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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范文1
一、资产减值处理
根据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对于当期确认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能做税前扣除处理。企业在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由于具有预提的性质,并未实际发生,属于未经核准的准备金,因而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则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根据“税收导向”原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小企业资产期末不比较其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不计提减值准备,当资产实际发生价值减损时该损失额方可税前扣除,这样就避免了小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处理,方便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这一点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科目设置中去掉了“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等资产备抵账户;对于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不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是在实际发生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如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时,采用直接核销法将坏账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其他资产的减损,也不再计提减值准备,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损益当期税前扣除。
二、固定资产核算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通过购建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建固定资产时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上载明的进项税额,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从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规范固定资产成本内容时,去掉了这部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这一处理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应当是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在发生技术进步导致企业生产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企业的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额,也可以扣除。考虑到税法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折旧主要是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的折旧,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也要求小企业对于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每期的折旧额。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资产处于不稳定状态等方面的原因,采用直线法不能合理反映企业真实状况时,可以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吻合,避免了因采用其他折旧方法而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的处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通常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提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以及预计净残值时明确指出,小企业在估计并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其预计净残值时,应当“考虑税法的规定”。在准则中加上“考虑税法的规定”这句话,这其实也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税收导向”原则的一种体现。
三、无形资产核算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内部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其税法所认可的价值即计税基础为该无形资产在内部研发过程中资本化期内所发生的支出,其中的资本化期以符合资本化条件为起点,直至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小企业会计准则》也修改了之前《小企业会计制度》将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把依法取得无形资产时发生的注册申请费等作为无形资产成本的做法,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为该资产自符合资本化条件起直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一资本化期间内所发生的支出,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若符合资本化的条件,也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允许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额。《企业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较为多样,只要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可,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选择其他方法。只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才选用直线法。《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摒弃了其他摊销方法,直接要求采用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这与税法规定也是相一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应当在不短于10年的期限内摊销扣除,接受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或者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转入的无形资产,如果法律对该资产规定了使用年限,或相关的投资合同、债务重组协定、资产交换协议等对资产的使用年限做出约定的,可以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年限内摊销无形资产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前,《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主要考虑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若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二者存在其一的,摊销年限以存在的年限为上限;若既存在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又存在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以这两者之中较短者为上限;若既没有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摊销年限以10年为上限。与企业所得税税法相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舍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复杂做法,将摊销年限也做了修改,规定如专利权、商标权等法律规定了其有效年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期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期;在投资合同或受让协议等中约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摊销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无法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做出可靠的估计,则应当在不短于10年的期限内摊销。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内容相符。
四、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予以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也准予扣除。《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小企业会计制度》原来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的开办费如筹建期内发生的办公费、工资福利支出、公司申请注册登记费等,以及由于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都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长期待摊费用则主要核算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建支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改建支出,以及不能一次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这一内容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一致。而且《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明确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需要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首先修理支出的金额应当超过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一半以上,其次大修理所延长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在2年以上。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内容的规范,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一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不能在当期费用化的改建支出,以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摊销期限;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不能在当期费用化的改建支出,以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作为摊销期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摊销期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发生次月起,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即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摊销年限均为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摊销年限为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以不低于3年的期限为摊销年限,自支出发生下月起开始摊销。这些内容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和七十条完全一致。
五、报表项目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外编报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与税收相关性最高的是小企业的利润表。利润表项目内容较《小企业会计制度》而言也发生了部分变动,这些变动也体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税收导向。具体包括:(1)“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下按照税种的不同分设了七个项目,其中“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分别单独列示,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车船税和印花税合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小项中反映,教育费附加则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排污费在“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中反映。分别列示小企业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税额,便于税务部门掌握并核查小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款的信息。(2)“销售费用”项目。“销售费用”项目下设置了“商品维修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两个小项,既便于小企业计算所得税时对预计的商品维修费、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15%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纳税调整,也便于税务部门核实小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是否准确。(3)“管理费用”项目。“管理费用”项目中将“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单独列示,便于税务部门监督小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是否在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计算应交所得税时是否仅扣除了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费用化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加计50%扣除。(4)“营业外支出”项目。“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将资产损失、非正常损失和税收滞纳金分别列示,资产损失又分别按照不同资产分别反映,其中应收款项的损失在“坏账损失”小项中反映,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损失分别在“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和“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中列示,非正常损失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小项反映,“税收滞纳金”核算企业缴纳的税收滞纳金。详细列出营业外支出的明细,便于税务部门监督小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对税收滞纳金等进行纳税调整,也有助于税务部门了解小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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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孙光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与模式选择》,《会计研究》2009年第2期。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范文2
6月23日傍晚,北京遭遇十年以来最大降雨,局部地区雨量达到百年一遇标准。大雨导致多条环路及主干道积水拥堵,部分环路断路,地铁1号线、13号线、亦庄线等线路部分区段停运。北京市公安交管局网站的实时路况显示,截至23日18时,降雨给北京交通造成很大影响,尤其是西部和南部地区,降雨强度大,造成西四环五路桥、丰北桥,南四环大红门桥,西三环莲花桥、丰益桥,西二环菜户营桥、白纸坊桥,菜户营南路铁道桥,南三环洋桥下路口等路段中断无法通行,个别路段积水甚至达到1米多深,北京市区南二环、南三环、北二环、北三环、北四环全线的东向西方向车辆排队行驶缓慢。
■ 点评:天公不作美,广州内涝没多久,今年江淮一带水还没排干净,北京接着也内涝了。由此可见,国内的市政基础建设仅限于我们眼看的地上部分,至于地下排水系统则肯定是“满目疮痍”,暴雨来得及、来得猛是一回事,但排水系统的“不作为”是这次京城内涝的主要原因,试想如果将城市地上建筑的一半财力投入到地下排水系统的建设中,何庸之有!
