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与经济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会与经济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会与经济

社会与经济范文1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可持续发展 和谐社会 企业竞争力

近年来,以欧美发达国家为首的许多政府、非政府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状况极为关注。本文就当前在我国推广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意义进行探讨,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对国家和企业自身的发展能起到重要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社会的科学发展应紧密地围绕着两条基础主线:努力把握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平衡,努力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界之间各子系统和要素之间要处于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的状态。

那么,企业提高社会责任表现的水平,对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有何贡献呢?结合当今国际企业社会责任学术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可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至少对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纵观西方国家的工业发展史,不看重绿色GDP的增长、不注重资源开发与技术创新、不注重环境保护和治理,付出的代价是非常大的。我国是一个人均资源紧缺的国家,因此,企业在追求赢利、提高利润的同时,应站在全局立场上,坚持可持续发展,高度关注节约资源,切实承担其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会采取环境保护政策,采用各种方式开发、改造节能、节材、环保项目,把企业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资源尽可能地进行再回收和再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从2005年至今,我国各界要求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呼声不断。从拖欠工资到特大矿难事故,这一切问题显示出,企业不承担社会责任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当前要实现政府极力倡导的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就必须要解决。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和表现水平,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对于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1.通过企业自身的管理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发展。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满意状况牵涉到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社会责任型企业会重视人的价值,以人为本,激发人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切实保障员工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从而使企业员工队伍保持和谐稳定,避免了劳资冲突,从而对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2.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实现对社会各方面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发展。双赢互利是和谐社会的要旨,同样也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会以诚信的方式经营,公平竞争,这样就会为企业界带来一股清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不会为牟取利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可避免社会矛盾的引发;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会关注社区、环境的状况,这使企业体现了社会公民的职责。

3.赞助教育、文化等公共事业的建设以帮助弱势群体。教育、文化等公共事业的建设,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极为重要。目前我国的人均GDP还很低,国家对教育、文化等公共事业的投资能力有限,企业在公共事业方面的社会责任投资,可以提高国家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从而提高全民身心素质和文化素养。企业进行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可在帮助残障人群、孤儿、孤寡老人、贫困者等方面,发挥特殊的作用。

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可作为一种战略,创造出一种竞争优势,进而开发出一套独特的促进企业发展的工具。企业社会责任被看作一套广泛的政策、实践、计划,这些都被整合到整个企业的经营、供应链和决策过程,分布在企业从事商业活动的任何一个角落。企业社会责任渗透在企业经营的每一寸空间,它提供给企业一个进行战略管理的环境扫描的工具,帮助企业以动态的方式把握其优势与劣势,从而制定更具可持续性的发展战略。

社会与经济范文2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经济法;相互作用

一、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与完善经济法措施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工业化过程以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资源掠夺性开采为主要特征,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的国情和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能源浪费严重的现状,决定我们国家必须从科学发展观出发,积极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经济循环发展。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我国提出加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思想,强调保持自然资源与社会需求之间平衡的理念,倡导“完善经济法制度,建设节约型社会”,同时出台了《资源税条例》、《环境资源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条例,由此,经济法立法制度的完善和资源的节约问题成为民众关心的问题,也成为国家长期关注的问题。

种种举措表明,只有对传统生产模式和粗放型增长方式进行根本性变革及加大经济法的立法性才能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才能达到人口、环境、资源、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由此就需要我们将促进与保障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作为一项新的经济立法原则,积极构筑并不断完善一个能够促进、保障节约型社会形成与存续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应当加强与建设节约型社会密切关联的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还需要我们推行能够形成长效机制的各种经济激励政策,积极动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杠杆,完善相关法律,以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成。

二、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与完善经济法措施存在的问题

(一)在资源开采、消耗环节缺乏保护性规范

例如,在我们许多自然资源面临枯竭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却在疯狂地进行掠夺性乱挖滥采;在国家每年进口大量石油的情况下,轿车行业却在生产、倡导追求大排量、大功率、大体积的家用轿车,而1.3升排量以下的低排量、省油的经济型轿车却在许多地方在上牌照、过路桥、进宾馆等方面受到无端的限制;在国家投入巨额资金搞南水北调工程、许多地区为之做出巨大牺牲的时候,华北一些城市的许多人还在用自来水浇花,等等。诸如此类的不正常的现象不胜枚举。我国改革开放的25年来,国内生产总值(GDP)每年平均以惊人的8%的速度增长,“中国”因此成了经济奇迹的代名词,但我们的经济繁荣是以付出生态和自然资源的破坏为巨大代价的。

