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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2
近年来,国务院决定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这是党和政府继减免农业税与各项农业补贴政策以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支农惠农政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充分体现了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农业部门迅速行动,积极配合。目前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有关工作情况如下。
一、开展农业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是精心部署,全面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去年,中央决定在我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试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年8月13日,省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我厅会同财政、保监局等部门,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我厅还组织相关专家,多次深入试点县市,听取基层部门和养猪大户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农业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协调组织及防疫与技术鉴定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加强与财政、保险部门的沟通协作,认真提供能繁母猪存量、防疫、免疫、灾害疾病死亡等情况,协助保险机构做好鉴定、标识、理赔工作,协助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60元,费率6%。其中中央补贴30元,省财政补贴18元,农户承担12元。在各级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和人保财险、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基本上做到了能保尽保。截止今年10月31日,全省所有县、市、区都完成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共有1773999头能繁母猪参保。按照保险政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5322万元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3193万元,已全部到位。此期间,全省参保能繁母猪共死亡75271头,保险公司全额理赔7529万元。通过能繁母猪保险,养殖户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养猪的积极性。养殖户纷纷表示,党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到了实处。
二是提前准备,认真做好水稻保险试点工作。今年初,财政部决定将我省纳入水稻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我厅会同财政厅、保监局、人保财险、中华联合等保险公司,迅速邀请武汉、监利、枣阳、京山等县市以及大型种业公司和部分种植业大户,就水稻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运作方式、理赔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研究和磋商,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我省水稻实施方案。还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稻等品种的参保意愿进行了调查摸底,及时汇总上报全省意向性参保水稻面积,协助做好基础性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了水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水稻保险,每亩每茬保险金额200元,保费14元,费率6%。其中:农民承担25%,计3.5元/亩。县级财政补贴15%,计2.1元/亩。省级财政补贴25%,计3.5元/亩。中央财政补贴35%,计4.9元/亩。据统计,目前全省应保水稻面积为3289万亩,已承保面积为2533万亩,承保率为82%。已受理损失报案3万余件,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5亿元。
三是迅速行动,大力推进奶牛保险试点工作。我省奶牛数量不多,但发展速度很快,根据我省积极的申报态度和扎实的基础工作状况,财政部同意我省开展政策性奶牛保险试点工作。对此,我厅行动迅速。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在反复征求奶牛养殖业大户、规模化养殖场、畜牧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出台了关于开展奶牛保险工作的通知,拟定了奶牛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协作机制。省级畜牧部门成立了奶牛保险工作专班,并与省保监局、省财政厅、中华联合、人保财险等多个部门一起,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为强化沟通、协商,及时解决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三是勇于承担责任,开展基础性工作。为了规避饲养户的道德风险,各地畜牧部门对参保的每头奶牛佩戴了专用的识别标志,每县配备了1-2名专职畜牧兽医人员,协助保险公司,参与宣传投保、勘验和理赔工作,还广泛动员各地奶业合作组织,积极开展奶牛保险试点工作。
