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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与文学艺术范文1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利益;分享
[作者简介]付霞,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法学系教师,硕士,湖北 武汉 430064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9―0116―04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
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审议并通过了一个《保护民间创作表达形式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条款》(下称《示范条款》)。按照该示范条款的表述,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亦称《传统文化表达》(TICEs),是指由具有传统文化文艺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的)一个群体或者某些个人创作并维系,反映该群体传统文化艺术期望的全部文艺产品。本文所指民间文学艺术与此同义。该示范条款用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而没有使用“作品”一词。我们知道作品是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法律对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对作品均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比如“独创性”的要求,而且,各国法律给予哪些作品保护,哪些作品排除在法律之外,又有明确的列举。可以说,只有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格的条件的智力产品,才能称得上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民间文学艺术的范畴要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宽,因为除了以作品形式呈现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歌、民间故事等等以外,民间还有大量的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工艺技术比如安顺蜡染、惠山泥人,代表当地居民和文化的特殊称谓,比如刀郎、东巴,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就不是著作权法力所能及的,还需要借助专利法、商标法、地理标志保护法等其他法律进行综合和系统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创作的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一般在民间作坊、田间地头,在人们的口头语言中、生活习惯中广为流传,为当地居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并不是由某一个精英人士基于其知识背景、学习技巧而抒发的对生活、社会的深刻理解和经验总结,而是人们在集体劳作之时、休息之余,随兴所至,随感而发,集集体之智慧,聊以相互慰藉,在繁重的体力劳动之后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放松。因此,它是由这个民族或是群体以自发的形式集体创作的。第二,创作的长期性和变异性。由于民间文学的创作具有随意性,在传唱或是流传的过程中,会不断地有聪明灵慧人士往其中添砖加瓦,民间文学艺术本身会变得越来越完美,进而会被更多的当地居民所接受而进一步流传。因此,按此规律循环往复,各式各样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同样琳琅满目、精美绝伦的民间文学艺术逐渐明朗清晰呈现出来。这种“长期”性非一般作家创作作品耗费其终生生命意义上的“长期”,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可能要经过几代人,甚至上百年的流传,不断地经过修改、整理才形成的;同时,这种“形成”也是相对的,因为后人同样可以制作民间文学艺术的“个人版”,民间文学艺术正是在这种不断的变化中显现出其巨大的生命力和艺术价值的。第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传统性和传承性。虽然民间文学艺术总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但其中包含的一些特定的因素是不会变的,因为特定的民间文学艺术总是和创作的民族或群体的生活、风俗习惯、心理特质、紧密相连的,体现的是这个民族或群体的价值取向和民族特色,亦即这个民族的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这个传统不仅不会变,而且会被一直保存、保留下去。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益主体分析
(一)创造及保有该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应是首要的利益主体
所谓族群是指生活在同一地区、承袭同一文化传统的一群人,即通常所说的当地人、民族、部落、原生地居民等等。多数民间文学艺术都具有某一民族显著的特点,反映了该民族的生产、生活、文化、信仰,可以说,该族群将自己的精神思想通过民间文学艺术抒发出来,是自己――族群的“人格”的一种体现。
按照洛克的劳动价值论,“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进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了”。无疑,民间文学艺术是该族群一代一代的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的成果,民间文学艺术就成为该族群的私有财产,族群就成为当之无愧的第一权利主体。同时,按照黑格尔的财产人格理论,“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根据这一理论,“在一定意义上说,人格就是财产的人格,或者说具象的财产就是抽象的人格”,“精神产品是人类智力劳动的创造物,与特定的主体的人格相联系”。因此,特定的族群在创造民间文学艺术这无形财产时,自身的“人格”便反映其中。人格就是人的资格,是人的个体实践自己意志的资格。民间文学艺术反映的人格就是该族群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人的整体意志,即该民族、地区所一直承袭的文化信仰、精神追求。所以当我们看到优秀的民歌经改编、整理后被误认为是某音乐人士的原创时,当我们看到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假冒伪劣的民间文学艺术产品时,我们应该意识到该族群的人格受到了深深的伤害,因为他们的创作主体身份没有得到尊重,他们的精神世界受到了侵犯。不仅如此,那些将自己的财富建立在民间文学艺术基础上的人赚得盆满钵满时,不知道有没有想过是谁给了他财富?而当我们看到文化产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开始大举挖掘各地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现代产业化的加工后推向市场时,我们不禁担忧,强势的西方文化会对我们传统的民间文化作出怎样的现代化的阐释?
