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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援助的条件范文1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充分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现就全省开展法律援助进监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进监所的意义
监狱、劳教所是对服刑和劳教人员实施教育改造的场所,要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切实维护和保障服刑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执法和维权并举。法律援助进监所,是法律援助机构和监狱、劳教所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社会律师和监所管教人员,共同为监所服刑和劳教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尤其是其中困难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进监所不仅是法律援助工作面向更广泛的困难群体的拓展,同时也是依靠社会力量,协助监所进一步提高监所教育改造效果,加强监所教育改造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工作,促进监所安全、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监所法律援助的原则
依法维护服刑、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必须根据监所的实际,以促进监所稳定为核心,以有利于服刑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为原则,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
开展法律咨询与办理援助案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为服刑和劳教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以利于他们安心教育改造;另一方面为符合条件的服刑和劳教人员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就近属地服务和原籍地配合的原则。在杭州的省属监所的援助工作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不在杭州的省属监所的该项工作由所在地的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市属监所的援助工作由所在地的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必要时可以与服刑和劳教人员权益保障有联系的原籍地法律援助中心配合。
定期和不定期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援助进监所根据需要,每年安排一至二次的集中服务,也可多安排几次,由监所根据需要向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中心应积极主动配合,组织力量开展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监所与律师事务所挂钩,定期上门提供法律服务。
援助律师与监所干警相互配合的原则。对于日常一般性的法律问题,由具有一定法律专门知识的监所干警或法律援助联络员提供服务;对少数服刑和劳教人员反映的问题比较尖锐,需要律师参与解决的,由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律师办理。对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可以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讨论研究,集中力量解决。
无偿服务与适当补贴相结合的原则。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以无偿服务为原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照省财政厅文件给予相应的补贴,律师到监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应当给予交通补贴。
三、监所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援助对象:解答法律咨询适用一般的服刑和劳教人员,给予法律援助适用经济困难的服刑和劳教人员。
援助范围:主要包括离婚、子女监护权的确定、遗产继承、财产分割、家庭宅基地与土地征用争议、房屋拆迁纠纷、服刑期间又犯罪、服刑之前未决罪等事项。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援助的范围。
主要形式: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四、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
监所本着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设立,省属监所分别经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同意后,按照就近属地原则,向省厅和所在地司法局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批准建立。市属监所向所在市司法局提出,由市司法局负责审核并发文。机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监狱(劳教所、少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市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设在监所教育科或法制科。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由负责教育改造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干警组成;各分监区可以设立联络员,负责分监区的法律援助联络工作。
五、组织实施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一)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1.定期组织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员上门为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2.审查监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法律援助的形式和程序。
3.负责与外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进监所工作的支持。
负责对监所法律援助人员的集中培训;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进监所的有关业务工作。
加强与监狱、劳教两局的联系与合作,配合两局对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
(二)监狱、劳教两局的工作职责
1.为各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负责指导和监督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的有关事项。
2.组织、协调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交流。
3.加强与省、市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努力为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外部环境。
(三)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
1.制定年度监所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总结上报年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情况。
2.负责收集整理服刑、劳教人员的有关法律问题,集中报送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定期组织和协调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3.接受服刑、劳教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将申请材料送法律援助机构,并将援助机构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
4.加强与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沟通,并负责处理法律援助常规性的工作。
六、监所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
离婚法律援助的条件范文2
因为实施家暴的丈夫正在狱中。
怎么办?
这婚怎么离?
后面的路又该怎么走?