目前,我省每头奶牛保险金额6000元,保费360元,费率6%。其中中央补贴108元,省财政补贴108元,县财政补贴72元,农户承担72元。截止今年10月31日,全省共有29739头奶牛投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321万元已全部补贴到位,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已安排预算,正在核实中。据统计,此期间参保奶牛死亡776头,保险公司全额理赔444万元。武汉市东西湖区每年正常死亡奶牛都在400多头,以前没有任何补偿,今年参保后都获得了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参保养殖户非常高兴,实实在在的利益调动了更多的奶牛养殖户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四是深入调研,积极谋划水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自然灾害是直接影响渔业生产和渔民增收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渔业与农业中其他行业相比,养殖风险更高,灾害更重。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渔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60亿元。渔业风险还直接威胁到渔民的生命安全,一旦遭灾,往往船毁人亡、家庭破碎,严重影响渔区社会稳定。在今年罕见的雪灾中遭受重创的农业,保险赔付仅有0.35亿元。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仅水产养殖受灾直接经济损失就达68亿元,其中湖北省水产养殖业受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亿元,但渔业保险赔付为零。
正是由于渔业风险大,渔业保险也充满风险,成为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碰的“烫手山芋”,市场呈现“真空地带”。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对渔业保险“望而却步”,是由于“吃苦在先”。资料显示,从1984年至1994年10年间,全国各保险公司共收取1.14亿元渔船保险费,结果赔付了1.14亿元。以人保公司为例,在1993年之前作了10年渔业保险,基本亏损。
渔业保险的业务相对其他保险更为复杂:保险费率难以厘定,损失难于评估,理赔难度大,更易出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其中最易理解的是,成本高风险大,保险公司要做,费率就很高。费率高,老百姓保不起;费率低,又缺乏分保制度,风险集中在保险公司,致使它赔不起。基于渔业“靠天吃饭”的特性与湖北开展渔业保险缺失的现状,要真正切实的为湖北渔民系上"保险带",探索建立水产养殖灾害政策性保险机制十分必要,对此,省水产局正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深入调研,以提供政策性建议,各级水产部门也在围绕水产养殖业保险开展基础性工作(初步建议如后)。
二、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业政策性保险主体是广大分散农户,承保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面临的风险种类多,既有风灾水灾,又有虫害疫病,一旦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点多面广损失大,同时,农业风险责任也很难确定,在推进农业保险的过程中,我省出现“四难”现象:
一是投保组织工作难。目前,全省农业投保对象主要是广大的农户,从数量上看,全省有1100多万农户,从遍布区域看,广大农户分散在18.5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既有湖区平原,也有山区丘陵,参保对象非常特殊。同时,农业政策性保险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由于农户观念陈旧、有关部门宣传滞后、加上目前经营规模较小、农业比较效益不高、保险示范引导不够等等多重原因,农民参保的意愿还不强,认识还不到位,因此,给基层投保组织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是道德风险控制难。种养殖业保险的标的是具有生命活力的动植物,出险影响因素较多,主体因素难以判断,加上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部分保险公司在乡镇还没有实现网点全覆盖),增加了预防道德风险的难度。特别是当农产品、畜产品价格偏低,比较效益较差时,农户很容易出现有灾不救,牲畜有病不治等情况,其目的就是想套取保险资金,这样往往容易造成保险公司经营难以为继。
三是查勘定损理赔难。农业生产风险发生极度不规律,同一种作物、同一种牲畜在不同的区域可能遭受的灾害损失会不同,即使在同一区域不同的农户之间,可能遭受的灾害损失也会不同,尤其是我省地处南北过渡地带,九省通衢,迁飞性、流行性病害发生频率更高。农业灾害查勘定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比如水稻灾害就有虫害、病害、风灾、雹灾、水灾、高温热害、低温冻害等多种,同样是虫害,又有稻飞虱、稻种卷叶螟、纹枯病等多种,确定灾源非常困难,同时,对于损失程度分析也非常困难,比如水稻减产,就涉及到抽样检验、样本分析、常年产量评估、不同品种水稻单产理论与实际产量等多种因素。又如,奶牛死亡后,病因的检查需要专业的兽医和专门的检查设备,往往要到武汉等地的检测中心,费时费力费钱。保险公司不可能具备这方面的技术力量,相关部门可能高估,保险部门可能低估,如何做到客观公正,非常困难。同时,由于农户居住分散,加上外出打工等,保险公司上门理赔也比较艰难。
四是农业灾害预防难。农业既要承受经济风险,也要承担自然风险,在自然风险中,灾害源非常广泛,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对于保险业经营非常有利,但保险公司无力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只有依靠农户,依靠农业中介服务组织,依靠农业系统,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农业灾害的易发性与保险公司化灾能力的不足性,导致农业灾害防治的非可控性,加上农村劳动力转移、青壮年劳动力流失,农业中介服务组织成长滞后等,增加了农业灾害预防难度。