(二)社会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第二利益主体
此利益即为社会公共利益。该“公共利益”非该族群、地区作为一个社会圈圈内意义上的“公共利益”。而是放眼整个社会而言的。
1.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决定了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在确认、保障智力创作者权益的同时,必须考虑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公众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须征得创作者的同意而以有限的方式使用该智力创作成果。同样,法律制度在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时也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民间文学艺术又不同于一般的智力创作成果,对此上文已有叙述。民间文学艺术流传到现在,正是因为有许多数不清不留名的演绎者不断地对它进行再创作,民间文学艺术才能从古走到今,成为文学艺术领域一朵朵珍贵的奇
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性在于通过代代相传而保存、发展,流变是民间作品的生命。因此,法律应该保障社会公众充分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空间和自由,剥夺了社会其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利用、改编、整理等等方式的使用,无疑是将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脚步从此凝固,民间文学艺术也许从此就失去了生命力。
2.文化多样性的要求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不仅事关该族群的利益,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文化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每种文化都拥有自己的历史精神和人文传承,有独特的智慧和美丽,每种文化如同有强烈个性和特征的人,各种不同的人才在一起工作才有创造力。“一元化的结局必然是思想认识的僵化,其恶果将表现为思维保守和无创新,最后导致整个人类经济文化的衰退。”多样文化的世界才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性总是让古今中外的文学艺术家们叹为观止,正是基于此,连文化产业发达的发达国家都向各国民间文学艺术寻求灵感和素材。郑成思教授在提到民间文学艺术时多次讲到,民间文学艺术乃现代文学艺术之“源”。“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因此必须保证民间文学艺术这个源头能够保持活力。但是令人担忧的是,我们国家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的少数民族地区往往地处偏远,经济不发达,很多当地人已经放弃了自己的文化,转而接受外面的现代的大众的文化从而寻求更好的经济生活,很多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已经只见于历史记载,还有很多正在面临后继无人而从世界消失的危险,这不仅仅是某个民族、地区的责任,更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三)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与一致
两者的冲突体现在:我们是将族群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定性为私主体的,族群对民间文学艺术享有的是私有的利益,因此对其法律规制应遵循私法的一般规则,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自由;而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问题,则采用强行法的规则,不考虑相对人的意思,相对人只有服从的义务。两者的一致性体现在:民间文学艺术所承载的社会公共利益以族群利益为基础,如果族群利益得不到实现,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者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则其主体的自尊会受到极大伤害,从而影响到创造的积极性,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之源可能会干涸。因此,我们必须在两种利益中作出协调,从法律上使两种利益尽量都得到满足。
三、建立族群和社会分享利益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机制
(一)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解决民间文学艺术法律问题的困难
知识产权是私权,世界贸易组织在TRIPS协议前言中明确了这一点。在传统观念上,像人身权、物权这类私权纯粹是为私人利益的,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却有较强公共利益的属性。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在智力创作成果人的私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适当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权利的穷竭便是法律作出的具体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现在,设计之精巧、公平合理,对鼓励创新、提高文学和科技水平、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当运用到民间文学艺术问题的解决时却遇到了困境。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和强烈的公共利益属性,我们发现在用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去分析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及权利内容时很是困惑,学者们对此也是争议颇多。比如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主要是指基于其智力创造而获得法律上认可的成果之人,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者本身就是模糊的、不能从法律上明确的人;如果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传统的“权限加禁止权”模式保护,失之公允也难以操作,前面也提到了保护过于严格会阻碍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发展,同时,民间文学艺术本身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处于公共领域,而文学艺术的公共领域是明确排除在知识产权制度之外的,在这一点上,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很难自圆其说。因此,我们必须对传统知识产权的理论和框架作出某种变革,使之适应新的环境对它的要求。当然,我们也可以寻求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其他方法,或称之为“超越知识产权”,不过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二)民间文学艺术利益分享理论的构想
民间文学艺术在表现形式上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客体最为相近,各国和国际组织在试图解决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问题时,都选择了与知识产权制度类似的方法。有学者提出了“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的知识产权理论。笔者认为,运用这一理论可以很好地解决民间文学艺术利益上的冲突。民间文学艺术利益分享理论的基本思路就是:弱化族群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第一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和强度,社会公众有权分享民间文学艺术的一部分利益。社会公众分享的这部分利益具体表现为:为非商业目的的使用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当然考虑到创造和保有人的精神利益要指出其来源;出于商业目的的任何使用,也无需征得同意,但是必须向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人交纳一定的使用费。
