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液化气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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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液化气管理条例

城市液化气管理条例范文1

【正文】当今世界,城市燃料燃气化,城市燃气管道化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燃气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它主要由政府投资、财政补贴作为主体,且具有国有企业所有制形式。随着市场的改革,监管制度政策的改革与创新将是未来市场发展的深化与延伸。我国大多数大中城市相继建立了管道燃气设施,液化气供应站(点)也应运而生。液化气供应站(点)作为国家一级防火单位,是安全防范的重点部门,储存的易燃易爆物质数量大,构成重大危险源,由于其地理位置分散,网点众多,事故潜在风险高。燃气行业的垄断性地位逐步被打破,燃气企业同样面临市场竞争,燃气企业的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下面就谈谈自己的肤浅看法。

1.燃气行业监管存在的弊端

1.1.缺少现代监管理念,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政府管理部门习惯于担当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习惯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传统的燃气企业自然垄断地位及事业单位的编制,个别领导者利用手中的职权,随意进人,企业人员超编,责权利不到位,导致行业管理出现许多“真空”地带,缺乏高效有序的管理运行机制,没有树立起按公平的规则依法监管的现代监管理念。由于传统的资产所有者职能和现在的社会管理者角色定位不清,行政干预过多以及人事组织干预等等的现象。使得国有燃气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难以提高。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应有的激励机制。

1.2.监管机构执法力量不足

许多垄断行业进行市场化改革后,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管理部门、企业及消费者的职责和权利,造成政府部门管理无法可依。地方燃气管理条例不够健全,致使企业在燃气管理中存在盲区。企业的主体地位难以完全确立,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尤其是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建立燃气市场准入机制也是理顺燃气市场竞争秩序的必要条件。利用经济、法律等手段远远不足。[ 周庆凡. 我国天然气发展前景广阔[J]. 中国石化, 2009, (05):7-10 .

]

1.3. 燃气管道安装质量监管不到位,留下了安全隐患

我国城市燃气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被列入“社会公共服务业”,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然而,在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现场质监员对燃气管线安装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沟槽深度不达标,钢管埋设没有做好防腐处理,或将已被损伤防腐层的钢管直接埋设地下,土壤潮湿加快了燃气管线的腐蚀,因管线锈蚀穿孔而漏气,给燃气管线埋下了安全事故隐患。

1.4. 液化气供应站(点)监管意识薄弱,安全隐患严重

液化气供应站(点)以其投资少、见效快、服务灵活等特点,发展迅速。尽管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纷纷出台管理办法,还存在安全隐患。许多液化气供应站(点)未经审批违章建设,造成了一些先天患。防火间距不足,液化气贮罐及加气机与周围建筑物、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较小。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液化气供应点没有设置消防给水,罐区及加气区的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防雷防静电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也很不健全,存在无证上岗人员。

2. 解决问题的对策

2.1.明确政府管理职能,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方政府必须规范行政职能,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对燃气行业的管理要摆脱随意行政干预的做法,按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政府、企业、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不能代行企业职能,企业也不能代行政府职能。主导职责是那些涉及燃气事业根本利益的任务,如: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使用安全、燃气价格。责任要明确,管理要到位。加强燃气法规建设,组建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燃气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对燃气发展、安全质量、设备状况、稳定供气、用户服务、价格成本等进行客观的考核和社会评价。

2.2.引入灵活的监管机制,增强核心竞争力

监管是一种激励,更高层次的监管应是激励监管。给燃气企业选择目标的弹性,实施激励监管,促使企业释放能力。更新发展观念,服务科学发展,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行业监管的核心就是提高效率、加强人性化服务,促进这种方式的高效就是引入有效的竞争手段。更新执法理念,依法履行职责,明确对每个监管对象监管什么,如何监管,如何考核,如何问责;更新维权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

2.3.加强行业安全质量监管,提高员工素质

燃气安全质量关系到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严格审核制度把好设计、施工关。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液化气储气站设计、施工的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落实防爆防静电措施,对能产生静电引起火灾或爆炸的贮罐、管道要作防静电跨接和搭接措施,卸车台、加气机、加气枪等部位须设置单独的静电接地系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一切火源,并健全和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定期考核,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树立安全意识,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安平. 液化气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J]. 安全与健康, 2008, (09):44-45