车船税让利节能车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14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时,应当遵循综合考虑本地区车辆保有情况和税负状况;乘用车应当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客车应当依照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分别确定适用税额;根据本地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 点评:其实,发展节能型新能源车,不在于推出新车型和新技术,只要做好两件事,一件是配套的充电电桩;另一件是在价格上切实让利。不用谁动之以情,谁都会晓之以利,买车价格便宜,用车费用低,充电省事快速,也就没人愿意扎堆去买传统动力轿车了。
美研发预知堵车设备
针对城市交通堵塞,人们已经普遍使用谷歌、微软等技术公司研制的“实时路况”软件,然而很多时候,等到人们发现前方有堵车时,已经为时过晚,来不及改道了。IBM公司和加州交通局开发的一个“堵车预警系统”会收集每辆汽车的GPS信息,通过数学模型,在堵车尚未发生时便可以预测出哪儿会发生拥堵,市民们甚至可以提前多达40分钟便得知交通路况。这个系统显示的,与其说是“实时路况”,不如说是“未来路况”,它显示的是很近的未来将发生的路面状况。这一系统一方面有着传统的实时路况系统,另一方面,又结合了日常的,和已经发生了的交通出行模式,通过数学模型预测出可能将在哪儿发生堵塞,司机甚至可以提前40分钟就知晓哪个路段将难以前行。
■ 点评:实时路况技术是个好东西,如今后装的导航产品逐步开始实现telematics功能,起码哪条路段在堵车可以清楚知道,但美中不足的是,在城市以外的郊区,数据覆盖显然力不从心了,不过未来,实时路况信息技术肯定会大大的向前发展。至于未来路况?一旦城市里的实时路况信息做好了,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未来路况信息了。
人民日报曝光公路乱象
上世纪90年代,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不仅极大增加了物流成本,还造成民怨沸腾。因此,从1994年起,国家开始对公路三乱不断进行治理,但治理17年之后,乱象依旧。历时17年的治理,公路乱罚款的现象始终不能得到有效遏止,根源何在?最主要的难点是我们至今没有彻底切断地方财政和基层执法部门与罚款之间的利益纽带。尽管《行政处罚法》要求地方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执法部门返还罚款,但在私利面前,一些地方依然置国法于不顾,地方财政和执法部门合伙分发罚款。
■ 点评:记得2007年时,舆论就曾大规模就公路收费问题展开过讨论,事隔4年后再来,公路收费岿然不动。这倒不是说公路收费不应该,但起码应该区别对待,如诟病颇多的广深高速,在收回投资后,收费依旧,作为中国最繁忙的高速公路,广深高速之牛是中国高速收费之贵群像的一个代表,倒有几分“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打此路过,留下买路财”的山大王气息。
比亚迪低调重归A股
时隔三年再度冲击A股的比亚迪,削减了35.13%的融资规模,董事长王传福在网上路演时表示,巴菲特不会趁A股回归之际大举抛售手中所持比亚迪股份。根据公司公告,发行价定为每股18元,对应市盈率为20.47倍,低于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此前给出的21.08元至30.81元的询价区间。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在网上路演时表示,投资者巴菲特目前对公司投资额2亿美元,其持股并无抛售限制但目前未有减持。根据比亚迪的公告,发行价格为18元/股,对应市盈率为20.47倍,此次发行股票数量为7900万股。这与比亚迪此前打算募资21.92亿元锐减了35.13%。
■ 点评:上市融资是企业做大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必然之路,国内很多实业企业多选择在香港上市,其背后的潜台词颇多。和市场型股市相比,国内不管是沪市市场、深市市场,或者是中小板或者未来的国际板,政策性干扰因素太多。
海外国内油价还相差悬
6月15日,纽约商交所7月轻质低硫原油期货合约结算价暴跌4.56美元,至每桶94.81美元,跌幅4.6%。盘中最低曾跌至94.01美元,创2月22日以来的最低水平。这也是国际油价连续第4个交易日低于每桶100美元。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范文3
一、普法对象
一是全市地方税务系统所有税务人员;二是纳税人及社会各界。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业户等“五类”人员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
二、普法内容
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全市地税系统开展2012年度普法工作,既注重对外部的税收宣传,又抓好对内部的教育培训。
对税务人员继续进行宪法、税法及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一是要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每位税务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开展工作的能力,切实推进“三和”地税建设。二是要着重开展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市局将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要积极开展与履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组织开展刑法修正案(八)及渎职侵权犯罪规定、行政强制法、人民调解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税干依法行政的能力,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对纳税人要继续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一是根据纳税人行业特点、缴纳税种和经济类型,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辅导,积极帮助纳税人利用好税收政策。二是针对税收征收实体法,开展好营业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宣传。三是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程序法的宣传教育。四是广泛宣传税收性质和职能作用,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
对社会各界要强化税收性质、功能及税收基本知识的宣传,努力增强全社会的税法认同度和协税护税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三、普法方式
(一)系统内部
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坚持带头学法制度,利用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以法制讲座、法律专题讨论等形式开展学法活动,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四次,时间不少于8小时。通过专题法制讲座、脱产培训、地税讲坛、网站在线学习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法制教育力度。严格实施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和考核。把税收法制知识作为“每周一题、每月一考”、全员业务轮考、业务竞赛和岗位能手评比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全员自学法律制度,并充分利用好《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务员法律知识读本》、《法律基础知识》等普法教材,全年自学不得少于40学时。
(二)系统外部
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电视、报刊等渠道进行税法宣传,定期举办“地税与您相约”专场咨询培训、重要涉税事项新闻会,突出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解读,加快税收政策传递速度,不断提高税收宣传服务水平。继续通过《日报》“地税”专栏、《政民连线》、《政风行风热线》等宣传平台大力开展税法宣传。举办讲座、辅导、交流座谈会等,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开展形式多样的个性化税收宣传。继续加大稽查案件公告力度,集中反映重大涉税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和发票专项整治成果。对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及时曝光,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
大力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继续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各单位要在宣传联系点和税收宣传教育基地经常性开展税法宣传、咨询,并要结合工作实际有所侧重。精心组织开展第2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组织参加“江淮普法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面向青少年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利用主题班会、课外辅导、地税开放日、税法知识竞赛等形式,把税收知识纳入学校第二课堂。开展税收志愿者深入重点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咨询等服务活动。