利益分享理论解决了民间文学艺术强烈的公共利益属性与作为一种私益进行法律保护的矛盾。在这一构想之下,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论为何形式的利用(当然在涉及到民族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法律可以作出除外规定),这样就延续了民间文学艺术长期以来处于广为流传的自然状态,维持了其自身规律,不至于出现有人因需取得权利人同意。在手续上过于麻烦而放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演绎,而最终导致民间文学艺术的枯竭的后果;权利人的权利则主要是一种财产收益权,权利人一般无权禁止他人的使用,但是在不尊重该民族或地区的精神权利和不履行交纳使用费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要求停止该产品的传播和使用。因此,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保有人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同时也可以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滥用和歪曲;另一方面,法律没有强制性地改变流传多年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轨迹,只是稍稍地作了一些调整。当然,为了让大家能够适应从“免费的午餐”变成收费的,可以将这个收费的比例降低一些,也不至于让收费这个形式阻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和与其他文学艺术的交流,这样,公共利益也得到了体现。
1.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可能作出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这种特殊保护机制在涉及到民间文学艺术的演绎产品时,有一个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衔接的问题。笔者认为,任何人基于其再创造而产生的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产品,在尊重原权利人权利的前提下,享有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所给予演绎产品的一切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后,演绎人的权利消灭,进入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在这一点上区别于普通的知识产品。因此,在降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作为原权利人的收费比例时,让其收费没有时间限制,任其细水长流,也不失为一种公平的安排。
2.确定一个法律上具体地行使民间文学艺术
权利的主体。因为族群是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抽象主体,并不符合法律上主体具体和确定的要求。在现今少数民族地区市场经济意识和氛围不很强烈的情况下,还必须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建立各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经营和管理组织。该组织应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收取相关使用费后,扣除日常的必要的开支,应交给当地有关部门来提高和改善当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生活,造福于当地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者和保有人。这样,既避免了以国家为权利主体而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运作和管理的僵化,又使族群找到了一个能代表自己利益进行民间文学艺术市场化管理的机构,避免了长期习惯了朴素的生产生活的当地人,突然要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时的手足无措。。
3.权利人收取费用的范围与传统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范围相同。这样在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下,大家也易于接受并自觉遵守。当然有些特殊的权利,比如发表权,权利人无法享有;对于这些特殊的权利范围,法律应该作出缜密的思考和决断。该族群内部的人们基于生活习惯和传统,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产品是否需要交费呢?笔者认为,如果是基于普通消费和生活的需要,是不需要交费的。如果以此赢利,则需要交费。因为法律是将整个族群抽象为一个整体,其中某个体的行为视同为族群外任何个体的行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经营管理组织的收入使所有该族群的人受益而非某个个体。当然,如果族群中的某个个体在利用、生产、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上有特殊突出的贡献,政府或该民间文学艺术的管理组织可以对其进行奖励。
四、结语
护理与文学艺术范文2
关键词:传统知识 TRIPs 知识产权 保护
一、"传统知识"的概念阐释
传统知识,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内涵十分广泛。在研究传统知识保护的过程中,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机构使用了不同的概念,如:社区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以及土著知识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最早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一词,然而,后来传统部族拥有的在农业、医学等方面的技术性知识和经验在现代生活中日益凸显其重要价值,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便对"传统知识"概念进行重新梳理,将其分为三类: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科学技术知识和传统标记。
对于"传统知识"的特点,虽然不同机构、不同国家对其归纳也不尽相同,但不同的表述中存在着共性:首先,传统知识的核心是传统性。传统知识必定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后人通过劳动实践不断地对某种传统知识加以完善与改进。其次,传统知识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传统知识形成于传承的过程中,由集体创造,且年代久远,因此其主体难以确定。再次,传统知识具有当地性,与当地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不可分割。
二、TRIPs现存框架下传统知识保护存在的困难
传统知识涉及文学艺术、医药、生物等领域,无一不与知识产权休戚相关。TRIPs协议生效后,发展中国家试图寻找在TRIPs协议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可能性,但它们却发现,想要利用TRIPs的现有规定来保护传统知识存在困难:在版权保护方面,依据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之规定以及"思想表达二分法"之原则,版权不保护构思、知识、概念本身,只保护其表达,而许多传统知识并没有以作品形式表现出来。即使以作品形式表现出来,但由于作者身份难以确认或早已超过版权的保护期,因而大部分传统知识不适合版权保护。在专利保护方面,TRIPs协议中的专利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仅仅指发明。根据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之规定,一项发明只要满足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就可授予专利。但是大部分传统知识都不是当代的,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很难满足专利保护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因而很少取得专利。而在其他保护方面,相比于版权和专利, TRIPs协议对于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较为宽泛,尤其是商标的保护期可以无限期延展,又可以为集体所用,特别适合传统知识的特点。实践中也有许多传统社区通过注册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来保护本地区文化。但这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部分,作为传统知识主要组成部分的民间文学艺术、地方传统医药大多与版权和专利制度有关,缺失了对它们的保护,就丧失了保护传统知识的意义。
