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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银行并购 协同效应 法律规制 建议
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经济体制的更加完善以及法律规制方面的不断加强,金融企业不得不面临更加具有挑战性的市场环境。中国本土的金融企业要想在世界经济舞台获得成功,就必须迅速的提高资本规模,实现规模效应。而在当今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背景和现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下,如何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多元化是值得探索的问题。
一、银行业并购的协同效应
芝加哥学派所提出的效率理论主张企业并购的动机在于获得所谓的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企业并购后的预期现金流超过个别企业并购前现金流量的总和。并购的协同效应主要包括:营运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和管理协同效应。
(一)管理协同效应
管理协同效应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际规模经济性。实际规模经济性可能来自企业并购后生产、研发、销售等环节。
新建银行机构的方式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获取业务渠道和客户关系、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而并购有经验的企业则会在成本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在银行业中,随着职员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积累,银行企业的单位成本也会呈现下降的趋势。
(二)经营协同效应
经营协同效应是通过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或混合并购,实现并购前两家公司所无法达到的规模经济。通过横向并购可以做到优、劣势互补,进而实现经营上的协同效应。在混合并购中,往往能在公司的规划、控制职能等一般性的管理活动中获得规模经济效应。
(三)财务协同效应
财务协同效应是指银行通过并购在财务方面产生的效应。这种效应的产生与经营效率无关,通常是税法、会计惯例等内在规定带来的收益。银行通过并购达成的财务协同效应主要有两点:一是降低资本成本。并购后,投资活动将被内部化,银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条件和手段将会增多,从而达到降低资本成本的目标。二是提高合并银行的负债能力。
二、目前我国对于银行业并购的法律规制
(一)现状
目前, 我国没有专门有关银行并购的法规, 除《公司法》及《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1989 年) 中对企业合并有少许规定。其他金融法规也缺乏这方面的规定。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等均涉及了银行并购问题, 但是专门针对银行并购的规则很少, 而且非常的原则化。
(二)弊端
我国现有的关于银行并购的法律规制大体上规定都过于笼统,没有准确细致的规定,执法机关实施时不能准确的进行把握,从而执法效果也不尽人意。由于规定过于宽泛,在我国银行并购的过程中, 加大了政府监管的随意性、盲目性。由于对并购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活动的规定稀少,使得在具体的实施方面比较牵强。
三、基于协同效应对我国银行业并购以及法律规制完善的建议
国际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使资本市场激烈竞争进一步加剧,中小型商业银行不得不调整发展战略,传统的竞争模式逐渐被同业合作的新模式所取代。笔者认为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基于协同效应的视角,分析和开展我国的银行业并购有很大的启示:
(一)改善银行经营效率
作为战略整合与对外扩张的重要举措,各家银行应通过并购,降低单位收益成本,提高自身核心竞争能力;银行通过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满足顾客的需求,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开展全方位、综合化合经营,满足客户越来越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减少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银行业做出并购决策,遵守改进效率的原则,减少其他非市场化目标的干扰。
(二)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
银行业的并购重组应该注重进行制度建设与变革,从产权层次完善银行的组织架构,促进银行业制度体系的创新;改进和完善银行业内部控制制度,从根本上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体制机制。同时,银行要在并购的过程中创新产品、服务与技术,整合现有的资源,更好地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
(三)在完善法律的框架下,稳健操作
我国应该就银行并购制定专门的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以良好、有效的对这种经济行为进行规制。从监管当局、执法主体、惩罚措施等方面制定全面系统的规定,确保在对银行并购进行法律规制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地运用。在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们还必须确保法律的稳定性,所以在制定时必须持有比制定其他法律更高的前瞻性。
(四)长远发展与既定政策相结合
根据当前全球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发展的现状,并结合我国客观实际,笔者认为目前在中国实行分业监管,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有必要的,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安全。但从长远看,这种分业管理模式己不太符合国际潮流,应是阶段性的产物。在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过程中,中国银行业应看清历史潮流,顺势而为,加快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跨业经营,并推动内在的发展与创新。这就需要对金融领域的管制有所突破,增强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服务和国际化服务的能力。因此,在中国金融业的并购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律、现有市场规则,还要注重对银行业的发展进行前瞻性的规划。
参考文献:
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2
第一,当学生在企业中进行实习的过程中,学生所学的专业与企业提供的职位存在不符的现象,尤其是对实习生而言,在刚刚进入企业时会做很多与专业领域不相符的工作,导致学生出现倦怠、埋怨的现象;第二,学生对于实习工作的态度,很多学生都抱着一种娱乐性的心理去实习,等到真正实习的时候,会抱怨这抱怨那,心里不平衡等状况经常出现。学生对于实习态度的不端正,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阻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进行。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促进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是时代的必然要求。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专项法律法规只有《职业教育法》,我国相关的立法机构可以参照关于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制定新时代的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法》与《教育法》的相关资料进行整合与分析[2],加上现代一些新鲜的法律问题和条文,通过相关资料构建一个大致的职业教育法法律构架,制定专项的职业教育法。完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来提高政府部门和校企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视度,促进职业教育快速有序的发展。在立法过程中,尤其要对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院校、校企与学生之间,学生属于弱势群体,是受保护的对象,因此出台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
(二)强化校企责任
