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安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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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安全

海洋环境安全范文1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明施工改变施工现场面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仅可以促质量,保安全,而且能够提高经济效益;注重规范,各项目施工管理工作较严谨,减少了工、料、机无效投入的浪费。讲究工艺,开挖规范,控制严格,超挖较少,减少了大量原材料的消耗。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施工水平发展,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逐步和国际接轨,尽快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

一、文明具体措施

1.建立及健全安全文明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文明生产监督体系。由总经理、总工、安全工程师、各施工作业队负责人、专职安检员组成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委员会。总经理是安全文明的第一责任人,设安全管理委员会,专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并配备数量足够的安全工程师和专职安全员。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并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执行。

2.根据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规程,及时编印一套适合于工程的安全防护规程手册。本项目的所有进场人员均需通过本手册的学习与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实施安全文明生产目标管理。部门和作业队,作业队与班组层层签订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一年一次考核,奖惩及时兑现。

3.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经常性地认真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转岗轮训,保证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和规范安全防护设施。

4.认真做好、夜间照明工作,保证夜间施工安全。做好电器设备和建筑物的防雷、接地设计与安装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系统防雷安全。

5.从爆破人员的资质管理与安全教育和民用爆炸品的管理到爆破作业的全过程,都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爆破作业现场设专人指挥,并根据技术要求,设置明确的安全警戒区和数量足够的专门警戒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配备专业消防队伍,结合工程特点认真编制消防措施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在施工现场,仓库、生活区、修理车间等配置适量的消防和灭火设备器材并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确保本标消防安全。

6.对于危险作业或操作,设立专门安全监督岗,在危险地点附近设置醒目的标志,提醒工作人员注意。每个月举行一次有联营体总经理、联营体总工、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工程部、物供部、质安部、安全工程师、作业队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等参加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会,检查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讨论决定安全文明生产的重大事项。

二、文明施工的组织机构

文明施工领导小组,下设文明环保施工办公室,配备专职文明施工检查人员。在文明环保施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工作。

组织机构的职责:建立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落实,负责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对文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处理和改进,负责对各作业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筛选、采纳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和落实。

三、环境保护

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无污染的施工生产与生活环境是我们的目标,减少因工程施工对环境的破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区域外的植物、树木尽量维持原状,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大面积冲刷和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渣、污水。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环境监督监测。

2.编制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饮用水防污措施,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3.加强水质保护

施工场地修建截排水沟,减少泥砂和废渣进入江河。施工前制定施工措施,做到有组织的排水。土石方开挖施工过程中,保护开挖邻近建筑物和边坡的稳定。 机械、车辆定时集中清洗。清洗水经集水池沉淀处理后再向外排放。混凝土和水泥砂浆产生的碱性废水,加酸中和处理后再向外排放。

生产生活污水采取治理措施,对生产污水按要求设置水沟塞、挡板、沉砂池等净化设施,保证排水达标。生活污水先经化粪池发酵杀菌后,按规定集中处理或由专用管道输送到无危害水域。

4.弃渣和固体废弃物处理

施工弃渣和固体废弃物以国家《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依据,按设计和合同文件要求送至指定弃渣场。做好弃渣场的综合治理,按照设计要求采取工程保护措施,避免边坡失稳和弃渣流失。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在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设置足够数量的临时垃圾贮存设施,防止垃圾流失,定期将垃圾送至指定垃圾场,按要求进行填埋。

5. 搞好空气质量的保护

在水泥、煤灰装卸运输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密封状态。混凝土拌合系统安装除尘设备。机械车辆使用过程中,加强维修和保养,防止汽油、柴油、机油的泄露,保证进气、排气系统畅通。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使用0#柴油和无铅汽油等优质燃料,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对施工道路及场内公路上撒落的砂石、混凝土、石渣等废渣及时进行清扫。场内施工道路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晴天洒水除尘,并经常检查、维护及保养。不在施工区内焚烧会产生有毒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因工作确需要焚烧时,报请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防治措施,在环境监理人监督下实施。

