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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总结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文物保护总结范文2
一、海口市文化遗产现状
海口文物古迹众多,经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达1566处(全省不到4000处),占全省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三分之一强。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25处,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6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1处,海南省文物保护单位18处,海口市文物保护单位100处。此外,历史文化保护街区2处:骑楼历史文化街区、府城历史文化街区。海口骑楼建筑街区比较完整地保存了骑楼建筑街区的空间形态、走向和尺度,基本保存了南洋风格骑楼建筑群。目前,骑楼建筑多数年久失修,不协调的现代建筑陆续取而代之,地下管网、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建筑立面乱拉、乱挂、乱建,严重破坏街面景观,机动车交通秩序混乱等,已成为十分突出的现象。府城传统民居建筑街区呈矩形平面、不规则的方格路网结构,城内主路呈错位十字相交,仍保持东西主轴线(文庄路、忠介路)和南北次轴线(中山路)的原有格局和走向,比较完整地体现出府城城市特色。目前,府城街巷两侧已有相当数量的民居、商铺被改造为现代建筑形式,整体街区历史风貌已遭受破坏,“一线天”街巷日趋严重,如鼓楼街、关帝巷、尚书直街等。
二、海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依然存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推进,在妥善处理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上,矛盾依然十分突出。
(二)文物保护制度体系还不够完整。在引导社会参与、协调基本建设矛盾、做好社会文物监管、加强责任考核等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和规定。
(三)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文物保护经费匮乏是制约我市文物保护和名城保护、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瓶颈。经了解,我市文物部门每年的正常项目支出不足40万元,因此,历史街区和大量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到最基本的维护,濒临损毁的文物保护单位没有资金修缮,周边环境风貌破坏严重,甚至连文物保护规划、修缮设计费也负担不了,严重制约了我市文物事业发展。
(四)全民文物保护意识还不强。全社会保护文物、发展文物事业的认识水平还不高。一些单位和群众对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的认识和重视不够,文物保护和名城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出现了个别“建设性破坏”情形,如府城传统街巷整体历史风貌日渐消退。
(五)文物资源利用有限。在文物和名城保护的宣传上做得还不够,名城中的文物景点知名度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难以发挥。同时,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内部设施落后、创新能力不足,文物展示水平较低,亟待进一步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
(六)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文博专业人才不足,制约和影响全市文物保护和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效、高质量开展。据了解,海口市文物系统100多人的队伍中,具有文博高级职称的1人,中级职称3人,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全市文博工作的需求。因此,引进文博专业人才和复合性人才,加大现有人员的培训力度,是文物工作取得长足性进步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海口市历史文化遗产,特别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议
(一)落实“五纳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议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文物事业“五纳入”(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求,调整对文物事业的投入比例,每年固定投入文物保护资金,并逐年增加,以确保文物事业发展。
(二)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文物保护协调机构,进一步加强文物、发改、财政、公安、工商、海关、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的协作,加大执法力度,有力打击文物犯罪,净化文物市场;积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遏制文物违法行为。
(三)加强文物保护人员队伍建设。随着近年来事业发展,人力资源上的青黄不接问题,已经成为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在岗培训和离岗培训等其他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工作显得十分紧迫,“走出去,请进来”,需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解决。
(四)以法律法规为宣传重点,扩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范围和影响。利用每年的“5.18国际博物馆日”和“中国文化遗产日”进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
文物保护总结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文物保护总结范文4
1)相关法律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文物保护制度执行不到位。目前针对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已经制定了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但是随着社会脚步不断加快和人们对文化事业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政策已不足以支撑新形势下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改进,进而做到满足现实需求、与时俱进。此外,在博物馆文物保护实际工作当中,部分地方主管单位没有意识到有关文物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没有按照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化管理,大大削弱了制度执行力度,造成文物不同程度损伤,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更多不便。