四、普法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普法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合理安排普法内容,增强实效性。法制机构、法制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市局政策法规科将定期组织普法工作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促进年度普法计划落实。
(二)深入宣传,增强实效
宣传对象上要扩大影响力,宣传形式上要赋予创新力,宣传内容上要增强渗透力。要结合日常办税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工作,将税收宣传融于纳税辅导、咨询和个案查处中,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税法遵从意识。各单位要重点围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的亮点和举措、“法律六进”等专题活动的新经验新做法、开展各种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情况、法治文化建设的经验做法等方面开展普法信息的采写和报送工作。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范文4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由于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使在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体系下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新的税收优惠中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条例仅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的一般特征,没有规定更细化的认定条件。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认定条件和相关管理程序。
认定管理办法明确可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功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六大条件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从事的业务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指明的8大类领域的范围,即: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与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3.符合学历要求员工的人数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技术性收入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其他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以上三部门将共同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流程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向认定机构提交所需申请资料。认定机构认定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对申报企业审查后,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机构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资格后,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经复审合格有效期可延长三年。通过复审后的资质有效期届满时,如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时,视同为初次申请认定。
尚待进一步明确的重要事项
1.关于“独占”的含义。据本刊到截稿时获知的有关信息,“独占”的含义是指在世界范围内独占,而非仅仅在中国独占。如果某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希望保留知识产权,根据这一要求,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将很难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认定管理办法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做了限制,但哪种类型的费用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目前仍未明确,以及科技人员的概念尚未作清晰定义。
3.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即“5+1”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的衔接问题。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注册一年以上,这一点与国发[2007]40号文件的内容有欠协调。根据40号文件,2008年1月1日以后在“5+1”地区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而“注册一年以上”的要求可能使企业从第二年才享受优惠政策。
4.企业持有期限已经达到三年以上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上述列示一些尚待明确事项的要点,需要等待即将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来加以明确。
本刊建议
1.有关企业应继续相关部门的最新文件的,并与主管税法机关保持适当有效的沟通。
2.由于申请过程中将要递交大量涉及主客观指标评定的材料,技术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紧密合作非常重要,建议企业从前瞻性的角度对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减少未来的时间和资源耗费。
3.认定条件对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以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作出比例规定,可能导致研发经验丰富但学历偏低的员工无法计入在内。若未来比例条件没有变更,实际难于达到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精简未来人员编制,生产外包等方案。
4.鉴于更多具体的实施细则与政府管理主体尚未落实到位,且资格申请要求严格,希望获取高新技术资质的企业应按照25%的税率(或其他适用过渡税率)做季(月)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由于上述时间差异和是否能取得高新技术资质的不确定性,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披露。
(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随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不同税制下的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首度在新税法的背景下按照统一政策进行月(季)度所得税预缴。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政策要求。
通知明确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此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这就意味着包括内、外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作为居民纳税人,都要按照此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确定预计利润率的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就预售收入(开发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后,再按实际利润进行调整。
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企业需注意到:上述利润率,仅适用于月(季)度预缴申报,并不适用于按实际利润据实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通知规定文件开始执行时间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第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通知执行。
通知相关规定,与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预售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再减期间费用税金计算利润总额预缴是否不同?
