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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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

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范文1

关键词:矿产资源; 环境保护 ; 开发与利用

中图分类号: O74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是当代人类面临的三大难题,如何使资源开发利用、人口发展、环境保护协调起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必须解决的一项紧迫任务。在人口、资源、环境三者之间,可以说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和资源形成演化的基础,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条件和环境构成的因素,人类则是消费与保护资源、影响与保护环境的主体。如过度造田破坏了大面积的植被,使沙漠化、石漠化增大,促使了沙尘暴、水土流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急剧增多;对矿产资源的掠夺式、粗放式开发利用,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大量有害物质的任意排放,严重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系。受到破坏之后的环境,则以各种形态给人类以无情的报复。这矿产资源是耗竭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有一个环境限制标准和环境允许范围,切实保护好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证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

1、尾矿与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损毁

据统计,全国矿山尾矿堆存总量约50~60亿t,其中黑色矿山尾矿36亿t,有色矿山尾矿15亿t,以及黄金、化工矿山的尾矿等。目前矿山尾矿年排放量约5亿t,其中黑色金属矿山115亿t,有色金属矿山017~110亿t,黄金矿山012~013亿t。全国矿山采掘和剥离的废石总堆存量140亿t,其中黑色金属矿山89亿t,有色金属矿山2115亿t。目前矿山采矿废石年排放量4亿t,其中黑色金属矿山312亿t,有色金属矿山014亿t。全国煤矿开采积存的煤矸石约30亿t,粉煤灰约12亿t,且每年产生煤矸石和粉煤灰各约1亿t。212 废水、废气和固体废料对环境的污染我国每年因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的排放总量约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0%以上,处理率仅为4123%。全国的选矿废水年排放总量约为36亿t,很少达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0。我国北方岩溶地区的煤、铁矿山每年排放矿坑水12亿t,其中30%左右经处理使用,其它都是自然排放。这些受污染的废水,直接或间接地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周围农田、土地,并进一步污染了农作物。煤炭采掘业工业废气每年排放量约4000亿m3,其中由燃烧排入大气中的废气估计约1700亿m3、烟尘30万t以上、二氧化硫32万t左右、甲烷90~100亿m3,使大气环境遭受一定程度的污染。矿山固体废弃物占我国每年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的85%以上,不但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对土壤和水资源造成了污染。213 矿山生产对植被、土地、水系的破坏

据有关资料,我国因采矿直接破坏的森林面积累计达106万hm2,破坏草地面积为2613万hm2。全国矿山因采掘矿产及尾矿、废石堆积,直接破坏和占用土地140~200万hm2,并以每年2万hm2的速度增加;全国煤矸石堆存占地116万hm2。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不到12%。由于矿井疏干排水,破坏了矿区水均衡系统,导致区域性地下水位下降,形成大面积的疏干漏斗,致使水资源短缺,影响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群众的生产生活。

2、矿山生产诱发各类次生地质灾害

由于地下采空,地面及边坡开挖,影响了山体、斜坡稳定,导致山体开裂、崩塌、滑坡和泥石流、诱发地震等地质灾害。如长江三峡链子崖地区,由于崖下挖洞采煤已有500多年历史,造成12万m2的采空区,使上覆山体形成352万m3的危岩体,时刻威胁着长江航道的安全;辽宁抚顺西露天采坑深300m,曾发生滑坡60次;河南小秦岭西峪沟金矿,将数万立方米的矿渣堆放在沟底使河道严重受阻,暴雨形成泥石流沿沟下泄,道路及生产、生活设施遭到严重破坏,造成51人死亡;大同煤矿由于地下矿顶板崩塌、采空区围岩变形等作用引起,自1956年以来出现因顶板塌落而引起的较大地震41次,最高震级达314级。

二、 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的工作现状

1、矿山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不断完善

在我国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5环境保护法6、5水土保持法6、5矿产资源法6、5土地管理法6等法律中,都有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土地复垦、环境治理的原则性规定。1985年以来,政府各有关部委围绕资源综合利用制定了一系列部门性法规,包括对资源、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许多省(区、市)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矿区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地方性法规,从而增强了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制化管理。国土资源部围绕矿山尾矿利用、矿区复垦和矿区环境治理开展了大量工作,如召开大中型矿山企业座谈会,对全国数十座大中型矿山尾矿、固体废料的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等问题进行实地调查,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矿山企业给予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展专项矿山土地复垦等,有力地加强了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矿山废料利用有了新的进展