2)文物馆藏和展览环境相对较差,文物破坏严重。当前文物保存环境相对较差,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文物保存的自然环境比较恶劣,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自然环境恶化程度与日俱增,而我国目前有关文物保护环境测验的专业科研机构还比较匮乏,暂时还无法通过技术手段防止污染环境对文物的侵蚀,使文物保护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另一方面是人为破坏文物现象比较严重,部分不文明参观者的有意破坏以及因经济利益的文物盗取现象,造成部分文物损坏程度严重,外加常年失修,使得其无法充分发挥价值意义。
3)文物保护经费有限,博物馆建设力度有待提高。文物保护是一项实施难度大、经历周期长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力量作为支撑。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并加强对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但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针对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还比较有限,博物馆建设力度还不能满足当前对博物馆文物保护的要求。由于资金投入不够,导致很多地区博物馆不能正常的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使得相关政策法规无法真正落到实处,阻碍了文物保护进程;与此同时,由于经费有限,很多先进的文物保护技术无法被引进,维修和管理手段落后,科学技术含量低,大大降低了文物保护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也无法充分体现现代化文物保护理念。
4)文物保护队伍专业素质不高,文物修缮技术水平低。文物保护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需要一批专业基础强、拥有先进理念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相关工作人员不但要扎实的文物保护专业理论基础,还需要对博物馆对文物的特性以及历史背景有充分的了解,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严重匮乏,仅有的少数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很到,缺乏基础的文物知识,实践能力还有待加强,人才的短缺严重制约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究其原因,一是文物保护工作相对比较枯燥繁琐,选择从事该行业的年轻人不多,导致人才贫瘠;二是我国在文物保护专业方面的教育培训还不是很普及,高校课程设置短缺,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而落后的文物修缮技术也使得文物保护工作更加严峻。
二、加强博物馆文物保护的对策
博物馆在文物保护和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博物馆文物保护力度,进而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措施加以改善:
1)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方案,规范文物保护管理程序。造成文物损坏的原因有很多,在进行文物保护或修复之前,必须进行全方面的调查研究,详细掌握文物的特性和特征信息,通过充分的前期调查研究之后制定科学可行的文物保护方案,才能确保文物保护工作高质量高效率的进行。一是要加强对文物信息的采集工作,通过查阅历史书籍、实地考察探究等多渠道搜集文物信息资料,确保采集的信息准确、全面,以便为文物保护或修缮提供有力参考,同时要借助现代化技术,将收集到的文物图像信息和文字信息录入到数据系统软件中,以备永久存档。二是要重视对文物特征的检测分析,通过使用先进的仪器设备从多角度对文物进行定量或定性检验,为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方案提供参考依据。此外,文物保护及修复工作繁琐复杂,需要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管理程序,才能有效提高文物保护效率和管理质量。一方面要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和管理程序进行文物保护与管理,确保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文物定期检查和测验工作,要严格遵循修缮原则,避免文物的二次损坏。
2)加大文物保护工作资金投入,注重馆藏文物日常管理。文物保护工作难度大、程序复杂,需要有大量的资金保证,但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方面的投入资金相对较少,阻碍了文物保护工作进展。地方政府需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除了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外,还需要设立专项资金保证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进而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稳步发展。要注重文物的馆藏管理工作和日常维护工作,一是要不断改善博物馆的馆存环境,配备先进的基础设施和防盗安全设施,确保文物保存在温度、湿度等相对平衡安全的环境中。二是要建立规范合理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做好文物信息的分类和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文物信息等级台账,对于文物的出入库情况要做好详细记录,并设专人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三是借助信息系统技术,实现文物保护的数字化管理,逐步加快文物保护的现代化进程。
3)重视文物保护专业人员培养,提高文物修缮技术水平。博物馆文物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对文物保护工作能否顺利开展至关重要,文物保护工作者除了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全面透彻的了解博物馆文物信息,才能使文物保护工作更好发展,一是博物馆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以及绩效考评机制,通过提高薪资待遇等方式吸引更多精英人才,为从业人员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二是要加强文物保护队伍的培训指导,通过聘请专家指导、对外交流等方式,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并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培养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提高文物修缮的技术水平,通过引进先进的修缮仪器设备和技术,提高文物维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文物的完整性。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文物修缮程序实施修复工作,并提前做好文物修缮方案,避免造成文物次伤害;二是要建立预防性保护思想,做到未雨绸缪,从而保证文物安全完整。
