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范文1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工作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社区价格监督站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改局物价检查所),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物价检查所副所长文毅同志兼任。社区(街道)设立价格监督站,设站长1人,由社区(街道)有关领导兼任;监督员2人,由社区(街道)指定在职人员兼任,其行政领导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工作由区发改局具体指导。

二、工作职责

社区(街道)价格监督站主要负责社区内的收费行为、价格行为的监督和价格举报的受理、信息反馈。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对贯彻实施的监督;

2、负责推行社区收费公示制度;

3、负责社区内经营网点实行明码标价情况的监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4、负责受理群众举报的有关价格方面的案件,并及时反馈给价格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纠纷进行协调和处理。

三、工作制度

1、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社区(街道)价格监督员要执行学习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培训工作由区发改局负责,培训内容、资格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市物价检查所负责。

2、汇报制度。社区(街道)价格监督站要定期、不定期向区发改局汇报价格监管工作,原则上每月汇报一次,遇到紧急情况要随时汇报,汇报可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汇报的主要内容为:开展价格监督的情况、群众举报投诉的情况、社区群众反映的价格热点问题及社区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3、巡查制度。社区(街道)价格监督站要建立价格监督巡查制度,每周要做到对社区内的商业网点、餐饮行业、集(早)市等市场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价格问题能规范的及时规范,需要进行处理的要做好检查登记,区发改局物价检查所将派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反馈制度。社区(街道)价格监督员对受理的举报、巡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群众反映的乱收费问题以及群众对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建立专门记录本,及时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区发改局物价检查所。区发改局物价检查所对社区举报和有关价格问题的处理结果或意见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或社区价格监督员,价格监督员要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当事人,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回音

5、会议制度。区发改局每年要组织召开一次价格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并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1、社区(街道)价格监督站要在每个社区和物业小区内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标准的公示牌,内容和式样要按照市发改委的统一要求做,达标验收工作由区发改局负责。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范文2

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

为应对海外“热钱”的进一步涌入,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决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将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外汇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结汇进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l 核查办法的适用范围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出口收汇及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经营非保税货物的出口收汇,适用本办法。

l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具体内容

1.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由外汇局规定。

2.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见附表),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银行应当凭企业及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同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银行不得超过核查系统内企业出口可收汇额为其办理结汇或者划出资金手续。

3.核查系统试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须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对应收汇的结汇或划出手续。同时,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7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核销等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处理决定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对应收汇或者划出手续。

l 出口可收汇额依照如下方法确定:

1.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者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之和确定。

2.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收汇比例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

3.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按企业依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情况,结合企业出口收汇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等确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纳入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管理。

l 对企业的影响

由于实施出口收汇结汇联网核查,银行将对企业出口外汇收入与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以保证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这将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收汇用汇的速度。

(汇发[2008]29号;2008年7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防范套利投机资金通过贸易、商业信用等渠道进行跨境转移,防范外债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l 通知详细定义了货物贸易项下外债

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的外债不占用企业向境外借款的外债额度。企业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一般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l 通知对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和注销的有关规定

1.企业涉及以下项目,应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货款的逐笔登记、注销手续:

(1)出口项下预收货款

(2)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延期付款

(3)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

2.不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的情况有:

(1)出口押汇

(2)费庭

(3)保理

3.企业超过90天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l 通知的适用范围以及开始执行时间

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规定为准。

l 对企业的影响

1.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以及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并于报关出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将生成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银行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2.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3.未按30号文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外汇局将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汇发[2008]30号文;2008年7月2日)

外汇管理条例

为了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以及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

l 新条例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1.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2.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4.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l 新条例重点修订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具体规范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在境内从事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2.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4.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5.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6.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l 新条例对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的主要规定如下:

1.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3.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4.建立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l 新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手段和措施

1.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5)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2.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l 新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1.原条例至今已相隔10多年的时间。中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基于这一背景,新旧条例最大的差异在于,原条例“宽进严出”,重在管理外汇流出,新条例则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有助于真实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更趋市场化。

2.新条例取消了内资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改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