据1997年12月国家计委5全国资源综合利用潜力调查研究报告6资料,1996年全国粉煤灰、煤矸石的利用量分别为5560万t、6300万t,利用率分别为4719%、38%,而尾矿的利用率仅为714%。粉煤灰和煤矸石的利用率2000年已分别达到60%和43%。全国已有20多个热电厂的粉煤灰利用率已达到100%。目前,全国已建成煤矸石发电厂128座,总装机容量约200万kW,年耗煤矸石2500万t;建成煤矸石和粉煤灰水泥厂47座,年产350万t;建成煤矸石和粉煤灰砖厂240家,年生产能力2亿块。目前对尾矿的利用,一是通过再选或湿法冶金,从中回收有用组分或有用矿物。如首钢、本钢、鞍钢等矿山都开展了此项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每年从尾矿中可回收铁精矿80多万t,产值115亿元,利润约3000万元。二是先通过再选回收尾矿中的有用组分,然后将余下的尾矿直接利用。三是直接利用,包括直接利用其中的某一粒级或不分粒级的整体利用。如上海梅山铁矿(南京)、河北寿王坟铜矿等矿山利用尾矿生产微晶玻璃板材的项目已经建成投产。

3、矿山土地复垦取得明显成效

我国矿山复垦工作,较早开展的是海南岛田独铁矿,现已成为一个风景宜人的休养胜地。20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矿山陆续开展复垦工作,大多数是在废石场或结束了的尾矿堆上进行简单的平整和复土造田;而露天采矿区,复垦工作大部分是在开采埋藏较浅、呈缓倾斜或水平状赋存的砂矿矿山进行。

近十几年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制化的加强及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矿山复垦工作得到普遍重视,并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如安徽省淮北市立足/科学、有效、治本0的原则,大力开展了采煤塌陷地的土地复垦,全市复垦治理塌陷地约4667hm2;山东铝业阳泉矿采取边剥离、边排土、边采矿、边填采空区造田的/四边0复垦措施,先后在采空区、排土场及丘陵地带造田3514hm2,并/以地换地0二次征用土地22153hm2,使土地复垦率达到65%,被评为/全国土地复垦先进单位0;云南省潘洛铁矿对排土场复垦后种植茶树6005m2,甘井子石灰石矿复垦造田20hm2,义马煤矿复垦造田128133hm2。为促进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对土地复垦过程中的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考虑到工矿企业生产用地不同于项目建设占用土地,结合试点,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推行了土地复垦/临时用地0、/以地换地0的政策,即工矿企业生产用地改征用为临时租用或以复垦好的土地换取要征用土地。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的建议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特定的不得破坏和影响的环境保护区内(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二是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将开采引起的环境破坏和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三是对闭坑后的矿山环境及时进行治理、复垦、恢复,尽可能再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监督应贯穿于这三个方面。

1、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体系

在现有的5矿产资源法6、5环境保护法6、5土地管理法6和5土地复垦规定6中,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均提出了要求。正在制定的5矿产资

源保护条例6强调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的内容,提出实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一些省、区、市通过人大颁布实施了矿山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2、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先后下发了5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6和5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6。在2001年国务院批复的5全国矿产资源规划6中对矿山开发的准入条件、建设和生产环保要求及闭坑后生态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通过强化矿山环境监督管理,规划贯彻实施,促进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避免出现边治理、边破坏,治理赶不上破坏的问题。

3、多渠道筹集资金治理矿山环境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之中,尾矿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完全市场化运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其中最重要的是缺乏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建议从征收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耕地占用费、矿山超标准排污费、水土保持费等税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出一部分,建立矿山土地复垦及环境治理基金;对于生产矿山,可从矿产品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费用,建

立治理基金;由国家公共财政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历史遗留下来的矿山毁损土地复垦及矿山环境治理。同时,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以及国外资金投资于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以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4、环境治理要走产业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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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其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以及以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六条编制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第八条规划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规划,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的规定,参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

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确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前,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提出规划意见,参与方案审查。

第九条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探矿权审批会审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矿种和区域的要求。

第十条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采矿权审批会审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拟申请开采的矿种和矿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涉及矿产资源规划限制或者禁止开采,或者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调控的要求;

