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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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 矿产资源税 立法理念 可持续发展 整体社会公平

作者简介:冯彩平,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

一、矿产资源税的概念以及特征

(一)矿产资源税的概念

矿产资源税作为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种,是指以各种应税自然矿产资源为课税对象、以调节资源极差收入为目的同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进行征收的一种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律规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以及管辖的海域开采本条规定的矿产品、资源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资源税。因此,在我国,矿产资源税应当是指政府为调节因资源条件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益,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开采由地质作用等地理运动所形成且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气态、液态、固态的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税种。

(二)矿产资源税的特征

中国1994年税制要求,只要在中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矿产资源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依法缴纳资源税。由此可见矿产资源税依靠国家强制力,是国家对采矿权人固定、强制、无偿征收的一种资源税;是矿产资源实施有偿开采制度的基本形式;是针对特定应税自然资源的征税的资源税。除此共同的特征之外,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矿产资源税在我国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税收课征源泉性。这一特征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无论生产或开采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法律都规定矿产资源税应在生产或开采源泉地进行严格征收,这样不仅照顾了开采地的利益,也避免了税款在流通环节的流失。

2. 征收税款差别性和量化性。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实施量化征收:一是保证矿产资源税税款收入不受产品、资源的利润、价格和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二是能够降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矿产资源税实行“差别征收原则”,即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资源实行多征收税款;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资源实行少征税款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不同的等级分别确定有差别的税款,从而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3.征税范围有限性。自然资源具有天然性,我国实行的矿产资源税征税的范围很有限,仅选择了一些级差收入大,矿产资源税资源较多,便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资源和盐列入矿产资源税征收的范围。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产品,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征收矿产资源税的目的是促进矿山的合理开发, 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税中既包括级差地租,也包括了绝对地租,使得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功能上重复,同时也使得矿产资源税失去了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在国外只有少数国家才征收超额利润税,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矿业的高风险性,使其理应得到高回报;二是矿业所得的高额利润,可通过征收所的税得以调节。而且实施征收超额利润税的国家,只对开采石油或开采储藏量特别好的矿山征收,对劣等矿山是不征收超额利润税的。

矿产资源的概念范文2

摘 要 由于意识形态的影响,矿产资源将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管理不当,将使国民经济发展因资源问题而处于瓶颈状态,因此在循环经济模式下实行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对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合理开发利用,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矿资源 经济问题 发展

一、矿产资源的概念及经济理论

1.什么叫资源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认为:“所谓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时间、地点的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以提高人类当前和将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和条件。”上述资源的概念是农业和工业社会的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初露端倪,资源的概念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可以说资源就是现实或潜在资产的来源,是人类创造社会财富的起点,其组成包括一切可资利用的有形物质和无形要素;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精神上所需的所有物质、能量、信息、劳力、资金、技术、机能和环境要素都是资源。

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各种各样的资源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了一个结构复杂的资源系统。每一种资源内部又有自己的子系统。资源系统可从性质、用途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从资源的自然属性不同可以将资源分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自然资源一般是指在一定技术经济和环境条件下对人类有益的天然物质和条件;人文资源是指直接或间接对生产发生作用的社会经济因素,其中人口、劳动力和技术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条件。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我国80%以上的能源及工业原材料来自矿产资源,其总量位居世界第三,而人均拥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属资源十分紧缺的国家。矿产资源(水资源除外)其储藏量是有限的,供给量也是有限的,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

2.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

美国数理经济学家哈罗德•霍特林(Harold Hotelling)于1931年提出了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认为矿产资源的耗竭是一个矿产连续不断消耗的动态过程。

一是数量上的相对性,是指随着矿产资源开采量的不断增加,某些矿产资源基础会逐渐削弱、退化,甚至最终耗竭。但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在功能上达到可持续开采利用,许多国家都一直致力于新的替代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研究,确保在某种矿产资源耗竭之前,可以寻找到新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替代资源。因此,当前矿产资源的数量只是相对性的减少。

二是质量上的绝对性,是指随着人类对矿产资源过度、过速的开采和消耗,矿产资源的质量逐渐恶化。长期以来,由于受生产能力的限制和服前利益的驱使,许多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采取粗放型的利用方式,“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现象十分普遍。

