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减免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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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减免政策

车船税的减免政策范文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问题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车船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二、关于各地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适用时间问题

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从*年1月1日起,各类车船的纳税人应统一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的本地区实施办法计算缴纳车船税。

三、关于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料做好车船税税源管理问题

车船税的减免政策范文2

销售环节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销售环节税负过高且结构不尽合理。在汽车销售、购买和保有的三个环节里,销售阶段几乎承受60%的总税负,而另外40%由汽车的保有和使用阶段承担。该税负比例的形成出现了抑制购买、鼓动消费的格局。由于在销售环节中,税负比较高,消费者会有更多的心理负担以及经济负担,在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下,消费者会更注重一次性购买成本,因此消费者消费汽车的主动性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为在消费保有阶段的税负比较低,汽车使用率高,导致循环经济和绿色保护的目标还是不能达到。

销售环节税收优惠范围较窄且力度较小。在汽车销售环节上,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以传统燃料动力的车辆为对象规划税收政策,而税收优惠也是以此为对象。这主要针对的对象是1.6L以下的低排量车辆。新能源汽车并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出台,以致一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得不到相应的优惠。即使有部分车型涉及到现有优惠政策,但是由于优惠幅度较小,没有达到鼓动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目的。

以汽车排量设置的税率不够科学。我国对于车辆消费的税收规划里,虽然有按照车辆排量的高低来对消费者收取消费税,使高排量的车辆销量转移到低排量汽车上,但是车辆售价与保有阶段的一些因素却被忽略。高排量汽车不等同高污染和高废气排放,高排量的汽车可以通过技术的改造控制排放和污染,所以仅仅根据排量高低来差别化征税并不全面,也没有凸显出新能源无排量车辆在税收上的优势。

购买环节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国家为了鼓励汽车产业的进步,对汽车购置税进行过若干次的调整。

购置税率过高,统一该税率不合理。相比于国际同类的税种,我国汽车购置税为10%,处于一个较高的位置,给消费者带来比较大的开支,所以消费者对汽车消费欲望普遍不高。中国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完毕的税费,同时我国新能源汽车仍属于高新技术,未能规模化生产,无法以规模化效应来优化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成本,成本的上升使得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高于其他类型汽车,最终使得消费者对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意愿大打折扣。

缺少新能源汽车的专门优惠税收政策。虽然我国在2011年前已经对1.6L排量的汽车实施减免税费,但是对于1.0L排量的汽车,并没有实行更大的优惠政策,更加没有针对新能源汽车出台有利的税率政策,并且对于各种类型的车辆没有设置具有辨识度的差别化购置税,而是实行统一征收,这样不利于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选择。

消费环节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船税不完善。201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虽然考虑到排量汽车对于环境的污染的大小不同并根据汽车排量而实行差别化征收税费,但是只以汽车排量作为差别化分级的依据并不全面。因为车船税的承担者是车辆或者船的所有者,车辆船只无论使用与否都必须要按期纳缴税款,故车船税本质是对车船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所以车船税的征收并不会对车辆的使用频率造成太大的影响,尤其对大排量的高油耗的使用频率。

燃油税不完善。根据我国国情,尽快完善燃油税是鼓动新能源汽车市场进步的最有效的办法。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燃油税是由提高了的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以及取消了的养路费演化而来的,所以在效果方面并不能很好鼓励中低排量汽车市场,而只是政府和成品油的销售企业利益纠缠,使燃油税占含其销售价格的一个比较低的比例,难以通过调整燃油税来影响销售量。因为燃油税是采用普征的方式,所以就算是对环境污染比较少的可再生能源,也会被征税,没有体现出公平性,无法通过燃油税调节燃油的消费量。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对燃油税改革,使燃油税率的变化最终体现在燃油的购买价格上,同时应把可再生能源纳入燃油税的优惠范围,对化石能源适当提高燃油税的税率,鼓动新能源汽车的消费。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

世界汽车产量及保有量已进入低速增长,发达国家的汽车保有量更是进入了平稳理性增长阶段,能源消耗量相对稳定,其着眼点是在现有基础上怎样把能耗和排放量降下来。我国情况则有所区别。由于我国工业化水平相对比较低,汽车保有量还不高,所以我国汽车生产与销售在长期由于刚性需求会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持续增长。汽车作为消耗大量石油的产品,当汽车数量骤然猛增时,能源要素随之也成为制约汽车普及的“短板。而我国针对这种现象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税收政策体系依然不尽合理,其大致原因如下:

车船税的减免政策范文3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政策;财政补贴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致使生态坏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在这种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新能源汽车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现状(一)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及特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者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新能源汽车使用非常规燃料作为动力来源,具有排放小甚至零排放的优点,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由弱变强,三类新能源汽车分别完成了功能样车、性能样车和产品样车试制,初步形成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链。同时,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产业化的不发较慢,传统汽车关键技术落后的制约,持续开发投入不足,市场化扶植和激励政策不到位等。

    二、目前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2010年6月1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通知中的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中央财政还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0年工信部牵头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1—2020年)》此规划清晰和具体的描述了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其中,在财政上要加大补贴力度,2011-2015年的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开展电池回收,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在税收上要加大减免力度,2011-2020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2020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新能源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构建了一个有利的财税政策环境,为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及提升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

    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建议(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推动新能源汽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还不成熟,未形成具有规模的产业链条。而且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大,成本较高,单纯依靠汽车生产企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政府财政补贴就成为推动其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有力武器。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实施直接价格补贴,对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和技术等因素,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对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进行专项补贴,推动国内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组织生产。

    (二)加大政府公务车采购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约公务用车数目较多,每年消耗经费较大,政府汽车采购每年递增的速度较慢,占政府采购总量的比例不高,而且采购的汽车多数为大排量汽车。因此,政府采购公务车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出台更有利的实施细则及标准,把新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中。不仅要采购新能源出租车和公交客车,而且要把新能源轿车纳入公务用车的采购清单中。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免税、减税带动产业的发展首先,应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展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大生产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次,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地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帮助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和使用量。最后,完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特定税种,免征纯电动汽车、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普通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对于新注册纯电动汽车和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普通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等。

    参考文献:

[1]陈柳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中国市场,2010,2.

[2]徐丽红.发挥政策功能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国财经报,2010,11.

车船税的减免政策范文4

关键词:节能减排 ; 地方税收; 政策;

一、促进节能减排的现行地方税收政策

国家现行有关促进节能减排的涉及地方税收的政策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中。根据政策的适用范围、激励方式以及课税目的的不同,国家现行促进节能减排的地方税收政策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直接类、间接类支持政策

已有的地方税收政策中除了直接支持节能减排的条款外,还有很多是适用范围更大、可以套用的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前者可以称为直接类支持政策,如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减计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收等。后者可以称为间接类支持政策,如对企业涉及节能减排的技术转让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节能减排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或摊销等。

(二)按照激励方式不同分为鼓励性、限制性税收政策

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主体及其相关行为,采取正向的激励方式,运用鼓励性税收政策给予激励;反之,对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主体及其相关行为,采取负向的激励方式,运用限制性税收政策给予激励。鼓励性地方税收政策包括: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减计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收,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予以税收减免等。限制性地方税收政策包括:资源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等,包括开征与“三废”即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有关的税种等。

(三)按照课税目的不同分为节能类、减排类税收政策

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课税目的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促进能源节约、资源合理利用的目的;另一类是减少污染排放,支持环境保护的目的。前者可称为节能类税收政策,包括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减计收入,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减免税收等税收政策。后者可称为减排类税收政策,包括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予以税收减免等,在国外还包括环境保护税等税种。

二、现有促进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地方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及时性

    我国现行的地方税收体系中,促进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多个税种,未形成独立的系统。而且,部分间接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由于并非专门适用于节能减排,容易在实际运用中被忽视。即使是已有的直接性税收优惠政策,其节能减排目录采用正列举的方法,使得一些属于节能减排范围但不在目录中的新型设备和相关项目无法享受税收减免,这样就不能适应不断更新换代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速度,不利于相关政策及时发挥效力。

    (二)现行地方税收政策缺乏限制性税收政策

    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体系下,缺乏限制性的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特别是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为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在实际执行政策中,有部分企业因为节能减排地方税收优惠数额占企业利润和相关投入的比例过小,宁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购买和使用节能减排的设备、推进节能减排的项目,使得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发挥不到位。

三、完善促进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整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将国家现行的分散于各个税种中的涉及节能减排的地方税收政策尤其是间接性税收政策系统整理、归类,统一由税务部门进行集中。这样既能提高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的系统性,方便市场主体了解应用,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政策时准确把握,从而有利于税收政策的执行。

(二)建立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现有的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仅包括资源税和车船税两类,税种较少且不成体系,因此,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我国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体系:

1、完善资源税。一是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包括矿产品和盐,征收范围过窄。可以考虑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水资源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二是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建议实行以开采或生产数量而不是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依据的计税方式。三是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对不再生性、稀缺、再生能力极大受限的资源课以重税。

2、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限制性节能减排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之一。我国已经开始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工作,我省承担了试点环境税的相关工作。下一步,可以首先实行“费改税”,将排污费等各类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收费改费为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再逐步扩大范围,将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等纳入征税范围,形成比较完备的环境税制。

(三)扩大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丰富税收优惠手段

通过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实施,需要从全局着眼,多方引导,不同优惠手段相配合,以充分发挥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政策效应。考虑节能减排地方税收政策功能特征及其作用规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1、在实际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认定过程中,对于实际设备名称与文件规定名称有一定区别,但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与目录中的规定相一致的设备,应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车船税的减免政策范文5

(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寅吃卯粮、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摊派征收现象,确保所得税收入平衡较快增长。

(二)加强税源调查和监控,开展税源普查,准确、详细掌握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化趋势,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和调度,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税源档案、管理台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平台,加强基础税源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交通、制造、商贸等支柱性税源的征管,加强餐饮、娱乐、社会服务、股权转让等征管薄弱环节的所得税征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通过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收入增长。

(五)认真开展收入分析,开展分税种、分行业收入信息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对收入增减幅度超过20%的行业或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把握所得税收入动态变化情况。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目标,积极探索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基础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确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皖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发挥税收职能,助力崛起;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拓展政策应用空间,释放税收政策效应,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落实支持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镇居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网上查询。

(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办法,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的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八)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适用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推广实施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业务、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九)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明确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着重把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前扣除项目,对大额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全面推广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对企业汇缴申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做好汇算清缴与税源结构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的结合。

(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充分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银行、工商等外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完整准确掌握企业有关数据,科学确定评估对象。加强企业监控预警分析,着力加强对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评估。每年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所管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0%。

(十一)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县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我县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私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十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升级后,在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到年底,全面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比对户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十三)加强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将高收入群体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范围,全面完成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任务。注重提高申报质量,对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通过邮寄、上门服务等形式,把完税证明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四、继续开展培训与调研

车船税的减免政策范文6

第二条凡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在县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属车辆税收的纳税义务人,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车辆范围是:载货汽车、载客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车辆税收包括车船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第五条征收方式。县车辆税收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实行委托代征和部门协管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帐簿健全、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准确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帐征收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定额标准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而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簿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而从事经营的;

7.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税款征收。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代收。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要核查纳税人提交的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办理相关手续。

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有特殊规定的纳税人外,其他营运车辆税收均由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县交通运输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代征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定额代收。

第七条委托代征。

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代征单位据此代征车辆税收。

代征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车辆税收,纳税人不得拒绝。

代征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代征义务,认真执行《税收委托代征协议》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地税机关传递营运车辆的信息资料、接收定额标准和抵扣税款信息。对未出具完税凭证、相应发票,没有足额代收税款而办理检验审核手续,导致税收流失的,要责令当事人协助地税部门追回漏征的税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由县财政按季度根据代收的税款数按照一定的比例拨付。

第八条税收定额核定标准。

货运车辆:按核定载质量每吨每月核定营业收入1667元,即核定营业税50.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元、教育费附加1.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4.99元。合计每吨每月60元。其中半挂牵引车、挂车按核定载质量7折计算,7折后余数不足0.5吨的舍去、等于或超过0.5吨的按一吨计算。

客运车辆:按核定载人数每人每月核定营业收入358元,即核定营业税10.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54元、教育费附加0.3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21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3.19元。合计每人每月15元。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核定自重每吨每月核定营业收入835元,即核定营业税25.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元、教育费附加0.7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5元;核定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45元。合计每吨每月30元。

第九条货运发票抵扣。货运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符合条件的货运发票及按所开发票金额计算缴纳的税款可在下一征期于代征单位征收定额税款中抵扣,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大于或等于定额税款的不缴税,超过部分不再退还和抵扣;如开具发票时缴纳的税款小于定额税款的,则要按本办法核定的标准补缴差额定额税款。

第十条客票抵扣。客运车辆纳税人在缴清定额税款后,方可领购车票。领购车票时按车票面值计算纳税,如车票税款大于当月定额税款,以车票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车票税款小于定额,则按照本办法核定的标准补缴差额定额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