那一夜,她失眠了
这一夜,柳珍没有睡,想想白天所发生的一切,她怎么都无法入睡。那一天对于柳珍来说,是不平常的一天,她鼓足勇气走进了相关部门,为了的是要和丈夫曲江离婚。但柳珍的要求却没有被受理,原因是曲江正在监狱服刑。
迈出离婚这一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可偏偏柳珍好容易下定决心,却又遭到拒绝。回家的路上,柳珍想了许多,有自己、有孩子,有过去、有将来,越想脑子越乱。
那天晚上,柳珍给儿子做了两个好吃的菜,自己却怎么都吃不进去。她勉强吃了两口,却一阵阵反胃。她索性放下饭碗,转身去了卧室。晚上,柳珍第一次尝到失眠的滋味,她觉得失眠就像一头兽,它会攻击人,有时候甚至会把你顶到死角。
说起曲江的服刑,其实和柳珍有关—因为她被打了,而且被打得不轻,不仅造成肋骨骨折,还被打破了脾脏。
说来曲江的家暴并不是第一次,结婚10年,柳珍的身上没少有青一块紫一块的时候。柳珍也偷偷哭过,但眼泪多了只会让心更寒冷,就像她对于这场婚姻的期待。
10年前,柳珍和曲江经人介绍相识,两个人各方面的条件都不算特别好,便抱了“将就过日子”的想法走进婚姻。因为缺少美好的开始和期待,过程自然也好不到哪里,两个人的关系一直都很淡漠,都无心认真对待这场婚姻,经常会因琐事发生争吵。吵着吵着,暴力就来了,脾气暴躁的曲江开始频频动手。柳珍虽不是柔弱的女人,但终究也无力抵挡丈夫的拳头,身上有了一处又一处伤痕。
无助的她敲开了妇联的门
从彼此冷淡到遭受家暴,心凉的柳珍对这场婚姻不再抱希望,她行尸走肉般在婚姻里度过一天又一天。
自己为什么不离婚?柳珍也曾无数次想过这个问题,但想来想去,大概还是因为那个俗套的理由—为了孩子,这理由让她在婚姻中多了许多韧性和容忍。但估计就连柳珍自己都没有想到,会有一天,她竟然再也忍不下去了。
那一天,柳珍和曲江因为东西该放哪不该放哪的小事争吵起来,吵着吵着,曲江突然像一头暴怒的狮子,一把将柳珍按倒在床上,然后用拳头使劲朝她的脸部和背部猛烈击打。倒在床上的柳珍毫无还手之力,她只用手挡了几下,便再也挡不住曲江那来势汹汹的拳头,只片刻的工夫,柳珍就感到身上一阵剧烈的疼痛……疼痛难忍的柳珍选择了报警。柳珍伤势严重,左肋第9肋骨骨折、脾脏破裂,最终做了脾脏摘除手术。曲江也为自己的暴行付出了代价,他被判处3年半有期徒刑。
那段日子,柳珍的情绪几乎跌入谷底。她怎么也没有想到,有一天自己的家会变成这个模样—丈夫锒铛入狱,自己又身受重伤。其实,她只想“凑合着过”,可这“凑合”的日子如今都无法再维持,她不知道是怪自己,还是怪曲江?