(二)开采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三)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五)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对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方案。

第十二条申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必须向立项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同级规划管理机关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

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严格执行,并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由原编制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提出规划调整或者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矿产资源规划意识,接受社会公众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规划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关停布局不合理、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引导布点过密的小型矿山联合办矿,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条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规划信息服务,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查询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调查、监测和统计,为规划管理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勘查区、禁止开采区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从重查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由责任单位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从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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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大乐镇境内的矿产资源主要是重晶石,目前矿山保有资源储量约为183.26万吨。铅矿82.74万吨,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成开采,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随着开采工艺不断更新,已经实现由人工开采向机械开采转变,目前全镇矿山有1个开采点,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全部是机械露天开采,安全生产系数较高。开采年限20年。经过这两年县政府对非采点的大力治理,矿山开采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大乐镇境内现有持证单位只有天作矿业1家,截止2010年12月10日,该公司调运重晶石有265036.8吨。罗秀镇矿产资源主要是重晶石,储量达675万吨,共有18个开采点,每年开采规模达60万吨,开采持证单位共6家公司,今年的外调量为26.5万吨。在2005年至2010年矿石销售总量中,有7%以上为散矿和残矿、尾矿、废矿回收的矿石,散矿生产和残矿、尾矿、废矿回收,已经成为该镇矿业经济支柱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晶石矿目前仍是我县占主导地位的矿产资源,由于该矿用途广泛,市场需求量日益增加,但随着开采量的不断加大,地表易采的富矿越来越少,采矿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因无序开采和过度开采导致矿山生态环境遭破坏的问题日益突出。

二、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情况

一是矿产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大。由于我县加大了对外开放力度,矿产资源开发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内对外开放格局,利用外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达到较高水平。各乡镇依法对境内从事矿石开采公司及个体业主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所有从事矿石开采的公司及个体业主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凭证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依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开采的行为依法按权限及时作出处理。在销售方面,各公司进行矿石销售必须按规定逐级报批调运。

二是矿山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各乡镇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加强了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利用举办企业法人培训班、组织人员“送法上山”等形式,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矿山“三废”治理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罗秀镇依法对境内从事矿石开采公司及个体业主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所有从事矿石开采的公司及个体业主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凭证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依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活动。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开采的行为依法按权限及时作出处理。在销售方面,罗秀镇各公司进行矿石销售必须按规定填写好调运计划单、镇国土所、镇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国土局审核批准后,由镇国土所开票后调运。无审批手续调运矿石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大乐镇专门成立矿山管理小组针对矿山实行常规管理,落实一名专职的矿管人员负责,对本区矿山的生产、调运进行监管,并负责协调好本区因开矿所产生的各种纠纷,同时建立了重大事件汇报制度,每周都对矿山进行检查,特别汛期安排有一名领导专门负责。

三是资源利用率进一步得到提高。矿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得到改善,优化资源配置、营造规模优势,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使资源利用率进一步得到提高。当前,我县矿产资源的年开采量大概为80万吨左右,今年外卖的现矿为35万吨左右,县内矿粗加工矿粉为3.9万吨,深加工沉淀硫酸钡3万吨/年用量为4.3万吨原矿。鉴于当前上级政策控制外调,要求发展深加工,各乡镇成立专门的矿管组,分辖区进行管理,矿产深加工初见成效。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县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工作成效很大,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生产存在严重的隐患。如广鑫公司在长村乐可岭进行地下开采,目前已造成长村水田多处下沉。如有关部门不进行深入调查,及时掌握实际情况,长期开采下去将后患无穷。该公司还在南岸堆草岭、干谷岭开设5个地下井口,这5个井口无设计开采方案也进行地下开采,在国土局已下发停产通知书后仍然违规开采,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是矿山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由于全县矿山绝大多数为地表露天开采,地表植被破坏严重,土地破坏面积大;露天矿坑太深,各采矿点采坑深度达到10-50米,地貌环境容易造成裂陷和滑坡;废碴满山堆放,雨季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和泥石流,水土流失严重;选矿场污水排放,污染水体和环境等;且由于全县95%以上的矿点没有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难以落实。据不完全统计,至2009年12月底止,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33630亩,其中尾矿堆放11250亩,露天采坑20580亩,沉陷1800亩。

