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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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1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的必要性

(一)为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提供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因此,在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进行资金借贷之前,抵押品价值是银行进行信贷决策和确定提供资金额度关键指标之一。通过评估确定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平合理价值,是银行确定合理贷款金额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能维护抵押人权益、保证抵押人获得合理的贷款金额。

(二)为控制银行贷款损失风险提供保障 银行设置抵押资产的作用在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之外,以资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设置了“第二还款来源”。这种贷款方式从理论上讲比单纯“第一还款来源”多了一道风险屏障。抵押物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银行根据抵押物的合理评估价值、抵押物价值变动风险、处置变现风险、贷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从而降低银行贷款违约损失。但是,抵押品作为一种减少违约损失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提供的抵押品价值的合理评估(姜浩,2008)。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及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为银行控制并降低贷款违约损失提供了保障。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主体缺乏独立性 评估主体是指资产评估由谁来承担,是资产评估工作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保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以及林业行业长期以来的垄断经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只能由林业行业内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目前基本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他评估人员无法正常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由于林业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没有脱钩改制,人、财、物受林业行政领导的制约,有时难免受行政领导干预而难以抵制,不可避免要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偏高或偏低,真实的资产价值得不到体现,严重影响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田松华,邓云,2010),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的低下,是影响银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不统一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对拟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根据《国际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非市场价值类型的集合,包括投资价值、清算价值、持续使用价值等各种价值类型。以抵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价值类型选择问题,是各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务界一直讨论并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现阶段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相关的价值类型主要有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两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随意性,大大降低了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及其评估质量。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对象的特殊性加大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 森林资源资产与其他业务中的评估对象相比有其特殊性,同时这些特殊性加大了评估参数的获取难度,主要体现在:

(1)采伐的限制性影响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收益额的预测。法律或社会对采伐的限制性规定是森林资源资产不同于其他资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森林资源资产采伐受到限制的原因表现在:一是森林资源资产除具有经济效益之外,还具有生态效益,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法律对森林资源的采伐有一定的限制;二是各类森林经营单位为保证永续经营下去,在采伐过程中必须不断地对其结构加以人为干预,一般来说会通过制度规定采伐程序。对林木资产而言,采伐的限制规定影响森林资源资产的给其权利主体带来的未来收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林木资产未来收益额的预测难度。

(2)外部环境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难以定量。

对林地资产而言因外部环境不同,价值差异很大,除其本身内在的生产潜力差异外(即立地质量等级),还存在着生产运输成本上的差异。林地的这些差异,要比农地大得多,林地的差异,给林地资产的评估带来了许多困难。同时,因为林地的位置固定性,附属于该位置的温度、湿度、光照、降雨等具有一定的状态,他们构成了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也影响土地的生产潜力。因为林地位置固定性导致了很难寻找到完全相同的森林资源资产,同时外部环境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影响差异尤难确定。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完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体制度 主要包括:

(1)由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是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意见的机构,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提供评估服务的评估主体作为经济行为的第三方,为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尺度,其评估结论是银行确定贷款金额的依据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也是降低银行贷款违约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评估主体首先应该独立于经济行为的各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其次评估主体作为提供价值估算的专业机构,应该拥有专业评估技术的人才,评估技术人才能够利用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提供价值估算服务并出具评估意见。在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三大中介服务机构之一,是独立的经济主体,拥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客观上能够独立于经济行为各方当事人,符合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主体的客观要求。

(2)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鉴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业性特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除需掌握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和常规技术之外,还需掌握或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相关知识,主要包括森林资源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森林的经营技术和调查技术等林学方面的知识。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需要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培养高素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本文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培训制度,第一,对意愿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系统培训。对资产评估机构人员,主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等相关林学知识培训;第二,采用严格的考试制度,对培训合格者颁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从业证书。

(二)统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价值类型 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业务中,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抵押企业,都期望如期偿还贷款同时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不发生转移,借款企业能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第一还款来源”按期偿还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现金流量即“第二还款来源”实际是在“第一还款来源”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对债务安全设置的第二道屏障。如若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金融机构有权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处置,优先利用处置所得资金偿还贷款本息。鉴于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抵押权人通过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来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可能发生,部分学者以及评估实务人员认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应该选择清算价值类型。笔者认为,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中,市场价值较之清算价值更为合理。

首先,从国外的评估实践来看,美国、澳大利亚以及香港特区的抵押评估价值类型均采用市场价值。在美国,适用于抵押贷款评估的价值类型被界定为市场价值。澳大利亚评估准则认为,抵押贷款评估的评估基础是市场价值。香港《评估准则8:用于抵押的资产评估》规定,资产作为贷款担保物进行评估时,评估通常应当建立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而不宜以非市场价值作为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

其次,清算价值不同于代表贷款到期日抵押品变现价值。评估师采用清算价值类型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时,通常选择评估人员以对抵押资产的现场勘察日、抵押权设定日、贷款发放日等不同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可以概括为“当前日期”。资产评估是根据评估基准日被评估资产的自身特点、面临的市场条件、未来的市场变化等条件,结合一定的假设通过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价值估算时,评估使用的评估假设是根据评估对象当前的市场条件做出的,而不是贷款到期时的市场条件。选用“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原因是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变现时自身状态及面临的市场条件难以预测。森林资源资产属于自然资源资产,除受市场供求等因素影响之外,还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恶劣的天气或病虫害等自然原因可能导致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处置时发生较大价值变动,甚至完全灭失。因此以“当前日期”为评估基准日所得到的清算价值,很难代表实际处置变现时的价值。

