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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与排量关系范文1
[关键词]机动车环境税;重复征税;居民收入;预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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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可以对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自由征收碳关税,对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0~70美元。“呼吸税”这一名词走红。而对机动车的污染排放物征税(下文简称机动车环境税)则无异于机动车的“呼吸税”。2010年1月27日《新京报》提到环境税税费改革,机动车将可能纳入征税范围,环境税再次吸引公众眼球。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杨遂周指出,环境税税制正在研究之中,具体的征税范围、开征时间,管理机关尚未确定。本文在此仅讨论机动车环境税能否带来空气质量的改善等问题。
一、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权衡
现行与机动车有关的税收至少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等6个税种。机动车、燃油的增值税普通税率是17%,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从1%~40%不等,无铅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00元/l,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40元/l,柴油消费税税率为0.80元/l,车辆购置税普通税率为10%,车船税年定额税率36~660元每辆或者16~120元自重每吨。资源税在原油开采、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及其附加在机动车、成品油的生产环节征收,车辆购置税在购置后入户时征收,而车船税则在车辆保有环节按年征收。所以综合来看,机动车的税负已经不轻了。仅就汽油消费税来说,无铅汽油1.0元/l的定额消费税税率意味着其税负已经超过15%(93号无铅汽油现含税价约为6.5元/l)。如果不调整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机动车环境税至少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重复征税:
1.征税目的上的重复。如果说消费税中乘用车和汽车轮胎这两个税目的设置主要是抑制奢侈消费和长线产品调节,还没有着重考虑机动车尾气对环境的损害,那么成品油消费税、资源税就已经包含了环境污染与保护的因素,所以机动车环境税的开征明显会造成征税目的上的重复征税。
2.征税环节上的重复。首先,机动车环境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机动车所有者或者实际管理人,选定的征税对象应该有利于税款的便利征收。其次,顾名思义,机动车环境税应该是对机动车所排放的尾气征税,而将尾气作为征税对象是缺乏可操作性的。从税源管理的角度看,源泉扣税有利于征管,那么只能将燃油或者机动车本身作为征税对象;或者将废气排放换算至燃油消耗,这样还是将燃油作为征税对象。另外,为实现税负公平,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税负重,机动车环境税的征税对象也应该与燃油相关。所以,如果征税对象确定为车辆本身就与车船税重复;如果确定为燃油又与成品油消费税重复。事实上,由于机动车负担的相关税种已经涵盖了机动车生产至保有、使用环节以及燃油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机动车环境税的开征在征税环节上必然会与现有税种重合。
如果调整现行税收政策以避免重复征税带来的税负提高,则又会在一定时间内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目前有效运行的税种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但无论从征收效率还是保证财政收入水平来说都还是可以接受的;而现在应当进一步落实结构性减税,促进我国经济形势的好转。笔者欲强调的只是近期,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背景下,还不适宜推出这一牵涉面广的税制改革。因为造成现在的空气污染等生态环境危机的根源不是税制上的问题,而是财政上的问题,更深层的原因则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和能源利用效率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税制与环境问题
本文讨论的机动车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主要是尾气排放,也就是空气污染,如氮氧化合物。目前对机动车环境税的研究不多,而更多是从环境税这一更广泛的领域去研究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应对方法。西方学者提出了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假说,即所谓的“双赢”目标:一是环境目标,能够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有效地抑制污染,实现环境状况改善;二是非环境目标,利用其税收收入来降低现行税制对劳动和资本产生的扭曲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孙刚等认为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范围有限,也无法满足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现有文献所做的研究大多没有涉及这两个目标都要依赖于经济增长方式和财政支出结构。笔者认为,我国环保方面税收措施的不足是充分考虑了经济增长方式的结果。