二、矿产资源经济危机的表现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人类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深入,人类将摆脱过分依赖自然资源的情况,同时,信息社会的到来和市场经济的成熟将使人类对资源的综合利用、优化利用、科学利用和统一利用的要求变成不可回避的现实,矿产资源终将变成整个人类和自然交流的条件。

1.不合理开采问题突出

随着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巨大需求和盲目超强度的开采消耗,矿产资源将会逐渐耗竭,这也就意味着可供给后代人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越来越少。矿产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中的短期行为十分严重,污染、浪费、高能耗引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可持续发展观来看,矿产资源的耗竭性必然涉及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配置的公平问题。所以,当代人在享用矿产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时,有义务和责任因超额消耗矿产资源而向后代人的价值损失付费。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每一代人都需要且有权使用这些资源。当代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需要而大量使用和消耗矿产资源,把本应该留存给后代人使用的矿产资源提前支用,这将严重影响了后代人的发展和福利水平,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2.矿产产权管理、产权转让的混乱、不健全

矿产资源资产产权转让的市场机制不健全是由矿产资源资产产权不明确、资源无偿使用制度所衍生出来的问题。在存在矿产资源资产产权市场的情况下,要根据谁能提供更多的租金,也即谁能更有效地使用矿产资源这一经济学的效用原则来决定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在不存在矿产资源产权转让市场的条件下,使用矿产资源的效用原则难以体现,一来由于现行的矿产资源产权关系缺乏灵活的产权转让方式,导致谁占用矿产资源谁就垄断资源的使用权状况,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来各种隐形的、变相的、非法矿业权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致使国家的大量矿产资源资产流失,流入企业或个人的手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统一制定矿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在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人在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后,取得采矿许可证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一定的资金条件和技术条件等,但这属于行政许可。而采矿权则一直是只有探矿权人才有资格申请的,虽然探矿权人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无法取得采矿许可,但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对该矿权地提出要求,不准申请取得该矿权地的采矿权。也就是说,探矿权是内在的,固有的和本质的;行政许可是外在的,有条件的。

3.缺少统一合理的资产价格体系

没有建立健全合理的矿产资源资产价格体系,矿产资源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多种多样,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不同计价方法其资源价值不同,有的资源价值包含矿产资源原始价值、普查勘探费用和合理利润;有的只包括普查勘探费用、合理利润。尽管矿产资源评估价值不完全等同于其交易价格,但它是资产交易价格最重要的基础,众多的计价方法导致了矿权转让时,定价混乱,普遍出现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造成了国有资源资产的大量流失。

矿业是典型的先有产品市场价值,然后根据矿床条件来研究确定是否值得开采的行业,其他行业既有市场决定产品的情况,也有产品创造需求的情况,而矿业更强调市场决定生产,所以矿业权的价值具有一个实现的不同情形:如果探矿后没有矿或发现的矿不值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开采,矿业权价值为0,探矿人亏本;如果发现的矿产资源价值小于探矿投入,矿业权价值存在且等于探明矿产资源的价值减去国家税收和所有人提取的部分,但探矿人要实现矿业权价值就会亏本,那么实际上矿业权价值可能得不到实现,也为0;只有矿业权价值大于探矿投入加上采矿投入后,矿业权人才可能实现盈利。

三、矿产资源产业经济发展的新思考

1.重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培育与建立

随着工业和人口的发展,人类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出现了资源短缺和大规模浪费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矿业与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近些年,世界各国都纷纷致力于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中。所谓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是指对因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所造成的生态资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矿业城市的发展机会受限制而给予一定的补偿,用于对所造成损失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当代人在享用矿产资源所提供的服务时,有义务和责任因超额消耗矿产资源而向后代人的价值损失付费。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每一代人都需要且有权使用这些资源。