三、"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正当性
首先,建立传统知识的国际框架是为了保证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平衡。TRIPs给拥有大量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带来不断增长的利润和创新,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对于外国知识和技术的利用它们将付出更高的成本。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具有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理应把传统知识的保护纳入TRIPs协议的国际保护框架,从而改变在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上过于劣势的地位。然而,事实正好相反,发达国家不断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进行掠夺,从而加剧了国际层面知识产权方面利益分配的不平衡。
其次,建立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框架是建立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的要求。传统知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从其传统环境中剥离出来,被传播和复制,而在国家层面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地域性,对于外国公司获取传统知识并最终在国外获得了知识产权保护之类的"生物剽窃"问题,国家层面的保护制度就无法解决。事实上,大量基于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专利已被授予,对拥有传统知识的国家及成员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再者,建立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框架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保证。如果传统知识的保护仅仅限于国家的背景下进行,就必然导致对传统知识的盗窃,也势必引起当地社区人民和其所在国家的不满甚至愤慨。这些传统知识的持有者也会失去维护、保存和发展这些传统知识的积极性,同时还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阻止外界取得其传统知识,使传统知识在维护人类健康、促进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极不利于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发展,最终可能导致这些传统知识的消亡。
因此,传统知识拥有国,借助TRIPs的基本原则,在其框架之下,加强对传统知识的国际立法保护,是保护传统知识的必要途径。
四、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出路建言
在国内层面上,任何国家对不同的地区建立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制度(无论是否以知识产权为基础)没有任何障碍。如,巴西、秘鲁等发展中国家已建立了专门的保护体制来保护传统知识。然而,仅仅在一国内部对传统知识提供保护(无论以什么形式)是远远不够的,在国际化程度日益增强的今天,仅仅以本国的法律为其设置一些权利不能顺利实现立法目的。
而在国际层面上,我们需要解决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基础理论和具体操作上的问题:在解决TRIPs框架下传统知识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矛盾的层面上,首先,应修改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是私权"的理论基础。正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为私权"的理论前提并非不能突破,该理论基础一经修改,则传统知识正式纳人TRIPs协议保护范围指日可待。其次,应利用TRIPs协议现有条款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即可以将传统知识中的一部分放置在现行的TRIPs协议框架下寻求其条款的保护。再次,应将传统知识纳入TRIPs协议保护范围。传统知识保护的难点就是如何实现传统知识的保存和商业化中利益的平衡问题,解决的关键就是要很好的处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解决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具体操作问题的层面上,真如前文所分析的,运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应该看到的是知识产权制度从其产生起就不是一套僵硬规则,它是一个发展的法律体系。每当出现新的客体时,它总是能创制新的机制以适应新的客体的需要。
五、对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借鉴
护理与文学艺术范文3
1护理专业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护理教育的发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断强化专业教育,忽视了综合素质的培养和人文精神的陶冶。护理人员面对的是有身体疾病或心理障碍的人,必须对患者的身心给予帮助,这种从社会、心理和身体等方面关怀患者的行为需要在护理教育中培养。虽然我国的高等教育在教育结构及教学模式等方面有较大的发展,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1.1学生专业思想不稳定
目前,我国护理专业学生绝大部分为女生,且多为独生子女,不太懂得如何关心别人的生存状况[3],主要关注自我发展,导致不愿主动与患者交流。据我校对2007-2008级护理专业学生进行的调查表明,约40%的护生报考护理专业是为了好就业,30%是听从父母安排及老师的建议,10%是服从专业调配,只有20%表示热爱护理工作,认为它是一种崇高的职业。护理专业学生的思想不稳定,导致其学习热情不高。
1.2学生人文素质相对缺乏
我国高等护理专业的主要生源是高中理科生,缺乏社会科学知识,人文素质存在先天不足。通过调查问卷看出,有43.2%的学生希望开展文学艺术和语言类人文选修课,有28.7%的学生希望开展社会学和自然科学类人文选修课。在校护生一方面渴望在课程设置中增加人文方面知识的内容,全面发展自身素质;而另一方面又认为人文知识与基础课、临床课相比,不具有立竿见影的作用,从而在思想上轻视人文知识的学习。
传统的高等护理教育重视医学基础知识,忽略人文知识的传授,体现在课程设置上通常为3大模块:普通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医学院校的有关人文课程学时大约只占总学时的1.8%~8.4%,而国外一些医学发达国家一般高达20%~25%。通过本次调查我校只有4.9%的专业老师在专业授课中能够较多的渗透人文知识,一般和无的就占95.1%。另外学校在人文学科建设、人文课程完善以及人文教育目标评价体系建立等方面不能满足医学模式转变的要求。
1.4护理人文师资力量薄弱
目前绝大多数护理院校都存在护理人文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许多承担人文教学的老师是由护理专业老师转型过来的,缺乏深厚的人文和社会学知识。他们在护理人文课程的讲授中,不能很好地将护理学与人文学有机的结合起来,无法更好地适应护理人文教育的发展需要。比如,对人文选修课的调查结果显示,人文选修课老师上课质量评价优秀者占15.7%,一般和差就占84.3%。本次调查发放问卷700份,收回653份,调查对象为2年级以上护理专业学生。
2人文素质教育的方法与对策
2.1构建人文素质多学科教育模式
