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管理规划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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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规划法

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1

关键词:规划管理 执法 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229-01

一、山西规划管理执法问题的现状分析与兄弟省市的借鉴

城乡规划是引导城乡有序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科学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对于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确保城乡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城乡建设中处于龙头地位。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主要是通过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依法查处来保障规划实施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城乡建设的有序发展。违法建设的存在干扰城市秩序破坏城市规则,对城市构成建设性破坏,浪费社会资源,加大了建设管理成本,形成社会不公,毒化社会风气,激化社会矛盾,降低政府公信力,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十分巨大。因此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在整个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在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中出现难题,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甚至部分地区呈现高发态势,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划管理立法方面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化,为自由裁量留有较大空间。例如我省在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方面中处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北京市按照违法建设所在区域及违法建设的性质,制定出了处罚标准。根据土地地价情况,本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七类,其中,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被定为A类区域。依据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影响程度、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设置固定的系数,相应减轻或加重处罚。二是我省规划编制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些地区的总体规划已经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而新的城市总体规划还未制定,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未做到全覆盖,甚至一些地区并无编制控规,导致规划管理执法无规划可依,规划管理执法成为一句空话。三是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未建立。广州市在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中在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行政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四是在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过小,导致违法建设的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不断出现越证,擅自加高、加胖。重庆市为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提高违法建设成本,在建设工程规划违法建设处罚标准中对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内的商品房工程违法建设行为,按违法建筑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0%罚款。对主城区外的商品房工程违法建设行为,按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按不低于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40%罚款。五是部门联动机制并未建立。规划管理执法与土地、建设管理有密切关系,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区域更加明显。六是行政执法部门在采取查封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时缺乏切实的执法保障。七是相对注重对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力度,缺乏对建设单位守法的激励

二、破解规划管理执法难题的措施与对策

鉴于上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难题,导致我省规划管理执法工作不容乐观,最近几年一些地区违法建设呈现高发态势。如何破解规划管理执法难题,建立具有山西特色的规划管理执法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的蔓延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加快制定与国家《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提高其科学性和适应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制约规定,清晰准确界定法律责任与义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专题学习教育,加强对城乡规划龙头作用和违法建设危害的宣传,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全社会规划守法意识。同时注重规划管理执法人员的双重作用,既要充当法律的执行者、违法建设的斗争者,也要充当规划管理知识的传播者,深入建设工地、深入到老百姓中间,宣传规划的龙头作用和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使全社会形成规划守法意识。

(三)建立规划、国土、建设和公安等部门联动机制

1.建立规划、国土、建设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土地储备阶段,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梳理形成储备土地数据,房屋管理部门提早介入,预测远期市场供应量。在土地出让阶段,由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共同参与形成出让合同数据,明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及时将出让合同内容、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等各种技术参数抄报房屋管理部门。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房屋管理部门及时将实际开竣工情况、开发进度情况反馈至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由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款加强监管,同时将房地产市场分析情况及时反馈给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为下阶段科学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提供依据。

2.建立规划公安联动机制。一是规划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公安部门应派员参加;对涉嫌规划犯罪的案件,规划部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便于公安部门尽早掌握案情,做好刑事侦查工作。二是对规划违法案件每月会商一次,通报近期规划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在查处规划违法案件上寻找合力点。

(四)建立规划守法激励机制

从经济学角度上看,任何行为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守法行为也需要成本,守法成本是指遵循法律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守法成本具体包括行为成本和机会成本,行为成本的大小一般由法律自身所决定,一般情况下,以作为的方式履行守法义务的行为,需要付出行为成本,比如给车辆上牌、缴纳行政收费、工厂安装使用治污设备等等。机会成本是人们被迫在稀缺物品之间作出选择时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将资源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所放弃的收益,或者说,机会成本是采取某种而非另一种行动所放弃的机会的成本。在存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人们的行为决策通常只有两种可能即守法和不守法,从一种极端的机会成本角度上看,不守法的收益即为守法的成本。因此,守法意味着承担守法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经济人”不会有守法的动力,所以需要我们探索一套规划守法的激励制度。比如,对于需要付出高额守法成本的守法行为,给与适当补偿;对于长期守法的公民或社会组织,适当给予一定的奖励作为激励,努力构建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基金项目:2010年度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山西城乡规划管理执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2224)成果之一]

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2

(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温宿843100)