2.规制和理顺产权管理关系及规范产权市场

在目前的多级政权体制和所有制结构下,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只能是国家,应该按照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矿产资源,各种经济主体有偿取得矿产资源的经营权。所有权和产权不是一回事,所有权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所属关系,而产权是法律规定的经济利益主体获得经济效益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产权必须明确定义,并且专属。“多重产权”使所有权产生不确定性,从而挫伤产权主体对资源投资的积极性,或诱发过度开采和短期行为,或引起法律纠纷。只有产权明晰并给予保护,禁止他人非法侵占,市场交易行为才具有可靠的基础。因此国家应该按照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管理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使矿产资源资产真正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实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补偿机制的力度,维护国家所有权,保障企业的产权安全。另外,需要积极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

3.积极改革现行的矿业税费制度

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从量计征,本质都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都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实现形式,所以应将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不仅解决了目前对资源税的争论,也保证了国家从矿产开采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

修改矿山企业增值税的税项计算,解决增值税负担过重问题。在有关文件中将“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物质和能量的产业”定义为第一产业,世界各主要矿产国都普遍将矿业划为第一产业,也要把矿业回归到第一产业,同时根据第一产业的特点,对现行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将矿山企业交纳的权利金、基本建设投资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加入矿山企业成本核算,降低增值税税基,彻底减轻矿山企业的负担。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矿业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会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大科技投入。

4.持续完善矿产资源矿业权的设置方式

国外矿业权的设置方式存在4种类型:

一是仅设置一种权利,称之矿业权。这种设置方式大约占国家总数的15%,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相对常见。

二是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矿业权设置方式,大约占国家总数的65%~70%。在这种情况下,探矿权人可以“自然”取得采矿权,所以权利本质是一种,即矿业权。

三是将矿业权划分为非排他性探矿权、排他性探矿权和采矿权。这实质上是2个阶段划分法的一种变体,其中,非排他性探矿权(一般系指区域性矿产普查等活动)不是作为财产权的矿业权的一部分,设置非排他性探矿权的目的是降低权利人的风险。约占国家总数的5%~10%。

四是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矿产评价权(或称之为保留权,该权利人可以进一步开展勘查、可行性研究和环境调查等项工作,或保留该地区暂不做工作以待市场或其他条件好转)和采矿权。这实质上也是2个阶段划分法的一种变体,约占市场经济国家总数的5%~10%。

四、结语

综上,有必要对因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的活动而造成的矿产资源本身价值损失、后代人利益遭受损害、矿区周围生态环境污染以及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机会受限制等进行改革和变革,要建立能源危机的意识,同时,以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低碳经济的概念来引导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未来在加强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生态经济、低碳经济等方面的地方法规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建设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沙景华,欧玲.矿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环境保护.2008(04).

矿产资源的概念范文3

后金融危机时代,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世界各国重振经济增长、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新高地的重大战略[3]。近年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热度持续升温,作为其支撑的战略性新兴矿产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1.1战略性新兴矿产的内涵国内外学者对于战略性新兴矿产概念的研究不可胜数,张福良、何贤杰等[4]对其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总结,并根据前人的研究成果将“战略性新兴矿产”定义为:在新型工业化和生态文明社会发展阶段,由新技术革命导引,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和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求的新能源矿产、新材料稀有矿产和新功能矿产。笔者在前人定义的基础上认为战略性新兴矿产应该具备以下特征:①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原料;②应用领域尚未完全开发且目前消费主要集中在战略性新兴产业;③在新兴产业中应用的可替代性差。

1.2战略性新兴矿产的分类战略性新兴矿产目录的界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前提性、基础性工作,是制定战略性新兴矿产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法规、技术标准的基础,是一个战略层面的问题[5]。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发改委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将战略性矿产与七大新兴产业分别对应,初步制成表1。需要指出的是,表中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所涉及矿产资源的总结尚不完全,有待进一步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及的矿产资源范围广泛,将各矿种与上述战略性新兴矿产应具备的特征一一对应,考虑到大宗矿产的应用历史悠久且其消费并非集中在新兴产业,不完全符合特征,因此本文未将其纳入战略性新兴矿产的范畴。将剩余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矿产划分为四类。①稀有金属:稀土、钨、钼、钽、铌、锆、铟、锗、镓、钴、锂、钛等;②贵金属:银、铂族元素;③非金属矿产:硅、硼、石墨、高岭石、金刚石等;④新能源:天然气水合物、页岩气等。应当注意,战略性新兴矿产的概念是动态可变的,因此其矿种的选择应根据技术革新、资源勘查开发及市场供需形势等因素定期进行重新厘定。