柳珍已经无法再工作了,她和儿子的生活因此变得拮据起来。就这样过了两三个月,柳珍突然感到对未来很茫然。多少个夜晚,身体孱弱的她躺在床上想:还有必要再等曲江回来吗?等来了曲江又能怎样?两个人还有再生活下去的可能吗?如果生活在一起,下一次他会不会把自己打得更狠?每次一想到曲江那如暴雨般砸向自己的拳头,柳珍就不寒而栗。
还是算了吧!柳珍想了许久,终于决定放下这段婚姻,她要跟曲江离婚。但没想到当她满怀希望地走进相关部门时却未能被受理。虽然未被受理,可柳珍离婚的念头一生出来,就像是决了堤的洪水,变得势不可挡。柳珍决定再想想别的办法,她找到了妇联。
接待柳珍的是当时分管襄樊市樊城区妇联权益部的副主席刘沙。坐在刘沙面前的柳珍有些犹豫,虽然她非常想结束这一场婚姻,但同时又心存顾虑,她怕自己无力承担孩子和将来的生活。看着柳珍虚弱的身体,刘沙多少有些理解她的犹豫。但经过与柳珍聊天并分析之后,刘沙觉得柳珍和曲江的婚姻再维持下去没有任何意义。柳珍受到的身体伤害太久了,心里已有了一定的阴影,再这么“将就”下去,也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离婚,也可以很圆满
经过与刘沙的一番沟通之后,柳珍更坚定了离婚的决心。
考虑到柳珍身受重伤并且失去了工作,刘沙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她立即与襄樊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取得了联系,请求其为柳珍提供法律援助。襄樊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信息后,迅速向区妇联专职维权律师樊城区妇联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下发了法律援助通知,由其具体承办此案。
胡律师接案后,按照区妇联的要求及时进行了立案。与此同时,刘沙及妇联的相关工作人员又迅速与办案法官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希望此案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在此期间,刘沙和妇联的工作人员想到几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柳珍是因家庭暴力而要求离婚,并且曲江也是因为家庭暴力而入狱,这就要求妇联在帮助柳珍离婚的同时,又要考虑不刺激曲江而埋下隐患,达到让两个人离婚不结仇的目的。为此,樊城区妇联、法院、胡律师、监狱等几方人士,分别耐心地给柳珍和曲江做了思想工作。曲江最初并不同意离婚,但前去沟通的刘沙和律师耐心劝说曲江,并告诉他:家庭暴力已经对柳珍的内心造成阴影,如果这一段婚姻再继续维持下去,两个人都会一辈子痛苦。与其这样,还不如早早分开。在大家的耐心劝导下,曲江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也认识到这段婚姻应该尽早结束。最终,他点头同意与柳珍离婚。离婚时,柳珍和曲江都表现得较为理性,没有任何激烈的言行。
其次,在处理双方的财产时,刘沙和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应该尽可能地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律师与狱中的曲江进行多次沟通,希望他能多为妻子和儿子考虑,最终,曲江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儿子。这样的结果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孩子的利益,使孩子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更大的伤害。
最后,考虑到柳珍下岗又身受重伤的现状,妇联认为仅仅为其提供离婚的帮助是不够的,还要帮助她解决以后的生活问题—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为此,妇联与当地居委会进行协调,最终为柳珍办理了每月400余元的低保,为其解决了后顾之忧。
婚离了,生活又有了最基本的保障,这是柳珍怎么都没有想到的。得知消息的那一天,柳珍的眼圈红了,她坐在刘沙的面前一边擦着眼泪一边说“谢谢”。刘沙的眼圈也红了,但她内心是高兴的,每一次对来访者的帮助都让她感到欣慰。
【专家点评】
离婚法律援助的条件范文3
“网”与“民”连接,畅通了法律服务渠道
我们常常会看到或听到一些人产生矛盾纠纷、家庭破裂等悲欢离合的故事,他们大多因对法律问题不懂、不知而造成悲剧。在媒体报道的众多案例中,更是屡见不鲜。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法治不但是国家的重要治国方略,而且是大众渴望的生存环境。
作为以“服务民生”为己任的地方网络媒体,胶东在线自2002年创办以来,就相继打造了“网上民声”、“爱心无限”、“快乐健身”等为民服务的品牌栏目,深受群众喜欢。为“畅通法律渠道、服务社会大众”,2010年4月28日,胶东在线联合烟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和50余家律师事务所、300余名律师共同搭建大型网上法律咨询服务平台“网上问法”,在全国首创了由政府主导、媒体搭台、社会参与的网上学法、用法、考法,化解法律纠纷、寻求法律援助的新模式。
一个平台,将网络和百姓连接到一起,从百姓最基本的法律诉求出发,架通了百姓与司法部门、律师之间的沟通桥梁,实现了诉求传递、社会关注、媒体监督、部门搭台的有效整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越来越多的百姓轻点鼠标就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获得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
2010年,“网上问法”栏目开通当年就入选烟台市政法系统十大为民服务实事项目,并列入山东省网络文化办公室重点扶持栏目。2011年2月,“网上问法”被评为中国互联网站品牌栏目。2011年9月,与人民网等20余家网站共同入选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网络法制宣传专业交流委员会成员,总编辑邓兆安还作了法制宣传经验交流发言。2011年9月11日,新华社以《胶东在线网站借势名专栏,力促社会管理创新》为题进行了典型报道。2014年“网上问法”栏目入围中国新闻奖名专栏评选。