事实上,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差别,尤其在经济增长方式上。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2003年我国单位cdp能耗是日本的10.40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33倍。2008年我国可比价格单位gdp的能源消费是0.152千克标准煤,反比2003年的0.129千克标准煤上升了17.83%,说明我国能源消耗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上的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如此抑制能源消费显然会对gdp增长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环境税对我国是一个折衷,并不是“双重红利”。开征环境税能不能带来社会福利的改进取决于环境税所组织的财政收入形成的财政支出能不能弥补其带来的经济增长损失,机动车环境税作为环境税的一种也是如此。笔者认为,税制能不能做到“绿色”,关键要看财政支出是否“绿色”。
三、机动车环境税的政策目标
从理论上说,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政策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空气污染治理;三是经济效应,也就是为了特定的经济目标,如鼓励某些行业或者抑制特定行业的发展。国家政策研究机构暂时还没有提到机动车环境税的具体政策目标。按主流观点,机动车环境税的政策目标是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下面笔者分别就上述三个政策目标具体展开讨论,说明开征机动车环境税是否能够实现这些目标,进而说明在我国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时机是否成熟。
1.筹集财政收入的政策目标。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已经不低,许多学者明确提出我国宏观税负过重了。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为335 35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7%,全国财政收入预计达到68477亿元,增长11.7%。这可以初步估算2009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20.42%,如果考虑政府土地拍卖等其他收入,则比重会更高。而中央政府已明确表示2010年要执行一系列的政策性减税措施,所以开征机动车环境税不应该定位为筹集一般意义上的财政收入。当然,从财政收入的绝数额来看,财政资金不是充足的,特别是对承担了大量具体事务的地方政府
来说,环保支出确实不足,远远低于其他国家的水平,但这是财政支出调配和支出效率的问题。我国财政支出方向是固定投资、一般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支出,而环境保护支出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2008年人均环保支出只有112元,仅占财政支出的2.32%。(详见表1)。近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幅比较大,均超过gdp的增幅,而其增收的部分主要被基础建设和一般公共服务所消化,环保方面支出的绝对增长量并不高。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财政还无暇顾及太多的“绿色”支出,那么“绿色”税收先行就值得商榷。
2.治理空气污染的政策目标。我国目前实际有效运行的18个税种所组织的收入在原则上是纳入财政整体预算体系的,并没有建立起严格对应的专项支出基金,不像美国等国家的许多支出项目采取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文笔者已经论述了我国环境保护支出过低并不是因为政府财政收入不足,而因为其不是财政支出的重点,而且这部分环保支出还包括了环保部门的部分行政、检测等费用,因此,财政支出中真正用于污染治理的费用额度会更低,而污染治理的重点又是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废水,对空气污染治理的投入微乎其微。2010年中央预算环保支出1412.88亿元,中央本级支出55.26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1357.62亿元,因此预计2010年全年环保支出大约是1600亿元(在环保支出中,中央预算支出通常占总支出的90%以上),而且本年度的环保支出重点也不是空气污染治理。如果机动车环境税不能有所突破,及时建立空气污染治理的专项支出基金,那么其治理空气污染的作用就会受到广泛的质疑。因为如果不能将机动车环境税所组织的税收收入建立起用于治理空气污染的专用基金,机动车环境税收入就会被挪用至其他方面,政府预算大幅提高空气污染治理资金预算支出就很有可能落空,进而希望其能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的愿望就会落空。如果不能达到改善环境这一目标,那么机动车环境税最终相当于执行了简单的增税政策,与当下应对金融危机的刺激内需的大方针是不符的。所以,如果不是为了建立专门的空气污染治理基金,就没有必要开征机动车环境税。
3.经济效应目标。那么开征机动车环境税是为了发挥其经济调节效应?环境税的经济学基础是负的外部性。根据庇古理论,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理论上这是帕累托改进,实际则因为开征环境税的负面影响而变得复杂。要想获得机动车环境税的双赢效应,就应该在征收机动车环境税引起的经济损失和税收收入循环收益之间达到一个平衡。机动车环境税也是如此。机动车环境税主要是为了消除机动车对环境的负外部性,其直接经济效应包括两个:(1)组织为治理空气污染所必需的财政资金,这个目标无法实现(已在上文讨论过);(2)对机动车行业、居民消费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机动车行业的发展。首先,汽车业是我国产业部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其次,财政部刚,2009年实施的“汽车下乡”政策延续到2010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延续到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指定范围内的机动车财政支出将给予补贴,主要是轻型客货车和摩托车,均是关系到进一步促进农村客货流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车型。如果近期内推出机动车环境税,则明显会抵消部分乃至全部财政补贴,农民将难以得到实惠,还会间接损害国家政策的信誉。而且,在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上国家政策也明显向小排量乘用车倾斜,2008年9月1日起1.0l以下(含1.0l)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而今年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所以,近期内推行机动车环境税也会明显抵消之前的政策效应。如果说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目的是抑制高排量汽车的消费,那么简单提高其消费税税率即可。事实上,2008年就是如此,对排量3.0l至4.0l(含)和4.0l以上的乘用车大幅提高了消费税率。