再次,在贷款存续期间,抵押品受各种因素影响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同程度的价值波动,特别是对于期限较长的贷款(如项目贷款),到期时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会发生较大变化,如果到期时抵押品的价值很低,将难以起到贷款风险的防范作用。因此,银行在抵押贷款的实践中,往往根据不同的抵押贷款期限、抵押品类型、抵押品新旧程度、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等价值影响因素确定一定的抵押率,来控制其贷款损失风险。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一般在50%左右。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未来的变现风险可以通过银行所设置的抵押率得到合理控制,如果评估时采用清算价值类型,银行采用清算价值与抵押率结合的方式确定贷款金额,会导致抵押品未来变现风险所产生损失的重复计算,给贷款人带来损失,因此在采用抵押率的情况下,市场价值类型更为科学。

最后,相比清算价值而言,市场价值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而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通常来讲,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交易案例较非正常市场条件下更多。因此,市场价值评估相对清算价值评估,操作性更强。

(三)确定评估参数时充分分析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 具体为:

(1)合理考虑采伐限制对预期收益的影响。因为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效益,相对于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其他资产而言,采伐限制性规定给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带来了不能对其自由处置的障碍。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时,必须考虑采伐限制性规定对收益额的影响,根据相关部门或者行业通行的采伐限制,科学预测每期的客观收益额。

(2)注意外部环境对相关参数的影响。在应用市场法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外部环境对评估参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调整方面,包括交通运输条件的差异、林地状况的差异、面临的市场条件的差异等调整因素。在应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外部环境的影响也需要重点考虑,比如交通运输条件对成本的影响、地理位置决定的土地状况对收益的影响等。同时,应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同样需要考虑外部环境对重置成本以及各种贬值的影响,比如交通运输条件不同对重置成本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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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崔宏:《基于银行贷款安全目的的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创新》,《金融论坛》2007年第1期。

[3]刘玉平:《资产评估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4]罗江滨、陈平留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版。

[5]严玲:《对推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方式融资的思考》,《森林工程》2005年第3期。

[6]魏远竹等:《关于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林业经济》2001年第10期。

[7]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林业经济》2001年第8期。

[8]王富炜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研究》,《林业经济》2008年第11期。

[9]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林业经济》2001年第8期。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2

关键词:生物资产 资产评估 评估方法

一、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背景

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物质基础。地球上多种多样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为人类提供了不可缺少的食物、纤维、木材、药物、工业原料和服务。与此同时,由于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对生物资产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而且,由于生物资产本身的一些特性,其在人的劳动与自然力的共同作用下生长的,受自然规律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另外每种生物资产的生长、发育、成熟、结果都不同,因此,对生物资产的研究不管是从会计角度还是评估角度都是比较重要的。从会计角度看,全球范围内不管是组织、协会还是个人已经认识到生物资产的确认与计量问题,在这方面研究最早的是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AASB)于1998年颁布的1037号(AAS35)会计准则,即自生和再生资产(self-Generating and Regener-atingAssets简称SGARAs)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对生物资产的研究从概念的界定、初始确认到后续计量作了详细具体的介绍。我国在借鉴国外会计准则的基础上,2006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但从资产评估的行业讲,对生物资产的价值评估的研究很少。目前具体的生物资产的价值评估准则,这给从事生物资产的企业的经济活动带来了不便,制约了其快速发展。而且也不能很好地向信息使用者传递一些有用可靠的信息,影响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为了保证会计与评估的相互协调与合作,进一步体现评估对会计的补充和完善作用。在当前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的大潮中,生物资产的租赁、重组、典当、保险、交换等经济行为的不断增多,不能仅依据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来反映,还要借助于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相关理论与方法,以资产评估结果重新确定其价值。

二、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生物资产的企业与日俱增,探讨生物资产价值的评估问题,对评估行业和企业都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从理论上讲,首先,为生物资产价值评估做出理论贡献。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对其他行业,尤其是农业资产评估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价值评估理论,可以得出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目的、依据和方法。在评估范围越来越细、越来越广的情况下,可以为进一步研究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和评估方法、模型提供参考,对于推动资产评估理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其次,可以推动会计学相关理论在该领域的应用。从实践上讲,有利于建立全行业统一的评估准则,使评估机构能够很好的按照规范行事,使生物资产的评估更加明朗化;有利于持有生物资产的企业更好地掌握本企业的资产价值情况,促进企业加快生产,提高企业资产价值;有利于不同地区企业持有的生物资产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比性;有利于生物资产的信息使用者获得全面、详实、可靠的评估信息;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评估准则,加快我国评估领域的发展;有利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发展;有利于协调有关评估各方的经济利益。

