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艺术的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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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特点

文学艺术的特点范文1

一、巧,评价语言要机智巧妙,恰到好处

作为学生,他们在课堂上的回答不可能每次都完全正确,但他们希望得到老师赞赏与肯定;作为老师则要运用自己巧妙、机智的语言来纠正、鼓励学生的回答,注意情绪导向,做到引而不发。如,支玉恒老师教《走月亮》时:

师:要想走月亮,先要让月亮升起来,哪儿写月亮升起来了?谁来读一读,连课题读读。生读课题(声音响亮,语速较快)

师:这不像走月亮,像走太阳。月亮升起来和太阳升起来有什么不同呀?月亮是这样升起来的(师边说边用手模拟月亮缓缓升起来的样子)谁再来读?

生读:走―月―亮(读得较轻)

师:有点月亮的味道了。月亮什么时候升起来?(生:晚上)晚上周围环境怎样?(生:很安静)对呀,夜晚特别静,听我读。

师范读:(“走”字低声且拉长;“月亮”读得轻而柔)谁再来读。

学生读:……(老师边用手打拍子)

师:很好,这么多同学想读,一起来一遍。(生齐读)

此时,我不由地佩服老师的教学机智,因为充满激情、巧妙的话语,犹如春风温暖了学生的心灵,激发了学生朗读的欲望。学生有这样一位和蔼的老师,他们还会害怕吗?他们自然会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地投入学习了,自然会争先恐后地发言了。可以说,生动巧妙的评价语言最大程度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活跃了课堂的气氛。

二、活,评价语言要灵活,富有生机

在课堂教学中,老师运用多样、灵活、生动、丰富的评价语言能使学生如坐春风,课堂内充满勃勃生机。如,支玉恒老师《匆匆》一课中评价语言就非常生动灵活、富有表现力和感召力。“补得很好,接着来。(生继续读)”“真好,真想再听一听,(指另一生)你再来一次”“你很聪明!”“对,你由‘头涔涔’想起一个词‘汗涔涔’,你想到了可能是额头上渗出了汗水,但是不是大汗淋漓呀?”“对!你又启发了我,我从‘泪潸潸’上我又想起了一个成语,说‘潸然泪下’,是不是眼泪横流啊?”……支老师在教学中就善于运用自己的智慧,灵活机敏地处理一些生成问题,幽默含蓄地评价语言扭转尴尬局面,所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所以整个课堂活泼而有序。

三、实,评价语言要实在,实事求是

如,一位老师教《生命生命》时,有这样几段评价:

案例1、一个学生读第二自然段时,老师非常认真地倾听着,读完后,老师说:“这么长一段文字,只有一个字读错了。‘骚’平舌音读成了翘舌音。”

案例2、(师生合作读)师:“那一声声沉稳而有规律的跳动,给我极大的震撼,你听到了吗?你都听到什么了?”

生:我听到了对生命和灵魂的呼唤。

生:我听到了生命的宝贵。

生:我听到了生命的追求。

师:你们真了不起。听出了生命的旋律,听出了她自己发自内心的对生命价值的追求。

案例1老师既实事求是地肯定了学生读得不错,又指出了错音,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案例2学生的回答是根据对文本的理解和自己的感悟,发出内心真情陈述,教师同样回应以精彩真诚的评价,师生之间由此产生了情感上的共鸣,这是产生良好教学效果的基础。反之,如果教者单纯以“嗯、不错”来回应,这样的评价语言就相对单一薄弱,学生学习激情的调动也会受影响。

评价语言实事求是使学生端正良好学习态度的需要。如果教师不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进行评价,有时反而会产生负面效应。

案例3、学生简要概括第二、三件事时,一个学生说“瓜子发芽”和“聆听心跳”,学生根据自己的感悟简洁归纳的很恰当,但老师说:“你有自己的创造也很好。书上是怎么说的?”学生说是“静听心跳”。

我想:老师可能认为学生说的与自己预设的内容不同,于是便生硬地按自己的预设内容写上了“瓜子生长”“静听心跳”。学生是主体,老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体验,不能把自己的意识强加给学生。对于学生有创意的思维、独特的想法应给予鼓励、肯定的评价,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发展。不然学生还以为自己说错了,给学生一个误导,发言必须按书上的说。因此,实事求是才能让学生在教师的评价中更加客观正确地认识自我。

四、准,评价语言要准确,恰当得体

要求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语言准确而又得体。能因人而异、具有针对性地作不同的评价,而这些评价又恰恰能给学生以提醒或纠正。例如:前不久,听了一年级一节拼音课,老师运用了很多适合低年级学生激励性的评价语言。

