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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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管理执法办法

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为实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支撑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需求牵引,突出重点。支撑计划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二)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基地建设。

(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公益技术是指基本不具备明确的市场竞争属性,主要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技术。

第六条支撑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凝炼、综合咨询、立项决策、可行性论证、项目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七条支撑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

第八条支撑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

第九条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条科技部对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六)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三)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建立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课题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五条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立项

第十六条支撑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影响度高,需要在国家层面协调推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性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

第十七条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行业性大型企业集团、支柱产业的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支撑计划定位和支持重点,汇总提出科技需求及项目建议,正式行文同时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上报。科技部对征集的需求及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列入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库。同时,科技部在支撑计划网站上开设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征集渠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技需求。

第十八条提出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为实施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所必需的重大关键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等;

(二)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企业提供的科技需求,在完成时本企业能够直接应用或进行成果转化;部门、地方提出的科技需求,部门、地方能够提供成果应用及转化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四)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组织保障到位,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

(五)根据项目的目标、任务提出项目概算建议。

第十九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以及行业协会在征集、汇总企业科技需求时,不得漏报、拒报符合支撑计划条件的企业科技需求。

第二十条科技部根据《纲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任务分解及课题设立要避免重复、分散;对于具有产品目标和产业化前景的课题,应由企业牵头或必须有企业参与,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施机制。

第二十二条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和课题的条件:

(一)属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联盟、转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和课题的目标一致;

(三)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四)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五)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任务书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六)通过项目或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或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二十三条科技部通过评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委托,或者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投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及集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论证,将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计划报科技部。

第二十五条科技部审核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定密保密工作;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支撑计划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性,以及承担单位的性质,实行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不同支持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并能形成产业化规模,或者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和课题,根据项目和课题的不同特点,主要由企业和转制院所牵头承担,产学研联合实施。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和课题,以企业投入为主,企业资金投入不低于总预算的50%;财政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形成多主体联合投入及统一管理的机制。无偿资助限于支持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任务。

(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和课题,主要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牵头承担,积极吸纳企业参与,财政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和引导,并调动社会各方面资金,实现多元化投入。

(三)公益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项目和课题,以无偿资助为主。

第二十八条建立支撑计划应急反应机制。对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关部门、地方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查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条支撑计划把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重要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和保障作用的,对能够形成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公益性技术标准、产业共性技术标准、前沿交叉领域的技术标准等重要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含有技术标准研究的项目,在立项时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并将形成技术标准研究成果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一条支撑计划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优先支持国家研究实验基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承担支撑计划任务;优先支持形成面向企业开放和共享的公共科技资源有效利用的机制;鼓励通过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国家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基地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积极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课题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课题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五年内不得承担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项目组织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或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或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支撑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四十四条支撑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组织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课题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科技部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9~13名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四十八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四十九条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五十条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五十一条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课题,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支撑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项目要进行中期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绩效考评分级组织实施,科技部负责项目的绩效考评,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课题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十五条探索建立对项目和课题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和课题验收一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知识产权与成果

第五十六条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七条鼓励支撑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课题任务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明确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五十八条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支撑计划。

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2

关键词:城市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 办法

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A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技术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一些城市,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不断开发,城市土地资源逐渐紧张起来。因此,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建筑市场也十分活跃,但是,对应的施工技术以及管理水平发展水平很低,导致了建筑市场竞争不规范,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现象的发生。因此,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的监控措施或控制手段,保证工程的建设按照设计规范和合同要求标准保质保量的完成。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原则

(1)在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市场经济为第一原则。坚持科学、公正,鼓励公平竞争。

(2)应当遵循预防、控制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以工程的质量为标准。

(3)坚持以用户至上的原则。在对建筑工程进行严格控制的同时还应当尽量满足用户的要求。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影响建筑质量的5大因素:建筑材料、人、机械、方法和环境。

(1)建筑工程材料。建筑工程材料直接关系到建筑的质量水平。材料是否合格会对建筑工程的承载强度和结构刚度产生影响,进而会对建筑施工安全产生影响。

(2)施工人员。施工人员是建筑施工的主体,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都会对工程的质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施工人员的素质水平高低直接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好坏。