三、西方国家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现状分析

英国《评估指南》(红皮书)1996版指南12――森林与林地资源评估,提到了关于资源类植物价值评估的一些方法。《欧洲资产评估准则》(EVS)2000版指南5

贷款为目的的农业资产评估中将农业资产划分三个大部分来说明:第一部分介绍农业资产包含的内容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评估方法以及市场价值的确定;第二部分介绍了多年生植物的存在形式――正在生长着的、培育中的、收获的和其他形式的,还介绍了一些牲畜;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在评价这些动植物时影响因素和多年生植物的评估方法。《IVS指南10――业资产评估》2005版该指南中指出了生物资产是活的动物和植物,评估中将其划分为附着地的生物资产和非附着地的生物资产,将其区别于农业资产和个人财产进行评估,要求根据农业生物资产的类型和周期性按照市场法对农业资产进行评估。《澳大利亚评估准则与实践》对乡村资产评估进行了介绍,其中包括对生物资产相关不动产的阐述,如果园的建设投资、养殖设备、设施等评估。国外学者进行很多有关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的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研究,从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的类型、评估方法和案例研究等方面进行论述,国外比较流行的是条件价值法。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福利经济学对消费者剩余、机会成本、非市场化商品与环境等公共产品价值的思考,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的评估研究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方法体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将评估方法分为三类,即实际市场价格法(市场分析)、模拟市场法和替代市场法。

从上述国外研究现状来看,虽然国际评估准则和发达国家的评估准则中对农业资产评估的研究有许多可取之处,但相对于其他资产评估研究来讲,起步较晚,而且也不成熟。各评估准则中只是粗略介绍影响生物资产的自然因素,都没有详细说明生物资产具体的评估依据、评估原则和不同生长阶段下的评估方法及一些参数的选取,未将其作为重点进行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及评估的范围的不断扩大,现有的国外的理论与方法不能满足生物资产发展的需要。

四、我国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属于新兴行业。1989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提及资产评估问题的政府文件。1993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项目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涉及行业越来越广,技术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1996年颁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试行)》,2001年又颁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具体准则。但目前关于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文献很少,而且部分都是从森林资源或者森林生物多样性角度进行的,尚未对生物资产有较全面和系统的研究。本文从生物资产概念、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森林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作物种质资源价值评估和果园资产评估等方面进行说明。

(一)生物资产的概念2006年以前,一些专家学者们借鉴IAS、《澳大利亚自生和再生资产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对生物资产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的认识,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给出了生物资产的定义:生物资产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并将其划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为了研究方便可将生物资产划分不同种类:按其生物学特性分为动物和植物;按其生长周期长短分为一年生生物和多年生生物;按价值转移方式的小同,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

性生物资产;还可划分为成熟生物资产和未成熟生物资产(何梦圆、马慧,2006)。

另外,我国学者在会计核算基础上总结出生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相比,具有下列基本特性:一是生物资产形成的特殊性。一般资产完全是依靠人们的生产劳动取得的,而生物资产是通过人的劳动和生物自身的生长、发育过程相互作用形成的。生物资产的价值形成除凝结有人类劳动以外,自然力作用的生长、发育会形成其增值;生物资产的经营受自然规律的制约,遵循自然规律,生物资产就会顺利地生长、发育,不断再生,反之则会消亡,失去其价值。二是生物资产的多样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繁多,这使其各自的生长、发育特点差异很大,增加了计价难度。三是生物资产经营周期的既定性。生物资产的投人、生产、经营、回收的周期完全决定于生物的生命周期,不同于工业生产周期以及资产价值转化的周期可人为控制。生物资产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生物资产会计处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二)资源类价值评估资源类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我国资产评估协会尚未制定有关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1996由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以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林业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局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制定的,具体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对林木资产评估、林地资产评估、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及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作了详细规定,规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按照大范围森林资源包含的经济林也属于生物资产的范畴,此《规范》中指出了森林资源中林木、林地、森林景观及整体林业企事业的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

侯元兆等(2005)第一次比较全面地评估了中国森林资源价值,核算出了生态服务价值,即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和净化大气的经济价值三项生态服务价值,首次得出了森林的这三项环境价值远大于立木价值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森林资源价值核算的理论。王强(2006)按照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以及影响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因素的复杂性,详尽的介绍了各类森林资源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成交价比较法、市场价倒算法、年净收益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收获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序列工数法、历史成本调整法,重点介绍了运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的折现率问题和质量调整系数。该项研究中还按照不同种类介绍了各评估方法的应用,其中林木资产评估中从用材林、经济林、竹林、防护林和特护林方面,详细介绍了评估方法的应用及评估时涉及的影响因素。何梦圆、马慧(2006)研究指出,按照生物资产的特征,消耗性生物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和市场倒摊法进行评估,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生长阶段确定评估方法。邹继昌(2006)采用收益现值法对用材林林木资产进行评估,给出了评估参数及评估公式,说明了采用收益现值法的理论依据。谢德新(2006)提出了经济林按照生长阶段产前期、始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进行评估,指出成本法主要适合于产前期,市场法理论上适合于任何长阶段,但现阶段因前提条件不具备限制了这一方法在经济林资产评估实践中的实际应用。经济林的收益年限在整个经济林寿命中所占比重最大,故经济林的资产评估主要以收益法为主。