“你读得很正确,若声音再响一点点就更好了,能再大声读一遍吗?”“哦,你听的多仔细呀,他读错的地方都听出来了。奖你一朵小红花。”“读得真好,你来当小老师领着大家读三遍。”“你还会组爱心这个词,你是一个有爱心的孩子。”“这个拼音应该怎么读呀,跟老师再读一遍,第三声先下再上。(师用手比划着)”

这位老师认真地听了学生的读,并能根据学生的回答及时反馈信息,这些贴切的评价语言客观地指出了学生的长处及存在的缺点,让学生一步步做到朗读的基本要求:快慢适度、富有节奏、态度大方、声音洪亮。也正是这些准确得体的评价语言加上老师明快生动的语言示范,学生们读得一次比一次好。

五、新,评价语言要新颖,与众不同

文学艺术的特点范文2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广泛的内涵,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因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如口头文学、传统工艺、风俗等多种多样的民间文学艺术,这些都是我们的民族传承下来的宝贵财富,是集体族群的独特标志,是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财,对于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具有重要的经济和人文价值。正是民间的存在,才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才为热爱、创新和传播民间文学艺术的个体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很多民间文学艺术受到了现代信息电子的冲击,有的甚至没能继续传承下来。所以,必须加大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好民间文学艺术生存发展的环境,使得民间文学艺术得以长期传承。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存在着法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人文学等多种观点,之所以确定它的权利归属,是为了使民间文学艺术的所有者得到更好的保障,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发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更好地创造和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从而实现其应有的艺术价值。

一、该如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

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民间这一特殊土壤,很多流传多年的民间文化艺术都是民间集体智慧的结晶。在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要保障利益的均衡。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发展和传播大多涉及多个个体,他们在其中都扮演着一定的角色,承担着创造、表演、传承、记录等职责,都为民间文学艺术做出过不同程度的贡献。这就需要在确定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过程中采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依据规定确定到个人头上。但是在确认权利归属过程中,一些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难以确定到个人,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给予保护,但是要把握好保护程度,因此,必须确保公平,确保利益均衡。二是保障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成果保护的意识日益提高,这就需要高度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以此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所有者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三是保障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多年以来流传下来的重要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资源和财富,确认其权利归属必须以保障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为前提,促进它在新时期新环境下继续发扬光大。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分析

理论界始终未停止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的争论,一直以来存在国家主体论、集体主体论和个体主体论三种观点。个体主体说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早期理论,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也处于启蒙状态。个体主体论认为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对其保存和促进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将主体难以确定的民间文学艺术归传承人所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着一定的狭隘认识,这是因为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都是集体协作而产生的,其在传承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传承人的变化,也就是传承人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甚至存在多个传承人,且每一个传承人也都是在固定的范围内经过认真挑选产生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学者在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争论的过程中又提出了国家主体论。他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广泛的拥有性特点,而且一直以来,民间文学艺术都是在共有领域使用,因此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应为国家。这样既可以使存在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的争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又可以使民间艺术真正实现让每位国民共同享有。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确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的方式实质上并未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属于公权还是私权的问题。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所有者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近年来,集体主体论逐渐兴起。这一理论提出的观点是,对于主体难于确定的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它的集体族群作为它的所有者。这一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较为封闭的环境,由整个集体族群掌握。集体族群中众多成员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做出贡献。基于此,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应为集体群族,而非某个个体传承人,也非国家,这种观点更加科学,也更加符合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性,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有效保存和传承发展。那么集体群族作为民间文学艺术所有者具有什么可行性呢?它可以成立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管理组织-社团组织,承担本群族内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传承和发展职责,促使民间文学艺术得到长足发展和进步。社团组织作为诸多民间文学艺术群体的代表,便于组成社团组织联合体,共同发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作用;社团组织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实现具有促进作用,它可以作为主体进行诉讼维权,确保其被合法利用。

三、结语

文学艺术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传统;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76-0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保护本国传统民间艺术遗产活动在世界各国兴起。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所有权问题争议不断,甚至破坏了其本身所具有价值。鉴于此,本文从国际国内面临的主要问题出发,借鉴他国经验,初步探讨适合我国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方法的相关问题。

一、 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框架

在《1982年示范条款》通过前,由十二个法语非洲国家组成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达成的《班吉协定》就已对民间文学艺术下了定义:即“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作品。”针对以上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特点,目前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从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两方面出发建立法律保护框架。1.应受尊重的权利。此项权利主要指他国在借用所有国的作品或艺术表现形式时不得为了迎合市场需要而任意歪曲,篡改或滥用民间文学艺术,以给该作品所有地区的人民造成精神上的损害。2.相互知情的权利。非民间文学艺术所有国不得非经允许擅自借用或滥用隶属他国的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从中获利。其次,从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财产性方面予以保护,此种规定主要针对使用方在传统或习惯之外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且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获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一定的报酬,与转让方共同分享利益。