摘要城市是人类聚居的载体,也是人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最为集中的地区。对城市的规划和设计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形成了一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对此进行的研究也成了城市规划领域的新课题。本文对我国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策略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分析,探索解决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思路,并就当前城市规划可持续发展观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 城市规划 可持续发展 对策

20 世纪90 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而城市规划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技术行政管理工作更是重中之重,城市规划管理很好的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划管理相对滞后,以至于不能满足于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需要。普通老百姓对城市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城市规划的支持和参与,由此城市规划的管理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其他问题。在当前,我国面临着人口压力,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失衡等各方面的影响和挑战,使得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种困难和问题都出现了不同层次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加快,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各个城市规划问题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相关的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在未来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如何确定城市发展道路和城市的性质极其规模是当前发展中的主要探讨热点。

一、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缺乏法制保障,导致规划缺位,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审批权。当前缺乏完善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不对称,缺乏对违法建设直接当事人的处罚,另外地方性法规不完善造成规划权威性受损,同时规划行政处罚权分割影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影响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化。还有就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审批权,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规划受政府和规划部门双重领导。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各个部门在不同层次不可避免地存在既得利益冲突,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难免会影响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其次,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大众监督。缺乏大众监督是城市规划管理遇到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我国的很多城市规划决策往往还停留在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领导和少数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的决策。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少约束和监督机制。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单位的直接上级,这就使得规划管理和实施一直是处于规划管理者单方面的动作之中,这往往会造成决策主体的错位,使得决策缺乏大众监督,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同时公共利益会被某些群体利益所替代,造成最终使城市规划管理的方向偏离原有的发展轨道。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也会造成一些政府官员利用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建设进行干预,谋取个人利益,并产生各式各样的寻租行为。

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大多是按照如下的步骤进行:资料的收集和研究社会经济状态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确定城市规划的目标根据目标分解为具体指标按照以上问题提出不同的规划方案研究不同方案的利弊确定总体规划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制定建设规划的管理。通常情况下,规划的重点在于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的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的着眼点是城市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在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中提出了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但在实际操作时由于缺乏必要的保证措施和有效的实施手段,往往忽略了资源和环境的问题,而把主要注意力放在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上。

二、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首先是要完善规划法规。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城市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保证。这也就要求各级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抓紧法制建设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注意运用法制手段维护城市规划及其管理的权威,将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使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逐步推行城市规划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化,最终组成严密的管理体系,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

其次是设计合理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和管理体制。要使城市规划管理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就必须按遵循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也就是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必要的环节来进行。这样就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随意性,制止各种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严格的审批程序是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条件,对于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也要以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规为依据,对违背城市规划管理法规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另外一个就是改革管理体制,有效发挥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改革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就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机制,城市规划管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

再次是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城市规划部门要把规划实施的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好土地使用建设活动审批后的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城市规划违法活动,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对于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城市规划管理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权益。

最后是要完善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有效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提高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可持续发展观念下城市规划的思路框架

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城市规划中除了包括常规的规划内容之外,还必须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预测在不同政策方案下,城市系统的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状况,在环境容量与环境承载力两个关键指标的约束下,制定城市的发展方案及相应的发展对策建议,为了达到上述目的,需要对城市规划的内涵进行必要的拓展。

1.规划内容已不局限于城市本身的发展,而是将与之关联的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诸多因素纳入规划过程,在保证上述因素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前提下,寻求城市适宜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与发展方式;特别在规划的开始,就把城市的环境分析和城市的资源分析和城市发展的需求分析一并考虑,由此得出平衡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初步方案。

2.整个规划的出发点不仅是以往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关系,而特别强调了城市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供给力。这是可持续发展观念对城市规划提出的新的要求。

3.资源环境体系的基本承载力是决策城市规划方案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控制点,即规划方案中建议的城市规划不能突破城市的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供给力。需要说明的是,城市规划方案的确定并不是被动地接受承载力和供给力指标的约束。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环境污染的排放因子和经济发展的资源消耗特性会相应发生变化,导致环境承载力不断增大和资源供给力的加大,以及城市系统允许发展规模上限的扩大。可见,环境承载力和资源供给力指标的引入,保证了城市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3

【关键词】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 景观设计课程 教学模式

基金项目:西安科技大学教改项目(地矿类院校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编号:JG10058)。