2战略性新兴矿产资源的形势

战略性新兴产业涉及的矿产资源种类丰富,相对于大宗矿产而言,稀有金属的应用主要集中在新兴产业,且在新兴领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以及长期存在的资源刚性需求,这类稀有金属因为新兴产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6],其发展空间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需求息息相关。本文将重点分析几种典型稀有金属的资源分布及供需特点,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相关资源战略提供依据。分析表2数据,总结战略性新兴矿产资源存在以下特点。1)资源分布不均,供应高度集中。战略性新兴矿产资源普遍存在因资源分布不均匀而导致的产地单一特点,九种矿产的三大资源国储量之和占全球总储量的平均比例为77%,产量平均比例为76%,供应呈现高度集中的形势,存在安全隐患。2)战略性新兴矿产资源呈现供需分离的格局。战略性新兴矿产资源的供应主要来自中国、俄罗斯、澳大利亚和南非等国,消费则集中在中国、美国、日本及其他亚洲和欧洲国家,打破了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仅作为初级原料供应者的格局,随着全球多领域新技术的不断融合创新,部分战略性新兴矿产资源的消费版图正在悄然改变。3)中国战略性新兴矿产的品种比较齐全。中国是矿产资源大国,据美国地调局数据,表2所列战略性新兴矿产中储量排名第一的有稀土、钨、钛、镓、铟,其中钨、镓和铟的储量占比均在50%以上;锂和锗的储量排名全球第二,分别为27%和41%;锆和钴的资源比较短缺。综合来看,我国的战略性新兴矿产种类比较齐全,在国际竞争中有一定的优势地位。4)中国对战略性新兴矿产的需求很大。上述战略性新兴矿产的消费大国行列中均可发现中国的身影,其中全球稀土、钨、锂、锆、钴的第一消费国都是中国,可见中国对战略性新兴矿产的需求强劲。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锆、钴均属短缺资源,二者的储量占全球比例仅为1%,而中国却是全球最大的锆、钴消费国,消费量分别占全球的53%和32%,巨大的供需缺口导致这两种资源的对外依存度极高,对相关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

3中国战略性新兴矿产资源的调控对策

矿产资源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矿产资源;储备;运作;政策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52-0110-02

战略性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约束矛盾日益明显,尤其是石油、铁矿石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短缺已经影响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可以说,没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安全,就没有现代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研究,以确保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安全。

1 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内涵

首先,它对一个国家的发展、稳定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对国防安全、经济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有着重要影响和制约作用。和平时期能够稳定、持续供应,并保持适度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能够应对国内外突发事件。拥有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多少是体现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

其次,战略性矿产资源具有自然资源的属性和商品的属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和战略性物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尽管二者都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实现国家意志和国家目标的战略地位,但是前者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而后者是劳动成果或产品。

再次,战略性矿产资源是一个动态的、与时俱进的概念,不同历史时期,战略性矿产资源具体矿种的确定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以及矿业市场供需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2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的形式

国际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基本上有两种形式:矿产品储备和矿产资源基地储备两类。相比较而言,战略性矿产资源战略基地储备成本低、储备安全,缺点是动用起来周期长,对短期的供应中断和价格变化的反映能力弱;矿产品储备成本较高,运营管理较为复杂,但其优点是可以快速投放市场保证及时供应。

2.1 矿产资源基地储备

战略性矿产资源基地储备,系指将某些已知蕴藏有或可能蕴藏有重要战略矿产的地区,或某些已探明储量的矿地,作为战略保留基地,不准进行商业性勘察开发,仅供国家非常时期使用。具体做法是,通过法令将这些地区从矿法的管辖范围内撤出来或进行专门的规定,在战略储备基地内,由国家投资普查(有时也进行勘察),除非经特别许可,不向矿产勘察和矿业公司签发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从事商业性勘察开发活动。