6.加强噪声控制

加强交通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避免车辆噪声污染对敏感区影响。合理布置混凝土及砂浆搅拌机等机械的位置,尽量远离居民区。调整施工时段:晚间控制高噪声机械的设备运行、作业,空压机、混凝土拌合机等噪声较大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实行轮班制,控制工作时间;并为相应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配发噪声防护用品。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尽可能降低施工噪声。

卫生防疫:所有施工人员到环管办公室认可的卫生防疫部门进行传染病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施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食品从业人员有按《食品卫生法》要求的上岗证书,持证上岗;密切监视传染病疫情情况,发现疫情,按《传染病防治法》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环境监理人,采取适当紧急控制措施。灭鼠,每天对居住和工作环境进行卫生清扫和消毒,施工区集中灭鼠二次,食堂、粮仓、垃圾箱等场所经常投放鼠药。

预防虫媒传染病:采取措施灭蚊、灭蝇以防止疟疾、乙型脑炎及食品污染疾病发生,施工区和生活营地内,集中灭蚊、灭蝇二次粪便管理:粪便处理执行《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在有自来水的地方建设水冲厕所和高效化粪池,对分散人群,建设无蝇、蛆、无臭、无污染的“三无”公厕,定期将粪便收集至化粪池处理。

海洋环境安全范文2

关键词:石油泄漏;海洋污染;公民环境安全权;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6-0057-02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猛,但同时海洋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所谓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指的是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我国的海洋国土面积广大,面对日益严酷的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加以分析,并找寻填补漏洞、减少污染的措施,是亟须认真对待的课题。

一、石油泄漏事件概况

(一)近年来我国石油泄漏导致海域污染事件

2011年4月22日,中海油公司在渤海湾中的石油存储装备产生损毁,多座油田被迫关闭,损失严重,以其去年原油日产量约7.2万桶计算,停产油田日产量相当于整体日产量5.4%。2011年5月13日,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汇报,其在渤海中的南海一号钻井平台发生溢油事故。2011年6月,康菲石油中国公司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件,造成中国渤海水域840平方公里水域污染,沿岸海产养殖户损失惨重。

(二)全球重大漏油污染海域事件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至21世纪初,世界主要运油的海上路线都发生过重大的石油泄漏事件,给当地以及周边的海域、陆基沿岸等等都带来了巨大的灾难。2007年1月,俄罗斯一艘油轮遭遇狂风,最终沉没,石油泄漏近三千吨,邻近海域污染严重。2002年1月,利比里亚一艘油轮在位于西班牙周围海域遇难沉没,近七万吨石油泄漏,导致法、西、葡等国家共计数千公里海岸线遭受泄油污染,大量海鸟死亡,海洋环境受损严重。

可见,石油泄漏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沿海环境遭到沉重破坏,海洋生物圈遭受灭顶之灾,沿岸居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从公民环境安全权角度探析漏油污染事件

公民环境安全权是环境安全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始发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石油泄漏污染环境事件的不断增多,环境安全已经成为全人类所共同关注的焦点。所谓公民环境安全权,亦即民众享有的与其生存环境足额相关的生态环境及其要素处于良性的运转过程中,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危害,适合人类居住的良好状态的权利。依据各环境安全要素客体自然物理属性及法律属性的不同,公民的环境安全权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公民环境安全合理使用权;公民环境安全知情权;公民环境安全事务参与权;公民环境安全监督、检举、控告权;公民环境安全人格权;公民环境安全损害求偿权;公民环境安全损害救济、保障权。

(一)公民环境安全权产生的认识论依据

1.可持续发展观

根据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需要不断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可持续发展理念既满足现代人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不伤害将来人的环境权益。海洋环境所具备的自我净化能力,其发挥亦需要时间,原油泄漏会因为海洋生物的新陈代谢最终归于无形,但这个时间是极为长久的,给不同时代的人们都会带来相应的损伤。