“上”与“下”联动,传递温暖的力量
“网上问法”创立之初,便充分发挥网络线上及时互动的优势,开设了法律咨询、爱心律师、案例剖析等18个子栏目。通过“网上问法”栏目,网民可以随时向在线律师免费提出法律咨询、案件委托和申请法律援助。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审核把关,为网友选择最佳答案。栏目组编辑每天选取网民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和身边案例,辅以律师解答,以案释法,互动讨论,做到了普法宣教一体化;专栏记者跟踪典型法治事件,独家报道、深度说案,促进了大量问题解决。同时,年度优秀律师、律所评选表彰常态化,激发了律师参与栏目的主动性和热情。
线下联动进一步延伸了栏目。2013年,在与政法主管部门联合推动下,栏目启动了烟台首个司法“双百工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法律援助案例,由百名爱心律师发起大型网络公益救助百个困难家庭行动,活动列入了烟台“政法年度12件为民服务实事”。结合项目推广拍摄的法治公益微电影《暖》也成为当地首个以法律援助为题材,充分反映法治正能量的优秀影片。活动最终征集了370余件案例,均指派“网上问法”爱心律师帮忙免费打官司。
2014年初,策划推出了烟台首届法治楹联大赛,为百姓送去法治宣传对联2000余幅。2014年下半年,栏目立足烟台、面向全国策划了“法治漫画征集大赛”活动,借势推动普法宣传进企业、校园和社区。活动共收到来自安徽、北京等全国的参赛作品900余幅;线下开展的普法系列活动参与人数达上万人。
网站还充分发挥品牌栏目带动作用,由法学专家、律师、义工组成“问法服务队”,下基层,听民声,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了多个“网上问法”基层服务示范点,将栏目律所派驻到交警、公安等部门窗口单位,解答百姓咨询,化解基层矛盾,取得了良好效果。栏目独家策划的系列品牌活动,在帮助众多弱势家庭走出困境的同时,也有效保障和改善了民生、传播了法治正能量。
2006年,家住芝罘区黄山东街的吕大姐从张某处以28万元购买了永安里51号的一套住房,签订了合同,支付了房款,并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张某一直没将房屋交付给她。后来了解到,里面已经有人居住,并称也买了此房,虽然没办产权,但一直在里面居住。吕大姐多方打听,了解到此房涉及纠纷。后来里面住的人开发商要求办理产权,将吕大姐追加为第三人,结果一审二审吕大姐都败诉了。
吕大姐是单亲妈妈,28万元的购房款是她所有的积蓄,没有工作还要抚养孩子长大,眼看着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别人住着,法院还判决自己无权使用,而张某迟迟拖欠不给赔偿。无奈,她带着孩子拥挤在阴暗潮湿的出租房。平日,没有收入来源,只能靠亲戚救助,为了讨回房子,吕大姐到处奔走,四方求助。
作为胶东在线的老网友,每天登录胶东在线成了吕大姐的习惯。2011年7月,吕大姐看到“网匕问法”推出一档“爱心律师”栏目,可以免费帮网友打官司,随即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了网上,并申请法律援助。
栏目编辑看到吕大姐的留言后,很快通知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当即予以通过。第二天,吕大姐将证明材料和网络申请表一并递交后,法律援助中心义指派了爱心律师陈律师接洽此案。随后,陈律师联系到吕大姐,开始了法律援助工作。此案得到了芝罘区法院的受理,在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和当事人的遭遇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调解,要求被告方补偿吕大姐同等条件的房产,此案得到圆满处理。
“问”与“答”交互,升华服务的理念
“网上问法”栏目开办5年来,历经三次改版和五次栏曰创新,为民服务的定位和强大的社会责任让这个栏目的影响力不断扩大。“问法律师帮”、“有法大家谈”、“爱心律师”等板块的推出,不断丰富厂“网上问法”栏目的内容和功能,鲜活的普法形式、实时的留言回复、生动的案例展示、便捷的操作体验,在“问”与“答”中,“网上问法”已经成为当地网民寻求法律服务首选的平台。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网上问法”栏目在国内网络界实现了三个首创:
1.首创了一种理念
老百姓有了自己免费的“私人律师”,不用花钱出门,上网便可以找到专业律师答疑解惑,有效节约了社会资本。
2.首创了一个平台
提供免费实时法律咨询和援助,通过该平台律师不但能直接为网民解疑释惑,而且普及、宣传了法律知识,司法部门有效发挥了网络优势,丰富了法律服务范围。
3.首创了一套模式
即“一套体系、两头并进、三方监督、四个联动”的工作模式,形成“注册、咨询、审核、解答、择优、接洽、监督”等一整套运行体系;采取线上互动答疑、线下问法服务队进基层普法两种互动模式;同时,律师解答情况实行主管部门、行业内部、在线网友三方监管;“网上问法”的这一桥梁和纽带作用,还实现了司法部门、新闻媒体、律师和网民的四方联动。
在这里,网民不必担忧隐私被曝光,更无须担心昂贵的咨询费用,栏目以团队化的工作模式提供全方位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更好地向中低收入者提供优质、私密的法律服务。同时,“律师帮”的每一位律师以“仁者”心态为网民提供免费私人服务。栏目编辑会根据网民的具体情况,定制搭配律师团队,在“问”与“答”间,网民对栏目的依赖、对律师的认可、对法律的信任逐渐加深;律师对公正的诠释、对行业的推广、对社会的责任逐渐升华;部门对普法的形式、对政务的公开、对火众的参与逐渐拓展,一种新的法律“服务”模式逐渐走进网民心中。
2011年5月,由山东省网络文化办公室指导,股东在线“网上问法”栏目面向全国征集“民问典型案例”,收到来自北京、江西、山东等地上传案例151件,专门集结成书《网上问法40例》。
在提升法律咨询和援助功能的同时,栏目还首创了全国网络“考法”平台。考试人员可以浏览司法部门的最新普法通知和学习文件,也可以通过用户中心的考试系统进行在线考试。
