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缴纳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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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缴纳方式

车船税的缴纳方式范文1

一、车船税征管现状

市自2008年4月以来,地税机关开始委托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办理各机动车辆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当年共组织车船税入库178万元,其中由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116万元,这一数据与2007年该市全年征收车船税117万元基本持平;2009年代收代缴车船293万元,同比增长152.6%;2010年1-5月代收代缴车船税207万元,同比增长75%。事实再次说明,车船税委托财保公司代收代缴,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促进了车船税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但是,调查中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在具体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

(一)对外地车辆投保代收车船税不规范。经调查多数保险机构对跨地区的车辆投保交强险代扣车船税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属地物流公司挂靠的异地牌照车辆到本地投保时,有些保险机构保单上只有税票号码,无税票复印件,无法确定是否已代收代缴车船税;有些财产保险机构在办理车辆交强险时未及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有的仅凭车主在挂牌地的完税证复印件办理了交强险。

(二)部分财保机构接受税票把关不严。具体表现在:一是用同一张税票复印后为不同的车辆办理交强险的情况,如税票(20082)赣地完00721563被纳税人用复印件分别为二部车辆办理了交强险,税票(20082)赣地完00726230被纳税人用复印件分别为三部车辆办理了交强险;二是用同一税票在不同保险机构为车辆办理交强险;三是用涂改税票或税票复印件为车辆办理交强险,如税票(20071)赣地完00027582、(20061)00471575被涂改、复印后,分别为两辆车办理了交强险;四是用非车船税的税票办理交强险,如0027582号税票交的是营业税代替车船税办理了交强险。

(三)个别公司存在履行扣缴义务不到位。有的财保公司为多拉保险业务,扩大业绩,在办理车辆交强险业务中以税收“优惠”作诱饵,不按车辆整备质量足额代收,甚至不收车船税。还有的财保公司在为公安、森林防火、交警等单位使用的非警用车,在其既未出示相关证明,又未扣缴车船税的情况下就办理了交强险。

二、产生车船税管理问题的原因

分析当前车船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少数财保机构责任意识不强。部分财产保险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在办理车辆交强险过程中,面对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为留住客户和争取更多的车辆来公司投保,在利益驱使下,不顾法律赋予的扣缴义务,人为地放松对车船税的扣缴工作,甚至帮助纳税人钻政策空子,违规办理车辆交强险业务。

2、车船税政策不一执行难。《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于2007年6月1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第3条又规定我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确定为车船的登记地,给市外车辆的偷逃车船税者有机可乘,用税票复印件偷梁换柱,骗取财保部门的信任办理车辆交强险。同时,也给市内少数车辆拥有者,为钻税收征管上的漏洞,达到偷逃车船税目的挂外地牌照回当地营运,导致同一地的车辆因牌照不同,而实际税负不一样,造成税负不公。

3、县级税务监管财保扣缴难。由于县(市、区)级的财保机构是设区市级财保公司的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实行的大都是报帐制,县级保险机构办理车辆交强险的保单备查联、税票复印件等相关原始资料都是按月或按周上解到设区市公司,当地只有电脑资料和登记台账,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对属地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举报案件难以核实、取证,造成税务机关对违规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处理无据,不能有效查处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

三、加强县级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对策

针对当前县级财产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问题及成因,现就加强县级财险机构扣缴车船税工作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强车船税法规宣传,提高依法纳税意识。运用各种方式加强车船税政策法规宣传,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一是要将车船税法规印刷成宣手册发放到各纳税服务窗口和财产保险业务窗口,并纳入到每年的税法宣传月内容,做到常抓不懈。二是要争取交警、财产保险行业部门的配合,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与交通法规、保险法规一并纳入普法宣传内容,做到车船税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人人皆知,提高广大司机朋友自觉缴纳车船税的意识,依法足额缴纳车船税。

(二)认真执行车船税法规,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对本地或异地车辆办理交强险时都应代扣车船税,同时在代扣车船税时把好政策关,严格按标准代扣。对异地车辆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如该车已在车辆所在地缴纳了车船税的,应要求提供税票原件,是税票复印件的要凭加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印章后才许抵扣,从源头上杜绝虚假税票骗取交强险,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车船税的缴纳方式范文2