三是私调偷运现象严重。由于今年重晶石价格上涨及权限实行税费征收政策,造成在无证区存在非法开采点,存在私调偷运的非法行为。这些开采点实力不强,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开采分散,只能对矿石进行粗加工,产品附加值低。个别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后,私下倒卖探矿权,或抢占地盘,长期圈而不探,扰乱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四是开采经费投入不足。在年度调矿当中,每吨只获2.5元的管理费。今年某镇所调矿的吨数为2万吨,所获的管理费为5万元,这5万元要付4个人的聘请工资,一年的接待费、车子费用、办公费相当困难,矿管人员收入不能保证。由于经费严重不足,现在矿管组人员人心不稳,影响了工作情绪,不能积极地进行管理,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是乡镇管理难度大。矿产开采规费已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收支,由于乡政府没有执法权,矿管组权力减小,在矿山管理方面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业主对矿管组平时检查矿山发现的问题所提出整改意见不重视,抱有侥幸心理,造成矿产管理工作越来越被动,甚至指挥不动业主。

四、对策建议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抓好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调研情况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特提出如下应对建议:

(一)依法建立、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市场建设。严格执行新开发矿山的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通过在资金、资质、技术、设备、开发利用程度和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更加严格的条件设置,限制无深度加工开发项目投资建设,监督矿山企业实施开发利用方案,从源头上有效抑制矿产资源无序开采。通过“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有序、公平、开放的采矿权市场,规范一级市场,积极培育二级市场,逐步取消无偿取得采矿权行政审批权,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对于新建矿山我县将采取挂牌出让方式出让采矿权。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品需求,对采矿权进行控制做到有序、适量投放,发挥采矿权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规范采矿权转让行为,严禁倒卖、炒作采矿权和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采矿权,维护二级市场的正常秩序,鼓励采矿权合理流转。

(二)加强部门协作,抓好联合执法。矿产资源必须依据规划科学、有序、合理开发,防止无序开发和圈占资源。针对我县矿业开发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进行联合执法。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勘查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发放后的跟踪监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依法收回、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整合。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有问题的要坚决停产,并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管,确保矿山生产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三)加大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明确目标,科学规划,把矿山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矿山企业是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要抓紧制定企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好矿山环境。对开发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治理,使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基本得到控制。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有关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二是强化矿山监督管理,严禁破坏环境。矿山建设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保证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准投入使用,对强行生产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坚决关闭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对严重污染,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环保、安监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关闭,依法吊销所有证照,坚决制止对矿产资源的破坏性开采和严重污染行为,把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是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坚决控制新的矿山环境污染和破坏。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坚决避免“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督促各矿山企业建立相应的环保机构,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在矿山企业年检中加强矿山环境的年检内容,对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

(四)多措并举,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矿山企业业主负责恢复治理。要从矿产品中提取矿山固体废物排污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做到专款专用,主要是对受污染的水利和农田采取补偿、补救措施,对排土量大的矿山开挖排水沟,构筑挡土墙等。要严格执行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采矿权人向财政部门缴纳并用于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保证金。

(四)搞好综合回收,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在我县的开发矿种中,矿石的矿物组合和元素组合都较简单,现阶段的矿产资源开发尚不存在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问题,主要是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回收率,重点是重晶石的采选回收率问题。

一是逐步调整矿山管理人员队伍结构,采取引进、培训等方式充实矿山的开采加工技术人才队伍,提高矿山开采和加工技术水平;鼓励矿山企业引进新技术和与科技单位合作,加强矿山开发技术管理,推广先进的开采加工技术,改变落后的开采方式提高开采水平和开发利用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更新加工设备,改进回收工艺,全面提升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二是强化优势矿产和特色矿产的优质优用管理和保护措施。积极运用采矿新方法、新工艺,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大力发展矿产资源深加工,提高资源利用率,使回采率、贫化率、选冶回收率得到逐步提高,并加强尾矿、废石、废料的利用,使矿产资源利用得更加合理充分。

三是加大打击非法偷运、非法开采的力度。我县矿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完全符合我县的实情,但还需加大打击非法偷运、非法开采的力度。对于私拉乱调,按现规定管理与实际脱节引起的,应该恢复原来的矿局和乡镇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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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1.1矿产资源保护力度不足,专项保护措施极度欠缺

