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危机化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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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机化解

企业危机化解范文1

中国甚至全球的企业都面临着一个重要的挑战,即如何有效保护并管理日益增长的信息,怎样在更全面了解其IT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开展这些工作。而如何发挥IT价值,迎接金融风暴带来的挑战,也成为很多IT企业关注的重点。

风险管理是核心问题

赛门铁克公司全球副总裁、大中国区总裁吴锡源最近的行程很满,他拜访了很多客户,从北京到上海,再到深圳、台北、福建、香港。在他和CEO、CIO交换意见,尤其是怎样面对当今全球经济形势的过程中,他提出三招为企业化解危机

第一,当务之急就是怎么样节省成本,尤其怎样节省IT成本。其中―个例子就是企业建立了很多的数据中心,这些数据中心都是根据每一个不同的应用建起来,规模不大数量很多,但是造成很大的成本和运维压力。

第二点就是怎么样让IT跟业务有更好的结合。现在整个世界的形势变化非常快,怎样快速反应整个经济形势变化还有市场的变化,成为IT人员重要的课题。因为现在IT人员不只被要求懂IT、懂技术,还要懂业务。

第三,就是风险管理。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是因为美国的次贷危机引起的。为什么会发生次贷危机?最核心的问题是没有做好风险管理。所以,也提醒了所有的个人和企业务必做好风险管理。

当然要节省成本,让IT跟业务有更好的结合,做好风险管理,这三项刚好是赛门铁克的强项,这也是能够凸显赛门铁克价值的地方。

赛门铁克可以在三个方面帮助用户解决以上上三个问题。

首先,赛门铁克数据中心标准化方案,可以帮助用户降低企业服务器采购和运维成本;存储的分级技术,可以帮降低你们存储采购和运营成本,尽可能地提高整个数据中心的绩效。

其次,防信息泄密、法规遵从、管理,容灾方案等,可以帮助客户做好风险的管理。

最后,赛门铁克的很多安全分析和报告基本上可以凸显IT部门的价值,从一个传统的成本中心变成一个价值中心。

三分技术、七分管理

在所有的服务当中,最关键的―环不能忽视一赛门铁克在中国强大的研发中心的力量。因为安全讲究的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美国人的管理在中国不见得可行,所以很多解决方案在中国必须要本地化。

这个时候研发中心就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可以为用户量身定制,去帮用户解决一些中国特定的问题。

最近赛门铁克也推出合作伙伴专业化认证机制和计划。通过这个机制,帮助合作伙伴根据不同的技术、不同的解决方案去做专业化的认证。比如说终端安全、终端管理,比如说像备份、灾备、法规遵从、防信息泄密等等,这样的话让所有的客户服务更有保障。包括服务质量和服务的反应时间。

企业危机化解范文2

关键词:财务危机;资本结构;流动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0-0103-02

财务危机是由财务风险引起的。当企业财务活动过程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时,都可能使财务风险转变为财务危机,进而有可能使危机转变为损失,导致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所以,我们应该对财务危机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进而防范财务危机,而当危机真正来临时,也要进行有效的化解,把损失降到最低。

一、财务危机的成因

(一)企业内部原因

1.企业缺乏管理经验和危机意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我国企业面临更多的国际企业的竞争。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而且有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但是,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管理经验还比较缺乏,这就造成了这些企业的内部管理混乱,而当这种混乱的状态所带来的弊诟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就会爆发出来,从而使企业陷入危机之中。同时,由于企业的危机意识比较淡薄,在经营中往往只重视企业的盈利和发展,而忽视了企业所面临的危机,不能够很好地预见未来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并对其进行预防。而当危机真正到来时,又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最终给企业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使企业面临破产。

2.企业经营不善,盈利能力差

企业的经营风险可导致财务危机。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企业经营失败,如产品销售严重停滞、重大投资失误或巨额财产损失等,其直接的财务后果常常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财务危机。企业的经营不善所导致的盈利能力差也将导致企业息税前利润率长期低于企业负债的平均利息率,进而导致企业的获利能力长期低于企业的偿债能力,其直接结果将引起企业价值的贬值,最终产生财务危机甚至使企业面临破产的危险。

3.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

资本结构不合理是引起财务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众所周知,负债经营可以使企业获得财务杠杆利益,提高所有者权益的获利能力。但是,当企业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很高的财务风险。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利息负担较重,而且在偿还本金时更需要大量的现金流量,因此,一旦有不利因素产生时,潜在的财务风险就会转化为现实的财务危机。

4.资产的流动性差

资产的流动性差是引发公司财务危机的直接原因。企业在日常运转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和调度不当,很多企业会出现应收账款多且不能及时收回、存货积压占用过多、存货质量差、周转能力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差。如果债务一旦到期,企业没有足够的可变现资产用来偿债,财务危机随之产生。

(二)企业外部原因

1.经济环境的变化

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形成企业财务危机的客观原因。当企业处于经济萧条时期时,企业产品的价格可能会下降,而且市场需求减少,同业间竞争加剧,如果企业不能够降低产品成本,则企业的盈利能力将会下降甚至出现亏损,这时,那些竞争力比较差的企业可能会面临破产的危险。

2.国家政策的变化

国家政策的变化也可能引发企业的财务危机。国家政策中的利率和汇率政策、产业政策等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大。例如,利率和汇率的微小变动可能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使企业陷入到财务危机之中。

一般情况下,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的外部环境因素对企业来说大多是不可控因素,也是企业无法回避的。内部因素大多是可控因素。虽然如此,外因通常通过内因才可以起作用。因此,企业应该对危机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化解。