“法”与“情”共融,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法”是行为准则,“情”是人性本然。人类社会的进步,在于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以人为本的道德凸显。在网络媒体百家争鸣的今天,服务民生不再是口号,而是基于一次次键盘敲击下的摸式创新。
“网上问法”栏目自开通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对推进城市法治建设,营造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延伸律师参与公益活动的范围,引导群众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和谐城市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法律并非万能,有其严肃、冰冷的一面,对诸多矛盾的调解、人性的唤回,离不开人间温情,这也是“网上问法”栏目作为一个桥梁、纽带需要去做的。
离婚法律援助的条件范文4
初到法院,我被分到了立案庭,立案庭是法律审判的关口,只有符合条件的案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在立案庭我首先接触的是诉讼文书的写作,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其次是了解立案的条件,怎样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如何审查当事人的立案资料等,这些知识对我将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奠定了基础。期间有时候还替书记员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使我认识到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
我在闲暇时间就去听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我发现,法官的思路是最清晰的,引导着整个审理过程,法官总结的争议很关键,关系到能否准确的指出案件的要害,而律师都会针对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进行论证,在旁听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对整个案件的驾驭能力、清晰的思路、逻辑严谨的语言着实令我羡慕和惊叹。这也让我深感自身能力的不足,今后要更加努力的学习。
我在法院大多时间都跟着立案庭庭长出去送达,所谓送达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打电话把当事人叫到法院,然后将文件交给他们,告知他们权利义务,然后让他们填好送达回证就行了。当然也有当事人拒领的情况,这就需要法院派人去送达,遇到通情达理的人,送达就会很顺利,但是遇到蛮不讲理的就需要工作人员做大量的讲解工作,这也是考验一名法官的办案能力的工作,比如一次我和一名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书记员到一名离婚当事人的家中送达,但是送去之后当事人拒不签字,说什么也不肯配合,我想干脆就留置送达算了,干嘛还要浪费时间呢,可是这位书记员却任然耐心的解释,直到当事人心甘情愿的签字,事后,这名书记员告诉我,如果能让当事人签字就尽量不要留置送达,我们在说服当事人的过程中也达到了庭前调解的作用,这样也能减少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工作量。我顿时感到很愧疚,是啊,无论任何工作都要抱着一种负责的态度去对待,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离婚法律援助的条件范文5
关键词:教学理念;婚姻家庭法;实践教学
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的认知和基本的态度与观念,也可以说,教学理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理念是以人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教学观念使开放教育始终站在学生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在教学中做到一切以学生为中心,自然而然,在开放教育具体的教学设计、教学组织和教学实施中应充分体现开放教育的核心价值。教师的“导学”在开放教育教学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开放教育教学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信息的加工者和知识意义的构建者,但教师是教学信息的提供者,学习活动的设计者,学习过程的指导者和学习效果的评价者。学员的“学”与教师的“导”需要同步发展、教学相长。
一、婚姻家庭法的“树根+树干+树枝”的树形知识体系内涵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学科的一个分支,也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与其他的部门法不同的是,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具有强烈的道德性和伦理性,不但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有直接的联系,还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有鉴于此,教师在教学设计中应当把理论阐释与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以及司法审判工作的有益经验结合起来,注重学生理论联系实践,而精心设计婚姻家庭法的知识体系,必然会为学员的自主学习和教学环节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笔者从事婚姻家庭法教学近10年,对婚姻家庭法的知识构架精心设计,“树根+树干+树枝”的树形知识体系可以树的形状表现出来:
本图高度概括了婚姻家庭法的知识体系,以“树根”为基础,“树干”为主线,“树枝”为重点的“树形”知识脉络。教师在第一次导学过程中,可以“树形”知识体系图为媒介,向开放教育学员系统介绍婚姻家庭法的知识构架,理清知识脉络,强调学习重点。具体内涵如下:
(一)以“树根”为基础,牢固知识基础
在婚姻家庭法的知识体系中,婚姻法的基础知识不容忽视,如果没有充分掌握婚姻法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就无法深入到后面的知识体系中去。该图将婚姻法基础知识分解为四个知识专题,在面授辅导时教师首先强调基础知识的重要性,进而对不同的专题作简要的内容提示和重难点提示,如讲述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一专题时,简要说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这一知识点中涉及的重要概念组,例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财,重婚、事实重婚与事实婚姻,通奸、姘居与事实重婚,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等等进行概念区分和辨析,并引用大量的生活实例和案例进行讲授。虽然这四大专题涉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属于婚姻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但其在婚姻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可忽视,有了扎实的理论功底,才能更有效地继续学习。
(二)以“树干”为主线,梳理知识脉络
婚姻家庭法的知识构架图是以“树干”为中心轴向外延伸的,根据婚姻法的法律制度及其教材编写情况,结合婚姻家庭法课程的立法制度和法律知识,笔者经过长期的教学实践,探索到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内在规律,也就是说复杂多样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始终围绕着一根主线展开,而婚姻家庭关系就是这根主线,在“树干”这根主线上又可以将婚姻家庭关系分成不同状态: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三个阶段。在不同的婚姻家庭关系状态下设立了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专题,此时婚姻法的基本知识构架图已初步形成,婚姻法复杂的知识、制度在该图中形象的体现,为学习者的学习增强了形象思维效果。通过“树干”――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的中心轴图形设计,学员对婚姻法的基本知识框架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对婚姻家庭法教材书的法律知识形成了简要的脉络,使其思维更清晰,最终达到了促学的效果。
(三)以“树枝”为重点,强化知识内涵
在学员了解到婚姻家庭法的根基、知识脉络后,对各法律专题或知识点进行重点辅导至关重要。在婚姻家庭关系这根主线上,不同的婚姻家庭关系状态有着不一样的婚姻法律知识或法律专题,该“树形”知识构架图明确了三个阶段: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每一个阶段的两翼都以“树枝”的形态展现了重要的知识点或专题,笔者以婚姻立法为依据,结合多年来司法实践和生活案例提炼出了若干法律专题,在导学过程中重在经验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强化法律专题的内涵教学。
二、婚姻家庭法的课程实践教学方式
“实践是衡测人心的科学标尺,也是升华人生的有效器具”。实践能够加深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使得学生真正掌握法律技能。实践性教学的好处在于通过比较感性直观的方式,使学生加深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进而提高学生的发散性思维。而在前述中讲到的“树根+树干+树枝”的树形知识体系,是教师对婚姻法课程的整体知识进行设计、构建,仅仅适用于面授辅导,这种方式对加深学生对婚姻家庭法重要制度内涵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
(一)充分利用校外实践基地资源,为学员提供实践场所与平台
我校已和校外两所单位签订了实践基地协议书,分别是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校外实践基地给予了我们莫大的支持与配合,无条件的接受学员到实践基地观摩学习。
1.旁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到楼区法院旁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一种现场教学方法,通过到法庭现场观看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加强了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旁听和观看法庭审判后,教师组织学员进行一段时间的案情讨论,进一步加强婚姻法知识与审判过程的联系,从而加深对婚姻家庭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听审实践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过程、有材料、有总结,且这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学员可以全部参与,无需考虑学员专业知识的差异性。