针对民族地区的矿产资源保护虽然有很多法律法规及行政政策,管理也初步显现出了成效,但整体来说还是缺乏系统性的规范指导。从综合层面上看,低一点是矿业没有形成良好的秩序,市场上依然存在违法办矿,滥采乱挖,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第二点是矿业产权市场不规范,应加强矿业权管理,保护矿业权人合理利益,促进矿业投资发展多元化发展;第三点是资源的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水平低,资源开采方式粗犷,尤其是对不可再生能源的开采状况令人担心。为了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应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发展科学技术,提高利用率,采取集约开发的方式;第四点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为重视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制度也不完善,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破坏。

1.2工业污染问题仍比较严重

《2009 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给出了自 1992 年连续 17 年的相同评价: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较重。另外数据显示西南诸河中,元江铅污染超标,其上游铅锌矿开采是导致元江铅超标的主要因素;北诸河主要是石油类污染尤其是古孜河和乌鲁木齐河石油类污染超标,通常来源于石油的开采、炼制、储运、使用和加工过程。

1.3西部地区环保支出明显不足

西部地区环境问题复杂,生态脆弱,加上西部大开发对民族地区环境带来巨大的灾害,导致我国民族地区环境进一步恶化,人民生活困苦,因此政府理应加大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以及生态补偿力度,然而从近几年来的环保支出数据的分析当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相比东部地区,我国西部地区环保投入绝对值小,增长速度太慢,地均环保投入小。

第二,西部地区环保投资效益低。

2.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环境保护对策的建议

2.1加快民族地区环境技术进步

环境技术是指能节约或保护能源和自然资源、减少人类活动产生的环境负荷,从而保护环境的生产设备、生产方法和规程、产品设计以及产品发送的方法等。 环境技术不仅包括硬技术,如污染控制设备、环境监测仪器及清洁生产技术;还包括软技术(操作及运营方法),如废物管理和那些旨在保护环境的工作与活动(如环境规划、环境评价、环境标志设计、环境信息系统的研制与维护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与智能活动)等。

环境技术进步是民族地区环境保护的核心能量,高科技化的环保才是最有效的环保。民族地区可以运用各项硬性技术检测环境污染程度,更可以利用环境规划等设计经济活动的发展方向适应于环境保护,因此在今天掌握着新发展契机的西部地区必须加快环境技术建设。同时环境技术不仅关乎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还会对环保行业产出重要影响,一项环境保护技术的运用,首先是相关企业生产出其硬件设施,因此加强西部地区环境技术的进步对民族地区的产业变革和产业结构转变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加快民族地区的环境技术进步,主要有以下 3 点:

第一,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借鉴东部发展中的环境技术经验,把已经成型并有良好实施效果的环境技术引入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在建设中必须运用硬性技术指标规范生产操作,并用软技术先行设计新的产业模式。

第二,自主研发符合当地现状的环境技术,并勇于尝试性的运用新兴科研成果。例如环境测试检验是生产中必须要做的,一项被名位环境试验设备检验自动化系统可以由用户选择一种国家标准、国家计量规范进行检验,自动采集并保存测量点的温度数据,按照选定的标准、规范规定的算法自动计算出检验项目的结果,此技术可以极大的提高检验工作效率。

第三,利用国家的政策偏向积极开展有利于环境技术进步的各项科研活动。因为西部大开发及区域平衡发展等政策的出台,国家的很多经济发展政策已经明显的向民族地区倾斜,民族地区应把握机会,积极开展有关环境技术进步的各项活动,包括研讨会,专家学者来访,技术交流等形式;发展和带动本地区的环保事业和相关产业。

2.2尽快完善落实民族地区的生态补偿政策

第一,经济方面,设置资源损失性补偿税收,这是最重要的一项手段。其一,产业方面,直接利用生态资源的企业在相关资源使用限度范围内要支付最高额度的资源损失性补偿费用。间接利用资源或与直接利用资源有业务相关的企业支付第二位的资源损失补偿费用。其二,区域方面,民族地区一定要要贯彻执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的政策,坚决执行生态保护。其三,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一定比例的资源损失性补偿,政府出面集中补偿于民族地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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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 可持续性评价 可持续性指标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矿产资源是一种非可再生资源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矿产资源规划则是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础手段,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龙头”和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据。在新一轮的矿产资源规划中,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是我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中基层的规划,是最需要具有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矿产资源规划。在新一轮的矿产资源规划中需要着重处理好几种关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等。 本文试图对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评价进行探索,为了促进在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制定过程中能够很好的处理上述的几个方面的关系,对规划方案本身的可持续性进行必要的评价,使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更有效的指导该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二、内涵及评价方法的选择