3.新条例取消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此前,我国执行强制的结汇制度,企业出口商品和服务所收入的外汇除按规定保留一定额度外,其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取消强制结售汇政策,让进出口业务同时较多的企业受益明显,可通过直接支付,减少因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损失。此次取消强制结汇为下一步改革尚留出余地。

4.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新条例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如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审批。同时,加强了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外汇管理机关将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当前,一部分短期跨境资本主要通过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地下钱庄三大渠道进入我国,这部分资金快进快出,给我国经济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新条例不仅强化了对短期跨境资本的有效监管,而且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相关企业与个人须依法经营。

随着新外汇管理条例的,预计下阶段我国还将有大量外汇管理细则、规定出台,本刊建议有关企业和个人可以随时关注这方面信息。

(国务院令第532号;2008年8月5日)

法规选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略)

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略)

(财税[2008]111号;2008年7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略)。

(财关税[2008]73号;2008年8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措施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08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购买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或个人。

本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2008]39号)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措施

1.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略)。

七、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

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8]104号;2008年7月30日)

财政部

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的免税通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三个月内(即从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对超出现行政策范围进口的抗震救灾物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准予中国地震局、省级地震局、中华慈善总会、四川省慈善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地方红十字会、地方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单位作为此次抗震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接收单位,在上述特定时期内接受境外捐赠救灾物资享受相应的进口免税政策。

(二)对境外捐赠直接用于此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全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

(三)对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给地震灾区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全部免征进口税。

对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直接用于抗震救灾的加工贸易货物以及对国内有关单位直接捐赠给灾区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中所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海关已登记放行的,一律免征进口税,并免予补交相应的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和有关进口料件的进口许可证件。

(四)对直接用于此次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包括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和通关证明文件的,经主管海关核实后,免予提交许可证件和通关证明文件,由海关直接作核销结案处理。海关应将救灾物资登记放行的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商务、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五)对海关在救灾紧急状态下已放行的,随境外救援队、医疗队或包机进境的极少量旧机电产品、旧汽车、旧医疗器械,免予补交许可证件和通关证明文件,海关应将放行的旧汽车、旧医疗器械的详细情况及时反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六)对无明确接收方的境外捐赠救灾物资全部免征进口税,由中国红十字会统一负责接收。

(七)对于直接用于抗震救灾的由非指定口岸进口的汽车、药品等物资,准予办理清关手续,海关应将放行的进口汽车情况及时反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

二、为加强对捐赠进口救灾物资的管理,自2008年8月13日起,全面恢复执行《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恢复执行各项现行进口相关政策法规。

三、对于灾后重建所需进口物资,一律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范文3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相关镇街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或由主管局长兼任,负责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的组织协调工作。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物业管理协管员试点配备方案制定、选聘组织及使用监督指导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物业管理协管员待遇审定及经费拨付工作。

4、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物业管理协管员资格审查、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审核等工作。

二、岗位设置

试点配备物业管理协管员18名,其中陈仓镇、七个街道办事处物管办各1名;8个试点社区各1名(陈仓镇、七个街道办事处各1个社区);区物管办2名。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上级要求,适时在全区范围内增加物业管理协管员的配备。

三、职能职责

1、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

2、全面掌握辖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情况、辖区物业企业基本情况及管理项目、辖区住宅小区业委会成立及运行情况,并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3、开展物业管理矛盾隐患的排查、辖区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和投诉处理工作,并建立工作台账,完成统计上报工作。

4、积极参与指导辖区住宅小区业委会的筹建、换届和选举工作及业委会备案工作。

5、积极开展物业投诉调解工作站、物业维修服务站、物业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各项服务联络工作。

6、配合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及年审、物业招投标管理指导、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物业管理验收监管工作。

7、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任务。

四、经费保障

1、人员待遇:物业管理协管员基本工资为每人每月1000元,同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补贴。以上四项补贴均以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20%、6%、1%、2.5%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