2.生态契约观

洛克曾说“即使说当人们确信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自然权利没有得到最高的权威的尊重时,他们有权更换它,代之以新的权威”。随着海洋环境时代之来临,其安全问题面临旷古未有之形势,加之因石油泄漏所带来的海洋环境安全问题的国际化,最终引出生态契约论。普通民众的生存环境,为人类社会所共享,亟须在全球领域内进行管制,最终带来了保护环境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它们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壮大。因此,因石油泄漏引致出来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安全问题之法律也需要更新。

3.环境正义观

环境正义的实现,以公民个体享有相因应的环境安全权为前提,同时,又将环境安全权的建构作为基础。融入环境安全法规体系框架的管控之中,每个人可以尽最大程度的表达自我的环境诉求,建构相应的、较为完善的保障法律机制。如果没有赋予每个普通民众环境安全权,就勿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正义。

(二)公民环境安全权产生的法理依据

1.环境安全、健康要素的共同信托理论

根据环境共同信托理论,环境安全是每一个公民组成的民众全体的共同权利来源,是公民全体的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无权对其加以支配并损伤。公民作为一个整体是就作为共有人的法律地位将之委托给国际机构、国家等实体,对其进行必要之维护保障。因此,国际机构、政府等就有义务将其及时履行并加以管理维护,公民拥有监督权利。

2.权利制约权力理论

“没有权利的驱动和指引,权力会失去源泉和方向;没有权利的制衡和约束,权力将会在其社会运行中蜕变。”公民的环境安全权以知情权、参与权、索取救济与补偿的保障性权利,负担义务之主体的履行行为,进而保障民众个体的环境安全权之真正实现。假设民众的环境安全保障权不能实现,则其相因应的环境安全之义务亦不可能有更为清晰之认知。

三、从法律维度探究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成因

1.相关法律与法规不完善

我国曾签署的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及生态补偿方面的条约、公约计二十余份,相关方面的国内法律制定也有多部,但究其数量虽巨,依旧欠缺相因应的补充实施条款细则,形同虚设。对于石油泄漏污染的法律少之又少。

海洋环境安全范文3

关键词 海洋环境;环境监测;数据库设计

中图分类号:P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021-065-01

当今海洋资源被我们广泛所利用,随之而来的是海洋的污染及其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为了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对海洋环境的现状进行有效的监测管理,才能更好的保护海洋资源环境。海洋环境监测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哨兵”和“耳目”,是关系到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防止和消除海洋环境污染,减少损害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对个海洋区域维权的开展,渔业,石油等生产活动的不断扩大,长期的,实时的检测海洋环境数据,合理的统计数据分析,将为我国开展可持续发展战略,解决海洋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活动提供可靠有效地数据基础,为海洋区域的灾害预防,解读海洋水文气象变化,监测气象服务提供重要的依据。

1 系统组成及数据库设计

1.1 海洋环境监测系统组成

海洋环境检测系统主要由海洋环境监测站、数据中心、业务应用平台三部分组成。安装在海洋沿岸及其附属平台上的海洋环境监测站,包含一系列数据采集、接收、保存的计算机终端,可以实时检测海洋环境观测数据,这些计算机终端通过海洋岸站与区域中心之间的数据专线或者无线传输网络将数据发送至中心数据库。经过业务应用系统的处理,不同用户可以通过web浏览器交互查询调阅单个或多个、实时的或历史的监测资料以及统计数据,业务平台管理人员还可以通过基础应用平台对设备进行监控,对业务型用户进行授权管理。

1.2 数据库选型

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以数据服务和数据分析为主要业务,因此合理高效的数据库设计是系统建设成功的关键之一。稳定,高效,二次开发友好,安全是超大数据量数据库选型的关键点。