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需要人文社会科学的引导和配合。西方的医学课程基本上由自然科学、社会人文科学、医学三大部类组成,以美国、德国为最多,达20%~25%[4],英国、日本约为10%~15%。在医学人文学科群中,医学与人文科学交叉的边缘学科成为核心课程。如社会医学、医学哲学、卫生经济学、医学社会学、医学伦理学等学科,构建多学科框架,尤其是开展医学人文社会科学,推动医学从个体医学到群体医学,从医学预防到社会预防,从技术政策到社会政策,以超前意识引导医学与社会紧密结合,推进医学的社会化和现代化。
2.2加强护理人文师资队伍建设
实施人文素质教育,教师是关键。教师是护理人文素质教育的组织者和实践者[4],因此,拓宽教师知识结构是提高人文教育师资水平的重要措施。医学院校应采取进修学习、在职听课等措施,让人文科学教师补习医学基本知识,不断丰富知识结构;或者,让具有一定人文科学知识的医学专业教师兼职参加人文科学教学,在教学中学习、提高;还可聘请人文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或参加人文教学,同时,还应培养一些具有医学和人文科学双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为建设高水平的医学人文教育师资队伍,实施高质量的医学人文教育提供保障。
2.3全方位营造人文教育氛围
2.3.1确立人文教育目标
有计划地举办人文讲座、名片名著欣赏、文艺表演、演讲比赛等,有效地营造浓厚的人文氛围,比课堂教学更切入社会热点,内容更广泛、更新颖,对学生的影响也更远。比如,利用每年的“5•12”国际护士节举行系列活动,包括护士授帽与职业宣誓等活动,使学生的知识、人格、精神在活动中得到最大幅度的提升。
2.3.2营造校园文化氛围校园文化包括校园的绿化和规划、校训与学生行为规范的制订、人文景点的设立、教室和实验室的布置等,处处体现人文思想。比如,在校园中设立南丁格尔的塑像,在教室走廊布置南丁格尔的誓言以及历届南丁格尔奖获得者事迹介绍等,使学生在良好的人文氛围中受到感染和熏陶。
护理与文学艺术范文4
第一课堂,是综合素质培养的主阵地,是学生掌握各种知识最主要的途径。作为高等院校,应加大教学改革的力度,改变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按专才教育模式设置的教学体系与内容,加强基础教育,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加大文化素质课程在教学内容中的比例,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及各种行为规范的教育。这种教学改革是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有紧迫感和危机感,主席在1999年6月15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转变那种妨碍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发展的教育观念,教育模式,特别是由教师单向灌输知识,以考试分数作为衡量教育成果的唯一标准,以及过于划一呆板的教育教学制度”。要通过教学改革,使师生认识到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只有解决了第一课堂的问题,才能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到英语护理教学,就是要让学生在听、说、读、写、译各个方面的能力都得到锻炼。不能让学生只学“哑巴英语”,即只会读、写,不会听、说,对于护理专业学生这一点更为重要,因为他们将来要与病人进行交流。
二、重视第二课堂的组织和开发
第二课堂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方式。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各种类型的英语讲座、讲演。讲座、讲演内容包括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文学艺术修养,介绍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及其研究方法,追踪前沿科学的新进展,介绍新仪器、新设备的使用,介绍当今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和发展机遇等等,使学生受到优秀文化的熏陶。通过系列课外读书学艺活动,向学生推荐应读、应知、应看的中外各类名著、名曲、名画、名剧等目录,提高学生的欣赏品味。通过各种媒体(报刊、杂志、电影、电视、录像、网络等)对学生进行传统文化、形势政策、道德修养、社会适应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师要鼓励学生不失时机地踊跃参加,积极接受英语交际应用的实践锻炼,如参加学校的英语角、节日晚会、英语演讲比赛等,在观看英语方面的电视、电影、录像等娱乐节目时也可以提高英语水平。此外,教师还可以精心设计、组织与第一课堂有关的其他英语交际应用的互助学习活动。这样,不仅复习巩固了学生课堂内所学的知识,而且还大大的开阔了他们的眼界,丰富了他们的知识,从而在有形或无形中激发了浓厚的学习兴趣和永无止境的求知欲。提高了学生的文化素质修养,提高了学生的科技水平和科研能力。
三、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品质教育,加强校规校纪建设
这是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生活习惯(自身素质)必不可少的过程,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关键,也是英语教育的责任之一。主席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思想政治教育,在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摆在主要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和削弱。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不断增强学生和群众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是素质教育的灵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抓好思想政治教育这项工作,就抓住了素质教育的灵魂。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完善学生的道德素质,提高学生的自身修养,使学生的综合素质扎根于社会,服务于人民,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对不良因素的抵抗力。
四、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这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和关键,教师应通过各种途径(教师再学习、再深造,各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往来、教学经验互补,学生教学、管理等工作研讨等),利用一切机会,苦练内功,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学生做出表率。在教学活动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中,渗透综合素质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不仅把扎实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也要把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思维方法,以及思想作风、治学态度、生活态度、优良的道德品质传授给学生。作为高校教职工,要努力为“全面培养人,培养全面的人”做出贡献,努力为每一个在校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创造条件。
总之,加强我国护理教育尤其是英语护理专业的教育是重中之重,因为只有加强英语护理专业的教育,才能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护理事业未来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英语护理专业学生护理和英语两大主体素质的提高是根本的解决途径护理专业素质是其首先要具备的,而英语素质也是新世纪护理事业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必备素质,只有将其英语素质提高到一定水平,才能使其随时了解国外护理事业的发展态势、紧跟世界护理事业发展的步伐,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而在英语护理专业的教学实践中,护理专业和英语课程的教学的相互结合又是极具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参考文献:
[1]《现代医药卫生》,2005年21卷16期.
[2]李金奎,浅谈英语教学与素质教育,英语辅导报,2003(7).