2.2 原料型或产品型储备

从美、日等国的石油储备可以看出,各国的原料型或产品型战略石油储备对象大多为原油。因为战略储备的储备油一般要长期储存,而原油比其他任何油品及天然气都易于运输和储存,比较适合进行长期储备。另外,也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快且能源缺乏的东南沿海地区,建立液化天然气的储备。通过大型液化气船,从东南亚国家进口液化天然气,除供沿海地区消费外,还可以建立若干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作为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组成部分。其他的战略性矿产资源也可以参照石油的做法建立产品型储备。需要说明的是,要结合具体的矿种选择战略性矿产资源战略基地储备,选择原料型或产品型储备,或者两种方式兼备。

3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的运作

3.1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的主体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主要有两种实现方式:一种是参照美国的方式,即由国家财政支持建立国家储备;另一种是按照日本的模式,即开始以民间储备作为储备的主体,逐步增加国家储备的比重,走国家与民间相结合的道路。中国目前还没有石油储备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把企业作为储备的主体,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实施起来会非常困难。但考虑到我国建设资金比较紧张,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完全由国家出资建立战略储备,也应该把民间的储备作为国家储备的重要补充,积极鼓励有能力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企业进行必要的储备,尽快建立我国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我国在国家战略储备之外,还可以通过立法规定要求企业在正常的商业储备之外,承担一定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储备。

3.2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目标的定位分析

对于因短缺而易受冲击矿产品,其储备量确定的影响因素有:矿产品用量指标;其他资源替代量指标;开采量与经济可采储量比指标。从经济价值方面分析:矿产品产值占矿业总产值比重指标;该类矿种矿业及相关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指标。

对于依赖国外资源,需要大量进口才能满足需求的矿产,其储备量确定的影响因素为:资源对国外的依赖程度指标,即我国矿产品进口量与消费量之比;资源经济对国外依赖程度,即矿产品进口额占全部矿产进口额的比重;矿产品贸易逆差;矿产品进口贸易绝对值。

3.3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的购入制度

储备的购入制度由购入条件和购入程序两个部分组 成。

3.3.1 购入条件

购入条件一般由法律来规定,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购入的条件至少有两个,一个是目标条件,另一个是市场条件。下面分别介绍:

(1)目标条件。根据各国储备目标确定后,当储备的资源数量达不到法定储备目标时,来确定购入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如美国储备法规定,在储备量低于目标量时,购进物资,有财政支出时,需提交国会通过。韩国规定储备的品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主要依赖进口的物资;对国民生活安定具有重要影响的紧要物资;从稳定物价和调节供求方面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对策的物资。

(2)市场条件。根据储备物资的价格因素,来选择储备的时机。美国法律规定,购进和抛售均需服从竞争原则。

3.3.2 购入程序

各国法律对资源储备的购入都设立了一套程序,如美国根据战略物资储备法进行储备时,储备需要提交国会通过或总统批准。日本确立了储备审议会制度,来决定重大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我国石油储备的购入制度可以设计如下:国家储备石油的存储分为石油购买和入库保管两部分。国家石油储备局根据石油储备的总体规划和国际、国内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石油储备的采购计划,报国务院(国家储备中心)批准后下达。国家储备石油的采购计划由国家石油储备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具体执行,采购的渠道可以是国家石油储备经营管理公司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也可以委托石油进口商采购,还可以采用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招标。国家石油储备经营管理公司在采购储备石油的同时,要向国家石油储备局提出储备石油储存计划,经批准后,确定委托哪些国家储备基地具体承担储存任务,并同这些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签订委托储存石油的合同。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则根据合同安排好国家储备石油的接卸和储存。国家石油储备经营管理公司对国家储备石油拥有所

有权和控制权,根据合同向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支付代储费用。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只负责储存保管好国家储备石油,如果没有国家石油储备经营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授权,无权对国家储备石油进行处置。

3.4 储备动用制度

资源储备的动用制度是资源储备发挥作用的体现,建立资源储备制度的目的就是当出现了法定的动用条件时,启动动用程序,释放储备的资源,实现资源储备的保障功能。所以,资源储备的动用制度是资源储备的核心制度之一。主要包括储备动用的条件和程序。