二是降低居民可支配收入,抑制居民消费。机动车现已成为我国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出行的必需品,尤其是摩托车之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所以开征机动车环境税并不能显著降低居民对机动车的使用率。机动车环境税有直接税的性质,税负不能转嫁,开征这一税种无疑会直接加重居民的负担,降低居民可支配收入,降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居民分配份额,这与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所强调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有冲突的。事实上,我国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已经很低,杨卫华呼吁改革税收制度,提高居民收入比重和运用税收手段,减轻税负,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而安体富、蒋震则旗帜鲜明地提出,我国居民最终分配率一直在下降,至2009年仅为58.9%,远远低于具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平均73.4%和日本2005年的73.4%;而导致居民最终分配过低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
四、政策建议
车船税与排量关系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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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有关要求,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师市发展改革委对胡杨河市银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调查项目
胡杨河市银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调查。
二、被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胡杨河市银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现有出租车15辆。经营范围为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网路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保险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三、成本调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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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新发改成本〔2006〕1065号)。
(四)《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
(五)国家发改委《客运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办价格﹝2006﹞2406号);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七)国家发改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五、成本调查程序
(一)初审:对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按规定转入具体的审核程序。
(二)审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被调查单位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三)实地调查:对被调查单位的原始凭证进行实地取证、审核。
(四)反馈意见:提出成本调查有关意见。
六、成本调查主要内容
(一)成本构成
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构成。直接成本包括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规费和其他费用。间接成本包括驾驶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车船使用费和上交公司管理费。
(二)成本测算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核定成本数据如下:
1.车辆折旧费
大众桑塔纳汽车1.5L排量车型为运营成本核算基本车型档次,车辆总价为66134.74元。
根据出租汽车的购置总成本,残值率为3%,按照折旧年限8年计算,每年车辆折旧费为8018.84元。
2.行车燃料费
燃油燃气费按0.3元/公里核定。
3.车辆保险费
车辆保险费7029.73元,车船税360.00元/年,合计车辆保险费金额7389.73元/年。
4.维修费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一般不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据此,出租车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修理费共计1322.7元/年。
5.轮胎消耗费
年轮胎消耗费1280元。
6.车辆规费
经询问及统计出租车车辆规费280元/年。
7.驾驶员工资
根据胡杨河市银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人工费用按每辆出租汽车配置2人核定,工资标准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0年统计年鉴》中“第七师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2019年为51330元/年·人。
8.上交公司管理费
