是影响权属资产的相关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不统一,披露不清晰,使得相关信息不能进行对比和分析。此外,在权属资产的摊销上有些公司采用按预计使用年限的直线摊销法,有些公司则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由此也造成相关信息存在较大差异,违背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则,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
四、对矿产资源资产的确认、计量、报告的几点建议
1、建立、完善矿产资源资产化制度,规范矿产资源资产的确认
仔细研究现有制度缺陷,在此基础之上不断完善,建立一套统一的矿产资源资产化制度,对于矿产资源资产的属性、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针对采矿权的不同获得形式分别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如,对于原来由政府无偿划拨的,以授予或者协议方式获得的采矿权,其初始确认金额应该采用市场法确定,参照市场中同样质地品位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拍卖价等来进行确认;对于国企改制中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的采矿权,其作价更应该按照市场法或收益法来重新评估其公允价值计入国家资本金,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的市场化的购买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该将采矿权价款和中介费等可以直接归属于采矿权资产的相关费用作为采矿权资产初始计价的基础。同时还必须指出,企业取得采矿权后,又勘探发现了新的蕴藏量,产生了新发现价值,应按新增蕴藏量的评估价值调增资产价值。
2、引入“折耗”概念,加强矿产资源资产的后续计量
由于矿产资源在不断的挖掘和利用过程中将逐渐耗竭,且不可再生,因此属于递耗资产范畴。而折耗正是指递耗资产随着采掘、采伐工作的开展而逐渐转移到所开采的产品成本中去的那部分价值。简言之,折耗是递耗资产成本的转移价值。采矿权资产作为矿产资源资产化的形式与其资源储量相对应,因此,在此资源的开采过程中,该资产成本理应通过折耗的方式计入矿产品成本,通过销售收入来回收,其计算方法为:(1)单位产品折耗率=(采矿权资产总成本-土地残值)/预计的总开采数量;(2)每期折耗额=单位产品折耗率×每期开采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