3.4.1 动用条件

对于动用储备,各国都设立了不同的条件,一般有:储备物资的市场条件、紧急状态、储备目标的变更、国内市场需要等。储备物资的市场条件。如美国规定,当储备量超过储备目标,不抛售会造成损失,购进和抛售均需服从竞争原则;动用储备要符合竞争性销售原则。紧急状态。美国国会授权总统在紧急状态下可动用储备,而且对“紧急状态”也有较明确的定义。储备目标的变更。根据最新修订的战略物资储备法,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放出储备物资:容易腐蚀的物资需要更新时;储备物资落后于时代,需要更新换代时;因其他原因修改储备目标时;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国内市场需要。美国总统从国防上认为需要抛售时,经国会批准,可以抛售。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的动用条件可以参考美国的标准。

3.4.2 动用程序

在日本,储备的放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程序进行。日本矿产资源利用的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过有关的审议会审议,审议结果,有的进入法律条文,有的经过通商产业省大臣批准后,直接实施。矿产资源储备决策也严格施行审议制度,如储备矿种的确定,目标的调整,储备放出的时机、方式、数量等。美国总统从国防上认为需要抛售时,经国会批准,紧急情况下,由总统签署命令,方可动用战略石油储备。我国可以采用日本和美国折中的动用程序。

4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的政策措施

4.1 制定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法

制定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法,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要明确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将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的相关问题,如储备的目的、规模、管理模式、资金来源、储备方式、储备使用等问题,用法律的形式严格界定下来,确保实施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的有效性。

4.2 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的管理体系

要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的管理体系,应设立一个专门的权威机构来统一管理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工作。

(1)研究我国的资源储备方针、政策,制订全国的资源储备计划,确定储备种类、数量和储备方式,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对全国的资源储备工作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并直接负责矿产储备情况的监督和巡查。

(2)建立全国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动态信息数据库,随时监测全国各地的资源储备情况,并根据各区域的储备动态,对全国储备情况进行调控。

(3)与战略性矿产资源行业协会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关注国内外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相关信息,包括国内供给需求状况、国际供给需求状况、贸易市场的贸易情况等,把握战略性矿产资源实际供需状况,监控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状况的变动。

参考文献:

[1]齐亚彬.中国矿产资源储备问题研究[J].资源产业,2002(6):53-54.

[2]王玉平.中国矿产资源储备战略研究[J].中国矿业,1998(6):19-22.

矿产资源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矿产资源保护刑事手段保护意义和价值

1.引言

2007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我国是全球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的国家之一。矿产资源的开发促进了各地方经济的迅猛发展,成为各地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但与此同时,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之下,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如矿产资源浪费严重,资源回收率低;乱采滥挖,导致地质环境恶化;矿产资源管理混乱,工人队伍素质低;矿山周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破坏矿产资源;诱发疾病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毁坏了大量的土地资源,大面积的土地下陷;地下水资源受到破坏,造成当地居民的日常饮水都很困难;泥石流及其山体滑坡造成周边居民的人员伤亡及公私财物的损毁,给国家和个人都带来了十分重大的损失。由此可见,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环境问题己十分严重。与此同时矿产资源犯罪活动大量出现,犯罪方式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环境遭到破坏,而且还危及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因此,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矿产资源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如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2.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矿产资源的意义与价值