中心数据库拟采用Oracle数据库。Oracle数据库属于关系型数据库,能在所有主流平台上运行,并完全支持所有的工业标准,采用完全开放策略,并提供了基于角色(ROLE)分工的安全保密管理,在数据库管理功能、完整性检查、安全性、一致性方面都有良好的表现。Oracle提供了与第三代高级语言的接口软件PRO*系列,能在C,C++等主语言中嵌入SQL语句及过程化(PL/SQL)语句,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操纵,加上它有许多优秀的前台开发工具如 POWER BUILD、SQL*FORMS、VISIA BASIC 等,可以快速开发生成基于客户端PC 平台的应用程序,并具有良好的移植性。

Oracle提供了新的分布式数据库能力,可通过网络较方便地读写远端数据库里的数据,并有对称复制的技术。能够有效应对灾难,快速恢复生产能力。

1.3 数据库模块划分

海洋环境检测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模块:用户模块,权限管理模块,系统设置模块,日志模块,数据检测模块和预警通知模块。

1.4 数据库表设计

1.4.1 数据检测模块

数据监测模块为海洋环境监测系统的核心模块,存储了该系统核心的数据,是系统业务的基石。本模块主要包括实时数据表,日记录表,其相关联的表包括监测站信息表,监测要素信息表,监测项目表等,各表关系及详细信息。

1.4.2 系统设置模块

系统设置模块主要用来设定系统运行时的基础数据,包括站点信息表,监测设置表,系统参数设置表等。站点信息表保存各区域中监测站的序号,地理位置,检测项目,风速风向仪高度等资料数据,每个监测站可监测多个项目。监测设置表保存各站点监测的个性化设置,如监测人员,维修人员,监测时段等等。系统参数设置表保存整个海洋环境监测系统的参数,如访问时间,最大使用内存,最大连接数,日志文件大小等。

1.4.3 日志模块

日志模块用来记录系统运行状况,包括各监测站点运行日志和业务系统运行日志两个部分。监测站点日志包括站点运行日志表和站点维护信息表,其中站点日志表主要记录站点运行状态,如站点实际开始监测时间,实际结束监测时间,运行状况,终端良好率等,站点维护信息表主要记录站点维护信息,如维护人员,维护时间,维护内容,维护费用等。业务系统日志包括Web应用服务器日志和系统运行错误日志。前者可以通过配置Web应用服务器自身日志模块来实现,无需将能大量日志记录保存到数据库中。后者即系统运行错误表主要记录系统运行发生的错误信息,错误堆栈,错误时间等,为系统维护人员排除错误提供决策信息。该表信息简单,不再详述。

1.4.4 预警通知模块

预警通知模块用来对需要通知用户或者管理员的业务逻辑进行监控,促进用户在合理的时间完成各项任务,并可以对可能发生的不良情况提前预料和反馈。

基于上述流程,该模块包括通知表,预警规则表,邮件表。其中通知表和邮件表用来保存发送到用户的通知或邮件,而这相对简单,不再详述。

预警表主要字段包括rule_id,rule_name,rule_desc,rule_type,interval_date,weekend_include_flag,status,start_date,weekend_include_flag,status,start_date,end_date,WHO。

1.4.5 用户管理模块

用户管理模块主要记录所用系统的使用用户信息。该模块包括用户信息表,系统部门表和用户部门分配表,表间关系和表详细信息

2 结束语

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库及WEB 应用平台设计界面友好明了、操作简单通用、数据全面丰富、特别是动态潮汐、风况等要素演变曲线,能极大方便预报员的日常预报及工程设计管理人员使用,不但可以拓宽资料的应用范围,而且能实现多站数据集中,多单位共享,满足了用户的不同需求,在海洋环境预报,及防灾减灾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海洋环境安全范文4

