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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纠纷范文1
摘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业机械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农村生产模式和生活格局不断被打破,经济繁荣带动了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农村富余劳动力呈不断攀升趋势。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虽然千方百计创造就业机会,但由于数额不断增加和农民科学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等原因,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仍十分突出。
关键词:农村;富余劳动力;创新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一亿多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发展中国家,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如何解决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将始终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整个过程,对社会发展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应积极分析农村劳动力富余的原因及劳动力安置及再就业面临的困难,并采取措施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新形势下的就业工作,使其感受到农业生产率不断提高和社会进步的同时,要积极将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由农业生产转移到非农业生产中去。
一、农村劳动力富余原因和面临的困难
1.失地农民失业现象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繁荣,城市外扩和绿化隔离带的建设在社会和环境方面产生了明显的效益。随着大量土地回收和城市企业外迁,农民得到的失地经济补偿使失地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但是由于缺少对经济财富的长远规划,经济补偿快速耗尽;同时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面积不断减少,农业生产面临重新规划布局,农民持续增收和再就业面临较大的压力,出现了部分农民因缺少技术在未找到就业岗位前,长时间处于待业状态。
2.乡镇企业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能力下降。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在促进乡村经济繁荣,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同时,吸纳了众多的富余劳动力,缩小了城乡差别。但是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由于乡镇企业缺少长远规划、管理模式单一僵化、人才短缺、资金链难以持续等原因,使一大部分乡镇中小型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关停,从而造成了部份农村劳动力再失业;有的因生产规模减小,而辞去部分员工,因此在安置劳动力方面存在下降的趋势。
3.农民综合就业素质偏低。基数大素质低是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基本特征。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国际合作日趋密切,对企业职工素质水平要求不断提高,而我国现有劳动力素质存在一定差距。目前,随着生产技术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用工需求正由单纯的体力型向智力型、技能型转变,综合素质偏低和技能水平较差的农村劳动力在就业市场上正逐渐失去竞争力。
4.法制保障有待健全,执法力度不足,部分用工单位有法不依,管理混乱。我国现有法规政策中没有针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劳动力给予特殊保护,争议处理和用工单位违法追究等问题缺少制约,处罚力度不够,对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签订的不合理劳动合同处罚有待进一步加强;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农民工和用工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制止口头合同和签订“生死合同”的现象发生。
二、农村富余劳动力安置及再就业途径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是稳定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是事关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农村发展和农村城市化的一个战略问题,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
1.发展乡村绿色旅游产业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生产。积极挖掘农村自身潜力,使农民不离开土地而实现就业。深度发展农业内部产业发展,发展特色农业,吸引城市人到农村消费,增加政府对农业设施投入,在保持农业粮食生产平衡的前提下,大力扶植绿色农业,转型农业经济结构,发展农业绿色旅游,从而带动农村服务行业发展,从而解决农村劳动力结构性过剩的现象。
2.以乡镇企业“二次创业”和农业产业化大发展为契机,发展优势产业,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建立完善的城乡经济体系,优化农村投资环境,打破传统的农村地方保护之余,转变大学生就业观念并引导其到基层就业和创业,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城市资金投向农村。鼓励广大农民积极利用农业资源,抓住政府重视农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的机遇,在农村就近发展乡镇企业和促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村第二、三产业发展的同时,引导企业向农村转移,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
3.加大农业立体结构建设,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切入点增加农民就业。政府在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等大量惠农政策的前提下,树立大农业意识,加大对渔业、畜牧和林业的投入力度,支持农田水利、公路设施、土地改良等农业基础领域的建设,如农作物育种、畜禽繁育基地建设、商品粮基地建设、绿色农业产业化生产等,而这些领域的建设无不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所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和建设都能为农村劳动力提高大量的就业岗位。
4.加大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和管理机制的健全,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水平。大量的低素质农村劳动力滞留在农村,不仅使农业生产率低下,又使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上出现结构性缺陷――数额巨大,质量欠缺。要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增强农民劳动力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科技和文化素质水平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培训经费支持和投入,结合高校和科研技术机构,积极举办各类实用农业技术培训班,支持新型农业发展的同时,组织有规模的劳务输出,为外出农村劳动力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机制,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
5.建立城乡统筹就业机制,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市场经济规律中,生产要素只有在自由流通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最优配置并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打破城乡经济壁垒的同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就业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登记制度,凡符合规定的并有求职意向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都可到乡镇正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免费登记,加快城镇和农村之间的劳动力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管理台账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等基础性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资讯,逐步形成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打破企业用工先城镇后农村的惯性思维,逐步改变农民合同工和城镇职工的工资福利差距及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不平等待遇。积极推动和完善城乡职业机构建设,加强监督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形成县、乡、村三级就业服务组织管理网。
参考文献:
[1] 杨曙辉.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
影响[J].农业科技管理,2008,(1).