二、财务危机的防范和化解

(一)企业财务危机的防范

1.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提高危机意识

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规律,因此,企业在追求高回报的同时应该意识到企业自身也在面临着高风险。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企业的竞争对手变得更加强大,而且企业跨国财务活动也日益增加,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财务风险范围和防范难度增大,发生财务危机的几率也增大。因此,企业应该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提高危机意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从根本上防范财务危机,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2.加强营运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流动性

保持资产流动性是企业的生命,也是企业能够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的保证。因此,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该加强对营运资产的管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应该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动态管理,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要保持适当的现金储备,使之既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降低财务风险,又不使现金闲置太多,以增加收益;要加强存货的管理,制定合理的安全储备、订货批量和进货时间,保证对存货的科学储存和流转变现。总之,企业要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流动性。

3.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债务资本和自有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债务资本的成本比自有资本低,所以,很多企业的负债比率比较高,但过高的债务比率可能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企业应该选择合理的资本结构,适度负债,以降低财务风险。同时,还要注意长短期债务资本的结构要合理,避免债务资本的还本付息期过于集中。

4.注意外部环境的变化

除了企业自身的因素外,外部因素也有可能引起财务危机,企业应当注意外部环境的变化。首先,要关注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周期总是有涨有落,有起有伏。当经济复苏时,可加大投资;当经济不景气时,尽量缩减投资。其次,要关注股票、汇率及国家金融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企业负债比率。企业应认真分析这些因素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及时调整负债比率,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适应市场变化。

5.建立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加强对财务危机的预测与监控

企业财务预警系统是以企业信息化为基础,对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的系统。它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全面分析企业内外部经营情况的各种资料,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并向经营者示警。提醒经营者早作准备或采取对策,以避免潜在的风险演变成现实的损失,起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二)企业财务危机的化解

在经历过危机之后有些企业之所以成功,那是因为它们能够在危机发生时有效地化解危机,使企业重现生机,转危为安。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可以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来化解危机:

1.企业内部

(1)尽快查清现状,认识到企业现在所处的经济状况和财务状况,明确相关利益各方的损失,查出原因,以便解决问题。

(2)制定短期的行动方案,尽可能缓解当前面临的危机。当前面临的财务危机如果不能够得到缓解,可能引发企业更大的危机甚至导致破产。因此,企业需要制定短期的行动方案,增加现金收入,减少现金支出。

(3)争取相关利益各方的协助与支持,尽量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财务危机的爆发是突然的,危机一旦发生,企业立即面临巨大的现金支付压力,因此,企业应当积极争取相关利益各方的理解与支持,以求可以暂缓付现的业务和加快收现的业务,来暂时缓解企业的财务压力。

(4)在企业内部进行整顿。企业发生财务危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存在一个积累的过程,一旦危机爆发,说明企业内部的问题已经比较严重了。因此,企业财务危机爆发后,要对整个企业进行内部的整顿,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危机。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调整和完善;优化企业的业务流程,使其更有效;还要对管理层进行整顿,提高工作效率。

2.企业外部

当财务危机发生时,企业可以借助外部的力量对危机进行化解,通过财务重组、产权资本运作等来优化债务结构、资本结构,增强企业活力,化解危机。主要方法有:

(1)资产剥离。对于财务危机企业,进行资产剥离可以盘活闲置资产,变死钱为活钱,不但可以化解财务危机,同时,又优化了资产结构,提高企业整体资产质量。

(2)资产重组。对于财务危机的企业,几乎都存在现有的资产结构不合理,通过资产的重组,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投资报酬率。

(3)债务重组。通过债务重组可以缓解企业的财务压力,化解财务危机。

参考文献:

[1] 董红.财务危机预警指标解析[J].财会研究,2006,(4).

企业危机化解范文3

【关键词】 脱硫雾化器 油箱 浮球液位计 PLC

1 前言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国家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钢铁发展直接影响着与其相关的国防工业及建筑、机械、造船、汽车、家电等行业。随着国际产业的转移和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钢铁工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着不断扩展的产能,已经产生了越来越严重的烟气污染问题。而烧结工艺又是钢铁生产烟气排放的重点污染源,排放的SO2占钢铁工业总排放量的70%,个别地区甚至达到了90%,[1]其对环境的破坏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至新环保法从筹划到实施多年来,我国烧结厂在烟气除尘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果较为显著。

二氧化硫对人体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可以引发多种疾病,特别是对农作物和植物的生长率影响更是显而易见,可以使森林的生长率下降和农作物减产.环境污染不仅严重危害烧结工作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直接危及到整个钢铁企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改善烧结环境对提高企业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烧结脱硫工艺原理及系统介绍

2.1 烧结脱硫方法简述

当前国内烧结烟气脱硫方法以脱硫剂参与化学反应时的状态分为:湿法、干法、半干法。

(1)湿法脱硫。湿法脱硫是脱硫剂为液态状态下进行脱硫和副产物处理的烧结烟气脱硫技术。目前主要应用有:石灰石-石膏法、氨法、离子液法、镁法等,较多选择是石灰石-石膏法。该方法的优点:应用比较成熟,反应速度快,脱硫效率高,脱硫剂价格便宜,有一定的除尘效果,副产品可以利用。缺点:有设备腐蚀,废水量较大,运行维护量较大。

(2)干法脱硫。干法脱硫是脱硫剂在干燥状态下进行脱硫和副产物处理的烧结烟气脱硫技术。目前主要应用有:循环流化床法、活性炭吸附法和密相干塔法等,较多选择是循环流化床法。该方法的优点:系统阻力低,水耗小,脱硫效率高,吸收塔占地面积少,不需要考虑防腐,投资相对较小,运行维护较容易,部分产物可循环利用。缺点:易发生脱硫床塌床,管道堵塞、管道局部结露等现象。

