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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产资源评估范文1
关键词:资产评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070-02
森林资源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随着云南省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全省各地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都有需求,而现实的评估却不尽人意,在笔者走访调查中发现,很多的中介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一个成熟的、值得借鉴的模式。本文将对目前评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初步分析,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现状
(一)评估市场供求背离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高低受制于实物量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评估时对森林的立地条件、地利因素等把握的经验和能力,取决于资产评估人员对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一方面,森林资源评估从林业专业调查的角度出发,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的不同,要求评估人员具备扎实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了解当地林业政策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另一方面,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要求评估人员必须是通过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从事这一工作。所以,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要的是具备上述两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这种人才还很少,远不能满足现实中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需求,评估人才的短缺必将成为制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瓶颈。
(二)评估机构混乱
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二类:一类是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或评估事务所,另一类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林业科研院所设立的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机构。 在云南省,从省注册资产评估协会了解到,目前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公司不少,但是通过森林资源评估专业培训,能够胜任林业资产评估的机构不多。就目前完成的评估项目来看,由资产评估公司进行的评估,评估报告专业,但森林资产核查程序不一定符合要求,核查技术不一定规范;由林业调查规划院所完成的评估项目,其森林资产核查程序和技术标准专业,但评估方法选取不一定恰当,评估报告不一定规范。因此,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就让人怀疑了。而基于此现状基础上由云南省林业厅和云南省财政厅共同出台的规范,理想状态由有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和林业调查规划院合作的模式,由于行业之间的协调及责任利益的博弈并未在实践中达成一致,导致了目前评估机构的混乱无序。
(三)评估结果市场认可度不高
由于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管理单位,也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单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也不规范。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由谁来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审核和管理,没有规定由谁发放《资产评估资质等级》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等证书。因此,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认可只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才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的签字权。这就使得森林资源评估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不能单独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再者,虽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主要是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一些要求,但对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仅提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操作性不强,没有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和管理措施以及相应的处罚力度,也没有明确资产评估各方拥有的权利、必须承担的义务以及责任,导致部分森林资产流转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程序操作。这样一来,有些森林资产占有单位为了达到森林资源流转的目的,就草率地找一些评估机构或林业技术人员根据经验仅对林木进行估价就当作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了。
二、原因分析
(一)森林资源资产市场化程度低
中国林业的改革与开放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林业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发育不充分直接表现为,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有着较大的落差,造成对林农利益的侵害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在有些地区,评估结果如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却不能被市场认同,反之,参照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的,又不能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因此,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结果往往会产生较大差异。这一方面侵害了林农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带来执业风险。有许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被卷入司法诉讼中,被迫停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的缺失
中国目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等方面还很不完善。比如,评估方法的确定与《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存在矛盾,根据《准则》的要求,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结果的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价值类型的选择受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制约,评估方法只是估计和判断特定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但《规范》在选用评估方法时考虑的是森林资源资产不同的生长阶段,而不是价值类型。这就导致同一评估经济行为下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还未确定,评估方法却已被硬性规定下来,从而造成一个经济行为出现多种价值类型。同时,固化的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也带来严重影响。
(三)评估专家及技术人员的缺失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 需要综合运用林学、财务、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这不仅要求评估人员要具备这些知识,还要求从事资产评估验证和确认的管理人员也应具备这方面的知识,但中国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查、验证和确认的人员大多不具备这些综合知识。国资部门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的人员虽然对财务、经济和评估政策比较熟悉,但对林学知识知之甚少;而林业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林业较为熟悉, 却缺乏会计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知识。由于这些从事资产评估项目审查、验证和确认人员业务知识的欠缺,往往使各项监管措施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影响资产评估管理的质量。
三、对策研究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的完善规范
统一、权威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既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依据,也是有关主体和机构进行评估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加强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应遵循的基本规范。针对中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目前存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不完善的现状,尽快地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就成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基础和前提。通过推动森林资产评估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对提高森林资产评估的咨询指导价值,更好地为森林资产的市场化服务,是一条有效的途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包括对评估内容概念及其分类的标准化,以及评估方法的标准化等。
(二)规范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
目前,中国没有相关于森林资产评估的行业自律组织,森林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的声音也非常微弱,对于森林资产评估来说,森林资产评估人员的资质问题尚未解决,森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也就无从谈起,这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森林资产评估的正常发展。中国森林资产评估人员资质管理应该在目前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建立稳定的考试制度、通畅的人员准入制度和完备的后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
(三)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
解决人才稀缺的问题必须从人才的培养入手,要培养这样的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主要依靠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了掌握资产评估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备一般的资产评估能力外,还应该具备林业、林业经济管理、森林资源调查技术、森林资源资产运营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高校应该根据市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结合院校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合理确定专业建设方向。
(四)加快培育林业产业市场
通常认为,市场是商品交易得以实现的场所,市场应成为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和经济活动的主要调节者。中国目前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由于历史等因素的原因,林业行业的市场化相对缓慢,建立健全林业市场体系,刻不容缓。建立健全林业市场体系,必然会增强社会对森林资产评估的需求,但同时也为森林资产评估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各个省市地州都已经有成立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范例,基于林业资产市场化程度低的这一现状,国家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推进林业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FAO,2001,Global Forest ResourcesAssessment 2000-main report,FAOForestry Paper No.140.Rome,Available on the Internet:
/forestry/fo/fra/main/index.jsp.