运用刑事手段保护矿产资源的意义与价值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

2.1刑事手段介入矿产资源保护正好契合了现代生态伦理学的要求

在法理学中,价值的意义源于伦理的判断,它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事物认知基础上的产物,即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人类对事物就会有与之相应的价值判断,并随之产生相应的价值观。环境刑法的创设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人们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理念对环境境进行开发利用,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在很大程度上觉得污染等环境问题在工业化和城市花过程中是正常的和无法避免的,因此各国对环境的保护均依赖于非惩罚性的抚慰性的措施,没有人将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视为传统意义上的犯罪。而环境刑法对传统刑事价值理念(“人类中心主义”价值理念)变革就是以现代生态价值观为其根本价值理念。现代环境刑法生态价值观认为:(1)法律应承认自然规律与环境承载能力的有限性,承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发挥着各自特定的作用,承认大自然的内在价值,把人与自然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强调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存共荣,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两者价值的统一;(2)法律应保护当代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公害保障当代人的人体健康;(3)法律应维护生态平衡,保持基本的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保持遗传的多样性;(4)主张生物权利论以及物种平等观念,体现出尊重万物自在本性的生态主义理念;(5)主张平衡世代间人类的既得利益与长期发展,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公平。以这一从抽象的原则到具体的制度上做出积极的改变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导的环境刑事保护必定会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对环境刑事保护提出的特殊要求。至今世界各国的刑法中对环境犯罪大多数都是作为环境刑事制裁集中表现形式的刑罚,有传统刑法理念的僵化模式,为求突破性的理念追求,现代环境刑法生态价值理念是现代社会演进的必然需求,也是保护人类环境的必然产物。

正由于矿产资源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因素。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人口的激增,人类面临的矿产资源问题越来越突出。矿产资源问题已影响到各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各国纷纷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立法,将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视为犯罪。我国是位居世界前列的矿产资源生产大国,但相对于我国人口多、发展快、矿产品需求量大而言,又是矿产品供应不足的国家,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形势严峻。而正是这场价值观的革命必将把人类带向一种新的文明时代一环境文明时代。刑法价值取向的生态化正是适应环境时代到来的要求,其介入矿产资源保护正好契合了现代生态伦理学的要求,也必将促进环境刑法在协调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价值。

2.2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效果更为明显

从立法论的角度讲,某种社会行为能否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主要看两点:其一是该类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二是以刑罚为主要内容的刑事责任是否具有不可避免[]。环境犯罪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人口的激增,人类面临的矿产资源问题越来越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矿产资源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原有矿产资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有所消长,加之矿产资源犯罪又具有区域性;反复性;行政从属性等特点,因而矿产资源的司法实践客观上也要求运用刑事手段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的研究。在刑法介入矿产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之前,国家已经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规制这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然而其他规制手段的特点决定了其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有限。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最后的保障法,其惩治力度较之于其他手段自然有其优势。“社会和刑法之间的依赖是相互存在的,对一个新的社会问题,人们喜欢过分地强求刑法努力地去解决,从一个适当的法系统的整体实现社会系统”[]。从世界各国土地立法及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看,许多国家都在倡导矿产违法行为的犯罪化和刑罚化。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矿产资源的刑事立法保护问题逐步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直至1997年刑法中首次规定了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我国逐步建立了矿产资源的刑事保护体系,但有关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所遏制[]。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刑法在对矿产资源犯罪的控制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有效性,一方面是对大量的矿产资源犯罪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对矿产资源犯罪控制的刑罚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在现今的社会建设中,针对开采矿产资源中的各种犯罪行为运用刑法手段介入是必然的,要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将刑法手段介入矿产资源法律保护机制,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3刑事手段保护矿产资源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国家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国家安全与生态安全)