(3)半干法脱硫。半干法脱硫是带有少量水的脱硫剂与烟气反应,进行脱硫和副产物处理的烧结烟气脱硫技术。目前主要应用有:旋转喷雾(SDA)法、LEC法等,应用较多的是SDA法。该方法的优点:系统简单、易于操作、易于维护;脱硫效率较高,能达90%以上;钙硫比较低,在1.1-1.3之间;投资少;运行成本低;部分产物可循环利用。缺点:雾化器喷嘴存在堵塞和副产物难以利用问题。[2]

2.2 烧结脱硫工艺原理及系统介绍

旋转喷雾(SDA)法烟气脱硫技术最早由丹麦Niro公司发明,同时将技术给转让美国B&W公司,在国际上已经得到较好的应用。

SDA法烟气脱硫工艺原理:采用的脱硫剂为CaO含量较高的石灰,石灰仓内的粉状石灰经螺旋称重输送机定量送至消化槽消化,制成高浓度浆,随后进入配浆槽,通过槽上过滤器滤除大颗粒杂质,在槽内用水将浓浆稀释到需要的20%左右浓度,再经过泵打入石灰石储罐之上的振动筛(网眼直径约1.5mm),除去大颗粒杂质,过滤后的石灰乳流入石灰乳储罐,用泵送入高位给料罐备用,见图1。

SDA法烟气脱硫工艺工艺流程包括:吸收剂制备、吸收剂浆液雾化、雾粒与烟气的接触混合、液滴蒸发与SO2吸收、灰渣排出和灰渣再循环,其中吸收剂浆液雾化、雾粒与烟气接触混合、液滴蒸发与SO2吸收在旋转喷雾干燥吸收塔内进行,钙硫比1.4~1.5,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脱除几乎全SO3。[3]

3 烧结脱硫雾化器自停机故障处理

3.1 故障现象

烧结脱硫设备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自停,接中控室操作工电话,及时到达现场。通过WINCC监控软件画面,发现系统已经按照故障停机工艺步骤完成停机,调取PLC记录,发现在停机程序启动前已经出现雾化器轴油箱高油位报警,该报警在程序中为故障停机条件之一。

3.2 故障分析

通过查看PLC程序及雾化器制造随机说明书,了解故障停机步骤为:(1)停止对雾化器的液料供应;(2)关闭雾化轮的保护水供应;(3)延时2秒;(4)关闭雾化电机;(5)等待雾化轮至停止(完全静止);(6)关闭油泵;(7)关闭油冷却器的水供给。

如果是油箱油位高报警时间持续900秒以上,开始执行停机程序,显示报警雾化器停止运行。

初步判断故障范围在油箱位置。

3.3 故障处理

由于该设备为德国GEA的F800型旋转式雾化器,属于进口设备,会同电气、机械专业详细参考图纸及设备随机说明书,雾化器下端部分是由带有主轴球轴承支座的两个油箱、主轴、进料总成和锥形外罩组成。两个独立的系统(齿轮箱和轴的系统)中的两个油泵是同一个电机驱动的。轴系统油泵将油从下部油箱中抽出,油流经主轴油控制器、主轴上的两个球轴承。油在重力的作用下沿轴流下,经过下面的轴承最后进入下部油箱中,见图2轴油箱图。[4]

制定检查方案。在机械专业人员卸下雾化器外壳后,用专用工具打开油箱,取下液位计,发现该液位计为浮球液位计,该液位计是以磁浮球为测量元件,利用排开液体体积相等原理浮于液面,当容器的液位变化时浮球也随着上下移动,由于磁性作用,浮球液位计的干簧受磁性吸合,使传感器内电阻成线性变化,由智能转换器将电阻变化转换成4~20mA标准电流信号,通过显示仪表用数字显示液体的实际位置,也可通过屏蔽线将信号输送至PLC控制柜,从而达到液面的远距离检测和控制的目的。

通过上下拨动液位计浮球,与中控室同步联系,发现电脑液位数据显示与现场浮球所处位置一致,且PLC进线端子在串入万用表的情况下,电流信号与上述两类显示一致。此时可判断液位计正常无故障,再检查现场接线盒内较为潮湿,进行了吹干和紧固端子的工作,机械专业人员对油箱中的油品进行了排放和重新灌注,按照油箱容积最高上限为4L,加入3.5L左右油,恢复原状后进行雾化器试运行,故障现象消失,正常进入生产状态。

但5天后,此故障现象再出现,还是主轴油箱高液位报警导致系统停机,再次与各专业认真翻阅图纸及技术资料,并咨询销售商技术代表后,再次对雾化器进行拆卸和检查,液位计经详细检查后判断还是正常,在检查过程中,有机械专业人员提到在第一次故障出现前两天曾对雾化器主轴油箱与主轴之间的密封垫圈做过拆卸和更换,当时我们就意识到,可能问题就出在这个方面,为证实我们的判断,从浮球液位计安装孔通过手探入的方式检查油箱底部,发现大量浆液沉淀,液位高的原因正是由于有浆液的存在,再加上注入平时正常量的油,通过泵的作用导致油位超限,引起高油位报警停机。机械专业人员更进一步拆卸雾化器,将密封垫圈进行了更换和密封处理。恢复原状后,再次试运行,无状况后进行正式生产。至今雾化器再也未出现过液位计故障现象。

4 结语

经过处理雾化器浮球液位计高报警导致停机故障,更加深入的了解了脱硫设备工作原理、流程、现场设备构成、PLC程序,对今后的设备维护生产连续、稳定顺行及烟气排放满足国家环保要求提供了保障,同时对其他两个烧结的脱硫设备维护、顺行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曲余玲,毛艳丽,张东丽.烧结烟气脱硫技术应用现状及发展趋势[J].冶金能源,2010年第6期51-56.

