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艺术的成就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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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成就

文学艺术的成就范文1

关键词 数学建模;慕课;自主学习;MATLAB;SPSS;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6)20-0097-02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thematical modeling course are expounded in medical college.Aiming at theseproblems, the method of solving the teaching quality of mathematicalmodeling course is put forward.

Key words mathematical modeling; MOOC; autonomous learning; MATLAB; SPSS

1 前言

目前,医学院校学生普遍对高等数学课程重视程度不够,很多高校也减少了高等数学课程的学时。但医学生一旦走入社会,认识不到利用数学问题解决实际应用问题,在科研方面利用数学的方法进行各种统计分析,会影响自己的工作。数学建模就是通过计算得到的结果来解释实际问题,并接受实际的检验,来建立数学模型的全过程[1]。对学生进行数学建模课程的培养,可以使学生了解利用数学理论和方法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全过程,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学习数学的兴趣和应用数学的意识与能力,使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能经常性地想到用数学去解决问题,提高他们尽量利用计算机软件及当代高新科技成果的意识,能将数学、计算机有机地结合起来去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医学院校开展数学建模课程是十分必要的。

2 医学院校开展数学建模课程存在的问题与重要性

自1993年国家开展第一届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现在已经日益发展起来,受到更多的高校和学生的欢迎。通过数学建模竞赛,学生对实际应用的数学问题通过建立模型的方法得以解决,以提高实际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但由于医学院校学生本身对数学课程学习较少,而且对计算机软件也是最基础的学习,因此,对医学院校学生来说,数学建模竞赛基础比较薄弱。

学生重视程度不够 医学院校的学生,大部分是临床、护理、药学等医学相关专业,他们对医学专业课学习的热情较高,认为这些才是以后工作学习相关的重要课程,而对于那些其他的基础课程学习热情不高,认为只要考试及格即可,在学习态度上不够重视,导致对很多关于数学的基础算法、建模需要的模型设计在脑海中完全没有概念,因此一旦进行数学建模竞赛,就相对显示出其与一般综合性大学学生素质的差距。

医学高等数学内容教学浅显 现阶段数学建模课程并没有相对应的教材,而且并没有开设相应的课程,而所学的高等数学课程一般为32~60学时,只涉及一些基础的数学知识,对于统计课程的开设也只是学习到医学阳性分析、卡方检验之类的可以应用到医学论文应用的内容。一个数学建模过程会涉及的全面的数学知识,如果没有对数学内容理解透彻,就难以将数学建模做出来。医学生数学功底难以应对复杂的数学建模过程。

自学能力有待提高 目前大学生的学习状态从高中转换到大学,很多学习习惯仍然没有形成,仍旧延续高中时被动学习的习惯,没有掌握主动学习的方法和习惯。而数学建模的过程是需要学生自主学习,数学建模没有正确答案,只是考查学生谁的算法更好,更加准确地验证实际问题。建模过程是多学科知识、技能和能力的高度综合,因此,自学能力要求学生在数学建模中对未知的题目、陌生的领域自己去学习、去掌握。

检索创新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不够 数学建模是以小组为单位,组建成团队,团队中的成员要发挥各自的特长,擅长对数学问题的解读,擅长检索文献,擅长计算机软件编程以及擅长对论文的演讲解释。医学生初入大学,对文件检索课程学习较少,而医学院校基本上以医学文献检索介绍为主,对于综合性的数据库介绍较少,因此,学生还无法准确掌握检索的方法而找到合适的参考文献。要想建立成功的模型,不仅要求团队中的每一位成员都有一定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都要有协作精神,要相互配合、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但目前学生都比较有个性,而且自我意识较强,相互配合及协作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学校教学软件和教学场地受限 很多高校对于数学建模并没有专门的场地,基本上是临竞赛前借用计算机教室或是图书馆机房,无固定的教学场地或供学生平时学习探讨的场所。由于场地不固定,一些建模必备的软件并没有安装,如MATLAB、C++、LINGO及SPSS等,只在竞赛前临时学习培训和安装使用,因此,学生对各种软件使用起来较为生疏,需要平时的积累和练习。