一、《条例》出台实施的意义

《条例》出台一是激活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极大促进了海洋环境管理事业。《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等诸多内容的综合性的环境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对海洋环境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涉及海洋环境管理的诸多内容,诸如对陆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倾废、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对海洋养殖业的合理规范,对珊瑚礁、红树林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等等。但多是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需要较多配套的行政法规对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内容予以明确具体的规范。而《条例》是自《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后出台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制定为具体、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二是更进一步实现以法规的强制力推广和强化人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一个时期以来,海洋工程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无序、不科学建设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乱围填海、炸岛、违法设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导致了海洋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的隐患,随着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断扩散和污染物化学反应的不断加剧,将严重影响未来我国的海洋环境。《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依法严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项目建设,有利于教育人们热爱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三是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和实施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础。实践证明,不合理、不科学的海洋工程建设已经给我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和破坏,直接影响着我省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与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遏制违法的海洋工程建设,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相和谐。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中应当重视或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计八章59条,是在认真总结涉海工程环境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从海洋工程污染预防、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警和控制,实行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事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单位的相关资质、评价中的部门协作机制、环评权限、重新评价等),事中监视监测,事后监督(后评估、排污费征收、总量控制、三同时制度、排污报告制度、废弃拆除设施的报批制度),责任承担。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工程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管,加大了对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有关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从总体上讲,《条例》有几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确了海洋与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条内容);二是落实了“一条龙”管理原则。实现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全过程;三是深化了监督检查的权限与范围。从操作层面上讲,将海洋工程环保管理的原则、内容都具体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强。第一,关于海洋工程建设前的海洋影响评价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设之前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海洋环境污染。《条例》规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规定了评价的原则和要求;二是明确了海洋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准的权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它的污染损害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条例》做了四项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是对海洋工程环境的影响实行后评价制度。三是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比如围填海工程的核准权限与听证要求等。四是明确凡是使用期满需要弃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经过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第三,海洋工程运行后对它的排污行为要进行监管。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环境中的一个关键,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需要。因此《条例》做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须进行报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要实行严格的监管。三是对海洋油气勘探开发中的废物加强管理。四是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关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为了防止减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条例》做了三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二是规定了污染事故的报告制度。三是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条例》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了行政监督检查权,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海洋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手段。为了有效的防止企业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责任,要求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单位必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以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

但是回过来讲,尽管《条例》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不足与应注重之处。如①《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海岸线,而海岸线是划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础,也是明确海洋工程主管部门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依据之一。②排污口的设置管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口应当深海设置、远距离达标排放。这样就涉及到离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设既涉及陆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诸如海事、军队等的有关管理职责。③围填海、滩涂改造、海上堤坝等工程。这些工程建设一是可能造成对海岛、海岸线的破坏,使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受到严重的恶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资源的严重损害,最突出的问题是破坏滨海湿地、红树林;三是可能造成对海洋环境或者海洋生态系统的污染。有些地方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质是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潜在的污染将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④挖沙、炸岛采石、海上水产加工船等问题。⑤公众参与、听证(对象、程序、内容、意见采信)制度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第二款)。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使用的调查监测资料应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要求(我省海洋环保条例已有明确,要通过海洋计量认证的业务机构所采集的数据)。⑦《条例》实施初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核准的衔接。

三、《条例》实施过程中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在贯彻实施好《条例》中,应坚持①求真务实、勇于创新②把握新情况、研究新问题③体现连续性、提倡开创性④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等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

1、注意处理好《条例》和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深化理解,搞好衔接。《条例》是根据1999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来制定的,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专门做了一章,海洋工程这个概念在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作为法律的概念提出来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条例,比如1990年出台的《海岸工程条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这就有可能出现新的海洋工程条例和海岸工程条例之间可能有些条文不一致。而《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比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尽相同,如海岸工程项目的审核,在《海环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而在《环评法》中只说了海洋工程项目的环评按《海环法》规定执行,没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环评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专业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新的法规和旧的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适用新的法规的要求来执行实施。

2、注意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同合作,服务经济。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影响因素也比较广,涉海管理部门也比较广,有环保、海事、渔业、军队等,这就更需要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陆海联动,军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注意处理好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即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条例》对海洋工程项目环评的许可监督、执法部门赋予了很大的管理执法权,同时也对其的管理执法行为或者说行政行为做了很多规范,如核准内容、核准时间、环保设施验收、污染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排污费征收等等,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为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规定了很多行政审批,要加强管理,同时又要求行政实施人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所以,我们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当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一是《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海洋工程环评技术导则》与有关环评规程、监测规范等。