[2]顾兵,何申富,姜创业.SDA脱硫工艺在烧结烟气脱硫中的应用[J].环境工程,2013年第2期53-56.

企业危机化解范文4

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我们把大家请到这里来,一方面是总结回顾去年的经济工作,研究部署今年的经济工作,动员全街办企业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务实苦干、开拓创新,努力开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另一方面也想和大家做些交流沟通,听一听各位对xx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借此机会对2005年xx街道的优势企业进行表彰。刚才听了你们的介绍,感受到了我们街道企业发展的希望,增强了我们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信心。大家也反映到一些发展环境、政府服务方面的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壮大的良好环境。这里我也要在此向大家表示歉意,到xx任职以来,由于在化解矛盾保稳定方面消耗精力和时间太多,以致于深入企业不够,和大家的沟通交流较少,至今还有一些企业未去过。今年我一定多抽时间深入企业,为企业多办实事,帮助解决你们的具体问题。希望你们也要一如既往地理解和支持街道党委政府的工作,加强合作,力求政企双赢。这里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肯定成绩,正视差距,认真分析2005年经济运行态势

过去的2005年是贯彻落实全区项目年工作的重要一年。一年来,街道上下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紧紧扭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努力克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不利影响,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经济发展呈现出增速加快、结构优化、质量提升、后劲增强、亮点增多的良好态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体经济保持较快增长,主要指标增速加快

(二)结构调整取得新的进展,运行质量明显提高

(三)招商引资实现新的突破,发展后劲不断增强

(四)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街道社会保持稳定

抓好对城郊结合部居民小区、新建社区的规范管理,加强基层组织、社区服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按国际化理念创建精典社区;积极开展创文明活动,抓好动物疫病防治及防汛工作,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突出重点路段、区域的治安防范;整合大中小学教育文化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城市文体活动,提高居民城市意识;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整合辖区资源,重视教育、综治、民政等各项社会事业,被中国残联授予“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乡镇”称号,并作为基层残疾人工作先进代表,接受先后在xx召开的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会、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国际研讨会与会人员的参观。

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着不少差距和问题,工作中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经济的快速增长是建立在低水平低基数之上的,经济整体素质仍然不高,结构性矛盾和体制突出;工业经济总量小,综合实力依然较弱;农业市场应变能力不强,农民收入增长不快;财政收支矛盾仍然非常突出;少数部门、单位办事效率不高、服务质量不优,投资环境仍需进一步改善等。这些问题我们将充分引起重视,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地解决好。

总的来说,经过街道上下的共同努力和拼搏奋斗,2005年各项目标任务较好完成,经济保持较快增长,招商引资实现新的突破,各项改革迈出新的步伐,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全街道呈现出发展加快、社会稳定、政通人和的良好局面。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2005年度优势企业贡献巨大

2005年,xx的广大企业依法经营,积极缴纳各项税费,成为拉动全街道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力量。街道之所以要对2005年度最具突出贡献企业进行表彰,是因为企业是我街道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市场的主体。受表彰的企业为xx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各自行业的杰出代表。

例如,在机械制造业方面,xx有限公司缴纳税收7800万元;xx机械厂及特种公司缴纳税收429万元;xx集团公司缴纳税收230万元。在房地产开发行业方面,xx实业集团公司缴纳税收2205万元;xx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税收1200万元;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税收816万元;在服务业方面,xx有限公司缴纳税收77万元;xx有限公司缴纳税收50万元;xx有限公司缴纳税收38万元。

今天到会的各优势企业是xx经济的主力军,可以说,你们的发展不仅维系着xx发展的希望,而且关乎xx在区域竞争中的地位。希望你们发展思路更为清晰,发展理念更为先进,发展目标更为高远,为xx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2006年经济社会发展

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扎实做好今年的经济工作,对于巩固和发展已有的良好势头,推进xx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至关重要。对于各个企业而言,同样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和不利形势,同时更面临着难得机遇和有利条件。企业如何应对挑战,抓住机遇增强竞争力,做大做强,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四点。

(一)抢抓机遇,加快企业发展壮大

xx街道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发展平台,但缺乏产业支撑。一个没有产业支撑的地区,不可能长久地繁荣。所以今年区委、区政府将把“项目年”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加快工业发展,培育壮大城市经济,尤其要进一步做强做大现有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xx区位优势明显,尤其是经开区新区大部分位于xx街道辖区范围内,区上也将在xx作为全区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这是我们推进工业化进程,实现产业快速扩张的战略机遇。工业化的主体是企业,希望有实力的企业充分把握机遇,积极发挥企业比较优势,加快产业延伸和规模扩张,尽快做大做强。

(二)注重创新,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不断创新是企业永葆生机与活力的重要保证。我们的企业一定要着眼于制度创新,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着眼技术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着眼管理创新,运用好各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科学决策、快速应变机制,增强企业竞争力,以获取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企业家队伍素质

无数企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证明:企业竞争实质上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的兴衰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才因素特别是企业领导者的素质。企业家是企业发展中最可宝贵、最具决定性的人才,因此,希望我们的企业家要更加注重学习,不断吸取先进的经济思想和经营理念,及时把握政策方向,始终掌握产业发展的主动权,增强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推进共同发展进步。

(四)依法治企,自觉规范企业行为

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条件下,依法治企是我们的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避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造成企业利益损失。特别是要重视安全生产和职工权益保护,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杜绝偷税漏税、恶意逃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污染环境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005年,xx街道依法开展了一系列的清理工作,实质上正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整顿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得到了绝大多数企业家的理解与支持,我们表示感谢。2006年,街道党委、政府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各位企业家,xx的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xx这一方热土正焕发着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我们坚信,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很强的发展后劲,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坚定的发展信心,今年的各项工作就一定能够再上新台阶,xx的发展就一定能够开创新局面,xx的明天就一定会更加美好!