2、岗位培训补贴: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

3、业务经费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

4、经费来源渠道:采用公益性岗位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列支。

五、人员选聘

1、选聘对象

市区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

2、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物业管理工作,服从组织分配。

(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服务群众意识较强。

(3)男性年龄在48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4)城市建设、物业管理及法律专业者优先。

3、聘用方式

聘用者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

4、选聘程序

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1)报名。根据选聘方案的具体报考条件,报考人员持《居民身份证》《省城镇失业人员证》或《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名,并填写《区物业管理协管员报名登记表》(见附表),经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名资格后进行汇总,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审核。

(2)考试体检。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区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考题,并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考试,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派员监督。笔试结束后,按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依据考生综合成绩按选聘职位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员,并组织拟聘人员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

(3)审核聘用。体检结束后,由区选聘领导小组对拟聘人员进行审定,审核合格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类保险,试用期限三个月。

(4)岗前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后,集中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物业管理协管员岗前培训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六、管理考核

物业管理协管员实行区、街两级考核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员选聘、培训、分配及绩效考核审定;各镇街负责协管员的使用和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物业协管员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行动态管理,统一选聘、集中培训、按岗配备。各镇街要做好日常检查和考勤管理,并将物业管理协管员纳入镇街及社区工作人员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年终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考核优秀的人员,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七、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2011年8月20日——2011年8月31日)。由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2、动员宣传(2011年9月1日——2011年9月7日)。召开领导小区及相关人员会议,选聘信息,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

3、报名审查(2011年9月8日——2011年9月14日)。

(1)报考人员持《居民身份证》《省城镇失业人员证》或《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在区物业管理协管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并填写《区物业管理协管员报名登记表》。

(2)区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报名资格后进行汇总,并将报考人员资料上报选聘工作领导小组。

4、组织考核(2011年9月15日——2011年10月8日)。

(1)根据报名情况,由区选聘领导小组对考题、考试时间、巡检人员做出安排。

(2)发放准考证,组织笔试和面试。

(3)组织考试合格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范文4

建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是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一项核心任务,义乌市先行先试,试点后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作为一种为专业市场量身定制的新型贸易方式,其相应的配套政策与监管措施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现有贸易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给外贸实务操作带来了新的特点。“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下的外贸操作特点可以从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和税收等五大方面进行剖析。

 

一、“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建立

义乌小商品市场被联合国和世界银行认定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国际采购和小商品出口这两大特点形成了其独特的国际贸易方式,迫切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型贸易体制框架,以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市场的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和国际竞争力。

 

(一)小商品出口的特点

义乌小商品出口具有数量少、品种多、批次多等特征,其出口种类覆盖34个行业、1502个大类、32万种,出口集装箱多为拼柜,每一个集装箱就相当于一个“小型超市”,里面通常装有十几种以上的产品,多的时候有上百种。但我国现行的一般贸易监管体制,主要是针对大宗商品、成套设备,而没有针对小商品特征的管理制度,许多小商品既无标准,也未列入商检目录,海关查验、检验检疫、质量监管等也缺乏依据,按一般贸易方式进行申报,通关效率很低,极易导致单货不符、逃避通关单等违规行为。在“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建立之前,义乌小商品出口暂时以“旅游购物商品”方式进行申报。“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针对小商品出口的特点,实施出口申报以“章”为单位的简化归类办法,明确贸易性质,简化申报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二)从专业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特点

根据《2012义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的统计资料,2012年义乌海关监管集装箱出口65.4万个标箱,入境境外客商突破41.7万人次,有3059家境外企业在义乌设立代表处,占浙江省总数的二分之一强。从专业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的特点是定向采购与即兴采购相结合,公司户与个体户并存。定向采购是定产品、定品牌、定供应商的采购,它的流程是首先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向和采购价格等,然后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然而,对于来专业市场采购的境外客商来说,他们面对的是琳琅满目、种类丰富的商品,如在市场里看到满意的商品,当即采购,现金付款,事前并不确定产品的种类、价格及供应商。境外客商来专业市场采购,他们面对的不是产品生产企业,而是流通领域的市场经营户,而这些市场经营户以及境外采购商本身,都属于个体经营户,进出口双方多数不具备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无法按现行的一般贸易方式进行出口和结汇,必须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导致采购主体与贸易主体脱节,既增加了中间环节,增加了通关成本,又增加了市场管理的难度。