在职业教育过程中,院校和企业都肩负着培养学生的责任,应当做到对学生负责,为学生的学习和培训营造以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作为院校,应当加强学生的理论知识,不断引进先进的教学技术,转换传统的教学模式,采用创新性的教学方式。学校应始终秉持着“一切为了学生”的态度,对学生的学习做到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在学校管理方面应当严格要求学生,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约束学生的过激行为。学校通过对学生的认真负责,为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工作奠定了基础。作为企业,应当为学生的实习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有利于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对于实习生应当保持公平的态度,不得用有色眼光来看待初出茅庐的实习生,应当加大对实习生的培养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储备人才。企业应当以长远的眼光来看待问题,而不是只重视当前的业绩和效益,注重对新型人才的培养,有利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三)增强学生能力
增强学生能力是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方式之一。学生的个人能力决定着在院校和企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学校应当重视提高学生的自我能力和自我素质,对于专业知识做到严格要求,有利于后续实践工作的开展和研究,为实践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学校可以开设相应的课程来加强学生在知识、人格素质上的培养,实现学生自身的全面发展。学生的个人能力在企业的实习的过程中得以体现,使企业对学生和院校都会刮目相看,提高校企合作的几率和可能性,促进了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发展。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企业对实习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实习生只有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个人能力,才会适应企业的发展,才会适应时代的要求。
(四)加强行业的引导
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扮演着引导和桥梁的作用。行业协会对于院校的发展和企业的运营都有一定的了解和涉猎,对于双方各自的需求也都有所掌握,行业协会会保持中立的立场与校企合作双方分别进行沟通与协商,使合作双方能够保持互动和理解。行业协会也可以帮助校企双方提供相关的策划、咨询、评估等方面的帮助[3],并对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职业资格的制度加以分析和评估,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开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加强行业协会的领导和评估,有利于院校和企业了解当前的形势,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做好应对措施,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开展,有利于加快教育的发展步伐。
三、结束语
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 中职物业管理专业 校企合作办学 政府对策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中职物业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办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不高。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谋求利益最大化,不可能主动为社会培养技能性人才,甚至是与自己竞争的人才。企业参加合作办学支出的费用不能列入成本,不能减免教育附加税,也抑制了企业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另外,由于校企合作办学开展力度不够,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不到位,从而造成学生实训只能在教室进行,这种封闭的人才培养方式势必造成职业教育内容与企业实践脱节,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二是职业教育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合作办学之所以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加以保障。虽然我国《职业教育法》第20条和第28条规定了企业对于职工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责任和义务,但并未规定企业对于职业学校教育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尤其是未规定企业必须参与学校的课程设计以及教学活动等。因此,无法约束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深度参与中职专业人才培养。
2 政府完善中职物业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办学的对策
我国职业教育体系是学校为主导的合作办学模式。该模式下,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决定着合作办学成功与否。而目前校企合作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的合作,需要有持续不断的推动力。建立动力机制,政府是关键,政府在校企合作上起着主导作用。尤其在立法方面,政府必须发挥其职能,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合作办学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具体而言,政府在合作办学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为合作办学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职业教育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职业教育法律文件,缺乏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如地方法、行业法等,《职业教育法》很难真正贯彻执行到职业教育活动中。例如《职业教育法》中仅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这类原则性规定,而企业应当如何开展职业教育,并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违者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在这部基本法中不可能做出详细规定,因此,国家需要尽快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这方面我们可借鉴德国的经验。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举世闻名,其法律基础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德国于1969年开始实施《职业教育法》,适用于全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还有《职业教育促进法》、《劳动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法》、《手工业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另外还有370多种职业培训条例,使得整个经济界各行各业有法可依。①
综观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和政策,1996年起中央陆续出台十几部重要的职业教育政策性文件,其中与中职教育相关的文件对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总体目标、办学形式、管理模式和体制、资金投入、师资建设和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就业准入制、企业合作、教学水平评估等方面都做出诸多规定,其内容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完整性远胜于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律。实际上这些政策在职教领域成为真正指导的规范性依据。但是,政策毕竟不是法律,因此,国家应把这些政策性文件上升为法律,尽快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另外,我国职业教育法还应考虑增加: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政府在职业教育资金投入上的责任;职业教师资格和培训;有关职业培训的内容;就业准入制(或资格证书制度);实训基地的建设和针对具体责任主体的罚则等相关内容。
2.2 加强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