企业危机化解范文5

2005年10月,张某进入美国S公司西安代表处工作,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薪2000元,期满后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一直在该代表处工作。2011年7月22日,该代表处没有任何理由以电邮形式通知张某被解雇。张某多次要求该代表处提供离职证明,协助其领取失业金,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及工资,但该代表处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张某认为该代表处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美国S公司西安代表处作为外国派往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因此决定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2.判令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赔付失业保险金9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

受理该案件后,法院审理中查明,被告依法办理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但未向本省相关部门办理过用工登记。另查明,美国S公司西安代表处自2007年1月委托陕西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为张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各项社会保险均正常缴纳。

法院认为,美国S公司西安代表处作为外国派往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研讨问题

本案中该代表处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该代表处直接用工时张某与其形成何种关系?

观点争鸣

对上述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和该代表处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理由是:第一,该代表处是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不是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类型,因此该代表处是不适格的用人单位。第二,《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均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办理,本案中该代表处却是直接用工的。第三,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外服机构直接用工的,相关省市明确规定为雇佣关系。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境外公司在沪设立办事机构的,该机构已经合法办理了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相关劳动权利义务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可以该办事机构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该办事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服务机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就报酬支付等问题与该办事处产生纠纷的,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该办事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以本案中该代表处与张某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张某以劳动争议为由申请仲裁、的,可以该代表处不是适格的用人单位、该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诉、。另外在本案中,仲裁委以决定书驳回张某申诉请求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和该代表处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理由是:

第一,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过我国相关机构办理登记后,其显然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资格强调两点,一是地域范围,即中国境内;二是组织型态,而不是该组织体的国籍。

第二,该代表处没有通过相应的外服机构招用劳动者,是该代表处违反我国相应的行政管理法规,而该代表处的违法行为对张某在其指挥管理下从事隶属性的劳动实质不产生任何影响;相反,对该代表处违反相应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仲裁机构和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还应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对该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对非法用工单位的非法用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都明确“适用本法,按劳动争议处理”。这样的法律规定表明,用工单位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对劳动者与该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不产生影响的。

第四,如果因为用工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否认劳动关系本身,实际上将产生鼓励单位通过行为违法达到合法规避劳动法上义务的效果,因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是不能享受劳动法上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益的。因此,本案中代表处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直接招用中国员工的行为,不影响对张某和该代表处劳动关系的认定。

理论探讨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第一,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类法律关系,二者除主体不同之外,在事实上往往都是相同的――都是从属性的劳动,都是有报酬的劳动,都受招用方的管理等。但在法律上二者有重大不同,前者由民事法律调整,遵循意思自治的平等理念;后者由劳动法律调整,遵循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法理念。具体而言,其巨大差别是:劳动关系受国家干预较多,通过立法对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作出强制性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而雇佣关系受国家干预较少,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雇员权利主要来源于双方的约定,劳动法上保护劳动者的强制性规定在此“无用武之地”。

第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都是从属性的劳动,本案之所以发生定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主体的重合,即该从属性劳动发生在自然人与组织体之间。张某是合格的劳动者,该代表处作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过我国相关机构登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条件,具备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这种组织型态既可以充当雇主,也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第三,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该代表处之间是雇佣关系的三个理由均值得探讨:第一个理由,该代表处不是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类型,是不适格的用人单位。此种认识笔者认为不妥。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并不是具有中国国籍的组织。之所以立法采用“等组织”的表达方式,是因为通过列举的方式不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组织体的各种形态,重点表达的是用人主体应当是非自然人,而非自然人的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即其他组织。该代表处作为我国境内合法登记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其他组织,基于营业的需要使用中国劳动者,当然是用人单位。同时参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也应赋予该合法登记的代表机构用人单位的资格。第二个理由认为该代表处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规,聘用工作人员没有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本案中该代表处却是直接用工。这个理由更是站不住脚。该代表处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用工的事实,案件中该代表处实际上与劳动者签订的也是《劳动合同》,对其用工性质毫不含糊,也是劳动关系认定的一个重要证据;如果因为代表处的违法行为而否认劳动关系,岂不是违法有利?因为违法,却达到合法规避劳动法的目的!第三个理由更是给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披上规避劳动法的合法外衣,因为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是享受不到劳动法律规定的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倾斜性保护待遇的。

第四,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均须对其用工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这样的规定显然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单位违反公法(行政管理法规)的后果(欠缺用人单位的合法资格)不能、也不应转嫁在劳动者身上,其违反公法的行为对其用工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产生影响;也就是说,非法用工主体不仅应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还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现在对其行政违法行为不仅没有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反而因其行政违法行为而达到否认劳动关系连带效应,这样不仅有违法理,而且不利于弱势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并会起到进一步纵容违法者的效果。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第2款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反观上海高院和广东高院的上述规定,不能不说令人感到遗憾。

第五,对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用工管理,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毕竟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产物,从当前地方性规定来看,实际上是有突破的。例如 1995年青岛市政府出台的《青岛市外国企业驻青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就认可通过当地外服机构中介的用工方式。本案外服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也表明外服机构业务范围的多样性,同时也解决了因外国企业常驻机构不具有中国国籍而在社会保险费用直接缴纳上存在的制度障碍。另外,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派遣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费、最短应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期内无派遣也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规定也将抑制外服机构直接充当用人单位的积极性。