1.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内涵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纵向分类体系中最底层的规划。它是县域范围内以保障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以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为目标,根据县域矿产资源的特点,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

2.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可持续性评价的理论方法选择

常用的可持续性评价方法有环境可持续性指数法(ESI)、生态足迹法(EF)、能值可持续性指数法(EMSI)、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法(SEI)等 。其中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法是根据某一特定区域、特定系统来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评价指标,其特点是直观、简洁地对所要评价的内容进行说明,目的性明确。由于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除了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做出一定的规划外,同时还会对当地的社会、经济、技术、生态环境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评价必须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析,结合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特点和可持续性评价方法的比较,在评价其可持续性时应采用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法。

3.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可持续性评价的流程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评价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对县域内矿产资源现状做一个可持续性评价,分别评价得出各个二级指标的可持续性程度。并且在规划方案制定的过程中,要着重加强现状评价中可持续性弱或不够好的方面的研究。在规划编制完成时,再次对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做出评价,得出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四个方面的可持续利用程度。本文结合云南省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鉴于本轮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编制应着重加强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的预防与防治、土地的恢复治理和复垦等方面的研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完成时对矿产资源规划方案本身进行可持续性评价。在本文中适度加强了二级指标中的生态环境指标的权重,以期能更好的评价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在协调县域内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发展特别是在生态环境方面作用。

三、评价体系的构建

本文试图从可持续性评价体系(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四个方面来评价矿产资源规划的可持续性,以期能给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划目标的先进性、实施规划的可能性、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应变能力和规划政策的合理性提供参考。

矿产资源规划成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有效依据,发挥其空间管理、总量调控、结构调整、资源保护和环境管理的功能。在县级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中,矿产资源规划起到一个核心协调的作用。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评价的涉及范围很广,指标体系选择的不同,觉得的结论也不尽一致。选择评价指标是应遵守完全性原则、非相容性原则、简洁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除了一般性原则外,还结合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特点,并根据图1和云南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办法中十八张附表中的相关指标,总结得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评价中的矿产资源、社会、经济、环境四个二级分类的16个子指标的评价指标体系(如图2)。

以上的指标种类确定后,可以看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评价是一个多目标决策的问题,可以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来确定不同的规划方案的各项指标的依次计算,然后将不同量纲的指标化为无量纲的系数,在等权的条件下即可将各项系数确定权系数,再将其乘以各项指标的评价系数,得出可持续评价系数再进行加总然后加以比较。最终对该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程度进行比较研究,选择较优方案,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规划方案做适当的修改和调整。

一个区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程分为孕育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几个阶段。在县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在孕育期和成长期里发展速度逐渐增加,县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持续发展性逐渐变强。达到成熟时期发展速度虽然变慢,但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仍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这时矿区持续发展能力在减少。但如果任其发展,该区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将进入淘汰期,如果该地区能通过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及时的调控,改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流程方法、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和保护。努力实现相关产业的调整,那么该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程将获得下一个发展过程。本文的目的就是在该县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做一个跟踪评价,并在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该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的评价结果,延长其开发利用的寿命周期,并使矿产资源规划在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起到切实的协调作用,使该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增加生命周期的同时,也促进该地区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资源充分、自然环境优良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为矿产资源规划的动态规划的编制提供一个可行性的模式和方法。

四、结论

该研究对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可持续性评价做了探讨,但是在具体的评价方法的使用过程中,层次分析法的权重如何确定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还有就是矿产资源在各个县域内分布种类不一,资源品位各有差别,该评价体系仍要结合每个评价区域的实际来具体确定各个评价指标的选取和权重的确定,如何使矿产资源规划可持续性评价具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将是下一步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安其军:论矿产资源规划在矿政管理中的作用[J].国土资源,2003,(5)

[2]肖语: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9,(1):297-298

[3]郝翠,李洪远,孟伟庆:可持续发展评价方法比较研究[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9,(6):2

[4]张金学:鸡西矿区可持续发展综合评价方法研究[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博士论文,2002

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范文6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以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为主要内容,以市场配置为手段,对矿产资源重新规划、整合、配置,对矿山企业依法进行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矿业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证。