数学建模对学生信息素质培养的重要性 学习数学建模相关课程和相关软件,对培养学生信息素养是十分必要的,而对于医学生来说也尤为重要。很多医学问题是由数学问题解决的,如目前常用的显著性检验、回归分析、方差分析、最大似然模型、决策树及基于二维雷当变换创建CT成像理论等,因此,数学建模对培养医学生的科研能力、处理实际应用能力、创新意识、团队协作能力、文献检索能力等是十分必要的。21世纪的大学生必备的能力就是要具备一定的信息素养,因此,数学建模对培养学生信息素养也是十分必要的。

3 解决对策

吉林医药学院根据以往的建模情况,近几年逐渐摸索出解决数学建模竞赛薄弱,培养学生数学意识,加强学生数学素养的对策,并取得一些成效。

提高学生兴趣,建立社团组织 首先,学校和团委组织学生社团,定期举办一些趣味数学的讲座。组织学生建立数学建模社团,通过社团,建立趣味数学竞赛,介绍数学和医学的联系和发展。让参加过建模竞赛的选手介绍成功的经验,从学生的角度出发,让学生对数学建模的兴趣增加,利用社团学分制度、竞赛奖励等措施培养学生对数学建模的爱好。在团队中采用新老队员结合,从简单的初等模型、计算机编程,通过简单的图书摆放方案、银行存款方案、汽车刹车距离模型、划艇比赛成绩模型等问题,引导新生对数学建模有概念,继而对数学建模有浓厚兴趣。

建立数学建模选修课 鉴于学生对数学建模知识涉猎较浅,学校增加数学建模选修课程,多位教师小班授课,将SPSS、MATLAB、运筹学、图论、微分方程、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内容结合。从数学模型引入、简单生活实例入手,逐渐增加学习难度,循序渐进,通过上机指导、模拟练习、小组讨论等多种授课方式,增加学生上机练习机会,以便在实际竞赛过程中克服紧张情绪、增加熟练程度。目前,数学建模选修课已经得到学生的热烈欢迎,选修人数每次都是爆满,而且授课中听课效果非常好。

联合计算机软件课程,多教研室辅助教学 在平时教学过程中,发现有许多学生对基础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使用有困难。因此,联合计算机教研室教师,在选修课中增加对计算机软件的介绍,如C++等,这是专门的一门选修课。选修数学建模的学生可优先选修计算机课程,这种设置方式也便于学生自由选择。对于计算机基础薄弱的学生,在选修数学建模的同时也可以选修计算机基础,而对于编程较好的学生则可以省略计算机的学习过程。在组建的数学建模社团中定期聘请计算机教师给学生进行讲座,请流行病学的教授介绍疾病模型,增加学术氛围,多部门联合增强师生之间的交流。

建立慕课平台,促进学生自主学习 目前的教学模式倡导自主学习,增强学生的信息素养,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慕课教学也是比较完善的教学形式,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利用点滴课余时间,学生可以学习到更多高校名师授课内容。吉林医药学院引进慕课教学平台,借助慕课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并且对学习过程中无法掌握的内容可多次重复学习,掌握所学内容。

保证教学设备,从硬件设施上保证教学质量 吉林医药学院建立数学建模小机房,内设10台电脑,可供3个建模小组同时上机操作。可以在平时让学生练习建模设计、模拟竞赛、小组讨论,让教师分组教学使用。而对于省赛和国赛,另设立专门机房,以便多人多组进行竞赛。

4 结语

通过以上措施,吉林医药学院数学建模取得良好成绩,每年均有小组获取省或国家奖项,并且学生参与积极性较高。当然,对于数学建模这门新兴的学科而言,仍然需要更多关注,如增加数学建模教材的编制,完善数学建模效果的评价体系,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等。只有处理好各环节,才能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及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信息素养。

文学艺术的成就范文2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起诉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宗教信仰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

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夏征农.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2033.

[2]唐志超.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70.

[3]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0):52.

[4][5]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3。(2):48—49.

[6][7]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文学艺术的成就范文3

题目 (1)已知抛物线C1 ∶ y2 = ax(a ≠ 0)与圆C2 ∶ (x - 2)2 + y2 = 1. 当a为何值时,C1与C2(1)有两个不同的公共点?

(2)有四个不同的公共点?(3)没有公共点?