二、我国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目前面对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表明我国已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客体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之中。但目前国务院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此外,一些学者试图将民间文学艺术视为在原社群的创作作品上演绎而成的作品,以推动民间文学艺术在理论上达到传统版权机制的原创性要求。但是,这种设想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一部受版权保护的演绎作品必须完全区别于原作品才能被看作新的作品。而民间文学艺术相对于以前存在的原作品只有细微的区别,不能被看作是新的作品,因此无法满足原创性要求。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我国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的五十年。而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则需要长期的永久的保护,这是由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传承性所决定的。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在创作上的漫长性,就不可能规定具体的保护期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机制并不适合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存发展需要。作品的传承性与要求个人原创的版权制的冲突,作品的永久性与有期限的版权保护机制的冲突的问题表明,仅依靠《著作权法》不能解决我国传统民间文艺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其需要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定著作权特别法予以保护。

三、国外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主张及构建我国相关领域的构想

(一)建立专门保护制度

其认为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有效地对其进行保护。因此,特别的单行立法从目前国际的最近发展来看,已成了很多国家的首选。《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示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予以著作权外的“特别权利”保护就是这种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 。豎其优点是:可以直接避开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上的冲突,无需探讨在原有制度上的创新问题。此种方法虽有简便直接的好处,但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对象有很大的交叉重叠之处,另设一种新的制度规定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难以调和二者间的关系,可能会造成实践中的不便。

(二)以著作权为基础设立法律保护制度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可以随着时间以及社会发展需要突破的,且由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理念和体系已经建立多年,在实践中可以较好的协调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将现有的在国际上通行的多年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全摒弃而建立新的制度,不仅会使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可利用的部分无用武之地,也未必会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从而造成新的困难。

对于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我们认为用著作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更为合理。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首次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国际公约即《伯尔尼公

约》,但其保护的的范围过于狭窄。关于地区性条约,其中比较著名的是《班吉协定》和《阿拉伯著作权公约》。这两个公约扩大了客体的保护范围,将科技等都列入了该条款的保护范围。除此之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6年联合制定了《1982年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在司法实践中,也承认了集体版权这样一种制度。综上,对于我国今后在民间文艺的立法上也可借鉴集体权利人制度,此外也可运用数据库制度,建立我国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数据库,使其获得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防止其他主体不当使用行为。

注释:

①华劼.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要特殊的版权保护机制[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12):27.

②黄汇.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价值与模式选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5):165-166.

参考文献:

文学艺术的特点范文4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念辨析

民间文学艺术在英文中被表述为“folklore”,最早是由英国著名的考古学家W.G.Thoms在1846年使用的。②后来民间文学艺术被渐渐用于描述“民族知识”和“民族传统文化”这两种表达方式之下所涵盖的全部内容。时至今日,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指由某一地域内的族群或者个体所创作的,体现了该地域范围内成员的共同的文化传统,并由族群内成员口耳相传,不断发展演变着的各种有创造性的文学艺术成果。③我国是一个文化大国,5000年的文明史造就了我国绚烂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有许多分类,例如民间山歌、民间剪纸艺术、民间诗词、民间舞蹈、民俗庆典仪式等。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承载了民族的特殊记忆,是各地民众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一般来看,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以下特征:

(一)创作主体兼具群体与个体

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总量来看,许多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都是由历代先贤倾注大量心血创作出来,并由后人根据个体的智力劳动不断加工创作,而发展成为今天所见的样子。在这期间,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由集体劳动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之后再由个体进行艺术加工,逐渐流传。例如,流传于四川巴中市辖区内的“巴山背二歌”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就是由那些长途背运东西的背二哥在背运途中众人自发哼唱,互相唱和而成的劳动歌曲。此外还有青海甘肃地区的“花儿”,陕北的“信天游”以及一些民俗庆典等,它们最初都属于集体创作。另外一种形式表现为,最初是个体创作,此后在大众中流传开来,经由众人不断加工改造,进而以不断演变。例如剪纸艺术。

(二)创作时间具有持续性

我国作为文明古国,造就了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而且其伴随着中华民族的发展不断发展演变。某些民间文学艺术从创作流传,经历历代补充完善到现在已逾千年。仅以民间故事来看,“孟姜女哭长城”、“孔雀东南飞”等经典民间故事产生自两汉、魏晋,到现在仍然在普通民众中耳熟能详。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显著的长期性、持续性的特征。