第六,退一步讲,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是其他组织,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法律人格是外国企业,笔者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也可以适用。我国劳动法专家也认为,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并非等同于具有中国国籍的用人单位。如果将这种地域效力的规定误解为用人单位国籍的规定,将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排斥在劳动争议范围之外,将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只不过在这种劳动关系中,因为用人单位是外国企业,所以该案准确的定性应当是域内涉外劳动关系。对这种域内涉外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42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所以本案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国劳动法审理。只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应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危机化解范文6

关键字: 公司,设立登记,营业执照

一、 问题的提出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定合同,进行营业活动。”《公司法》第27条、第95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22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把营业执照的签发作为公司成立的标志和开始营业的依据,而把设立登记作为公司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的前置辅助程序。所以“营业执照既是确立企业法律地位的合法依据,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证件和凭据,企业只有在企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受法律保护。”2从而使“营业执照的颁发被赋予了双重功能:注册企业主体资格的取得和营业资格的取得。”3结果是使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地位被弱化,而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被神化,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公司设立登记与公司营业执照的二元冲突现象4.这使我们不禁会问:公司营业执照的功能真的如此强大吗?公司设立登记与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

二、 公司设立登记与公司营业执照法律地位的比较法上的考察

(1) 日本。日本《商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发行的全部股份的,须于第173条或者第173条之2的程序结束之日起的2周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未认购发行的全部股份的,于创立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或者第185条或者前条第4款的程序结束之日起的2周内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5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须有第12条股款的缴纳或者现物给付之日起或者前2条的程序结束之日起的2周内进行。”6但在日本《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只字未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经过设立登记得以正式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经登记成立的公司,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日本商法典第57条并未规定公司设立后的公告程序,与该法典第12所规定的一般的商业登记的程序在公告后才最后完成显然不同”,因为“日本在实务中通常无须公告,一般的理解也是一经登记完成就视为进行了公告”。7

(2) 德国。德国《股份法》第39条规定:“(1)在公司登记时应注明公司的商号和住所、经营对象、股本的数额、确认章程的日期和懂事会的成员。此外,应登记董事会的成员应享有何种代表权。(2)章程包含关于公司存续期间或关于授权资本的条款的,也应对此种条款进行登记。”第41条第1款规定:“在进行商业登记前,股份有限公司不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存在。在公司登记以前以公司的名义行为的人,负个人责任;数人行为的,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责任。”同时,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条也规定:“(1)在进行商业登记时,应注明公司的商号、住所、营业对象、股本数额、公司合同的订立日期以及懂事的人选。此外,应登记懂事享有何种代表权。(2)公司合同包含对公司存续期间的规定的,此项规定也应登记。(3)在公布登记公告时,除登记的内容外,应列入依第5条第4项第1款所进行的确定,并在公司合同包含对公司公告的方式的特别规定时,也应列入此种规定。”第11条第1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登入公司住所地的商业登记簿之前,不作为此种公司存在。”8由此可见,在德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有关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如果登记法院对登记申请审查后,确认商事登记所必须的所有前提条件都已经具备,登记法院则可以将登记的事项在商事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即认为商事登记已经履行,同时,法院必须将登记事项予以公布,以实现公示效力。9

(3) 美国。美国的公司设立程序简便快捷。虽然各州的公司设立程序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些公司设立的普遍程序。10《示范公司法》第2.03条规定:“(a)除非公司章程中说明了迟延生效日期,否则公司组织章程归档之日公司便开始存在了。(b)州务长官把公司组织章程归档这一事实是一个确定性的证据,证明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组成之前已满足了所有的条件非州通过某一程序取消或撤除公司的这一组成或者是不得不解散这一公司。”11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06条(a)款规定:“组织章程或任何根据本法授权申报的其他归档记录必须使用(州务秘书)许可的媒介,必须提交(州务秘书)办事处。除非(州务秘书)认定一项记录不符合本法关于申报要求的形式,如果所有申报的费用已经支付,(州务秘书)应当将申报的记录归档,……。”第208条(a)款规定:“一个人可以要求(州务秘书)提供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证书或者一份非本州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证书。”12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只需州务秘书把记录归档即可,不需其他证明,但公司可以请求州务秘书出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证明。13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从组织章程在政府归档之日正式开始存在。但有一些州,股份公司是从州务秘书或其他部门签发设立证书之日开始存在。14

(4) 英国。英国1948年《公司法》和1985年《公司法》都对设立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和营业执照(trading certificate)作了规定,而1989年《公司法》对此没作修改。“从公司的设立证书上载明的日期起,公司开始作为一个法人实体而存在,并且可以立即行使设立的公司的各种功能。”如果是一个封闭公司(private company),则它可以从存在之日起开始营业;如果设立是就是一个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则必须取得营业执照(trading certificate)才能开始营业。15“设立证书不仅是公司的诞生证书,证明一个法人的设立的事实;而且还是一个公司在遵守适当的‘产前’(ante-natal)程序后正当出生的最终证据”,“设立证书也是一个公司被授权注册的最终证据”。如果条件满足,登记机关必须发给设立证书,否则法院可以强制命令颁发。16但“在实践中营业执照(trading certificate)不经常被遇到。这是因为公众公司经常在开始时作为一个封闭公司而设立,然后当它们的懂事把他们的股份卖给公众或它们的控制股份的持有者希望出卖一部分股份给公众时被转变为公众公司。作为封闭公司,它们从成立时起就能开始营业,并且,当它们以后转变(为公众公司)也不需要营业执照。”所以,Jenkins委员会建议“公众公司和封闭公司之间在这方面(营业执照)的差异应当消除,结果是没有公司在它开始营业前应被要求获得营业执照。”17