据中科院测算,2003年我国消耗了全球31%、30%、27%和40%的原煤、铁矿石、钢材、水泥,创造出的GDP却不足全球的4%。这种浪费型发展模式使煤、电、油、水“荒”声一片,但在开采、使用、消耗过程中却缺乏实质性的保护措施及规范。

(二)在废弃物产生环节和再生资源产生环节没有具体条例的制约

例如:沿海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废弃物排放没有具体的税收制度去制约,并造成大量的污水,空气污染日趋严重,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进。

(三)在社会消费环节节约型观念比较薄弱

追求奢侈消费在一些城市中正成为时尚,盲目攀比、举债高的消费现象越来越多。诱导过度消费,导致了快买、快扔的消费行为,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被人为缩短,资源消耗量大幅增加。

管理松懈造成极大的浪费。粮食从生产到消费每年浪费达几百亿斤,一些宾馆、餐厅、学生食堂,很多饭菜没吃几口就被倒掉;电能浪费也十分严重。据专家计算,如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12亿只节能灯,其节电效果相当于新建一个三峡电站。然而由于行业市场混乱、缺乏扶持政策、宣传不够等原因,这一高效照明产品在国际市场大受欢迎,但在国内却反应冷淡,无法发挥其巨大的节能作用。

政府机构也成为资源消耗的重点领域之一。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政府机构年电力消耗总量占全国总消耗量的5%,能源费用超过800亿元。

(四)经济法的社会基础尤其是承载主体培养不力,引发了政府频繁的“缺位”和“越位”的功能缺陷问题

例如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污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现有涉及环保的税收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来说,税率过低,各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对生活必需品的水却没有列入,起不到调节作用。

对排放污染项目缺乏制约作用,比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仅对环保项目本身免税,却对排污项目没有限制作用,同时,那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无污染的产品和清洁生产,没有享受到优惠的税收政策;增值税抑制了节约型社会的发展,按产值计算,循环利用资源反而需要缴更高比例的税,尤其是消费品税收的作用还未发挥出来。

例如,一次性电池、塑料袋等消费品对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而现行的消费品税收没有充分发挥其抑制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税收政策缺位,如对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治理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监测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在此过程中,一些可以再循环利用的物质材料也一并被销毁了,挡住了物质循环之路,从这个角度讲,它不利于资源节约。

三、如何发挥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完善经济法措施的作用

建设节约型社会,法治更不是“旁观者”,而是极其重要的保障。建设节约型社会,无疑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需要我们采取经济的、行政的、道德的以及法律的等各方面的手段与措施,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多形式多方位的综合保障。但从长远、稳定、持续的角度看,其中最重要的应是法律手段。要想有效地营造与持久地维护一个节约型社会,我们必须依靠法治。

(一)必须加快改革,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的机制

深化改革,大力推进机制创新,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根本措施。应当重点推进矿产资源价格、水价、电价、热价和天然气价格等改革,逐步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大力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约资源新机制;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财税政策;建立和完善资源节约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定、修订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等各项国家标准;建立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完善重点消耗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这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条件。

(二)加强法制宣传,使全体公民知法守法

完备的立法、良好的法律环境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自觉守法也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而完备的环境资源立法、良好的环境资源执法环境已经为各守法主体认真守法创造了条件。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在全体公民中宣传自然资源、能源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使各守法主体做到知法、守法,这样可以全面提高全民综合素质。

(三)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

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仍以工业为主。因此,在巩固农业、壮大工业的同时,应把发展服务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来,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力发展旅游、现代物流、信息、金融保险、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会计、律师等资源消耗低、吸收就业多、附加价值高的中介服务业。严格项目准入管理,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作为新建和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首要前提条件,并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这样也给我国提供了物质保障。

(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的,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同时也减小了总体资源短缺的压力。

(五)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技术水平

技术攻关重点是加强对节能技术、节水技术、链接技术、新材料技术、生态技术的研究开发,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降低能耗、水耗,实现废物转变成资源的链接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可再生资源替代自然资源,提高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整体技术水平,并加快国家综合水平发展。

(六)制定激励政策,创新资源节约机制

加快推进水、电、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一些关系民生的资源价格进行调整,既要充分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和低收入阶层,又要将反映供求关系的信号传达给资源使用者,使其珍惜资源、节约资源。

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财税政策体系,加快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建筑以及低油耗、低排量车辆的财政税收政策,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符合国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政策的项目和产品,并依法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建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专项基金,通过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推动共性瓶颈技术和重点技术的研发推广,支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项目,以及一些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节能、节材、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因此节约型社会和经济法的发展是新时期的最大目标,也是我国发展的最终归宿。

