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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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

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1

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投资额大、工程内容复杂、施工层次多、技术含量高、工期要求严、社会影响大,监理工作所涉及的专业范围大、相互协调多。因此,对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合同执行实施控制的监理工作也就成为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对监理工作进行科学、严密、有效的管理,才能达到好的监理效果。但对监理的工作效果如何进行评价?各监理企业都有不同的方法,宁波市公平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对监理规范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工程内容赋予相应分值,最终通过评分的办法对各监理部的监理工作进行评价,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一、监理组织机构的建立

在公司与业主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监理部,由监理部与公司签定项目监理责任合同。同时为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理工作的管理,由公司总师办制订监理工作检查、考核与评价办法,对监理部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

二、考核方法

采用月度由监理部自检,季度由公司总师办巡查考核评分,年终公司总结,工程完工后进行一次总体评价的形式,具体步骤如下:

(1) 每月末由监理部自评,填报“监理工作检查、考核、评分表(自检评分)”。

(2) 总师办定期到监理部现场检查,结合各监理部的工作情况及自评结果,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填写“监理工作检查、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分)”,并将其连同“监理检查、考核、评分意见征询表”发至业主、施工等单位,根据反馈的信息调整和改进监理工作。

(3) 年终以季度评分表为基础,对各监理部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列出名次,通报给各监理部及职能部门。

(4) 工程完工后,以每年年终的评分表为基础,对各监理部进行总体评价,向各有关单位发出简报,并写出各监理部的项目监理工作鉴定,鉴定结果与年终奖励挂钩。

三、检查、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检查、考核内容

(1)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管理制度方面

1) 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主要人员的配备是否与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相符;人员是否到位;内部沟通和协作是否良好;是否能对下属进行有效管理。

2) 主要监理人员是否具有监理资格;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够胜任所担任的岗位的正常工作。

3) 是否按业主、公司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违反纪律对工作造成影响及玩忽职守的情况;有无对上级规定或通知、指令不执行的情况。

4) 有无相互推诿、拖延或待办不办的情况。

(2)监理业务方面

1) 质量

① 测量工作:是否有完整的测量方案;是否对承包人的控制测量和施工放样测量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是否对关键部位进行监控测量复核(检测手段齐备,检测频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效果如何。

② 材料、试验工作:是否对承包人的试验工作进行了有效管理并督促检查承包人健全自检系统;是否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试验进行现场调查,按规定独立抽查;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是否准确及时。

③ 监理程序执行情况:对承包人的施工方案的审查是否准确,提出意见是否及时;是否因此影响总监办对该方案的审查;是否起到预先指导的作用。

④ 旁站检查工作是否到位;现场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对关键部位的监理是否及时准确;能否预先发现问题,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重大问题是否及时汇报。

⑤ 工序检验认可:是否对承包人完成自检合格的各道工序进行及时的验收签证认可。

⑥ 工程问题处理:是否按监理程序对施工质量问题或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并上报。

⑦ 质量评价:各种质量检测指标合格;外观良好;未出现质量问题和事故;未产生质量缺陷;尽量避免返工现象。

2) 进度

① 能否按时上报进度统计报表。

② 对承包人上报的年、季、月等计划的审批是否准确,检查和调整是否及时。

③ 是否经常深入工地,了解承包人的工、料、机的投入情况;是否对计划超前或滞后提出分析意见;对进度滞后的工程是否采取了措施。

3) 投资

① 是否按时审核计量支付报表。

② 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表是否及时准确签证,有无漏签、错签;对承包人上报的资料的审核是否准确;对计量支付的理解是否透彻,计量方法、原则掌握是否严格、正确。

③ 工程变更处理情况:是否按合同及规定的程序对发生的变更问题及时处理;能否对承包人上报的费用、工程数量计算提出审核意见;对有争议的变更问题能否提出自己的意见。

延期索赔处理情况:是否按合同及延期索赔程序执行;对事件及时作出反应并上报,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损失;是否客观、完整地做好现场情况记录;是否签认各种记录、报表,提出调查、初审意见。