(三)创作过程呈活态性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民间土壤之中,从创作过程来看具有强烈的活态性。“活态”是指民间文学艺术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已经塑造成单一的、固定式的存在,而是存在于民众的使用和流传中,不是固定化的,而是具有强烈的可塑性。许多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历经千年,有相当多的能人贤士在其间倾注了自己的心血,对其传承和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离不开人的创作和塑造。活态性也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最显著特性。

二、知识产权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互动

近年来,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不管在国内还是国际,对怎样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都存有相当多的争议。厘清这些争议,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缘起

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全球化议题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拓展,市场经济的浪潮开始席卷世界。在全球化背景下,来自西方的强势经济和文化的冲击使得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逐渐丧失了在经济和文化中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从文化安全角度来讲,发展中国家面对西方强势文化的入侵掀起了保护自身文化安全、反抗文化霸权主义的运动。从利益获取角度讲,全球化背景下对信息资源掌控的多少决定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实力的大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使国家和社会承认其价值,也就是维护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背后的潜在利益。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极不平衡。由于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拥有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发达国家凭借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空白,利用先进的信息科技手段无偿获取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知识,进而转化为其本国文艺创作、文化创新的智力资源,并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而民间文艺源流地的人们却没有获得丝毫回馈。这是严重的不正义。

鉴于此,从20世纪中后期开始首先由非洲发展中国家牵头,进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议题,至今成果丰富。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讨论成立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为将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推向更高水平提供了有效途径。我国在推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过程中,针对著作权制度是否适用于保护民间文艺也曾产生过巨大的立法争论,但是最终我国《著作权法》(1991)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⑥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尽管民间文学艺术的具体保护办法至今仍未出台,但著作权法(2010)修订时仍旧保留了这一条款。

(二)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正义性

近代知识产权体系是随着近代人权理论扩张、主体权利意识觉醒和工业化革命的创新推动而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宗旨在于激励创新,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时期的专有权利让权利人获得与其投入的智力劳动相匹配的利益,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但是就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制度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较为显著的群体性、口头性、传承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导致用现行著作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时产生了权利主体不确定、权利保护客体不确定、保护时间受期限限制等矛盾,与著作权法相冲突。有学者指出,当代知识产权哲学与民间文学艺术相冲突是十分明显的,具体包括:功利论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性的冲突;劳动论与民间文学艺术共创性的矛盾;洛克先决条件与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的解读;人格论与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人格的矛盾;社会规划论与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封建主义的冲突。⑦从某些方面讲这些质疑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并不能得出对民间文学艺术只能适用公法保护的结论。理论作用于实践需要时间的考验。从知识产权的发展态势来看,通过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著作权法体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具有正义性的。

(三)正正义义理理论论的的原原初初和和演演变变

正义一词从产生之初便与法及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崇高的价值理念。从古希腊的柏拉图时代开始,思想家们就不断对正义理念进行阐释。柏拉图认为,法是正义和公正的体现。亚里士多德最先对正义理论进行分析,提出了著名的“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的正义两分法。分配正义强调每个人各得其所。即正义意味着与某种标准相称的分配比例。平均正义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的对待,平均分配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分配正义强调对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平均正义强调对一切人都同等对待。⑧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正义体现在使每个人承认那是他应该得到的东西。英国的霍布斯奉行权利主义正义观,他认为正义在于者手中,合法的掌权者将一些事情规定为正义的便指挥人们去做;把另外的一些事情作为不正义的从而禁止人们去做。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正义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每个人行为的安排,在这种体制下每个人都能生活的更美好。于是正义便是满足人类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又提出了“社会正义论”思想。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管它有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种法律或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益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⑨因此,正义是衡量法律善恶最基本的标准。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诸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信息、植物新品种等已经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同时,权利的多样化也在逐渐呈现,仅在著作权领域就产生了播放权、出租权、网络传播权等新型权利,这些权利均逐渐被纳入了各国著作权法的范畴。尤其是西方国家常常突破传统知识产权理论,将其扩张化以保护创新投入,这时就更具有特别涵义。可以这么认为,知识产权体系,尤其是著作权法体系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

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历程告知我们,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制度已不仅仅是在保护创新,同时也在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领域之间的利益关系。无论知识产权制度怎样变革,它都会在社会公众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中间一如既往地充当调和剂,最大限度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两种利益是一种动态的平衡。仅从著作权法领域看,权利保护期、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制度就扮演着抑制著作权人的权利界限、维护社会公众合法使用作品的角色。当然从现今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被无偿使用的情形看,最重要的还是要在民间文学艺术利用过程中找到利益平衡点并合理分配基于各种利用方式产生的收益,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歪曲和滥用。