四、结论

目前,我国经济法地位正在不断提高,而我国节约型社会的构建是我国社会的必然走向,两者有着辩证统一的联系。经济法的有效发展必然推动我国节约型社会的构建,而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形成,又会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外部良好条件。经济发展离不开资源的支撑,资源的承载能力也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许多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其供给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从总体上看,要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就必须重视节约资源、有效利用资源,使有限的资源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我们在节约型社会下发展经济法,必须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促进资源的有序、高效开发和利用。要在资源开采、加工、运输、消费等环节建立全过程和全面节约的管理制度;要健全和完善《节能法》,并加大实施力度;尽快制定《可再生能源法》,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府要进行制度设计,建立能源、资源审计制度,与现行的环境评价制度共同构成社会性管理的新框架。我国能源极度紧张、资源浪费严重的严峻状况,迫使我们必须发展循环经济,走能源、资源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只要我们积极地、逐步地完善我国的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我们建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1、贺洲.论节约型社会与经济法制建设[J].中国法学,2007(5).

2、单飞跃.经济法的社会力学原理分析[J].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3、李昌,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6(6).

4、张守文.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补[J].中国法学,2007(4).

社会与经济范文3

第一部分 社会学范畴理论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

壹、方法论基础

贰、社会行为概念

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第三章 统治的类型

一、合法性的适用

二、设有官僚行政管理班子的合法型统治

三、传统型的统治

四、魅力型的统治

五、魅力的平凡化

六、封建制

七、魅力的民主的新解

八、合议和权力分立

九、政党

十、非统治型的团体行政管理和豪绅名士掌政

十一、代议制

第四章 等级与阶级

一、概念

(未完待续)

第一部分 社会学范畴理论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

提示:这种开宗明主义的、不可或缺的、然而又难免显得抽象和远离现实的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并不要求新颖。相反,它只力求-也可以说是希望-用比较有的放矢的、比较具体的(正因如此,自然会显得也许有些学究式的)表达方式,来表述任何经验社会学在谈及同样事物时,实际上所指的是什么东西。在应用似乎是不同寻常的或新的表达方式的地方,情况也是如此。与在《罗各斯》杂志第4卷上发表的论文[1913年版第253页等。(《科学论论文集》第3版第427页等)]相比,这里用的术语非常简单,因而在很多方面要有所修改,以求尽可能做到易于理解。当然,要求无条件地大众化和要求概念应该尽最大可能严密,并不是总能一致的,而且在必要时要为后者让路。

关于“理解”一词,请参阅K.雅斯帕尔(1883-1969,德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普通心理病理学》[亨利希。里克尔特(1863-1936,德国哲学家)的《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第2版(1913年,第514-523页)中的若干见解,尤其是盖奥尔格。齐美尔(1858-1918,德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历史哲学的若干问题》一著中的某些观点,也在参考之列].在方法上,正如已往常常提到过的那样,我在这里也要提一提F.戈特尔的《言词的统治》一文所描写的过程,自然,这篇论文有些晦涩难懂,而且也不是处处都把思想表达透彻;在实际内容上,我要提到的是斐迪南。滕尼斯(1855-1936,德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的优秀作品《共同体与社会》。此外,还应该提到鲁道夫。施塔姆勒(1856-1938,德国法哲学家)那部常常把人引入歧途的《用唯物主义历史观看经济与法律》,以及笔者发表在职《社会科学文献》第24卷[(《科学论论文集》1907年第3版的第291页等)]的论文,拙文在很多方面已经包含了下述论著的基础。在方法上,我与齐美尔(在《社会学》和《货币的哲学》中所采用的方法)有所不同,我尽可能地把所认为的意向与客观上适用的意向区别开来,齐美尔不仅不是总把二者分开,而且往往有意识地把它们混为一谈。

(1)

社会学(这个使用上含义十分模糊的词在这里所理解的意义上)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同时,“行为”应该是一种人的举止(不管外在的或内在的举止,不为或容忍都一样),如果而且只有当行为者或行为者们用一种主观的意向与它相联系的时候。然而,“社会的”行为应该是这样一种行为,根据行为者或行为者们所认为的行为的意向,它关联着别人的举止,并在行为的过程中以此为取向。

壹、方法论基础

1、在这里,“意向”或者是:a)实际存在的意向,即①存在于一个行为者曾经有的意向;②一般地或者近似地存在于行为者们曾经有过的一系列情况之中的意向;或者:b)存在于某种用概念构想的纯粹类型的行为者或被作为类型而设想出来的行为者们主观上认为的意向。不是某种客观上“正确的”或者形而上学地探索出来的“真正的”意向。这种行为的经验科学即社会学和历史学,与所有教条式的科学即法学、逻辑学、伦理学、美学等等相比较,区别就在这里,后者想在它们研究的对象上探究出“正确的”、“适用的”意向来。