国家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是与矿产资源关系为最密切的。[]首先从生态环境安全角度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应用对生态环境安全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在开发方面,采矿活动破坏了地质地貌和自然景观,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占用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毁坏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浪费严重,资源回收率,低不少矿区的百姓生存条件恶化、生活水平下降,矿山周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甚至出现诱发疾病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的情况。其次从国家安全角度来看,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可分为两类。(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矿产资源,供应短缺会对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损失,现有和将来的矿产资源需求40%以上要靠进口才能满足其需要。(2)国防需要,矿产资源供应短缺会对国防安全造成较大冲击。目前,我国已有约500座国营大中型矿山因资源枯竭而关闭或即将关闭,余下的约一半左右已进入开采的中、后期。其中,大庆、辽河、胜利等东部主要油田均己进入中后期,计划在西部找出接替东部油田的战略目标尚未实现,新增可采储量不足,可能再次进入“贫油国”行列;20世纪50、60年代建设起来的多数固体金属矿山资源青黄不接,开采难度越来越大,生产难以为继,接替资源基地甚少。我国石油已连续10年净进口,且进口量急剧上升,铁、铜、铝等主要工业原材料的进口量也在逐年攀升。2003年,已成为世界第七石油进口大国,铁矿石进口更是跃居世界第一,占到世界铁矿石贸易总量的一半以上。未来10年,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解决资源接替问题,在现有产能不变的情况下,我国石油和铁、铜、铝等大宗矿产的进口依存度都将达到或超过50%。作为重要战略资源,国家如果缺少适当的储备,主要依赖从他国进口,势必给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带来严重隐患,不但涉及经济安全,同时波及国防安全、军事安全、政治安全。总之,运用刑事手段惩治矿产资源犯罪,对保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维持矿产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及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2.4在矿难形势严峻的情形下,刑事手段介入矿难案件有利于保护矿工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矿业是世界各国所有产业中劳动条件最差、作业环境最为复杂多变和危险的企业。矿山安全事故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对个人和国家的财产也造成了重大损失;对矿业或矿区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重大损害。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产安全问题不可低估,我国是世界上煤矿伤亡事故发生最频繁的国家,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煤矿的100余倍、印度的8倍。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安全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接近1000亿元,加上间接损失则接近2000多亿元,其中矿业开发开采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据统计,目前我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远远超过世界其他产煤国家煤矿事故人数总和,2003年我国煤矿灾难死亡人数超过6000人,百万吨死亡率约为4.00。2004年,全国煤炭共发生伤亡事故3639起,死亡6027人,百万吨死亡率为4.0。2005年,煤矿发生事故3306起,死亡5938人,全国百万吨死亡率为2.836。2006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2586起,死亡4213人,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041。2007年,全国共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2747起,死亡4776人,全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1.485。而美国在1998年百万吨死亡率仅为0.03左右。由于我国目前产煤百万吨死亡率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特别是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山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不仅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和污染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不少矿工家破人亡,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人身权利也难以保障。因此,运用刑事手段介入矿难案件,有利于防止滥开滥采,对矿难案件起到遏制的作用,并有利于矿产资源的有效地利用、开采、管理,也能更好的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与人身权利。

2.5刑法介入矿产资源保护可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987年布伦特兰夫人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标志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生。按照《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的解释,可持续发展是指“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我国1994年3月25日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也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理念,该理念提出了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为人类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中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人类赖以生存的矿产资源是有限的,当代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与需要而损害人类世世代代满足需要的资源条件,要给世世代代以公平利用一切资源的权利,包括矿产资源。由于人类的经济行为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意识,人们受眼前利益的驱使,过度过早地大量开采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加快了资源的耗竭速度,从而把应留给后代人使用的财富提前支用,给未来消费者留下无法挽回的损失。环境与资源将一国内部的人与人之间,国际社会的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生存和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形成横向的代内和纵向的代际的社会关系纽带。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使各国不能孤立的看本国的环境,还必须超越国界进行协商和合作,各国的公平的分担环境责任。因而刑法介入矿产资源保护可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强调在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为出发点,要求使用矿产资源时,应将废物量减到最小限度;要求在生产中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各种废料;要求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要求当环境退化为不可避免时,必须将其退化减至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利用环境改善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互补性;要求把环境效益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制定经济增长、合理利用资源与环境效益相结合的长期政策和长远规划,运用刑法介入矿产资源保护为可持续发展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政策框架基础的保障和支持,作为一种全新的价值追求,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推动下,人们正努力以一种合理的、与资源限制更协调的方式谋求发展。因此,通过运用刑事的手段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有利于维持矿产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及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

矿产资源的概念范文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日期:2003-6-3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客体要件

破坏性采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采取破坏性开采的办法,使矿产资源遭受毁灭,是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1)对全国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2)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授予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保护正当的采矿权;(3)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面的技术监督,保证采矿活动的科学性和计划性,防止破坏矿产资源。凡违反上述及其他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以及管理活动,均视为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破坏性采矿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蕴藏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客观要件

破坏性采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所谓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矿业暂行条例》、《矿主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群众报矿奖励办法》、《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哲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等等。这些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29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30条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主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是要求在地质工作和采矿过程等各个环节中,避免“单打一”和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现象。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采富矿弃贫矿,采大矿弃小矿,采厚矿弃薄矿,采易采矿丢难采矿,会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浪费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