基于此,正是由于私权领域内的法律缺位导致利益关系分配不公,才出现了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困境。私法如若不对这些利益关系加以关注是极为不正义的。民间文学艺术由于承载了传统文化在流传过程中多姿多彩的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浪潮中具备巨大的商业价值。许多民间文学艺术项目稍加开发便可创造出巨大的利润。⑩从反面角度讲,如果不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那么其就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失传。一方面,对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所代表的族群来说,失去的是与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伊始便具有的精神利益和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被商业开发利用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消失则会让后代人永远丧失欣赏我国多彩的民族文化的机会。因此只有将民间文学艺术所涵盖之地族群的这种私权利益进行合理的保护,才能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提供动力,社会公众也才能够进一步获得分享众多民间文学艺术的机会。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6条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也从立法角度确认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族群法定权益的必要性。

法律具有局限性。“法律一经制定,便落后于社会”。诚然,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不是没有矛盾的地方。就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制度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显著的群体性、口头性、传承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导致用现行著作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时产生了权利主体不确定、权利保护客体不确定、保护时间受期限限制等矛盾,与现行著作权法相冲突。因此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律的与时俱进便是十分必要的。要在已被广泛接受的知识产权框架内充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必须重新塑造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框架,打破已有的利益平衡关系。重塑绝不是现有制度而重来,对知识产权现有体系重来的做法是万万不可取的。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重塑的本质是根据现有的著作权体系适度修正某些条文或创设新的权利形式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三、分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必然选择

在讨论选取何种保护方式的时候不应该有片面性,即在讨论的过程中只看到一种方式的优点而摒弃另外的保护方式。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实际出发,应该对民间文学艺术采取分类保护,即“私法保护为主体,公法保护为先导,非政府组织保护为重点,公民保护为基点”的保护方式。

(一)私法保护为主体

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私法保护是必要的。

法律调整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现实社会生活关系施加影响,以期建立理想的社会秩序的活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以及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

公法基本上是调整有关公权力配置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代社会政府职能扩大的趋势下,政府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调控社会关系,促使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传统意义上“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时代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的发展,政府管控一切已经变得不再现实,必然要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应该由私法调控的领域,公法就应该保持适当的克制,保持距离,不过多干预。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议题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全球化背景下发达国家的强势文化正无孔不入侵蚀着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传统。我国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也过多地丢失了自身民族宝贵的文化传统。采私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在这一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直进行着不懈努力,以协调各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立法。目前持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立场的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分化出了两种保护路径:一是特别版权保护模式。持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应该根据知识产权与时俱进的品质突破传统著作权法的框架,以将改进后的版权法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另一种是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目前有学者指出,应采用“改进的综合保护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并提出应在立法时创设民间文学艺术权。

我们认为,在私法的范畴提出这种保护模式是积极并可行的。民间文学艺术在现代社会中属于民族记忆的宝贵财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开发必然会产生纷繁复杂的利益链条。如果私法不对这些利益关系进行确认,任由随意使用,那么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时间内,民间文学艺术一定会走向无序,走向衰落甚至消亡。

因此,私法的保护是正义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民间文学艺术又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对于不具有作品形态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怎样保护,在法律层面是没有立法尝试的。如果设立一个民间文学艺术权,实际上是将一些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权利先抽象出一个“总权利”。在立法层面先肯定它,以摆脱目前国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相关纠纷案例中权利缺位的困境。然后可以根据这个“总权利”,再进行相应的立法配套措施。因此,私法保护应该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主体。

(二)公法保护

为先导之所以说公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是因为公法的特殊性。公法基本上是调整公权力关系的法律总和。针对我国文化保护的实际,如若缺少公法的公权性、强制保障性,文化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会更多。要以公法保护为先导,有以下考量:

第一,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中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抢救性工作直至最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评选,无一不是政府在其中起主导推动作用。同时从目前的保护工作进程来看,涉及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以及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立法文件性质上大多以行政法规的条文为主,属于公法范畴。这些法律法规在维护和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存续和发展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核心是保护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传承人正是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这与物质文化遗产显著的实体性有着根本的不同,即没有传承人,前辈辛勤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没有延续下去的桥梁。因此“传承”是一个动态的循环发展过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的基本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认定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在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下,诸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暂行条例》等,均对传承人的认定、传承人的奖惩以及传承人的责任,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这些仍然属于公法范畴。