分析 显然两曲线的交点问题可归结到方程组

y2 = ax,(x - 2)2 + y2 = 1 的求解问题.

探究1 将方程组消去y,得

x2 + (a - 4)x + 3 = 0.①

(1)结合图1,易知两曲线有两个不同的公共点等价于方程①在区间(1,2)内有两个相等的实数根,于是有

Δ = 0,1 < - < 2?圯a = 4 ± 2,0 < a < 2?圯 a = 4 - 2.

两曲线有两个不同的公共点时,a的取值范围为

M = {a|a = 4 - 2}.

(2)结合图2,易知两曲线有四个不同的公共点等价于方程①在区间(1,3)内有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

记f(x) = x2 + (a- 4)x + 3,则

Δ > 0,f(1) > 0,f(3) > 0,1 < - < 3?圯a > 4 + 2或a < 4 - 2,a > 0,-2 < a < 2,

解得0 < a < 4 - 2.

两曲线有四个不同的公共点时,a的取值范围为

N = {a|0 < a < 4 - 2}.

(3)两曲线无公共点等价于方程①在区间(1,3)内没有实数根.记U = (-∞,0)∪(0,+∞),则两曲线没有公共点时,a的取值范围为U(M∪N)={a|a < 0或a > 4 - 2}.

探究2 将方程组消去x,得y4 + (a2 - 4a)y2 + 3a2 = 0.②

记y2 = t(t ≥ 0),则方程化为

t2 + (a2 - 4a)t + 3a2 = 0.③

(1)结合图1,易知两曲线有两个不同的公共点等价于方程②在区间(-1,1)内有两个互为相反数的非零实数根,即等价于方程③在区间(0,1)内有两个相等的正实数根,则

Δ = 0,0 < - < 1 ?圯 a = 4 - 2.

两曲线有两个不同的公共点时,a的取值范围为

E = {a|a = 4 - 2}.

(2)结合图2,易知两曲线有四个不同的公共点等价于方程②在区间[-1,1]内有两组互为相反数的非零实数根,即方程③在区间(0,1〕内有两个不相等的正根.

记g(t) = t2 + (a2 - 4a)t + 3a2.

并注意到g(0) = 3a2 > 0,g(1) = (2a - 1)2 ≥ 0.

于是有

Δ > 0,0 < - ≤ 1 ?圯 a < 4 - 2或a > 4 + 2,0 < a < 2 -或2 + < a < 4?圯

0 < a < 4 - 2.

两曲线有四个不同的公共点时,a的取值范围为

F = {a|0 < a < 4 - 2}.

(3)两曲线无公共点等价于方程②在区间[-1,1]上没有实数根,即方程③在区间[0,1]上没有实数根. 则两曲线没有公共点a时的取值集合为

文学艺术的成就范文4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价值 权利 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规定还未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乃至国际著作权法都认为必要却又倍增棘手的问题。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的民族和灿烂的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随着现代科技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却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为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同时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民间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Folklore) , 英文的本意是指流行于民族中间的文学。我国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关于民间文学艺术, 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外延差异也很大。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中,民间文学的范围却很窄,该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必须具备3 个条件:第一,该作品必须存在100 年以上; 第二,该作品必须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该作品必须是特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受保护的作品。安哥拉1990 年3 月《作者权法》第4 条(F) 规定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我国地域内的、可推定某地区或某部族共同体之不知姓名作者所创作或集体创作的、代代相传的艺术及科学作品,其构成传统文化遗产的基本要素”。多哥1991年6月《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及邻接权保护法》第6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是本国遗产的有独创性的合成。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体的匿名、不知名或姓名被遗忘之作者,在我国地域内创作的、代代相传的、构成我国文化遗产的基本内容之一的那些文学与艺术产品”。而在突尼斯1994年2月《文学艺术产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流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的艺术遗产”。不同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了宽窄不一的外延。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早在《跨国版权法》中把保护民间文学作品定义为:受版权保护的民间文学作品包括:“ 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按照这个范围作详细列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 (1)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如故事、传说、寓言、叙事诗、编年史、神话等) ; (2) 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如舞蹈、音乐作品、舞蹈与音乐结合的作品、哑剧等),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 (3) 宗教传统仪式(如宗教典礼、宗教礼拜的祭奠礼服等) ; (4) 传统教育的形式(如传统体育、游戏、民间习俗等) ; (5) 科学知识及作品(如传统医药品及诊疗法知识、物理、数学、天文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 ; (6) 技术知识及作品(如冶金、纺织技术知识、农业技术、守猎、捕鱼技术知识等) .这些内容中,显然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但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秘密法保护);还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由此可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年修订本) 该公约第15 条(4) 则把民间文学视为“ 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2 ],可见该公约在民间文学作品保护的范围上作了更为宽泛的规定。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理应承认其范围划分。