[3]湖文仲,英语的教与学,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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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现状
为更好地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我国国务院也在2005年3月份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①。2011年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这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然而客观地讲我国保护“非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给保护“非遗”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相对滞后、薄弱的理论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则时有偏差,所以很难在完善、成熟的中国化系统理论上来开展保护“非遗”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这一情况,着重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且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反思国内保护“非遗”的实践和理念,为相关工作提供了宏观上的分析对策,以促进保护“非遗”工作的开展。
基本原则和理念
在“非遗”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核心的概念,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文将重点解析“非遗”概念的外延、内涵与其基本原则。
《公约》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作了如下的规定:被各个团体、群体以及个人看成是其文化遗产的所有的技能、表现形式、知识、表演、实践以及和其相关的文化场所、工艺品、实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几方面的内容:手工工艺方面的传统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表演艺术;节庆、社会风俗及礼仪;口头的表述与传说。从总体上看,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分别是“生态性”、“民间性”、“活态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据论者的观点,“活态性”指的是,较之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具有鲜活、生动的特征,有着不断变动的形态。“生活性”和“民间性”关系密切,因为“非遗”是民众的集体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间生活里自发的传承、出现与发展,源于民族的社会生活、文化环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间的生活相脱离,其生命力将无法鲜活。“生态性”指的是根据自然科学里的“生态”概念,来描述民间“非遗”的生存情况,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区、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为基础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习俗、语言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质和文化内涵;二是各区域的“非遗”形态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一起营造出了和谐的文化生态圈。在《公约》里还规定了“非遗”理念的目标和主旨,即实现对人类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非遗”现象,其需要从整体上保护“非遗”的生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非遗”的目的。
我们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实践活动,就必须科学地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里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该遗产每方面的立档、确认、保存、研究、宣传、保护、承传、弘扬及振兴”③。但《公约》没有明确地规定保护“非遗”的原则、对象及主体,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只是《公约》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遗”现象的本体,比方说口头的表述、传说,其还涉及“非遗”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受众以及传承人等等。对于保护“非遗”的主体问题,各国的规定各异,然而其都规定了应构建各方面相互协作、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的有效保护机制的内容。此外,保护“非遗”时应当遵循其自身原则。第一,应开展理解保护,也就是在准确地把握“非遗”形态的意义系统与符号体系的基础上来保护“非遗”;第二,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遵循创新原则,这是由于只有增强“非遗”纳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非遗”的目标;第三,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也就是将“非遗”作为整体文化来进行保护,切忌肢解式保护。
在对保护“非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我们还应当对保护“非遗”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说创新、革新、传承、保存)进行辨析。原样的传承、保留文化遗产即为“保存”,其可以适用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但对动态文化的“非遗”来说,由于其处在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有着不断变化的形态,所以在保护的时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样之外,还应注重对其发展方面的保护。而“传承”多指动态的口头传承,其是“非遗”形态得以保护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创新”指的是在处于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非遗”形态可以根据外部的变化情况来调节自我,且能够根据文化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演变。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这显然有悖于“非遗”保护的主旨。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保护“非遗”的内涵的准确把握④。
现阶段国内保护“非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遗”的基本原则与观念。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据联合国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保护“非遗”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存在的观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认识联合国和国内的“非遗”规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区在开展保护“非遗”工作时还普遍存在措施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保护“非遗”工作的文件只是对部分总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各地区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方针对策,借助于多样灵活的措施来保护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护“非遗”的观念上存在误区。国内在保护“非遗”时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保护“非遗”的主体很多,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比方学术界、政府、工商界、民众、传承人以及社区组织等等,若它们间可以实现高效的协作,势必能产生强大的合力,进而完成对有效保护机制的构建。然而当前却普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分工这个问题:一是,部分区域保护“非遗”的工作成了少数文化投资商的经济事务或者是少数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务,行政的领导担当着保护的主体,比方说尽管评审“非遗”的委员会是有关领域的专家与文化厅等行政部门的同志一起组建起来的,然而真正的主体是各级部门的负责同志⑥。此外,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学科专家与民间的艺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这使评定“非遗”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实际相脱离。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民间的文艺家协会能够直接参与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学者、民间艺人的参与较少,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能准确地把握整体性原则的问题。部分区域在进行保护“非遗”的文件的制定时,常常忽视保护“非遗”的整体环境,未充分地意识到“非遗”是和自然、人文环境一同存在的整体的文化形态。虽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然而其却不同于整体性的保护理念。受此类模糊的保护观念的影响,保护“非遗”的工作常常处于“碎片式”形态之中。