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过于原则性,难以执行。例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与相应税收优惠。”②对于如何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与企业税收相关的政策只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提到:“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查阅财税[2006]107号文却看不到任何“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与相应税收优惠”的内容。它只是提到税前扣除实习学生的报酬,却没有制订对接受实习学生企业的税收优惠办法。建议借鉴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制订明确的定额标准,研究出台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把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执行下去,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国外企业职业教育激励机制
一、国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
(一)完善的制度保障
1、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利益
为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同时保障其相关利益,各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先后在1989年和1992年颁布《拨款(技术与继续教育资助)法》、《职业教育与培训资助法》。根据《培训保障法(修正案)》的规定,凡企业投入职业教育的经费达到年度雇员工资总额5%以上,可以免除一定数量的税收。为吸引企业参与学徒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企业提供了丰厚的资金,以减少培训费用,从而激励企业提供以就业为基础的培训。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和《企业基本法》规定,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一般可获得其培训费用的50%至80%的补助。若所培训的职业前景看好,有的企业甚至可获得100%的资助。这些国家在法律上所作的积极努力,为企业投资职业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企业投资的利益,调动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
2、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保障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为保障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各国出台各种政策,引导企业的参与。9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建立起政府、企业、行业和个人多元的职业教育投资体制,政府规定,年收入在22.6澳元以上的雇主应将工资预算的1%用于员工的资格培训,1991年6月该比例上调至1.5%。1998年,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经费总投入为73亿澳元,其中,企业界就投入38.86亿澳元。德国的培训企业每年通过直接资助、集资资助和行业基金等形式,并且按照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比例一般介于0.6%-9.2%之间,提供的职业培训费用达230亿马克(1990年)。来自企业的教学、科研合作的经费是德国职业院校经费第三渠道来源的主体部分。
(二)行业协会的参与
在美国、德国等,行业协会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它们具有监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能。从组织形式来看,协会组织既有行业系统,又有地区系统;各行业协会在各地区、各州分别建立,最后在联邦一级成立最高组织,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纵横交错、既有分工又能互相协调的组织网络。这些中介组织常常利用自身巨大的影响力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美国企业对职业学校的资金投入方式多种多样,或向学校实验室、实训车间提供先进的设备,或直接为学校捐款。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的培训委托有关“主管单位”监督和管理,大多数职业教育的“主管单位”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作为执行管理的机构,它代表经济界的总利益,对经济、税务、财政等方面的政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推动经济的发展负责职工继续教育及技术咨询,负责培训资格审定,培训过程的检查,建立培训培训中心直接为中小企业培养人才。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代表联邦政府担任着“管家”的角色,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促进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三)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
在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可以获取如下利益:可以获得国家经费补助。德国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职业教育基金,然后国家把这些资金分配给培训企业,非培训企业则不能获取培训基金,如果企业所培训的职业符合经济和职业发展的趋势时,最高可获得100%的培训补助;学生在“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企业培训期间只可以从企业获得相当于熟练工人30%训津贴,这样企业可减少劳动力开支,降低生产成本;可以节省企业对新职工在岗位熟悉、岗位安排和岗位培训等方面的成本;可以选择接受适合于本企业工作岗位的优秀培训生,使企业获取高素质的员工,从而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受益。
二、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励机制缺失的原因
(一)剩余劳动力人口多,企业用工无压力,使得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
据有关资料预测,2007-2010年,我国每年进入劳动年龄的人口都在1800万人以上,2010年的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10.8亿人左右,2020年的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11.4亿人。我国的劳动年龄人口将持续增加,到2035年前后,劳动年龄人口的峰值将超过12亿。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一方面,由于长期存在大量过剩劳动力,不仅仅使得企业无需参加职业教育就能获得人才;另一方面,企业没有参与一般性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企业通常认为,无需参与到职业教育中就可以获得所需要的优秀人才,企业甚至往往担心,如果投入资金培养人才,培训后的员工没有到自己的生产企业工作而流向竞争对手的企业,自己反而会受损。所以,对于具有广泛应用性的、存在较大外部性的一般性职业教育与培训,企业都没有从事这类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
(二)职业教育法规没有给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激励
1、企业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法律规定不明确
虽然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及职业教育法规都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对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这一重要问题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许多法律条文大多停留在“鼓励”或“倡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一般性号召”的要求上。如《职业教育法》第20条、第28条、第29条均规定了企业对本单位员工承担职业教育或培训费用,但没有规定企业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费用后可获得的相应的经济上的鼓励,对不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的企业的处罚,也只是“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由于没有明确赋予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定义务,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不明确、定位不清楚,使得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非常有限,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重视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先后制订并出台了一些法规和文件。如1996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2002年颁发的《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2005年国务院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尽管这些文件都提到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性,但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强制性措施,缺乏约束力,对于企业权力、责任和义务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和不具体,没有实施细则,导致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成了原则性的要求。