[2] Ian bateman,“Recent development in evaluation of non-timber forest products:the extended CBAmethod”,Quarterly Journal of Forestry,
1991,85(2).
森林资产资源评估范文2
关键词:森林;资产;评估;认证
森林资产是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森林资源为内涵,在现有认识和科学水平条件下,能够被特定的权利主体拥有和控制,通过交易或经营利用,能够或预期能够为特定的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和使用价值的各种资源。其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资产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产、微生物资产、林内人工养殖的动植物资产、森林景观资产、森林生态资产和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森林资产评估是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及预期收益在评估基准日进行评定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意见》中提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这是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的行为准则。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涉及农民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充
分尊重农民意愿,采取自愿、从低收费的原则,不得设置交易条件,强行要求农民评估。
目前我国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认证机构尚为明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之间衔接不够,社会上出现乱现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认证工作已纳入国家行政许可范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省物价认证中心参与,已统一形成认证体系,统一编制培训教材,2012年11月、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在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组织培训班,有511人参加培训,469人经过严格考核,取得了首批森林资源资产高级价格评估师评估资格人员资格认证。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产管理范畴,是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涉及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 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森林资产资源评估范文3
关健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
Abstrac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forest resources evaluation in of the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longnan municipal forest resources based on the brief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evaluation in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stitutions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ersonnel, puts forward the evaluation system in forest resources, establish and perfect appraisal institution, with the employees of the training requirements; And to intensify the forest resources asset-like management and so on.
Key words: forest resources; Asset appraisal; 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S75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性的基础,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森林资源产评估是社会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但包括了一般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技术问题,而且包括了森林资源性资产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及经营技术、调查技术等,既涉及到林学的知识,又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具有政策性、规范性,综合性、专业技术性,时效性,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责任性和风险性。
陇南市是甘肃省的重点林区之一,境内近40%的土地为森林所覆盖,林地面积广阔,林种资源丰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森林资源资产为对象的转让、抵押贷款以及合资、合作,股份经营等经济行为越来越多,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要求也日益迫切。
2、陇南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
随着林业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的日趋完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然而陇南市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体系还没有建立,还不能适应这一发展要求。
2.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规程制定相对滞后。全市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更无相应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可以指导。全市也还没有制定统一规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经济参数,相关的林业经营数表也不能完全适应评估工作的需要。
2.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机构缺乏。依据陇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自身需要,部分县成立了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但尚未作资质认定,仅能从事一些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咨询性工作,其组建方式和运行模式是林改产物,很不规范,且不具有专业独立性。
2.3复合型专业人才缺乏。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不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具备一般的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系统的林业基础知识,如对立地条件、地理因素等的把握,同时要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目前在陇南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业务人员之中之又少,成为了制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因素。