(3)机械设备。现代城市建筑工程过程中,因为施工场地限制,不可能使用大量的施工人员,因此用到施工机械的情况很多。施工机械一班不直接作用于工程主体,因此对工程质量产生不了直接的影响,但是如果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或者施工机械因保养不够而不能正常运行,就会对建筑的安全和质量造成间接的影响。

(4)施工方法。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中,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方案

是否合理、施工操作是否正确等都将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

(5)环境因素。建筑工程的环境条件指的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的

一系列环境因素,而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尽管很多企业和单位对质量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但是在实际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施工企业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的现象是在建筑质量与建筑成本产生矛盾时,很多企业会选择保护成本。二、监理单位管理问题。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是不能及时指出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员知识结构不足,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 城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方法

(一)加强对设计单位的资质和方案的审查。

建筑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建筑工程的设计合理与否对建筑工程的最终质量能够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对设计方案审查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单位自身的资质审查,从而全面的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在对工程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确保设计满足防火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同时要严格执行设计质量负责制和设计质量事故经济赔偿制度,尽量将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消除在工程的设计阶段。

(二)加强质量监管,完善监理制度。

监理制度的推行是从第三方的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从而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因此政府机构应当完善监理制度相关措施,并通过法制形式确保对监理的制度考核。在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时,要将监理项目记录的到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工作档案当中,作为其工作考核的标准之一。对于有严重失职记录的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处理,取消其监理资格。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督与约束。

施工单位的自身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资质审查制度,确保施工企业的施工水平。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严格执行上岗制度,推动施工单位自检制度的形成,从而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四)加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

合格的建筑施工材料是建筑施工质量的保证。因此在对建筑施工进行质量监控时,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的控制,最大限度的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在实际控制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质量监控。做好材料的检测工作,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要对材料进行质量检测,保证材料符合施工的质量要求。

(五)强化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过程中,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因素很多,会直接影响到施工效果和工程的质量水平。因此对建筑的现场质量管理首先要完善施工现场责任制度,确到责任到人,同时对于施工现场的可变因素要积极的预防,通过多种措施强化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

(六)加强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工程质量的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因此加强管理人员的意识,提高施工人员的业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工作人员通过专业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熟悉建筑工程知识,不但能够使企业走上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之路,而且能够使企业管理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尽心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三 结束语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只有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审查、加强对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才能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建造优质工程。

参考文献

[1]郭军;杨俊章,城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方法初探[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年07期.

[2]丁鹏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J].山西建筑,2011年04期.

[3]段巧艳;韦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研究[J].科技向导,2012年23期.

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3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物业管理经管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业主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须按本规定申领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托管物业类型(多层、高层住宅区、大厦、工业区、别墅区、商场、综合楼、办公楼、特种物业等)三种以上;

2.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8人以上;

4.企业经营年限须3年以上;

5.托管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省优,或企业通过质量标准体系认证。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20~40万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托管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5人以上;

4.企业经营年限2年以上;

5.托管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市优。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2~20万平方米;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3人以上。

第七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由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批确认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由批准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所有高层建筑、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20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及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高层住宅小区、住宅组团等物业管理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生效前各省辖市已审批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须按本规定进行清理并换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各省辖市统一登记、编号,报省备案。

第十条  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含股东协议);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4.托管物业规模、类型证明材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6.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7.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管理人员职称有效证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8.企业设立批文、企业内设机构文件、企业法人代表任命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9.企业内设部门职责、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及服务经营业绩资料;

10.企业托管物业获市级以上优秀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未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年检的物业管理企业须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度工作总结、统计年报、变更情况、违章违纪情况等;

4.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评议;

5.从业人员上岗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资质年检不合格的,资质审批部门可降低其资质等级,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因更名、分立、破产等发生变更情形的,应交回原批准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手续或注销手续。