[2] 谭崇台.发展经济学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
[3] 曾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J].市场周刊,2011,
(9).
劳动经济纠纷范文2
【关键词】异质性劳动;向量分析;经济学研究
每个劳动者在体力和智力方面是有着一定的区别的,劳动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就产生了经济学中的最佳分配和使用劳动力的研究。对劳动异质性的研究也是不可避免的,更是管理活动对经济理论的迫切需要。因此对异质性、异质性劳动之间的分工协作、以及内部组织效率低下的问题的研究十分重要。
一、劳动力与人力资源概念的界定
一般来讲劳动力主要就是指人的劳动能力,是蕴藏在人体中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而人力资源是指能够有效的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劳动能力,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处于劳动年龄、未到劳动年龄和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本质上两者的概念是有着相似性的,但是在量的规定性方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的人口定义为劳动年龄人口。清华大学张德教授对人力资源的数量构成作出了准确描述,其中把瘸残人员以外的不属于劳动力的人口也纳入到人力资源的数量范围内。所以经济学中的劳动力与管理学中的人力资源有着共同的本质,两者概念的区别只是在外延的涵盖上。可以说劳动经济学中潜在劳动力人口的外延已非常接近人力资源所涵盖的数量范围。
二、数学逻辑对人力资源进行研究的方式——向量分析法
工作意愿的向量分析图
Wc为工作实际能够提供的行为报酬向量;Wp为意愿的行为报酬向量;为工作意愿夹角,为工作意愿系数,对于的任意取值,都有=Cos;Wp1为与Wc重合时(=0)的意愿报酬向量,工作意愿系数1=cos0=1;Wp2为与Wc的方向正好相反(=)时的意愿报酬向量,此时工作意愿系数2=Cos=-1;Wp3为与Wc正交(=/2)时的意愿报酬向量,此时工作意愿系数3= Cos/2=0。
1.能力向量、报酬向量和行为向量。行为人的知识、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行为的特定后果有着多面性,因此可以用向量来进行表示,在运用向量的过程中,这些行为特征变量就构成了一个行为向量空间。非常著名的就是某公司将员工的行为能力分解为三个基本变量:考察雇员对信息、人和物做些什么,然后对每一个变量进行定量的评价。这时员工行为能力可以在三维的向量空间中运用行为能力向量表示出来。依据提供的行为周期模型,任何个人的任何行为都以获取满足特定需要的资源为目的,一个完整的行为向量还应包括反映行为后果的变量。
2.造成的匹配损失 。在当今的经济学研究中,需求和供给是两个基本的经济变量。可以说有效的需求量或供给量必须用“愿意而且能够”加以界定。就经济活动的最基本单元即——个人的经济行为而言,人们之所以愿意购买特定的商品或愿意从事特定的职业是因为这种特定商品或职业能够满足行为人特定组合的需要。
在一定程度上讲,消费和劳动本质上就是一种行为,能够产生满足人的需要的各种资源。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广义的行为报酬。当消费或劳动所带来的行为报酬的特定组合与人们预期的报酬组合不一致时,这种愿意的程度就会减少。除此之外,任何特定消费或劳动行为都一定存在一个最恰当的特定能力组合与之相适应,当人们实际的能力结构与这一最恰当的能力结构不一样的时候,人们的完全能力就只能有一部分称作能力结构系数,用到消费或劳动活动中去。
基于以上的两种情形,在实际生活中某种特定的消费或劳动行为所能够提供的报酬向量与人们期望的报酬向量是一样的,当所要求的能力向量与人们实际的能力向量不一样时,就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也降低了意愿和可能程度,最终降低了有效的需求和供给,这种情况下,结构上不匹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称作匹配损失。在实际情况中,是需要人们从事行为,真正的行为能力都不可避免地由“愿意而且可能”来决定。因而,匹配损失存在于任何人的任何行为中,它就像是万有引力一样,无处不在。
参考文献:
劳动经济纠纷范文3
一、 劳资、经济纠纷的特点
(一)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其他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维护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二)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多。绝大多数劳资、经济纠纷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劳动报酬是引发劳资、经济纠纷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次是自动离职或辞职。
(三)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四)寻求解决的途径转变很大。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不自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集体上访、封堵政府机关,甚至有集体堵塞道路交通的行为发生。
(五)涉及利益的人员多,规模不断扩大。如20__年1月份来访中有11批集体访反映劳资、经济纠纷问题,人员最多的达22人。
二、劳资、经济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萎缩,利益矛盾冲突复杂。一些合同无法履行,拖欠工程工资无法兑现。一些企业停产、倒闭矿产,债权难以实现等产生劳资、经济纠纷。
(二)管理监控环节薄弱。如有的企业用工不规范,无用工合同,有的工程是层层转包。
(三)民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有的民工已半年未付工资,才来申诉,有的没有工资结算单。