2.4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尚未完善,资产化管理不健全
陇南市的林业改革发展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森林资源资产市场规模小,发展不完善,资产化管理不健全。森林资源市场存在着一些违反“公开、公正、公平”三原则的行为,导致有关的民事、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3、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的建议
3.1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法规政策
当前,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采取政府监管下的行业管理模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要依法依规,根据产权变动的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遵循的原则、管理部门的权限以及评估机构等进行规范。应尽快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评估体系,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规范性的制度平台。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森林资源资产商品化经营的发展。为规范陇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促进林业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建议尽快出台《陇南市集体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草案)》、《陇南市林地管理办法(草案)》,与农村信用联合社衔接出台《关于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陇南市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低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等相关法规。
3.2建立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目前,陇南市仅有部分县成立了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尚未作资质认定。因此,理顺和规范当前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其资质十分必要。另外,应尽快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纳入评估工作体系,按规范重新审核或设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资质可分为甲、乙、丙、丁4级,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评定,并确定每一级的评估业务范围。全市应有1个甲级评估单位, 2个乙级评估单位,县(市)应有丙级评估单位和若干丁级评估单位,形成覆盖全省的评估网络。
3.3加强培训,积极培养评估从来人员
要尽快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资质认定纳入管理范畴,逐步清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资格工作,培养一批适应市场经济和林业发展要求,具有良好职业素质的注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以及大批评估员。同时,结合林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评估人员分期、分批、分层次地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针对部分评估人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的现象,建议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其所受奖罚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3.4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经营周期性长,需要长期、连续地投入生产经营资金,这些投资不能随时变现,而且通常在很长的时间后才能得到回报,因此,要使林农手中的森林资源能及时变现,必须组建森林资源交易市场。建议政府加强引导,在《森林法》规定的范围内,尽快出台有关森林资源市场管理方面的相关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的市场秩序,并引导林农自愿结成新的林业经济合作组织进行市场交易。
当前,摆脱林业资源困境的根本出路是对国有林业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即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管理和有偿使用、会计核算、资产转让及评估管理。对森林资源资产从价值上进行评定估算,有利于对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从而进一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的存量,科学地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资产,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
(1)张秋虹,张绪成,对当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认定考量[Eb/OL],经济时评,2009,
(2)霍振彬,王宏伟,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分析[J].中国资产评估,2007(6):23-26
(3)王宏伟,霍振彬,赵建平,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09(2):31―34
森林资产资源评估范文4
关键词:林权;林权制度改革;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F32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2-0028-04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
对于启动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动因,研究者们大多是从现有林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出发,提出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的方向。也有研究从林权制度变迁的视角,探讨林权改革的诱因。例如,柯水发
等(2005)构建了林权制度变迁的动因模型,认为林权改革有5个重要的诱因:资源稀缺的原始动因、利益的刺激和诱导、经济效率的激励、人类需求的变化以及林业外部环境的变迁[1]。张海鹏等提出虽然这些研究从一般意义上对林权改革得以发生的原因给出了解释,这有助于理解林权改革的必要性,但是,这些解释并没有体现出此次林权制度变迁的特殊路径[2]。此次林权改革首先是在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进行,然后中央政府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可以说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因此,探究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林权改革的动因就显得更加有意义。