(2)森林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北京大学教授张颖开创性地利用市场价格法、机会成本法和支付意愿法,对我国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价值进行核算,得出了我国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成果。吴火和(2006)研究认为,针对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的不同价值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评估方法,主要采用市场价格法、替代市场法和模拟市场法(假想市场法)。为提高评估的效率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与可信度,在综述了国内外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研究和应用进展的基础上,尝试设计了基于专家知识的智能型森林生物多样性资产价值评估专家辅助系统(ESEFBA)。而且文献还列举了龙栖山自然保护区森林生物多样性生物资产类价值评估,从木材生产价值评估和林副产品生产价值评估角度对直接实物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其中林副产品采用的是市场价值法。李银霞(2002)以祁连山自然保护区为例,从直接使用价值评估方法和间接使用经济价值评估方法两方面对森林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进行论述。

(3)作物种质资源价值评估。作物种质资源又称作物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朱彩梅(2006)在对作物种质资源的价值概念、价值属性、价值特点、价值分类、价值内涵以及价值评估方法系统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地探讨了作物种质资源的价值构成分类及其评价方法,提出了作物种质资源价值评估的原则和依据。其中涉及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市场法的应用。

(4)果园资产评估。应容枢(1998)在对果园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果园的特征、经营果园面临的行业风险和涉及到的果园时间价值补偿因素,得出果园应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

从以上对国内的生物资产价值评估研究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到,对于生物资产的概念界定问题从会计上已基本达成共识。由于研究问题的方式、方法的不同,对生物资产的分类还是还存在争论。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农业资产评估准则,就生物资产的角度,对植物经济价值的评估的文献还是较多的,具体有经济林及林副产品,但没有涉及到其它植物,如蔬菜、经济作物、粮食作物的评估方法及影响因素。并且对动物的评估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较少。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3

关键词:林权流转评估体系;建立;分析

1 目前林权流转评估体系的滞后性

1.1 林权评估法制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林权评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1996年12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财政部、林业局2006年12月25日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客观上讲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在加强我国林权评估方面确实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当前我国在林权评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章的建设上还需要走一段路程。

1.2 当前实施的评估体系存在不科学的地方。林权评估体系的真谛是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实话实说,目前我国从事的林权评估活动中,评估的技术有些不科学,和实施的方法不太完善,而且具体操作中偶尔出现受人为因素干扰等。

1.3 林权评估结果易受价值评定程序简单化的影响。农村集体产权的森林资源,在实施转让经营或承包经营,需要经过招标、拍卖形式所发生的资产评估情况时,产权主体单位往往采取“简易评估”的方法(即由村集体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评估)。这样的评估过程缺乏合法的评估程序、科学的评估方法,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介入、以及评估主体的模糊,最后的评估结果与实际的评估价值相差很大,这就给集体资产的流失打开了方便之门。作为林权上级主管部门的一些地方政府,或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有时会利用行政手段实施命令林权流转,简化评估程序,以至于出现了贱卖或无偿相送森林资源的现象,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引起群众的不满。

1.4 社会评估机构与林权流转评估行为相脱节。在实际操作中,林权评估是一个综合行为,这一操作过程涵盖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如会计学和资产评估学,还涵盖林学专业知识如森林经济学、林业经济学、造林学等,可以,这一评估行为需要既懂经济学又熟悉林学的综合性人才。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既懂林业又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人才是凤毛麟角。林业部门的技术人员熟悉本专业的情况,但对林权评估体系很陌生,难以参与林权流转的资产评估;而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虽具有评估资格的,但他们不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特点和方法,对林业专业知识更是知之甚少,这样,这些评估机构也难以参与进去,即使接收一些林权流转的评估业务,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见得十分科学,各方各面的合法权益不一定都能兼顾。

2 构建新型林权流转评估体系的时代诱因

2.1 林权交易市场日益繁荣的内在要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给我国森林资源的科学发展带来了无限活力,基于市场行为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的转让、拍卖等林权交易行为发生的越来越多,使得林权交易市场日益繁荣。林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对林业产权价值评估的服务需求与日俱增,这就需要构建新的林权流转评估体系。

2.2 林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发展需要科学的林权评估环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后,林业经营形式不再单一,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一些经营形式如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已层出不穷。这些经营形式的出现,要求在法律上对投资各方的产权和投资价值进行科学界定,可见,林业多种经营形式协同发展的局面促使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林权流转价值评估体系,以预防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2.3 新型林权流转价值评估体系可以为林权抵押贷款行为扫清障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为了实现森林增值,一些农户开始对所拥有的林业资源进行扩大化经营,经营扩大化对资金的需求大大增加,农户也迫切需要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这时,林权抵押贷款应运而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户和林业企业的资金来源,林权评估价值便成为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依据,林权抵押贷款的出现迫切要求建立科学健康合理的林权评估价值体系。

3 新型林权流转评估体系的建立方案

3.1 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用法治的精神、法律的条文规范林权流转评估行为。具体而言,在中央层面上,推动与此评估行为相关的立法进程,让一切行为都有法可依,把与此行为相关的各项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政策意见都统一起来,为不断发展的林权评估行业提供科学化指导意见和法律依据。在地方层面上,各级地方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央部门的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规定的实施细则,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能参与具体评估行为,只能监督评估过程,把林权流转评估工作交给第三方机构来做,自身起到监督作用,保证每一次评估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发现违规行为的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2 建立科学的林权评估体系