⑤ 计日工使用情况:是否按程序处理,如实记录,正确签认。

4) 合同

① 对合同文件的学习、掌握情况;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界面问题。

② 协助承包人对各种保险的办理与理赔情况。

③ 分包工程的审查、报批及管理情况。

5) 管理

① 各监理部制订和补充的监理细则、规程、分项工程监理方案等内容及执行情况。

② 内部学习及对承包人的业务培训:对监理工作或工程管理的合理化建议等。

(3)监理资料、表格规范化方面1) 监理文件传递是否按程序执行,有无错漏。

2) 资料是否完整、统一、规范。

3) 根据监理规范和工作程序要求,对特殊部位的质量检验表有无补充。

4)签认是否及时,有无迟签或误签。

(4)对上次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2、考核评分标准根据上述指标与标准分别赋予不同考核评分分值,对监理部进行评分后,依据总得分分别给予优良、合格和不称职评价。

四、考核效果及经验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不仅保证了各监理部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得到业主、承包方的认可,而且在各个监理部之间形成了互相学习、竞争的良好风气。

结束语

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2

【关键词】监理资料;管理工作;要求;工作内容

项目监理资料是项目监理部在实施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文字记载,真实的反映了项目监理部的管理水平、工作能力以及日常的监理工作开展情况。项目监理部的资料管理工作没有什么技术难度,但监理工作的好坏是通过监理资料来体现的,有的项目监理部工作做了不少,但从资料上体现不出来。有的项目监理部对监理资料不重视,资料收集不全、不及时归档、遗失等现象比较严重,这样,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就查不到依据,分不清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本文结合对公司各个项目监理部的资料检查情况,总结出一些经验,希望能对各项目监理部资料员的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 做好监理资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1 监理资料管理是监理的基础性工作。做好监理资料的管理可以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经过科学整理的监理资料是宝贵的监理信息资源,是监理工程师进行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客观依据。

1.2 监理企业的工作质量和成果是通过监理资料反映出来的。监理资料经过系统的分类整理将作为监理工作的成果,移交给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馆,成为建设项目的监理档案。

1.3 真实、完整、分类有序的监理资料可以作为处理参建各方纠纷的依据。当建设工程出现纠纷时,监理工程师可以依据监理资料做出裁决,同时也是保护监理自身利益的法宝。

1.4 经过系统、科学分类归整的监理资料是监理企业的宝贵业绩,监理企业可以从中获得工程监理实践经验,有利于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理服务水平。

2. 对监理资料的员的基本要求

2.1 要熟知有关资料管理的规定。《建设监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规范都设及到监理资料管理方面的内容、监理的基本表式,监理资料员必须做到熟悉规范并运用到日常工作当中。

2.2 了解建设工程的基本程序,加深对工程建设的理解,从而知道自己处理的是什么资料,有什么用处,资料之间有什么关系。掌握施工过程中报验程序、报验申请表和质量控制资料。

2.3 要掌握施工过程的验收程序及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标准。

2.4 要有一定的方字处理能力及文档管理知识。熟悉计算机操作和有关软件的运用,对信息化管理有一定的了解,而且要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3. 项目监理资料管理工作内容

收、发文管理、收集、传阅管理、文件分类、编号、整理、立卷、装订和装盒、移交与归档等工作。项目监理部资料员应依据公司制定的《资料管理制度》、《资料员岗位职责》、《归档资料整编管理办法》等与资料管理有关的规定对项目监理部的资料进行管理。但需要明确的是,资料管理不仅仅是资料员一个人的事,应该是总监领导,全员参与。以保证资料按程序流转,防止遗失。

3.1 收(发)文管理。所有收(发)文应该在收、发文簿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有: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内容摘要信息、发文(接收)单位、收文(发文)日期或日期加时间、收文人签名,每项内容都应详细记录。根据收(发)文的具体内容交由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处理,若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整改后再报,并应在监理日志记事栏中记录,且要留初次报送文件的复印件,以便与再报的资料进行对照。文件处理完后装盒存放。