 

(三)“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试行

“旅游购物”模式自2007年实施以来,暂时缓解了小商品通关效率的矛盾,但也暴露出货值限额过低、缺少配套政策等一些局限性,“管不住”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确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成为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一项核心任务。“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定义待国家八部委会签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意见文本》后才能明确,其简要含义是指在经批准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具有市场采购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在主管地海关报关出口的贸易方式。该贸易方式将实行特殊的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配套政策,有利于实现“管得住、通得快、可溯源”。

 

2012年9月,义乌出台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行方案》。工商部门将市场内专门从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外贸公司与从事一般贸易方式的外贸公司区别开来,进行分类登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公司凭工商营业执照,向义乌市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即可享受新型贸易方式下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国税、外汇管理等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至2012年底,义乌共登记“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外贸公司116家,全年全市实现进出口总额93.47亿美元,增长136.7%,出口额90.05亿美元,增长150.3%,其中传统贸易出口40.90亿美元,同比增长13.97%,市场采购出口额49.15亿美元,发展中国家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主要出口市场。

 

二、“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内涵

(一)适用于复杂的外贸主体

一直以来,只有专业外贸公司才能从事进出口业务,这使得专业市场经营户与境外采购商只能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无形中增加了经营的风险和成本。“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义乌工商部门大胆创新,注册登记“市场采购”外贸公司,颁发专门用于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营业执照,使一大批个体工商户和境外自然人获得外贸经营权,解决了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的各个环节乃至经营过程可能出现的“身份”难题。新型外贸企业登记为“义乌市××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冠名义乌,标明企业的区域范围,行业描述为“商品采购”,而企业的经营范围特定为“专业市场、专业街的商品采购”。申请者只要满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条件,均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公司可以享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相应的监管和优惠服务措施。随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业务扩展到在义乌注册登记的所有外贸主体,吸引了外贸公司向义乌聚集,长期以来义乌小商品出口由外地外贸公司代理的局面彻底扭转,有助于加强义乌小商品出口的源头管理,在“管得住”的前提下实现了“通得快”的目标。

 

(二)适用于小商品出口的特点

小商品出口多为小批量、多品种,每个集装箱的商品多达上百种,如果每种商品都申报和报检,将带来巨大的人工、时间成本,也不利于贸易便利化。“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配套政策实现了小商品出口“管得住、通得快”,检验检疫部门利用自主研发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抽批系统”,按出口商品的货值大小、风险程度、信用等级等分类管理,采取自检、验证、核查等三种模式监管。对于小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也将采取简化归类,发货人或代理人在一次出口申报的旅游购物商品品种在10种以上、且单项商品价值在100美元以下的,将进出口税则中章节相同的商品归入同一税则号,税则号列按其中货物总值最大的商品确定,其申报价格应为归入同一税则号列商品价格的总和。小商品的税则号也因此从8000多个简化到98个。

(三)适用于从专业市场采购出口

从专业市场采购出口,采购商接触的不是生产企业,而是市场经营户,即兴采购中存在采购地与生产地的分离、商品核价和退税难等问题。针对采购地与生产地分离,国家质检总局积极支持通过对组货单位等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经营主体入库商品实行

预检验,实现由事后检验向事前把关转变。义乌检验检疫局先行先试,为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量身定制了分类管理、口岸查验等12项配套制度。“采购地检验检疫制度”推出后,义乌小商品出口时,在义乌办理相关检验手续即可。从具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出口,或经外贸公司统一配合订单出口,由于所有单据齐全,能非常方便地办理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但是,从专业市场采购的出口,很难取得退税所需的增值税发票,从而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获批之前的改革过渡期,按照按“旅游购物商品”进行税收征管,市场经营户和试点外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与出口报关单一起作为备案单证留存试点外贸企业备查,就可以免征免退税。

 

