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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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的概念

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1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扞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文秘站:)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公约》主要强调国际合作义务,以期各国间通过协商或通过国际组织实现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协调与配合。但是实践中各国立场冲突使得存在对《公约》条款解读的不一致,同时沿海国管辖权的明显扩张意图共同导致对这两种鱼类保护的不力。鉴于国际法没有高于国家的统一的执行机构,洄游鱼类种群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的执行主体仍要落实到各国。国际海洋渔业资源制度的执行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对执行规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就规定执行应具备的相应能力。但是,国家的执行意愿与执行能力往往难以平衡。

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2

我国远洋渔业已经走过30个年头,通过渔业生产、海区调查等方式积累了大量的远洋渔业数据。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科学技术(如RS、GIS等技术)在远洋渔业方面的应用,远洋渔业数据必将具有海量特征。如何高效管理这些海量的远洋渔业数据是本研究要解决的关键。文章通过对远洋渔业中3种经济鱼(金枪鱼、竹荚鱼、鱿鱼)的生产、调查、地理等相关方面数据的分析,基于SQLServer2000设计了远洋渔业调查数据库,基于Geodatebase设计了远洋渔业空间数据库。通过数据库的形式,实现了远洋渔业海量数据的高效管理。同时,针对所建立的远洋渔业数据库的空间数据建立了G树索引,为高效查询相关空间数据提供了支持。

关键词:

远洋渔业;数据库设计;空间索引;渔业管理

远洋渔业作为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涉及国家的海洋权益、经济利益、食物供应安全等方面,我国对远洋渔业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同时,海洋渔业管理是海洋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渔业管理,对海洋渔业资源开发与管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自1985年来,我国海洋工作者在进行远洋捕捞的同时,对多数海区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积累了大量的远洋渔业数据。他们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独立开发建设了很多数据库。毕健等[1]利用来自于舟山、上海、烟台、大连、宁波等17个渔业公司(或单位)提供的1994-1995年渔获量统计资料建立了西北太平洋鱿鱼钓数据库,利用Foxpro数据库系统准确快速处理鱿鱼钓渔获量数据,利用经济领域中的预测方法来预测产量、可投入船数、平均日产量等,指导渔业生产与管理。李小恕等[2]利用1997-2001年对海洋生物资源与生物栖息环境调查数据,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与生物栖息环境数据库,该数据库在海洋渔业资源与环境的研究、评价中得到广泛应用。袁骐等[3]利用中国水产科学院黄海、东海和南海水产研究所1999-2002年多个航次的调查数据,设计了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系统,针对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特殊需要,增加了污染物质生物体残留量子数据库以及多种水质、底质和生物污染程度综合评估模型,为海洋渔业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陈卫忠等[4]在系统收集东海区历年海洋捕捞产量、捕捞努力量统计资料、主要经济鱼类生物学参数以及渔业资源研究文献报告等资料基础上,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和补充,建立了渔业资源研究数据库。张寒野[5]在对海洋生物资料调查信息分析与整理的基础上,将涉及的数据分为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两种,分别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数据库和矢量图层;最终利用这些数据库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用来准确评估海洋渔业资源现状。

总体上,目前这些与渔业相关的数据库存在以下不足:①数据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导致处理数据时费时费力,增加了操作失误和人为误差[6];②数据库中数据的丰富度、完整度不够[7],很少将资源、环境、空间、人文、科技等相关信息关联起来,涵盖的信息量不足,导致数据库水平不高;③数据库相对孤立、分散,大多针对单一用户提供单一产品,应用面较窄,共享性差[8],数据库之间难以实现互联互接,信息闭塞、推广难度大[9];④数据库比较小型化,没能形成综合的大型数据库,给远洋渔业数据的科学规范管理带来巨大挑战。依据现有的数据库且结合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渔业遥感GIS技术实验室的数据,兼顾当前RS以及GIS技术获得资料,拟对远洋渔业数据库进行设计开发,设计一个规范、全面、实用性强的远洋渔业数据库。并利用该数据库对这些多源异构的海量远洋渔业信息进行管理,以便为海洋渔业科研奠定更好的基础,为海洋渔业生产提供多面服务,为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提供科学指导,为海洋资源管理做出科学决策。

1远洋渔业数据库设计

在前人的基础上,对远洋渔业涉及生产、环境、资源、地理、船舶等数据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将涉及的数据分为调查数据和基础数据两种形式,分别设计了远洋渔业调查数据库和基础数据库(即空间数据库)。远洋渔业调查数据库在SQLServer2000的环境下,根据需求创建的调查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本着信息规范、系统性能稳定、数据安全、信息完整、系统可扩展等原则,创建了包括鱿鱼、金枪鱼、竹荚鱼生产信息和生产调查生物学数据信息专题,以及生产调查环境信息专题等的11个数据库表以及若干字典表。远洋渔业地理空间数据库在ArcGIS的环境下,基于Geodatabase根据实际渔业调查或者生产中涉及的数据创建的空间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经纬网、FAO渔区、海区、捕捞点等具有特定地理意义的数据。这些包含地理信息的空间数据大多以矢量数据格式存在,通常采用“图层”来对它们进行组织和管理,各个图层分别存储不同专题的空间信息。在本数据库中,包含捕捞点、观测点、航线、渔区、海区、洲等6个含有基础空间数据的图层。

1.1远洋渔业数据库需求分析远洋渔业数据库的数据信息包含调查数据和空间基础数据,随着今后调查和渔业生产活动的执行,积累的数据会不断增长。该数据库的调查数据包括与调查相关的数据,如调查时间、调查经纬度、网次、温度、深度、盐度、渔获物量以及渔获物生物学方面的数据;基础空间数据主要指海洋功能区划信息这类代表特定地理意义的数据,包括经纬线、渔区、海区、海陆边界、观测点、作业地点等。这些数据在数据库中以图层的形式出现,同时调查数据中涉及空间的数据(如经度、纬度)均属于空间数据。该数据库中的调查数据(是指基本上与空间位置没有直接关系的数据)存放于SQLServer数据库中。

1.2远洋渔业调查数据库建立

1.2.1远洋渔业调查数据库概念结构设计概念结构设计是将分析得到的用户需求抽象为概念模型的过程。即在需求分析基础上,设计出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的各种实体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概念设计模型。概念模型是对信息世界建模,能够方便、准确地表示信息世界中的常用概念[10]。概念结构设计能真实、充分地反映现实世界及其事物与事物之间的联系,易于理解和更改,以及易于向关系、网状、层次等其他数据模型转换。在远洋渔业数据库中,每艘船舶会在不同的渔区从事不同的作业,这些作业包括对不同经济鱼种进行生产以及生产时的环境调查等。在生产的过程中,对捕获物进行统计和测定。不同的捕获种类有着不同的生物学特征,并且不同的经济鱼种在生产过程中有着不同的生产方式。所以,在本数据库中涉及对象有:金枪鱼、鱿鱼、竹荚鱼生产信息,环境调查信息,生物种类,生物学信息,海区信息,船舶信息等。用E-R图表示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1.2.2远洋渔业调查数据库逻辑结构设计E-R模型是用户的模型,它独立于任何一种数据模型。因此,需要将用E-R图表示的概念模型转换为某个具体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所支持的数据模型,然后建立用户需要的数据库。根据数据库概念结构设计阶段得到的远洋渔业地理属性数据库E-R模型,我们可以设计以下远洋渔业调查数据库逻辑结构模型,其中实体标志码用*标出(下同)。(1)鱿鱼生产信息,包括:日期*,渔业公司*,经度,纬度,作业渔船数,渔获量,作业类型,备注。(2)鱿鱼生产调查生物学信息,包括:日期*,船名*,渔业公司,船舶呼号,经度,纬度,胴长,体重,性别,性成熟度,摄食等级,胃含物,备注。(3)金枪鱼生产信息,包括:作业日期*,船名*,船舶状态,投绳船速,投钩起点时间,投钩起点经度,投钩起点纬度,投钩终点时间,投钩终点经度,投钩终点纬度,起钩起点时间,起钩起点经度,起钩起点纬度,起钩终点时间,起钩终点经度,起钩终点纬度,两浮子间钓钩数量,投钩数量,投绳长度,支绳长度,两支绳间主绳长度,投放主绳长度,鱼种,渔获尾数,加工重量,兼补海龟状况,备注。(4)金枪鱼生产调查生物学信息,包括:日期*,船名*,渔业公司,船舶呼号,经度,纬度,胴长,体重,性别,性成熟度,摄食等级,胃含物,备注。(5)金枪鱼生物学统计信息,包括:日期*,船名*,渔业公司,船舶呼号,经度,纬度,渔获种类,平均体长,平均体重,备注。(6)竹荚鱼生产信息,包括:日期*,船名*,网次*,渔业公司,船舶呼号,放网时间,放网纬度,放网经度,起网时间,起网经度,起网纬度,产量,CPUE,拖速,拖向,网位深度,网口高度,网型,手纲,沉力,浮力,水平扩张,曳绳长度,鱼群下缘,鱼群上缘,鱼群水深,鱼群高度,鱼群影像,网位仪水深,备注。(7)竹荚鱼生产调查生物学信息,包括:日期*,船名*,渔业公司,船舶呼号,经度,纬度,叉长,体重,纯体重,体宽,体高,体周,性别,性成熟度,摄食等级,胃含物,备注。(8)海况气象,包括:日期*,船名*,时间*,渔业公司,船舶呼号,经度,纬度,天气,气温,气压,流速,流向,风速,风向,能见度,浪高,浪向,干球温度,湿球温度,总云量,低云量,备注。(9)温盐深观测,包括:日期*,船名*,时间*,渔业公司,船舶呼号,经度,纬度,深度,温度,压力,密度,盐度,叶绿素-a,溶解氧,备注。(10)海流观测,包括:日期*,船名*,时间*,渔业公司,船舶呼号,经度,纬度,水深,速度x,速度y,速度z,温度,速度,方向,备注。(11)船舶档案,包括:船名*,船舶呼号*,所属公司,船籍港,船籍国,船型,作业许可证,全长,功率,总登记吨位,巡航能力,造船时间,冷冻能力,仓容量,作业方式,船舶照片,备注。(12)渔区:包括:渔区ID*,渔区名称。(13)海区:海区ID*,海区中文名称,渔区英文名称。