郑育桃、李华在比较西方经济学与经济学对制度变迁基本动力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主观上变迁主体经济利益的驱动,要求降低税费、追求潜在经济利益、自主经营权利、实现兴林致富;客观上现有集体林业体制阻碍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林业生产长期低效,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要求,转变生产方式和提高林业生产力的要求[3]。梁霁等运用制度经济学观点,以“制度变迁”为切入点,结合现实因素,运用博弈分析的观点,从林农和政府之间的博弈竞争关系出发,在市场竞争、外部性和效用变化等方面分析了此次林改的现实原因。并通过分析的结论做出了林业产业要融入市场经济,政府要转变林业职能等政策建议[4]。张海鹏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分析,评价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短期效果。政府进行林权改革的动力则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在过去的20年中,福建省和江西省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林业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逐步下降;同时,伴随着其他产业及私营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林业产业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但也有学者认为,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在于过去改革的思路存在某种程度的混乱,是对土地问题复杂性的认知不明[5]。
2 法律制度与政策研究
2.1 林权及产权制度等概念研究
几乎所有的文献对林权内涵的界定都认为林权是一束产权构成的权利束,可以统一于一体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但对林权由哪些权利构成却有不同意见。何丕坤、何俊认为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刘宏明指出林权的客体即林权所指向的对象,是森林、林木和林地。顾善松、刘国顺等就林权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林权就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徐秀英认为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林权也指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利关系。高岚认为林业产权不同于林权,其内涵要比林权广,林权的客体仅指林地、林木;而林业产权的客体是指林业资产,范围要远远大于林地、林木。此外,林权偏重于法律关系;而林业产权除了法律关系更偏重经济行为。
此外在林权内涵界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在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中对有关林权的称谓很多,主要有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地产权、林木产权等。在使用中,有时混淆不清,尤其是不加区分地使用“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实际上这些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徐秀英从产权客体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区别。
对于林业产权制度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对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权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森林环境资源。石德金、马爱国认为森林资源的产权是指森林资产的所有人占有、使用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权利,相应的也包括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张敏新指出森林产权制度界定了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对林地、林木以及林内动植物等的权利。张春霞认为林权制度是对林权所包含的权能的界定、主客体的设定、确立和保护的一系列行为规范。
2.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
祝昌霖、林锦斌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提出了林业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短期掠夺性经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等问题,从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纠纷、林地使用权设立、变更等方面提出妥善审理涉及林改的林业民事案件的对策。韦贵红认为林权法律界定的关键在于明确林权主体、客体与内容,集体林权改革的法律内涵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以及保障收益权,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都要明晰权责,在不违反森林经营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进行抵押融资活动。张红霄提出在集体林业发展过程中,良好的政策是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森林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路径。认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法律意义在于落实集体林成员总有和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通过制度变革与创新落实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建立低交易成本的林权流转制度。金银亮通过对贵州省锦屏县的实地调研发现,林农权益受到侵犯主要来自于两方面:集体内部和外部力量。在集体内部,由于现行的集体制度安排,所有权主体虚置,在集体外部,现行的林业政策、产权制度安排都造成了林农权益不安全,权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都存在着缺陷。认为林农无论是在实体性权益还是在救济自己权益的时候都是弱势的,法律条文与现实的脱节导致林农在进行权益救济过程中困难重重,林农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岳海龙也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析了集体林改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和政策研究。
3 改革成效研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了林农的主体地位,林农的投入多了,管理的细了,林木蓄积量增长很快,据统计林农的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显著增加,而且每年增长速度都比前一年快许多。王长春等指出只有盘活森林资源,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经营管理机制,将林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给予林农,才能切实保障林农的生产经营自,真正促进农民增收。张国明对江西省集体林权改革进行调查后,认为林改有利于林农增收、干群团结,但是给基层财政带来很大负担,林业发展后劲不足。裘菊等在福建省的调查分析得出集体林权改革使林地、林木的经营管理权得到法律保障,林业呈现可持续增长趋势,同时也指出村级民主状况、林改过程中的公平性问题、采伐限额分配中的寻租问题都会影响林改结果。随着改革的推进,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民新一轮的失山、失林现象将会出现。乔方彬等在总结国内外森林产权变革情况后提出,集体林产权变革可以减少林业投资风险、促进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盘活林农资本促进其他产业发展。张蕾基于江西、福建、辽宁及云南四省的调查数据,对比分析林改前后农户相关情况,发现林改促进了林农增收,对农户生计有显著影响。陈珂从林农对林业资金需求、资金来源渠道以及未来林业资金投资方向层面分析了辽宁林权改革后林农投资问题。孔祥智等通过对永安市15个村的实地调查,从村集体收入、财经使用、公共物品供给等方面分析了林改对于村级经济的影响,认为产权改革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通过改革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张红霄等以福建省高南村的案例为对象,对轮包制的制度效应与瑕疵进行了分析,指出轮包制满足村民对集体山林平等经营与收益的要求,有利于实现森林持续经营以及维护森林产权的安全与稳定,但受到森林经营周期、采伐限额制度的限制,均山目标难以实现,通过招标方式满足村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制度设计缺乏可持续性。王新清以福建永安市为例,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认为林改促进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推动了农村民主建设。