3.2.1 推行科学的评估方法。森林资源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但由于森林资源资产又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季节都会带来资源价值的变化,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该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经济学上,有一个适用于林权拥有者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的林木资产评估的方法,叫做“清算价格法”,指的是在评估时先按现行市价法或其它评估方法进行估算,再按快速变现的原则,根据市场的供需情况确定一个折扣系数,然后确定被评估林木资产的清算价格,具体操作上,这种办法有一个计算公式:Eo=Do・Ew(Eo-林木资产清算价格;Do-折扣系数;Ew-林木资产评估价值),运用这个评估公式,得出的结果是最科学的。

3.2.2 推动林权评估程序走向公开化。林权流转评估程序不能暗箱操作,需要公开运作公平运作,使林权评估程序走向公开化阳光化,林权流转评估行为应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估结果也应第一时间向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并设立公示期,只有这样做才会提升资产评估的业务质量,制止森林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为发生,保护所有者、投资者、经营者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交易市场,使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3.3 设立专业林权评估机构

目前,国内很多地方的中介评估机构几乎不涉及林权评估领域,以至于林权流转评估程序缺乏第三方机构的介入,而且,很多地方也不存在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这是摆在现实面前的一大难题。因此,建议相关部门放开政策,鼓励社会的评估机构介入林权评估领域,制定林权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批准设立专业的林权评估机构,明确各类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在适当的时间内完全把林权流转评估行为交给专业评估机构。

3.4 加强对林权评估从业人员的管理

评估人员具体参与评估过程,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对评估结果带来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林权评估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这类从业人员进行考试,以提升他们的林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对每年度对他们所取得的评估资格证书进行年审和考核,发现不合理不称职的执业人员应及时处理,清除出评估队伍,确保林权评估队伍时刻保持高尚、纯洁的职业道德,建设一支业务过硬、道德高尚的林权评估队伍。

参考文献

[1]彭东生,袁红萍,董新春.江西省林业产权评估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J].科技信息,2008(18).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4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彬县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114-02

1 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1.1 业务开展情况

陕西省彬县位于中国西北部,属渭北黄土高原残塬沟壑区,是黄河中游水土流失重点县之一。全县林业用地面积100.65万亩,其中集体林地面积96.78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96.2%,森林覆盖率达34.1%。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下,2009年彬县以底店乡为试点乡镇先行探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截至2010年6月,底店信用社累计发放了14笔林权抵押贷款,总贷款金额为32万元,抵押山林面积为2764亩,用途多为林木施肥、管护、建果库等。由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处于初步试点阶段,业务量小、涉及面窄,且以小额农户贷款为主,贷款模式单一。

1.2 主要做法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确保林权抵押贷款健康发展,2009年彬县信用社制定了《彬县农村信用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彬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评估办法》,对贷款对象、抵押范围、监督管理、资产评估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业务操作办理。

1.2.1 贷款对象、用途

贷款对象:信用社服务辖区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从事林业生产或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贷款用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或其它经营资金短缺困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不得用于支付购买抵押标的物对价或支付因购买抵押标的物而产生的债务。

1.2.2 贷款期限、利率

贷款期限: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信用社现行同类、同档次贷款执行。

1.2.3 林权抵押范围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为用材林或经济林。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是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的林权;二是生态公益林;三是归国家所有的林地所有权。

1.2.4 贷款抵押比率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60%。

1.2.5 抵押物评估

彬县信用联社联合县林业部门,成立彬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评估委员会,设县、乡两级;县级评估委员会负责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由乡级评估委员会负责。

1.2.6 抵押物的保险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贷款期限内应设定保险(商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低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注明信用社为保险赔偿的第一请求权人和第一受益人。

1.2.7 贷款的基本程序

借款申请贷前调查资产评估贷款审批抵押登记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2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型业务,彬县信用联社从未涉足这一领域,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管理模式都从零开始,因此在探索的道路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2.1 运行机制不完善

机制是改革的“血液”,其创新与健全是保证改革成功的重要功能载体。当下,彬县林权抵押贷款各项配套机制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一定的“肠梗阻”现象。

(1)专业林权评估机构和资质人员缺乏,致使估价困难。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要求很强的技术性。目前彬县林业局没有成立专业的评估机构,也没有配备权威技术人员,仅仅是成立了林权评估委员会,从而在评估工作中主观意愿成分较大、技术含量较低,无法对林木资产做出科学的价值评估,致使林权融资风险走高,融资抵押受限。

(2)未建立林业资源流转市场,产权流转受阻。目前彬县还没有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市场,林权流转机制不健全。若林农无法按时还贷,林权流转、拍卖、变现时将面临一定的困难,农信社对收回的抵押林地短期无法处置变现,易形成大量不良贷款,滞缓了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将会给信用社带来新的贷款风险。

(3)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未完善,林木采伐受限。2008年彬县启动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但目前处于初步阶段,林木采伐仍控制严格,一方面,导致林农和林企难以争取到采伐指标,林木资产变现难、收益慢,林农和林企参与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下降;另一方面,加大信用社无法处置抵押物的风险,如借款人不能到期按时归还本息时,抵押物将抵偿给信用社,但在未取得林业部门批准下,信用社无权对抵押物进行采伐处置。