通知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通知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国税函[2008]299号;2008年4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5月19日紧急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个人所得税方面:
1.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特殊规定:
财税[2000]30号文: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3]204号文: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本刊在“法规选登”刊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供大家参考,个税扣除的注意事项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房产税方面: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契税方面: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资源税方面: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方面: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进出口税收方面: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具体政策详见本刊“法规选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5月12日,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强烈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纳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待申报纳税正常后,将申报纳税期内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累计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
受灾期间,税务总局不对受灾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数据采集工作进行考核。
三、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上述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国税函[2008]409号;2008年5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尽快向灾区群众提供最急需的金融服务,满足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并为灾后重建做好准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决定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现将各项特殊金融服务政策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六项服务承诺”,保证各项捐赠和救助资金及时到位。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切实履行“六项服务承诺”,特事特办,确保抗震救灾捐款、汇款通道顺畅运行;做好救灾款项的支付清算服务,确保救灾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做好资金调运和汇划,保障灾区客户提取现金的需求,保证救灾款项及时入账和拨付;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设法恢复受灾地区网点的正常营业,特殊情况下可设临时营业点,以保证客户办理业务的需求;对有关抗震救灾的国际救助资金快速办理,并尽可能减免费用;开启抗震救灾绿色授信通道,积极做好抗震救灾贷款投放,支持抗震救灾物资的及时采购和流通,对电力、通讯、公路、铁路等受灾害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采取特殊的金融服务支持,保证信贷审批效率,确保救灾贷款及时到位。
二、紧急布设服务网点,确保受灾群众在安置点就近获得银行服务。由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调指定,在每个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域,至少要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网点,只要技术条件具备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力支持与合作,加紧改造相关系统,实现上述网点可受理其他银行业务,并免收客户各类相关跨行费用。同时,其他各金融机构要抓紧修复受损较小的营业网点,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恢复对外营业。对损毁严重、伤亡较重,不能正常营业的网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要从全系统调配专业人员支援灾区,满足灾区网点正常营业的人员需求。根据灾区需要,安排充足的业务运作机具和相关设备,确保ATM机、电脑、发电机、不间断电源和保险箱等支持设备及时到位。要及时公告通知客户网点变更情况,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就近获得金融服务。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采取一切措施确保灾区现金供应和支付结算渠道畅通,帮助受损机构特别是当地农村信用社开展支付业务;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执行简便快捷、易行易控的特殊准入政策安排,同时做好临时银行营业网点非营业时间的安全管控。
三、千方百计做好资金调度,采取灵活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根据受损的实际情况,尽一切力量保障受灾群众的存款支取。对于持有效存款凭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对于其他可能出现的各类特殊情况,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要及时组织商业银行迅速做出反应,提出安全可行的解决办法。对短期内恢复营业有困难的金融机构,当地银监局可协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业务支持。
四、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应及时周到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将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五、尽快做好受灾群众金融权益调查、跟踪和确认工作,尽力保障客户存款和银行资金等重要信息的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抗震救灾的同时,及时摸清各类财产,包括营业场所(如营业大楼、金库)、业务运作设备(如电脑、ATM机、POS机)、各类档案资料(如档案、合同、账册)等受灾情况,对各类财产损失要分门别类,准确评估登记;要保护好客户和银行机构各类业务数据和交易信息,尽快恢复备份数据;实时跟踪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罹难和失踪人员名单,严格确认客户身份信息,并及时核对其与本行相关债权债务基本信息,耐心妥善地处理好其家属和直接相关人员的查询核实工作。
六、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和灾区重建的信贷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资源调配力度,优先保证抗震救灾急需物资生产与流通的信贷需求。要抓紧制订灾区重建的信贷支持计划,合理调整信贷资源地区配置,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多方面优先支持灾区重建。
七、加强安全保卫,严防金融欺诈。确保重灾致损营业网点的安全,在保证人员搜救通道的前提下维护好划定的警戒线,设定专人轮流守护损毁的金库、保险箱、现金尾款箱等现场,确保现金安全。其他部分受损的网点和临时网点要做好金库守护和运钞安全工作,严格实施安全控制,保证网点安全运营。严防各类针对受灾地区银行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同时保障银行员工人身和银行财产安全。
八、加强协调,密切合作,为灾区恢复金融服务提供有力支持。有条件的重灾省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适时公布服务热线电话或设置呼叫中心,及时了解灾区人民金融服务需求,并做好灾区金融服务政策等相关咨询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尽全力对受灾地区网点提供支持,在可能和急需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受灾地区分支机构,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帮助,共同做好恢复灾区金融服务工作。