]

总之,提高燃气行业管理水平,要坚持走多元化供职的行业监管之路。注重吸引和培养技术人才,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制定长远的人才发展规划。提高员工素质,安全警钟常鸣。要重点抓好燃气企业的成本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制,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提高燃气企业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城市液化气管理条例范文2

主题词:燃气安全管理消防保证体系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5)日常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安全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造成日常运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管道已连续使用几十年从未进行检测维修,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道路改造带来问题。许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局部管道的位置发生了变化,道路拓宽及新出入口的开设致使燃气管道置于车道下方,而原有管道的基础却没有加固,防火间距不足是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此外,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搭建违章建筑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旦受建筑影响管道发生破裂,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3)违章施工也是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工程层层转包,质量监理不到位,埋地管道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且又是隐蔽工程,有些问题较难发现。二是外来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征求城市规划或燃气管道管理单位的意见,盲目施工,损坏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危及安全。

(4)燃气管道产权归属不明。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中,从企业至用户之间的输送管线的产权归属至今未明,随之引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清。

(5)居民室内装潢隐患较多。目前对家庭内燃气管道的敷设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6)液化气钢瓶管理失控,事故率高。作为取代煤炭的优质燃料,自80年代开始2Kg、5Kg、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进入居民家庭和餐饮行业,90年代开始在液化气经营、销售、运输等领域,恶性竞争、惟利是图情况突出,因此产生了较多安全隐患。

6)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燃气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安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重点为切断气源、扑灭初期火灾、防止蔓延以及保护周围重要设施。

全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差别较大,如哈尔滨等地目前以人工制气为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户20-30%),由于几十年的经营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消防部队的灭火技术装备也较先进,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以及医疗救护三方在事故现场有效地配合,事故处置成功率较高。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随着近年来城市煤气向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转变的势头不断增强,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其中包括企业抢险和公安消防的现场检测、堵漏、个人防护等技术装备的配备、以及消防站的规范设置等等,许多地区消防部门到事故现场受掌握资料和装备的制约,不能及时查明情况,处于盲目状况下,难以决定正确的战术,1998年西安"3.5"爆炸事故就是明显一例。

此外,我国公安消防实行兵役制,消防战斗员服役2年,其技术水平的积累难以适应复杂的燃气事故现场。鉴于现场泄漏气体品种、浓度、设备流程、容器压力难以清楚,消防部门在事故现场仅能起到抢救人员和冷却保护的有限作用。

7)培训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首先,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是杜绝人为燃气事故的关键。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出现了两头重的现象:一是规范经营的大型企业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内外的严格监督管理下,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较为严格,二是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单纯追求企业效益,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次,从事燃气经营的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够高,有些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或没有定期复训,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安全知识知之甚少,没有能力发现安全隐患,更不用说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

此外,全国有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专业培训机构,各地区操作人员培训情况差异很大,有的搞形式主义,开两天会就发证书,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搞各级重复培训。不同部门基于各自安全责任或经济利益,多头培训、一岗多证现象严重,一些培训单位的资质无权威部门认可授权,而燃气经营单位受条件和水平限制,对自身的安全培训只是走过场。8)保险行业尚未介入消防安全管理

国外保险业作为与风险直接发生经济效益关系的市场经济实体,在介入燃气行业各运行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保险。保险公司与业主、政府防火部门三者相互需求,相互保障,相互制约,成为燃气安全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尚未真正以市场经济模式操作,参与燃气行业风险评估和安全运行管理监督的意识淡薄,只是关注"彩票?quot;受保规模的业务扩大,同时希望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侥幸地降低或避免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保险业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我国的各行各业,我国的保险业也必将改变运行模式,顺应国际形式。

4、结束语

在撰写本文之前的调研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北京、深圳等地的消防总队、支队、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本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提供帮助的各方人士深表谢意!