关键词:家用车辆购置、税收

在经济生活中,汽车销售方通常会直接将车辆的总价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对自己实际缴纳款项中包括的具体支出项目及买车中缴纳的相关税收认识很模糊。本文将从消费者负担的税收和支付的税收两个方面,清楚的阐释购车活动中涉及的各种税收,以使消费者对其纳税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同时也为其进行合理节税提供基础。

一、车辆价格中负担的税收项目

1、增值税:

车辆销售是一种动产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征收对象为销售方,因此表面上看,车辆的购买者不需要承担增值税税款。但实际上,为了弥补成本,销售方往往会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将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体现在车价中,从而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因此,作为购车方的消费者也是增值税的负担者。在实际中,若一个汽车生产厂先将车辆销售至某汽车销售店,再由汽车销售店向购买者销售,则每次销售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其税款也会增加。

2、消费税:

小汽车是消费税税目中征税商品的一种。其中,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日常的家用车辆是纳入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之内的。消费税通常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因此直观上讲都是由汽车生产厂家或汽车销售店支付的,但与增值税一样,其税款最终也会体现在车价中,由购车方承担。

2、中轻型商务客车 5%

需要注意的是: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务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3、关税:

对于进口的车辆,需对其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各排量的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除包括驾驶座10座及以上的客运机动车辆)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税率都为25%。进口车辆在我国的车价往往比其在生产国的车价高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进口环节需要缴纳高昂的关税。

二、购车方需另行支付的税收项目

1、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购车中最被普遍了解的税种。它于2001年1月1 日在我国开征,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在消费者买车时一次性课征,由购车方支付,它以价格为计税标准,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对其计税依据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依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垫款项、代收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通常,车辆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因此,计算车辆购置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2、车船税法: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载客汽车每辆每年税额为60~660元。

载客汽车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车辆类别 划分标准 每年税额幅度(元)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 480~660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420~660

小型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 360~660

微型客车 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60~480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3、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购销合同就是其征收税目中的一项。在买车中需要签订购销合同,因此也就需要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三、相关税收计算实例

以一辆排量为1.6升、出厂成本价14万元的小型客车为例。假设该车辆产自德国,中国某汽车销售店进口该车辆,设货物运达入境海关地的运费为1万元。

则在进口环节:

需缴纳的关税税额=1*(14+1)*25%=3.75万元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完税价格=货物的货价+运费+保险)

需缴纳的消费税=(14+1+3.75)÷(1-5%)*5%=0.987万元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4+1+3.75+0.987)*17%=3.355万元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当车辆在国内进行销售时,又需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3.092(14+1+3.75+0.987+3.355)*17%=3.926万元,此时可以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为3.355万元,因此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3.926-3.355=0.571万元。

若国内的汽车销售方将这些成本全部计算并体现为车价,则此时车辆的价格将会是23.663万元。

对于此时购买车辆的消费者而言,车辆标价为23.663万元,除此之外,他还须额外支付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以及上牌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在此只介绍车辆购置税和印花税:

需缴纳车辆购置税额=23.663÷(1+17%)*10%=2.022万元,需缴纳印花税额=23.663*万分之三=70.989元,而车船税根据各地的标准,在每年360~660的额度中缴纳。

至此,当车辆实际到达购买者手中时,一辆成本为14万元的国外产车辆,在通过各项环节征税后,其全部所交税款已达11.7万元左右,达其成本的83.57%。

参考文献:

车船税的缴纳方式范文3

关键词:房产税;征管路径;代扣代缴

对居民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一直是近几年社会热议话题,其中主要争论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理,(2)计税基础(房产价值评估),(3)统一房产信息系统,(4)税收优惠,(5)平抑房价效果,(6)对地方财政体系建设的意义,但是很少有人对征管环节进行讨论。本人作为一名基层税务工作者,想从征管方面对居民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谈一些看法。

一、现行房产税征收情况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精神我国目前的房产税只对盈利性企业的房产和出租的房产征税,对居民自有住房和非盈利性组织的房产免税征房产税,房产税计税基础是经营管理单位的房产原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不是房产评估价值。改革现行房产税,对居民个人自有住房征收房产税,使房产税逐渐向财产税靠拢,对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改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构建地方财政体系等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房产税改革试点情况