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
随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将出现森林资源资产有偿转让、出资联营、股份制改造、抵押贷款等多种经营形式,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也将日趋频繁。为促进森林资源的流转,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李祖贻、洪端芳等在长期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调研并参阅有关资料成果,分析论述了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工作现状,指出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矛盾突出,伐区配置偏离森林经营,面对众多经营主体指标分配成为棘手问题,提出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调整采伐管理政策等具体对策及建议。胡铭就目前湖北森林资源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分析,从如何正确界定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范围,提出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入机制、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和出台省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及操作办法等观点。韩玉才、钟传东等认为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主要是林木资产、林地资产的评估和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主要构成要素营林成本、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润、税金和林木生产中的损失。韩玉才、罗江滨、徐高福在对林木资产的评估中用到市场法、剩余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须综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等来确定。
赵利梅在对2003―2008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行实证研究中,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针对集体林的森林资源评估的“双重特殊性”,对集体林评估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适当地进行放宽条件,在基层林业工作者中选一批经验丰富的“老林业”充当评估员的角色。许多林农,尤其是林业收入所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小和林地地处僻远地区的,特别渴望林地流转,但是过高的林地评估费用使经营的林地流转,按0.6%收取评估费,对100万元及其以上价值的林地,按2.5%来收取;森林评估费堪比房地产评估费用,经营者要负担额外高的评估费,这成为导致林地流转不畅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在集体林权流转的时候对特殊地区、特殊的林地可以考虑一定收费优惠。
5 其他方面研究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对于其多方面、多层次、多视角的相关研究也日趋热烈。如孔凡斌采用定量的方法以江西省为例,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乡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时也对林区县做了进一步的分析;文彩云应用ordered probit和probit模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农户林业收入、林业外出打工人数等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从理论方面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孙妍通过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标体系,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评价;朱冬亮、刘常玲、肖佳、徐洪武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案例省和地区进行实证研究,找出当地集体林权改革出现的问题,进而对解决的办法提出对策建议。黄安胜应用SPSS软件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证实了林业资金投入行为影响程度大小;刘琼莲从村财政等角度出发,研究了它们本身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并就今后政府等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提出对策建议;王晓娟、林苇从理论角度分析了集体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
6 讨论
6.1 研究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现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原来的试点省份和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且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对林业产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已经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焦点,学者们研究的领域也越发的宽泛。然而,虽然现有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是比较薄弱的。①专业术语运用方面:在中国期刊网上,有关林权的称谓种类繁多,在研究中发现有林权、林业产权、林木产权、森林产权、林地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等,在使用时容易混淆,有待改进。而且目前的研究成果虽然很多,但是很零乱,缺乏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对研究对象某些方面的研究也缺乏深入的分析,特别是理论支撑不够。②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多数研究只限于对现存问题的归纳和总结,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由于多数政策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其相互之间互为影响,单就某一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是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的。