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监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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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监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市政监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范文1

【关键词】建筑施工 安全文明措施费 监管模式 数据分析 建议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是关系到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康的重要保障。安全文明措施费是施工企业确保施工作业安全,用于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提升施工作业环境的费用,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为确保施工安全的有效管理,建设部于2005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是在原有法律法规的组织和技术保证的基础上,提供了经济保证上的支持,以确保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的可靠投入。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也作出了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相关文件规定,如规定了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设立安全文明施工专款账户,如有未按合同价款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设置专款账户的将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的硬性规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健全,但是目前全国施工安全的形式仍然较为严峻。2015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68起、死亡219人[1]。因而让人深思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是否真的专款专用,总分包单位是否存在挪用安全文明措施费造成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投入不足、防护措施不到位,而致使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呢?从去年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中,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到,高处坠落事故81起,物体打击事故28起,坍塌事故27起,起重伤害事故16起,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中毒和窒息等其他事故16起,分别占总数的48.21%、16.67%、16.07%、9.52%、9.52%[1]。可见安全防护措施仍未做到百分百的防护无死角的要求,绝大多数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通过做好安全防护来杜绝的。

各省在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费和管理方式与事故的发生率与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呢?从目前的全国各地区的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管理规定进行分析、归类,对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取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根据工程类别采取固定的费率,在工程阶段从专款账户中按百分比支付,这主要包括了北京市、上海市、湖南省、湖北省等绝大多数的省市。一般开工前按照约定预支付一定比例,施工期间按照进度同比支付;另一种是根据工程类别取费的同时,将安全文明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评测费、奖励费三部分组成,如四川省、河南省、江苏省、黑龙江省。《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2011)》中规定: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获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根据最终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合格者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不合格者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2]。

以上两种模式下究竟哪种模式更好地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的有效投入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使用,控制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可以采取数据来分析的方式进行研究。通过建设部公布的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事故公告数据统计,2014年度全国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22起,死亡648人。笔者将各个省份2014年度施工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统计入表1中,表中采用第一种模式的未做颜色的填充标识,而将采用第二种模式的省份进行了颜色填充处理。为了能够更好的反映各省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设置参数f,为各个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之和,表示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程度,即f=事故起数+死亡人数,

并将各省的f参数进行升序的排序p。见表1

如表1所示江苏省位居最后为事故最多发的省份,浙江省其次。而事故较少的省份中,自治区的排序p为1,是事故发生率参数f最少的,其次山西省的排序p为2。从排序p中可以看出,事故多发的省份既有采用模式1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也有采用模式二的省份。但是作为事故发生率最为严重的江苏省和浙江省与事故率最少的自治区及山西省相比,可以很直接联想到有另一个因素会直接影响到各个省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的数值,即经济发展程度。据统计江苏省、浙江省2014年的建筑业总产值分别为52519.75亿元、50036.81亿元,而自治区、山西省2014年建筑业产值只有156.22亿元、6665.18亿元[3],这显然可以看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是与各个省的建筑业产值成正相关的关系。

为了更加公正的来分析两种管理模式下各个省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管理效果,笔者引入了各个省2014年全年房屋施工总面积,作为参考基数,设置参数C1,C1为参数f与房屋施工面积的比值乘以百分百,

即C1=f/房屋施工总面积×100%,

用以表示各省安全施工事故程度,在各省房屋施工总数量中反映每施工每万平米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的概率。然后再对各个省算得的参数C1排列出新的排序p1。如表1。

如表1中所示,从排序p1可见,P1排名前10位的既有采用模式1,也有采用模式2的省份。而江苏省作为事故发生程度最严重的省份,因其房屋施工总面积达691834.97万平米,为施工面积最多的省份,而排名p1是在第11名。因房屋施工面积总数过小,p1排名是最后一名,山西省的p1排名第6。河北作为采用模式2的省份排名第一,黑龙江同样采用了模式2,但排名在29名。从表中可以看出,采用模式2的省份,p1排名相对靠前,只有黑龙江省例外。而采用模式1 的省份,在排名前10中占有很大份额。初步可以得出结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效投入与两种管理模式关系已经很明显,但我认为想进一步公正的比较模式1与模式2在监管中的效果,要考虑的是采用模式1 的省份数量较多,基数较大。应该考虑该模式中排名在前10名的数额占该模式全部数额的百分比,因此需设置参数S,用以比较模式1与模式2各自在排名前10位所占有的比例,

即S=前10名中模式n占有的全部省份的比值/模式n占的全部省份的比值,则

S1=(7/31)/(26/31)*100%=26.9%

S2=(3/31)/(5/31)*100%=60%

显然S2明显大于S1,表明采用模式2的省份中有60%取得了前10名的好成绩,远远大于采用模式1中只有26.9%的省份,因此表明采用模式2的监管方式在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率上相比较模式1 有明显的优势。模式2对于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监管方式,加强施工进度过程中的管理是有积极意义的。

相对模式1,模式2更加注重施工过程的监管。比如河南省对现场评测费用实行动态管理,在单项工程完成工程量70%,依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由造价管理部门、安检机构、现场监理等组成考评组,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措施费”情况进行把关,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考评的具体情况,联合出具考评报告,最终确定费用标准。且对于已进行现场考评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发生放松管理,明显降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标准的,建筑安全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及时提出,并可提请考评组重新组织现场考核。同时,工程完工后,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对整个施工工程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修正现场考评得分[4]。