3.2 监理资料的分类。根据公司制定相关监理资料的管理规定进行分类。

(1)第一类:合同文件。包括:监理合同以及协议、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及协议;合同变更材料等。

(2)第二类:资质报审。包括: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及表后附件;承包商资质报审;人员上岗证;检测仪器合格证等。

(3)第三类:技术文件。包括:工程设计、图纸审查文件、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交底记录、工程变更和洽商记录、地勘资料和测量基础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等。

(4)第四类:监理管理文件。包括:单位资质、总监任命书、人员组成及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监理月报、会议纪要;监理日志、个人监理日记、旁站记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工程暂停令、收发文汇总登记。

(5)第五类:进度控制资料。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附件、工程开竣工报告、工程延期审批表、工程进度计划。

(6)第六类:质量控制资料。质量体系记录、工程材料、设备报验资料、工序报验、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质量控制资料。

(7)第七类:投资控制资料。工程款审批台帐、工程款支付、费用索赔申请表、现场签证单、预结算及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等。

(8)第八类:竣工验收资料。预验收报告、整改意见、各质量验收评定及验收记录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

(9)第九类:安全控制资料。定期安全检查资料、安全月报、安全隐患通知单等有关安全控制方面的资料。

3.3 资料的编号、整理。文件资料的编号、整理应在资料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做到层次清晰,简单易懂就行。按照文件资料不同的分类,装盒,建立台帐。公司规定安全资料单独存放。

3.4 立卷。立卷亦称组卷,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包括:对资料进行甄别、排列、编页码、填写卷内目录、案卷装订、案卷编号、填写案卷封面、装盒等工作。

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3

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的评审,是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根据本人实践经验,对如何合理运用评审方法、抓住评审项目内容的要点和难点进行科学评审作如下探讨,与同行共勉。

一、评审的前期工作

1、送审资料完整性

工程项目进行评审之前要求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真实完整,是开展工程预结算评审的基本条件。由于建设单位送审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甚至发生错误而要求在评审过程中修改或补充资料,往往会中断项目的评审而影响评审效率。因此,我们必须要把好送审资料的质量关,统一送审资料标准,对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化不达到要求的送审资料坚决拒收并以正式函件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评审打下基础。

工程预结算审核所需的资料一般包括:项目立项批文和资金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图纸、审图站审核意见、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图、招标图纸(总价包干合同必须提供)、设计变更通知单、图纸会审记录、现场签证单、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结算书等资料,必要时还要提供施工日记、材料进场检验证明及施工会议记录等资料。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合同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要求评审人员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同时也应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而评审人员往往对预结算编审的基本理论和程序比较熟悉,但对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等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工程预结算审核基本上就是单纯的按图计算,总体上的知识结构还比较单一。评审人员应经常性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能更清晰的合理处理复杂的评审问题;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采取自学或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如学习研究《招投标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安装工程算量软件的应用培训等,为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奠定良好基础。

二、财政投资预结算评审的内容

工程预结算的评审方法有全面审查法、重点抽查法、单价核查法、对比审查法等。目前最多采用的全面审查法,其能做到客观、公正、全面、实事求是,减少工程审核的错漏。

1、基本程序合规性审查

该项主要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是否按照立项批复意见和资金落实批文开展项目组织实施。重点审查项目施工图设计是否执行限额设计,是否依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开展招投标程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如项目应实施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而未实施的应严格进行审查披露,或变更符合重大变更需立项部门重新批复的,或变更结算金额符合政府管理规定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按相关变更手续和批准意见后才给予确认变更部分的结算。

2、工程量审查

工程量是预结算编制的基础,它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因此,必须在工程量的审查上下工夫。要准确地核实各分部分项、措施项目的工程量,首先要熟悉设计图纸、不同专业的技术规范和工程量计算要求,熟悉和了解定额中的各章节的说明和计算规则。在充分熟悉图纸和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主要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