(二)总体目标:一是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矿山规模明显扩大,矿山布局基本合理,“多、小、散、乱”的局面得到扭转;二是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三是解决国有大矿范围内的小矿山、矿区范围交叉重叠、超期证等历史遗留问题,矿业权纠纷和越层越界等各类违法案件明显减少;四是建立和完善全省采矿权设置规划和计划,实现由被动无计划授予采矿权向有计划出让采矿权的转变,对矿业经济发展的调控能力明显提升;五是建立和完善全省矿业权市场,创造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和公开、有序、健全、统一的市场环境;六是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长效机制。

二、整合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的范围:国有重点大矿周边地区;矿权布局不合理、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和个体矿山集中区,以及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矿业秩序较为混乱和因矿权布局不合理而导致安全隐患较多的矿区。

(二)主要任务:依法取缔整合范围内的无证矿和其他违法开采的矿山;核查整合区域内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情况和资源开采现状;按照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矿产资源的要求,科学编制区内矿产资源规划方案、采矿权设置方案;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有偿、择优扶强、依法组建的原则,组建新的矿山企业,依法设立采矿权,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原则和标准

(一)整合资源调整布局按下列原则进行:

1、宏观调控、集约利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采矿权,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2、合理布局、规模办矿。以市场经济规律为准则,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或联合,调整矿山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原则上一个矿体(一个井田)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一个采矿权只能设计一套开采生产系统,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低水平重复建设。

3、提高标准、依法办矿。严把采矿权准入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限定矿山企业准入条件和标准,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杜绝一证多矿现象。

4、保护环境,防治并举。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和开发与保护并重,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规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矿山生态环境,走资源集约型、经营规模型、生态保护型的“绿色矿业”发展道路。

5、科学办矿、科技兴矿。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改造传统采选工艺和装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增强矿业开发科技含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和效益优势。

6、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树立全面、协调、科学的发展观,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维护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探索和实施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证和满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整合后的矿区及矿山企业要达到以下标准:

1、矿区范围明确,矿权设置合理,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规范,矿权之间留有合理的保护矿柱。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匹配合理,“三率”指标科学规范,符合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总体要求。

2、新建矿山建设规模不低于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要求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生产装配水平高于全省矿山平均装配水平。

3、矿山企业具备相关的采矿资质条件,矿山企业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产权明晰,责权分明,并有相应的采、选、地、测专业技术人员。

四、方法与步骤

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要坚持先重点、后一般,煤炭先行整合(*年底前完成),与冀政〔*〕20号文件接轨,采取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取得实效。全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计划用两到三年时间完成。

第一阶段(*年)。全面部署和启动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根据我省矿业开发实际,优先解决国有重点大矿周边地区整合问题,以铁、煤等大宗优势矿产为突破口,在矿业大市选择17个重点矿区进行整合试点,为全面推开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年1月至12月)。确定整合区域,编制设区市和县(市、区)总体整合方案,逐级报批,并组织实施。总结和推广第一阶段整合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开,整体推进,集中精力扎实开展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力争通过一年半的时间初步完成全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任务。

第三阶段(*年1月至6月)。巩固和扩大整合成果,查漏补缺,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严防“明合暗不合”现象发生,全面完成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同时要对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省政府将对设区市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进行验收。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加强对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副省长柳宝全为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河北煤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的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组织、协调、落实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要充分认识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真抓实干,狠抓落实;整合任务较重的地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矿,落实到人。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调度,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以县级政府为主组织实施。省政府将组织督导组不定期地深入重点整合矿区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

(三)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整合工作要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相结合,首先对无证采矿及其他违法开采的矿山依法进行清理和取缔;要查清整合区域内已探明的资源储量情况、基本地质情况、开采现状,在此基础上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各拟设矿业权矿区的开发利用方案,并由市、县(市、区)政府逐级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批准方案拟设置采矿权的数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矿山企业。通过投资入股、企业兼并、企业收购、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采矿权转让等手段对矿山企业进行重新整合,组建新的符合规定条件和规模的矿山企业。对原有矿山企业予以终止和关闭,合理配置依法设立采矿权。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得延续,并强制关闭。

(四)政策激励,促进整合。制定和出台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整合关闭的合法矿山要给予适度经济补偿,对整合后保留的矿山在采矿权申报过程中,优先审批,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