第三,近年来有相当多的作品是根据民间文学艺术改编而成的,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品。西部歌王王洛宾、刀郎等人的歌曲作品就是典型代表。围绕他们的歌曲作品引发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有权的争议颇大。这些作品如果取得现行著作权的保护,那么在保护期限过后必然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产。这一时期必然要由政府主导,规制公有领域作品的保护,由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衍生品与原民间文学艺术的关系,也需要公法介入。同时对于一些通过歪曲使用、恶意诋毁、剽窃等不道德方式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用行政法规进行惩处也是必要的。因此,继续采用公法保护有以下优点:一是我国文化传统上政府影响力较为强大,能够快速对社会公众进行行为引导和政策指引。这是我们传统的特色,更是一种宝贵历史经验。二是政府在抢救性发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时较之非政府组织能够更快地调动优势资源展开保护工作,特别是在战争、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发生时显现得尤其重要。三是政府可以更快地推动国家立法机构开展必要的立法活动,从法律层面保证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能够有序推进。四是政府可以适时调整文化保护政策,对文化宣传、文化教育进行制度安排。

(三)非政府组织保护为重点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在中文语境中,非政府组织其实与我们常说的民间组织是等同的概念。一般认为,与追求特定利益且具有强烈排他性的利益集团不同的是,非政府组织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包括环境保护、社会救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非政府组织相对于政府机构有以下特点:(1)不以盈利为目的。(2)成员来自民间,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目标。(3)大多数成员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志愿从事该组织的活动。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该法第3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服务。这为非政府组织参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要特别指出,在现今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过程中,由于私权的缺失,导致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处于极为“畸形”的状态。原本私权应该积极介入的地带,缺失私权转而由公权力代替。而由政府机构代替民族群体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又有相当大的弊端:其一,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均有明定的法律职责。省、市(县)、乡政府主要是领导经济建设、推进社会发展。各级文化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落实文化政策、开展文化保护活动等。他们不可能专职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全部工作。其二,政府用于文化保护和建设均有专项资金,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文化保护资金有明显增加,但从保护工作的需要来看仍然是有限的。其三,因为其中的利益纠葛,政府机构代替族群进行保护容易导致官方与各地族群关系的紧张。而这些保护职能可以由非政府组织去完成。西南大学2009届法学硕士王庆曾撰文建议,应该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监理人,统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管育鹰博士建议,对那些传统上或地理上可以明确界定的保有某一民间文艺表现形式的族群,其权利可以由社区自己行使,即通过建立代表性机构管理民间文艺相关权利。同时,管育鹰博士指出,法律上应进行开放性的规定,允许民间自发成立相关机构,管理成员的民间文艺权利。这些观点都为非政府组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在此呼吁,应该进一步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

(四)公民保护为基点

以公民保护为基点,主要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三方面内涵:第一,文化教育内涵。建议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设立“文化遗产日”,是基于全面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更是为了向全社会宣传我国的传统文化,提高公众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因此“文化遗产日”实质也可看作是“公民教育日”。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开展文化保护、文化传承教育,既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扩大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主体的重要举措。如果在全社会营造起浓厚的文化遗产保护氛围,那么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得到更好的传承。第二,文化自觉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14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第三,正当利用内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5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重在传承。传承就是要求我们继承前辈优秀的文化技艺和知识,领悟期间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我国民族众多,使用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时应尊重各民族的传统和信仰,注意各民族的禁忌和生活习惯。

文学艺术的特点范文5

宋朝由于重视水利建设和扩大农田灌溉,使得农业经济得到了强化和巩固,同时,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城市建设,矿产开采,经济贸易等,可以说宋时期的经济十分繁荣。任何一个朝代,只有经济发展才能带来思维意识的改变。由此,文学艺术形态逐渐显现出发展的态势,民间流传下来的鼓子词、杂耍口技、民间故事、民间绘画等民间文学艺术像雨后春笋一般发展起来。作为文学形态的宋词,为了迎合时代的需要,词人们也开始放下高雅的姿态,进入到表现市井趣味的文学创作中来。在人与人之间彼此广泛的传播下,宋词从昔日的阳春白雪成为了下里巴人,那些喜爱文学的民间艺人,他们也纷纷进入到创作的阵营里,普通大众中也涌现出大量的填词者。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民间落寞词人柳永,在柳永的词中,很多是关于市井民俗、歌妓生活、其中有很多属于离别情愁,这些作品取材于现实生活,语言的应用符合社会大众的欣赏口味,他在一首《定风波》里写到:“日上花梢,莺穿柳带,犹压香衾卧”将“太阳”、“摇曳的花”、“穿梭在柳枝间的莺”。描述的十分生动,但是,作者这是具有象征意义的描写,此种表达的是,这些本来非常美好的环境对于这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歌妓来说,只能是一个看客、同时也让我们感受到,她们虽然生活状态不能与常人相比,但是,她们的内心深处也像人们一样有渴望、有追求、有憧憬。作者在词中赋予了极大的同情和关照。词人所创作的作品,营造出了强烈的艺术氛围,尤其是词句中那些具体的事物具象,为其他艺术类别提供了参照。