三、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支农惠农的又一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把好政策落实好、执行好,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建议:
1、进一步提高现行农业保险试点品种的补助标准,水稻保额建议由原来的200元/亩提高到300元/亩以上,奶牛保额由原来的6000元/头提高到8000元/头以上,能繁殖母猪保额由现行的1000元/头提高到1500元/头。
2、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范围,种植业方面:将我省其他优势农作物纳入保险试点范围,如柑橘、油菜、棉花、小麦、玉米等。畜牧业方面:增设出栏肥猪的保险险种,对我省5000只以上的父母代种禽场,开展种禽保险试点。为了促进全省养羊业的发展,凡与羊业专业合作社签订了养殖合同的农户尝试开展能繁母羊的保险。目前中华联合已在罗田开展了试点工作,反响较好。水产方面:以开展渔业精养鱼池和网箱养殖政策性财产保险为主,渔民人身安全商业性保险为辅。并建议率先从26个水产大县起步开展渔业养殖政策性保险联保互保试点。保额标准比较复杂,要成立专班进行研究,保费应控制在5%以内,各级财政承担50%—80%。
3、尽快出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配套政策。一是将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政策性农作物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当年度的省级财政预算。二是确定市县二级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我们建议市级财政补贴5%,县级财政补贴10%。三是要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承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10%,并允许其列入成本核算,尽量减少农民交费额度。
4、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了解政策、熟悉政策、理解并主动响应政策,只有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农业保险工作才能更加健康、持续地发展。
5、丰富农业保险主体。加快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种养殖业大户,突出这些主体的参保地位,提高农业保险的组织化程度,这是农业保险的必由之路,也是提升农业保险业务水平,更好地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现实选择。
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3
一、水产养殖“三项记录”的重要性
1.有利于水产养殖管理。做好养殖过程中各个环节管理记录,及时分析、查找和解决养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实践中提高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养殖生产顺利开展。2.确保养殖产品质量。可作为产品质量跟踪、追溯与检查的依据之一,有利于养殖水产品的市场“准入”。3.可作为损失评估的辅助佐证材料。在养殖过程中如发生水源污染、投毒事件、投放的苗种质量、饵料与渔药质量问题及其它渔业纠纷等,记录数据联同苗种、饲料、渔药等购买发票可作为有关部门判断、取证、评估生产损失原因与损失量的重要依据,确保维护养殖生产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三项记录”的记录内容
应根据池塘编号、面积以当日发生的管理实况据实记录,记录须存档保存2年以上。1.养殖生产记录苗种放养时应记录池塘水深、放养品种的苗种来源、苗种检疫证号、检疫单位及投放苗种的品种、规格、投放量与投放时间;在各个养殖阶段,记录养殖品种的个体大小,池塘状况与水质监测情况(如:进排水、水深、水温、pH值、溶氧、氨氮等),并记录投饵情况(饵料种类、品牌、厂家、保质期等及当日各投饵时间的投饵量)与鱼类摄食情况。此外还可记录天气、增氧设备的使用情况等。2.用药记录做好清塘与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情况记录。应记录各品种病害发生情况,记录用药理由(消毒、预防与治疗、疾病症状等)、用药情况(用药时间、药品名及厂家、药量、用法、休药期等)。3.销售记录记录起捕池号、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的品种、规格与数量。4.其他记录如并池、移池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时间、数量、种类与厂家等。
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4
1. 国内外主要养殖种类
1.1甲壳类。世界养殖的虾蟹类有30多种,其中斑节对虾、南美白对虾、中国对虾是著名的三大养殖虾类,还有其它一些比较重要的养殖品种等。
1.2鱼类。世界海水鱼类养殖上百种,其中比较重要种类20几种。
1.3贝类。目前,世界上约有海水养殖贝类30余种。
1.4藻类。目前养殖的经济藻类品种有10多种。近年来有些种类的经济价值也逐渐得到重视,小规模的养殖也已开展。这些被广泛养殖后,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
2. 我国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渔业产业结构经过几次调整,水产品总产量到2000年达4278.99万吨,比1999年增加156.5万吨,增长3.80%。发展最快的当数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事业的高速发展,除了我国的渔业政策引导和养殖技术的不断提高外,其三要原因是我国加大了新品种的引进力度。从而促进了我国水产养殖事业的高速发展。