2、加强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调研建设。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办法》和《海洋环保听证管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海洋工程设施弃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强海洋工程监控技术设备与人才建设。建设一个环评技术专家库和一支“三同时”监测、验收、监督的专家技术队伍;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台站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的改造、提升,加快业务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

五、加强“行政安全”。

海洋环境安全范文5

    关键词:环保意识 海洋环境 海难救助

    随着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日趋严重化,海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世界各国已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一种,其中的一种主要污染源是船舶的意外事故和经常性的排污操作所造成的海上污染损害。因此,当这类意外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损害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也就对海难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对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及时进行救助,如何鼓励救助人积极进行救助,如何明确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规则须不断地发展以更好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

    从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

    一、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

    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义务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职责。但是,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沿岸国为保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出现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严格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

    二、请求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

    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

    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①。这也就是有名的“特别补偿”条款。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对此也有规定,该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着名的“安全网条款”(safety-net clause)。根据该条款,救助人对载有油类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即使没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佣人员或人没有过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费用15%的补偿,从而有限地扩大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使用范围。但是,安全网条款仅使用对油轮或部分装载货油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对其他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危险品的救助尚不适用。吸收《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2款还规定: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对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不再受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而实行无效果亦有报酬的特殊原则。不过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救助人不能有过失,《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第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可以预见,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须支付特别补偿发生争议时,救助人是否有过失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救助人应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失,否则将丧失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三、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

    随着海事法的发展,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②。传统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对船舶以及货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的救助标的也仅限于船舶、船上货物及运费,但随着航运及其他海上活动的发展,遭受海难急需救助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海事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明显不够。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财产,有必要将一些新的海上财产列入海难救助的范畴,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浮船坞、浮筒等。为了适应海上财产多样化的趋势,《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将救助标的的范围扩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上的任何财产,而且还指出本公约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船,还包括内河船,甚至沉船、弃船。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场,其中的第173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值得特别提及的是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成为《1989年救助公约》所特有的内容,该公约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并将其定义为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并没有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直接作为救助的标的,但它是确定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基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可以视为海难救助的间接标的。因此,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是可以获得救助补偿请求权的,也有人因此把对环境的救助称为海难救助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称其为:“第四海事财产”。由此可以预见,新的世纪对环境的救助将越来越来受到立法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

    四、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22.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所花的成本,还要使救助人获得一定的利润,以便救助人不断更新救助设备,培训救助作业人员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

    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作业; (b)在履行(a)项所规定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

    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 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为了突出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鼓励,有必要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行为给予补偿,这也就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别补偿”制度。这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我国《海商法》的第185条还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此外《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使得在确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项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得考虑环境因素。这些都从不同方面突出了对救助方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鼓励。当然,“特别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项制度是不断地发展着的,把环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发展之中,协调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是新世纪海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海事法将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为环境保护、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海洋环境安全范文6

    21世纪是人类挑战海洋的世纪。在人口增长、陆地资源利用空间日渐消减、经济发展受自然资源约束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人类社会把目光投向占地球表面积71%的海洋是不足为奇的。海洋里已经探明的占世界总量45%的石油、天然气资源也成为能源资源日趋紧张的人类分外眼红的肥肉,何况浩瀚海洋里还储藏着多少可供人类利用的资源人们都还不得而知,人们称之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资源宝库和地球上的最后空间。海洋经济发展潜力巨大,90%以上的国际贸易货运量靠海洋运输来完成,世界海洋经济产值平均每年以11%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20年全球海洋经济产值将达30000亿美元。[1]世界正在形成一个向海洋要空间、要资源、要财富、要发展的激烈竞争格局。可以预见,21世纪,世界性的海洋开发和海洋经济发展将会大大提速,海洋对人类发展的作用也会越来越重要。谁在21世纪的海洋开发和发展中取得先机和优势,谁就能够在世界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占据制高点。正因为海洋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世界沿海各国都在充分利用自己的领海,大力进行开发。各国都针对海洋经济开发制定了自己的宏大的规划。日本、美国、英国等都有自己雄心勃勃的规划。海上城市、海底城市等词汇见诸各国的规划之中。我国的海岸线居世界第四,海域面积辽阔,是一个海洋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虽然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起步较迟,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展的速度也非常快。在2010年成为世界经济第二大国后,大力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加快向海域进军的速度就不可避免了,这不仅是向大海要土地、要资源、要能源,缓解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要素制约,更重要的是通过海洋资源开发和港航物流建设,集聚全球生产要素,开拓世界新兴市场,拓宽新的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