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不断美化、优化、净化城市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县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间利用文字、图像、标语、招贴画、墙壁吊画、吊幅、实物模型、气球、灯箱、霓虹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等为载体,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设置的商业性广告及各种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绘画、图像、实物造形、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进行户外宣传的行为。包括:看板、灯箱、柱式广告塔、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激光投影、布幅、气体填充物以及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等形式。

本办法所称门店招牌(以下统称店招)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用于表达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政府特许经营,通过拍卖等方式出让,具体由城市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所得收入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整治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

第五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以及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和方案审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监督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对户外广告设置时间、位置、标准进行审批,并督促、协调有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设置在各类公共场地和设施上的户外广告,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确定广告设置者,实行有偿使用。

**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机关,负责本县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环保、安监、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光亮设施功能完好。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二章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要求,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户外广告,必须经**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批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公安执勤亭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未经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构)筑控制地带。

(六)利用违法建(构)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七)在高压供电线路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空飘广告的。

(八)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对户外广告设置按照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分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展示区。

严格控制区:城市主要景观道路、重要景点、城市出入口、标志性建筑、公共活动场所。

一般控制区:城市次要景观道路及小街小巷。

展示区:商业中心街。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城市户外广告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广告公司统一设计、制作和安装。

(二)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设置户外广告应对广告设施周边进行包装美化,包装材料和色彩应与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外墙一致;安装支架不外露,图案清晰,文字灯光显示完整,形体完好整洁。

(三)设置户外固定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必须在广告版面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起止时间;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准确、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空飘气体广告不超过5日,招贴栏内张贴的广告不超过7日,一般户外广告不超过2年,大型立柱广告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板(屏)不超过5年。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10日内,广告经营者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确需延长设置期限的,广告经营者必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空置时间不得超过7日,否则,其所有者或经营者须代之以公益广告。

(四)主城区内原则上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顶部、外墙面、裙楼屋顶和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市区内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4米以内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建(构)筑物外墙(顶部)使用铁皮字、塑料泡沫字等低档次材料制作广告;严禁设置横跨道路的各类广告(含横幅)。

(五)城区道路上设置的落地式灯箱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0米;商业繁华区单幅广告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区域单幅广告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六)仅允许霓虹灯、吸塑灯箱等可变光源广告可垂直与建筑物外墙设置,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底层最突出部分不得超过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上端;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廓线,不得在建筑物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楼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不得影响相临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七)严格控制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上张贴或喷涂广告;商场、酒店、宾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经批准可设置橱窗广告;不得擅自遮挡建筑物外立面(轮廓)设置广告。

(八)城市户外广告按规定配备夜景光源,但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造成光污染。板式户外广告牌、大型立柱广告牌必须设置外打灯,寿命应大于10000小时。

(九)各类张贴广告,须在经批准的固定场所内张贴,严禁在其他任何地方张贴;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悬挂条幅、横幅广告。

第十三条店招设置技术标准

店招除遵循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和要求外,还应遵循下列标准:

(一)沿街店面实行一店一招(设置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一个段面店招规格相对统一,一门多店的应使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店招设置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的牌匾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二)底层门面招牌设置,其宽度应为门面宽度,高度不高于二层窗口下沿,底面与门梁高度相平,厚度不得突出建筑物立面,同一建筑物招牌应力求整齐统一协调。招牌原则上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确需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按楼顶广告的要求进行审批和管理。

(三)中高层裙房的招牌设置,除遵照上述底层店招设置外,也可设置于裙房楼顶但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高度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过裙房两侧墙面。

(四)文物保护单位、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办公楼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可在其入口位置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

(五)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可在建筑红线内至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六)店招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对店招牌匾标识出现画面污损、字迹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换;店招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业等情况,应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牌匾标识。

(七)店招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户外广告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及固定宣传设施系临时建设工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因国家建设等需要拆除,设置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因其他原因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须经**县城市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三章户外广告审批与出让

第十五条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向**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场地租用协议、合同或自有场地的权属证明文件(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涉及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时,应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签署的意见)。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具置图、外观效果图、构架结构图、灯饰夜景工程方案图等。