景观设计是一门新兴学科,其与城市规划、建筑学密切关联,同时涉及地理学、社会学、美学、艺术学、植物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知识,是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交叉学科,是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1,2]。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属于基础理论与应用实践紧密结合型的专业,如何在学生培养过程中体现专业特色、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是专业培养方案调整中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问题,实践教学环节的不断改革和实施是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优化和学生培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实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和关键。

西安科技大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是2007年开设的新专业,专业开设以来就依托我校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的优势进行专业课程的设置和实践教学的安排,同时积极引进规划行业人才,进行城乡规划实践课程的开设,景观设计课程即为我校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关键一环。鉴于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学生理论知识丰厚、动手能力普遍较弱等特点,本研究以西安科技大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景观设计课程开设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探讨该课程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如何综合学生知识、突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重点掌握景观设计的方法、技能等,着力培养理论结合实践的现代新型应用型人才,为高校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该课程的开设提供一定的借鉴。

景观设计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当前,国内的景观设计课程主要针对城市规划、园林规划设计、建筑学和环境艺术设计等专业开设,景观设计相关联课程的开设也主要以规划、园林、建筑和艺术为主,而与生态学、地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衔接相对较少,对景观设计课程的教学也主要以培养设计型人才为主。[3]但景观设计课程本身是属于文科和理工科相互交叉的专业课程,是一门建立在广泛的自然科学和人文与艺术学科基础上的应用学科,其知识结构复杂且综合性较强,需要初学者具有深厚的相关专业知识积淀。[4]

而我校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课程设置中开设了地理学、经济学、生态学、城市规划、居住区规划、城镇规划等专业基础课程,同时开设了AutoCAD、ArcGIS、3DMax、Photoshop等设计专用软件和辅助软件,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体系已经形成,并掌握了设计必备软件。在大三大四期间开设景观设计课程,一方面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以及实践动手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育社会需要的景观设计人才和城乡规划管理人才,将大学教育教书育人和服务社会的双重功能有效结合起来。

现有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校景观设计课程考虑到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专业性质,在课程安排上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室内轻室外、重计算机轻手绘等问题。

1.重理论轻实践

尽管我校景观设计课程的教学遵循的是课堂理论教学+实例设计的教学方法,但在学时的安排上理论教学占据了绝对的主导,以48课时为例,理论讲授占据了40课时,设计实践仅学期末的8课时。

这种教学模式的安排使学生更多的获得的是对景观设计的感性认识和理论知识,但因为设计实习安排在学期末,在具体设计的过程中学生不免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过于陌生,不能够将理论很好地应用于具体的设计中。同时,景观设计的内容包含居住区景观设计、广场景观设计、公园景观设计、街道景观设计、滨河景观设计等多种主题和类型,但鉴于课时的安排,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的选题进行设计实训,很难培养综合性、高素质景观设计人才。

2.重室内轻室外

景观设计的理论教学均以室内为主,对景观案例的赏析、景观美学的体现、景观要素的结合均以图片和幻灯片的形式获取,但这种方式获取的信息很难反映实际情况。如对景观空间尺度、景观要素尺度和人的尺度很难准确把握;学生很难获取以自身尺度为标准的景观空间感受;同时对于自然要素作用下的很多光影色彩也难以获得真实的直观的感受。[5]缺乏了实际观察和体会的景观设计作品往往是理想化的设计成果,其现实操作性较差,这也就是当前学习过景观设计的学生甚至景观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并不能一走出校园就能进行实际景观设计的原因。

3.重计算机轻手绘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学生的手绘功底普遍较为薄弱,故而在景观设计实训中更多的是借助计算机进行相关图件的绘制。但手绘仍然是从事建筑、城市规划、景观设计和环境艺术设计的重要基础必修课程,手绘表达是设计思维从大脑向手的延伸,并最终艺术化表达出来的过程。手绘表现是判断把握环境物象的空间、形态、材质、色彩特征的心理体验过程,是感受形态的尺度与比例、材质的特征与表象、色彩的统一与丰富的有效方法,其对环境空间的远、中、近景层次的先后处理、体面与体量关系的掌握、色彩与色调关系的理解、环境气氛与艺术效果都能做到缜密的安排。计算机手段固然在很多设计效果图的制作方面更有表现力,在手绘仍然是进行景观设计所需掌握的一个基本技能。

景观设计课程教学法探讨

1.教学内容多元化

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4

现将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通知》(〔97〕首规委办规字235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通知