2.法律咨询或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是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单位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手段。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提供法律咨询或服务的最佳场所。在具体的实践操作环节,教师根据学员的职业特点选择一批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且愿意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生,定期到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婚姻家庭类的纠纷案件,当然也有学员工作于法律援助中心,从事的工作就是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应用这种教学方法主要是引导学生走向社会,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直接服务于社会,从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二)学员结合自身工作岗位进行随岗实践
随岗实践是学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如公检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的过程。而婚姻家庭法的随岗实践部门可以更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都是随岗实践的好平台。随岗实践活动可以使学员在自己的工作环境下,通过承办婚姻家庭纠纷的实际案件,如在民政局工作的学员,通过对结婚离婚登记中产生的纠纷及处理、结婚离婚的法定条件等问题的实践工作,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和掌握办案技巧,从而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随岗实践的学员要求填写随岗实践登记表,写出实践活动体会,提交实践的案件材料等,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使学员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当然,婚姻法的实践教学还远远不止上述形式,笔者正在构思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的婚姻法教学形式,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大量存在的情况,将实践教学与社区教育相结合,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深入到岳阳市社区开展法律事务,通过对社区的贫困人群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和承办真实的案件,可以使学生接触到现实的当事人,运用所学的婚姻家庭法知识去服务他们,为他们诊断和解决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使学生在高度仿真的状态下,对案件进行重组,直接参与模拟法庭的活动,让学生熟悉审判的整个过程,熟悉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而检验学生专业知识学习成果、法学理论掌握程度,当然这是难度最高的一种实践形式。
三、婚姻家庭法教学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
(一)课程知识体系构架图让学习者耳目一新,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帮助学习者掌握系统知识,把握完整的课程体系结构与逻辑规律
婚姻法“树根+树干+树枝”的树形知识体系构架图的运用,在导学过程中打破枯燥,增强了趣味性,刺激了学员的感官神经,使得法律知识的教与学更加形象,更加新奇,这种新的教学内容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学员的学习兴趣,弥补了单纯的知识传授型课堂教学的不足,吸引了学员的眼球,把他们引入了“树形”中的法律知识境地;同时该构架图高度概括了婚姻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和知识点,教师通过对该构架图的解说,可以提高知识传授的效率,把教材书上厚重的语言文字、繁多的法律知识点浓缩成一幅图,疏通全局脉络,理清学习思路,并在掌握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宏观学习知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加强实践教学,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婚姻法的实践性教学形式,使学生加深理解和掌握所学的法律知识,让他们学会运用所学知识,独立思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把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采用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有效地缓解了工学矛盾,增强了学员社会责任感
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让学员可以选择性的参与,使得实践教学不流于形式,学员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和专业素养积极投入到社会实践活动中,较好的处理了工学矛盾,也真正的通过实践掌握了婚姻法的知识精髓,更重要的是增强了学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参考文献:
[1]张彩云.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探索[J].教育探索,2007,(04).