2.2 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林业是一项弱质性产业,参与主体为林农、中小型林企等弱弱势群体,发展林业经济需要政府的政策倾斜。目前彬县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导致林农和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都不高。

(1)缺少利率优惠政策,降低了林农、林企等借款人的借款积极性。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主要是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相对较弱,借款用途主要是造林、育林,林产品生产、加工等,产品附加值低、利润很薄,而现行林权抵押贷款利率较高、利率优惠政策空缺,再加上评估、担保等费用,使得贷款成本偏高,导致一些农户特别是低收入农户想贷而又不敢贷的犹豫畏难心理,影响了林农参与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2)缺少贷款贴息政策和风险补偿政策,导致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高。首先,对林权抵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将降低金融机构的资本利润率,在没有政府贴息政策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为满足自身盈利性必然会减少贷款发放。其次,林业容易受自然灾害(火灾、冰雹、雪灾等)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具有高风险性,因此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乏,也会影响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3)缺少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风险转移机制欠缺。在《彬县农村信用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贷款期限内应设定保险”(商业保险)。从林农的角度,商业保险的成本过高;而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来说,森林保险风险过大,收益较低,在没有政策扶持的条件下,都不愿意参与森林保险业务。

2.3 金融产品创新有限

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林权抵押贷款突破了以往农村金融服务的藩篱,但由于其是一项新兴的信贷业务,在产品设计、贷款模式等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难以满足林企和林农的需求。

(1)贷款期限和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林权抵押贷款以1年期为主,最长不超3年,而彬县树种主要为刺槐、侧柏和油松等用材林和柿子、核桃、苹果等经济林,生长周期都较长,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林农在未看到效益时,还款时间已到,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农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

(2)贷款模式单一,未引入中间担保机构。从彬县试点的情况来看,在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中90%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模式单一,未引入中间的担保机构(如担保公司、政府信用担保等)。

3 林权抵押贷款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3.1 构建完善的运行机制,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为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可持续开展,当务之急是建立并完善各项林权抵押贷款运行机制。首先,完善评估机制。培养一批林木资产评估专业资质人员、建立专业林权评估中介机构、制定评估技术标准,以促进林权价值的确定、提高林权交易的计量可靠性。建立完善各类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不法行为予以行政或法律制裁。其次,构建林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的森林资源资产二级市场或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开展林业产品实物交易,进行林权的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及时流通变现。最后,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深化人工商品采伐制度改革,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逐步实现商品材的自主经营。

3.2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林权抵押贷款奠定坚实的政策基础

为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调动各参与主体积极性,应充分发展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政策上“推一把”,帮助林权抵押贷款走上正轨。一方面,实行利率优惠和财政贴息政策,进一步让利于民,激发林农参与热情。加大财政贴息力度,探索从林业部门从支持林业发展的有关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把林权抵押贷款与扶持林业产业发展紧紧的结合起来;对特色林业产业、林工企业贷款县财政给予30%的贴息;对低保户、困难户贷款县财政给予全部贴息;对农民2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放贷,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由县财政贴息。其次,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有两种做法可供选择:一种是可参照当前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做法(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由受益于林业生态保护的企业和地方政府负担,标准按年度贷款投放额的千分之五给予补偿,基金由林业与金融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另一种是由政府从育林基金、维检费等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偿符合政府规划的重点林区因林权抵押贷款所造成的损失。最后,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开办森林保险品种,在金融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助合作关系,分散林权抵押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于开办森林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3.3 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产品设计,寻求适合自身特点的业务发展模式

信用社要加快完善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推进林业信贷的担保方式,推广林权抵押贷款,方便广大林农及时取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求。一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鉴于林产业生产周期相对较长,可以根据抵押标的物的特点,确定几个档次的贷款期限。生产周期较短的1-5年,生产周期较长的5-10年。二是设计多样化的还款方式。对于贷款金额小、期限较短的,采取一次性还款;对贷款金额大、期限长的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还款。三是创新贷款模式。除林权抵押贷款外,还应积极尝试林户联保贷款、小额贴息贷款、林权反担保贷款、林储质押贷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等新的贷款模式,以满足林农和林业企业的多样化贷款需求。

参考文献

[1]潘邦强,单宁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金融支持分析――基于武鸣县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的调查[J].区域金融研究,2009,(9).

[2]李凯英.林权抵押贷款:现状、问题、对策――辽宁省丹东市的实证分析[J].农村经济,2009,(11).

[3]杨丽霞,石道金,华文礼,叶陈育.林权抵押贷款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省遂昌县为例[J].林业经济,2010,(4).