(三)设置大型立柱户外广告,或在房屋屋顶设置较大荷载户外广告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四)利用氢气球等空中飞行物悬挂广告的,应提交气象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县城市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经营者或者者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对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明确批复并说明原因。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临时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的,必须报**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批准,并于活动结束之日拆除。

第十七条设置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的店招且符合“一店一招”设置原则的,不需审批。

第十八条重要节日、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庆典宣传、政策法规宣传、专业部门的纪念宣传、商业宣传等利用户外场地进行宣传活动的,由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审批,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县城市管理办公室通过竞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取得广告设置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广告设置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查处:

(一)未经广告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或经过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清除的。

(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户外广告污损、陈旧影响市容的。

(四)其他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及内容违法的,或者不标明户外广告制作单位、名称和时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广告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违反城市规划相关规定的,由县规划和建设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的户外广告,当事人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城市管理办公室组织,其费用由广告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倒挂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设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5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到来,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建设市场激烈的竞争有偏重价格的竞争的倾向,工程质量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如何根据工程的长期特点,创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新机制,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是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必须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监督机制仍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影响监督效能目前的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几个突出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一是随着工程建设量与监督力量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以单个工程为单位的“三到位”的监督模式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在一些工程量较大的县(市区),已不可能对每个工程都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三到位”监督,有关抽查项目和内容的规定也流于形式,得不到严格执行。二是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与市场资质、招投标管理之问缺乏联动,企业在工程建设阶段的违法违规信息不能及时反馈给市场,对企业的惩戒作用不足。

监督机构承担着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的监督职能,执行的职责是行政执法的性质,监督机构应定位于准行政机构,应参照公务员管理或者说全额财政拨款。只有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为全额拨款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序列,才能真正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才能真正理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影响到工程量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保证政府执法的威慑力,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一致性,统一质量监督方法的有力保障。第一要确保工程质量全过程受控。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的体现,是一种强制行为,而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因素很多,比如勘察设计、招标、造价、队伍素质、材料、工期、监管等诸多因素。因此,政府应将监督前置,着重把好设计文件审查关,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第二要抓好工程的源头。首先要抓好招投标阶段的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选择好施工队伍,就可以保证工程质量。其次要抓好各种保证制度的落实,通过建立和健全各种保证制度,减少工程建设的风险,提高企业的责任感和信誉感。第三要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质量监督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的水平,质量监督人员既要有过硬的技术业务水平,又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依法监督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法律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我们各级监督机构要想发展,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用人、育人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脱颖而出,担当监督重任。对不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在岗人员进行合理分流。通过严格培训和考核,切实提高监督队伍准入门槛;不断完善监督手段,调整监督重点、方法、程序,制定并严格执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要转变工作作风,发扬在求真务实中抓落实,在落实中抓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扭转“讲得多、落实少”的不良工作作风,体现依法行政、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的精神,全面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

我们在现有的基础上,应寻找更有效的办法开展监督工作,将有限的资源集中投放到对质量保证能力低、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甚至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的监督上,力争事前分析,防范在前,尽可能地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生。而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实施,将对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行动态管理。一方面,全市监督机构计算机管理网络应尽快建立。另一方面是监督机构管理软件滞后,极大地制约了我们的管理水平。最明显的问题是对施工现场监控不力,不能及时掌握全市(含县市区)质量监督的动态情况,必然导致不能准确、及时、有效地给政府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息、资料。因此,加快质量监督系统的升级建设进程,尽快实现质量安全监督网络、备案资料和监督登记情况统计报表网上传输、及时掌握质量安全管理动态、质量安全事故及信息公布,是提高质量监督机构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省略 3创新质量监管模式,建立质量监督新机制

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简报制度,形成内部监督和监察的压力。依靠行政手段构筑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工程质量监管的制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

对工程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重要环节的法定建设程序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必要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实施责任追究制,扼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干预,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实处,形成巨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要求,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对有问题的工程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进行验收备案。其次,质监机构不但直接监督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的竣工验收,并且对建设单位组织其他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的以每户为单位进行检验后形成的质量合格文件,数日内到场监督抽查,检查其质量的真实状态,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公正、公平地监督。对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实物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将其发现质量行为、质量缺陷及质量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示。