我国引进新的品种,丰富了我国的水产种质资源。而且大多数品种也不同程度地得以推广应用。有效地促进了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并为我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淡水养殖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罗非鱼,在海水养殖中,扇贝本文由收集整理、牡蛎养殖最具有代表性。我国的对虾养殖,最高年产量高达22万吨,养殖面积达220万亩(1992),养殖产量已恢复到20万吨左右。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水产养殖新品种的引进工作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成就是显著的。但与产业发展需求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引进品种较少。多年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把水产养殖良种的引进、移植作为水产养殖专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举措,并普遍重视发掘利用与相关目标性质的遗传改进等工作。其良种的培育基地、实验场等年有增加。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亦越来越大。但是,从我国引进的情况来看,数量仍然太少。特别是一与农业相比,差距甚大。
3.2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重复引进。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不断扩大,不少单位自行联系,往往造成同一技术、同一种类由不同地区和单位重复引进,导致很快失去其经济优良性状而不得不再次引进等,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同时,也影响了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3.3推广应用的力度不够。调查发现,不少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小集体意识,往往自行引进、自行试验,自然推广生产,导致许多技术和品种引进后多年仍难以推广,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是技术和种质资源的一大浪费。
3.4检疫工作仍未引起高度重视。经调查发现,一些单位在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过程中不能按规定进行检查、检疫。有的虽履行了检查、检疫手续而未能真正做到检查、检疫,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民间渠室和三资企业的商务活动引进的种类根本不履行检疫手续。因此,难以杜绝和查处病虫害的带入,这一点,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充分关注。
4. 发展战略与对策
4.1建立全国性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管理体系与信息系统。要使我国的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必须建立全国性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管理体系与信息系统,以便对我国已经引进和待引进的水产养殖新品种进行全上程跟踪管理。并根据产业发展,制定出今后引进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充分利用现有的水域资源和技术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引进新品种,防止重复引进和分散引进。
4.2严格执行检疫法规,杜绝病虫害带入。水产养殖新品种的引进,对我国的渔业发展确实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也不应忽视在检疫方面的问题。检
疫是引种中重要的一关,世界各地农作物引种中因检疫不严带进病害的例子很多,损失也很严重。应抓好检疫关,防患于未然。
4.3应尽快建立国家级良种引育中心并加强对原、良种场的规范化建设。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我国不少地方原、良种资源的紧缺和浪费并存。因此,建议一是实施原、良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狠抓国家级原、良种场的年检;二是建立健全权威性的国家原、良种监测机构。建全有关法规,建立相应的标准和苗种生产规范;三是加大对原、良种场的资金投入,改变原、良种研究和推广滞后于生产的局面;四是建立国家级良种引育中心,实行全封闭隔离保种和扩种工作,以保持和提高亲体与苗种的质量,防止种质退化。从而提高原、良种场的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
4.4应重视和加强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物种进入新环境,适应后一般会获得长足约发展,因为新环境中通常缺乏限制其发展速度的天敌。因此,如果对此估计不足或缺乏防范措施,引种的结果弊大于利,好事就可能变成坏事。引种之前应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引种之前应严格控制养殖范围,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后再推广。
4.5切实搞好引进后的保种和推广工作。引进的优良养殖品种和养殖技术,对于缩短周期,增加我国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渔业产量和经济效益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国家和有关部门,应加大这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广应用的进度。
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5
关键词:用水定额;农业;吉林省地方标准
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6-0263-1
1 农业用水定额的确定