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口头流传”在实际上只划定了以语言形式表达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 为民间文学作品,而那些纯粹的绘画、雕刻、技艺、建筑艺术、风格等艺术形式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例如,我国2002 年在驻南斯拉夫使馆举办的“ 中国京剧人物造型”展览就曾引起轰动。展出的“ 中国京剧人物造型”选自37 个传统京剧剧目,都是舞台人物的立体微缩造型,平均高度约为60 厘米,用多种材料制成,做工精良,表情生动,包括生、旦、净、丑等各行业的角色。[3 ] 此外,还有像河北的杨柳青年画、湖北的大冶木雕、荆州皮影、陕西的剪纸、云南的傣族织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们都体现了一定区域的极富特色的创作艺术,其中手手相传是使之得以完整、延续保存的重要因素。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 、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 、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 以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区域内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 (2) 长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积累、模仿、创新过程,即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 (3) 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长期流传时为人们所模仿、继承,同时又为人们所改变、创新,从而在保持、稳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时,又历经了世世代代改变,其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异性; (4) 继承性,民间文学作品是经过世代相颂而流传下来的,其内容和形式上有着一系列相对稳定的因素。尽管是不断变化、不断丰富,但其在主流和基调有着传承性。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抉择

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给予保护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缘”,民间文学作品与现代文化是“源”与“流”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忽视对它们的 “源”关注,则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4]因为任何智力成果的产生无不与他人劳动成果相关联,保护人类创作之“源”就是保护人类创作之“流”。而这也是知识产权立法的要旨所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为公众所共同积累、创作,公众可自由使用,如设定权利保护则不利于人们方便利用,将阻碍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况且,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由于无法准确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统知识到底包括哪些传统成果,它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明成就的边界区分的模糊性使得通过财产权制度来理清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落空。至于主体,无论国家、民族、社区和个人,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被确认为某一区域内传统知识的唯一的所有人。[5]等等此类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时审慎对待。

我以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是无庸置疑的,不因保护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否定。这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的遗产资源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但正因如此,它们往往成为新的创造性成果赖以产生的基础,从而给这些资源使用者带来可成为私权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出于对这些处于公有领域的资源的重要性的认识,国际社会仅仅是“保存”它们还不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利用这些共同遗产开发出具有知识产权的新成果的潜在可能性越来越大,从而让人们有了更加积极的选择,即积极地传承、整理、开发而不是消极地保存。既然如此,“人人得自由使用”便成为值得怀疑的并有理由加以改变的事实。各国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仅要使权利人与作为使用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保持平衡,而且,还应将“利益平衡”问题进一步上升到权利人与作为其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之间,而保持这种利益平衡的实质就是要解决作为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在利用这些资源完成知识产权中分享利益的问题,尤其是那些历经代代相传的努力,创造并保护了相关资源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分享问题。[6]事实上,国际上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逐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制度及予肯定的原因也就在于发展中国家认为其在与发达国家的文化交往中,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导致发达国家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与开发其丰富而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导致利益获得不公平。为防止无偿滥用、歪曲、篡改其民间文学艺术的现象发生,实现发展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版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以突尼斯等国为代表才纷纷了制定版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并强烈要求国际上认可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地位。不可否认,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存在一定联系,如,在智力成果的性质上都具有无形性,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同时又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其所有人无法凭借传统民法上的占有方法来控制。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利用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权,全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是,细究知识产权的一般智力成果(即使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为接近的科学文学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之处还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客体范围不尽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版权所涉及的有形物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作为无形产权的载体而存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不以有关物的灭失为转移”。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除了无形的智力成果之外还包括客观存在的具体之物;它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包含内容众多,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其次,创新的要求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很难变易。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不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如故事、歌谣的流行,不断创新和进步,因而它是流动的。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事实上,有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是排斥这些刻意创新行为的,因为某些不当的创新会破坏掉传统文化的真实性和原生环境,使得这些底蕴深厚的传统文化沦落为“假古董”、“伪民俗”,从而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再次,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较易确定,其权利归属于某一个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为一个地区的广大群体世世代代所积累、创作,因此,这类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地区的群体,是某一民族全体,不为某个个人。