3、我国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法规也没有给予企业适当的经济激励
《职业教育法》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28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第29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20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这2条只就企业承担本单位员工职业教育或培训费用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企业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费用后可获得的相应的经济上的鼓励,也没有规定对不投入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的企业的处罚,只是规定“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条例中的应当是一种弱法律状态,企业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三)职业院校本身缺乏对企业的吸引力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多是从普通中学改制而来,高等职业学院又基本上是从成人高校或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改制而来,还有一部分高职院校是从普通中专升格而来,职业院校在教育理念、专业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结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都不能脱离普通教育的模式,,难免出现培养目标单一、专业设置死板、教学内容脱离实际、毕业生实践能力差,毕业后不能直接上岗等现象。
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在经费投入方面采取“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政策,而且政府的补贴也是以地方政府补贴为主。不但投入经费严重不足,而且因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造成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均衡。因此职业院校的教学设备老化,教学手段落后;通过片面扩大招生规模以提高经济效益。其结果是,职业院校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的职业特色不突出,办学特色不明显,毕业生难以直接上岗,不少教师也缺乏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完善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要激励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首先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及责任与义务,使企业意识到参与职业教育并不仅仅是资金的投入,而是社会责任的履行。要加快制定出台《高等职业教育法》、《职业培训法》等法规,形成完备的学校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范和激励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二)要想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必须给予企业足够的经济刺激
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的利益补偿机制,来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并尽快建立奖励机制。
1、国家要制定鼓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具体政策
国家要制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奖励政策,依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贡献大小,对其进行相应的政策照顾、税收倾斜和相关费用减免。
2、相关部门要制定企业接受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实践的具体办法
凡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要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专业对口的实习实训岗位,为教师提供适合的实践锻炼岗位和条件,其接纳人数一般不少于企业技术岗位的10%;对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性补助或税费减免,以提高企业接纳实习学生的积极性。
3、国家财税部门要完善职业院校校办产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对单独举办的服务类校办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举办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企业,地方税收部门征收的部分应当全额返还;对与企业联合举办的主要用于学生实习实训的校办产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部分应至少返还50%。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借鉴发达国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我国应通过各种举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
中介作用和自我管理职能。首先,增强行业协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政府应该培育和完善行业协会,并从微观管理中跳出来,把大量的服务性职能让位于诸如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制定各种有利于行业协会参与的政策和法规,还原其“民间特色”。其次,扩大行业协会参与的深度和广度。行业协会不能仅是某行业的代表组织,它应该全方位地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以及政策的制定与监督,如制定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改革等管理工作。
(四)提升职业院校的综合实力,增强对企业的吸引力
全面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专业设置以就业为导向,提高专业的实用性和企业的适应性,根据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增强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吸引企业的技术骨干参与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中来,提高专业的质量。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加强学校企业之间的交流和联系。不断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完善实践条件;要加强实验、实训、实习教学,深化实践教学改革,系统设计实践教学环节,特别是要吸收行业企业技术人员,主持实训基地建设、承担实践技能课教学、指导学生实践性训练,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为学校教师提供进入企业学习的机会,增强科技创新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聘用企业优秀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密切与企业的关系,互相交流人才。
注:本文作者李卿系2010级职业技术教育学在读研究生, 主要从事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术教育方向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黄日强,黄勇明.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初探[J].成人高等教育,2004,(3).