二、宋代文学成就了其他艺术的发展

宋词中有许多属于寄情于山水,钟情于自然的词作。据相关史料提供的数据表明,大词人苏轼的三百多首词作中,关于自然描写的就有135首,其中和郊游有关的词有80多首。如苏轼的:“落日绣帘卷,亭下水连空”。“忽然浪起,掀舞一叶白头翁。”这些词句描写的是词人外出郊游看到的山水风景,从中不仅展示出了“落日”“亭榭”“波浪”“天空”等自然景致。同时也向我们表达了此时此景作者内心深处的感慨和豪情,这样的景致无疑给那些独爱绘画艺术的艺术家们提供了大量绝好的创作素材。创作者只要从中感受到词人身上所具有的超凡脱俗的处世精,就能创作出具有深刻内涵的艺术作品。辛弃疾是宋代具备了豪放品格的词人,作为胸有国家的文学大家,虽然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但是,为国家和民族奋起抗金的精神始终是他身上的闪光点,因此,他的作品中“爱国主义”就是他作品的主旋律。辛弃疾在其所作的《水龙吟•登建康赏心亭》一词中,尽情地挥洒着豪情和笔墨:“......倩何人、唤取红巾翠袖,揾英雄泪?”表达了词人无法实现为国家出力的悲愤之情。词人姜夔的虽然流传下来的作品不是很多,但是其中的词作《暗香》和《疏影》也是脍炙人口的名篇佳作,向我们展现出了具有人生意义的精美图画。词人兼绘画家的周邦彦以一首《春雨》赢得关注。宋代词作大都具有了美术绘画所需要的意象特点,在文学作品中体现出来的其他艺术的旨趣中,感知到宋代的文学艺术与自然有着至亲至近的关系,文学和艺术的同频共振,让艺术家们借用山水自然的描述,来抒怀,表达自己的追求而和理想。

三、宋代文学艺术雅俗冲突的文化环境

文学作品以及其他艺术的创作者,其创作的素养和创作的水平往往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作为文学创作者实际上在时展中,他们是带着审视的眼光去看待社会、看待人性、看待国家。因此,独立的思考意识成就了一批具有前瞻性的文学大家和优秀词人,在他们的影响下,社会会出现一种新的、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意识的文化环境,他们的创作思想和创作倾向可能会引领当时的文化时尚。我们知道,所谓的文化形态,是与时代的文化内在结构有很大关系,也是各种文化因素综合形式的一种体现。上至秦始皇时代的大秦帝国,下至明清时期,可以说不管那一个时代,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也是这个时期文化构型的一份子,文学艺术从来都是属于整个社会,并不会因为有强权就可以独享。我们知道,整个社会是由不同阶层、不同层次的人组成,文学自然也会去适应这样的人文环境,这就产生出了雅文化与俗文化共同支撑的文学天空,宋代文学当然也不例外。从最初兴起的贵族文学,到在道德文化约束下的精英文学,直至不断被民间传播的大众文化的文学形式,一个时期的文学无不与当时的文化面貌相一致,尤其与文化的雅俗问题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在社会文化发展的进程中,雅文化与俗文化始终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存在,雅俗观念因为在人们心中长期发挥着作用,这种意识形态,从一开始就注定会影响甚至是改变着文学的演进状态,同时也在影响其他文化艺术形态的改变。宋代形象表意文化的独特性,就具体文体来看的确存在着诗词由俗而雅的转变期待。就宋代文学整体发展情形考虑,文学主流总是体现在雅俗不断的交融过程中,这种文学艺术的融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文化的雅俗矛盾以及在融合过程中的不断变化,也就更加明晰了宋代文化的独特的一面。可以说,是文化的不断转型促成各种文化形式相互交融的调和手段的形成。到了宋朝末期,宋代文化的的整个环境已经出现了衰败的迹象。而这种没落的文化形式的出现也就预示着有一种更能适合大众的文化形态即将走向文学艺术的舞台,以其雅俗共赏具备着形象表意文化特点的形式出现在世人面前,文学的娱乐功能和审美功能得到了揭示。

四、结语

文学艺术的特点范文6

    它通常又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者在群体中反映其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的文化特征、传统习惯、心理信仰、生存环境的文学艺术表达方式。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1](P1)在联合国的其他法律文本中,称这些遗产为oral,non—material,intangi-ble,分别对应的中文为“口头/口述的”,“非物质的”和“无形的”。