    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经济能够持续发展。特别是由于沿海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战场,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导致的资源约束更加严重。土地资源的紧张和昂贵,给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如何保证中国沿海地区的发展势头,不仅成为中央政府必须考虑的战略问题,也是沿海地方政府必须充分考虑的事情。2011年被称为中国的海洋经济元年,因为中央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把海洋经济的发展作为我国产业发展的一个部分单独提出来了。国家“十二五规划”指出:“科学规划海洋经济发展,发展海洋油气、运输、渔业等产业,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渔港建设,保护海岛、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这是中国在五年规划中首次把“海洋经济”作为产业体系中的一个单独的组成部分提出来。根据国家正在征求意见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到2020年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以上,并逐步形成六个到八个海洋主体功能区域板块。”[2]现在已经获批的海洋经济发展区有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相继还会有广东、广西的开发区的获批。各个省都已经或正在制定自己的海洋经济发展的宏大规划。在“十二五规划”的目标驱动下,新一轮的海洋开发大幕已经拉开,海洋经济发展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战场。与此同时,沿海各省也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自己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浙江省的《浙江省海洋经济示范区规划》2011年2月获得国务院的批复,浙江省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把“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实施海洋开发战略,统筹海洋经济与陆域经济发展,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写入了规划中。福建省则借助于之前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把海洋经济发展作为自己的发展战略和重点。山东、辽宁、广东等省也在眼光向海,规划着海洋经济发展的问题。2011年,沿海各省大大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推进海洋开发已是大势所趋。

    二、海洋经济的大发展将伴生海洋环境保护的严重问题

    发展海洋经济是国际发展的趋势,中国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来说,在发展资源约束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向海洋要资源、要空间似乎也是必然的选择。但是,“海岛的生态环境往往独特而脆弱。如何在开发与保护之间寻找平衡?这是海岛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3]今年以来的康菲公司渤海污染事件使人们对海洋经济开发带来的环境破坏问题更加忧虑。对海洋的开发,我国其实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只不过是非常低层次的开发,主要是港口建设、海上运输业、海洋渔业等。到90年代,海洋旅游业、海洋化工业。海洋建筑业、海洋油气业也发展起来。到2010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已经达到3.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9.7%”[4]虽然海洋开发成绩很大,但是带来的海洋环境问题也是不可小觑的。据国家海洋局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1)》指出,在我国海洋产业大发展的同时,由于大型围填海、过度捕捞与海水养殖和陆源排污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增加。“中国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主要包括:近岸海洋环境污染呈立体、复合污染新趋势,对生态系统安全、食品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威胁;陆源污染物排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严重,个别排污口及河口邻近海域出现‘荒漠化’现象。近岸海域营养盐结构失衡,直接影响中国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近岸海域污染严重地区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和中国主要经济区域邻近海域,沿海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制约。”[5]