本通知相关内容适用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具体灾区范围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以县为单位进行划定。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直至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具体时间由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银发[2008]152号;2008年5月1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四川汶川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后,广大纳税人积极踊跃向灾区捐赠。为了进一步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支持抗震救灾,现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二、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据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三、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2008年5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
一、为有利于灾区紧急救援,规范救灾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
四、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
1.食品类(不包括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酒等);
2.新的服装、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3.药品类(包括治疗、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医疗器械、消杀灭药械等;
4.抢救工具(包括担架、橡皮艇、救生衣等);
5.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五、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审批管理。
1.救灾捐赠进口物资一般应由民政部(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提出免税申请,对于来自国际和友好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红十字会和妇女组织捐赠的物资分别由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总署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按渠道分别由民政部(如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民政部应会同相关部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接收、管理并及时发送给受灾地区。
2.接受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转让、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违反上述规定,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条款规定处理。
六、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救灾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七、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范文5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生产者 纳税筹划 会计核算制度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以社员互助为主,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努力实现全体社员利益最大化,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合作社作为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植。但在合作社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争议较多的是合作社财税问题。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这意味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有现有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各分税种中。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2008]81号),明确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生产者”身份,并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税问题影响该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益分配等,也是影响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正确对待合作社财税问题成为促进合作社积极发展的关键。本文将以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萍乡市、宜春市、抚州市等地合作社所涉及的财税问题为例,以降低合作社税负为目的,探讨如何解决合作社在发展中碰到的财税问题。
二、专业合作社税制现状
(一)专业合作社购进或销售货物相关税制 2008年《通知》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00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此外,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而《通知》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由此可知,对合作社向非本社成员销售的以上农业生产资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交增值税。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饲料应区别对待:若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中规定的饲料,则免征增值税,否则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如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也可同其他类型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详见表(1)。增值税对合作社购进货物无特殊规定,但在有些情况下,外购货物可能不承担增值税或关税:如(1)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引进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粱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3)对于直接用于农业科学研究、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以暂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4)直接向非成员的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对于合作社在我国境内购入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业运输车,需缴纳车辆购置税,并进入车辆成本。农业运输车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对于合作社购销业务中涉及印花税问题,可根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通知》规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合作社》第二条指出,合作社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物资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免征营业税。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远洋捕捞,可免征营业税。
三、专业合作社涉税业务调研
(一)税务部门尽量落实合作社优惠 首先,税务部门作为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行国家政策指导,扶植合作社发展。如专门指导合作社准备相关手续,实行办证一条龙服务并主动及时上门检验基地等;提醒合作社为他人代开或代开其它品种会遭受处罚;为合作社销售产品免费提供发票或代开发票,一月结一次。赣州市税务局做法合理规范,为合作社农产品销售统一印制“江西省赣州初级农业产品销售发票”, 领取发票要交工本费6.3元/本;合作社如不方便可采用电话申报纳税。其次,税务部门积极实施合作社优惠政策,使税收减免政策得到落实。许多国税局和地税局免收相关的税务登记工本费;从事农业生产及服务所得收入,在产量核定范围内一律免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等。根据此次调研,上犹县、上高县等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真正处于零税负的状态下经营。