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地宣布开始房产税征收改革试点。从税收属性与征收目的不难发现,前者面向新购住房,完全针对“增量”征税;后者虽对“存增量”和“存量”同时征税,但“增量”的规定较多,所以限制新购住房的意图十分明显。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对商品房销售环节进行征税,更多地体现了商品税而非财产税的特征,这与传统意义上财产税属性的房产税有着本质区别。两市房产税试点到今天已经有一段时间。改革效果似乎并不明显,下一步如何深化和扩大再次引发广泛议论。那么为什么两地不约而同地选择在流通环节征税?(重庆的存量独栋住宅为三千至四千栋且变化不大因此税基很小)作为一名基层税务人员认为主要和税收征管路径有关,其关键在于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直接税的征管体系,“代征”仍然是征管的主要手段。

三、税收法规对征收路径的描述

我国征收的税种按大类分一般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资源税、财产税五种。下面对五种税的征收路径进行梳理。

1.流转税

流转税通常是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第十三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流转税专业上又被称为间接税,即向生产、经营、销售、提供服务的单位征收,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为最终消费者,流转税征收对象主要是单位,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代征”,直接面对个人征收的比例很小。

2.所得税

所得税通常是指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企业,这里不再赘述。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主要是代扣单位。

3.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财产税、行为税主要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的征收对象主要还是单位。这里特别强调两个税种,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车船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同样也是单位。

从以上税收法规条文梳理可以看出税款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单位,税务机关通过监视单位现金流即所谓“以票管税”来达到税源管控目标。理论上讲这种方式比较简单,高效,成本低,纳税人“税痛”小,纳税遵从度高。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基本围绕这一特征建设,包括金税工程、税务机关部门设置、税收管理员制度等等。

四、税务机关对税款征收的路径依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国家财政一直花巨资打造“金税工程”,目前基本建成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远程申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全员全额个税代扣代缴、车船税代扣代缴等网络信息系统。这些信息系统都是针对单位用户开发,而且已经使税款征收变得更加容易无论直接征收还是代扣代缴。一定意义上说,系统建设加剧了税务机关对单位代征税款的路径依赖。尽管如此,作为一名基层税务人员清醒地看到类似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直接税属性的税种仍是偷逃税行为发生的重要领域。摆脱现有路径,为征收财产税性质的居民个人房产税而建立新的征收方式,并不像一些学者想的那么简单。引述一段《财经》杂志2013年第19期郑猛的文章《重庆房产税试点得失》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文章说“有重庆地税部门知情人士向《财经》杂志记者表示在交易环节,对于新购和二手房交易中的高档住宅征税,税务机关可以与国土、房管部门携手在领取房屋产权证的环节进行监控,通过将缴纳税款与办理产权证书形成统一链条的方式进行控管。不缴税,拿不到房产证。相比之下,对存量独栋别墅征税的难度更大,别墅又是房产税的征收主体,征收成本相当高。独栋别墅的房产税征期是每年10月,缴税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别墅主人到纳税服务厅缴税,二是税务部门将流动服务车开到别墅区附近现场缴税。由于一些业主根本不在重庆,又不能网上缴税,缴纳税款很不方便。据了解,为争取纳税人缴税,一位税务所所长曾专门到机场接机。按照重庆市地税局的要求,10月征期内每天都要延长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有专人负责征收工作。对部分长期生活在国外专程回国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事宜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安排车辆接送并指定专人陪同办理。此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曾组织到重庆进行调研,调研人员发现,2011年全市未缴纳房产税税款的21户中,9户是因为无法取得联系;2012年重庆北部新区未缴税款的40户中,三分之一的户数是由于联系不上”。为此新闻媒体批评上海、重庆两市试点在流通环节征收,不符合财产税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缺憾,实属不了解税收征管情况的误解。那些在没有指明征管路径前提下,空谈居民个人房产税改革的论述,不但对改革毫无意义,甚至还会扰乱市场逾期,阻碍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当社会各界就房产税改革趋势达成共识的时候,探讨科学合理的代扣代缴路径,明确代扣代缴人权利义务,完善奖励、监督、处罚机制,利用现有路径使改革方案平稳落地,确保房产税改革收到预期成效,更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

五、居民个人房产税代征问题的思考

对居民个人存量房产征收房产税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征收,由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如何选择合理的代征方式值得思考。本人根据其他税种的征收方式提出几点建议。

1.参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建立税务、房产管理、业主工作单位联网信息系统,由业主工作单位代扣代缴。

2.参照车船税商业保险公司代扣代缴方式,建立税务、房产管理、社会第三方机构联网信息系统,由社会第三方机构代扣代缴。商业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是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年检法律规定为前提条件。因此社会机构代收房产税也必须建立类似的房产年检制度。社会第三方机构可以考虑: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有线电视网、提供住房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等已直接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的单位。