[4]刘金娟.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及对策[J].调查研究,2010,(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5

随着人类对可持续认识的提高,对林业的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以提供林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传统林业转变为一个兼有产业职能的公益事业的林业。社会需求的变化迫使林业政策调整和机制转换,使我国林业进入转轨变型的新环境。

20世纪50年代,当时木材生产是国家建设对林业的主导需求,林业定位为国民的基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东北、内蒙古等林区建设了大批森工,形成了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林业建设指导思想。建国以来林业生产了大量木材和林产品等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保证了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人民生活对木材的需求,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生态建设日益受到重视,林业被定位为“既是重要的基础产业,又是重要的公益事业”。这一时期我国开展了规模宏大的生态工程建设,但由于林业体制惯性和木材需求居高不下等原因,林业仍然没有摆脱以木材生产为主的轨道。营林生产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采取常规经营方式,基本以人工造林为主,而且以乔木为主,多为“老三松”,采伐迹地更新欠账较多。

进入20世纪90年代,由于林区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过度消耗森林资源,致使木材过度采伐,导致了森林资源锐减和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局面。森林在环境建设中的主导地位越来越受到关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成为国家对林业的主导需求,使我国林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一是林业性质的变化,正在由主要是一项产业转向主要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二是林业定位的变化,正在由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转向既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更是生态建设的主体;三是林业主导思想的变化,正在由以木材生产为中心转向三大效益兼顾,生态效益优先;四是林业建设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正在成为以加强保护、休养生息为主的林业建设区,长江上游和黄河上中游地区正成为以防治水土流失为重点的林业建设区,“三北”地区正在成为以防沙、治沙为重点的林业建设区,南方和东南部地区正在成为以发展林业产业为重点的林业建设区;五是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变化,正在由产业、事业混合经营向分类经营变化;六是造林方式和结构的变化正在由基本以人工造林、造乔木为主转向集约经营和按经营目的采取不同的作业方式和植被组合。我国林业正面临着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传统林业的影子正在日益淡化,现代林业的轮廓正在逐步形成。我们正处在林业环境变迁的重要时刻,对历史负有特殊责任。

我国林业环境改变之后,林业应如何参与森林资源的经营管护,全面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如何促进森林资源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之间的深层融合与协调发展,彻底改革传统的重采轻育、采育分离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构建新的适应我国林业新环境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成为摆在我国林业会计与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崭新而又严峻的课题。

2、我国现行林业会计核算体系的弊端

我国林业会计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是参照我国企业财会工作模式,借鉴前苏联的会计核算略为修订出台的。在当时单一计划经济、单一木材生产的经营思想引导下,我国逐步完善了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林业会计核算办法。为了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并有计划地发展营林事业,不断扩大森林资源,从1950年开始,制定并逐步完善了育林基金制度,以此为基础的营林会计核算方法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由于受前苏联营林生产费用不计入木材生产成本,把林业生产等同于采掘工业的林业经营方针的,我国的营林生产活动一直被当作一项事业来看待,采取预算制的会计核算方法,当年核算当年核销,而且核算方法也比较简单,在林业企业逐步形成了重采轻育、采育分离的林业会计核算体制。现行林业会计理论侧重从林业经济活动角度,着眼于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来反映和监督企业资金及其运动情况的和探讨,现行林业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立足于木材采运和加工生产成本及其销售利润核算的规范。没有将森林资源资产纳入林业会计理论与实践中并加以研究和解决,更谈不上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来研究林业会计理论和实务操作。因此,现行林业会计核算体系不能适应我国林业转轨的新环境的需要。

3、构建新的适应现代林业环境的林业会计核算体系

林业的核心内涵是森林资源的合理经营与管理,决定了林业会计必须将经营森林资源的全部活动置于林业会计事项范围之内,彻底改革传统的以木材生产为中心,采育分离的林业会计核算模式,构建新的适应现代林业环境的林业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

3.1以森林资源资产核算为基础

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是建立现代林业,深化分类经营改革的基本要求,是通过经济手段实现森林资源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强化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建立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和价值核算体系,其中价值核算是基础和龙头。首先应建立起一套具有指导性、实践性和规范化的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体系,核算森林资源资产的投入和产出,从而为确定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权益,建立价值补偿机制等提供基础性依据,使所有者、经营者得以体现完整的资产拥有量。

森林资源资产的入帐价格我们认为应采用成本法,而不采用价值法。因为森林资源资产属于林业企业的劳动对象,还要管护经营,不断追加劳动,采用成本法,便于核算。到森林资源销售或转让时再按价值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经营成本,计算盈亏,形成有机的森林资源资产的会计核算程序。倘若森林资源资产按评估价值人帐,逐年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按生长计算增值额,虽然有利于考核森林资源的保值、增值情况,但增值额的计算比较复杂,手续较多,而且要有经过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书,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入帐。采用成本法核算森林资源资产简单易行,便于企业操作。对于营造未入帐的人工林,有历史成本资料的,可逐年计算累计成本入帐。对于历史成本资料不全的,可利用近三年平均成本资料估价入帐,对于天然林应比照人工林成本资料入帐。由于产权变动购入的森林资源资产,应以实际购入价格或评估价格入帐。已入帐的森林资源资产发生的后期投入,即管护费用,应对其成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成本追加入帐。森林资源资产的消耗、转让、非常损失以及其它损失,应按实际数额或平均成本数额减少其存量。

3.2按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构建林业核算体系

根据以“分类经营和分区突破”为核心的新世纪林业思路,我们必须努力深化以分类经营为中心的各项改革,促进适应市场要求和事业自身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形成,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进行林业会计制度改革。根据林业分类经营思想构建林业会计核算的体系,也就是按商品林和公益林的经营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林业会计核算框架结构。