最后,一般作品的版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随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客观条件的变化,对其不断增加、添附、补充乃至修改,使得对它的创作在不断继续,因而,其保护期难以像一般作品那样固定一个期限。

当然,是否一定要用著作权法去保护值得探讨。

在理论界,通过哪种途径予以保护存在不同看法:一是专门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如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运用行政、民事等手段来保护;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律来特别规定,如文物保护法规等。在抉择哪种途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更适应时,应从与其最密切联系之法律适用的角度去考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系人们文学艺术领域中创造之成果,是用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丰富人们生产、生活,因而,利用现行的版权法律框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全面保护将有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更高水平的认可。尤其对象我国这样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文明古国,应当积极的利用已有的著作权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精神及早制定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以强化与细化其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立法思考

(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前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的界定,仅仅是对其内涵的抽象表述,具有很大的伸缩力和弹性度,因而需要严格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范围。

较早在“ 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至少包括六项:(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文学作品(2)艺术风格与艺术产品,以手工或者其他方式制作的造型艺术品、装饰品、建筑等等(3)宗教传统仪式(4)传统教育的形式(5)科学知识及作品(6)技术知识及作品。显而易见,这些内容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但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秘密法保护);还有一些甚至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由此可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是把民间文学作为版权保护对象划得很宽的一个典型。[7]另外也有些国家不仅把“民间文学艺术”范围划得较窄,而且对它提出了特别的保护条件,例如,特利尼达和多巴哥1983 年颁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草案对于具有什么条件的作品才能称之为“ 民间文学艺术”规定了三个标准:第一,该作品必须已存在100年以上;第二,该作品必须能反映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族文化;第三,该作品必须是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版权法中不保护的作品[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以下简称《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 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壁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式样;2 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科学观点等一般不属于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将这些内容从上面《示范法条》第2条中去掉,余下的就可以作为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创作者的个性特征已无法体现,而只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因此,从理论上讲,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或民族,他们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主体。任何组织包括(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都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若发生对其侵权,由谁主张该作品的权利。笔者认为,中国需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9]具体说就是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这种模式类似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见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实践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大大促进了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影响,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人的权利

第一、原始版权人的权利。原始版权人享有的权利也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项。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至于为什么不授予版权人“改编权”郑成思教授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我国对其保护方式的建议》一文中解释的很清楚:如果要求作为改编者的艺术家们事先取得许可及事后付酬,有可能妨碍民间文学作品的挖掘、发扬、提高及传播,有可能不利于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当然,改编者必须注明其是根据什么原作品改编的,即” 注明出处“。原始版权人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其自身的使用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当然,这些权利的行使只能依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的执行人非政府间民间团体来行使。

第二、收集、整理者的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禁止人们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也不是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垄断,而是不允许本民族团体之外的人随意地使用本民族团体所遗传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整理。只要整理者在原始素材的基础上融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是在原始素材基础上,由其“启发”而创作出来的作品,整理人就可以对其整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演绎的著作权。著作权理论一般都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对整理本应当享有著作权,但是第三人也仍然可以对同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整理,并就其整理本获得著作权,通过发掘、整理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地侵犯其挖掘、整理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否则同样构成侵权。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本一经发表,就视为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版权。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都涉及对作品的保护期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不例外。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延续性,区域性和权利性质等牲质。笔者认为,不宜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已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果某一作品被确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其保护期限应为无限。即使经过大量努力,从各方面以大量事实考证出该作品确切的作者,也不能认为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等同于一般作品,因为在其流传的过程中!已溶入了群体智慧,带有某个民族或群体的特征或风格。这种规定,有利于防止民间文艺遭受各方面的歪曲、滥用和非法侵害促进历史文化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发展,甚至有利于传播中华文明。对于有的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从发表时起若干年,我认为其至少存在两方面弊端。首先,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来看,由于民间文艺往往经由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努力,不断丰富和充实,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存在从萌芽时开始计算,还是从发展成熟时开始计算的矛盾,实质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时间点,因而,若干年后的终点也就无从确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较难掌握。如将若干年的保护期规定的太短,等于对此没有加以保护,因为民间文艺大多需要几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终趋于成熟;反之规定的太长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规定的意义。综上所述,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应规定为无限。