(1)一般情况下,工程量计算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按工程量计算规则核实工程量计算是否有误,但有些预结算项目平面图设计工程量与平面图设计比例不相符,导致工程量存在较大偏差,此时需要勘查现场进一步核实。例如大学城某外电工程,图纸设计图纸比例为1:200,但是实际我们勘察现场时,图纸与实际现场工程量比例为1:110,由此可见,我们在计算工程量时,当设计图纸存在疑问或者描述不明确时,采取勘察现场方式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可以避免施工单位的假报、虚报,节省财政投资。

(2)在采用清单计价模式时,应注意清单与定额在计算工程量时计算规则的不同之处。熟悉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区别,许多项目两者的工程量计算结果差异很大,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影响很大。如电气安装工程中电缆电线清单工程量是不计算预留长度,而定额工程量需考虑预留量,分清两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工程预结算有较大影响。

(3)审查介绍工程量之前还应结合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有关工程量计算条款的约定,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计算条款可避免工程结算的争议。工程结算应结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来审核工程结算。根据合同承包方式和结算形式,有针对性地对项目的工程量、单价认定程序和计算条件进行审查。如亚运城机电安装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如何不结合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就不能对该类工程施工界面有清晰的认识,让施工单位蒙混过关,很可能就造成工程量重复计算,给财政投资造成不小的损失。

3、单价套用审查

(1)审查设备、材料价格

工程预结算设备、材料价格的确定与审查是非常繁琐的重要事项,一般都依据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结合电话询价等方法。但往往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综合价格非常有限,还存在大部分设备材料价格比较难定,如果直接采用厂商信息价格编制工程预算,必然导致造价与事实差异大,如果采用电话询价为编制依据,往往与建设单位进行对数时存在不同意见,难以定案。我们评审时为了取得平衡点,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不少于三家的厂商报价询价单,经评审核查后再合理范围内确定设备材料价格。另外评审单位可以根据地方情况编制设备材料价格库,可参考已审核项目、已招标工程项目、已竣工结算项目的材料预算价格,可根据厂商的报价结合市场价格涨落因素进行调整计算,设备材料价格的取定要尽量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对设备材料价格审核时还要注意工程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施工图规定,材料预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计取。如电缆有阻燃的和耐火的,阻燃电缆可直接按综合价计算,但耐火电缆却没有综合价格,需要询价才能确定,两者的价格也有一定的差异。

(2)审查定额子目套用

①对定额子目套用的审核,要注意定额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和未包含的工作内容,如电气安装工程接地母线的敷设是包含土方挖填的,一般情况下不应重复计算土方挖填的;如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定额中已含配套的消防接口本体、止回阀、安全阀、闸阀又另套阀门安装定额,这就重复计算安装费用了;如给排水管道安装中未包含土石方开挖和回填费用,发生时应另套相关定额计算。因此要熟悉和注意定额的工作内容,以免重复计算或漏算。

②要注意看各章节定额的编制说明,熟悉定额中同类工程的子目套用的界限,力求做到正确合理。如安装定额给排水管道与市政定额中的给排水定额的界限划分,安装定额中工业管道定额与给排水管道定额的界限划分。熟悉定额说明,注意差异点,如消防工程中喷淋管道是套用消防册管道安装及其冲洗定额的,但消防栓管道安装及冲洗时按给排水册安装定额计算的。

③要重点审核工程定额的名称、规格、内容和计量单位与施工图设计项目内容是否一致,如给排水镀锌钢管分螺纹连接、法兰连接及卡箍连接三种连接。又如通风空调中风管分为排风管及空调风管,两者区别是排风管不需要保温,而空调风管需要保温,而保温材料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铝箔玻璃棉保温,一种是橡塑保温,这需要读懂施工设计图纸,熟悉施工工序和定额规则才能做到不漏项、不重算,不错套定额,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就需要预结算审核人员结合实际情况,熟悉定额相关规定,得出客观的结论。