(二)农经管理站发挥税务协调职能 农经管理站对合作社涉税(费)业务做了大量协调工作。首先,农经管理站帮助合作社了解税收。在江西省农业厅农经处的统一组织下,举办多次省、市、县级培训课程,帮助合作社了解业务核算,重点系统介绍税务知识,提醒合作社有权利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树立正确纳税观念,避免偷税漏税行为。为解决合作社实际问题,省农业厅农经处领导带领专家,多次深入到各市县的合作社,专门针对他们的业务进行指导,强调合作社会计核算要区分是否是销售农产品,自产,劳务免税,是否与成员进行交易等。其次,各地农经管理站的工作人员经常到所属地区合作社了解他们的生产及管理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协调。如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及税务机关,协调帮助农民顺利注册成立合作社,并享受税收减免。赣州上犹县部分果业合作社由于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提供会计报表反映合作社应税与非应税业务,按月定额缴纳100元企业所得税,农经管理站帮助合作社尽快完善财务核算制度,最终以查账征收方式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广昌县富发苗鸭合作社在经管人员的帮助下,通过查找合作优惠的相关资料,使得合作社每度0.99元的商业用电变成0.66元的农业用电;豁免每户300元的工商管理费;全免每年20000元的检疫费用。
(三)专业合作社积极完善自身管理与核算 首先,合作社积极完善自身财务核算。合作社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受生活习惯、教育程度等影响,财务核算基础比较薄弱,不仅影响了自身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缴工作。因此,合作社多次积极主动派人参加省市农经处组织的合作社财务核算制度知识的培训,甚至社长亲自参加学习;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并纳入到合作社章程中;通过专门设置人员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完整账簿核算。其次,严格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税收优惠,如税务登记时提供“验资报告”和“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等;保存各种原始凭证;区分产品、业务类型在核定数量范围内开具发票;按期零申报纳税;提供税务机关要求交纳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专业合作社涉税业务问题
(一)国家税收管理不足 (1)存在扩大税源的作法。部分税务机关只注重合作社的经济行为产生税收效应,未看到合作社的发展是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而实施的一种鼓励保护政策。首先,税务人员政策执行力不足。部分税务人员对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不够,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鼓励成立合作社,提出各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但据了解鄱阳益民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2007年办证时,按万分之五交了1000元左右的印花税;进贤质量监督局收取了统一代码证技术服务费60元/家。其次,各地税务机关税收裁量力度不一致。由于对合作社保护意识不同,对各地合作社一些可收可不收,可多收也可少收的税收缴纳情况有差异。如南昌县合作社均无缴纳所得税,吉水县国税局从2009年开始对吉水县八渡镇的合作社采用统一每个季度定额征收300元企业所得税;又如赣州市可免费领取或代开销售发票;吉安县横江葡萄专业合作社2007年领用免税发票需要交纳2000元押金。最后,税务部门在执法中不考虑合作社农业生产的特性,做出不利于合作社的行为。农业生产有很强的季节性、周期性,但税务机关仍会统一要求合作社每月或每季申报纳税,因此对于生产周期长的农产品的合作社纳税申报期限较短,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如养猪合作社。(2)合作社税收管理立法及执法制度存在漏洞。首先,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一方面制度界定不明确,如未明确合作社成员年终取得的两次盈余分配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可以免所得税;合作社拥有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工、养殖渔船车船税是减还是免。另一方面优惠政策本身的复杂性和歧义性。由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多样性与政策的复杂性叠加在一起,使得合作社涉税核算更加复杂,可操作性不强,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对于同一合作社同一经营行为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税种。如萍乡市芦溪县武功山蔬菜专业合作社,收购成员蔬菜直接出售,免流转税和所得税;收购成员蔬菜经所属的蔬菜加工厂简单加工后出售,税务机关认定是一种购销行为,需交流转税和所得税。其次,合作社税收征管方面的相关规定不明确。至今合作社税收征管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致使税收管理无章可循。根据调研发现许多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1)合作社各种缴税通知书上填写的单位为:私营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种称呼;(2)免税资料的审批或备案,各地税务机关处理手续繁简不一;(3)税款包租处理,如吉水县国税局从09年开始对吉水县八渡镇的合作社采用统一每个季度定额征收300元企业所得税;(4)在发票领购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购销又有加工,没有明确界定是提供商业销售发票还是提供工业销售发票;领购发票的手续及费用各地也不一致;
(二)职能部门给合作社带来“被动税负” 由于与协助合作社相关制度尚未配套完善,导致合作社在接受各国家职能部门“帮助”的同时发生了应纳税行为。青原区新圩镇炉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2010年获得农业局拨款48000元,但为提供农业局所认可的收据,向青原区地税局索要发票时,不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720元。很多合作社都遇到收到县以上财政补助如何提供收款依据的问题。如果农业厅或县财政选择实物补助,合作社的收据有效,财政部门愿意用银行的付款通知书做账,地税局可认定这项补助是免税的等等,合作社都可以减少这720元的税费支出。因此要解决合作社涉税问题,还需要国家从合作社利益出发,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三)专业合作社自身涉税业务筹划不足 多数合作社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导致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无法正确落实优惠政策。在这次调研中,多数账簿设置非常简单,部分没有会计、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非常不规范、不准确,难以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准抵扣项目和不准抵扣项目,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使得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带来很大困难,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有很大风险,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得不到真正保障。目前合作社财务核算不健全,对纳税知识缺乏深入了解及筹划,如税务机关要交,就能拖欠多久就拖欠多久;实在拖不了,税务机关说交多少就交多少;这些纳税意识不利于合作社合理安排自己业务实现税费的节约,合理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
五、专业合作社税务完善政策建议
(一)完善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体制 (1)税务部门应树立“放水养鱼”意识。湖北长阳县合作社与国税局因一个政策文件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解读,引发社会多方反响,湖北省农业厅合作办主任张清林倡议,对合作社各级各部门应“放水养鱼”,而不是将其掐死在“襁褓”中。围绕这种思路可以建议国税部门出台更多实在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扩大合作社税收优惠范围,如明确规定合作社拥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免缴纳房产税;合作社成员年终取得的两次盈余分配免个人所得税;对合作社购入农业用车辆免车辆购置税;对合作社通过加工厂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加工后生产出的产品给予一定税收优惠,鼓励农民通过再加工提高农产品经济附加值为自己创造财富。各地税务部门也应尽量从保护合作社利益角度出发,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合作社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善征管程序和系统设定,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户籍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和审核,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如规定合作社销售可开具省级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免税发票;细化或补充政策规定,使政策清晰明了、简便易行,增强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可将合作社及其成员作为一个农业生产单位整体对待,围绕这个单位整体细化或补充相关政策,如补充合作社为成员代购代销所得免征所得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减免税管理,重点加强减免税资格的审查和社内企业成员的鉴别,以及社内成员自产农产品销售和社外购进农产品销售的界限的划分,让合作社享受到应享受到优惠;税收手续需要简化,减轻合作社报税的工作,还可以考虑结合农产品的生产周期作为纳税期限。