5、参考资料

[1]《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巩固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成果确保燃气安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杨鲁豫2001.8.9

[2]《强化行业管理,确保燃气安全》河南省建设厅2001.8.9

[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第10号令)1991.3.30

[4]《中国城市燃气事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中国城市煤气协会张永革

[5]《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海南省建设厅

城市液化气管理条例范文3

主题词: 燃气

安全管理

消防

保证体系

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

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5)日常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液化气管理条例范文4

城市燃气在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燃气特别是液化石油气是高热值能源,比重较大,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呈气相物态,泄漏后不容易扩散并向低处聚积,敌对城市居民的生活和环境又存在潜在的威胁。深圳市燃气建设始于80年代初期,首创了液化石油气小区气化,并对管道进行了逐步联网。为了确保燃气正常的供气及使用的安全,深圳市政府部门、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作了大量的努力,不断提高燃气供气的安全可靠性,实现了深圳市燃气的低事故率。深圳市燃气集团作为深圳市燃气供应的主导企业,在对液化气场站管理、管网供气管理、引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管理上提出了许多创新方法,确保了安全稳定供气。现将深圳市燃气集团对2000年安全管理状况的分析介绍如下,以期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1 深圳市燃气管理简况

深圳市由罗湖、福田、南山、龙岗、宝安5区组成,其中罗湖、福田、南山属经济特区。自80年代初期开始进行燃气建设,管道燃气建设首先在罗湖区进行,到90年代初期,南山、宝安、龙岗三区相继开始发展管道燃气。

1996年深圳市政府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提出管道燃气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思想,管道燃气的管理逐步统一规范,由深圳市燃气的龙头企业市燃气集团负责统一经营、管理。瓶装燃气则为多家经营。

截止到1999年底,深圳市共有燃气用户104.3万户,其中管道气用户17万1千多户,其余为瓶装气用户。市燃气集团负责全市的管道燃气和四分之一的瓶装燃气的管理。

2 基本燃气集团2000年安全状况

2.1 总体趋势

2000年市燃气集团新增管道用户5万多户,燃气用户总数近40万户。在燃气用户迅速增加的同时,燃气事故并未上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安全管理总体趋势向好。

2000年,燃气集团共处理有关燃气事故8起,其中瓶装燃气引起的事故有5起,管道燃气引起的事故3起。龙岗、宝安、南山及福田、罗湖各区均有燃气事故发生。

事故分类为:用户使用不当4起,燃气管道埋墙1起,用户私自改管1起,老鼠咬坏胶管1起,尚有1起原因还未最后确定。8起燃气事故全部发生在户内。

截至2000年12月25日,市燃气集团全年累计接到抢维修报修13912单,其中接到瓶装燃气抢维修报单6688(不包括龙岗、南山和宝安区瓶装气抢维修),有效抢维修计6628单,其余为报修失实;接到管道燃气抢维修报单7224,有效抢维修计4230单,其余为报修失实。相对于我们负责管理的瓶装气和管道气户数来说,瓶装燃气实际抢维修率远高于管道燃气实际抢维修率。

2.2 液化气储配站等场站情况

深圳市燃气集团自1997起,针对液化石油气泄漏后易造成危险的情况,对储配站、气化站等场站管理实行了无泄漏化管理,开展'创建无泄漏站'活动,对全站密封点进行统计,定期对静密封点进行检查、抽查、复查,制订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付之实施。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目前集团在用的储配站、气化站中,已有60%成为无泄漏站,这些无泄漏站的泄漏率始终维持在要求的标准(0.3%)之内。

进行无泄漏管理有效的提高了场站的管理水平,确保了场站正常运行,集团公司准备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

2.3 瓶装燃气存在问题

1999年及2000年瓶装燃气抢维修情况见图1,从图中可见瓶装气抢维修多发生在每年年初及年终,而每年年中抢维修量则较低。这与年初及年末气温较低,燃气使用量增加,瓶装气供应量较大有关。

瓶装燃气抢维修原因分布见图2。由图可见,造成瓶装燃气抢维修的主要因素有:阀杆密封圈由于质量或温差原因老化,造成阀杆漏气;用户使用不当,调压器安装不正确;胶管老化,未及时更换引起漏气等。