(97)首规委办规字第235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有关单位: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于1996年8月颁布了“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其各项技术参数和指标基本适用。为适应住宅发展需要,满足居民家用电器增多对用户需求的增加,经首规委办、市供电局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研究决定对北京市“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作以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电度表的选用

每户户用电度表的有前线应采用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

二、户内电路应按照明、空调及其它电器用插座分三路以上设计,各支路线均采用BV?2.5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

三、其它

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5

关键词:城市规划法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土地使用 限制

Abstract: Urban planning law regulates the planning activities of cities and towns, restricting land use. First, urban planning law restricts the use of land in principle. Then, by the specific system containing overall planning of land use, total planning and detailed planning of cities and towns, from the physical content to the program and from generalization to the concretization, land use is legally restricted.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law, total planning, detailed planning, land use, restriction

中图分类号:D922.297 文献标识码:A

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的使用权利并非绝对的、不受约束的,它受到许多法律的限制。在对土地使用的法律限制中,城市规划法是一种重要的类型,并已有了制度的框架。

我国曾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于次年施行,后于2007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并于次年施行,废止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但这属于对立法体例的调整,将城镇体系及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统一纳入一部法律文件来进行规范,并不意味着城市规划法不存在了。规范城市建设活动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于《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下文有述),具有效力并发挥着作用。

城市规划通过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稀缺的土地资源(在我国尤其如此)能够被有效、公平地使用,从而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城市规划法则是调整、规范上述的属于城市建设管理之活动的法律规范,因此城市规划法的内容除了规划编制和对规划的行政管理之外,还有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一、城市规划法对土地使用的原则上的限制

首先说明一点,纵观《城乡规划法》的行文与表述,可以发现立法者将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归于一处,而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归于另一处。这可被理解为城市、镇的规划均属于城市规划的范畴;关于城市、镇的规划的法律规范均属于城市规划法。因此下文的“城市规划法”包含了关于镇的规划的法律规范。

《城乡规划法》第2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7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市规划法首先在总则上提纲挈领地要求:城市、镇的建设活动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以及依此法制定和实施的城市规划。城市、镇的建设活动当然以使用土地为前提,故《城乡规划法》第2、7条在基本原则上做出了对土地使用的总体、概括和统率性限制。

《城乡规划法》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该规定从法律关系之主体的角度,申明了包括土地使用者在内的任何主体均应遵守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受到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规划的限制。

此外城市规划法还要求: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城乡规划法》第4条)。这其实也是城市规划法对土地使用的一种概括性限制。

二、土地使用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

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样的宏观目标角度看,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是一致的。当然两者各有侧重。城市规划侧重于对城市、镇的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合理利用,其要义正是保证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科学合理使用。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调整、规范的对象存在交集,即上文中所述的“城市、镇的建设管理活动”,因此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城市规划法的法律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所针对的土地当然包括城市、镇的土地,故而城市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城市、镇建设的依据(见《城乡规划法》第5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2、3条)。这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概括性的限制,具体的限制主要有(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17-20条):

1.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

2.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的方向,乃至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按用途对土地进行管制的分区及管制规则。

3.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确定的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重点工程安排。

4.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对市、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城乡管理规划法范文6

问:从立法的角度看,《城乡规划法》最大的突破在哪里?

答: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城市没有乡村,《城乡规划法》则把城乡综合成一体进行考虑,前后两部法律名称上虽只改了一个字,但调整的对象却从城市走向城乡,以前几乎是空白的乡和村庄的规划将会在法律的保障下逐步推进。《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

问:贯彻实施好《城乡规划法》,应理解和把握哪些基本原则及要求?

答:一是要坚持城乡统筹;二是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三是要坚持科学编制规划,要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作为编制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四是要坚持服务“三农”,认真研究改进乡镇和村庄规划的内容与方法;五是要坚持强化规划实施监督,依法监督是城乡规划能否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保障;六是要坚持落实政府职责。

问:针对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个别地方乡村规划管理薄弱、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的情况,有什么新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提出,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引导村民合理规划建设。该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法律特别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问:《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内容作了哪些强制性规定?

答:该法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相比以往,该法对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提出强制性保护,是一大历史性进步。

问: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体现了哪些民意色彩?

答:该法尤为重视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包括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人大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全面的监督,人大监督的重点是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社会监督的重点是违反规划的行为。同时,规定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并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意味着城乡规划将变得越来越透明。

问:针对一些地方大拆大建,违章建筑屡禁不止的状况,《城乡规划法》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有什么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