农业用水定额包括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畜牧业用水定额、渔业用水定额,其中农业灌溉用水所占比例较大,畜牧业用水定额和渔业用水定额可简称为其他农业用水定额。农业用水定额的确定,进行了灌溉试验,大量的调研取证,广泛征求和充分吸收了有关部门、行业、用水单位的意见,同时开展用水调查。结合计算值、调查值,综合并结合《吉林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近期节水目标(2010年)确定。
2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确定
确定灌溉分区后,充分利用已有灌溉试验成果和灌溉水利用率测定分析成果,即根据作物需水量、有效降雨量、渠道水利用系数、田间水利用系数等数据,通过水量平衡分析计算在灌溉设计保证率为50%时各主要作物的斗口(井口)毛灌溉用水量。按灌溉面积对各主要作物斗口(井口)的毛灌溉用水量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分区、各主要作物斗口(井口)的平均毛灌溉用水量。再结合调查资料,当调查灌溉用水量小于灌溉实验成果测算的平均毛灌溉用水量时,灌溉用水定额采用调查灌溉用水量。当调查灌溉用水量大于或等于灌溉实验成果测算的平均毛灌溉用水量时,灌溉用水定额采用灌溉实验成果测算的平均毛灌溉用水量。
3 其他农业用水定额的确定
3.1 渔业用水定额
渔业用水定额是指规模化淡水养殖水产品的综合用水定额。渔业用水定额的制定主要考虑养殖池塘的水面蒸发、保持清洁水体的交换水量、斗渠(或井口)及以下渠系输水损失和鱼塘渗漏损失。
3.2 畜牧业用水定额
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6
关键词:渔业 过渡捕捞 影响
一、引言
“过度捕捞”是指人类的捕鱼活动导致海洋中生存的某种鱼类种群不足以繁殖并补充种群数量。现代渔业捕获的海洋生物已经超过生态系统能够平衡弥补的数量,结果使整个海洋系统生态退化。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过度捕捞对社会经济造成的严重后果:1992年,加拿大纽芬兰岛的渔业完全崩溃,渔民在整个捕鱼季没有抓到一条鳕鱼。这是当地渔业部门纵容过度捕捞的后果。这一情况导致4万人失业,整个地区的经济衰落。
除了过度捕捞,不加选择进行捕捞的“连带杀伤”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现代渔业的专业性很强,每次捕鱼都有一两个“目标物种”,但很多原本不是目标的物种被一同捕捞上来,其中大部分在分拣过程中陆续死亡。有时候,受到这种“连带伤害”的其他生物,在捕捞所获中会超过总重的80%。
所有常用的捕鱼方法中,海底拖网捕鱼法把海底一定大小尺寸范围内的生物一网打尽,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害最大。一位海洋生物学家说:“大鱼,包括剑鱼和鲶鱼,正在消失。如果不加制止,我们将会看到一个可怕的海洋———一个充满浮游生物的垃圾场。”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一项调查报告给出如下数据:全球范围的鱼类资源中,52%被完全开发;20%被适度开发;17%被过度开发;7%被基本耗尽;只有1%的鱼类资源正在从耗尽状态中恢复。
二、我国渔业过渡捕捞现状
舟山市渔业产值占全市工农业总产值的20%以上, 占全市农业产值的85%以上, 舟山工业的涉渔比重高达45%以上, 第三产业中许多行业也与渔业休戚相关, 水产品出口占全市出口创汇额超过80%。
然而舟山海洋渔业由于近海捕捞渔船增长过快和捕捞技术的改良, 鱼类捕捞量已达到极限, 沿岸鱼类种群处于急遽衰退之中, 一些经济鱼类正面临着濒危绝迹的威胁, 如大黄鱼原是舟山沿海渔场捕捞的重要经济鱼类,2007 年产量仅2 000 t 左右, 带鱼、银鲳等主要 经济鱼类资源也逐渐减少, 幼鱼比例增加。过度海洋捕捞和养殖加剧生态环境破坏受过度捕捞的影响,主要经济鱼类资源严重衰退,尤其是一些重要的经济鱼类由于过量捕捞,利用量大大超过资源更新量,渔业资源衰退,生物多样性下降。部分区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养殖密度较高,养殖水域环境缺乏有效监控,也给养殖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
三、过度捕捞带来的负面影响
过度捕捞给整个海洋生态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海洋生态一旦崩溃,渔业也无从谈起,现今可见的影响已经有以下几点: 2.1种群灭绝,无鱼可捕。
过度捕捞最直接的恶果就是导致种群的灭绝,某一渔场面临无鱼可捕的尴尬,当地渔民集体失业,给经济带来巨大损失。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加拿大纽芬兰岛的遭遇。纽芬兰渔场素以“踏着水中鳕鱼群的脊背就可以走上岸”著称。但短短的十几年后,作为鳕鱼资源最丰富的该渔场恍然间已变成了历史。 1992年,该岛的渔业突然完全中断,因为在捕鱼季没有出现哪怕是一条鳕鱼。这就是当地渔业部门纵容过度捕捞的后果。20世纪五六十年代,大型机械化拖网渔船成群结队地驶入了纽芬兰湾,渔场立刻遭遇灭顶之灾。它们庞大的捕鱼网兜掠过海底,所到之处鱼鳖虾蟹都难以逃脱罗网。这一次他们不需要再把“战果”运回到岸上处理,因为出海的宽大渔轮可以现场作业,船上配备了现代化的冷冻技术,一条龙式的作业方式就能把捕捞上来的鲜鱼速冻保鲜。 与此同时,这些渔轮夜以继日地作业,不管晴天雨天,也不顾鱼类是否处于生息季节。据统计,这种大规模作业的渔轮一个小时便可捕捞200吨鱼,是16世纪一条传统的渔船整个渔季捕捞量的两倍。 加拿大政府未改贪婪本性,它只看到鳕鱼带来的财富,并且不遗余力地支持本国的渔业公司。这些受到政府支持的工业集团为获利更加不择手段。他们采用现代化的破冰船和高科技电子、声呐技术,让残存的鳕鱼无处可逃,并且将这一海域的生态环境破坏殆尽。到20世纪90年代,鳕鱼数量下降到20年前的2%,达到了历史最低点。
因过度捕捞,近年来海洋捕捞渔获物营养级年年下降,渔获品种低龄化、小型化日趋严重,总体质量也越来越差。鱼类为了不在人类的围捕下灭绝,无奈启动了“强迫进化”。比如,一些鱼本来到两三岁才进入性成熟期,现在不到一岁就“早婚早育”了。只有这样,它们才能赶在被捕捞之前把自己的基因传给后代。然而,并非所有的鱼都能成功“强迫进化”,如果鱼群的强迫进化速度难抵捕捞造成的鱼群锐减速度,那么这个种群将面临消亡。然而即使鱼类强迫进化,低龄鱼的繁殖能力远小于高龄鱼,不止繁殖数量少,性早熟及近亲繁殖还使幼鱼质量变差,存活能力下降,体型变小,出现大量杂鱼,小鱼。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不加以保护和控制而是继续大量捕捞的话会有一个恶性循环,渔获物越来越小数量越来越少,直到灭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