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非遗”的主旨。激发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维护,确保人类文化能够维持生态上的平衡是保护“非遗”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设置“非遗”的名录,还是设置专项的基金,都仅仅只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在保护“非遗”时,我们不能将工作的核心与主要的目标设置成进入“省级”、“国家级”、“世界级”的“非遗”名录中,这样做只能是本末倒置,会使文化形态丧失健康的发展空间。所以,我们应该将“申遗”视作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且应把相应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决不能将精力与财力一味地放在名录的申请上,切忌过分地提高申遗工作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存在分级政策有悖于保护主旨的情况,部分区域根据国务院的文件,从2006 年开始着手制定涵盖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且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进入了县级名录的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名录的申请。在笔者看来,此类分级制度片面地划分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等级现象,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保护“非遗”工作的根本宗旨与目标。
有关国内保护“非遗”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开展理解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各地应重视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调查各种“非遗”形态,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切实做到理解保护。只有那种理解式地保护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如果对意义不能准确地把握,那么开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结果必定是毁灭、破坏。概况地讲,我们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展览、会演,同时要重视对各地区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此外,还应当收集、整理各地区的文献、史籍、地方志、家谱、民俗志及专题志等相关的资料,以期能够深层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原生”环境下维持“原生态”,打造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在保护“非遗”时,应从“原生”环境里对“原生态”进行保护。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记录立体、抢救及时、整理分类、扶持有效”的方针,其通常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针对“非遗”的有形形态的档案,采用静态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资料,或者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民间艺人的生存状态与表演过程等动态方面的因素录制下来;此外,对“非遗”事项的单纯保护,比方说组织表演艺术展演。显然,只借助于这两种保护措施还不够。我们应在“活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态和其相关的生存环境看成整体来进行保护,让它们避免被主流意识形态与商品经济异化。在实践中,各地可以参考贵州等省的做法,进行生态保护馆建设,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部分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的区域设置民俗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开展动态保护活动,转变博物馆以往那种传统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镇(开封)、桃花坞(苏州)及杨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画为主题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开展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时需要严格地遵循“生态性”原则。
应有效地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动保护理念向文化保护自觉意识的转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日本在保护主体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为例,在保护活动里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且民俗学者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认定、审查、调查与研究“非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为使保护文化遗产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学性得以维护,设置了数以百计的相关单位,从事调查、收集资料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应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置与保护“非遗”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与科研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使民间艺人在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出台可行性强的措施,以激发艺人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部分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的区域,经济比较落后,艺人难以维持生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其在技艺传承方面的后顾之忧。
制定与地方实际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在保护“非遗”时,务必应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当地文化形态的特点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此处我们举个保护地方戏曲的例子⑧,在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时应注意下述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由于地方戏都有自身的舞台表演程式与表演体系,因此其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像穿着艺术、化妆、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规范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应当重视对其精神层面的精神意蕴、文化内涵及审美追求的保护,也就是应将“神”有效的保留下来;应尽可能地减少主流文化与商业文化对其的影响。第二,应重视保护和地方戏相关的审美观念与语言环境,综合地保护其相关的艺术构思手法、传承人及口诀。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戏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后继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学校这一重要的人才培养场所。
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就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自古以来民间文化在我国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衬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间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其都被视为一种音乐素材来源,但其并不属于主流音乐系统。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间文化的尊严与相关工作者的权益。