2、意向的行为与一种只有(正如我们在这里要说的)反应性的、不与主观上认为的意向相结合的行为相比较,其界线是十分模糊的。整个社会学上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为的很大一部分,特别是纯粹传统的行为(见下文),是处在两者的界线上的。意向的,也就是说可以理解的行为,在心理过程的某些情况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在另一些情况下只有专家们才了解其存在;一些神秘的、因而也是不能用话语作适当交流的过程,对不能亲身体验这种经历的人,是不能充分理解的。与此相反,从自身产生同样方式的行为的能力,并不是理解的前提:“不需要当凯撒,才能理解凯撒。”充分的“可重新体验”对于理解的明确性是重要的,但并不是意向的阐释的绝对条件。一个过程的可理解部分和不可理解部分,往往互相混杂在一起,结合在一起。

3、一切阐释如同整个科学一样,都力争具有“明确性”。理解的明确性可能是:[a]或者具有理性的性质(因而或者具有逻辑特性或者具有数学特性);或者[b]是具有感觉上可以重新体验的特性(感情的、艺术感受的性质)。在行为的领域里,首先是那些在其所认为的意向的相互关系中可以彻底无遗地和显而易见地用理智去理解的事物,具有理性的明确性;在行为中,在其所体验的感觉的相互关系中完全可重新体验的事物,具有感觉的明确性。在首先是那些处于数学或逻辑陈述相互关系中的意向的相互关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作理性的理解,在这是也就是说,可直接地和明确地用理智的意向去世把握。如果有人说出这个定理:2X2=4,或者用不着思维或论证应用勾股定理,或者他-按照我们的思维习惯-“正确地”得出一个逻辑结论,那么这在意向上意味着什么,我们理解得十分清楚。同样,如果他在他的行为中,从我们认为“已知的”“经验的事实”和既定的目的,对将要被应用的“手段”的(根据我们的经验)明确地得出结论,我们出是完全理解的。任何对这类以理性为取向目的行为的阐释-对所应用的手段的理解-都具有高度的明确性。然而,未能以同样的明确性,却以对我们的解释的需要已有足够的明确性,我们也能理解这类“错误”(包括“问题的扭结”);这类错误我们自己也能接触到,它们的产生在感觉上也是可以体验到的。相反,一个人的待业根据经验赖以为取向的某些最终的“目的”与“价值”,我们往往不能十分明确地理解,而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一方面能用智慧去把握,另一方面却很维通过感觉的幻想去重新体验地加以理解,而且它们越是急剧地偏离我们自己的最终价值,我们就越发难以作重新体验的理解。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不得不只能以从智慧上去阐释它们为满足,或者在有些情况下连这也办不到,就干脆把它们作为事实加以接受,并从以尽可能用智慧去阐释的基准点出发,或者从尽可能以感觉上接近的方式去重新体验的基准点出发,去理解这个以它们为动机的行为的过程。例如,很多宗教的和慈善事业的杰出奉献,对于对此感觉迟钝的人来说,就属于这类行为。同样,极端理性主义的狂热(“人权”),对于坚决拒绝这些观点的人来产,就属于这类行为。-现实表现的情绪(恐惧、愤怒、虚荣心、羡慕、妒忌、爱、欢欣鼓舞、骄傲、复仇欲、孝顺、倾心和各种各样的好奇心),和那些由它们而产生的(从合乎理性的目的看来)非理性的反应,我们越是能够亲身去接触,我们就越能在感情上更鲜明地重新体验,但是无论如何,即使它们在程度上绝对超过我们的可能性,我们也能在意向的感觉上理解它们,从理智上预计它们对行为的方向和手段的影响。于是,对于构成类型的科学观察来说,要最一目了然地研究和阐述行为的一切慧理性的、受情绪制约的、影响行为意向的相互关系,是把它们视为行为的一种虚构的、纯粹目的合乎理性的进程的“偏离”。例如,在解释一次“股票市场混乱”时,首先要适当地确定:在不受非理性的情绪影响下,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样,然后把那些非理性的因素作为“干扰”记载下来。同样,在一次政治或军事行为中,首先要适当地确定:在认识所有的情况和参加者的一切意图,并在选择严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以我们认为可行的经验为取向的手段的情况下,行为的进程会是怎么样。只有这样,才能在因果上估计其受非理性所制约的偏差。因此,构筑一个严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作为类型(“理想类型”),在这些情况下服务于社会学,使它显然易懂,使它-保证合乎理性的-含意明确,便于理解受到种种非理性(情绪、错误)影响的现实的行为,把它看作是在纯粹合乎理性的行为中所期待的进程的“偏差”。在这个意义上,而且仅仅出于这种行为上有的放矢的原因,“理解”社会学的方法才是“理性主义的”。然而,这种程序当然不能被理解为社会学的一种理性主义的偏见,而只能被理解为方法上的手段,也就是说,不允许把它理解为理性实际统治着生活。因为,是的,这甚至丝毫也不说明,在现实中合乎理性的目的考虑在多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实际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不是。(在不适当的地方,理性主义解释的危险不难理解,不应因此而否定。可惜,全部的经验证明这种危险的存在)。