④要审核换算的定额单价,有些分项工程定额单价的换算,定额规定只允许换算其材料结算价格及其消耗数量,人工费及机械费不允许换算。也有些分项工程定额单价的换算,定额允许换算,应重点审核其定额单价的换算或系数调整是否符合定额规定。如单芯电缆、五芯电缆的系数调整,安装工程中拆除系数的计算等。

(3)审查费用项目及其计取

①审核费率的套用是否正确。审核时应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各专业计价程序来计算各费用,依据工程规模审核其工程类别与所取费率是否对应,其企业属性与所取费率是否对应。有些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计算的依据。如市政工程中维持交通工程增加费用,并不是所有市政工程都发生此项费用的,应对照分析符合计算条件时才能计算。另如材料进场检验费用的结算,应按实际发生情况结算,不发生时就不应该计算,应要求提供检测服务所发生的收费发票作为结算依据。

②审核取费基数。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各专业计价程序来审查费用计算的基数是否正确,要注意各专业各费用的基数计算有所差异,审核时应严格按规定的计价程序规定的取费基数计算。

③工程结算时取费基数还要看合同的约定情况。有些费用的基数要求在满足规范要求条件下,还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的有关内容来结算,如广东省2010年定额就要求对预算包干费用的结算费率进行约定。

④部门费用会随政策变化规定来调整计算。如工程预结算中的税金及堤围防护费用的计算就要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调整文件按不同时间段来计算。

三、评审报告的编制

评审报告要求按统一格式进行编制,规范要求,突出评审情况要点。一般要求工程概况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筑面积进行描述;评审依据按工程量计算依据、单价计算依据(计价办法、价格调整等)、税费计算依据、其他文件依据进行分类填写;评审情况按评审方法的采用、工程量单价核增(减)的主要方面、其他方面增减情况、特殊情况及处理方式说明。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情况、其他情况进行分类说明,如送审金额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是否招投标、是否超前期投资、是否超合同价及工期延期等情况。评审结果就批复预算金额或合同金额、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减率进行规范填写汇报。

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4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99- 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20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20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20xx)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____________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___________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____________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____________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____________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____________%,结算总价的____________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土建工程: (2) 绿化种植工程: (3) 喷泉、喷灌工程: (4) 其他附属工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 质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 保修费用

33.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第34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35.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 其他:

第36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 依法向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 工程分包

37.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 本合同自 ____________ 之日起生效。

41.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43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5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承包范围:承包方式:

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3. 定额工期总天数: 天

4.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期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5. 质量等级:

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金额(大写):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条款;

2. 合同条款;

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

5. 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 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 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仅使用汉语。

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1. 甲方提供图纸日期:年  月  日

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 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2. 社会总监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现场是否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 会审图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32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 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

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7. 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2.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

第十条 延期开工处理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处理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时,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又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处理

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停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

3.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及奖励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 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天,比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定额工期提前天,提前%。

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3. 甲方应提供的条件:

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出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仍须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及责任

1. 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合格)。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由此增减费的用支付:

2. 违约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

第十七条 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及双方责任分属

1.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如乙方承包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乙方应做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 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包括设备的选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时,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条执行;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1. 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

2. 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办法

1. 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2. 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或进度款支付

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2. 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9条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3.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后,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 按双方约定(招标发包工程按招标文件确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甲方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同志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2. 违约责任: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验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发生损坏、丢失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与一览表不符的情况时,双方约定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供应材料与一览表规格型号不符: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供应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日期: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一览表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设备经试车后)情况时,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 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设备试车后)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时,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双方议定。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5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第22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1. 乙方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 甲方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时,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付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法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和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1. 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 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

3. 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4. 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处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5.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实施中,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低扣)。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进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二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并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的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外,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时,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 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必须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想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的费用。

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问题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双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处置。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问题

乙方可按投标书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处。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工程分包价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问题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为准。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的,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时,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