商品林的经营原则是追求经济效益,应采用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按投入产出方式来管理,完整的林木资产生产经营成本,核算盈亏,建立和完善林木资本金制度,以此为基础设计商品林生产的会计科目及其使用方法,设计有关会计报表及其编制方法,以及林木资产的成本核算办法等。

公益林的经营原则是追求效益和生态效益,对其投入采取专款专用的原则,按收支平衡的方式来管理,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完善林业基金制度,以此为基础设计反映公益林经营的会计科目及其使用方法,会计报表及其编制方法,以及林业基金的使用和费用归集核算方法等。

按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设置林业会计核算方法,符合林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彻底改变传统的分森工和国有林场与苗圃设置会计制度的传统作法。

4、实现新旧林业会计核算体系对接的完善措施

4.1开展专题,完善核算方法

现行林业会计政策及其具体核算内容不能适应现代林业环境的需要,同时多数林业企业的观念还未改变,加之缺乏相应、法规的约束,大多数林业企业不会自觉为保护与维护森林资源承担成本费用,也难以要求他们充分披露有关森林资源资产的信息,由于缺乏新的林业会计行为规范标准,无法统一规范核算对象及报表形式,从而使其会计核算的可操作性差,因此应从现代林业特点出发,加强林业会计研究,探讨建立适应新的林业环境的会计理论,突破实务操作的障碍。应开展以下专题研究。

(1)完善林木资产会计核算方法,建立林木资本金制度,并积极开发其它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有关的探讨研究,为全面核算森林资源资产奠定基础。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实物资产(如立木、立竹和林内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林地资产和森林环境资产。我国已制定了林木资产和林木资本金会计核算办法,并在国有林场和苗圃企业试行,取得了一定成果。商品林生产企业应林木资产会计核算的经验,逐步完善林木资产会计核算方法,建立林木资本金制度,国家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也应做出具体规范。林地资产和森林环境资产的核算已进行了广泛讨论,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存在许多难题。例如对林地是否有价值,有多大价值,如何确定林地价值的研究等,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提出了市价法、土地期望价法、费用法及地租资本化法等土地资产评估方法。但由于林地的、经济立地条件极其重要,每个林地都形成各不相同的具有独特性质的现状,因此,将林地资产纳入林业会计核算是一项非常复杂困难的工作。因此我们对林地资产和森林环境资产尚需进行大量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将来全面核算森林资源资产奠定基础。

(2)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研究的计量方法与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我国《森林法》规定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企业应对所耗用的森林资源环境付出一定代价,但规定得相当抽象而且富有弹性,具体实施难度较大,在会计实务处理上很难找到一个合理的分配标准,将森林资源成本在不同企业、事业单位、部门之间予以科学分配。适应现代林业环境的林业会计,必须计算森林资源的环境成本及其产出价值,建立科学的计量方法及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制定全国性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6

一、充分认识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各金融机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破解林农融资难、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拓展金融服务空间、支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创新机制,构建良好政策环境,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实现繁荣林区、发展林业、富裕林农、改善民生的目标。

(二)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利用各种新闻宣传媒体进行立体式宣传,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具体内容、政策原则和操作程序等相关事项做到家喻户晓,营造社会各界合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舆论氛围。

二、切实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全市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制定、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我市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情况;做好借款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负责建立市林业、财政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定期沟通的工作机制。

(二)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区域林业发展状况,努力探索适合林业特点的融资模式和产品;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逐步将林权信息充实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为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应用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信用评级制度提供便利。

(三)林业部门要制定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抵押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为林业贷款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拓展林业融资业务,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导涉林企业和林农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

(四)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起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委会积极参与、金融机构具体操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配套服务的工作机制。

三、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一)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本着求实效、促发展的原则,从优化资金配置、调整信贷结构的高度,加强与林业部门的配合,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在规范推进林业规模经营大户和单位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农户林权小额抵押贷款,制定符合林区实际的操作流程和实施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合理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程序,全力培育优质客户,逐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

(三)金融机构要按照林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的特点,综合考虑林木项目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实行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四)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水平。

(五)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参与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林权抵押贷款10万元以上且用于农业生产,林权资产不足抵押贷款的,可由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参与担保(但担保额不得超过贷款额的30%),同时做好反担保工作。为满足市担保中心开展林权抵押担保业务,市财政在2009年前将农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加到400万元,以后年度视农业贷款担保情况酌情增加。

四、加快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平台

(一)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深化林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改革,切实加强对抵押森林资源的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平台,尽量减免林权评估、抵押登记、流转变现等环节的费用。对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审核和评估过程中出现重大疏漏、弄虚作假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配合金融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法性审核、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管理以及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业务准则,进一步规范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简化评估手续,降低评估收费标准,减轻贷款人负担。

(四)进一步规范林权交易工作。在市林业局设立市招投标中心林权交易分中心,专门从事林权交易工作。拟进行林权流转的项目由市林权管理中心进行前期审核把关后,符合流转条件的进入林权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标。

五、逐步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体系

(一)探索建立林木保险机制。用于抵押贷款的林木按每亩200元保额的标准投保火灾保险,其保险费经市财政审核后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为鼓励人保财险公司开办林木火灾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财产等保险业务可由人保财险公司优先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