3.参照关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方式,由房产管理部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代征。

针对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征管方式,由税务机关单独征收居民个人房产税只能在流通环节进行,而改革税制远比征收居民个人房产税复杂、耗时。将研究重点转向建立第三方代扣代缴方法上,充分利用现有的征管路径,对推进房产税改革意义更大。伴随商业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的实践不断完善,有理由相信可以找到科学合理的居民个人房产税代征模式。

参考文献:

[1]潘明星 王杰茹: 《财产税属性下房产税改革的思考》《财政研究》2011年08期.

车船税的缴纳方式范文4

一、针对税种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宣传方案,有的放矢,提高自觉纳税遵从度是基础。坚持不懈地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是做好“两税”征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针对税种的不同,制定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税法宣传办法,有效地提高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自觉性,才能为“两税”的有效征管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针对“两税”税种的特点,专门制定了“两税”宣传方案。如对车船使用税,采取的是“套餐”方式,即一是广而告之。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电子显示屏等着重宣传车船使用税征收的重大意义、征税范围、缴纳方式、计税标准和适用税额,使纳税人及时了解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及文件规定,提高对主动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认识,以减少征收工作中的阻力。二是零距离沟通。通过设立咨询台、举办培训班、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与纳税人零距离交流,用通俗易懂的方法进行政策宣讲,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保证该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警示教育。对过期未缴纳车船使用税者严格按规定进行催缴,对经催缴仍不缴税者,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从而维护了税法的刚性。对印花税,则采取的是除通过设立政策咨询台、散发宣传单等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积极向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外,对合同签订频繁、业务量较大的单位,还采取主动上门沟通的方式,面对面地进行税收辅导,有效地提高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遵从度。

二、抓队伍人员思想,更新“小税种大责任”征管理念是前提。由于“两税”税源零星分散,难于管理,且占税收收入总量比重小,征收难度大、成本高,税务部门往往疏于管理。为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领导,首先更新思想观念,明确指出,要在抓好主税种征管的同时,摒弃过去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认识,充分认识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与作用,把它们纳入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深挖增收潜力,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并强调:一个地区对零散税收征管重视程度如何,不仅是对该地区征管水平的衡量,更是对能否坚决贯彻总局依法治税指导思想的检验,是依法治税的迫切需要。队伍人员的思想素质提高了,才能在全局上下牢固树立“抓大不放小”的征管理念,才能善于“捡”“两税”这样的“小芝麻”,积液成裘,在“两税”这个“小税种”中实现大作为。

三、加强税种管理,强化税源控管是关键。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工作,而“两税”又存在点多、面广,既有“西瓜”可抱,又有“芝麻”可捡的特点,顾此失彼就必然会造成“两税”的税收管理盲区。因此,建立源泉控税机制,抓好“两税”控管和对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分析和研究税源,实现“两税”申报与征收的最大化,是加强“两税”征管、有效防止税款流失的基础。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为切实做好“两税”征管工作,认真开展了对“两税”税源、征管现状的摸底调查,并及时按税种建立了基础资料数据库。以印花税为例,依托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等有利条件,充分利用征收、管理、税政、稽查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分析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相关信息数据,以及与其销售收入等指标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对比,强化印花税的税源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印花税在各行各业的不同特点,一是加大对建筑安装行业、外来基建等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力度,对建筑安装项目开工进行立项登记,完善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在建筑安装企业、外来基建单位到税务部门开具门临发票时,按开票金额及时足额附征印花税,并分户建立扣缴台账;二是加大对批发零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印花税征管,特别是对批发零售业大型企业的销售合同类印花税管理,对合同金额较大,销售收入明显偏低的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分析清理,仅2006年全年批发零售行业这一项就入库印花税1 43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65万元,增幅达47.8%。