根据胡杨河市银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数据,出租车每车每年向公司缴纳管理费为23901.16元。
10.全年行驶总里程
根据胡杨河市银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预计运行天数为每年340天,按照每车2名司机,每天运营16小时,每小时行驶25公里计算,年行驶总里程为136000公里。
六、成本核增核减情况
经调查核定,胡杨河市银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如下:
(一)核减费用项目
车辆折旧费160.5元
修理费5617.3元
轮胎消耗费160元
计价器费700元
其他费用1000元
工资30654元
福利费18663.96元
社会保障费33715.13元
工会经费2666.68元
职工教育经费1599.77元
核减费用共计:95636.94元
(二)核增费用项目
车辆总价700元
行车燃料费16173元
修理费(大修理费)65.89元
上交公司管理费160.5元
核增费用共计17099.39元
以上项目共计核减成本78537.56元
七、成本核算公式
单位运营成本(元/公里)=年运营总成本÷年运营总行驶里程
八、成本调查结论
经测算,胡杨河市银驰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出租汽车单车年运营成本为185652.43元,单位里程行驶平均成本为1.37元/车·公里。
九、说明
(一)本调查机构及参加本次调查的工作人员与被调查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本结论为出租车在正常运营条件下的社会平均成本,与单个出租车实际运营成本有差异。
(三)本调查结论仅作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不作它用。
车船税与排量关系范文3
(一)环境税与排污费各有其适用范围,不应混淆从全球经验看,对于社会可容忍的污染行为,政府既可选择排污费也可选择环境税方式加以干预。但政府选择干预方式时,不能不详察其适用条件。显然,环境税与排污费各有其特定适用条件,这种条件就是污染行为的损害范围、损害对象及损害结果是否可以精确或大体界定。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不宜流动的污染物,通常给特定区域的环境和居民带来损害,损害结果也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大体上相当于环境修复费用或污染物的处理费用,包括污染物收集、焚烧、填埋等费用。此类污染物损害的环境属于社团产权范畴,适合采用市场交易价格方式——收费方式加以解决:地方政府代表这一区域的居民与特定排污者进行交易,并依据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灵活地调整收费标准;居民出于对周围环境和自身环境和健康的关切,有动力监督排污行为、排污费的征收效率及使用效果,排污者则根据自身能力和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向政府支付特定排污费以获得最佳数量的排污权,地方政府最终使用交易所得处理污染、修复环境,平衡社会成员与排污者关系。这是一种利益边界精确而且有效率的交易,也是一种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能够实现政府、特定居民、排污者三方共赢的公平交易。因此,从经济依据和征收效率看,对不宜流动的污染物征收排污费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但是,诸如废气、部分废水等跨界流动、扩散的污染物,其损害范围和损害对象模糊,损害结果也难以精确计量。此类污染物不宜采用排污费形式加以干预,因为利益边界的模糊性以及随之产生的过高的交易费用,抑制了政府(更高层级)代表众多不特定居民与特定排污者发生交易的可能性。此类污染物损害的环境属于纯公共产品和集体产权范畴,较为可行的干预方式是征收环境税,即通过公共决策程序,采用多数决策规则,强制性地让排污者缴纳一笔税款。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由于利益边界的模糊性,以及排污者和相关利益者对选民代表的影响,这笔税款通常不足以覆盖修复环境所需费用(假如受损环境可以人工修复),需要大量额外的预算拨款加以弥补。这无疑会减轻排污者经济负担,造成其他纳税人税负加重或福利减少。从这一意义上讲,征收环境税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缺乏充足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税制设计本身潜伏着征管效率不高的风险。同时,由于利益边界的模糊性,监督排污行为、环境税的征收效率及使用效果,对居民而言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因而鲜有监督动力,而缺乏公众监督的税收征管通常是低效率的。由此可知,在理论上环境税可以作为政府干预跨界流动、扩散的污染物征的一种备选方式,但从经济依据、政治依据和征管效率考察,却不是最优选择,而是政府在无法找到其他更有效的治污手段的困境下,不得已采用的次优干预手段。由于环境税与排污费的不同属性及其对征管效率的显著影响,即使是在税制较为完善的OECD国家,环境税费并存现象也较为普遍。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上讲,排污收费全面改革为征收环境保护税缺乏应有的依据。我国在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过程中,不应选择彻底废止排污收费制度的做法,而应仔细甄别某一种染物有无流动性和扩散性、损害范围、损害对象、损害结果是否可以精确或界定,宜税则税,宜费则费。如果随意地扩大征税范围,势必将一部分适合征收排污费的项目纳入环境税征收范围,从而丧失征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降低纳税人的遵从度和公民监督的积极性,引发税收流失和征管效率低下的问题。