(5) 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法国有办理企业手续的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与其他形式的公司相同。公司在商事法院书记官处注册,书记官处签发称为“K bis”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注册编号(SIREN)并在“官方民事和商事公告报”(BODACC)上公布通知(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公司成立的证明文件,公司是从注册之日起享有法人人格的。18瑞士《债法典》也规定“公司应当在其住所地的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事登记处登记后取得合法存在的权利”。19而对营业执照也只字未提。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1983年)第6条规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机关登记并发给执照后,不得成立”。公司登记,必须核准发给执照后,始生效力。而2001年修订的《公司法》第6条改为“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机关登记后,不得成立”。20明显取消了执照的签发。

从以上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公司设立登记在各国公司成立中处于核心地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公司从设立登记时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虽然有的国家规定了公告程序,但它并不影响公司的成立;有的国家的登记部门在公司登记注册后发给公司注册证书,作为公司注册成立的证明;有的国家则不颁发此种设立证书,而只需在登记机关登记即可。因此,各国在公司成立中只有设立登记才是必须的。

第二,颁发营业执照只是个别现象。营业执照是公司营业的授权证书,在英国只有开始设立时是公众公司的,才要求取得营业执照,但这种要求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很大作用。我国台湾地区以前也要求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但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放弃了这一要求。

第三,设立证书并不等同于营业执照。设立证书是公司法人因登记而成立的证明,而营业执照乃是公司经营权取得的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设立登记在先,公司营业登记在后。但对于某些特殊营业(如银行、信托业等),有时须先申请营业许可,否则亦不能进行公司设立登记。”21

第四,公司设立趋于简便、快捷。简便快捷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所追求的基本理念之一。商法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努力使程序简捷,以降低成本,促使效益的最大化。大多数国家都把设立登记作为公司的成立依据,公司从成立之日就可以开始营业。甚至在实践中还舍弃了公告,更不需用营业执照进行授权。

三、我国颁发公司营业执照意在何处

既然营业执照在其他国家并不象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要,而在我国公司营业执照的地位却如此之显著。这使我们不禁会思考公司营业执照的功能究竟为何,颁发营业执照其意在何处,其真的能为社会带来福音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主要记载事项有: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其中企业名称表明权利义务主体,住所是为了便于通知和纠纷发生时管辖法院的确定,注册资金(资本)表明公司成立时的信用基础,法定代表人表明公司在对外关系中有权代表公司的人,经营方式表明公司是从事生产还是服务或是何种销售等。相比之下,经营范围才是最重要的记载事项,它是公司企业的核心生命力之所在,设立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营业,其他事项都是为营业服务的。公司营业执照在我国被赋以重任,其主要功能有二:

第一,对公司颁发营业执照便于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控制。公司自从清末在我国诞生时开始,国家就主要是其制度的供给者和实践者。建国以后,公司又被异化为管理经济的行政化组织,其性质是计划经济链条的中间环节,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专业化协作,扩大企业规模,实现生产集中,并最终实现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高度集中管理并直接插手或控制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组建公司的动力就是为实现行政干预,直到《公司法》出台前,公司仍然没有摆脱行政机关附属的地位。22我国有关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法律法规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制定的,自然也体现了国家行政管理的思想特点。如: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直接决定公司的命运。

第二,营业执照中记载公司经营范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对方,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强行性经营范围的规定当然是计划经济思想的产物,也是国家对公司经济管理的集中体现,国家对超越经营范围的交易不予保护。为了使交易对方清楚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营业执照中明确记载了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为了外出携带的方便,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给公司颁发折叠式的公司营业执照复本。

但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在“经济人”追逐利润的驱动下,营业执照的上述两种功能越发显得苍白。

第一,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给市场造成了人为的混乱。我国《公司法》第27条、95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这使得我国公司营业执照具有外国公司“设立证书”的作用,证明公司的成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即意味着公司成立被否认,即主体资格的丧失。但我国《民法通则》第46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据此可以认为在没有注销之前,公司仍然存在。然而,我国《公司法》第197条又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这又可以说明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具有等同的效力,即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优先适用。那么,这就会给实践带来麻烦。如果一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存在则其权利义务由谁承担?若发生诉讼,则又由谁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若由公司承担,则与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不符。为了解决此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和学理上一般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营业资格的丧失,而注销登记则是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丧失,所以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登记之前,其作为一私法主体仍然存在。23虽然此种解释是颁发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给市场造成混乱的较好的处理办法,但让我们觉得仍然不免有点牵强。毕竟公司存在的目的在于营业,可以说营业是公司生命的全部,如果公司不能营业,那么它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其实,如果不颁发营业执照,就可以避免上述的混乱。把公司登记作为公司成立和消亡的唯一标准,注册登记意味着公司的成立并可开始营业,注销登记则意味着公司作为一私法主体的灭亡,只是在注销登记前设立一个对公司债权的公告以保护其债权人即可。

第二,公司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在实践中也起不到保护交易对方的作用,反而有时却成为欺骗交易对方的手段,并且经营范围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了。

首先,在现实市场中,有许多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携带假造的营业执照副本,以超越其实际经营范围与对方进行交易。如果发现履行合同的后果对自己有利,则去履行;如果发现交易对自己不利,无利可图,则退而求得经营范围的保护,从而使对方承担不利的后果,欺骗对方,危害了交易安全。

其次,经营范围在英美公司法中被称为“公司的目的”。1862年英国公司制定法的颁布,规定了有限责任制,英国判例认为,注册公司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公司大纲和章程中具体规定的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除这些目的以外,公司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如果公司订立的契约超出了大纲规定的范围,则该种契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24这就是英美公司法中的“越权原则”(Ultra Vires)。Gower教授认为,此原则是为了“保证一个投资于金矿的人不至于发现自己拥有的原来是一家煎鱼店的股份,从而向那些债券投资者作出他们的投资不会浪费在未经批准和授权的事业上的保证”。25但由于该原则背离了商事社会所崇尚的快捷公平等理念,自从其在19世纪中后期确立以来,“公司的目的”就成为公司规避、司法限制和立法修改的对象。公司的目的条款从“主要目的”条款发展到“多目的性”条款,到“主观性目的”条款即公司可以从事懂事认为可以从事的一切活动,最后实现了“抽象性目的”条款即公司可以从事任何商事活动。26在司法中法院也通过各种手段(最常用的为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和反言禁止原则)努力避免越权无效后果的发生。27以至于在1991年《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除非公司章程作出限制,否则,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从事任何一项合法的业务。28