4、对一切行为科学来说,要考虑到非意向的过程和对象作为人的行为的诱因、结果、促进或阻碍。“非意向的”与“无生命的”或“非人的”并不一致。每一件人造物,比如一台机器,都只从制造和应用这件人造物的人的行为(可能有着极为不同的目标方向)所赋予(或想赋予)的意义,才能得到解释和理解;如果没有追溯到这个意义上,它就仍然是根本上不能理解的。因此,其中可以理解的地方是人的行为与此的相关性,或者作为“手段”,或者作为行为者或行为者们内心想着的、其行为赖以为取向的“目的”。只能在这些范畴内理解这种事物。相反,所有的-有生命的、无生命的、非人的、人的-不具有所认为的意向内容的过程或状态,都是非意向性的,只要它们没有与行为的“手段”和“目的”发生关系,而仅仅是行为的诱因、对它的促进或阻碍。13世纪末(1277年)道拉湾(在德国与丹麦交界处的埃姆斯河河口)涨潮决堤,作为引起某些具有相当历史意义的居民迁移过程,(也许!)具有“历史的”意义。一般生命的死亡规律和有机循环,从儿童的束手无策和白发老人的无依无靠,由于人的行为曾经以及正在以这种事实为取向的种种不同的形式,自然具有头等的社会学意义。关于某些心理的或心理-生理现象过程的不可理解的经验规律(疲劳、训练、记忆等等,但是同样地例如,用某些特定形式进行苦行阉割产生的某些类型的精神,根据速度、方式和明确性的不同反应的类型的区别等等),组成又一个不同的范畴。然而,这种情况如同在其他不可理解的事物上的情况是相同的:正如实际的行为者一样,理解的观察也把它们作为必须预计到的“事实”加以接受。将来的科学研究也能为意向上特别的行为发现不可理解的规律性,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尽管迄今为止这种情况极为少见。比如,生物学遗传(“种族”)的区别-如果和一旦统计的结论能证明对社会学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态度,也就是说,尤其是社会行为的意向关联的方式产生影响的话-对社会学来说,将被作为事实完全接受下来,正如食物需求的方式或衰老的作用等生理学的事实对行为的影响被接受一样。而承认它们的因果意义自然是社会学(和整个行为科学)的任务:对以意向为取向的行为作解释性的理解,又丝毫不改变它们。它仅仅把某些点上不可理解的事实(如:行为的特定的目标方向频率类型上的相互关系,或者它的类型上的合乎理性的程度,以及头盖骨指数,或者肤色,或者不管什么样的生物学遗传素质),纳入到可理解性解释的动机的相互关系中去,正如它们今天已经存在着的那样(见上文)。

5、“理解”可能是:①对一个行动(包括表示一种见解)的所认为的意向作现实的理解。例如,我们现实地“理解”我们听到或者读到的2X2=4这个定理的意义(对思想的合乎理性的现实的理解),或者一次表现在脸部、感叹、非理性的动作中的愤怒的爆发(对情绪的非理性的现实的理解),或者一个劈柴人的或者某一个抓住门把手想关门的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个用枪瞄准一只动物的人的行为(对行动作合乎理性的现实的理解)。-然而“理解”也可能是:②解释性的理解。我们从动机方面“理解”那个说出来或写下来的2X2=4这个定理的人的意向,结合着他正好现在和在这种场合下这么做,如果我们看见他正在算一次买卖的账目、做一种科学的演算、一项技术的计算或者其他的行为,根据我们理解的这些行为的意向,这句话“属于”它们的相互关系之中,也就是说,获得一种我们可以理解的意向的相互关系(对动机作合乎理性的理解)。我们不仅从现实中,而且从动机方面,理解劈柴或用枪瞄准,如果我们知道,劈柴者或者为了换取工资;或者为了他自己的需要;抑或他是为了身体的康复(合乎理性的);或者“因为他在发泄一次激动”(非理性的);或者出自报复(情绪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非理性的)而采取这个行动。我们最终从动机方面理解愤怒,如果我们知道,它是基于嫉妒、受伤害的虚荣、受污损的名誉(受情绪制约,因而动机上是非理性的)。所有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意向的相互关系,我们把它们的理解看作是行为实际结果的一种解释。因此,“解释”对于一项研究行为意向的科学正好意味着:如,把握意向的相互关系,按其主观认为的意向,一项现实可以理解的行为属于这种意向的相互关系。(关于这种“解释”的因果意义,见6、)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包括发泄情绪的情况,我们想把事情发生的主观意向,包括意向相互关系的主观意向,称之为“所认为的”意向(因此在这其中超出一般习惯用语的含义,一般在应用“认为”一词,按照这种情况理解往往只用于合乎理性和怀有目的的行为。