四、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创新税收管理是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政策的改变,税收管理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查找问题、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模式,寻求政府支持,部门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才能不断适应新形势下“两税”的征管与服务水平。以车船使用税为例,其管理难点就在于户籍管理难以到位,尤其是地税部门对车辆无检查和留置权,造成车船使用税税款的大量流失。因此,南昌市地方税务局针对这种情况,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当前车船使用税管理的形势后,清楚地意识到,车船使用税能否及时足额征缴,关键在于能否得到地方党政的大力支持,能否将各部门的职能优势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一张强有力的护税协税网络,只有这样,才能改变部门各自为政、零打碎敲的管理办法,形成集中征收,多环节控管的管理模式。于是大胆地提出了强化部门协作、优化税收管理的新举措,即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协调下,对全市的在籍机动车采取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共享、集中办理、税检同步、一站式服务”的征收管理方式,在各县区及城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各机动车检测站设立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集中办理车船使用税缴纳事项,对需要办理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到其主管的地税机关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则在核发新购机动车辆牌证、办理车辆定期检验、转移、变更登记时,先查验完税情况,对没有缴纳车船使用税或没有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通知其到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缴纳税款或主管的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后,再办理有关车辆业务手续。从2006年9月正式运行这种新的征管模式以来,有效地实现了车船使用税的源泉控管、信息共享与工作互动,仅四个月,就共受理了4万余辆车车船使用税的征免等涉税事宜,征得税款440余万元,甚至还出现了单日征收税款突破10万元的记录,取得了良好的开局。2006年全年实现车船使用税1 026万元,首次突破千万元大关,比上年同期增长516万元,增幅高达101.18%。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出台和该条例在2007年起的正式实施,车船使用税(现更名为车船税)的征收和管理必将进一步实现新的飞跃。

车船税的缴纳方式范文5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税

本文为2008年河北省社科联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成果(编号:200803020)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要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改变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彻底改变先发展后治理的观念,将环境保护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环境税收体系将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现行环境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税。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定位不合理。对自然资源征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我国资源税定位于调节级差为主,这样的定位不利于将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在化,与环境保护无关,达不到遏制资源浪费的目的;(2)征收范围小。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只限于矿产品和盐,而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大部分非矿产资源――水、森林、草原、滩涂等却长期处于税收调节之外。这不仅导致了过度消耗和严重浪费,而且使后续产品的比价极不合理;(3)单位税额设计不合理。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既违背了价值规律,又造成了资源的盲目过度开采;而且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与开采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无关;(4)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资源税对资源的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征税,而对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不征税,直接导致了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二)流转税。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低税率问题。为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而对煤气、石油液化气、农膜、农药等产品实行的低税率,不利于环境的保护;(2)税负问题。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低,增值部分所占比重较高,税负较重;且从民间和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3)优惠政策不到位。当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生产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还有很多循环经济的链条及相应产品没有涉及。

现行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征税范围太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或者导致环境资源严重浪费的消费品仍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氟利昂、化肥、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餐盒以及煤炭等;(2)有些税率太低。过低的税率只能对市场发出要限制使用的信号,而不能起到规范引导消费行为的作用;(3)优惠政策不到位。消费税中对使用新型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的车辆的优惠政策不到位,难以达到激励使用新型能源的目的。

(三)其他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依附于“三税”,税基极不稳定,收入规模占税收总量比例较低,难以筹集城建维护所需的资金。另外,城建税只对缴纳“三税”的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造成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同时也造成一些污染产业在我国的集聚。

2、车船税。车船税的设计本身不具有循环经济方面的意义。机动车船按辆或载重吨位征收,对由于性能、油耗和尾气排放量的不同对环境损害程度的差异等因素不予考虑,对能源的消耗量和废气的排放量关联程度较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车辆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没有关系。

3、土地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而且税率较低。由于农村土地不征税,不少城内企业纷纷迁往农村,大量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也较窄,税率也较低。

(四)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环保税,实施了二十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提高了治理污染的能力,加强了环保系统的能力建设,但还存在很多的缺陷。

1、立法层次低,征管不到位。排污收费没有被纳入税法体系中,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较多困难,征收乏力,随意性很大。另外,排污收费缺乏有效地监督,收费用途不明确。

2、征收范围小。排污收费主要针对污水、废气、固废、噪声和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像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弃物等没有纳入征收范围。而且主要针对部分企事业单位,第三产业和乡镇企业只部分实行,居民生活污染物排放基本未实行。

3、征收标准低。从理论上讲,收费标准不能低于治理污染的成本,否则,污染单位宁肯交排污费也不愿花资金治理污染。而我国目前的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此外,由于费率的调整很少或多年才调整一次,通货膨胀降低了排污费的真实水平。