值得注意的是调压器损坏及角闹出口变形、阀芯问题等引起的漏气占相当比例,这类问题易引起重大事故,应引起重视。

根据对瓶装燃气抢维修的分析,造成瓶装燃气高的抢维修量的主要原因是深圳市瓶装燃气由多家经营,采用的钢瓶及配件质量、维修水平\检验标准不统一,正规燃气企业的优势未能发挥,钢瓶及附件质量无法监控。

对策及建议:

瓶装气供应单位必须确保储配站灌装钢瓶检查合格,出站钢瓶全部检漏,确保出站钢瓶的安全。

在钢瓶检测时,还应注重检查钢瓶角闹情况,对公差配合偏移较大、丝扣局部有损坏、角阀口已轻微变形的角间给于更换。

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燃气主导企业的作用。

对居民使用调压器情况进行跟踪。

2.4 管道燃气用户情况

2000年全集团公司处理管道燃气抢维修情况见图3。由图可见户内设备漏气及燃气用具漏气分别占20.40和10.29%,胶管漏气占3.2%,使用非燃气专用阀门占2.84%,户内燃气抢维修占到了38.75%,地下管网漏气仅占2%,由此可见,对燃气用户户内安全应引起关注。

管道燃气抢维修接单处理中,属无燃气泄漏的报修失实为43.22%,究其原因,其一是人们对燃气的安全意识有所提高,遇可疑气味及时

报警,其二是由于燃气使用地点空间太小,燃烧时所需空气不足,造成燃烧不完全。为确保燃气用户的安全,我集团公司自1996年开始,每年对用户燃气设备及使用进行一次检查,2000年度共检查管道燃气用户15万1千9百21户,占管道燃气用户的85%以上.其中5万2千8百65户存在不同类型的问题。根据检查情况,各区燃气用户存在问题的程度不同(见图4),罗湖区和宝安区燃气用户使用燃气中存在问题的比例较高,近60%。这个比例数值与我市管道燃气的建设情况也基本相符,因罗湖区属管道建设发展最早的区域,当时管道燃气的建设及使用规范尚不健全,缺乏许多具体的要求,按现在的规范标准(审查)检查,许多地方不符合规范.宝安区的管道燃气建设虽始于90年代初期,但因为施工建设不够规范,我集团公司于1998年接管后发现存在较多问题,已对市政管网进行部分完善,但对户内燃气设施及楼栋管更新一时无法进行。

用户存在问题分布见图,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胶管质量及胶管使用问题,而燃气设施埋墙暗装及使用非专用阀门也占一定比例(见图5),这与户内抢维修量近40%的情况基本相吻。

直接影响户内管道燃气使用安全的家用热水器选型及安装,是一个长期遗留的问题,虽然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直排式热水器,但仍有为数不少的用户仍在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日前又出现平衡式热水器因未安装烟道而出现的事故。

建议:

燃器具安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安装,燃具销售单位在销售燃具时,将烟道等配件捆绑销售。

不断提高燃气设备选型、系统设计、施工质量,提高燃气设施用材质量。继续强化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加大安全用气宣传,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

2.5 地下燃气管网

2000年内深圳市市区地下燃气管被施工单位在市政施工破坏的事件大幅下降,说明在市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在市政施工前与有关单位签订燃气管网保护协议的做法,有效阻止了由于市政施工对燃气管线的破坏。市区外围由于其他施工较难监控,燃气地下管受其他施工破坏的情况有增加趋势,要抑制这种不良增长的趋势,除了寻求相关区建设部门的支持,尚需寻求必要的法律或政策保护。

对于市政管网,在坚持日常巡查和专项巡检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燃气管网的具体情况,对管网进行安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使燃气管网的管理由经验化管理的模式,向现代化、信息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过渡。

3 安全管理状况评价依据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我们针对供气系统的实际状况,依安全管理的程度,将燃气供气设施分为三类,对三类状态的燃气系统管理提出不同的要求。(见表1)