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评估制度研究不够深入,或者说没有根据集体林的特殊性进行全面的研究。在评估管理方面的成果较多,管理工作走在了前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评估方法偏重于操作层面,对评估方法中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缺乏深入研究,许多停留在经验判断的层面上。更为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④从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他角度研究看,学者们研究的角度更加多样,既有定性研究又有定量研究。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可能使某些研究缺乏定量分析而使研究结论比较单一并且缺乏说服力和针对性。专业术语运用混乱,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其他角度方面的研究虽然多样话,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
6.2 研究展望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对巩固现有的改革成果和进一步完善和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有研究必须不断深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未来的研究需要补充和修正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并需要把现有研究不断丰富和加以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未来的研究方向可以概括为:①开展多学科间的交叉、整合。规范与统一专业术语,对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多学科交叉将有助于更加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与研究,其结果也应更符合实际、更科学。②深入加强对研究对象的细致分析研究。如加强对林农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和存在问题的研究,使提出的全面推进集体林改政策建议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案例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实事求是得出所在地林改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继续强化提出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更加完善的对策建议。③广泛开展不同区域层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的各项实践。在取得区域性、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区具体做法,不断深化和完善大力推广应用已取得的经验与技术。
参考文献:
[1]柯水发,温亚利.中国林业产权制度变迁进程、动因及利益关系分析[J].绿色中国,2005 (20):29-32.
[2]张海鹏,徐晋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性质与效果评价[J].林业科学,2009, 45 (7):119-126.
[3]郑育桃,李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J]. 中国林业经济,2011(3):1-3.
森林资产资源评估范文5
一、林权评估难,评估结果银行难认同
本土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少,林农评估不方便。云南省具备资产评估的专业机构有65家,丽江市仅有2家,而丽江市各县均无资产评估机构;云南省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林业单位有136家,其中丽江市森林资源调查队、宁蒗林业局森林调查队都属于具备丁级资质的单位,按《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云银监发[2010]71号)规定,丁级资质单位不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
(一)评估费用较高,林农难负担
资产评估机构收费是根据林权种类按亩收费或按资产评估价值确定费率。如用材林及薪炭林按每亩5元(视项目难度上下浮动)收取评估费,经济林评估收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分档,100万元以下费率从9‰至15‰不等,100万元至1000万元费率从3.75‰至6.25‰不等,对一般的林农而言找专业的评估机构费用较高,难以负担。
(二)贷款银行过多考虑自行评估的成本,小额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难以开展
根据今年出台的《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30万元以下林权抵押贷款评估由贷款银行自行评估,或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联合评估,或与林农共同协商估价,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用。宁蒗县各金融机构均不具备自行评估的能力和资质,与林农共同协商双方难以达成共识,聘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又要考虑聘用成本,产生的一切费用均不能转嫁,由此银行产生惜贷思想,对30万元以下的林农贷款需求非常不利。
(三)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不一,贷款银行对部分林权的评估结果难以认同
在调查中有金融机构反映,部分通过收购而拥有林权的企业通过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的评估报告,其评估价值之高让银行难以接受。如某行2011年发放的一笔林权抵押贷款中,一万多亩的云南松用材林通过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660万元,最终确定抵押率为50%;而同期一家企业收购的一万多亩云南松用材林的评估报告显示其评估价值为2亿多元,贷款银行表示难以认同拒绝了企业的贷款要求。虽然这只是个案,但银行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认同,反映出不同的评估机构之间评估标准差异较大。
二、抵押物保障难,自然灾害和滥砍盗伐是贷款银行难以抛开的“心病”
(一)无反担保措施
林权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可用于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提供担保的单位基本可分为以下三种: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中心,按商业原则组建的担保公司,信用建设促进会、农村党员信用担保会等中介组织。林农通过专业的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成功率相对较高,通过反担保抵押物也有更大的保障,但目前在宁蒗县还没有成立政府组建的担保中心,仅有的一家担保公司尚未开展反担保业务,农村信用担保中介组织就更少了,林权抵押贷款反担保业务难以开展。
(二)森林保险业务的缺失使贷款银行顾虑重重
对贷款银行来说,森林的火灾虫害是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中难以预料的天灾,一旦受灾抵押物贬值,不仅林农受损严重,银行贷款也有可能无法收回。目前宁蒗县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与多个保险企业合作开展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种服务,如安贷宝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宁蒗县的3家保险公司中,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宁蒗分公司承保森林火灾保险业务。由于森林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其保费主要由中央、省、地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这对林农、银行来说都是好事,但由于宁蒗县财政部门的保费资金无法配套到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宁蒗分公司至今未能开展此项保险业务。