1.2.3远洋渔业地理数据库物理结构设计数据库在实际的物理设备上的存储结构和存取方法称为数据库的物理结构,与给定的硬件环境和DBMS软件产品有关。本数据库是在WindowsXP的操作系统下,磁盘320G的环境中,利用SQLServer2000建立。

1.3远洋渔业空间数据库设计本数据库是基于Geodatebase建立。在Geo-datebase中,要素类是具有相同的属性集、相同的行为和规则的空间对象的集合。所有的数据都在同一数据库中存储并中心化管理,实现地理数据的统一存储管理。同时,还可以实现无缝、无分块的海量要素的存储[11]。根据空间数据的特征,对空间对象建立的逻辑结构如下:航线信息,包括:要素ID*,形状,要素类型,航行航次,航行船名,开始航行时间,终止航行时间,航行海区。海区信息,包括:要素ID*,要素类型,陆地中文名,陆地英文名。渔区信息,包括:要素ID*,形状,要素类型,渔区号,渔区所属海区,面积。洲信息,包括:要素ID*,形状,要素类型,洲中文名,洲英文名,面积。影像信息,包括:影像名称,影像ID*,存储路径,文件格式,空间分辨率,影像格式,拍摄时间,左上角经度,左上角纬度,右下角经度,右下角纬度。根据空间数据的逻辑结构,建立空间数据库的物理结构如表1至表3所示。针对不同的图层,在方便管理和储存的前提下,利用Geodatebase建立了远洋渔业空间数据库。在该数据库中,要素类型共分为3种:点状、线状和面状,共有7个图层。捕捞点、观测点属点特征图层;航线属线特征图层;渔区、海区、经纬线、洲等属于面特征图层。在Geodatebase中的个人数据库中,利用ArcGISCatalog工具,将盐度、温度和叶绿素的影像存储在该数据库中。

2远洋渔业数据库索引的建立

渔业调查数据库中涉及大量的空间调查数据,这些数据是具有点实体特征,并且均与时间有关。实际应用中,经常需要对这些渔业数据进行空间和时间的查询访问。为了快速而又准确的查找到所需目标,作者根据远洋渔业数据库中的调查时间数据建立了顺序索引,对空间数据库建立了G树索引。由于调查数据都会有时间的字段记录,因此可以针对时间建立顺序索引。顺序索引建立的方法有B-树、B+-树索引等。这样,要查找某一时间的调查数据,按照顺序检索或者折半检索,就可以快速定位满足条件的数据。G树格网索引将海区作为第一层次,渔区作为第二层次,点状实体、线状实体、多边形实体等作为第三层次。在检索过程中,先对数据进行过滤:先检索第一层次,找到目标实体所在的区;将此层次中目标实体所在的海区的格网投影到第二层次的格网中,找出目标实体所在的渔区;再将第二层次中目标实体所在的渔区格网投影到第三层次中,然后在第三层次中进行精确查找,直到精确查找出该目标实体。

3结论

本研究以现有的远洋渔业生产数据、调查数据以及地理数据为基础,在详尽分析了远洋渔业中金枪鱼、竹荚鱼和鱿鱼等数据资料之后,依据分析结果进行了远洋渔业数据库的设计与探究。本数据库分为两部分,利用SQLServer2000建立了远洋渔业属性数据库,利用ArcGIS建立了远洋渔业空间数据库,使得基础数据与空间数据得以连接在一起。另外,还对远洋渔业空间数据库的索引进行了研究并针对该数据库建立了G树索引,提高了空间数据查询的效率。远洋渔业数据库的建立,为海洋渔业科研奠定更好的基础,为海洋渔业生产提供多面服务,为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提供科学指导,为海洋资源管理做出科学决策。该远洋渔业数据库设计目前仅考虑金枪鱼、竹荚鱼、鱿鱼3种经济鱼,下阶段的工作是把其他经济鱼种也考虑进来,同时在该数据库的基础上开发远洋渔业数据库系统,实现远洋渔业有关的分析和统计等功能。

参考文献

[1]毕健,陈新军.西北太平洋鱿鱼钓数据库的开发和应用[N].上海水产大学学报,1996,5(3):205-208.

[2]李小恕,李继龙,贾静,等.数据库技术在海洋生物资源与生物栖息环境数据管理中的应用[J].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2,11(4):371-377.

[3]袁骐,沈新强.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数据库的设计和实现[C]//中国水产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2003.

[4]陈卫忠,李长松,胡芬,等.东海区海洋渔业资源研究数据库系统的设计和实现[J].中国水产科学,2001,7(4):91-94.

[5]张寒野.东海海洋生物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开发[D].上海:上海水产大学,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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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3

一、关于海洋油污中长期损失赔偿的司法原则目前海事审判实践中,关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油污损害的中长期损失的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早在广东湛江1997年“海成”轮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就出现分歧,一审采纳专家意见,认为中长期损失不属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赔偿范围,驳回了原告对中长期损失的请求。二审认为,上述公约没有表明对中长期损失是否赔偿的态度,油污以及清除油污造成的二次污染破坏了海洋原先的生态环境,从而造成渔业资源种类、数量及组成的改变,导致渔业资源长期逐渐衰退,这种影响在海洋环境中可持续数年甚至十几年,即漏油影响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时间是较长的。该损失是持续的,属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所规定的灭失和损害。因此应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来折价赔偿,即赔偿的金额应大体相当于使受损水域恢复到原来的生态状况所需的费用,因此,该中长期损失应予赔偿。在以后的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继续对中长期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主张中长期损失不应列入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理由有:(1)中长期损失数额巨大,一般为资源损失,索赔的权利主体为国家。而近期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数额小,索赔主体多为单位或个人,这类损失的赔偿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产与生活,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如果允许对中长期损失赔偿,数额巨大的中长期损失将与数额较小的近期损失一起平等参与油污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结果众多的近期损失的索赔主体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从而导致事实上不公平;(2)中长期损失多是将来的预计损失,而不是现时的、客观的、已发生的损失;(3)特别是目前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对中长期损失的调查预测方法、手段不科学,调查结果不准确,中长期损失索赔的事实依据不足。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中长期损失作为油污损失的一种形态,法院应当判决责任人予以赔偿。理由是:(1)完全赔偿是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我国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均没有特别限制污染造成中长期损失的赔偿。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只是规定,污染责任人“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将“油污损害赔偿”限定为“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后,在运油船舶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该定义并没有排除中长期损失赔偿之意,中长期损失与近期损失相比,不能说是直接与间接之分,而是损失表现的时间长短。(2)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形式中,适用于环境污染的有五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里不论及其他责任形式,只谈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或权利基本上回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环境被污染后恢复原状是必要的,是可能的,符合民事责任制度的宗旨。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潜在性与渐进性,有的污染损害短时间内不可能立即发现,或不能短时间内立即恢复,一般来讲,油污污染的中长期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污染责任人有义务将受污染的环境恢复到污染前的状态,包括补偿并消除中长期损害。如果法院判令污染责任人恢复受污染环境的原状(主要是治理中长期损害),一方面,如果责任人不具体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法院难以具体强制责任人履行,但法院可责令责任人支付治理费用,补偿损失;另一方面,责任人往往不愿旷日持久地治理受污环境的中长期损害,受害人又多倾向于直接索赔经济损失。