[2]曾宪明.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励机制缺失的原因与对策[J].职业技术教育,2008,(22).
[3]李传双.国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励机制探究与启示[J].中国高教研究,2011,(6).
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中职教师 继续教育 问题 政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4-0092-0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今后十年我国中职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为了中职职业继续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要。因此各中职学校要达到此目标,必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而中职院校的继续教育培训通过出国培训、国培、省培、校本培训、有的甚至从企业请进高技能的人才授课。通过这些途径来加强“双肩挑”、“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职业教育的基础能力。
一、中职教师继续教育面临的问题
1.法律法规问题
我国继续教育的法律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继续教育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对于中职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目前的中职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大都依靠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推动或者教师自己的觉悟。与此同时,继续教育后教师的跟踪培养和岗位任命制度不配套,继续教育一旦失去了政府的资助和计划,教师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中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将走向形式主义,再者,现行的政策法规对于谁应该参加何种形式的培训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有很大一部分教职人员都不愿参加继续教育。中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在法律法规发面存在着很大的空白,亟待改进。
2.培训机构问题
建立合理完善的中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将有助于继续教育资源合理利用,提高继续教育的效率。虽然我国目前基本形成了国家、地区、学校三个层次的中职教师培训体系,但从实际运作来看,还存在着组织管理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如各个层次衔接不通畅,继续教育成果评价不合理等。此外,由于中职继续教育注重实际操作的特点,中职机电类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模式有别于普通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模式。中职教师机电类教师在参与继续教育的时候,更应注重实际操作。然而,现在大部分的继续教育培训是再取得中职师资继续教育资格的高校中进行,此类高校在职业教育的理论层面占有优势,但相对的实际操作技能还有所欠缺。
3.教师意识问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终身学习,终身教育是社会发展的潮流。但是有的中职院校的教师甚至领导都不以为然,未能对继续教育尤其是终身教育形成正确的认识,没有树立终身教育的理念。未能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在于提高在职教师的综合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以适应时展。有的老师受思想观念的制约,并不重视继续教育,更不用谈终身教育。
4.经费问题
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中职教师继续教育发展的瓶颈。近年来,随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战略方针的提出,国家不断加大对中职教育的投入。目前,我国中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经费有政府投资、送培学校投资和受训者本人投资三大块。而中职机电类教师继续培训应具有针对性,应注重教师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培养。因此对中职教师的培训要求更高,同时教师继续教育投入就要比普通教师的要更大。然而,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对于中职教师和普通中小学师资的继续教育上投资基本相当,对同一类型的培训项目上人均拨款大致相同。
二、完善中职教师继续教育途径
1.完善法律法规,将中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化
目前,我国与教师继续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分布在各种教育法中,并没有独立形成继续教育相关的专门法律,更没有中职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从以下儿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国家宏观决策立法。建立健全中职教师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培训制度。国家决策部门和立法机关要科学制定和完善有关中职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扩大中职教师继续教育的的主体,使广大中职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有法可依。第二,建立有地方特色的中职教师继续教育法规。我国各地社会发展的特殊历史渊源及现实差异决定了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建立统一标准的中职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是不现实的。因此,可率先在职业教育发展相对较好,中职教师培训资源充足的地方尝试建立合适当地中职教师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以促进当地中职教师的发展和完善。第三,对已有的中职教师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建议中职教育立法工作者根据已有的教师继续教育法律法规,结合职业教育的自身特点,制定《职教师资继续教育法》,促进职教师资继续教育规范化和法制化。