(三)乱砍盗伐防不胜防,银行贷后管理操心多
虽然各种林权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贷款银行可以与当地林业部门合作建立巡山制度或由借款人自己保证林权的完整性,但是由于雇人看管抵押物涉及费用支出、林业部门人手少、信用环境差等各种原因,作为抵押物的林木被乱砍盗伐依然是贷款银行难以解决的贷后管理难题。抵押物一旦缺失,银行贷款的收回就难以保证,抵押也就失去了意义。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嫌贫爱富”且林权抵押限制多,林权抵押贷款难发展
(一)银行“嫌贫爱富”山区林权抵押贷款难
宁蒗县拥有林权较多的主要是在山区、各乡镇居住的农户,却出现了“山区居民林权多经济差贷款难,城区居民林权少经济好贷款易”的怪现象,其实主要是银行“嫌贫爱富”的心理在作怪。城区居民办理贷款业务时,由于经济收入来源稳定可靠,可用房产、工资收入、林权等进行多重担保抵押,而山区居民主要靠天吃饭,经济基础薄弱、居住条件差、收入不稳定,可提供的担保抵押物少,银行以“赢利”为目的更愿意选择“实力雄厚”的城区居民放贷,而不愿意办理后果难料的林权抵押贷款。
(二)林权抵押贷款限制多
农行规定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意味着已经采伐或被火焚烧的林地其使用权不能在农行获得贷款;农村信用社要求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除社团贷款外,不得跨经营服务辖区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将异地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排除在外;另外宁蒗县辖内金融机构少,多个乡镇金融营业网点缺失严重,林农在辖内贷款的金融服务机构选择面小,更加剧了林权抵押贷款的难度。
(三)相较复杂的贷款程序,林农更喜欢“直接融资”
林权抵押贷款需要经过林权评估、申请贷款、银行审批、到林业部门登记等多个程序,林农普遍认为林权评估费钱费力费时间,银行审批贷款门槛高、期限长,最终还不一定能贷到款。相比较而言,直接流转省去了融资成本,拿到了钱还不需要考虑还款付息,因此有的林农选择将手中林权卖出享受“直接融资”的便利。
(四)林权少,抵押贷款不划算
部分林农持有的林权份额小,只有100~200亩左右,按抵押率算下来只能贷3~4万元钱,又不能享受相关的贴息优惠政策,还不如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农户贷款、惠农卡周转贷款方便快捷,导致了林农对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性降低。
(五)购买林权的外地企业热衷异地林权抵押贷款
至2013年8月末,通过宁蒗县流转服务中心登记的已流转林权达178.65万亩,占确权面积的30%左右,这部分林权基本被外地相关林企或公司买走,其中31.8万亩通过评估价值21.48亿元,企业将这部分林权通过异地抵押获得了9.23亿元贷款。购买林权的企业初衷就是为了获得林权抵押贷款,林产品加工企业还可以通过拥有林权享受一定的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同时在自己的公司注册地与评估机构、贷款银行都是“熟人”好办事,作为优质企业其当地银行也会积极支持贷款,导致宁蒗县金融机构更难争取这些较好的企业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四、抵押物变现难,贷款银行“后顾有忧”
抵押物变现难,这是贷款银行最不乐见的事情,一是采伐抵押的林木受到林业政策的限制,对需要采伐抵押林木进行变现的,要到林业管理部门办理采伐证。宁蒗县1998年以来作为长江中上游地区禁止商品林采伐区已经多年没有采伐指标,每年仅有少数用于居民建房的民用林采伐指标,商品林采伐证的办理有难度;二是林权一般地处乡镇高山,交通不便,砍伐、运输基本要靠人工和畜力,采伐成本高,而相关的采伐运输成本费用均要从抵押物变现值中扣除或由借款人自己支付;三是宁蒗县尚未形成完善的林权交易市场,银行对不能采伐的林木是否能顺利流转变现表示担忧。
五、对策建议
(一)统一规范评估公司的林权评估标准,适当降低评估收费水平,提升县级林业局森林调查队的评估资质
宁蒗应尽快建立宁蒗县的森林资源评估专家人才库并与金融机构开展长期评估合作,以减轻林农评估的相关成本。
(二)政府部门应当加快小额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中心的出资组建工作
积极引导现有的担保公司开展小额林权抵押反担保业务,各乡镇结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逐步成立担保中介信用组织,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反担保业务;在森林保险业务方面,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大保险投入,可以采取财政拨款与林农自投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森林保险,免除火灾后患。
(三)金融机构要对林权抵押贷款模式进行创新
要加强对山区林户、林农专业合作社、林产品企业经济组织的信贷投入,变单一的林权抵押为“公司+林户”、“基地+林户”、林农联保、小额林农贷款等形式,重点扶持有特色的地方林产品龙头企业;同时,结合“一村一品”、“信用村”的建设要求,对经济果木种植具备一定规模的村镇,通过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尝试“林农信用+林权抵押”的方式提供信贷支持;政府和林业部门要争取资金,提供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基金等优惠政策,对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且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以减轻林农负担,吸引持有林权的外地企业,提高银行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四)建立并完善林权交易市场
通过市场机制保证林权交易流转自由畅通,尤其是作为抵押物不能采伐的林权;同时加强与林业部门的沟通合作,对抵押林权需要采伐变现的积极支持其办理相关采伐手续。
(五)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离不开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
一是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二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实行有差别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三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
森林资产资源评估范文6
一、我市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2*年,我市启动了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当年*人*来到*镇*村,承包该村的路沟渠等宜林地栽下意杨1.2万株。2*年,*镇引进台商徐雄星投资1*万元开发农田林网绿化工程,全镇路、沟、渠等村级集体公用地,包括镇内干河、*、生产沟等两侧的闲置土地,全部租赁给台资企业,租赁期限15年,栽植意杨2*多万株。全市各地先后出现了股份合作造林、独资造林、承包造林等多种投资模式,投资主体有机关及镇村干部、社会能人等,涌现出了“镇前模式”、“肖榨模式”、“常桥模式”等改制工作的先进典型,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局面。非公有制林业在我市林业经济中的比重达9*%,我市的森林覆盖率也从5年前的8.5%提高到现在的19%。全市现有有林地面积35.7万亩,定植银杏65*万株,意杨8*多万株,活立木总蓄积量5*多万立方米。基本上消除了栽植姓公的树的现象。
二、面上调研问题
(一)、集体林地资源现状