6、“理解”在所有这些情况中都是:解释性的把握:a)个别情况下现实所认为的意向(在作历史的观察时);或者b)一般地或接近地所认为的意向(社会学的大规模观察);或者,c)为一种经常现象科学构想出来的纯粹类型(理想类型)的(理想类型的)意向或意向的相互关系。这种理想类型的构想,例如由国民经济学的纯理论提出来的概念和“规律”。它们表示,某一种特定方式的人的行为的过程将会如何,如果它是严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不受错误和情绪的干扰,此外,如果它一清二楚地仅仅以一个目的(经济)为取向。现实的行为只有在罕见的情况下[股票市场],并且也只能近似地,如同在理想类型中那样进行。[关于这种构想的目的请参阅(我的有关论述,载)《社会科学文献》第19卷第64页等。(《科学论论文集》第190页等),和下文11.]任何一种阐释虽然都力争明确(见第3)。然而一种在意向上哪怕是很明确的阐释本身和为了这种明确特性,还不能说也是一种在因果上适用的阐释。它本身只不过总是一种特别明确的因果假设。a)被假托的“动机”和“压郁”(这首先是说:未被承认的动机),往往正是对行为者本身掩盖他的行为效果的真正的相互关系,以致连主观上真诚的自我表白都只有相对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学面临的任务是探明并阐释性地确定这种相互关系,虽然它没有,或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完全地作为具体“所认为的”相互关系被提高到意识里:意向阐释的一种模棱两可的边缘状况;b)在行为者或行为者们的身上极为不同的意向的相关联系,可能是我们当作“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的外在过程的基础。而且,面对我们把它们看作“相同形式”的种种情况,我们也“理解”一种差别很大的、在意向上往往恰好是相对立的行为(例子见齐美尔的《历史哲学的若干问题》);c)面对往往是相对立的、相互斗争的推动力,行动的人们处于一些既定的情况之中,我们则从总体理解这些情况。然而,在“动机斗争”里不同的、被我们理解为它们之间相同的意向相关性,在行为中通常表现出什么样的相对强大的力量,根据全部的经验,在很多情况下,甚至不能作出接近的估计,根本没把握作出有规律性的估计。只有动机斗争的实际决定性的东西才能给予这方面的启发。因此,通过成就,即通过实际进程中的决定性东西,来检查可理解的意向的阐释,如同假设一样,都是不可或缺的。可惜只有心理实验中在少数的、而且形式上很特别的、对此适合的情况下,才能比较准确地实现这种检查。通过统计,在可数的而且在归纳时一清二楚的大规模现象的(同样是有限的)情况下,只能达到极为不同的近似的检查。在其他情况下,只能对历史的或日常生活中尽可能多的事件作比较,它们在一般情况下,形式是相同的,然而在决定性的一点上是不同的,即在各自的实际重要性方面,被研究的“动机”或“诱因”是不同的;这是比较社会学的一项重要的任务。诚然,可惜往往仍然只不过是用“思想实验”的不可靠的手段,也就是说,对动机链条上各个组成环节和然后是可能的进程的设想继续思考的不可靠手段,企求达到因果的归纳。

社会与经济范文4

戴三法在《中国劳动》2015年第10期中撰文,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解决就业、增加国民收入与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及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作者首先阐述了职业教育的概念特征和发展现状,认为职业教育是适应经济建设所需要的职业知识和技能要求,应用教育手段满足人们对职业知识和技能的需求与追求。我国职业教育已形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培养了大批的技能人才。关于职业教育对社会经济的作用研究,作者认为更多的学者是从职业教育在就业及人才保障方面与经济的关系进行综合论述。