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因此,从恢复环境的角度出发,只要中长期损失存在,责任人就应当赔偿中长期损失。(3)至于说如果将中长期损失纳入索赔范围,则众多的近期损失索赔主体将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由此推断出中长期损失不应列入索赔范围的结论,这似乎既不符合法律,又不符合逻辑。无论是中长期损失,还是近期损失,无论是数额大的损失,还是数额小的损失,作为损失存在的形态,均应当得到赔偿。我们不能为了使某些损失得到更多的受偿,而去限制或甚至否定其他可能更大损失的索赔,否则我们将陷于一种离奇的心理状态,同样是损失,“相煎何太急”?在现代法制“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中,为了对某些群体或权利予以特别保护以达到社会的实质正义,法律可以规定某些权利优先受偿,或限制对方权利,少有以剥夺同类权利予以平衡的现象。从政策导向上考虑,如果需要对众多的小额近期损失索赔给予特别保护,在立法上或司法解释中可以对中长期损失的索赔在数额上作适当的限制,而一概否定是不合适的。但目前没有出台限制性规定前,在审判实务中,对中长期损失的索赔应予以支持。(4)中长期损失多是将来的预期损失,而不是现时的、已发生的损失,这也不能成为不支持中长期损失索赔的理由。如果索赔的损失是可合理预见必将发生的损害,也应当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这在法律与司法实践中有众多的实例,如对伤残者日后定期更换假肢的赔偿等,未必要待必将发生的损失实际发生后才能给予赔偿。作为国际上建设性的意见,1994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第十一条规定:“环境损害的赔偿(除利润损失外),应限于已实际或行将采取恢复原状的合理措施的费用。在对根据理论模式计算出来的损害作出抽象定量的基础上所提出的索赔,不予赔偿。”(5)中长期损失的调查报告不准确属于事实问题、个案问题,不应上升成为法律上一概不支持中长期损失请求的理由。基于调查报告不准确与基于法律上的否定态度而驳回中长期损失的请求,分属于事实依据不足与没有法律依据两类不同性质的原因,不能混淆。当然我们可以综合环保部门的各种意见探讨调查、预测中长期损失的科学方法,从而正确确定调查报告的采信标准。

综上,笔者认为,

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审判实务中,支持中长期损失的请求从我国现行法律的文意及内在的逻辑看是顺理成章的,而不支持中长期损失的请求却显得理据不足。理论上不赞成支持中长期损失的立场在没有被法律或司法解释吸纳前,支持中长期损失请求的司法立场应继续坚持。至于中长期损失的调查报告不准确问题,当务之急是研究预测中长期损失的科学方法,确定中长期损失的采信标准。 二、关于船东强化反证油污中长期损失的建议在油污事故发生后,海事局作为海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首先赴现场进行船舶溢油事故调查,勘查油污事故现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清污,出具海事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而海洋与渔业局作为渔业资源的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指派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赴油污现场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调查取证。而事后这两个部门对油污损害程度描述时常存在较大差异。海事局称:由于积极组织清污,油污得到了控制,污染不大。而海洋与渔业局称:经检测,污染面积大,渔业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前者的工作人员指责后者夸大了损失;后者的工作人员指责前者夸大清污效果,孰是孰非,莫衷一是,这也给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埋下了一个争议的伏笔。

监测中心一般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如下调查:1、污染源调查;2、地理环境调查(污染区域及面积);3、海况调查;4、水质监测,在调查海域设置若干采样站,根据国家《海洋监测规范》、《渔业水质标准》采集海水样品,测定海水石油类浓度,确定海水石油浓度超标(《渔业水质标准》的限定值)区域面积(如超标10倍、20倍以上水域面积);5、渔业资源损失调查,在调查海域设置若干调查站,用监测船现场拖网调查游泳生物资源,对比近年来该区域渔业资源监测数据,分析调查水域渔业资源的变化情况,计算污染水域平均每小时渔获率下降幅度,考虑游泳生物的回避效应,估算溢油事故造成游泳生物资源的损失率;经统一计量单位计算得出污染前的游泳生物资源的密度;以受污染面积 X 游泳生物资源损失率 X 污染前游泳生物密度,得出游泳生物损失量。以当地水产品的平均价格 X 游泳生物损失量,得出游泳生物直接经济损失。目前一般采用专家评估法计算渔业资源损失,根据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天然渔业资源(中长期渔业资源损失)经济损失额的计算,不应低于直接经济损失中水产品损失额的3倍。据此,监测中心一般以预计污染水域渔业资源恢复原正常水平至少需 3年以上时间,并按照农业部的上述规定,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计算得出污染水域天然渔业资源经济中长期损失的数额。

海洋与渔业局代表国家向肇事船东提起渔业资源损失的索赔,首先委托监测中心调查取证,掌握了大量的一手资料(直接证据),并按照农业部《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中的计算办法计算出渔业资源损失,作出渔业资源损失的监测报告。而船东一般只是在诉讼中对监测报告提出种种异议,特别是对于监测中心按照农业部的上述规定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计算污染水域天然渔业资源中长期经济损失的数额,船东一直持有异议和疑虑,但并不能提出有力的反证,在举证上处于消极、被动、防御的状态。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果海洋与渔业局提供监测中心的监测报告,该监测中心具有鉴定资质,其监测方法又符合法规的规定,由此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具备证据效力。而船东仅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却不能提供相应的反证予以支持,就不能鉴定结论。监测报告中关于渔业资源损失的鉴定结论就应作为确定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的依据。

船东收集证据上迟缓与消极,导致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往往叫苦连天,甚至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却不怀疑自己的举证能力。油污损害赔偿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信息不对称,举证能力失衡,法院依法裁判固然符合法律公平,但可能存在事实上的不公平,留下不和谐的社会隐患。为此,笔者建议:船东方面应建立健全油污事故调查预案,提高反应能力,在油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清污,回收污油,减少入海油量,并委托鉴定机构计算实际回收的纯油量,核实船舶当航次开始时的载油量、航次中的油耗、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经封舱堵漏之后的剩余油量,从而准确计算实际入海油量,作为日后诉讼的一个有力反证。同时,应注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最好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污染水域面积、污染水质、渔业资源损失率,并对污染水域的水质及渔业资源恢复状况跟踪监测1-3年。法院可考虑先中止审理该类案件,待跟踪监测完毕后,结合各方的监测数据,认定渔业资源直接损失及中长期损失。如果跟踪监测表明渔业资源短期内已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或损失幅度不大,则天然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的计算就应相应调整。只有通过跟踪监测,农业部规定的上述计算方法才能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验证,切实消除船东的疑虑。

目前几乎没有船东能采取上述措施积极收集反证,而面对数千万元甚至更高的渔业资源损失索赔,抱怨多而作为少。因此,船东举证监测中心关于渔业资源损失鉴定的案例很少。船东只有在船舶发生溢油事故后迅速反应,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积极准备反证,由“防御”转为“反攻”,才能改变其在举证上的弱势地位。只有赔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充分举证和对抗,法院居中认定的事实才能接近客观事实,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关于研究制定油污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的设想。