全市集体林地面积35.7万亩,自从2*年实行林权制度改革以来,除市水务局所有的*上的13*亩集体林地上的树木没有改制以外,其余的全部采取多种形式承包到个人,由个人承包经营,目前由各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林地所有权属各乡镇人民政府,使用权归市水务局,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各乡镇水利站。目前还没有发放林权证,全部为生态公益林。
(二)集体土地林木资源现状
近几年来,为了实现森林覆盖率达2*%的目标,我市充分利用*、*、*、*、高速公路两侧、农田路渠等大搞植树造林2*多万亩,在栽植之前就进行改制,所有栽植林木基本改制到位,其中有48*亩划入省级公益林。未进行登记发证。
(三)林业场圃、森林公园现状
我市现有两个市级场圃,一是市果园场,原来连续多年亏损,土地面积1*15亩,职工173人,退休63人。近年来,经多方筹集资金,已进行了改置,置换了职工身份,腾出土地对外招商引资。园区先后吸引(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丹阳、无锡及本地能人投入12*多万元,投资发展花卉苗木、高效设施栽培、奶牛养殖三个项目,已成为苏中地区规模较大优质葡萄栽培基地。改制后,原场的部分职工继续在场圃内打工,部分职工自己创业,走上致富之路,场圃又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二是市第二捕捞公司,
(四)林业管理现状
1、机构设置及队伍建设
我市林业主管部门为*市林业局,事业单位,其中事业编制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个,在职职工人。
全市共有22个乡镇,有镇设立了林业工作站。各乡镇共有在编专职林果员人。
2、财政收入
财政预算内林业行政事业经费万元,纳入财政支出的人数人(含乡镇人员),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工资市财政补助一点,不足部分有自筹和镇财政补助两种形式。各类林业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由镇财政投入,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
3、育林基金征收
2*年共征收育林基金元,征收范围为集体和个人生产、加工、销售木材、林木采伐等,征收标准为12%,上缴比例为,留存部分作为发展林业事业的专项资金。
(五)流转的情况
近年来的我市林权改革主要集中在路、沟、渠等宜林地块,通过转让这些宜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激发广大群众投资绿化造林的热情。5年来,全市路、沟、渠等宜林地两侧共拍卖林木42.83万株,回收资金85*多万元,签订改制合同14*多份。针对这些集体权属的宜林地块被改制后用于发展意杨可能会对农民的粮食生产产生胁地的现象,我们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和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吸引农民主动参与林权改制,特别是部分地区采取的4:4:2分成方式,即林木栽植及管护费用全部由投资者承担,其收益得4成,农民得4成,村集体得2成,极大的提高了农民参与林权改制工作的积极性。
由于我市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本地的林木、林地的流转过程中,大多是承包方和镇、村进行自行协商,还没有进行林权登记发证,不存在林权变更登记。最好是有省里面进行专门培训,在各个市县建立一个进行森林资源评估的专门机构,这样就具备了森林资源的评估和对损坏林木的评估的资格。
(六)、投融资体系情况
目前,我市仅开展的以农民家前屋后银杏树定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市尚未办理一起林权抵押贷款。而全市大面积的成片造林的发证尚未进行,即这些成片林发了林权证,可能也贷不了款。建议省市部门出台有关林权抵押贷款政策,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的评估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林权抵押信贷体系。
我市地处苏中平原,自然林木资源较少,大多为人工造林,树种单一,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特别是近年来我市高效规模林业发展迅速,我市冬枣、葡萄等特色经济林果和花木种植发展迅速,森林保险的推行将有利于化解由于天气等不可抗逆因素对林业的影响,降低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提高其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建议省市部门统一出台森林保险制度,同时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促进该制度在林业生产领域的推广。
(七)林业社会化服务
我市于2*年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了*市银杏协会,建立中介服务组织,对本地的生产、销售等都带来了极大的好处,进一步拓宽了林农信息渠道和增收途径。
(八)关于推进改革的其他问题
林权改制后,我市仍然执行采伐审批制度,通过健全和落实“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对各采伐单位提交的采伐申请,我们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严格把好采伐审批关,做到责任明确,监督检查到位。通过加大对乱砍滥伐、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林政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在森林防火方面,由于我市成片林多为新造林,且连片面积不大,每到冬春季节,我们都强化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至今未发生一起森林火灾。主要表现在四夏期间烧秸杆时有林木被烧现象。但随着造林速度的加快,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也不容乐观,一是缺少专业的森林防火人员;二是没有森林防火专用设备。建议上级部门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必要设备及防火经费等方面加大对县级森林防火投入。
对于我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是一个单独的执法体系,现在有的地方林业行政执法与农业行政执法联在一起,人员不足,执法水平不高,有着单纯的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
二、点上调研问题
(一)已进行林改的点
近几年来,我市农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个村及各个村民小组,都召开了相应的会议,充分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将林改方案进行公示,如我们的*镇,镇政府在与外商签定合同之前,就与各个村签定管护合同,各个村又与各农户签定管护合同,明确了各个农户的责任和管理的棵数。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办理林权证。
目前已经进行林改的地方,有的收入是作为集体公益事业的费用支出,比如修路等,有的村就是直接分到老百姓了。没有强迫流转的现象。
(二)未进行林改的点
到目前为止,我们这儿没有进行林改的只有属于水务局所有的*上的树木,水务局正在和各个乡镇的水利站进行规划。
三、对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要组织基层林技人员外出参观学习,解放思想,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吸引能人、外资参与林权改制,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动员本地能人、村干部、群众投资林业产业,对栽植的树木进行收购等,真正形成“户户参与,个个竞买”的林权改革工作格局。
二要加大组织领导的力度。林权改制过程中要成立专门的班子,制订工作计划,确保林权改革有计划、有步骤、有效果的开展。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透明度,制定完善好改制手续。
三要加大改革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力度。抓好改制资金的收、管、用等问题,并用于林业产业发展,使资金权属不变,投向合理,滚动发展,良性循环,防止集体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