(二)我国环境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设计一是严格区分环境税与排污费适用范围,噪音、生活垃圾、建筑扬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不具有流动性和扩散性的污染物仍采用征收排污费办法,不实行费改税。二是按照我国税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必要的、最少的、易于征管的,且具有跨界流动、扩散特点的污•财税改革染物纳入环境税征税范围,以避免税目复杂繁多、与环境相关税种在功能上重复叠加、征税效率低等弊端的发生。建议加快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与环境直接相关税种的改革进程,将煤炭这一我国消耗的主要化石能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将水资源纳入到资源税征收范围,对不同排量机动车、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征收有差别的车船税。在这一前提下,科学设计环境税的调节范围,将防治任务繁重、社会达成共识、环保部门已取得征收经验的污染物,如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等五种主要重金属纳入征税范围。三是为了鼓励减少化石能源消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我国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将煤炭、成品油、天然气使用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四是税目设置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方式,以增强环境税适用性和延展性,列举的税目满足当前全国重点污染物防治的需要,而“其他重点污染物”所概括的税目则在满足地方重点污染物防治需要的同时,也为未来将其他污染物,特别是新发现的其他重点污染物列入税目留下入口。税率不宜简单实行基本税率与惩罚性税率,应以基本税率为起点,根据实际排放数值,实行累进与累退相结合税率税,不封底、不封顶,诱导排污者人加快技术创新,采用更环保设备、工艺。减少污染物和污染强度,(税目与税率具体见表1)。五是设置最少、必要的免税项目。企业或个人从事公交客运和公路、水路客运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免税,主要目的是鼓励公交出行、绿色出行,减少私家车和单位公车的使用频率和排污量。企业和个人从事远洋捕捞、货物运输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免税,主要原因是排污行为发生在境外,不宜监管,国家间税收竞争的需要,如美国、挪威等国免征在境外水域作业的商业捕鱼船的能源产品税。企业和个人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免税,主要是为了配合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
二、实行约束与激励相融合的税率机制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中税率安排的认识第一,统一的税率方案不能反映多数地方企业治理污染的实际成本。实践表明,即使是同一污染物的治理成本在不同地区也存在较大差异,城市高于农村,东部高于中西部,人口密度大的地区高于人口密度低的地区。全国统一的税率与各地企业实际治理成本相比较,会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一是在江苏等少数地区二者大体一致;二是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税率水平远低于当地企业治理成本,如江•财税改革苏省二氧化硫每一污染当量税率为1.2元,天津市目前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6.3元,显然如果以江苏收费标准制定环境税税率,远不能满足天津市的治污需要;三是在中西部地区税率水平高于当地企业治理成本,有可能超过部分企业的承受能力。第二,由于上述原因,部分地方政府有可能采取变通、不合作甚至抵触策略,使环境税制在实施中受阻,影响税收征管效率。具体而言,部分发达地区政府倾向于采取提高实际税率、加大治污力度甚至淘汰部分污染产能的策略,以实现本辖区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在更高水平上的和谐发展。就中央政府而言,此类地方政府的动机和行为,总体上符合自己的政策意图,因此有可能会采取默认甚至鼓励的策略。如此,正式的税制及税率被非正式的地方规制及高税率替代。面对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这一博弈结果,辖区内纳税人有可能普遍采取不遵从甚至公开抵制策略,使税制运行变得异常困难,税收征管效率异常低下。而对于中西部地区政府而言,它更多关注本辖区经济发展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就业压力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环境问题则放在次要位置。由于该地区资源性、能源性产业位置突出,高税率有可能削弱企业核心竞争力,导致失业增加,经济发展放缓,财政收入萎缩,因此地方政府倾向于选择降低实际税率、保护企业利益的策略和行动方案。具体策略和行动方案取决于中央检查方式和力度。中央检查方式没有漏洞且力度较强,地方政府则采取补贴、退税等迂回方式降低企业的实际税率,反之则采取少征税、不征税或默许企业偷逃税款方式降低实际税率。无论哪一种策略和行动方案,都会使税收征管陷入低效率状态之中。第三,上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博弈,有可能引发污染源从高税率地区迁移到低税率地区现象,即污染源从环境污染已经比较严重的地区转移到环境承载能力相对强、需要企业发展的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污染源的迁移会使环境税制的环保功能弱化,这是因为污染源的迁移并不会减少污染物总量,而污染物的跨界流动和扩散又会抵消环境税在发达地区和污染物重点防治区的环保功效。这一问题需要引起警惕,并在环境税立法过程中加以防范。
车船税与排量关系范文4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生态型社会,公平性社会,创新性社会,税收政策
引 言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拓宽视野,运用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设绿色生态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
3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涉农税收政策的调整。 200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仍然应有纳税义务,这也是取得国家公共服务的前提和条件。涉农税制的改革的远期目标是构筑农工商业统一的财产税、流转税、所得税及社保税组成的一元复合税制。并以财产税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彻底解决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的种种弊端。在现阶段,可以考虑以措施:
(1)对某些收入高的种植、养殖大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农村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试验。(2)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对农副产品链式产业化开发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推进农村工业化的进程。(3)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上,一是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二是取消对农民同时销售农产品和其他非农产品时,农产品销售额要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限制,规定只要农民销售中含有农产品的,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三是提高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四是规定对农民购进的农资中,如机械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扣除。(4)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将现行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把农业用地作为土地使用税中的一个税目。税率可根据农业用地所处地区、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划分等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年征收。
4、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就业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组织类型设置差别税率,对中小企业专门设置一档税率。可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以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对商贸、旅游、社区服务、餐饮、流通等投资少、就业成本低、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实施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率等优惠措施,加快其发展。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服务业,采取减免税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创办服务业,如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对对外输出劳务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等。另外要用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业,降低失业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放宽再就业安置企业范围的限制,各类企业不分性质,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可将适用对象放宽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时,取消对建筑业、娱乐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限制。对现行仅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扩大到尚未获得就业机会的群体。如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等。
三、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车船税与排量关系范文5
关键词:环境税;征税原理;框架设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9-0001-02
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经济结构调整任务繁重,环境保护方面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可谓内忧外患。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作为“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目标之一,“绿色”将成为未来五年的热词。开征环境税是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之一,环境税也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我国环境税的开征原理
学者李兰(2009)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中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依存关系的存在性和合理性。假说认为,经济增长初期,随着经济的增长必然会带来环境质量的恶化,但是当经济增长到一定程度,经济增长又会引起环境污染的改善,而这一转折不会自动出现。改善环境现状需要国家政府采取相应的政策手段,主动对经济进行干预,干预手段主要是政府直接管制、污染权交易制度、法律手段和环境税收等,其中环境税被认为是最有效的间接环境治理工具。
图1中,纵轴C为成本,横轴Q为产量,MB为边际效益曲线,PMC为边际私人成本曲线,SMC为边际社会成本曲线,T为环境税率。
环境税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Pigou)的外部性研究理论。庇古认为,市场机制无法对生态破环和环境污染这种负外部性发挥作用,需要政府通过征税或者激励的方式进行干预,从而将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环境成本内部化。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分析来说明环境税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过程。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导致边际社会成本高于边际私人成本,即SMC曲线的斜率大于PMC曲线。从图1中可以看出,在不开征环境税的情况下,企业的最佳生产水平是B点的Q2,即PMC=MB时的产量,AC是由社会承担的外部成本。在征收环境税的情况下,PMC曲线上移,当上移距离T=AC时,征税幅度刚好使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此时,PMC+T=MB,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会选择产量为A点对应的Q1,同时,企业减少了产量(Q2-Q1)所对应的污染排放量。所以,理上通过征收环境税可以使环境成本内部化,使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一致,从而有效解决环境问题。