(二)降低专业合作社“被动税负” 目前针对合作社经营行为,法律和政策只规定了方向,各部门只有从“扶持合作社做强”的立法精神出发,法律和政策才能真正有效落实。税务机关有义务强化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督促合作社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真正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减免税管理;农业厅加大宣传正确纳税意识,并进行专门农业方面税务知识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纳税遵从度;统一印刷合作社合法收据,可借鉴赣州市农民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县财政或农业厅重新考虑对合作社的项目扶助模式,如给予实物扶助,而且扩广扶持面;在国家支持下,出台农业自然灾害险;扶植同地区同行业合作社组织力量强大,如成立行业协会等组织,成为合作社互助渠道,代表农民利益与相关部门沟通。
(三)专业合作社强化自身纳税管理 (1)合作社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自主办税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事宜,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自主健全会计核算,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成员交易管理台帐,以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区别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分别核算,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保证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2)提高纳税筹划能力。在熟悉遵循税收法规制度前提下,合作社可通过站在战略角度对自身业务统筹安排,如重新设立新的组织;选择生产行为,只生产销售能享受免税优惠的产品或劳务,达到节税目的。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课题“支持政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1YJC790290)及江西省农业厅科技支撑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研究”(项目编号:NY201026)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陈岳、王春晓:《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政策浅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年第12期。
[2]张倩:《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问题探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年第4期。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范文6
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依据评判
(一)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及激励创新的承载主体
过去十五年来,无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都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和支持。运用各种优惠的经济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已成为近年来的世界潮流。从国际看,市场化改革及政府管制的放松极大地刺激了转轨国家小微企业部门的发展。在俄罗斯,小微企业数量仅仅在1991~1994年间增长了将近3倍(Engelschalk,2004)。中国也不例外,截止2009年底,中小企业(含小微企业)对我国GDP的贡献超过50%,提供超过70%的就业岗位,为城镇新增就业更是提供了80%以上的岗位。从激励创新的角度看,完成了66%的发明专利,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陆金方,2012)。在新时期,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已成为促进就业、稳定经济及激励创新的承载主体,运用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构成了我国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减少贫困和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方式
国内外实践表明: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低收入群体的脱贫及缩小收入差距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发展中国家,小微企业数量增加为低收入人群的脱贫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尤其是妇女从业者。Berry(2007)指出,实证研究已经证明,小微企业部门的发展与较低的收入不平等程度显著相关。世界银行的相关研究认为,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发展中国家乡村地区的就业增长提供了唯一的现实途径。与上述研究结论相似,OECD的研究成果表明:通过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积极调动民众创业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创造就业机会及减轻低收入者的贫困程度(OECD,2005)。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无论是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还是个体收入差距,除了运用财政税收工具在二次分配环节进行直接调节外,还应充分重视落后地区及低收入群体的“自我造血式”发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其创业精神的充分发挥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三)税收公平的强化
由于小微企业一般处于产业链末端,相对于大企业,其从事的活动或生产的产品更接近于终端消费者,从产业链角度考察税收负担归宿,小微企业往往成为最终税收负担的承接者,其所承担的相对税负要高于大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思考:(1)小企业购进材料或服务一般不能从销售方(大企业)取得抵扣发票,货劳税方面的重复征税在小微企业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2)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征管当局为降低征管成本,小企业应纳税款一般都由向小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大企业代扣代缴,如在一些非洲法语国家和南非,大企业被要求在小企业向其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代扣代缴商品税和所得税(Slemrod,2007);(3)大企业可以利用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轻易将其缴纳的税款转嫁给小企业,使得纳税人和负税人的身份发生分离。因此,即使名义上大企业缴纳的税款比小企业多,但其真正的税收贡献并没有统计数字表现得那么大。基于上述考虑,对小企业进行税收支持,可以一定程度上纠正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税负从大企业向小企业的流转偏差,强化税收公平。
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一)现行小微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描述
现行税收体系的所有税种基本都适用于小微企业,其中最主要的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此外小微企业还要缴纳各种类型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同时相关税法又对小微企业有一定的特殊税收措施,具体如表4所示。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所得税。对小微企业适用较之基本税率较低的税率是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比利时等发达国家的常见做法。如英国公司所得税标准税率为30%,对纳税调整后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税率为20%,低于1万英镑的税率为10%。①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而俄罗斯、爱尔兰、波兰、埃及、台湾地区等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都低于或等于20%,我国对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明显偏高。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012年到2015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5%~35%的5级累进税,且没有像企业所得税那样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造成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小微企业处于优惠缺乏、实际税率高的不利局面。