海洋油污具有社会性、利益性、复杂性、间接性、长期性等特点,可能造成一系列的损害,包括:清污费用、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调查费用等油污应急防治费用;渔船、渔具等海上及沿岸设施受污染的清洗修复更新费用;海水水产养殖损失;渔民因不能正常捕鱼而遭受的渔业捕捞损失;海滨旅游、饮食服务业营业损失;其他用海的工业生产损失;渔业资源的短期、中长期损失;其他生态损失。生态环境具有很强的公共物品的特性,生态环境的所有权代表是国家,但国家并没有对生态环境进行资产化管理。生态环境的价值是一种生态服务,而生态服务的价值难以货币化,且绝大多数生态服务的价值并未进入市场,而是免费提供的。生态的功能是综合的,生态无价,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也难以准确量化。但是,任何难以量化,乃至无价的权益进入民事赔偿领域,最终须依据一定的标准予以量化定价。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货币化确定是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关键,其困难重重,我们又不能回避,必须着力解决,出路就在于制度创新和各部门协力。

由于油污损害赔偿除小部分物质损害外,大部分属纯经济损失。纯经济损失赔偿无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还是我国国内法中,均是一个正在历经变革的难题,共识与分歧并存。我们进行制度创新解决这一难题(重点是针对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等纯经济损失范围与数额的

认定),需要在正确解释法律一般条款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法分析和类型化研究,寻求一种顺应时代要求和满足社会现实的合理方案。 (一)对法律一般条款的解释法律的一般条款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以高度的抽象涵盖各种法律问题。对于新出现的法律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规范时,只能借助于对一般条款的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使用了“财产”一词,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使用了“损害”一词;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险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上述法条使用的“财产”、“损害”、“损失”等宽泛的概念,从字面上看应当包括油污中长期损失等纯经济损失;从社会经济的发展看,也应当作这种解释(见下述比较法分析和类型化研究),只是《环境保护法》使用了“直接”一词,从损失发生的因果关系上对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限定 .直接性至多只能作为控制污染损害赔偿范围的标准,而不是一概否定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理由。

我国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条第6项对“污染损害”下定义为:是指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不论这种溢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在运油船本身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害,并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我们首先应明确,该定义条款是对公约所调整的“污染损害”的限定,而不是对油污责任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定。如果油污受害人遭受了除公约定义的“污染损害”外,还遭受了其他污染损失,受害人仍有可能依据其他法律向责任人索赔,公约的定义并无排除其他损失索赔的功能。而且公约在定义中同样使用了“灭失”、“损害”一般性术语。对这些语义的解释,仍应由法官依据国内法的一般观念进行解释。按照上述分析,公约定义的“污染损害”也是一个宽泛的术语,应解释其包括渔业中长期损失等纯经济损失。至于英国等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组织不支持油污中长期损失的做法,其中肯定有法律与事实上的种种原因,我们在没有查明原因前,不能仅参照其处理结果而盲目跟风,国外的一些实践至多仅作为我们解释公约的参考,不含有我们必然采纳的逻辑。

(二)比较法分析油污损害同电缆毁损、航道阻塞船舶受困案件、不实陈述、产品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例类型一样均是纯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纯经济损失索赔的法律保护是侵权行为法上最困难的课题,在损失范围上具有不确定性,而且还有各种利益衡量。随着世界经济交往的频繁和众多国家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纯经济损失纠纷将经常大量发生,各国在兼顾自己法律传统的同时,努力在法律理念和法律技术上演进,试图妥善处理好日益增多的纯经济损失纠纷,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在对各国法律进行比较分析时,还在整个纯经济损失的范畴中进行案例类型比较,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各国规范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立场和方法,我们也许能从中找到我国解决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的因应之道。

纯经济损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或者说,它并非是被害人所享有的人身权或物权遭到侵犯而间接引起的。纯经济损失是英美法上的常见概念,英国早期判例确立了原告索赔因第三人财产受损而遭受的纯经济损失不予支持的排除性规则;但英国法官Lord Atkin在1932年发生的Donoghue v. Stevenson 一案中提出了着名的“邻人原则” ,允许原告向违反注意义务的人提出纯经济损失索赔,弱化了排除性规则的适用;以后随着纯经济损失案例增多,英国法官在处理上存在反复和不确定性,总体上仍然采取消极限制的态度。美国也存在因过失引起的纯经济损失不能获得赔偿的排除性规则,但又表现出开明的态度,倾向采用“邻人原则”,由此衍生出许多因过失引起的纯经济损失索赔的案例,并在立法上开始对某类纯经济损失赔偿进行规定,如1990年8月颁布了有关在可航水域或邻近海岸倾倒油污的责任的联邦法规,规定责任人要负责赔偿清污费用和其他一切损失,尤其是,利润损失或因不动产、动产、或自然资源的损害、破坏或丧失而造成的谋生能力的削弱均可获得赔偿。在该油污责任下,受污染海域邻近的旅馆、餐厅所受纯经济损失等都可获得赔偿。该油污责任有最高限额,根据溢油船舶吨位最高可达一千万美元,联邦基金也可提供部分额外补偿。

法国法使用了宽泛的损害概念,即使因过失所引起的纯经济损失亦可得到赔偿,但受到“直接性”标准的限制。德国法院通过解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关于一般侵权行为规定的“其他权利”,将纯经济损失纳入“其它权利”的范围予以保护,但同样通过法律技术进行合理控制。德国水法第二十二条允许赔偿纯经济损失,如清理油污的费用,但原告限于直接受到油污影响的人,如海滩附近的旅馆的店主。间接受到损害的人,如游客、远离海滩的旅店主、市政府等则不能获得赔偿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倾向在合理控制的条件下保护纯经济损失,美国和德国还专门通过成文法保护包括纯经济损失在内的各类油污损害。我国应顺应这一趋势,适当保护油污损害在内的各类纯经济损失,原则上应支持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及其他纯经济损失的索赔,但以“直接性”标准合理控制当事人的赔偿范围和数额 .(三)类型化研究 — 制定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类型的案件所发生的背景不同,所引起的利益衡量和政策考量因素也不同。将大量发生的相类似的判例进行分类归纳,找出处理该类型案件的一般方法,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出台了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期货交易、人身伤亡、船舶碰撞等各类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有效地指导各级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各类型案件。从总体上看,根据我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传统,对于经研究可归类的损害赔偿类型,无论在现在《民法通则》下,还是在将来的“民法典”下,有关赔偿的规定基本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民法中统摄所有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层次为某类侵权的特别规定(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以及《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我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特别法规定);第三层次为关于贯彻上述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的实施细则,一般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将详细规定计算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参考因素、计算方法等。

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4

一、回归模型的初始设定

海洋捕捞产量的波动是综合因素影响的结果,其中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文章假定渔业资源量是外生给定的,主要考察捕捞努力量(即主要检验渔船数量、渔船马力数以及专业捕捞劳动力)对渔获量的影响,稍后再加入制度虚拟变量进行分析。首先将模型设定为:Yi=a1+a2X1i+a3X2i+a4X3i+ui其中,Y代表海洋捕捞量,X1代表海洋捕捞渔船马力数,X2代表海洋捕捞转业劳动力数,X3代表海洋捕捞船数。文章数据来源为各年《中国海洋年鉴》和《中国渔业年鉴》,选取了1989~2006年17年间相关变量数据进行回归拟合,应用Eviews6计量软件进行实际操作,得到回归结果见表1。由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捕捞转业劳动力数(LDL)和捕捞船数(cs)均未通过置信度5%检验,但R2和修正R2都较高,可知存在较严重的共线性问题。由此进行辅助回归,即将每个X变量对其余X做回归。回归的R2结果见表2。将结果进行怀特异方差检验通过,所得结果表明接受原假设,即样本不存在异方差。将结果进行LM在p=1、2、3等时均不能拒绝原假设,即残差项不存在序列相关。从而证明最后的回归结果具有说服力,代数表达式为:由此代数式可知,海洋捕捞专业劳动力每上升1单位,捕捞量就上升15.6个单位,马力数每上升1个单位,捕捞量上升0.8个单位。可见,劳动力的增加对于捕捞量的的增加影响很大。

二、加入制度虚拟变量后的回归模型

(一)模型稳定性检验

对模型的稳定性进行检验,首先采用递归残差发进行检验,见图1。

(二)虚拟变量的引入

由于2000年、2001年模型参数都存在不稳定性,因此,引入虚拟变量D1,2000年以前赋值0,2000年为1,2001年以后为2。加入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见表4。由图1所示,在2000、2001年两年间方程的参数的标准差超过了临界区域,因此是不稳定的。通过邹志庄断点检验2000、2001两年结果表明方程在这两年间具有不稳定性。从而加强了递归残差检验的结论。代数表达式为:BLL=-10711203.2004+1.31385269897MLS+8.29952328351LDL-1105153.33186D1加入虚拟变量后的模型修正后的R2增大,且F统计量也大幅度增加,说明加入虚拟变量的回归模型更好的拟合了数据。