    90年代的海洋开发就带来了海洋环境问题,新一轮的海洋经济发展,能否走出一条科学开发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路子来,成为许多专家和学者关注的要点。因为80年代的海洋开发规划“无一不强调科学有序开发,但最后都是雷声大雨点小,除了依旧在传统产业上低层次无序竞争外,还令海洋生态受到了日益严重的威胁”。[2]在传统的海洋经济发展模式下,产生了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使得人们不得不重视新一轮海洋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让人类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继续无限制地以消耗海洋环境、破坏环境为代价来发展海洋经济;二是在保护海洋环境、科学使用资源下实现人类和自然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显然人类只能选择后者。因此保护海洋环境、实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6]海洋开发势不可挡,但是如何防止海洋开发带来的海洋污染确实一个必须充分关注的问题。人们经常会说,开发与保护并重,在文件里面,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在实际的工作中,开发容易开展,保护则很难真正落实。因为从短期来看,开发是可以赚钱的,可以增加GDP和财政收入的,而环境保护则是不能赚钱的,甚至是赔本的,也不能增加财政收入。所以,在加大海洋开发的力度的同时,必须把海洋保护的问题提出来,通过真正有效的措施保证切实做到开发与保护并重,使海洋经济真正的实现科学发展,能够造福于社会和人民。

    三、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促进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海洋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防止造成对海洋环境的破坏,特别是海洋污染。而海洋开发必然会带来某种污染,开发和保护并重这两手,开发应该让位于市场调节,让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开发。但是由于海洋开发具有较强的外部效应,完全依靠企业来实现开发与保护并重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保护的责任就不可避免的落到了政府的肩上,也落到了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身上。要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必须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科学有效的监管。世界和中国治理环境污染的实践证明,只有严密科学的监管才能实现真正的有效保护,也才能达到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海洋经济的科学发展。有效的海洋监管必须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科学规划

    新一轮的海洋经济开发应该摆脱传统海洋开发和利用的路径,走出一条科技支撑的、品质优良的、新兴海洋产业的“蓝色经济的”路子来。要保证海洋经济发展走蓝色经济的道路,保证做好海洋开发中的保护工作,首先必须把好海洋经济规划关。即沿海各省在制定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突出科技领先、低耗能、高效益、低污染的特色。国务院在批准各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也必须把好这个关。只有这样才能把新一轮海洋经济开发纳入新兴海洋产业领域发展的道路。海洋经济长期以来都过于注重海洋渔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和海洋交通运输业,造成海洋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同时,海洋经济在过去不是真正的海洋经济,而是临港产业的发展,特别是重化工业2003年后加快向沿海布局。这些产业向沿海发展是需要的,但是如果各省的规划都如此,则会加大产业结构性矛盾,同时也会加大环境污染的可能性。专家指出:“综观各省的产业规划,虽挂名‘海洋’,实为临港、临海产业集群。从产业构成看,各省均以大钢铁、大化工等高耗能、高投入、高污染的重型产业为主。”[2]因此各省在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时候必须坚持科技支撑的蓝色经济的要求,坚持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对于那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发展在规划中要予以禁止或者限制。如果必须要发展这些产业,就必须把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也列入规划之中。否则,新一轮的海洋经济发展又会加大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破坏了海洋环境。

    (二)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项目的环保审核

    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是海洋经济发展的总纲,需要在规划中贯彻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具体实施是要通过诸多的海洋产业发展的项目来实现的。所以,加强海洋经济发展各个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审核则是海洋环境保护的最重要的环节。海洋经济发展项目的海洋环境评估工作直接关系到海洋环境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进行开发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要克服“自做、自审、自批”的封闭式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要公开透明,评估过程要吸收相关的专家、公众和环保组织成员参与。参加评估的项目的所有材料要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由于在海洋产业项目环境评估中地方政府的影响力比较大,只有依靠公开透明的、多主体参与的评估方式,才能比较有效的遏制地方政府以权力压服环保部门通过有环境保护缺陷的环境评估报告的状况,保证海洋产业发展的项目能够坚守住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的标准。当前,海洋环境影响评估审核中需要加强的是海洋环境影响评估标准的建设。要对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影响的途径、机制和规律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找到各种影响因子及其相互关系,为评价海洋开发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