三、“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下的外贸操作特点

(一)报关业务操作的特点

报关业务的操作技能主要包括走报关程序、商品归类、关税计算和报关单填制等几个方面。从报关程序上看,报关员要熟悉分类通关这种新模式。通关新模式下,通关作业方式由“纸面人工为主、逐票审核”向“电子自动为主、重点审核”转变,实现了通关自动化。按照通常的通关模式,报关员需要拿着纸质报关单到报关大厅交单审核,海关工作人员将通关单和网上信息进行核对,最后在电脑上点击确认。分类通关模式下,所有这些操作都由电脑自动操作,只需一个人做异常处理即可,小商品出口通关效率明显提升。商品归类方面,要掌握简化归类法,其操作方法是将进出口税则中章节相同的商品归入同一税则号,税则号列按其中货物总值最大的商品确定,其申报价格应为归入同一税则号列商品价格的总和。例如:塑料餐具、塑料盒、塑料盆和塑料手套等10种以上同章节商品报关出口,原来的做法都要分项填写,很可能一份报关单不够填,操作起来也很费时费力,现在仅需要按其中货物总值最大的“塑料餐具”的“3924100000”税则号填写就可以了。关税和报关单填制方面,小商品出口5万美元以下,监管方式代码“旅游购物商品(0139)”,出口5万美元以上且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一般贸易(0110)”申报出口,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其他贸易(9739)”申报出口。如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应填写“照章征税”。义乌小商品实行简化归类的应按归并后的商品税号、品名、数量、价值填报在“备注”栏注明“jh”代码“境内货源地”栏填报“义乌(33189)”。

 

(二)报检业务操作的特点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由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向商品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一般贸易方式下报检单的“产地”填写货物的实际产地,该项目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坚持产地检验检疫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向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即可。检验检疫机构参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供货单位和发货人代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并确定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对来源于未经备案单位的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实施批批检验,按照特别监管或者严密监管的检验监管方式实施出口监管。因此,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供货单位、发货人的代理人应积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发货人对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进行验收后,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提供符合性声明、市场采购凭证、备案证明复印件等资料。联网申报、核销使得小商品出口报检形成闭环管理,实现了商品记录的完整与可追溯。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时需如实申报包括所有货物的品名、hs编码、数/重量、货值、货物存放地点及集装箱号等相关信息。不如实申报将被采取加严监管,降低诚信等级和分类管理等级等措施。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单证,在单证中会注明“市场采购”。

 

(三)收汇和退税操作的特点

一般贸易方式下,为了对境内企业出口项下的一切收汇实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了收汇核销制度,通过“三单管理”,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联)和“结汇水单”,实现了外汇管理部门、海关、外汇指定银行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的管理目标。出口退税需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没有办理收汇核销是不能办理退税的。

 

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获批之前的改革过渡期,义乌小商品出口采用边境贸易方式,按“旅游购物商品”进行税收征管。根据出口退税最新政策,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没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等,不再按视同内销纳税处理,企业今后都可以对上述出口货物申请免税。市场经营户和试点外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与出口报关单一起作为备案单证留存试点外贸企业备查,就可以免征免退税。小商品出口是“免征免退”的,也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过去个人难以结收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创新了外汇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贸经营户和境外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由外贸主体个人结收汇。试点企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既可以由试点企业收结汇,也可以由其代理出口的个人收结汇,由个人收结汇的,凭代理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办理,而外汇管理局则需要对试点企业的贸易真实性实行主体总量核查。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范文5

关于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

自5月以来我局就全市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局及时召开了全市物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传达了成都市和大邑县相关的文件精神,要求物业企业自查自纠,加强项目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积极宣传引导,发动业主齐抓共管,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管理,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我局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对全市物业项目进行检查,并建立崇州市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专用督导表,截止目前共计检查物业项目82个,并建立检查台账,同时全市物业项目自查自纠,共有物业项目73个报送了电动车隐患整改排查统计表。

三、我局按照成安办函[2021]59号《关于开展电动两轮车摸底排查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对全市物业企业两轮电动车进行了统计汇总,截止7月13日107个物业项目报送了摸底统计表,共有电动自行车3387辆,电动摩托车6400辆,其中无牌车3735辆。