三、模型解释

(一)常规变量解释

由以上模型可以看出海洋捕捞量与海洋捕捞努力量存在较大依存关系。这种关系用生产函数表示为:q=hfx。其中,q表示渔获量,h为可捕系数,x表示资源量,f表示捕捞努力量(它是一个复合概念,包括投入捕捞作业的渔船数及渔船功率、航海次数、捕捞时间及船员的素质等)。本文假定渔业资源量是外生给定的,主要考察捕捞努力量(即主要检验渔船数量、渔船功率以及专业捕捞劳动力)对渔获量的影响。对捕捞努力量替代变量的选取,本文选择了三个有代表性的且数据容易量化的变量———渔船数、渔船马力数、捕捞劳动力数,但三者存在较大共线性问题,经过比较分析将渔船数剔除,留下渔船马力数与捕捞劳动力数作为两个自变量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表明海洋捕捞量与渔船马力数、捕捞劳动力数存在明显的依存关系,回归结果中的R2为0.970466,也佐证了这一结论。

(二)虚拟变量解释

对模型进行稳定性检验看出,不同年份模型参数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由图4可知,2000、2001两年超过了临界值,其余各年份虽没有超过临界值但波动性较明显。因此针对超出临界值的2000、2001两年引入虚拟变量进行回归,回归结果通过了递归残差检验,证明模型稳定性问题得到解决。下面即对模型的不稳定原因展开分析。

1.“双控”制度

农业部从“八五”(1987年)开始对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实行总量控制。通过压减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达到初步控制我国海洋捕捞强度盲目增长和资源的过度利用,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海洋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目的。与此同时,“双控”制度也和海洋捕捞“零增长”和“负增长”政策相配合,进一步加大了对海洋捕捞强度的控制力度。

2.休渔制度

休渔制度是根据渔业资源的繁殖、生长、发育规律和开发利用状况,划定一定范围的禁捕区(保护区、休渔区),规定一定的禁捕期(休渔期),在禁渔区内禁止某些渔具渔法的使用或者全面禁渔的一系列措施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属于投入控制制度。针对近海渔业资源的不断衰退,我国自1995年起在东海和黄海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并在1999年把我国的伏季休渔制度推广到其他海域。

3.“零增长”制度

我国于1999年提出捕捞量“零增长”,2000年新修订的《渔业法》正式提出了在我国实行海洋渔业捕捞限额制度。捕捞限额制度也是一种投入控制制度,通常是在一定的区间、一定的区域对特定的渔业生物资源品种设定可允许捕捞量的最大值,是将渔业的结果———产量(捕捞量)作为直接管理对象,根据相关捕捞对象的资源禀赋状况,通过综合性的资源评价,确定总允许捕捞量,如果捕捞量超过了一定的标准,渔业生产就会被控制。

4.“入世”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并不是针对海洋渔业发展的制度变化,但是它对我国海洋渔业发展的影响却引起了很多渔业专家的注意。在进出口方面,2002年1月,我国的活鱼(不包括鳗鱼、观赏鱼和鱼苗)和鲜、冷大马哈鱼的进口税率分别降到了10.5%和10%;在要素投入方面,以前碍于我国市场准入限制的外资会利用我国加入WTO后实行的普惠制与全面降低关税为渔业发达国家介入这一领域提供的有利契机,积极加入到我国的渔船和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技术和管理中来。总之,入世对我国海洋捕捞业的影响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不能一概而论。

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海洋人类学;渔业社区;海洋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4)01-0026-09

海洋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对于海洋的探索和开发亘古久远。作为与大陆文明相对应的一种文明类型,海洋文明是人类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通过各种实践活动,与海洋紧密互动而形成的。因为海洋环境存在差异性,世界各地的不同族群对于海洋的开发、利用和适应也不尽相同,由此也就形成了多样性的海洋文化。作为一门尊重和倡导文化多样性的学科,人类学对于海洋族群与海洋社会文化的关注和研究由来已久,并最终发展出海洋人类学(Maritime Anthropolo-gy)这一独立分支学科。可以说,作为一门兼跨人类学与海洋学的重要分支学科,海洋人类学在推动人们对于海洋的认识、开发和利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尤其是对于当下中国的海洋发展战略更是不可或缺。本文拟从追述人类学的海洋研究人手,介绍海洋人类学的概念发展,界定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并对这一重要分支学科的学科意义略加阐释,从而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人类学学科提供借鉴。

一、海洋人类学的由来及概念界定

所谓海洋人类学(Maritime Ant}1ropology),就是运用人类学的理论、视角和方法对海洋类型社会的人群行为及文化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学科,它主要探讨包括渔业社区的人口、家庭、风俗、、生计方式、组织规范、技术工具、艺术以及海洋适应、海洋移民和海洋污染与海洋生态保护、渔业资源管理、全球化对于地域渔业社区发展、海洋资源共享、海洋利用协作的影响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这一分支学科的产生与人类学发展息息相关。西方人类学界很早就关注到海洋和渔业社会,在人类学这门学科诞生之初,英国剑桥大学的哈登(A.c.Haddon)教授就曾组织开展了著名的托雷斯海峡(Torres Strait)调查,对海岸带土著人的体质、心理、语言、、艺术和工艺等方面进行初步研究,并出版了六卷本的《剑桥托雷斯海峡人类学探险报告》。此外,由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Malinowski)、拉德克利夫・布朗(Alfred Radcliffe-Brown)及玛格丽特・米德(Margaret Mead)所撰写的人类学经典名著《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安达曼岛人》《萨摩亚人的成年》,也是专门针对海岛土著部族的人类学研究。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早期人类学经典以海岛土著作为研究对象,与西方早期海外殖民统治格局是密切相关的,更多的是一种无心插柳之作,其探究重点是“土著”而非“海洋”。人类学真正意义上以渔村、渔业为主题开展的一项重要调查研究,是由被誉为英国社会人类学之父的雷蒙德・弗斯(Raymond Firth)所完成的。1939-1940年间,弗斯与其妻子在莱弗尔梅(Leverhulme)奖学金的资助之下,前往马来半岛东海岸调查和研究当地的海洋渔业,并写成了《马来渔民的小农经济》(Malay Fishermen:Their Peasant Economy)一书。该书于1946年出版,书中包含了大量关于当地渔业经济的细节描述,如渔获量、商品价格和市场组织、渔民收入、资本投入及借贷等;除此之外,作者也对影响当地渔业经济的社会文化因素――如不同人群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了深度分析。该书的重要意义在于突破了以往人类学主要集中针对农耕社会和采集狩猎社会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局限,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认识海洋及渔业社会文化。可以说,弗斯的《马来渔民的小农经济》是第一本从人类学视角专门针对一个渔业社会及其经济关系所完成的海洋民族志。自弗斯之后,人类学关于海洋渔业社区的研究日渐增多。伴随着大量相关论著得以出版,海洋人类学的概念也日趋明晰。从现有资料可见,20世纪50年代早期,西方学术界已开始正式提出“海洋人类学”这一名称,其最初定义主要是用来指涉那些生活在海上和海岸带人群的民俗文化和物质文化。而随着人类学日渐介入海洋社会研究,其研究内容也渐趋丰富,海洋人类学的概念也从最初集中关注海洋民俗文化,发展为有关海洋社会文化类型的整体性研究。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海洋人类学这一概念及其相关研究成果逐渐为学术界所熟悉和认可,其研究也在20世纪70年代达到了一个,而海洋人类学作为人类学与海洋学共有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就应运而生,其标志性成果主要是1977年美国人类学家史密斯(M,Estellie Smith)所编著的《海上人家:一项海洋人类学研究》一书。