基于上述理论,作者指出了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贡献:1.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终身教育的重要载体,和普通教育一起构成完整的教育体系,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2.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对解决就业问题具有促进作用:职业教育成为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的关键举措。3.职业教育增加国民收入扩大国内需求:发展职业教育,促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增加劳动者收入,建立消费主导型的社会,给国家可持续发展带来强大动力。4.职业教育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职业教育可以把科学技术转变为生产力,在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5.职业教育促进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使得职业教育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为突出。6.职业教育促进社会的安宁稳定:职业教育强调就业教育,有效地减少了人员的盲目流动,维护了社会稳定。

最后,作者关于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1.营造 “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2.统筹规划院校布局,科学合理设置专业。3.完善职业教育法律和标准体系。4.加大现代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作者认为职业教育是促进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和改善民生的战略举措,国家应该在资源配置、机制建立、统筹规划及体制保障方面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我国的职业教育为社会与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会与经济范文5

关键词学科对话,冲突

引言

我们正处于一个非常需要学科对话的时代,然而人为因素导致学科之间彼此分隔甚至于冲突乃至歧视,这种学科间的互动关系往往造成两败俱伤而非双赢。立于经济学此岸,因而对与其关系极为密切的社会学彼岸充满好奇,期望到达彼岸而不是隔岸观花。本文主要探讨经济学与社会学三次重要对话。

第一次对话:从“学科一统、不分你我”到“我中有你、你中有我”

经济学与社会学尚未独立之前并不存在沟通问题,当时呈“学科一统、不分你我”之势,此后分别从统一体中分化出来并开始了长达近200多年的冲突—对话—冲突—新一轮对话。实际上,从两者的源头就开始了学科冲突。现代经济学开山祖师亚当•斯密,其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1776年)成为现代经济学源头,社会学开山祖师奥古斯特•孔德的代表著作《实证哲学教程》(第四卷,1839年)要晚63年,尽管这一段时间也曾有过一些沟通,但更多的是冲突。

当第一次工业革命席卷西方世界时,人们看到的现代工业具有六个特点:

(1)工业建筑在科学的劳动组织上并以获得最大效益为目的,而不是按照习俗进行组织;(2)由于科学组织劳动人类得以大量开发资源;(3)工业生产要求在工厂和城镇集结大量工人;(4)职工与雇主、无产者与企业主或资本家之间潜在或公开的对立开始显现;(5)财富由于劳动的科学性而不断增加,生产过剩危机日益增多,物质丰富的同时伴随着贫困;(6)与劳动组织工业化和科学化相联系的经济制度表现为自由贸易和商人追逐利润。1

奥古斯特•孔德紧紧抓住第一、二、三个特点,认为工业是科学的劳动组织,然后才是财富不断增加和工人在工厂集结。他指责自由经济学派过高估计贸易或竞争机制在财富增加中的效力,同时还指责自由经济学家为形而上学者。自由经济学派则紧紧抓住第六个特点,认为自由贸易和经济调节的竞争手段是经济进步的决定性原因;斯密从经济人的假定出发导出放任的自由市场制度,指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自由地调节着,使得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神奇般达到了统一。马克思则以第四、五两个特点为基础创建资本主义理论并对其作出历史性阐释。这些分歧导致社会学家对经济学家持敌视态度,尤其在法国的大学里。

在熊彼特和韦伯时代出现了一次大转机,经济学与社会学有了一次对话,他们分别使用“经济社会学”和“社会经济学”之名,熊彼特使用“经济社会学”旨在说明经济分析的“基础学科”,他认为有四门:经济史、统计学与统计方法、经济理论和经济社会学,他所认为的“经济社会学”与后来的新制度经济学类似;韦伯使用“社会经济学”,并非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社会问题,而是与当时德国的历史背景有关。19世纪末,英美等国“政治经济学”被“经济学”取代,而德国更多的使用“社会经济学”一词,韦伯是大力推广者,因此才有这一门分支。同为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的韦伯不仅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研究方面取得成就,而且成为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典范。概而言之,熊彼特和韦伯完成了经济学与社会学的第一次对话。在此阶段,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格局,用熊彼特的话说,“无论经济学家或社会学家,他们走不多远就会互相踩着脚跟”。

第二次对话:从“你在里头、我在外头”到“你在这头、我在那头”