二、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框架设计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一是税制改革程序复杂,二是环境税独立出来需要与其他税种梳理关系,三是环境税征收技术性强,征收管理的具体操作还需研究。结合我国税制现状及环境税的发展前景,环境税通常有三种方案:独立环境税、融入环境税和环境税费并存。鉴于我国目前的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及我国税制现状,这三种方案相互组合或为最佳选择。
(一)独立环境税方案
1.直接污染税。直接污染税是最符合环境税理论原理的税种,因其征税原则是污染者付费,计税依据是污染物排放量。该税收入应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下降,否则这种环境税就起不到刺激作用。主要可以设置以下三个税种。
(1)大气污染税。大气污染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向空气中排放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行为。大气污染主要由于煤炭和燃油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对能够监测到数据的大污染排放源,应按照实际排放量征税。大气污染税的税率应不低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可由环境监察部门代为征收。对于纳入到大气污染税中征税范围,应取消相应的排污费收费,避免重复收费。
(2)水污染税。水污染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排放污水的行为。纳税人为向周围环境中排放污水废水的企业和城镇居民。对于企业排放的污水,以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对于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以家庭用水量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企业排放的污水,根据其排放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成分、浓度制定差额累进税率。水污染税税率的制定标准应不低于现有的水污染费收费标准,开征水污染税后应取消相应的水污染费。
(3)固体废物税。固体废物税的征税对象为在我国境内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纳税人主要为在我国境内排放各种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计税依据为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税率以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成本和收费标准制定。
2.污染产品税。污染产品税与直接污染税都是一种基于刺激的环境税,但其征收原则是使用者付费。征税对象是潜在的污染品,主要有能源燃料、电池、化肥农药、臭氧损耗物、一次性餐具、家用办公电器等。可设置以下两种税种。
(1)煤炭燃油税。煤炭燃油税的纳税人为所有使用煤炭燃油燃料的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煤炭为燃料的,企业以实际耗用量为计税依据,个人以实际购买量为计税依据;燃油以纳税人的实际购买量为计税依据。税率依据单位煤炭和燃油对应的污染气体排放量,参照排污收费标准制定,由燃料销售部门代收代缴。对于可监测排污数据的大污染源,为避免重复征税,可免征煤炭燃油税。
(2)特种产品污染税。征税对象为对环境产生污染的产品或消费品,包括电池、臭氧损耗物质、家用办公电器、包装材料、一次性方便餐具和化肥农药等。纳税人为这些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计税依据为产品价格,由产品销售部门代收代缴特种产品污染税。税率需要根据各类产品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具体制定。
污染产品税,可以对企业和国民起到调节作用,引导人们走向更加清洁环保的消费之路,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3.生态保护税。生态保护税的征税原则是破坏者付费。征税对象为矿产资源开采和自然保护区开发使用的行为。纳税人为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区的消费者。矿产资源开采以资源品目和开采量为计税依据;生态自然保护区以景区实际游览流量为计税依据,按人次定额征收,由景区代收代缴。矿产资源开采的税率各税目应全国统一。
(二)融入环境税方案
融入税方案是指在现有税种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和完善部分税种,与环境收费制度共同作用,同样能达到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环保意识,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目前,我国的税制中已在多个税种体现了环境税的作用。
1.增值税。现行增值税已经对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实施免征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可通过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其环境税作用,如对于企业购置的治污设备和节能设备可以考虑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在其他优惠项目中加以限制,不予或少予减免优惠。