[2]周济.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J].国内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动态,2005,(12).
[3]王小梅.以人为本推进新时期师德建设[J].国内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动态,2005,(2).
离婚法律援助的条件范文6
短板:无
风险级别:中
风险内容:“为结婚而结婚”,看上去满足了婚姻里的各项需求,但数值都不高;因为在婚前就对各项需求进行了现实的比对认识,感情生活一开始就缺乏活力。
风险属性:衰竭型
42岁的黄铭正和妻子王青青闹离婚。他们一直是众人眼中的“幸福夫妻”:在同一家国企工作,稳定,不差钱,有个优秀的儿子。
“一年多前,她说对我找不到‘爱的感觉’,对这种生活非常厌倦,想结束了。”黄铭说。他当时也没太难过,反而认同对方的说辞,“过得没激情也没痛苦,只差把人活活憋死。”
20年前,两人经人介绍结婚。“决定结婚是因为到该结婚的年龄了,她觉得我老实,我也觉得她挺能干的,能一起过日子。”其中也少不了父母的撮合,在他们相亲后,两家父母都认为彼此很般配,两边家庭条件也都差不多,都是知识分子,有教养。
但结婚多年,黄铭只能用“举案齐眉、相敬如宾”来形容他们的相处方式。“看起来很恩爱,但其实是没什么话可聊,连架都吵不起来。后来该生孩子了,那就要吧;然后就围着孩子转,更没有什么好交流的。”
平淡无比的婚姻到了中年,危机立显。夫妻俩唯一一次袒露心扉,竟是为了商量离婚。因为考虑到“对孩子、两家的老人都没法交代”,二人最后竟商量出一个荒唐的解决办法:约好先不离婚,以单身的名义各自寻找心动对象,如果有一方找到了,他们就好聚好散。
为表示诚意,两人还立字签名为据,说明这是协商达成的共识,没有过错方。在这种荒唐的点子上达成共识,两个中年人突然找到了婚姻的刺激,觉得生活有趣起来。
一开始,王青青明显胜出。四十出头的她常被身边的人赞美“比实际年龄至少年轻10岁”,在一些婚介所举办的大龄青年聚会上出尽风头。她自认找个喜欢自己和自己喜欢的人并不难,因此变得有些挑剔,对追求自己的那些大龄男士耍着小女孩的性子,尽情享受这种“光明正大的婚内”带来的刺激感和新鲜感。
可当黄铭告诉她自己已找到女友、要求离婚时,她完全被吓傻了。“她一直觉得我长得丑,配不上她,人也木讷,不懂情调,不可能比她先找到意中人。”黄铭也没想到自己会这么快找到女友,“她是我的初恋,后来听说她离婚了,就去看了她,然后就在一起了。”
王青青坚决不同意离婚,她后悔当初的举动,更没想到平时老实巴交的黄铭,离婚态度却异常坚决。即便这样,她仍不清楚跟黄铭之间的问题出在哪儿,不服气的她又有了另一个荒唐的点子:“我不反对你跟初恋交往,但必须等我也找到新的一半再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