2.建立健全培训机制,重视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
中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为广大教师提供了一个能够提高自我、更新知识、增强技能适应教学改革的新平台。为建立健全中职教师继续教育机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定期开展适合各专业的中职教师短训班。主要提高大学毕业生刚刚进入中职教育教师行列的新人,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
2.2在普通高校建立中职教师培训基地。
高等院校的教授、副教授,也有企业的技术专家和工程师,成了一支水平较高、相对程度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每个高校都拥有自己的强势科目和技术中职教育管理机制可联合中职学校定期输送教师到高校学习前沿的专业理论知识。
2.3依托大中型企业,建立“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中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建立“双师型”教师培养基地,便于教师与工农结合、与生产实践结合。便于教师实地进行技术训练、便于聘用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主家和管理主家充任兼职教师、便于教师与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进行双向交流。把企业实践作为中职教师继续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2.4今社会里,教师不反面临着专业知识的发展问题,也面临着教育知识的不断更新看,现代教育高技术的不断发展问题,教师必须自觉地更新,扩展自己的知识、技能,把继续学习可作为自己职业生涯的需要。法律应明确指出,教师继续学习是每一个教师的义务,是作为应聘教师合同续约的一个基本条件中
3.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帮助中职学校教师自我发展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社会已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指导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中职院校应把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到战略性的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教师继续教育机制。建立起职前教育、在企业锻炼和学习考察、企业锻炼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中招放开以后,基础薄弱的生源对中职教师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大挑战,大部分大学毕业生从校园走向校园,教学技能亟待提高。对于新选聘入职的教师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严格执行教师入职前综合业务素质培训制度,对于青年教师,可通过研修班、短训班、专题讲座、企业实践等形式开展中职教育,使他们知识结构不断完善,工作经验更加丰富,教学科研能力得到提高。
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6
《物流法规》是高职物流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能了解、掌握物流企业设立及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与学生日后的工作是息息相关的,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然而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这门课程的教学存在多方面的问题,课程设计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内容繁多复杂,教师难以取舍
现有的教材主要按照物流业务流程发生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规安排内容,如物流仓储法规、物流包装运输法规、物流保险法规等。重点介绍两个部分的内容,一部分是物流的基本业务知识。另一部分是该业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问题。由于物流业务流程较多,每个业务流程的操作过程也比较复杂,单是基本业务知识这块内容已经比较繁琐,每个业务还需要深入学习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教学的任务无疑非常重,而这门课程作仅仅作为专业基础课,学时一般为36学时,相对较少,教师在选择教学内容的时候会面临重点讲述业务流程还是法律规则、选择哪一个业务流程的及其法规作为教学重点等问题的困扰。
(二)内容比较枯燥,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物流业务流程注重标准化、制度化,每一个营运环节都有较为复杂的操作流程,法律法规更是追求严谨,不同的情况适用不一样的法律条款,这两个方面的涉及到的知识内容都很多,并且都是条条框框,显得枯燥乏味,学生学习兴趣不高。且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教学过程中很难有效利用到物流专业的实习、实训设备,教师也面临“应该怎么教”的问题。每个高职院校的教学环境不同,以上两个问题是大部分教师开展《物流法规》教学需普遍需要面对的和解决的,除此之外,不同学校的教学条件、学生学习法律存在“畏难”心理,缺乏专业课程教师、课程考核方式不合理、教学方法不一样也会给课程教学带来其他一些困难和挑战。