2.货物和劳务税。2011年11月我国调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应该注意的是,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日或次销售额300~500的起征点标准,是远低于现行小微型企业划定标准中的微型企业标准的。这使得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该政策受益,主要受益的是个体工商户。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发展和价格水平,以及现行税收征管状况,提高起征点对小微企业税收减负的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意义,真正价值更多止于税务局和纳税人税收征纳成本的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虽然使适用的小微企业名义上可以按3%的低税率纳税,但由于不可实现进项税抵扣,以销售额全额、而非增加值计税,其实际税负并不必然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购销活动的制约,以及促进小规模企业强化会计核算、不减少税收收入的立法动因和原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还可能增加适用该规定的小微企业的税收和经营成本,而不利于小微企业发展。
3.小微企业宏观税费负担重。所得税和商品税是小微企业税负的主体部分,除此之外小微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而这些众多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基于对中西部1407个小微企业调查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状况调研报告》显示,②虽然近期政府采取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措施,但仅30.27%的小微企业感受到税负负担减少,大批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并未减轻,60.81%的小微企业认为目前企业的税费负担已经影响企业经营,其中14.88%的小微企业认为税费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甚至危及企业生存。在微薄的利润空间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高昂的税费负担使得逃避税费成为小微企业的普遍做法,调查显示90%的小微企业有逃避税费的操作。有33.57%的小微企业认为,当前的税费负担已经占到企业实际经营成本的10%以上,且这一税费负担水平是在小微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躲避税费之后达成的。
4.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方式单一、优惠不充分。在现有税收制度中,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货物劳务税采用的是起征点方式,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由于优惠手段自身的制约,加上优惠方式使用力度的限制,现行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并未充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照顾和鼓励导向。众多的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就业、科技创新、消除贫困、市场竞争、稳定社会等方面具有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国非完善的市场经济下,大中型企业在市场中具有特有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优势,大量分散的小微企业规模小、力量弱,同时又面临大中型企业的直接竞争。为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必须综合改变现行税收优惠工具单一、优惠不力的局面,综合运用多种有力的优惠手段,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5.小微企业税收征管效率低。根据现行税制,基本所有的税种都适用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规定有起征点,低于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免税,但是由于起征点仍旧偏低,使众多销售收入少、利润微薄的小微企业成为纳税人。这不仅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收遵从成本,制约了其发展,而且税务机关要实现对众多小微企业所得税、商品税等相关税收的有效征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但征得的税收收入却非常有限,税收征管的成本高、收益低。在税务机关人力物力有限约束下,即使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等降低征管成本的征收方式,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低效率仍无法根本改变。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
(一)拓展优惠政策范围,扩大优惠效果影响力
从所得税角度考察,我国现行的优惠政策仅惠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微利”特征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导致该优惠政策的影响力较弱,达不到调动绝大部分小微企业经营积极性的目的。建议扩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将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列入优惠政策支持范围,一方面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小微企业的概念界定相一致,避免政出多门造成的混乱;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扩大优惠政策受惠范围,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在社会上形成小微企业竞争发展的良好氛围,为优秀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也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的长期协调发展。
(二)加大优惠力度,加快“费改税”步伐,切实减轻实际税负
由上文可知,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还是比较小的。较小的优惠力度可能导致相关的优惠规定只流于形式而疏于实践,产生不了相应的激励效果。建议一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适用税率,将目前的20%的优惠税率降为15%或10%,以突显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另一方面,加快小微企业“费改税”步伐,对政府各部门征收的各项费用按照其征收的法律依据、体现的利益取向及使用渠道,该取消的取消,适于以税收形式的应尽快启动费改税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规范向小微企业的收费体制,减少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干预,避免“税负减轻而其他隐性负担加重”的情形出现,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三)优化优惠方式,增强优惠效果
我国目前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形式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直接优惠,即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决定税率大小而给予优惠,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奖励”而非“事前激励”。从国际经验看,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关键在于其创业期的积累及经营,但创业期的现金流及盈利状况往往不尽如人意,间接式的“事前激励”反而更容易发挥政策激励效果,尤其对于高新技术小微企业更是如此。可以考虑运用间接优惠方式促进高新技术行业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建议一方面加大高科技行业小微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力度,取消侧重于单一研发主体自主创新的激励设计,对小微企业参与的多主体合作研发活动予以充分支持;另一方面,高新技术行业小微企业进口或购买研发所需的高端设备和仪器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减免相关的货劳税,降低其初创期税收负担,减轻小微企业初创期的资金及经营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