(四)承包商为转嫁风险损失。有的承包商以未领到工程款为由,拖欠民工工资,把矛盾推向社会、交给政府。
(五)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资、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劳资、经济纠纷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在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经济纠纷。同时,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消除一些劳动者“打官司跑断腿,不如集体上访、上路拦车讨钱快”的错误认识。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
(二)切实加强管理,创新快速调解机制,依法高效化解纠纷。要求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劳资、经济纠纷发生较多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同时建立职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如果受保企业职工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足部分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畅通诉讼、仲裁、、调解等渠道,创新健全调解机制,坚持完善下访约访等联系群众制度,及时掌握矛盾纠纷隐患。
劳动经济纠纷范文4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据悉,最近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冻结并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导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通知如下:
劳动经济纠纷范文5
关键词:民法基本行为差异;经济法界定性互补;法律原则差异;问题研究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法律原则差异
在经济的发展趋势下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原则的相互作用下,有着基本的行为叙事差异,其一表现在社会经济纠纷的行为判定,通过在不同主体下对经济行为的原则判定分析来审视法律责任主动方和被动方,以基本的法律前提为假设,在民事或者经济纠纷中来划定基本的主体责任。当然,只是单纯的依据法律条约来限定责任主体双方显得是不一而足的,还需要结合经济法和民法的基本概念对法律事实来进行限定,通过对已发生的既定事实来双方相互选取有力证据来支持彼此的法律立场和观点。但是在既定事实的定性方面民法趋向于主被动双方的基本民事权利的看重,而经济法更加注重是经济权利的界定和经济责任的判定,虽然在既定的法律事实当中,二者有着不同的立场和出发点,但是二者在法律的责任和权利判定的过程当中是相互依据的,是通过彼此的法律条款为相互依据,从不同的立场角度来全方位的判定已发生的法律事实,保障法律原则公平公正。但是经济法和民法在基本的原则表现上还是有着极为突出的冲突的,一方面是法律原则出发点的不同,对于已发生的法律事实的责任判定二者相互冲突,另一方面是在法律取证和经济责任的划分上有着差异,一方面重视基本权利,一方面重视经济事实的法律依据,导致二者很难再某些细小的法律方面进行配合,严重限制了经济法与民法的界定性互补,导致二者有所一寸,又有所差异。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法律行为性
经济法与民法不仅在法律原则上有着极大的差异,在法律行为性的判定方面也是有着极大的差异的,其不仅体现在法律行为主体上的判定不同,同时也体现在法律精神的体现原则上面,通过在对既定法律事实的作用行为上判定来理清法律的集体差异,以法律双方彼此的相互作用来看待已经发生的法律事件,当然在不同的主体行为上,民法与经济法在行为的审视条款上也是有着不同行为原则的体现的,是根据在不同的法律发生情态下对法律的集中进行约束,满足法律责任划分的需要。当然其法律约束适用的范围是非常之多的,其理论情态对于社会经济的道德性制约一般是强力而附带影响的。经济法的理论价值相对于社会实际来说只是具有理论假设情景下的参考价值,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诸多经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并没有明显的作用,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其经济法的主导形式完全是在理论假设的背景下实现的,与实际出入甚大,无明显的法律显现作用。
因此,提倡符合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叫经济法草案是极为重要的,经济立法必须是在经济改革或者是经济结构性调整前提下的做出的未来经济背景框架,它必须将市场经济的一切自然行为因素都集中性包括进去,为实际做出的经济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意志支撑,以此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保障市场经济的有效的运行。当然在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经济法是宽泛而言的,其立法主体在做出法律出台之前,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调查,将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切因素都要集中的考虑进去,汇总各个方向的汇报结果将制定经济法草案,这里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经济法的立法出台最主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让经济法发挥实际的作用将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效的覆盖进去,而民法更多的体现在集中的社会行为约束和法律道德方面,更多关注于社会纠纷的合理化调解,法律的确权保障和对社会道德的关心,只有在社会纠纷当中合理的引进民法章程依据经济法对经济责任进行责任划分,才能有效促进两者的相互联系,提升二者的相互辅助关系。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确权影响差异