在海洋人类学的发展过程中,渔业社区与海洋社会是两个争议较多的核心概念。从西方已有的海洋人类学研究成果来看,其所考察的对象基本集中在以渔业经济为主要生计的渔业社区和群体。究其原因,可能是这类渔业社区和群体呈现出比较明显的文化特殊性,如社会结构、生活方式、人际关系、技术工具以及思想观念等。然而,在既有的研究中,有关什么样的社区才属于渔业社区,渔业社区应该具有哪些特征,以及渔业社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脱离渔业而存在等一系列问题,却一直都颇有争论。概而言之,这些争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派别:一派主要是从社区的文化或文化建构(culturally constructed)的角度来考虑,如Marian Binkley、Gerald Sider和Anthony Davis等人主要是从女性在生产生活中的角色,以及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亲属关系在渔业生产中的重要性来定义渔业社区;而Steve Jacob和Michael Jepson等人则认为,既然是渔业社区,那么渔业在人们心目中和认识观上必须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Richard Apostle等人在对加拿大和挪威的渔业考察之后则发现,渔业是一个“文化的容器”(cultural containers),它容纳了很多特别的技术、组织形式、制度、知识和身份认同等内容。另一派则是从地理位置等方面来定义渔业社区,如Bonnie H.Mc-Cay认为可以依据地理学上所说的距离海岸线的远近来定义渔业社区;Patricia M.Clay和JohnJ.Poggie Jr.等人则强调渔业社区应该是享有共同的海岸聚落,同时又在同一片海域作业的存在各种联系的人群共同体,这一定义特别强调人们的生产生活在地域上的联系。虽然以上定义强调的内容各有侧重,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渔民有别于其他群体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其突出的流动性,渔民在陆岸可能是共同生活在一个渔业聚落,但是在海上作业时,却通常是随波逐流,分散行动的;另外,随着现代渔业的发展,船主与船员之间关系也发生了较大改变,船主已不再经常雇佣自己的亲属当船员,所以说从文化建构以及地理位置等单一层面来判断和定义渔业社区显然是存在不足的。

与西方学术界不同,目前国内从事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多强调使用“海洋社会”作为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范围,但是对于何为“海洋社会”,不同学者之间同样也存在较多分歧,大体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海洋社会,指在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海洋活动中,人与海洋之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各种关系的组合,包括海洋社会群体、海洋区域社会、海洋国家等不同层次的社会组织及其结构系统。”第二种观点认为,“海洋社会是人类缘于海洋、依托海洋而形成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以其独特的涉海行为、生活方式形成了一个具有特殊结构的地域共同体。”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海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海洋、海岸带、岛礁形成的区域性人群共同体。海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包括人海关系和人海互动、涉海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的人际关系和人际互动。以这种关系和互动为基础形成的包括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思想文化结构在内的有机整体,就是海洋社会。”正是因为意识到一门学科在诞生之初总是会遇到概念界定等问题,著名海洋史学者杨国桢教授很早就提出了要加强海洋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概念磨合,他认为概念磨合是任何学科创立之初都会存在的问题,概念磨合是一个交叉、渗透和融合的研究过程,它不仅不会贬低多样性和多角度的研究,相反还会刺激更高层次的多样性研究。

其实,对于“渔业社区”和“海洋社会”等概念的界定固然重要,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任何概念都并非固定不变。自20世纪以来,整个世界进入到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海洋社会也同样经历了一个急剧变迁的过程。随着海洋渔业资源的急剧减少,如今沿海地区采用传统的出海捕鱼方式来经营生计的渔民越来越少,相当多数的渔民转而从事海产养殖;与此同时,一些相关产业也因为沿海地区所具有的便利交通优势,纷纷将企业和工厂转移到沿海渔村,由此吸纳了大量渔村劳动力,导致从事传统捕捞业者越来越少,渔村人员外流严重,出现巨大变化;此外,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移民流动等因素也使得传统渔业社区与外界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在逐渐影响和改变着人们对于传统渔业社区和海洋社会的理解。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所从事的职业发生了变化,渔村呈现较大变迁,生长于海洋社会的人群,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始终都渗透着海洋的因子和色彩。从研究的角度来看,海洋社会的这些变迁也恰好正是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之一。由此观之,我们对于渔业社区和海洋社会的研究不必过度拘泥于概念的严格区分,只要我们立足于从多维视角来思考、把握、分析和研究其文化内涵,不同学科和学者对于渔业社区和海洋社会相关概念的理解就必然会愈加透彻和清晰。

二、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与方法

目前关于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由于切入学科性质的不同,其研究对象也有所区别,例如海洋史学主要研究历史上的海洋活动,尤其是海洋贸易、海洋移民、海疆治理等,海洋民俗学主要关注各种与海洋有关的习俗、神话、传说、故事和民间信仰等,海洋考古学则侧重对于史前海洋文化、海洋民族的起源与分布以及历史上的海洋沉船等器物的考古发掘之类问题的探究。近期兴起的海洋社会学则注重考查社会条件变量与海洋开发利用之间的互动关系。而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从西方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针对以渔业经济为主要生计的社区和人群的探索,如著名的海洋人类学家James R.McGoodwin、John J.Poggie Jr.、Richard B.Pollnac和Rob van Ginkel等人的一系列论著,几乎都是从海洋民族志视角考察渔业社区问题。以研究海洋渔业著称的人类学家艾奇逊(James M.Acheson)曾经将海洋人类学的主要研究范畴归纳为三个方面,即现代渔业(modernfisheries)、船上生活(shipboard life)和史前海洋适应(prehistoric marine adaptations),但这一归纳显然还是比较狭窄的,并未能涵盖海洋人类学的丰富研究内涵。从海洋人类学兼具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的独特学科特点出发,同时结合对西方已有的海洋人类学研究成果分析,我们认为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范畴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渔业社区的整体性研究。渔业社区是海洋和渔业文化保存和传承的重要载体,我们不仅可以从中看到作为整体经济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经济,而且还可以窥探具有多样性文化特征的渔民生活。具体来说,渔业社区研究应该包括社区的社会结构、组织制度、文化规范、生产方式、技术工具、经济模式、行为方式、家庭结构、亲属关系、心理性格、、音乐艺术以及船员的水上生活和渔业社区的变迁等诸多方面。二是有关海洋生态保护、渔业资源管理和海洋政策制定等内容的应用性研究。众所周知,随着人类开发海洋的强度日渐加大,海洋渔业资源面临枯竭,海洋生态岌岌可危。此外,海岸带的过度开发、污染加重以及政府政策与渔业社区文化之间矛盾频生,这些都是海洋人类学必须直面的问题,因为海洋人类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推动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和谐共存。这一点,从西方海洋人类学的发展历程也可以看出,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学者们的关注焦点已开始从海洋文化转移到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公共财产资源管理、海洋使用权和海洋政策等具有很强应用对策性的问题探究上。三是海洋社会文化其他问题的研究,包括海港文化、海岛旅游、海洋移民、史前海洋适应以及沿海不同人群和文化之间的交流、互动等。当然,海洋人类学在对上述问题开展研究的同时,也不排除对于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借鉴和吸收,包括海洋自然科学。