4)加强文物保护知识宣传,鼓励全民参与文物保护。文物是历史发展的结晶,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人类共同的财富,需要全民都参与到文物保护当中去。博物馆作为馆藏文物的重要场所,有责任加强文物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大众保护文物意识,形成政府支持、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随着经济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文物价值不断在提高,但部分文化遗产正在悄然消失,如不加以保护和宣传,将对文化发展事业带来不利影响。首先,博物馆要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文物保护形象,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其次,要加强博物馆讲解队伍建设,讲解人员作为向观众宣传文物历史的传播者,需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通过宣传引导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去。同时,要畅通多渠道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活动,一方面通过走进校园、走进社区,向中小学生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激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和热情;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或展览的方式,让观众亲身感受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进而提高文物保护意识。
三、结束语
文物保护总结范文5
【关键词】文物;保护;监督管理
一、文物的保护
想要对文物保护进行定义和内涵确定,至少要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首先,要对文物保护所要研究的对象进行确定;其次,有关于文物保护所有的研究方法必须要熟识掌握;再次,对于文物保护研究的目的要有清楚的认识。文物 保护最终的目的则是如何将依存保存下来,并且利用起来。文物属于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承载着人类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现今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越来越重视,想要把文物古迹长期的保留下来。但是在文物保护的原则上,国内外学术界始终不能统一,在成了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差异,某些时候还会有“保护性破坏”的现象出现。
1、文物保护的内容
文物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产物,从物质的角度来讲,文物由诸多材料构成,所以文物属于物质范畴。所有物质都在内部进行着永无休止的运动,期间外因又会其作用,物质本身就会出现许多物理和化学上的性质变化,物质原 本的结构和性能也会发生改变,物质材料会逐渐老化、出现变质甚至发生毁灭,文物也包括其中。换句话说,文物保护就是对破坏文物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从而在保护文物的技术方面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标准。
2、文物保护科的方法
文物保护在过去的话,把工作的侧重点单放在了经验总结和技术修复上面,没有详细地对学科基础理论进行研究,所以现在一直在这方面向前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阻碍的作用。文物保护这一概念里,“保护” 这个词具有着双重含义:首先,要对环境 进行严格控制,这样就可以把因为环境因素而引发的文物材料老化变质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其次,就文物自身材质来说,要采取一些人为手段,使文物保持稳定状态:再次,如果采用了上述方法都没有效果时,为了防止文物 继续老化变质,就很有必要对文物来进行修复处理,重新使其组成材料恢复稳定状态。所以,文物保护不仅是科学,更是技术,它有着独特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1)文物保存环境研究首先要对一点进行明确,文物保护学中的环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是不一样的。一切可以对文物产生影响的外界因素外界素,都可以归纳到文物保存环境的研究范围里。文物保存环境研究的任务是对各种途径,方式、规律展开研究,这样有利于合理措施的制定实施,把环境因素对文物 的影响降到最小值。这样我们可以看出,文物保护所讲的环境包括了一个很大的范围,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只是属于其中的一小部分。在文物保存环境研究中,有以下内容需要进行强调: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过程里,许多外界因素会对 其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文物材料的耐老化性能会逐渐随着时间的延长逐渐降低。比如说,光辐射可能对任何遭受辐射的物品表面造成损害,表面对于文物来说是最重要的精华所在,但是也不可能我们把所有的文物都放到暗无天日的环境里进行保存,那么文物也就失去了利用和研究的价值。对文物进行保护的目的所在就是利用文物,如果不去利用,只是单纯保护,那么开展文物的保护工作,甚至于文物本身的存在都会失去意义。对于文物进行的利用一定要做到有效和合理。同所有事物都要面临客观规律一样,文物材料同样也要遵循自然规律,就算是达到理想的保存状态,材料还是会逐渐发生自然老化。与此同时,我们更要看到的是,环境因素造成的老化与事物发展变化规律是完全相符的,材料 的老化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我们也并不是没有丝毫办法可言,在文物材料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些人为的主动措施来使老化的过程变缓,一定程度上对文物的使用时间进行延长。
(2)文物材料的研究外界环境因素给文物材料老化变质只能算提供了部分条件,文物能不能长期被保存下来,构成文物的材料性质才是关键点。对文物材料进行研究,就是要应用物理领域、化学领域、生物领域的研究方法来对文物材料的组成成分、性质进行研究,这样可以清楚地了解材料的老化过程,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止老化的措施,给文物的科学保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文物修复技术研究文物的修复工作,涵盖了两个方面:第一是指针对出土时已经破碎不堪的文物,为了将其进行利用而完成的修复工作,又叫作修整复原;第二是指为了对文物进行保护开展的修复。如果文物材料呈现极快的老化速度、并且程度也很严重时,再不对其实施修复措施,更可能无法保存甚至毁 灭,此时就一定要实施修复措施来对文物存在的时间进行延长。修复的最终目的就是使文物更长时间地、更好地保存下来。文物修复技术也包括两方面,一是修复材料、二是修复工艺研究。目的是为了将破损文物的原貌尽可能进行恢复,同时开发和研制新型的修复材料。