在硬件管理上,对受控状态的储配站、气化站等,要求开展创建无泄漏站区活动,根据设备运行状况、设备使用年限、系统设计水准,制订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如自动化管理程度高的,1年>运行时间<10年,设备状态良好的则直接进入无泄漏站考核期,而设计时无自动化设施,设备运行状态一般,运行时间较长的,则制订具体措施,提出达到无泄漏的时间表。对半受控状态的地下管网,则在管理上要求定期检验检测,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协商,进行分级管理。对未受控状态的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入户检查,发现隐患要求整改,并制订针对性的宣传对策,引导用户正确用气。

在软件管理上,则对三种状态都提出共同的要求,要求规章制度健全,管理网络完善,遵章守纪,记录完整等。人员素质逐步提高,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教育、培训、考核等要到位,提出一定的健康卫生要求等。

集团公司根据企业形象、环境保护、及自身管理的需要,对所属企业的管理每年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依据如下三方面(见表2)。

(1)企业内部评介:将安全管理方针、对策及要求进行分解,制订企业内部安全检查考评表,考评表包括: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劳动保护、健康卫生,管道安全管理(含用户),站区、门市安全管理,燃气施工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治安保卫,计划、总结、奖惩等几方面,涵盖了职责落实、现场操作、隐患查处与整改、设备及设施维护检查、应急计划及演练、事故及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内容,考评按百分计,每季度进行综合检查评分,每年计平均分。

(2)政府部门评价: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对燃气企业的综合检查考评。深圳市现有市建设局及市消防局的检查考评,市建设局考评分总分为1000分,市消防局考评总分为100分。

(3)社会评优根据企业接受投诉的情况及调查的市民满意程度。

综合评价的分级及意见见表3。

城市液化气管理条例范文5

一、狠抓管理机制创新,加强市容秩序整治工作。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全民动员、综合治理”的要求,理顺条块关系,强化街道、社区的管理功能,将市容市貌整治工作的管理权限下放给街道办事处,扎实做好市容市貌整治工作。一是对全城主要路段进行14小时不间断巡查,重点对民主路、福慧路、长水路、忠义市场入口等重点路段和部位,确保城区各街道干净整洁、畅通有序。二是针对违章占道经营、不规范的广告、城市中乱搭乱建等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当场纠正,占道经营、流动摊点、乱停乱放等现象明显好转。同时我局机动中队、西安、束河、和祥执法中队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香格里大道丽客隆超市前、太和路占道务工人员进行疏散,对带泥上路车辆进行巡查。四是加大执法力度,对移交的七星街片区进行综合整治。五是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惩治违章行为,有效的打击违法违章行为。

一季度以来,共累计清理乱吊挂、乱堆放800余处,出动2950余车次,人员8650余人次,说服教育6000多次,驱赶劳务工人1000多人次,规范各类车辆停放500余起,暂扣三轮车及其他车辆39辆,广告牌452块,护栏1个,铁窗3个,铁架1个,5套檫皮鞋工具、甘蔗1车,平称2台,展柜2个,扫把150把,拖把240把,铁铲90个,遮阳伞2把,手机贴膜桌椅3套,其他物品约1500余件;发放《丽江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七星街片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的通告》800余份,告知书50余份。

二、认真开展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在严格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丽江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丽江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认真做好城区户外广告日常巡查、监管和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一是认真做好每月新增户外广告审批办理工作及到期年度检审工作。一季度共审批办理新设置户外广告14户,设置面积为626.50平方米。办理年度检审20户,设置面积为544.43平方米。在七星街规范整治的基础上,及时通知广大商户积极到我局补办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近期共办理6户,设置面积为27平方米。二是不断加大、加强监管巡查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城区内各路段的各类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其间,共外出巡查40余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7份,《通知书》19份。在下发强制通知书的同时,组织聘请相关广告公司人员集中整治拆除康仲路各类违规设置指示牌19块,拆除面积为65平方米。拆除福慧路老市政府旁未经审批、擅自设置违规广告牌画面1块,面积为300平方米。三是木牌整改情况。在2010年度“一街一景”门头(招牌)规范整治整改的基础上,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要求,继续对福慧路、民主路部分地点的门头(招牌)以试点形式进行木牌整改,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参整改路段内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各单位及商户下发和签订了《限期整改、规范设置通知书、协议书》129份。并督促要求业主在限期内将原有的户外广告牌更换为木牌户外广告,共计更换129块,面积为427.9平方米。四是七星街片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我局在2010年12月接手七星街片区综合管理权后,集中组织人员到实地察看,对该片区内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制定了《七星街片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针对七星街片区内主次街道设置不规范,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严重破损、陈旧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进行规范和清理整顿,其中以不协调大中型户外广告和杂乱无章的竖式灯箱、一店多牌为重点集中进行规范整改和整治拆除。共下发《限期整改、规范设置通知书》554份,在下发通知书的基础上,集中组织人员拆除各类违规户外广告牌451块,面积为8020.02平方米。待整治规范后责令广告户主和商户到我局办理相关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以便于对七星街的户外广告牌进行长效管理。