在实际研究过程中,一些研究者可能会疑虑上述海洋人类学研究范畴中的学科重叠问题。这里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海洋人类学与人类学其他分支学科的重叠。在海洋人类学的学科发展过程中,海洋人类学与经济人类学、应用人类学等分支学科之间经常会出现研究对象重叠、研究区域相近等问题。对此,我们认为不同分支学科之间存在研究重叠属于正常现象,尤其是对于人类学这样一门“学科之中的学科”来说更是如此。其实,人类学的不同分支学科之间的差异只是关注点和研究内容上的不同,其研究视角皆是社会文化视域内的深度观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海洋人类学与经济人类学、应用人类学互有交叉也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对于海洋社会的研究,既可以是针对渔民的经济行为和生计模式,也可以是关于海洋生态的保护和渔业资源的管理,同时还可以是海上或涉海人群的文化模式和等等。但此处需要强调的是,与人类学对于农耕及采集狩猎等社会的研究不同,海洋人类学注重“以海洋为本位”来思考和研究海洋社会的社会结构、行为模式和文化规范等。其二,海洋人类学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交叉重叠。如同样对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态开展研究的海洋社会学,以及对海洋社会和人群的民俗、信仰开展研究的海洋民俗学等。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海洋人类学与上述海洋社会学、海洋民俗学在一些研究范畴上确实存在交叉重叠,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二者之间在视角、方法方面并非完全一致。首先,从研究视角上来看,海洋人类学注重从海洋主体性来思考和研究海洋社会文化。众所周知,在传统学术研究中,相当长时期内存在着西方与东方、现代与原始、先进与落后,以及中心与边缘、华夏与蛮夷这样一种二元对立的视角和思维。以人类学对于华南社会和东南亚华人社会的研究为例,学者们基本都是站在一种“从中心看周边”的视角来开展研究,将这些非中原汉人社会的族群和文化视为边缘,从而忽视了这些社会的独立性和他们对于文化进行再建构的能力。又如在关于环中国海海洋族群的研究中,以往很多历史学者、考古学者和民族学家的研究都是“在以汉文史籍为依托、王朝史学为主体的传统史学框架中,从中原看四方、陆地看海洋、华夏看岛夷”,从而使历代海洋族群的社会历史和价值不能得到真实的再现。因此,如欲将海洋人类学研究与传统的人类学和其他学科对于海洋的研究区别开来,就必须要转换视角,强调一种海洋主体性即以“海洋的思维”作为开展研究的主导思想,突出海洋社会这一文化类型的独特性。其次,从研究方法上来说,田野调查方法,尤其是参与观察法是人类学研究的基石和学科优势所在。自马林诺夫斯基开创科学民族志的研究方法以来,长时间(通常为一年)地参与到被调查对象的社会生活中,与被调查对象建立和保持良好关系,通过田野笔记等各种方式来记录和获取资料就一直被奉为人类学家开展调查研究的圭臬。人类学的这种长时间的参与观察式的田野调查方法具有两个优势:一是为期一年左右的田野调查可以让研究者观察到被调查社区和人群的一份完整的生产和生活图景;二是参与式的观察可以让研究者同时拥有一种主位和客位的双重研究视角,进而获得更多真实、有效的第一手资料。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为主,但也不排除定量研究,具体到海洋人类学的调查研究中,两者可以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前述雷蒙德・弗斯的研究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在弗斯的研究发表之前,很多学者批评人类学家对于传统非西方社会的经济研究缺乏定量的数据支撑,因而不具有科学性。然而,弗斯的著作《马来渔民的小农经济》一经发表,就对很多关于人类学研究方法和科学性的质疑及批评给予了有力的回击。在这本书中,除了大量描述性的文字之外,弗斯还使用了很多统计性的数据,包括渔民的渔获量、出海时间以及渔市中的资本、利息、利润、工资等,从而很好地向读者展示了他在实际调查中对于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的有效运用,此外,弗斯在全书的附录部分还增添了许多其在调查过程中所搜集到的有关船只、技术、资本、鱼产量等的统计数据和图表。像弗斯这样精细的海洋民族志,只能依靠人类学的深度参与观察才能完成。所以说,在海洋社会研究方面,无论是从研究视角亦或是从研究方法而言,海洋人类学都有着不同于其他学科的优势。

海洋文明是与农耕文明、游牧文明并存的三大人类文明形态之一,它是人类与海洋长久互动和实践的结果,也是人类历史和文化的一种存在和表现形式。弗斯在《人文类型》一书中,曾深入探讨了历史和地理因素对于一个民族生活的重要影响作用,并指出了文化作为自然环境的产物,是如何在不同社会中解决各种问题的。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海洋文明定义为一种海洋人文类型。那些生活于岛屿、海岸带、沿海村落等海洋社会的人群,“走洋如适市”,海洋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主要的生存空间。但是,相对于陆地而言,大海是一个危险的异域环境,生活在海洋上的人群经常要面对各种不确定性的因素,必须借助于很多外在的自然和社会条件如天气、风向、潮汐、设备、技术等,才能够在海上作业,否则任何气候状况变化或操作失误都可能招致生命危险。也正是因为长期生活在海洋这样一个特殊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所以海洋族群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类型,在物质、制度、精神等层面上都产生了与其他两个文明类型有所不同的内容。对于海洋族群来说,海洋作为一个“自然家园”已经渗透到他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成为了他们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海洋人类学的研究意义

作为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海洋人类学的诞生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但是其研究却吸引了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众多学科研究者以及政府部门的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人类学对于海洋及海洋社会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海洋人类学的诞生缘于对现实的关怀。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大约有一半以上的人口居住在海岸线以内60千米的地方,由海岸带、海域、岛屿组合而成的海洋社会系统是人类社会区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也大多分布在沿海一带。在中国,海洋同样已成为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空间,甚至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这一点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沿海一带的经济发展和海洋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加可以看出。进入2l世纪,世界各国对于海洋的开发、利用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包括远洋运输业的发展、海洋渔业资源的捕捞、海底能源的勘探与开采以及海洋和岛屿旅游业的开发等,海洋已成为了全世界关注的焦点。然而,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对海洋及海洋社会的深度认识,一段时期内,人们陷入了一种盲目和过度开发利用海洋的境地,进而使海洋生态变得脆弱不堪。此外,又因为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对于领海、公海等概念缺乏一个明确界定和共识,所以在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中,相邻各国之间经常会出现诸如争夺海域捕捞权、渔民越境跨国捕鱼、海洋污染和海洋资源管理混乱等问题。正是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1982年,世界各国在牙买加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一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但是,从现实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颁布对于海洋发展和海洋保护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实质效应,相反,由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明确划分,使得一些沿海国家对于海洋的开发呈现出纷杂多样的局面。其实,海洋问题的出现,反映的并不仅仅是国与国之间有关海洋利益的争夺,从更深层次来看,它透视出的是人类如何与海洋和谐共处的问题。作为一门研究人与文化多样性的学科,人类学开展对于海洋及海洋社会的研究不仅是学科发展的必然,而且也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从西方学者开展的海洋人类学研究来看,其研究内容涵盖渔民之间的协作、渔业资源的管理、海岸带的管护、海洋生态的保护、沿海滩涂的开发、海岛旅游业的发展、海洋政策的制定、渔业社区的变迁和港口文化的建设等诸多方面,这些研究不仅为人们重新认识海洋和处理人海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同时也为国家开发海洋、保护海洋和制定海洋政策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依据。例如在美国,渔业保护管理局(MSA)在定义“渔业社区”的概念以及制定渔业政策的时候就充分参考了人类学家的研究和意见,美国的国家海洋局顾问委员会中也总是固定会有几名人类学家参与其中。又如在挪威,国家在发展海洋旅游业以及石油公司在勘探海底石油和建造海上钻井平台之前,通常都会先雇请一个包括人类学家在内的研究团队对相关海域的海洋生态、渔业资源、社区文化和开发之后可能会造成的相关影响进行调研和评估。此外,在加拿大、英国、冰岛、荷兰、日本等海洋国家,政府部门对于海洋人类学家的研究同样也十分重视,并适时将他们的相关研究成果吸纳到了本国海洋政策的制定中。

在对于海洋的传统认识中,人们一直抱有一种以陆地为本位的视角,将海洋看做是陆地的附属、边缘和终结,海洋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积极意义,也仅在于海洋是沟通各大洲文明的大通道,使濒海的各民族成为邻居。然而,海洋对于人类文明发展的意义远非如此。海洋人类学的研究就是要试图改变人们对于海洋的这种传统认识观,从而以一种崭新的视角来看待海洋和处理与海洋之间的关系,以及重新认识海洋社会及其文化的独特性。要达到这一目标,其关键点就是要树立海洋主体性思维,充分认识到海洋社会是与陆地社会相对应的一种独特的人文类型。正是由于文化和环境的不同,那些长期以来靠海为生的海洋族群在认识和处理与海洋之间关系时也就会表现出与其他社会的族群不同的一面,而这种差异性正是海洋人类学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正确认识到这种差异性也是有效处理当前海洋危机和人海矛盾的关键。摆脱来自陆地视野下的传统海洋认识和海洋研究,回归到以海洋为本位的学术视野下来认识和研究海洋,是海洋人类学研究可以作出的一大贡献。除此之外,海洋人类学在定性与定量有机结合的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也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关注和兴趣。在传统的人类学研究著作中,主观描述常常占据了重要的位置,数据统计和分析则显得不足,而这种所谓缺乏科学性的调查、研究的写作方式,正是造成20世纪80年代以《写文化》为代表的对于人类学写作模式展开批评的原因之一。而在海洋人类学的研究著作中,定性与定量常常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大量有关渔业经济、船只、设备、资本、收入、价格等数据的定量统计和分析被广泛使用,甚至经济学模型等研究工具也不鲜见。更为重要的是,海洋人类学家通过长时间的参与观察,不仅可以从渔业社区获得上述真实有效的定量统计数据,而且也可对海洋族群的日常行为、仪式过程和生活方式等加以细致“深描”,从而为今人了解海洋提供深度的民族志资料。因此,从学术层面来说,海洋人类学的研究和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四、结语