四、我局积极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活动,要求物业企业在小区单元楼道、电梯内、安全出口等醒目位置张贴规范停放充电的警示标语、宣传海报等,积极发动业主齐抓共管,共同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截止目前我局共计发放各类安全生产宣传资料3000月份。

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汇报范文6

关键词:中俄贸易;保税区;物流产业

一、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中俄双边贸易有着悠久的历史,地缘的便利性加之资源结构、产业结构和需求结构等方面的互补性,为中俄双边贸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绥芬河市为例,1999—2002年,中俄贸易额实现41 265万美元。虽然中俄双边贸易发展迅速,但是目前仍面临很多困难:从全国开放的格局来看,中俄边境属于边远落后开放较慢地区;从全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规模来看,中俄边贸处于初具规模成效甚微阶段;从周边国家对外开放程度看,我国在对俄贸易总额中所占比例下降。这说明过去那种以绥芬河等城市为前沿的小范围、低水平的边贸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中俄双方应考虑使经贸关系战略升级,成立贸易保税区,从而使中俄经贸向更大规模、更高层次发展。

(二)研究的意义

绥芬河市对外开放已经走过多个年头,绥芬河市交通运输网络发达,完善的城市建设、优越的通商条件已为建立贸易保税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立绥芬河贸易保税区可以弥补我国及我省对外开放的空白,它将促进绥芬河市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拉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增强黑龙江省及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潜力,并对我省及我国各边境口岸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三)研究的预期价值

中俄贸易保税区一期预计投入建设资金1.1亿元,建成的厂房、仓库、贸易市场,写字楼等面积6万多平方米。保税区的一期总投资额预计为2亿元人民币,工程建设期为3年,预计投资回报期为3-6年,预计投资回报率为30%--50%。保税区五年内预计吸引投资28亿美元,区内注册企业可达1000家。保税区五年内预计gdp年均增长可达40%,实现财政收入70亿元。保税区建成后可带动黑龙江经济发展,成为继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沿渤海地区之后的第四大经济隆起带;成为包括俄罗斯远东地区、朝鲜、日本、韩国等在内的东北亚经济区的经济重心。保税区建成后可安排就业人口5万人。保税区投入运营后,预计可提升黑龙江地区gdp2%~5%。

二、中俄贸易保税区建立与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保税区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发达国家的自由贸易区管理体制是一种相对弱化的行政管理体制,是通过经济法制、市场经济杠杆对自由贸易进行管理的。而我国保税区设立后,其运行政策由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来制定,主要涉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这就造成了保税区“多头分管”的复杂行政管理体制。由于国家没有设置一个处于各部委之上的统一的协调机构,因此带有普遍性的涉及各部委协同解决的问题常常久拖不决,影响了保税区的运行效率。

(二)保税区物流发展落后

有效的物流是保税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有效的物流不仅仅能减少运输成本和运输时间,还能减少生产成本。如果物流服务是非效率的,企业可能在生产链中的每个环节都有更高的存货成本。保税区要建设成为现代物流中心,必须有现代化的物流技术来支撑。现代物流技术包括运输技术、仓储技术、搬运技术、包装技术、流通加工技术和物流信息技术等,不仅如此,物流技术中还综合了许多现代技术。而目前保税区物流技术基础设施落后,利用率不高,与跨国物流企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三)保税区国际金融市场尚未形成

目前,保税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原则不尽一致,使企业融资及正常外汇资金周转极为不便。同时,现有的外汇账户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两个系统分散,数据不联结,不利于对特殊经济区域外汇收支监管。此外,保税区在外汇管制上有别于区外,适宜离岸金融市场的管理。通过离岸金融市场的运作,可以使保税区内的国际资本得以高速流动,降低国际借贷资金成本,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可以增强区域的投资吸引力。但是,保税区的离岸金融市场尚属空白,无法满足保税区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目前区内金融市场对加速国际资本的流动,降低国际借贷资金成本,加强保税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性等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强。