三、狠抓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牛皮癣”清除管理。

一季度,我局在搞好城市“牛皮癣”日常管理和清除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七星街是城市“牛皮癣”的重灾区的实际,按照区区委、区政府对七星街整治工作的安排及要求,按“疏、堵、清”结合的原则对七星街城市“牛皮癣”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整治城市“牛皮癣”22,000多平方米。其中,清理乱粘贴的小广告8,500平方米,喷印的办证号码约30,000个,7500平方米,在商户柱子上包装的喷印广告约6,000平方米,宣传布标60多条。并在相应的地方增高了

四、强化管理职能,加大对民用燃气安全管理。

年是“十二五”的开端之年,为了做好城市民用燃气管理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燃,警钟长鸣、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注意安全、个个珍爱生命”的良好氛围,我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除开展每月1次的例行检查外,在元旦和春节前,对全城的3个燃气企业、24个换气门店和61个燃气灶具经营门店开展检查整治工作。组织两个液化气公司抽调管理骨干针对过期钢瓶和倒气现象对全市区的液化气经营门店进行长期的整治。在检查整治期间,共查处过期钢瓶15店次,共计40中瓶和11小瓶,均以立即拆封,送回冲气站处理。同时,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技能,坚持每月1次的安全管理培训,培训人次达78人。通过上述一系列工作的开展,有效地遏制了各种违法、违章销售液化气和民用燃气灶具的经营活动使全区人民过上了一个安全、和谐的两个节日。

五、统筹安排,加强城市路灯设施建设管理。

一季度,我局始终按照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的要求,顺利完成了城市路灯的建设、日常管护和修复工作,使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修亮化率保证98%以上,小区维修亮化率达92%。一是由于创园行道树补植施工造成路灯线路不同程度受损,一季度共发生线路短路、漏电故障12起,查找故障排除12处,查找故障涉及线路4000米更换电缆1730米。二是对香江路、玉泉路部份被盗线路进行恢复,埋设穿管、电缆穿线3200米。三是折除因建设需要取消及车辆肇事受损路灯杆11基。四是完成西安办事处河东顺河小区路灯安装;完成对七星街接收后设施安全、运行状况实地、实特勘察,并提出整改、改造意见;完成福慧东路160KV-A箱变安装、2000米改造线路投入启用。

六、认真实施创园项目,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工作

城市液化气管理条例范文6

文/钱宏祥 何莉婷

2014年7月8日,一起因鸟巢阻塞燃气排烟管道导致一家四口一氧化碳中毒两死两伤惨剧的民事赔偿案落下帷幕。年过七旬的赵兵拿到了35.5万元赔偿款,但难掩悲痛之情。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他,在丧子、失孙后,独自品尝着生命中不能承受之痛。

一家四口两死两伤

今年73岁的赵兵在老伙伴们眼中煞是让人羡慕,他的儿子赵军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高管,他的儿媳孙艳贤惠且知书达理,他还有一对双胞胎孙子。但赵家的幸福在2013年2月21日晚上戛然而止。

春节后,一直在医院照顾老伴儿的赵兵思孙心切,到儿子赵军家看孙子。当天晚上,赵军带着长子赵辉有事外出。孝顺的孙艳给公公赵兵和次子赵磊做好晚饭,赵兵吃过饭后独自回家了。