2.消费税。现行消费税覆盖范围小,可将易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对于使用“绿色”能源的汽车予以免征消费税;对造成白色污染的产品如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袋等纳入消费税征税费范围;对不可再生能源如煤炭、石油等征收能源消费税,同时对于清洁煤等环保能源免征消费税。
3.资源税。就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就减少污染而言,在资源开采环节征收的资源税却不如在消费环境征收的消费税效果明显,因为消费者的商品选择影响企业的生产决策。因此,资源税应将重心倾斜在环境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上,应考虑将水资源、草原资源和森林资源等纳入到征税范围中,以实现对全部资源的保护。2016年7月,我国已经在河北省试点水资源税的实行,水资源税是针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使用为征税对象。
4.车船税。在现行的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实行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同排量汽车予以税收减免优惠。
5.其他税种。可通过关税,控制污染性产品和技术和鼓励环保技术进口;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将其作为独立税种,拥有独立税基,将提高收入部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将湿地和农村非农业用地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等。
(三)环境税费并存方案
环境税与环境收费都是通过改变成本价格来刺激污染者对其生产和消费行为做出改变。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收费制度,独立环境税方案与其有诸多重复之处,但我国的环境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和征收率偏低,环境收费远低于平均边际治理成本,这就为引进环境税提供了机会,税费并行以提供更强的刺激力度。环境税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两者并行的协调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各种项目上环境税费形式上的选择。理论上,征收对象稳定且征收比较容易的,可以选择环境税的方式,如果征收对象不稳定,征收较难的就采用收取环境费的方式。
我国目前的环境收费制度中,有几个大的收费项目有转为环境税的可能,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资源费;同时可以引进新的环境税,如碳税、生态税。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硫税、氮税、碳税等采取差别税率的刺激效果更高;而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等数额较小的费用可以继续保留收费形式。
环境收费和环境税并存将在我国长期存在,税费形式上的选择,在立法、规范收入和预算管理上都要重点考虑。税费形式的选择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可以减少征收的阻力,减少乱收费的状况出现。环境税费并存的条件下,提高征收标准,税费合计收入应不低于边际社会成本曲线与边际收益曲线交点处的环境治理成本,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可接受性,征收标准不宜过高。
三、开征环境税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战略
环境税收制度的建立应首先减少甚至取消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和补贴,其次应在现有的环境税费并存的条件下,通过对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其他税种的环保化改革,对现有税制绿色化,最后引进独立环境税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注意独立环境税和现行税种、环境收费之间的协调关系。
(二)保持总体税负平衡
如果增加环境税目或提高环境税征收标准的同时没有对其他税种的税负调减,那么势必会造成总体税负水平的上升。宏观税负的增加会导致社会储蓄减少,企业和个人的消费水平降低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可以考虑降低其他税负比如,对生产和使用环保产品的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通过技术革新、使用替代能源等方式转变企业生产模式;提高个税起征点,以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来弥补其承担的环境税负担等。
(三)加强环境税的公众宣传
开征环境税能够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只有得到公众的支持,环境税的开征作为一项全新的项目才能顺利开展下去。可以通过媒体、税企交流等方式,向公宣传开征环境税的意义、作用和必要性,同时要将因环境税开征而制定的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宣传到位,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的同时更容易接受环境税的开征。
(四)建立专款专用的资金使用机制
目前,对于环境税的征收均以环境治理成本为线制定标准,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将环境税费收入转移到其他转移支付款项中而引起公众对环境税开征的抵触,建议环境税费收入专款专用,将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和提高能效、再生能源研究等技术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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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兰.基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黑龙江省经济发展实证研究[J].商业研究,2009,(6).
[3] 梁丽.我国开征环境税:源起、机理与模式[J].财经问题研究,2010,(9).
[4] 俞杰.环境税“双重红利”与我国环保税制改革方向[J].宏观经济研究,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