二、就业导向对高职《物流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引领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是教育部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明确提出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式,近10年来,这一指导思想对我国高职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起到了关键作用。《物流法规》这门课程将就业导向理念融入到教学中,作为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对于课程明确教学目标、有效选择教学内容及培养学生学习兴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一)明确能力培养作为首要目标
“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理念注重培养学而生的职业能力,属于典型的能力本位教学观(competencybasededucation,简称CBE)。该教学观念由美国教育学届提出,在欧洲发展成熟,目前,CBE是世界上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教育模式,受到很多教育专家、学者的青睐。《物流法规》是一门跨学科的课程,既有法律理论,又有专业知识,是法律规定和专业知识的融合。要适应就业导向的要求,就必须把学生能力的培养作为首要教学目标,通过教学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具体而言,应该结合物流企业的需求对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培养学生法制意识,切实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法规解决物流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相对于传统教学方式,这也是就业导向对物流法规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选择实用性强的教学内容
在“就业导向”理念影响下,《物流法规》的课程定位必须改变,这门课不再是一门介绍物流业务和物流法律法规的理论课程,而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法制观念,提升法律运用能力的课程。教师应该从实用的角度出发,把握住物流企业设立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重点法律纠纷与问题,围绕这些问题的解决进行课程的整体设计,通过教学与实践让学生掌握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内容的选择以实用为主要导向,按照知识够用为主的原则,将物流企业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作为教学重点,重点学习和训练,发生机率低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知识作为次要内容,减少教学课时或者安排学生自主学习。
(三)设计职业情境,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更多采用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情境训练、法律实践等方法,将学生在从事物流行业过程中可能会面对的重要法律问题搬到课堂上来,这是学生所关心的问题,学习的主动性会加强;使用这些教学方法,教学形式也变得丰富多样,不再枯燥,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得到有效提高。总的来看,使用“就业导向”理念作为《物流法规》课程的教学指导思想,改变课程教学目标,明确教学内容选择的方向,改变教学方法,对于课程教学普遍存在的教学内容选择和学生学习兴趣低下等问题也具有积极的缓解作用。
三、基于企业需求的课程教学项目重构
从就业市场的角度看,企业的需求实质上就是企业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求,是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流法规》课程要达到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教学目标,就应从物流企业的法律需求出发进行设计,改变传统章节式教学,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基于物流企业的工作过程,实施“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式教学。
(一)物流企业的法律需求探讨
1.需要具备法治意识的工作者
从理论上探讨,物流企业作为行业企业的一种类型,它的经营过程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物流企业招聘也必然会提到法律素质的要求,然而笔者进行了一个物流企业法律人才招聘需求调研发现,绝大部分的物流企业在招聘人才的时候并没有提到法律方面的要求,无论是基层的物流业务人员还是高层的物流管理者,企业普遍关心的物流专业能力及管理沟通能力,仅有个别企业在行政管理岗位提到了法律素质要求。这跟其实际需求是不一致的。这里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物流企业主的法律意识单薄,不重视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物流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法律相关的问题一般都比较重大,一旦发生法律问题,需要用到法律人才,更多的企业考虑的是聘请法律顾问或者律师,而不是具备法律素质的一般员工。从这点上分析,物流企业对于一般工作者的法律职业素质要求不是太高,作为普通素质具备法治意识就可以到物流企业工作了。因此我们把在设计课程的时候,要把法治意识作为重要的能力培养目标。
2.需要解决业务纠纷的管理者
从物流企业的业务经营流程来看,无论在哪个经营环节,物流业务纠纷是最常见也是最有可能发生的,如货物运输过程中就经常会有逾期交付、误交付、货物运输损毁等问题和纠纷的发生,这是物流行业的特点。企业围绕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了纠纷,往往都会通过协商进行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使用法律途径。这就对企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者的法律素质提出了要求,如何运用法律法规知识去跟合作方沟通,使用有效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是物流从业者需要具备的一项重要能力,也应是《物流法规》课程应该重点的培养学生职业能力,而物流各项业务都可能发生纠纷,因此教学项目可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设计,覆盖物流业务的主要流程,使学生能较为全面掌握物流法规的行业应用。