    《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A条关于“民间创作的定义”,也作出了与上述基本相同的定义规定[2]。“民间文学艺术遗产”作为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更多地表现出多元化和独特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它以最传统的方式在其来源群体内部世代相传,从而逐渐成为它来源的那个群体的象征和特有的表达方式。就中华民族而言,它是中华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中华民族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也是几千年以来维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之一。中华民族的祖先在长期的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及思维实践中,创造了许多灿烂的民间文学艺术,形成了优秀的文化传统。它不仅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和中华儿女的精神家园,而且对整个东方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国际社会重视和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1989年10月17日~11月16日于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5届会议指出: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团体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的手段;注意到它在社会、经济、文化及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在一个民族历史中的作用及在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之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承认民间创作之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传说之诸方面的不稳定性,以及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险;强调必须承认民间创作在各国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对多种因素的危险,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方面必须起决定性的作用;应当尽快行动起来,特制定一份给各会员国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者其他步骤,执行该《建议案》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尤其是民间创作)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项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

    大会要求各会员国将该项建议通知负责保护民间创作事务的当局、部门或者机构,并且提请负责民间创作的各组织或者机构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建议各会员国鼓励与负责保护民间创作的各有关组织进行深入接触。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按照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实施该《建议案》情况的报告。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一种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它在本质上和整体上具有许多与知识产权共有的特征。因此,凡属能够被界定或者被确定为“作品”的表达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还当受到当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早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上,官员们(含专家)曾就修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条款,专门讨论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曾联合召开了题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政府专家委员会”的会议,最后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在WTO组织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部长声明”第18~19条中,也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作为随后一轮谈判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自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一些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先后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譬如,1977年签订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就是一个区域性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条约;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也将“传统知识”纳入成员国的国内法保护。目前,世界上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有50来个,还有一些国家是以判例的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确认和保护。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鉴别及保存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鉴别”条款中指出:“民间创作作为文化表现形式应当受到表现其特性的群体(家庭、职业、国家、地区、宗教、人种等)保护,并为群体而保护。”[3](P2)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在国家、地区、国际范围内,就民间创作的鉴别问题做好如下几项工作:(1)编制国家从事民间文学创作的机构目录,以便将其纳入地区和世界此类机构一览表;(2)鉴于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收集、编索、记载)体系或者以指南、目录等形式发展现有体系;(3)鼓励建立民间文学创作标准化分类法:(a)编制民间文学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在这方面的工作;(b)编制民间文学创作细目汇编;(c)对民间文学创作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通过实地试办项目进行。关于“民间创作的保存”问题,《建议案》认为,“保存”涉及的是民间文学创作传统的资料;保存的“目的”是使传统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有助于他们了解民间传说演变过程的资料。如果说,生动的民间文学创作由于它不断发展的特点而不能始终受到直接保护,那么,固定的民间文学创作或者研究则应当受到有效地保护。

    这种保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1)建立国家档案机构,使搜集到的民间创作资料可以较好地以稳妥的方式加以贮存,供更多的人(尤其是后人)使用;(2)建立一个国家档案中心机构,以提供某些特别服务(如编制总索引,传播关于民间创作资料的情报,以及适用于包括“保护”在内的民间创作活动标准的情报);(3)建立博物馆或者在现有博物馆中增设“民间创作展室”,展出传统的民间文化;(4)优先考虑种种表现传统民间文化的形式,它们是这些文化的现在或过去的见证(如遗址、生活方式、物质或非物质知识);(5)协调种种搜集和存档的方式;(6)对收集人员、档案人员、资料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人员,进行从事保存民间创作实物和资料的培训;(7)为制作所有民间创作资料的档案和工作副本以及供各地区研究机构使用副本提供便利,确保有关的文化团体能够接触到所收集的资料。[4](P2~3)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播及保护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传播”中指出,应当使公民了解作为文化特性基本因素的民间文学创作的重要性,使人们意识到民间文学创作的价值和民间文学创作的必要性。为了使民间文学创作的作品及艺术得到弘扬,并且在传播的过程中保持它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避免遭到不应有的歪曲,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鼓励组织民间创作方面的地区性、全国性或者国际性活动,如庆祝会、联欢会、电影放映、展览会、研究班、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专门会议等,支持传播和出版这些活动的材料、文件和其他研究成果;

    (2)通过提供补助金的方式,或者通过在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传播机构设立的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通过确保对传播机构搜集的民间创作方面的材料进行适当归档和传播,鼓励这些单位在其节目中更多的使用民间创作资料;

    (3)鼓励各地区、各市政当局、各协会和从事民间创作的其他团体设立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负责促进和协调本地区民间创作活动;

    (4)资助现有教育材料(如根据实地搜集到的资料摄制的录像片)制作机构,鼓励在学校或者民间创作博物馆中,以及在国家和国际民间创作展览会和联欢会上使用这些材料;

    (5)通过资料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机构,以及在民间创作方面的专门简报和期刊上,为公众提供民间创作的有关资料;

    (6)根据双边协定,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为从事民间创作的人士、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会晤与交流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