在帕森斯时代,社会学由于帕森斯的贡献而如日中天,他本人及其学生斯梅尔瑟实现了经济学与社会学的第二次对话。然而此前经济学在当时的主流经济学家们看来已然尽善尽美。在19世纪50年代,经济学者开始了其“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行动,既有“社会经济学”的研究,又有“经济学的社会学化”,大大拓展了经济学疆土;社会学的研究空间却非常狭小,原因在于世纪之交两门学科对大学位置的竞争,结果社会学惨遭失败,并被迫与经济学家达成协议:社会学者必须满足于经济研究以外的剩余领域,如婚姻、家庭、犯罪等,故社会学有“剩余科学”之称2。帕森斯不满于当时社会学学科地位之现状,开始涉足所谓的,于1932年著有《经济学与社会学:马歇尔同时代思想的关系》,1956年与及其学生斯梅尔瑟合著了《经济与社会》一书,试图用其结构功能理论框架分析经济问题,后斯梅尔瑟又于1964年发表了《经济生活社会学》一书,详细分析了社会学对经济问题研究的各方面贡献。第二次对话并没有引起主流经济学的认可,其原因主要在于帕森斯等构建的社会大系统仅把经济作为一个子系统,令主流经济学家们大为光火,并认为帕森斯及其社会学是在进行“社会学帝国主义”扩张。相互之间的学科扩张行为导致都企图包容对方,形成“你在里头、我在外头”之格局,但结果却是渐行渐远,冲突日甚,形成“你在这头、我在那头”的态势。

第三次对话:经济学的“社会学化”和社会学的“经济学化”

后帕森斯时代,现代西方经济学有两大发展趋势:其一为经济学的数量化趋势,其二为经济学的“社会学化”趋势。1969年首届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经济计量学奠基人拉格纳•弗里希,是学术界肯定经济学数量化趋势的标志;1974年瑞典人冈纳•缪尔达尔荣获第六届诺贝尔经济学奖,则是学术界肯定经济学“社会学化”趋势的重要标志,后者是“新制度学派”创始人,提出经济学者分析一国的经济发展过程时不宜将该国的历史源流、政治文化与意识形态、经济结构与活动水平、社会阶层与社会组织等各项非经济因素视为孤立变数,而应将彼此相互依存的关系列入考虑之后再行研究才有意义;他还提出“社会过程理论”,认为经济关系变化与发展过程是社会关系变化与发展过程的一部分,是科技进步及其诱发的文化、社会与经济等因素所共同孕育而成的。另一位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尔则突破传统经济学的局限性,将经济分析从物质产品延伸到非物质产品,并发表了家庭经济与人类行为分析的研究成果。此后社会学者不再沉默,开始将触角伸入经济学领域,如1970年代中期,美国哈里森•怀特首先尝试用社会学观点解释市场,认为市场是社会网且首先是社会关系,“社会网是经济交易的基础”;他关于角色结构的市场分析是一种开拓性的社会学研究。3诸如此类的经济学与社会学的交叉融合不胜枚举,可见两门学科的新一轮对话已然开始并将深入持续。我们有理由相信,经济学与社会学可以也必须对话,因为“不同学科的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竞争,能够形成有效的矫正机制,完全有助于学科的进步。”4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塔•森曾指出,经济学未来的发展方向要“融合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甚至是文学和文化研究,更不用说哲学方面显现出来的经验是非常重要的。这不是为跨学科研究辩护,那是(注:指非跨学科研究)是一种机械的研究。我非常喜欢在每个学科内部进行的学科训练。”5如有可能,相关领域的研究者理应作这方面的努力。主要参考文献

[1][法]雷蒙•阿隆著,葛智强等译,社会学主要思潮,华夏出版社

[2]朱国宏,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对话:意义及其可能性,复旦学报社科版1999/05

[3]宋林飞,经济社会学研究的最新发展,社会学2000/05

社会与经济范文6

[关键词]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和谐社会 和谐机制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决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然而作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竞争的属性外,还应具有和谐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与和谐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的市场经济。

一、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1.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是否和谐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只有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来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市场经济和谐运行的基础上,构建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理顺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2.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市场经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有密切的联系,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1.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首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个要求。发展市场经济能较好地解决民主法治的问题。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容易促进国家完善民主法治,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 其次,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

2.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贫穷也不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和谐的程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其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观上,它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微观上它能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总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是相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

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和谐机制是指为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尽管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和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和谐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1.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 。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人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2.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基础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因此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确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着力培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的关系,营造扶正去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

3.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

4.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是关键 。社会公平是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和优越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表现。而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则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促进社会公平,就必须健全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

5.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因此,必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失业者给予资助、对困难群众给予保护,实现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的经济,也应该是和谐的经济,既具有竞争机制,也应该有和谐机制,只有把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奠定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