(二)基于物流企业法律需求的教学项目设计
从培养物流专业学生法制意识和提高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教学目标出发,围绕物流企业需要具有法制意识的员工和能解决业务纠纷的管理者这两大需求,《物流法规》课程设计需把握住两个原则:一是教学重点侧重物流合同履行与法律纠纷的解决。二是教学方法使用“项目驱动,任务导向”,结合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分模块教学。课程可分成五个模块:第一模块:法治意识培养;第二模块:物流企业设立与注销;第三模块:物流争议纠纷解决;第四模块:物流企业经营法规;第五模块:模拟法庭实训;其中第四模块是重点,每个模块设计若干工作任务,使学生能完整了解物流企业业务流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初步掌握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与方法。
四、就业导向下的课程微课开发探讨
微课作为一种新的教学形式,对促进课堂教育的改革、在线教育开展、推进教育公平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从欧美国家开始传播开来,微课、慕课,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传统教育,成为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方向。
(一)《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的思考
关于微课的作用,微课能否取代传统课堂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支持者认为微课短小、多样化,适应学习者的不同需求,将成为未来教育的主要形式。也有学者认为微课存在缺乏互动、无法拓展教学内容等缺陷,仅仅只能作为传统课堂的一个补充。从现实情况来看,微课虽然短小灵活,但有其不足,要取代传统课堂有一定难度,可以作为教学改革的一种方式,辅助课堂教学,丰富课堂内容的同时提高学生学习效率和兴趣。具《物流法规》这门课程,也需要微课在教学改革中发挥作用,但微课开发也面临一些困难。首先是制作成本高。虽然有许多专家指出制作微课使用手机和简单的软件就行了,也确实有教师能这样把微课做出来。但在现实中,简单制作出来的微课往往比较粗糙,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许多学校聘请专业视频制作团队来操作,虽然制作出了一批优质的微课,但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且仅限于一些有资金投入的精品课程。市场上,专业团队拍摄一节微课的费用不菲,对普通教师而言,为了一门普通课程去花费大量资金拍摄微课并不可取。其次是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高职教师教改、科研任务都比较重,许多教师还要承担学生管理工作,一门课程需要开发的微课数量很多,且为了提高学习效果,每一节微课的教学过程都需要进行精心的设计,这无疑要耗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制作好的微课还面临重新修改和更正的问题,也会给教师带来工作压力。再次是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影响微课的水平。不同教师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制作出来的微课质量不一,电子信息类相关专业的教师还好一些,其他不太相关专业的教师就需要重头学起,必然限制微课的制作水平。《物流法规》课程教师大多具有物流管理、法律相关专业背景,微课制作技术难度相对较大。因此,《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不能盲目进行,需要把握适用、适量有效利用等原则。
(二)《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的几个原则
1.适用原则
《物流法规》微课应该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即根据课程整体教学项目的设计,围绕法制意识培养、物流纠纷解决等重点问题来开发,确保每一节微课的内容都对提升学生的法制意识、法律运用能力有帮助。
2.适量原则
微课的数量不宜太多,否则制作工作量太大,教师难以完成制作,微课数量过多也会影响到教师课堂教学过程设计。在围绕课程的重点,每一个重点内容制作一到两节微课,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要求逐步增加,是可行性较高的选择。
3、有效利用原则
微课作为课堂教学的辅助资源,除了在课堂上播放之外,还应根据其短小灵活、能重复播放的特点,将它作为网络资源,到网站、微信、云课堂等网络应用中,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作为复习、自主学习、学生实习就业问题解决等学习的重要资源,使其教学作用得到更大的发挥。
(三)就业导向理念下《物流法规》课程微课开发设计
根据“就业导向”理念的要求,结合《物流法规》课程教学项目的设计,可围绕每一个学习任务设计制作相应的微课作为学习资源。
五、小结
在“就业导向”理念指导下进行教学改革,能较为有效地解决《物流法规》课程设计面临的教学内容不好选择和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实施“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教学,重构教学项目,注重培养学生法治意识和提升解决法律纠纷问题的能力,是当前形势下教学改革的必然选择,而有效利用科技的力量,针对性开发微课作为教学辅助资源,进一步丰富课程教学内容和形式,是新时期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作者:谌爱群 单位: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汤军.由高职物流专业《物流法规》课程的教学引发的思考[J].福建质量管理,2016(1).
[2]郑小军.微课发展误区再审析[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6(2).
[3]王凤鸣,贾俊龙,李佳静.《物流法规》教学改革初探[J].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