要在严格执法和确保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重点监督开发商是否尽到了产品质量的责任。开发商的质量意识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因此,正确地引导开发商的质量意识,从而能够真正促使开发商把质量意识真正地转变到质量行为上来,在项目策划、质量标准的定位、预算造价、工期等各环节都能充分体现质量第一的原则。实践证明,一味地强调最低价中标和不科学的工期,对工程质量的危害是巨大的。严格的质量标准、科学的工期、合理的造价是确保生产精品工程的必要条件。所以,监督开发商合理地确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成本支出水平以及工期目标是质量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

城管管理执法办法范文6

北京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的国家会议中心工程,是世人瞩目的奥运工程、全国重点工程。根据该工程意义重要、工期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的特点,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是调动参建职工施工生产积极性,优质高效完成国家会议中心奥运工程建设任务的重要手段。为此,总承包项目部特制定国家会议中心工程现场劳动竞赛组织管理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会议中心工程的整个施工过程中,围绕实现“一保、三创、四出、五实现”的工程建设目标,发挥集团总承包项目部的整体优势,全面深入地开展覆盖全员、分阶段、贯穿施工生产全过程、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广大参建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奋力拼搏、勇争第一、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为奥运工程建设再立新功。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劳动竞赛的组织领导,确保把劳动竞赛活动落到实处,北京建工集团国家会议中心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成立劳动竞赛工作领导小组。

总顾问:刘丽臣

组长:焦玉锁、冯跃

副组长:李荣、俞振江、李志远、王鑫、李眀芳、王虹、

成员:苗卫国、刘玉彬、王平、赵炳福、高强、杨春祥、马书生、暴士军、王华军、胡鸿志、李印钢、

劳动竞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成员:苗卫国、刘玉彬、宏、杨帆

各参战单位也要成立劳动竞赛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指导本单位多

种形式的劳动竞赛,以充分调动广大参战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参加劳动竞赛的范围

总承包项目部所属各分部全体参建职工,包括自有职工和外施队。

一分部、二分部做为主要单位,每战役前与总承包项目部签定军令状,评比内容按附表的所有项目。

三分部、四分部作为辅助单位,每战役前与总承包项目部签定责任状,评比内容按附表的相关项目。

四、劳动竞赛内容

为了确保国家会议中心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劳动竞赛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成本管理、后勤保障综合治理思想政治工作竞赛五方面内容。

1、工程质量竞赛:以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为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质量保证资料、质量保证体系等,通过竞赛确保该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2、工期进度竞赛:根据工期计划的总体要求,制定主要施工阶段的进度计划开展竞赛,各分部要结合工程实际,分部位、分项目制定工程部位形象进度计划,开展具体竞赛,确保该工程的工期进度。

3、安全文明施工竞赛: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为依据,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劳动保护、职工教育、执行绿色施工环境保护方案。

4、工程成本管理竞赛:以成本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落实情况;成本预测、预控、过程分析是否有记录、是否建立降耗、降支措施,落实情况;预算项目和工作流程是否清晰准确;合同管理是否及时完善;劳务、机械、材料的各种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执行落实情况,各种取费及支出是否合理、明晰为主要竞赛内容。

5、后勤保障、综合治理、现场思想政治工作竞赛:以后勤管理工作方案、综合治理方案、现场思想政治工作计划方案为依据,包括:现场职工食堂、医疗;办公区卫生、办公环境、办公用品保障供应;生活基地的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环卫等方面的管理;职工之家建设;现场、生活基地的治安保卫、交通安全、消防安全;CI形象、劳动竞赛、阳光工程、党团工会建设、青年突击队建设、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创建学习型企业活动、通讯报道等工作。

此外作为劳动竞赛内容的一部分,每年年终总承包项目部将组织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职工、优秀党员、优秀青年知识分子、岗位管理能手、优秀青年突击队和先进外施队的评选,具体评比办法另行发文。