三、中俄贸易保税区建立与发展对策

(一)健全保税区的管理服务体系、提高政府管理效率

健全保税区的管理服务体系、提高政府管理效率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提高认识,实现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必须由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向主要提供公共产品转变,由管理型无限政府向服务型有限政府转变,由对公民和法人的过多管制向为公民和法人服务转变。第二,完善电子政务、商务平台,组建电子政府。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现网上全方位的政务公开,达到网上政、企的交流与互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实现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第三,完善保税区联合办公大厅。保税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各驻区机构,在联合办公大厅设立窗口,配置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不合理的审批事项和权限,办理程序、时限公开,设立投诉电话,接受企业监督。第四,与驻区各单位密切配合,形成促进发展的合力。管委会与驻区各单位密切联系,随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保税区发展运行中遇到的各种政策问题和企业遇到的共性问题。第五,发挥企业协会的作用。认真办好企业协会,真正让企业协会成为企业之家,发挥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第六,办好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水平。办好培训工作,培养一支适应不断对外开放要求的国际化人才队伍。

(二)大力发展中俄贸易保税区物流产业

大力发展中俄贸易保税区物流产业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建立健全保税区物流产业政策法规。现行政策中影响物流产业发展的一些相关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清理,特别是对妨碍公平竞争、限制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清理,为物流产业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政策和法规环境。第二,优化保税区国际物流产业体系布局。保税区物流企业要整合优化物流资源配置,重点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打造规模化物流运作平台,形成辐射力强、经济增长速度快的现代物流产业体系。第三,深化物流功能提高物流运作水平。帮助和引导保税区内物流企业改进物流经营管理方法,促进企业物流流程的合理化和物流服务的规范化,从而使企业真正具有独特的市场竞争能力。第四,建立国际物流信息交易系统。保税区物流企业要加快建立国际物流信息交易系统,确保全天候地与国际互联网沟通,以满足国际物流运作的需要。保税区要加大力度建设物流电子商务平台,创造与保税区开放前沿阵地地位相称的网络信息化区域环境,促进商品快速流转,降低企业库存管理费用。第五,引入和培养大型物流企业集团。引进大型外资物流企业,吸引国内物流企业在保税区集聚,使其成为国内企业进行国际采购、供应跨国企业原材料的服务基地。在保税区重点扶持几家具备提供国际物流全程服务能力的骨干大型物流企业,以保税区为大本营,承担从货运代理、码头装卸、通关送货等全程物流服务,树立物流企业品牌。第六,鼓励保税区内物流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发展保税区内的第三方物流有以下三种方法:一是使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服务网络全球化,二是使第三方物流的模式多样化,三是使第三方物流从单一客户服务向多客户集约化管理转变。第七,引进和培养优秀的物流管理人才。保税区要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来引进和培养国内外优秀物流管理人才,尤其是既懂电子商务又懂现代物流并有创新思想的复合型人才。

(三)保税区金融制度的改革

保税区金融制度改革需做好以下工作:第一,由中央政府确定相对一致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原则。中央政府应尽快将外汇管理按“境内关外”原则进行统一,使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按相同原则管理,以保证保税区外汇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第二,整合并完善现有分散的外汇管理系统,建立功能强大的外汇收支监测平台。整合现有的外汇账户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将两个系统进行连接,使企业的全部外汇收支和变动情况完整地体现在外汇账户中。完善现有的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监测系统,主要是增设标记功能,使之具备更为强大的分类查询功能,满足对特殊经济区域外汇收支监管要求。第三,建立离岸金融中心。保税区不仅要成为国际物流中心,还应成为未来国际资金的流动中心。因此,保税区要适时准许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办理离岸金融业务。在保税区内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可以吸引更多的境外资金到区内投资,使未来的保税区成为外汇资金的聚集地。同时,准许区内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开发符合区内企业经营的外汇金融衍生产品,以活跃区内的资本市场。

参考文献:

[1]刘遵峰,杜丽娟.发展保税港区,努力拓延我国保税区的经济功能[j].商场现代化,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