第二天上午8时,赵兵去医院看望老伴儿。出门后,赵兵发现自己的外套和钥匙落在了家里,幸好赵军家有备用钥匙。因住在同一个小区,赵兵很快来到赵军家门口。赵兵敲了半天门,却无人应答。 就在此时,赵兵的手机响了,他接到俩孙子所在小学班主任打来的电话,说孩子还没有到学校上学,又联系不上孩子父母。

老人一脸茫然,家里没人、电话不通、孩子没上课……这是怎么了?瞬间,赵兵心中有了不祥之感,他赶紧找来开锁人员强行打开了赵军家的家门。

门一打开,赵兵闻到一股浓浓的天然气味。赵兵感觉不妙,儿子家的门窗紧闭,电视机、电灯全开着。赵兵赶快跑到儿子的卧室里,看到赵军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孙艳在房间的沙发上歪着也一动不动,好像在看电视。他又跑到孙子的房间里,只见赵辉躺在地上、赵磊睡在床上,也是一动不动。赵兵意识到他们可能是天然气中毒了,他强忍着心中的惊悸,用颤抖的手拨通了急救电话120和报警电话110……

120急救车将赵军一家送往江苏省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随后,毫无起伏的心电图无情地宣告赵军、赵磊已死亡。根据医生的诊断,孙艳和赵辉的病情也十分严重,需要长时间康复治疗才能恢复健康。

与此同时,镇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部门和燃气公司的检查大队在现场勘查的结论也出来了,赵军一家的惨剧系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中毒所致,是否另有蹊跷不得而知。

小鸟筑巢惹的祸

面对一夜之间两死两伤的灾难,赵兵和老伴儿难以承受。老两口与前来看望的亲朋苦苦地琢磨灾难发生的原因。这时,一位亲戚的亲身经历提醒了赵兵。这位亲戚说他家因为燃气排烟管道堵塞,发生过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向屋中泄漏的情况。于是,赵兵找来工具,打开橱柜,切开了橱柜内的箔铝排烟道,发现碗口粗的排烟管道被稻草、羽毛编织的鸟巢塞得严严实实的。谜团被揭开,鸟巢成为一家人两死两伤的罪魁祸首。

赵兵和老伴儿痛不欲生,连续数天不思饮食。每每想起逝去的儿子和次孙,老两口心里就阵阵抽搐。赵兵强打精神处理后事。

想到家人的遭遇,赵兵翻开存放在自己身边的燃气使用手册和合同、缴费票据,他自责地认为,如果自己当初不去为儿子一家办理新装天然气申请,这样的惨剧就不会发生。

在阅读与煤气公司签订的合同时,赵兵注意到第6条的规定:用气人不得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不得使用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将燃气管道和设施敷设在橱柜中。

赵兵认为,儿子家中将燃气管道和设施敷设在橱柜中,存在不规范用气的行为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燃气公司对于家中不规范用气的行为不予警示制止就一点儿责任也没有吗?由此,赵兵心生以法律途径为儿子讨说法儿的念头。

为此,赵兵聘请了律师,将燃气公司起诉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对于这样一起社会关注的特殊案件,润州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给予赵兵一家司法救助,即为赵兵及其老伴儿以及孙艳和赵辉四名原告办理了缓免诉讼费手续,并开通快速立案分案的绿色通道。

经法院调查后证实,2012年11月21日,赵兵向燃气公司缴纳燃气工程设施安装费3000元,双方签订了《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安全合同》,赵兵拿到燃气公司给付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以及燃气缴费卡。

在开通天然气前,赵军一家从2001年开始使用购买的仅适用液化气为气源的热水器。由于赵军家的热水器排气管道与灶具设施排烟管道经橱柜延伸至厨房与外界相通,且赵军家的热水器是朋友帮忙安装的并已使用了十多年,未让专业技术人员对热水器等设备进行过检修和维护,形成安全隐患。

等到赵军家开通天然气时,燃气计量表的表前设备由燃气公司安装;表后设备包括用管道将表前设备与灶具、热水器等自有电器连通,均由赵军自行接入。由此导致赵军家把本应装液化气的热水器通上了天然气,导致惨剧的发生。