五、竞赛方法

总承包项目部劳动竞赛领导小组,依据五项竞赛内容,按照五级进度计划方案,对参加施工单位的劳动竞赛活动统一发动、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检查、统一评比、统一奖罚,各参建单位要依据劳动竞赛领导小组的竞赛部署,结合各自承担施工的具体项目开展目标具体、指标明确、形式多样,务求实效的劳动竞赛。

六、竞赛评比工作流程:

按照总承包项目部战役部署的工程进度计划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依据五项竞赛内容,由总承包部劳动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对各分部的竞赛工作进行周期性检查、考核、评比评比成绩由责任部门、责任人填写交劳动竞赛办公室汇总,计算出各单位在战役期间各周期成绩的平均值由劳动竞赛领导小组审定,评出获奖单位战役结束后进行战役劳动竞赛的总结和表彰。以及下一战役的整体部署。

说明:不同战役的时间跨越不同,一般情况下评分周期为月,根据战役的不同,可以调整评分次数和周期,要求周期要≤1个月。

七、竞赛评比资格否决项目

1、工程质量(100分,折合权重比例为25%)。由总包技术质量部主控,季度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取消本季度评比资格。

2、工期进度(100分,折合权重比例为25%)。由总包施工管理部主控,未完成季度进度计划或形象部位计划,取消本季度评比资格。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00分,折合权重比例为20%)。由总包安全监管部、综合办公室、商务核算部(物资、劳务)主控,凡季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轻伤频率超出0.5‰;不按环保要求施工,被政府部门提出罚款;物资管理和劳务管理出现违反有关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取消本季度评比资格。

4、工程成本管理(100分,折合权重比例为15%)。由总包商务核算部主控,季度内出现成本亏损、帐目不实、成本责任不落实、劳务机械材料管理不规范取消本季度评比资格。

5、后勤保障综合治理思想政治工作(100分,折合权重比例为15%)。由总包综合办公室主控,凡发生重大食物、煤气中毒事件、重大事故或重大恶性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取消本季度评比资格。

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工程进度未按上级下达的进度计划完成,造成延误工期或发生给工程造成严重损失、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它重大事故,均取消全部竞赛评比资格。

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未达到单项考评标准的,由总包主控部门酌情扣分,直至取消单项评比资格。

八、竞赛的考核与奖励

1、劳动竞赛的考核采取战役考评与月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以战役为主,月度为辅。

每个战役的时间将根据总控计划和具体施工情况在军令状中另行确定。原则是不得突破总控计划。若某一战役拖延要给予处罚,并在下一战役中,抢工回归总控计划;若某一战役提前要给予奖励,总控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战役及时间初步确定如下:

⑴第一战役为:立足生根战役

时间:2005年4月29日-2005年6月20日。

项目:基础桩施工完毕、土方挖运完毕、坡道收尾完毕。

⑵第二战役为:地基保卫战役

时间:2005年6月1日-2005年7月1日。

项目:边坡根部处理完毕、清槽、打钎、垫层施工完毕。

⑶第三战役为:基础攻坚战役

时间:2005年7月2日-2005年10月1日。

项目:防水施工完毕、保护层、底板施工完毕、-2层完成60%、-1层完成25%。

⑷第四战役为:冲出地平战役。

时间:2005年10月1日-2005年11月15日。

项目:地下结构施工完毕、1层完成60%、2层完成25%、回填土施工完毕。

2、本着对各项竞赛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劳动竞赛领导小组对五项竞赛内容设五面流动锦旗,每季度每项评比出的第一名授予流动红旗。年度评比时对成绩突出的参赛单位、集体、个人,除给予荣誉奖励外,还将给予物质奖励。

3、各项考评内容分别按所附劳动竞赛考评表进行具体考核,每项满分100分,综合评定时按《劳动竞赛组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成本管理、后勤保障综合治理思想政治工作为序,按五项竞赛内容权重25%:25%:20%:15%:15%为分值比例进行总评分。

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