注释:

[1]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2] 郑成思《版权法》第162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3] 《人民日报》 2005-05-12.

[4] 郑成思《创新之“源”与“流”》,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2页。

[5] 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思路》,载《人大复印资料》第2002年第8期,第64页。

[6] 唐广良 《三大主题的关联性》, 载《人大复印资料》 第2002年第8期,第63页。

[7] 郑成思《版权法》第125页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文学艺术的成就范文5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3的专题三《古代中国的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和专题八《19世纪以来的世界文学艺术》是有关中国和世界文学艺术的一些成果和发展历程的介绍。有些教师对这两个专题的教学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区,在此,笔者仅就必修3文学艺术史的教学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误区一对知识进行简单罗列,没有抓住教学的核心

教师在处理这部分内容时往往会让学生自己根据课标要求阅读课本,找出课标要求掌握的相关的时代、人物、作品、风格特点等,然后更细心一点的老师会要求学生将这些内容制成表格予以区分亦更有利于记忆。当然,记住知识点本身是我们首先应该做的,但是这种将知识点进行简单分类罗列,再进行死记硬背的方法离高考对学生的考查要求是远远不够的。这也不符合当前的课改精神,更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明确教学目标是教学的关键。教学目标一般有三个层次即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把握教学目标的关键是对课程标准的解读,课标是教学的出发点更是教学的核心。

例如,如何解x下面的课标。

知道诗经、楚辞、汉赋、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等文学成就,了解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文学特色。

这则课标的前半段很简单,书本上很清楚有介绍,关键是不同时期的文学特色如何把握?这就需要具备分析利用知识的能力,这样才能很好地完成由知识层面到情感层面的提升。从上述列举中不难发现,历史教学是一个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

文学艺术史的最终目标是要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努力追求真善美的人生境界,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塑造健全的人格,理解和尊重世界各地区、各国、各民族的文化传统,汲取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进一步形成开放的世界意识。

误区二文化艺术与政治经济联系不够

马克思说:“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反映……”对于文学艺术而言,它们的时代性非常明显。例如,杜甫――忧国忧民的现实主义诗人,《春望》描写忧国思家之情。曹雪芹的《红楼梦》,通过贾宝玉和林黛玉等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真实写照,鞭挞了封建礼教和封建专制制度的罪恶,揭示了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历史趋势,反映了资本主义萌芽破土成长,带来新社会曙光的光明前景。但文学艺术史的教学不能仅仅局限于必修3的教材内容,而要充分联系必修1、必修2的相关内容加以理解。比如讲到宋代书法、绘画和文学的发展时,我们就可以联系必修2中宋代商业与城市的发展等相关内容,结合必修3讲过的程朱理学来看当时山水画所体现出的意境等,甚至还可以回忆一下必修1宋代的政治制度,这样可以将知识点联系得更紧密,更有易于理解和加深记忆。

除了以上两点,学生态度上不重视、认知水平的局限同样是影响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学生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一般态度上不太重视。主要原因是,文学史的知识在语文课上已有一定学习,觉得自己已经会了,历史老师再拿过来讲是“画蛇添足”。还有就是对这两个专题的地位认识不够,觉得只要考试前背背就好,甚至有学生丢分后仅仅把原因归结为没背。

文学艺术的成就范文6

关键词:戏剧影视文学;茶文化;价值理念;文化素材;传承机制

在多元文化深度交流的今天,茶文化这一传统文化方式,日益被大众所理解、认可。传统茶文化是我国整个传统文化机制中,极为重要的关键“基因”,透过茶文化体系,不仅能够使得我们可以直观、形象认知传统文化的内涵和发展历程,同时也能够从茶文化中品读相关精神理念与认知美学。当然,也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与传承,形成了清晰而合理的认知。