4、收费依据不合理。排污收费制度主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收费,没有考虑污染物的排放量,且仅对污染体浓度最高的一种污染物收费。这种收费减弱了企业在标准下进行污染削减和污染控制技术创新的动力,也导致了对污染排放浓度稀释或污染物替代,结果环境污染更严重。

二、改革现行环境税收制度

(一)资源税。在合理定位资源税普遍征收性质的同时,做到以下几点:(1)扩大征税范围。基于我国自然资源短缺、利用率低等现象,资源税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因而,应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资源;(2)调整计税依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可由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调整为开采数量或生产数量,这样可以防止资源的无效开采和使用浪费;(3)适当提高单位税额。尤其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和稀缺的资源应该课以重税,适当拉大级距;(4)改变计征方法。根据资源的不同特点,可以考虑实行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三种计征方法。如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从量计征,以后在销售环节再从价计征。

(二)流转税

1、增值税。首先,对农药、煤气、农膜等对环境危害较大的产品按17%的基本税率征税。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可以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其次,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凡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品都实行13%的低税率,并按照资源循环利用的程度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同时,放宽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条件,以实现循环经济的税收优势。

2、消费税。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对资源消耗量大且无法再回收利用的和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如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煤炭、电池等;其次,适当提高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达到减少消费的目的;再次,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产品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征优惠,以鼓励消费。

此外,通过调整部分进出口税收政策,对国内资源的出口和严重污染环境或预期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产品进口进行有效的防治,充分发挥绿色关税的壁垒作用。

(三)其他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独立的城建税,改变其附加税的性质,并适度提高市区以外地方的税率。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个人也征收城建税。

2、车船税。车船税应加入保护环境的因素。对不同能源消耗量或排气量的机动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并对使用新型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车船给予税收优惠。

3、土地税。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到农村,并大幅度提高相应税率,以充分体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扩大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把占用湿地的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

三、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

排污收费制度无论是从立法层面、执行层面,还是作用效果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基本思路如下:

(一)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选择应该具有普遍性,凡是现在或预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或产品都应该纳入其中。具体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分阶段、分步骤地对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征税。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废水主要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废水及其他有害液体排放物,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

(二)纳税人。根据国际惯例,凡是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环保税的义务。但是在税收实践中,考虑征收效率、控制税源等因素,纳税人可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可暂不征收。

(三)税基。税基可以选择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在排放量难以确定时,可以根据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指标测算出排放量。这样主要考虑与排污收费制度衔接,有利于平稳过渡。另外,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有利于企业自主选择合适的治污方式,引进治污设备。

(四)税率。税率是税制设计的关键。首先,税率不能太低,应该高于现行排污收费的水平;其次,税率要有弹性,区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企业和不同污染程度;最后,考虑到废弃物排放的特点以及税制的简化和便利,应实行定额税率。

(五)征收管理。首先,按属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并确定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次,在征管模式上,明确税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最后,在征收方法上,可选用自行申报法、源泉扣缴法和定额征收法等方法。

车船税的缴纳方式范文6

一、微课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微课资源是保证课程内容时效性和实用性的重要手段 

借助微课的“短小精”和“资源共享”,教师利用微课程即时上传、更新最新的税法和会计相关政策,培养学生泛在学习能力,提高学生学习内容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二)将微课融入高職“税务会计”课程标准指导教师教学,是提升课程教学效果的有效路径 

微课内容、形式多样,可以根据“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即各大税种的计算、核算和纳税申报,设计制作不同形式的微课,并将其合理地应用于课前、课中和课后,以代替单一的多媒体授课模式,构建网络教学和传统教学有机融合的新型的“税务会计”课程教学模式。这将有利于调动专职教师的教学热情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变教、学方式,提升课程教学效果。 

二、基于微课的高职“税务会计”课程内容框架设计 

基于微课的高职“税务会计”课程,应依照“互联网+职业人”的理念,以“精简理论,突出技能”为宗旨,“以学生为主体,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确定课程内容,开展微课设计,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1]基于微课的高职“税务会计”课程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税务会计岗位认知;第二部分是各大税种的实务操作。具体的微课内容框架设计如下。 

(一)税务会计岗位认知 

本部分可制作“征税和纳税”“税制构成基本要素”“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如何领取发票”和“配套习题”5个微课视频,使学生具备必要的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能根据企业办税岗位职责熟悉办税工作流程。 