毋庸置疑,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对于海洋的依赖越来越明显,海洋开发和利用也愈加立体、多样和全面,然而,就在人类大力开发海洋的同时,海洋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渔业资源急剧减少,人海之间的矛盾也表现得越来越突出。此外,海洋争端的增加也使海洋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海洋发展已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

缘于对海洋与人类发展的现实关怀,海洋人类学作为人类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得以正式诞生,并在此后得到了较好发展和应用。在研究和分析方法层面,海洋人类学有着一种不同于其他学科的对于海洋社会文化的整体性理解。其研究强调一种海洋主体性的视角,突出海洋社会自身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尤其认为海洋社会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类型,有其不同于陆地社会的运作逻辑和文化规范。而获得这些对于海洋及海洋社会的环境和文化独特性的了解和认识,不仅是人类良性开发和利用海洋的前提,也是处理与海洋之间关系的基础。所以说,海洋人类学作为人类学与海洋学的一个重要交叉研究领域,它在推动和改变人们对于海洋的认识、开发和利用等方面影响深远。

渔业资源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渔业法律体系;中国;日本;比较;启示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006-02

一、前言

对于近现代渔业法律体系的建设而言,我国的起步要晚于日本。日本在1949年即颁布了《渔业法》,而我国在1955年开始进行渔业法律体系建设的时候,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也只是针对当时国营机轮拖网渔业和群众帆船渔业的纠纷,设置了机轮拖网渔业的禁渔区,此时还并没有一套正式的法律来规范渔业的经营和发展。直到1986年,我国才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该法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渔业法律体系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当然基于一些历史的原因,我国渔业法律体系建设起步晚是情有可原的。由于和日本国情不同,加之历史、社会以及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国现行渔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文章试图通过比较我国与日本法律法规方面的异同,来得到一些有益于我国渔业法律体系建设和渔业经济发展的启示。

二、宏观上的比较

据我国2003年统计,我国现行的渔业法律体系中,专门法律只有一部即《渔业法》,其它涉及渔业的相关法律14部,其余为渔业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规章。总体上,我国的法律数量少,单行法律少,缺乏与法律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涉及的领域窄。许多法律面临着在具体实施的时候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作为补充,这让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大打折扣;由于将重点放在养殖、捕捞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上,通过我国法律体系可以明显看出对于渔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的相关法律起步晚,数量少,因此造成了在保护渔业环境和维护渔业生产经营者利益上的矛盾较为严重;对于渔业金融、保险以及水产业振兴等领域,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做约束和调整。

日本的农业法律体系建设有100多年的历史,约有130多部法律,其中涉及渔业的基本法律有14部,相关法律9部0,单行法律多而完备。对于每一部法律都有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作为补充,保证了法律的执行效力;涉及的领域广泛,诸如水产资源的开发保护、沿岸渔场的开发与振兴、渔业生产组合、渔业灾害赔偿、渔船损害赔偿、渔业金融、渔业保险等,各个领域都有单行法律作为基本法来约束不同方面的行为,使得每一种特定的渔业活动都有法可依,保证了渔业行业稳定有序公平的发展,保护了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三、关于立法

日本渔业立法程序清晰,权责明确。作为三权分立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原则上虽然是由国会来制定关于国民权利义务的法律,但现在委任立法越来越多,即法律规定一般性的原则,而实质性的内容则交由行政立法。政府在提出法律议案前,要先召开审议会进行反复的研讨,审议会研讨后提出法律草案交由主管部门审批,最终通过才可以提交国会审议。由于日本渔业法律体系的历史比我国久远,该体系内容完备而丰富,可调整范围十分广泛。

我国由于立法技术上的不足,上位法与下位法、同位法之间有时会产生冲突,这让法律在执行的时候陷入了尴尬的局面;部分法规与规章居然和现行渔业法律相抵触,亟待重新修订或废除;法律用语不够严谨科学,法条不够细致缜密,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调整范围过窄,主要集中在养殖与捕捞,过于关注经济上的发展导致对于其他方面的忽视诸如渔业金融、保险、环境保护等;在渔药、渔医、渔具等渔业相关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我国于2000年和2004年对于渔业法实施了修订,但并未修订相关的《渔业法实施细则》。导致该法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与基本法脱节,执法效力受到严重影响。

四、关于立法精神

关于日本国土面积狭小,内陆的河流、湖泊很少,内海较多,因此主要的渔业发展都是在周边海岸上实施。所以日本的《渔业法》基本适用于国内的渔业生产活动;而我国地大物博,内陆河流、湖泊众多,海岸线绵长,海洋渔业和内陆渔业的情况极不相同,在捕捞作业、加工、管理、运输、面向市场和发展战略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如果仅靠一部《渔业法》来规范,势必有不妥当、不完善的地方。在海洋渔业、远洋渔业上的法律建设的薄弱甚至空白,说明立法主体对海洋渔业发展战略思维的欠缺或不够重视,这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五、关于渔业权

我国实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渔业自然资源、渔业水域为国家和集体所有。《渔业法》中的养殖证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正是基于此项国情而建立的。2007年之前,我国并未明确确定一种基于物上的权利,即“渔业权”。直到2007年颁布了《物权法》,才明确确定了“渔业权”,这让我国渔业法律体系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虽然如此,在关于渔业权方面,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第一,在《物权法》中,关于“渔业权”只有一句“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性表述,法条不够明晰具体,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还是不能得到行之有效的保护;第二,我国的养殖证制度和捕捞许可证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未明确规定对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养殖证的有效期限等;未对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全面的统一规定;第三,渔业资源的权属关系不够清楚,在《渔业法》中,没有明确“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具体范围,导致关于渔业水域归属的纠纷和触犯法律的行为等。

日本在1949年实施《渔业法》时,就明确规定了渔业权的概念,将其视为物权,且对于渔业权的主体、有效年限、出租、转让、抵押、补偿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明确的法条规范。如渔业权的主体限于渔业经营者并有法定的优先顺序;渔业权的存续期限根据渔业权的不同分为5年和10年等。关于渔业权清晰、明确的法条规定,使得该法权责明确,有效地保障了渔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渔业权的具体法条规定

日本渔业法规定,渔业权和入渔权的取得是要经过都道府县的批准的,而都道府县在接到申请时,必须参考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的意见。而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则要根据渔业权或者入渔权是否妨碍渔业调整以及其他公益事业、申请者是否遵守相关的劳动法令等方面的情况给出参考意见。也就是说,在日本授予渔业权及入渔权,政府是必须参考专业人士的意见的。这对于渔业的科学发展、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都是有利的。

而我国渔业法规定,水面、滩涂的使用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可以通过竞标的方式够得使用权。渔业捕捞权则一般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根据渔船马力指标决定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中对于“渔业权”的授予并未提到关于参考专业人士意见的条款,只是简单的通过行政划拔、竞标等方式授予,也并不考察申请者或者竞标者的关于妨碍渔业调整、遵循相关劳动法令的情况。这种简单的方式有可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容易滋生腐败,并不能做到完全的公开公正公平,也并未考虑对于环境是否友好,发展是否科学,容易走上非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于渔业长期良性的发展是存在一定的隐患的。

七、关于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对于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日本要比我国严重很多。处罚力度轻且执法不力也是导致我国知法犯法、触犯渔业相关法律事件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

日本渔业法中规定,对出租渔业权或者拒绝、妨碍、逃避渔业执法人员的检查、不回答质问、或作虚伪陈述等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6个月以内徒刑或30万日元(现约合人民币2万元)以内的罚款;对于使用违禁鱼法(爆炸、投毒)进行捕鱼作业的,以及对违反渔业权规定、违反渔业许可或者指定渔业许可的限制或条件经营渔业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日元(先约合人民币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我国渔业法规定,对于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处以罚款;对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使用违禁鱼法(爆炸、投毒、电力捕鱼、敲鼓作业)作业的,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的对比,可以看出:日本渔业法中,对于各种违反渔业法的行为,法度较严,基本都要直接追究刑事责任;渔业生产经营者忌惮这样较为严苛的法律,则不敢轻易触犯,因此渔业生产活动秩序较我国更好,违法事件较少。我国渔业法中,只对于妨碍公务和使用违禁鱼法捕鱼的情节较为严重者才追究刑事责任,且并无详细说明何为情节较为严重者,界限模糊;并没有对于虚假陈述方面的法条陈述;并无关于罚款的具体数字陈述。这些不够完善的地方,给部分渔业生产经营者带来侥幸心理;加之执法不力,我国触犯渔业相关法律法规事件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