经济法与民法在社会经济纠纷当中虽然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但是在集体性的纠纷确权方面表现的又有些不足,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集中影响力方面还体现在二者对于法律责任的行为约束上有着较大的迥异,在形成基本的法律化背景差异方面,二者法律权利共享会相互影响,没有集中的法律显现性,导致在事件的基本问题有着原则立场的矛盾,形成了基本的确权影响差异。当然,只要在法律的集中显性方面,协调好二者的相互适用范围,协调好二者的法律影响关系,就能避免二者矛盾的显现,确立基本的法律原则主体。
[参考文献]
劳动经济纠纷范文6
申诉人:罗某某等42人,某砖厂雇工
申诉人:刘某某等5人,某砖厂雇工
被诉人:某县某某砖厂,私营企业主张某某
罗某某等42人,从1994年5月4日起先后分四批被雇主张某某从陕西某县等地招来,从事红砖生产,至10月16日停工,罗某某等诉称:在这期间生产了400多万块砖坯,成品砖360余万块。原达成协议支付一趟路费,红砖上垛点数,实行计件工资,作多少挣多少,按每生产一块成品砖计发工资1.6分,所余砖坯按每块1分计发计件工资,零工按每个工10元计,应折合工资6万元,除去已支付生活费17039元、医疗费641.30元、零花钱2822.68元、工资11552.9元,尚欠工资3万元未发。尤其是10月16日,因雇主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拉坯平车、运土拖拉机等生产工具被他人拉走抵债后,造成停工,而工资一拖再拖,引起争议。10月25日罗某某等42名雇工,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立即解决工资问题等。
安徽籍刘某某等5人于1994年3月30日被雇主张某某由火车站招来,从事红砖生产,至10月16日停工,刘某某等诉称:工资计发办法与陕西籍雇工相同,直至10月16日停工后还拖欠工资1660.40元,引起争议。11月2日刘某某等5名雇工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经审查,两案争议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成立,争议事实存在,有关劳动报酬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符合时效规定,决定立案处理。两案被诉人、争议事项及核算单位均相同,申诉方又皆为外省籍雇工。为了及时解决争议,缩短他们在陕西省某县滞留时间,避免争议扩大,决定并案处理。根据劳部发[1993]276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组成特别仲裁庭,按照特别仲裁程序处理。
雇用方理由:(一)原定协议,红砖出窑上垛点数,生产任务是到停窑生产红砖500万块至600万块,按每块1.6分计件支付工资;400万块以下,按每块1分计件支付工资,因只生产了红砖3231100块,水淹毁土坯58块不能计算。现存土坯377490块,应支付工资为36085.90元;(二)计时零工每天按6元计酬,会计已打条,只欠230元;(三)10于16日起停工是他人造成,雇用方不应承担责任;(四)已支付工资、生活费等34932.58元,还应扣除已跑工人工资1636.87元,接工人路费6000元,临时户口管理费3500元,共计已付46069.45元。不但不欠雇工工资,雇工倒欠雇主9353.11元的费用。
显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计发劳动报酬。
经查证,双方不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提供不出有关的其他书面合同、协议,在只有口头协议的条件下即进行生产,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5月11日开机,共生产成品砖3221100块,现尚存半成品砖坯377490块。在劳动过程中雇主及其亲属等确有延长工时、打骂、虐待工人的行为;个别雇工确曾因被打伤造成停工治疗15天的事实。10月16日他人拉走该砖厂制砖机等确因与雇主之经济纠纷造成。
[处理结果]
特别仲裁庭认为:1、生产砖坯的计件工资为每块1分,生产红砖比生产砖坯需付出更多的劳动,仍以每块1分为计件工资是不合理的;2、因双方均确认原口头协议商定红砖出窑点数计发工资,而且雇用方提供了防雨材料,被雇用方进行了防雨遮盖,因自然条件造成的损失,在未交工前,只能由被雇用人承担;3、雇用方提供不出计时零工的资料,只承认所打230元的计时零工欠条,与生产实际需要不符;4、10月16日造成的停工确因雇主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所致;5、打伤雇工违犯了国家有关劳动法规;6、已跑工人工资,接工人路费、管理费等不应由企业从现有雇工工资中扣除。
经特别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于11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裁决如下:
1、生产成品砖3231100块,每块砖按0.031元计算,计工资42004.03元;
2、现存土坯377490块,每块坯按0.01元计算,计工资3774.90元;
3、支付陕西籍雇工烧窑工资912元;
4、支付5月7日后其它零工工资2000元;
5、支付停工误工工资3600元;
6、支付拖欠工资赔偿2000元;
7、支付安徽籍雇工被打伤误工工资及生活费200元。
上述七项合计54491.20元,扣除已付工资、生活费、零用款33757.77元外,雇主张某某再付陕西雇工17783.85元,安徽籍雇工2949.58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结清。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