(二)各大税种的实务 

该部分可分为“企业增值税实务” “ 企业消费税实务” “ 企业关税实务” “ 企业所得税实务” “个人所得税实务”和“ 企业其他税种实务”6个模块。 

1.“企业增值税实务”部分可制作“增值税的基本要素(理论)”“增值税的基本要素(习题)”“一般纳税人税率、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销项税额的计算(理论)(分行业)”“销项税额的计算(案例)”“进项税额的计算(理论)(分行业)”“进项税额的计算(案例)”“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案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理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案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理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算(案例)”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掌握不同行业会计主体的涉税业务资料,计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并能进行网上申报。 

2.“企业消费税实务”部分可制作“消费税的基本要素(理论)”“消费税的基本要素(习题)”“消费税的计算流程”“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可抵扣消费税税额的确定”“消费税的核算(理论)”“消费税的核算(案例)”和“消费税的纳税申报”的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销售、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能够对消费税的涉税业务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能熟练完成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工作。 

3.“企业关税实务”部分可制作“关税的基本要素(理论)”“关税的基本要素(习题)”“进口关税的计算(理论)”“进口关税的计算(案例)”“出口关税的计算(理论)”“进口关税的计算(案例)”“关税税额的核算”和“关税的申报缴纳”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进出口商品应纳的关税税额;能够填制海关进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能够根据进出口业务进行关税的账务处理。 

4.“企业所得税实务”部分可制作“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理论)”“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习题)”“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例)”“ 间接法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例)”“境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案例)”“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案例)”“本年应退补应纳所得额的计算(案例)”“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综合案例)”“企业所得税核算的程序(理论)”“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案例)”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能够采用资产负债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能正确规范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熟练进行纳税申报。

    5.“个人所得税实务” 部分可制作“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理论)”“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习题)”“平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综合案例)”“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额的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能够对个人所得税涉税业务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能够正确规范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能熟练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6.“企业其他税实务”制作“城建税实务(理论)”“城建税实务(案例)”“房产税实务(理论)”“房产税实务(案例)”“城镇土地使用税实务(理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务(案例)”“土地增值税实务(理论)”“土地增值税实务(案例)”“车船税实务(理论)”“车船税实务(案例)”“印花税实务(理论)”和“印花税实务(案例)”微课视频。 

使学生通过微课学习,能够正确计算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的应纳税额;能够根据相关涉税业务对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印花税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能够准确填制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印花税申报表,并能够熟练进行纳税申报工作。 

三、基于微课的高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实施建议 

(一)应选择具有丰富税务会计实践经验的双师型专业教师为学生授课 

“税务会计”是一门需紧跟现行財税政策,实践操作性很强的课程,具有实际纳税经验的教师可以更好地将理论和实际结合,并且传授课本未能提及的纳税经验,从而拓宽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2] 

(二)将课程内容碎片化 

通过上述内容框架可以看出,利用微课可以将每个项目任务的内容根据知识点或技能点进行合理拆分,精细化处理,并配上准确题目,以5-10分钟的短小视频方式呈现。从而降低学生的认知负荷,方便学生随时查阅学习中出现的难点和疑点,帮助学生自主学习和深度学习。 

(三)灵活运用微课资源 

微课内容的展现形式多样,可以根据“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制作不同形式的微课,比如:对于理论型的微课,教师应注重讲解的深入浅出、引人入胜,争取实现在很短的时间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完美体现教师的教学水平;对于案例解析型的微课,教师应注重案例的选择,应由易到难,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的递进培养,以满足不同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对于纳税申报流程的微课制作,教师应借助动画效果的视频帮助学生理解、记忆和掌握。[3]通过精心的教学设计,教师可以合理地将微课应用于每次课的课前、课中或课后,并鼓励学生学会有效利用信息资源泛在学习。 

(四)课程教学多采用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 

对于“税务会计”课程的学习,学生只有在熟悉和理解相关的税法条例基础上,才能正确计算各税种的应纳税额。而税法条例的繁琐和冗长,往往让学生感到枯燥,望而却步。因此,教师应结合合适的案例,采用启发式的引导,借助微课的碎片化、易查疑的优势,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和运用相关的税收政策,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根据《会计准则》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完成纳税申报任务。在高职“税务会计”课程教学中,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法是非常重要且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充分调动学生课堂学习的参与性和主动性,开阔学生的思维,帮助学生记忆,培养其创新意识和职业能力。 

参考文献: 

[1] 苏强.基于多元立体化理念的“税法”与“税务会计”教学模式设计[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7):12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