再次,从法理上看,强制限定经营范围是法人拟制说的产物。法人拟制说认为公司原为抽象的概念,无意思能力,因此本来不具有法人人格。公司之所以具有人格,纯粹由于法律的创造,在法律承认的范围内,成为具有权利能力的法律主体。29这样,只有在法律特别承认的场合法人才成立,并否定了法人本身的活动,将法人的活动归结为作为人理事的行为,使法人的活动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30即把公司的权利能力限制在经营范围之内,这本是公司特许设立主义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其自身利益受保护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法人拟制说显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法人实在说由此而诞生。正如狄冀所言,“社团是先于实在法而存在并且强加于该社团的一种法律主体”,“实在的法律正和它扩展或限制个人的行为能力那样,可以扩展或限制社团的行为能力”,31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应一律平等。32所以,公司的营业范围不应受到强制性限制,除非是国家禁止的特殊行业国家采用法人拟制的理论设立公司。

最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我国正淡化经营范围的作用,已经抛弃了越权绝对无效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如果说《合同法》第50条还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经营范围的有效性,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已经完全抛弃了经营范围的限制,即承认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限制,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四、公司设立登记的功能

既然公司营业执照的作用在实践中是苍白的,那么其应有的功能是否可以单独通过公司设立登记而得以更好的发挥?我国199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理》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33由此可见,设立登记的记载事项包括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事项。公司设立登记的功能一般认为主要有34:第一,公司设立登记有利于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通过设立登记,国家不仅可以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的开业、营业进行必要的监督,而且还可以获得必要的统计资料,从而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空,同时也便于国家的征税。第二,公司设立登记可以初步昭示公司的商业信用。设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以强制规范要求设立登记以书面的形式和法定的格式,将公司的初步信息登记注册,使该信息以法定的方式固定化,并且公布于众,使商业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记簿的阅览、誊本、抄本和复印件的交付和取得登记机关的证明等途径,获得公司的初始营业信息,了解公司的信用状况,作为从事商业交易活动的参考依据。第三,根据登记注册所具有的公信力,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登记事项经注册登记并公告后便赋予公信力,“所有在商事登记簿登记的事项都推定为具有合法性和准确性”,35公司可以凭借该登记事项对抗第三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登记公告后的登记簿的公信力,即使行为人在履行登记时因故意或过失进行情况不实的登记或者在登记后实际情况已发生变化,与登记簿所载事项相违,但在作出变更之前,行为人对相信登记真实从而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原有事实或已改变的事实对抗之。这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就获得了较周全的保护。

因此,设立登记的功能完全可以包含公司营业执照的应有功能,并且,在现代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中,登记机关完全可以设置登记网络信息中心,对于需要查询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访问查询有关公司的登记事项,既方便又经济,从而可以进一步增强登记之功效。

五、结论-我国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设立登记二元冲突的解决

首先,我们应该取消公司营业执照的颁发,从而消除二元冲突中的一元,使问题得以简化解决,也使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功能得以更有效的发挥。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公司营业执照的应有功能都可以通过设立登记发挥出来。我国颁发公司营业执照的最终动机就是行政干预,根据布莱恩 R.柴芬斯教授的观点,市场中理性的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产生了市场失灵,使效率降低,提高效率乃是政府干预的合理理由之一。政府干预既能提高效益又能增加成本,如果政府干预的成本大于收益,那么政府干预也就失去了效率理由;政府干预的非效率理由是实现公平和市场机制中的道德永存。36但我国行政部门通过颁发公司营业执照对公司进行过度的干预,不仅没有增加效益,反而造成了人为的市场矛盾,增加整个市场的成本;不仅没有实现公平和市场机制中的道德永存,反而导致了利用营业执照进行欺骗和实现不公平的自我保护。正如上文所述,公司营业执照的主要任务乃是表彰公司的营业范围,也即公司的权利范围。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营业范围强制性规定在市场经济中所产生的蹩脚与矛盾进行的拙劣补救,其实质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管理行为的再管理。这不仅造成了国家行政资源的浪费,并且在现实中起不到管理的作用,只能造成管理的恶性循环,不能自拔。所以,对于公司的营业范围不应作强制性限定,根据经营自由原则,公司在设立时有权依法自由选择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可以是“任何合法目的”,公司自身可以对其经营范围进行限制,但该限制不能对抗第三人,经营范围的自身限制只能是划分内部责任的规则,而不具有对外的对抗效力。但属于国家依法管控的经营领域,在未获国家行政机关的营业许可之前,公司无权经营。这也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发展之趋势所在。

其次,强化公司设立登记的功能,应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登记为公司成立并有权开始营业的标志,属于国家依法管控的营业,应依法获得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营业许可后方可进行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注册后便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具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与个人具有相同的权力,可以为了发展公司的业务而从事必要的活动。所有的公司都应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但依法属于国家特别管控的除外。公司登记注册后可以进行公告,但不影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并且,为了适应现代计算机网络事业的迅速发展,登记主管机关应该建立有关公司登记的网络信息中心,可以使需求者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查询有关公司的登记事项。

    参考文献:

1 刘卫先,男,南开大学法政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