二、文物的监管
文物的鉴管,就是保护的过程中,所谓的安全监督的管理工作。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人为地 毁损灭失,就无法呈现原貌。任何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遗迹等文物,是不可再复制、生产、创造出 来的。退一步而言,为了鉴赏、文化交流、展览等需要而仿制出来的所谓文物,已然不是 具有时代性、不可替代性的原始文物,而是赝品、复制品,其隐含的价值已经大打折扣。文物自身蕴含的价值与意义难以估量,这无疑折射出文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规定,同时在我国刑法典里专门设立了妨害文物管理罪内容,它们共同组成了保护文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法律屏障。
1、文物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文物在我国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它承载着中华民族上下几千年的文明史,是中国文化的丰富源泉。它既能为科学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又能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增进中外人民友谊。它的积极作用无法一一列举。但是,我国对文物的保护尚有缺失,有关文物的监管方面存在一些缺憾与不足。只要表现为:(1)文物犯罪猖獗,(2)文物监管的法律机制尚不完备,(3)文物监管制度尚存漏洞。
2、保障文物安全的监管对策
针对我国文物安全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文物安全监管工作并不仅仅限于运用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手段,还应该运用行政、经济、教育、技术等综合性措施,全方位、立体化、系统性地全面铺开。因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文物进行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协调发展,尽最大可能保持文物的原状,并使之延续后代。对此,我们的主要工作为:(1)完善文物安全的立法保护,(2)扩大文物知识的宣传,(3)强化文物部门的行政职责。
文物保护总结范文6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式、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管理档案,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培养一支优秀的骨干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21个乡镇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摸清我县地上、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岩崖(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数量和保存情况。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圆满完成此次文物普查工作任务。我县决定成立“*县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加强文物普查工作,负责此次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体育管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由于此次文物普查涉及部门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因此要求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
五、普查时间和具体工作安排
第三次文物普查从*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间点为*年9月30日。
第一阶段(*年4月-9月)。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本阶段主要工作是进行前期准备,制定普查计划、方案,组织专门的普查人员培训,并开始在一些条件允许的乡镇开始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年10月-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具体安排如下:
1.*年10月至12月,在严道镇展开实地调查,摸索经验,总结问题。
2.*年1月至4月,资料整理阶段,查找前一阶段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推动普查工作进一步完善。
3.*年4月至8月,在严道镇、六合乡、烈太乡、民建乡、烈士乡、荥河乡展开实地调查。
4.*年8月至9月,资料整理阶段。此阶段进行前期普查工作的工作总结,进一步分析工作开展以来所取得的得失,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同时进行人员休整,对普查工作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等进行补充。
5.*年10月至12月,在大田坝乡、新添乡、宝峰乡、天凤乡、新建乡展开实地调查。
6.2009年1月至4月,资料整理阶段。进行前一阶段的总结,分析得失,普查人员进行休整,储备物质,为下一步的工作作好准备。
7.2009年4月至8月,在花滩镇、三合乡、泗坪乡、新庙乡、五宪乡展开实地调查。
8.2009年8月至9月,资料整理阶段。对前一阶段的总结,分析得失,人员进行休整,储备物质,为最后的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牢固的基础。
9.2009年10月至12月,在安靖乡、附城乡、烟竹乡、青龙乡、龙苍沟乡展开实地调查。
第三阶段(2010年1月-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结果。
六、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经费预算包括办公室工作经费、培训经费、部分设备购置费、田野调查及普查报告出版补助费等。
七、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文物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八、普查的宣传
我县普查宣传将积极利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户外宣传牌和广告牌等各类媒体和载体进行宣传工作。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普查基础成果,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管理系统,报道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