燃气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在开庭过程中,双方针对燃气公司是否要对“鸟巢阻塞排气管道导致的惨剧”承担责任展开激烈争辩。

赵兵一方认为,燃气公司在接受安装天然气申请后,现场查勘时未对使用方进行安全警示提示并要求整改,之后也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应当承担6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燃气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燃气供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气人不得安装使用与燃气不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将燃气管道和设施敷设在密闭的橱柜中,且燃气公司发放的《安全使用手册》也载明了热水器的安装和使用须知。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燃气计量表表前设施由燃气公司维护、更新,表后燃气设施和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因此,事故原因若与赵兵所陈述一致,则该部分设施的养护责任在于对方,与燃气公司无关。事故是赵兵一方自身过错所致,燃气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13年9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赵兵向燃气公司缴纳费用、签订合同,且赵军一家实际上使用了燃气公司提供的天然气用于日常生活,可认定赵军一家与燃气公司的《供用气合同》成立。

——天然气等民用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具有高度危险『生。燃气公司作为天然气的提供方,根据“利益报偿”和“危险控制”理论,应当承担更重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燃气公司应当对使用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保证使用方清楚地认知天然气的使用方法,从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燃气公司指派工作人员至赵军家中安装天然气设备,应当对其已有的工作环境和设施进行基本查勘从而排查隐患,工作人员应当发现住户家中存在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燃气器具使用现象,且应当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予以劝阻、制止并且责令改正。

——燃气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查勘和告知义务,应当认定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行为。

根据以上认定,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燃气公司对其中两位死者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责任,赔偿28万元。

一审判决后,燃气公司提起上诉。

2014年7月8日,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燃气公司支付死者家属35.5万元赔偿款。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10月31日,润州区人民法院及时发现问题,向燃气公司送达一份《司法建议书》,对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公共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份《司法建议书》中提到,因用户所使用燃气器具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两死两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关注度较高。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燃气企业必须进行装前检查,并在用户使用过程中进行人户检查,检查内容不仅包括表前设施,也包括表后设备,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为进一步完善燃气管理制度、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法院提出了以下建议:

1.燃气供气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用气的监督管理。要以上述案件为警示,全面清查安全管理漏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同时,对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加大日常检查和管理考核力度,建立、完善和落实涵盖职业技能、安全责任、服务质量等在内的综合评价体系和奖惩措施。

2.重视装前和装后的入户检查。及时对燃气管道系统、用户燃气设施、燃具安装使用、用气场所环境进行规范化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检查的次数、频率和范围的法定程序和行业规范,保证入户检查率达100%,并做好相关书面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以“入户安全检查表”和“隐患整改通知书”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必要时采取不予安装和临时停止供应燃气等安全保障性措施。燃气单位还应当设立专职部门对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予以存档确认,并由专人进行跟踪管理。

3.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引导用户安全用气。通过开展安全专项培训、现场讲解、布置展板、上门服务等形式,向广大居民介绍燃气安全使用常识。

当法院将这份《司法建议书》送达燃气公司并抄送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后,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司法建议书》高度重视,专门进行研究,责令燃气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根据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燃气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讨论和学习,提高安全管理认识,汲取教训,并书面答复法院,将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对用户燃气设施的检查管理和开展安全用气宣传。

三项措施是:

1.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将原来的天然气安装前一次性入户查勘改变为装前和装后的两次入户检查。公司安排专人进行入户抽查,对燃气管道系统、用户燃气设施、燃具安装使用、用气场所环境进行规范化检查,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2.加强冬季用气高峰期间的安全用气宣传。每年最后一个季度,由公司组织员工巡回全市各居民小区宣传安全用气常识,为居民群众安全用气提供咨询和解答。

3.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抄表、维修等作业时,同时向用户发放安全手册,对用户进行提醒告知。

值得欣慰的是,如今,镇江市市民在缴纳燃气费时发现燃气公司在营业厅的电子屏幕上滚动提示排烟道小鸟筑巢的可能性和严重后果。这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建议书》改变了燃气公司的行业规则,让百姓从中受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燃气公司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