保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约定如下: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的解决办法

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从而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的撤除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行的,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2. 本合同副本

第四十二条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1.2.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工程延期监理审核意见范文6

在公路施工阶段,难免会有一系列的突发事件。如果在地势陡峭或者气候不稳定的区域,滑坡或者暴风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都会影响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合同引起的变更施工单位改变合同指定材料或者为了其在施工上的方便减少经济投入等原因,提出更为优化的设计,相应的就会变更合同条款。那么就会影响施工阶段的公路工程变更造价。

二、公路工程变更的管理

控制公路工程变更的有效措施,关键在于抓好公路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在前期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都必须加大管理措施。为减少对施工建设的影响。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审批机制,将公路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等三级;之后在施工阶段再根据实际情况报相关部门审批。

(一)一般变更

一般是变更相对于小变更设计规模大些。在项目施工中,一般变更设计最为普遍。他技术难度小、投资变化不大,单位工程变更的费用相对较少。一般变更主要在下列情况之中: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2.挡墙、护坡等调制构造物的长度;3.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时等等。

(二)重要变更

重要变更设计相对于一般变更设计规模较大、技术含量更高、投资变化较大的公路工程造价变更。常在以下几个方面用于重要变更:1.路测复原设计地面高程发生变化;2.改变局部路基横断面形式;3.变更局部段落路面结构形式、厚度;4.路基软土处理的范围等。

(三)重大变更

重大变更是三者中规模最大、技术含量最高、投资变化最大的变更。公路变更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有些工程变更必须在业主、勘察单位、监理、承包商提出审核意见之后再上报一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题研究。

三、公路工程变更造价管理控制

(一)公路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

1.合理公路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积极影响在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公路工程变更造价是必然的,合理可行的公路工程变更造价对施工工程是有积极作用的,它是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动态控制施工成本的有效措施。而且在实际的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公路工程变更往往是通过施工变更签证形式来实现的,设计修改也是公路工程变更的一种形式。换句话说,变更签证和公路工程设计修改影响着公路工程变更造价的存在。2.公路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消极影响2.1容易出现公路工程造价的资金缺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经过一系类严格的审批程序,进入施工阶段之后,有些建设单位并没有按照相关程序严格执行,没有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就急于开工。对公路工程变更中的投资额的测算、建筑标准的制定、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完善程序没有做好严格的把关审查,最终就会造成公路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变更,形成资金缺口并引发各种问题。2.2增加建设成本在建设单位方面,建设单位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促使设计单位去精心设计。设计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结果就是施工阶段中没有优选设计方案,没有精品的设计方案在公路工程施工阶段中就必然会发生公路工程变更造价,从而增加建设成本。2.3建设单位缺乏控制工程造价的意识一直以来我国公共工程的建设投资方都是政府,这就给一些不法建设单位钻了空子。他们思想价值观念扭曲,认为国家投资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或者超预算的资金缺口反正不是本单位来出,而是由国家来出资。所以,在施工阶段不愿意花更多精力去管理和控制公路工程的造价变更,对设计修改造成的公路工程造价成本增加熟视无睹。不去考虑财力和实际需要,这些行为对公路工程变更造价的管理是非常不利的。2.4施工方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造成的的公路工程变更在施工之前,施工单位为了中标而盲目压价,而在中标之后就想尽方法保报价高的项目,再变更那些报价低的项目,甚至不经甲方的同意就盲目修改工程设计,迫使甲方同意这一既定事实。这样施工方能争取更大的经济利润,但是却会因为施工方擅自修改公路工程设计而造成公路工程造价成本的增加。2.5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一些建设单位和领导阶层对公路工程变更造价管理不甚了解,在公路工程施工前不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好各设计方进行图纸修改,而在施工阶段随意发表一些意见,对公路工程提出工程变更或修改。这种行为势必造成公路工程延期或者材料浪费甚至工程重建,自然会造成公路工程增加成本。

(二)公路工程变更造价管理控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