1戏剧影视文学作品的发展状况分析

在我国文化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戏剧影视文学艺术作为重要的文化元素,其在社会大众生活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对于戏剧影视文学艺术来说,想要实现最佳创作效果,就需要创作者自身将个人思想理解融入其中,通过创作相关艺术作品来激发大众的理解与艺术思考。所以,文化传承与艺术创新,对于当前戏剧影视文学的创作与表达而言,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在戏剧影视文学创作过程中,其中主要包含了对原创文学作品进行创新和改编,也包含了独立化再创作过程。当然,对于戏剧影视文学作品来说,良好的文化素材不仅是其“血肉”,更是人物展示与情感表达的重要载体,良好的素材选择与搭配,不仅是影视文学作品灵魂的生动展示,也是拉近其与观众理解与审美认知的重要渠道。合适的文化素材应用,既是当前戏剧影视文学作品在进行创作过程中的力量来源,同时良好的素材应用与创新融合,更能使整个文学中展示出更灵活、更立体、更丰富的艺术空间。茶文化不仅是人们的饮茶习惯,其同时也可以是一种载体,或者具体而客观的处事表达方式。通过对当前已经完成的戏剧影视作品文学进行分析,我们看到其中有诸多与茶和茶文化相关的经典作品,无论是动画作品,还是影视艺术,其中或是以茶文化为创作背景的艺术作品,或者是设及茶文化素材的作品,通过古色古香的茶文化描述,不仅增加了写作素材,更是让我们从文化理念与精神感知等多样角度对该文学作品形成了全面认知。在以往戏剧文学创作过程中,通常呈现出故事情节的冲突性与内容戏剧性等艺术特征,现代影视文学艺术,则呈现出综合性特征。对于现代戏剧影视文学艺术来说,通过将不同特征的文学形式进行深度融合,不仅诠释了系统化的文学价值,同时也实现了戏剧艺术和影视文化的全面诠释。戏剧影视文学作为现阶段整个文化市场中,极为重要的代表因素,其在传承传统文化与传播时代精神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价值作用,因此,合理认知戏剧影视文学作品的内涵特征,并且探究合适的文化创作素材,就极具价值和应用意义。

2我国茶文化体系的价值内涵诠释

对于当前活跃的文化氛围来说,茶文化也成为了一种具有世界影响的文化机制,尤其是西方茶文化的发展,更是让茶文化突破了地域属性,超出了单一文化体系的基本特性。当然,这也是茶文化生命力的重要展示。茶文化成为世界了解我国文化的名片,也成为我们了解传统文化的重要符号。茶文化是一种包容性极强的文化机制,各种类型的文化元素都能够被融入其中,呈现出新的价值,比如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等等,都成为茶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因素。茶文化的包容特性,成就了该文化的重要影响力。茶从一种简单的物质,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内涵多样的文化机制,其中不在是单一的生活元素,通过融入大众理解与生活体验,从而形成了极具影响力的文化体系。茶文化是一种丰富完善的文化体系,无论是其中所包含的文化元素,还是精神理念,都是值得我们综合应用的重要文化机制。在当前利用茶文化时,应该对其价值形成全方位认知。茶文化作为一种动态化的文化体系,其中将大众理解与饮茶实践活动一系列复杂要素相融合,从而为传统文化展现与传播营造了生动的载体。通过立体化表达,引导大众对茶文化内容形成全面理解。茶文化不仅仅是一种文化,更是植入大众生活的习惯,因此,在理解茶文化时,其不仅更有亲切感,更容易选择合适的传承载体。在大众长期饮茶过程中,茶文化所诠释的精神理念与人文内涵,逐渐发展成为当前我们了解传统文化的重要元素。