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的方式和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应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与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调查“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
(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
【注释】
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
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0~21页。
③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33~34页。
④王鸣明:“民族学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戏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⑤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页。
⑥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16页。
⑦李世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与规范问题”,《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9期,第39~40页。
护理与文学艺术范文6
关键词:风景园林;设计;规划
一、风景园林设计的影响因素
园林是在一定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综合作用下形成优美的景观艺术作品,而自然则复杂多样,人文条件也是千奇百怪。如果我们剖开各种独特的现象来看待园林的共性,它们的形成是离不开大自然的造化与雕琢、社会历史的发展、民族的变迁和人们的精神最求。
1.地理气候的影响
不同的地理气候会生长不同的植被种类,在园林绿化设计中就要受到当地植被的影响,要考虑到当地的气候类型适宜种植那类植物。建筑风格的设计中亦是受到地理气候这一因素的很大影响,像岭南建筑就是受到让热带雨林气候的影响,要求是通风性能良好则势必是要加大室内高度,因而建筑体量偏大,门窗较多较大,便于空气流通。而受到北方气候寒冷的影响,北方园林的建筑形式比较封闭、厚重、园林建筑亦是别具一种刚健之美。
2.地形环境的影响
园林中的地形是具有连续性的,园林中的各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彼此不可能孤立而存在。所以,每块地形的规划既要保持排水及种植要求,又要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还要求很好的适应环境力求达到自然过渡的效果。在一个园林中想要能够很合理地根据地形去设计规划好,需要运用到“随势生机”的手法。要想在一块土地上创造多种景观效果,首先必须进行合理的地形改造,再进行合理布局,根据地势环境依低挖湖,据高堆山或者适当平整土地,使园林地形富于变化,并利用地形组织空间和控制视线,通过园林要素风格的配合,形成一个自然丰富、优美的空间景域。从而形成一个有起伏变化的景观,来满足人们的视觉美感。
《园治》中有“约十亩之地,须开池者三,……余七分之地,为垒土者四……”,这种水、陆、山三四三的用地比例,虽然不可定格,但说明园林布局首先进行地形和竖向控制,只有山水相依,水陆比例合宜,地形环境变化多样,才可能创造好的生态环境。在如今大多数的园林规划设计中无一不把这些元素加在里面,在较高的地势上加堆泥土形成小坡,小山岭或在低洼的地方挖个小池塘,又或者游泳池等。
3.受到人民精神最求的影响
园林的形成离不开人们的精神追求,这种最求源自于精神文化与,还来自艺术的浪漫,对现实田园生活的回归。陶渊明的《归园田居》中提到的开荒南野际,抱拙归园田。从最初的田园生活式的园林到赋予一定精神寄托的世外桃园,文学艺术中的诗歌、故事、绘画等是人们抒怀的重要方式。文学艺术的创造“乐园”对现实园林的形成有了重大的启迪意义。
从此田园风光的诗歌和风景画,对风景园林的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现代的城市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自然规律利用自然物质创造的一种人工环境。当今的人类活动中越来越疏远大自然,从而在心理上出现一种抑郁的精神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又渴望亲近大自然。人们开始了如踏青、郊游、散步或以兴建园林等方式来满足精神需求。
二、风景园林设计促进城市规划的方法
1.园林规划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由于各个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的不同,其自然环境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在设计和规划园林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实地考察,综合考虑城市的气候。温度及土壤结构等,设计出适合城市环境特点的园林规划方案,同时还需要考察城市的人文、历史特点,确保设计能够体现城市丰富的文化底蕴,保证园林的规划和城市的建设协调发展。
2.重视园林的生态效应
自然界中每一个生态系统都具有新陈代谢和自身能量循环的功能,其中最完美的生态就是自然生态。因而,为了实现城市园林的最大的生态效益,在城市园林规划中,应该尽量把园林建设贴近当地的生态环境,例如,广西的城市的园林中应该多种植红树科、山竹子科和椴树科的树种。此外,在选择物种的时候,除了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科学合理的选择优质的外来树种外,还要尽可能选择抗病性和抗旱性强的物种,以便有效的抵抗常见的病虫害,同时还要合理的优化乔木与灌木之间的搭配。由于园林规划涉及了多方面的知识,如建筑学、植物学、美学、林业学以及生态环境、城市规划等,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繁琐的综合性工程。因此,在设计规划园林过程中,要不断的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经验和技术,在深入的探索和研究过程,综合考虑园林的生态效果,以便实现园林的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的生态意义。
3.注重提高植物绿量
园林造景作为城市的自然空间,供人舒闲与娱乐,这个空间的主体就是植物。植物绿量是否能够满足和改善环境的效益,决定因素是植物的光合效率,为城市制造更多的氧气,吸收二氧化碳、有害物质、净化空气,隔离噪音。它是一座永不停歇的绿色工厂,这就是绿量决定城市环境质量的基础。就如我市而言,城市用地需要增大,人均绿地指标相对较低。如何用较少的绿地,增加更多的绿量,在植物景观中,特别注意污染较重的厂矿企业,应选择耐污染适应性强枝繁叶茂的植物,来增加光合作用,吸收更多的废气,制造更多的氧气。因此需多种乔灌木丛及林荫树来增加绿量。在绿化栽植时应尽量向地面和构筑物及天面开拓,使绿化向立体化扩展,形成海、陆、空多层次,多景观的绿色体系。在植物景观规划设计时,应考虑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多品种组合,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环境,使植物不同类型优缺点互补,达到相对稳定的园林覆盖层,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绿量。在城市绿化中,要有一定限量的草坪,但大面积布局,则显得绿量不足,这样造景比较单调,层次单一,削弱了其生态效益功能。这在植物景观设计时应特别注意的。
4.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当园林的设计规划初步达到重视生态,美化环境的作用之后,下一步还要做好园林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要想实现园林最大的效益,达到一年四季景色宜人,除需要设计者合理的设计和规划之外,还需要管理者的精心管理和辛勤培育。在管理植物时,要结合植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培土、施肥、灌溉及病虫害的防治措施,并按照植物的生长情况进行精心的修建和护理,保证其良好的生长态势。做好园林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还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因而园林管理者需要不断的吸收引进经验丰富且技术性强的人才,实现园林景观效果和生态作用。同时,城市的园林部门还需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加强责任落实和激励制度,从而真正做好园林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发挥园林最大的作用。
5.建设居民参与式园林
在设计规划园林的过程中,对公众进行自然式与规则式景观的偏好调查、市民对街道花卉和树木组合的偏好调查,能充分的掌握公众的喜好和需求,实现群策群力,设计出符合公众需求的园林景观。在实际的园林规划中,不仅要将公众意见落实到整个园林规划设计中,还要引导和鼓励居民通过庭院绿地建设参与到城市绿地规划中。这样一来,一方面增加了城市绿地面积,丰富了物种多样性,另一方面还能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爱护园林花草树木。
社会的发展带动着一切城市的软硬件发展,城市景观规划不能再停留在只以人类生活为中心的设计规划中,要与生态发展紧密结合,多了解生态学在城市景观中的有利方面,不读优化城市景观设计,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古典园林史》.周纬权,清华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