3戏剧影视文学作品中茶文化的价值应用

对于茶文化来说,其不仅是戏剧影视文学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内涵,更是彰显相关文学作品价值和创作意境的关键素材。所以,选择合适的茶文化元素,并且从其中探究到能有效应用于戏剧影视文学作品创作的内涵元素,就发展成为当前该文学作品良性发展的重要支撑。尽管在多元文化交流与碰撞的今天,戏剧影视文学作品在创作时,可以使用的元素更加丰富,但是其仍然是一种基于现实生活的艺术性创造,所以,文化是实现该文学作品持续良性完善发展的本质动力,所以,只有为戏剧影视文学作品的创作,寻找到合适的文化素材,才能为其真正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与动力。当然,如果我们对茶文化进行内涵性分析,我们看到其中不仅是一种文化素材的诠释与表达,更是一种理念的诠释,甚至是一种习惯上的认知。因此,在戏剧影视文学作品创作过程中,如果我们想要更好应用茶文化,不仅需要从创作素材应用的角度来认知茶文化的价值应用,更需要从精神理念这一视角来全面分析茶文化对戏剧影视文学作品创作的具体影响。事实上,我国戏剧影视文学作品创作活动中,其之所以未能形成良性发展体系,主要因素就在于整个文学作品创作时,并未能探究到合适的文化素材。对于戏剧影视文学作品来说,其并非简单的素材展示,其背后还包括创作理念与意境的全面延伸,只有构建符合大众阅读习惯的写作风格,才能让大众读得懂、愿意读,从而实现该文学作品的应用影响力和社会价值。戏剧影视文学作品往往较为抽象,其并非纪实性文学,所以,选择合适的素材来展现作者自身的情感理念与意境,就发展成为该文学作品创作时的重要诉求。这实际上与茶文化的本质特征之间,有着实质性关联。尤其是茶文化作为一种包含了各个阶级饮茶习惯的文化体系,对其进行改造和融合,更符合大众的阅读习惯与认知。比如,以茶文化为题材所创作的动画艺术作品《乌龙小子》,内容风趣幽默,备受大众青睐。此外,戏剧艺术与影视文学之间的融合,也恰恰说明了茶文化可以作为不同文化体系连接的“纽带”,尤其是通过合理融合,从而呈现整体性价值。

4茶文化与戏剧影视文学艺术的融合策略

历经几千年发展,在大众不断传承与认可之后,茶文化之间逐渐沉淀,形成了内容多样、内涵丰富的传统文化体系。在茶文化体系中,我们除了看到丰富的文化素材与多样理念,同时也能感知茶文化对整个社会发展的价值影响。在传统文化全面复苏的今天,整合、应用茶文化的价值内涵、理念,已经成为现阶段我们开展多样活动的重要诉求。茶文化与戏剧影视文学艺术的全面融合,不仅形成了系统化的影视艺术作品,同时也为大众提供了解茶文化的平台与空间,这既有效推广了茶文化元素,同时也大大深化了戏剧影视文学艺术的价值内涵。实际上,在戏剧影视文学艺术应用茶文化素材时,其不仅是一种素材上的应用,更是能够从多方面来影响这一文学作品创作。比如,为文学作品创作提供了素材,能够弘扬相关积极价值理念。同时,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茶文化与戏剧影视文学作品之间的深度交流与融合,为我们了解传统茶文化提供了重要载体与空间。事实上,在当前戏剧影视文学作品创作过程中,传统文化茶叶承担了独特价值,将茶文化所具体诠释的理念以一种全面生动的方式,融入到当前戏剧影视文学作品的创作活动之中,这也实现了戏剧影视文学作品活动的空间拓展与内涵延伸。在这一具体融合的过程中,本质上改善了戏剧影视文学作品活动的内涵质量,同时也赋予了戏剧影视作品浓厚的艺术特征,创新了戏剧影视文学作品中所包含的文化底蕴和价值内涵。实际上,戏剧影视作品是整个文化体系中重要的内容,所以,对于创作者说,掌握茶文化,理解茶文化中所诠释的精髓,本身就是创作“接地气”、“符合大众审美诉求”作品的关键要求。戏剧影视文学是一项包含多个层次、多个视角的文学体系,从其中所展示的价值理念,以及使用的素材特点看,无论各个群体的文化审美诉求,都能够从中得到满足。在文化环境日益完善的时代背景下,戏剧影视产业不断成熟。在实施戏剧影视文学创作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从创作要素到内涵理念的多方位提升。除了戏剧影视设计技术不断优化之外,该文学作品创作活动中,合理文化素材的选择与应用赋予了该文学作品的全新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