但是采取模式2监管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省份相对太少,且其中江苏省和黑龙江省2014年的施工安全生产形式仍然不容乐观,在分析表中没有取得很好的成绩。我认为以江苏省为例,施工安全管理成效与施工总产值、规模是有明显函数关系的,如施工规模无约束的扩大,社会安全监管的作用势必出现疲劳效应,使其事故发生率与施工生产规模出现成倍数同比关系,造成施工安全事故数量的暴涨,因此控制建筑房地产投资建设规模过大,均衡经济发展,对于确保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是有必要的。而黑龙江省[5]是将安全文明措施费分为基本费和现场评测费两部分,未设立奖励费,这样降低了施工企业创优、争先的积极性。且虽采取了现场评测得分计算安全文明措施费率,但拨付方式仍采用了按照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总额乘以百分比来支付的,所以没有较好发挥基本费和现场评测费的各个施工阶段的能动作用,对于施工安全防护、文明设施投入的控制力度有所下降。

模式2的监管方式,是把经济和行政手段的结合。如我公司承建的安徽省蚌埠市的滨河西片区安置房项目,依据蚌埠市建委的相关规定 [6],建设单位及建设主管部门是按照模式1的方式支付和管理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而我项目部为加强对专业分包队伍的管理,采用了模式2的方式。在施工过程中定期进行考评,在施工关键节点,督促分包单位加大安全防护的投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合同签订时即约定如分包单位拒绝火拖延安全问题整改的,必要时我方可自行设置防护和文明施工设施,相关费用在专业分包单位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扣除。这样从一而终地坚持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监管和监督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专款专用,最后在全项目部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此项目于2013、2014两年度获得了全国3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荣誉。

结论和建议:

1、 数据分析比对显示采用模式2的省份能够更好的降低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于控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有积极的意义。但采用模式1的省份仍有取得较好的成绩,因此在相关文件规定健全的前提下,文件法规的执行才是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最有效的保障。

2、 建议规范和健全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费、支付和监管,对于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应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并结合行政手段,以提高施工安全文明生产条件。对施工企业申请安全文明评测费的须提供安全文明设施购买、租赁的发票,用来证明没有挪用安全文明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3、 在施工开始阶段,因基坑开挖和边坡防护工程,以及塔吊等施工机械的进场,开工初期安全文明措施投入资金较大。而施工开始阶段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投入额是关系到安全文明事故发生率的关键,所以建议应增加开工预支付比例,保证安全文明防护设施的初期投入。

4、 无论是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监管,还是企业内部对于分包单位和下属公司的的安全监管,加强施工期间的动态考核,都有利于提高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有效投入。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参与,协助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理公司共同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督察。可采用航拍、监控等高科级手段对施工现场实时监督。

5、笔者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来研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对比发放及所有数据必须基于真实可靠,否则结果没有实际参考意义。

对于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费、支付和监管,还需要更深入的探讨,但限于笔者自身水平有限,只是浅显的略谈了几点看法和建议,如有不当之处欢迎各界人士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建设部《2015年上半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2]《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2011)》

市政监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范文2

甲方:云南有限公司

乙方:云南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的规定,甲乙双方于2010年7月20日签订的主合同,特制定本补充协议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

本工程暂定价位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其中应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为210万元。该费用为专项费用,全部投入到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中。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支持、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

2、对乙方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现场记录。

3、督促乙方对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及时协调解决各工地之间、工地与周边群众之间的矛盾。

4、由甲方负责人组织三方责任主体(建设、监理、施工)每月末按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

5、每周召开一次有乙方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文明生产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6、甲方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改,直至排除隐患。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都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并接受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检查。

3、乙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对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专职安全人员,确保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费用发挥有效作用。

②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③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遇险情,及时启动。

④及时如实向上级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4、保证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按照国家规定乙方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6、乙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7、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乙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乙方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10、渣土、建渣运输过程中,车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车辆、行人、市政设施、专业管线及沿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止污染城市,对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11、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文明生产会议,自查自纠不安全因素及隐患,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12、对整个工程中检查出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办法及使用要求

1、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乙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总额的30%,即63万元(大写:陆拾叁万元),用于开工前的场容、场貌、临电、临设的施工,达到开工审查条件的要求。

2、剩余费用随每月施工进度比例按80%支付,预付款按当月产值比例扣回每月工程进度款中。

3、工程实施完成后,本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合格后,即支付剩余余款,如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评价达到优良,甲方将按安全文明措施总费用的5%对乙方予以奖励。

4、乙方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收入和支出清单备查。

五、违约责任

按主合同执行

六、本补偿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自动失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云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市政监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范文3

[关键词] 村镇;市政工程;城乡一体化;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7

做好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城乡一体化监管,实现村镇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对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稳步提高村镇市政工程质量,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村镇市政工程监管现状

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长期以来因数量少,体量小,影响面窄,一直以来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缺乏有效监管,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及政府形象。

随着城市市政工程建设不断快速推进,市级市政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力量,还一时难以延伸至村镇,形成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一直处于盲区。

随着美丽乡村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不断增加,切实加强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消除市政工程监管盲区,实现村镇市政工程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城乡一体化监管,已迫在眉睫。

2.村镇市政工程监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为实现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乡一体化监督管理,2009年12月,我区在全省率先实施“两级”监管新模式,成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区级分中心。受市级委托,负责对全区行政区域(含村镇)在委托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文明施工管理。

通过分中心对委托范围内的市政工程监管,发现与城市市政工程监管相比,村镇市政工程存在建设项目法定建设程序不规范,建设主体依法报监意识不强,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低,现场组织管理不健全,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质量安全及文明管理意识淡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的困难和问题。

2.1存在的困难

2.1.1建设程序不规范,受理报监难

镇(街)因其城市综合功能不高,受区域环境或经济条件影响,对村镇市政工程功能要求可能是单一性或降低标准建设,从而不符合立项、设计、图审、招标等建设程序而不能满足报监必需条件,形成即使督促其同意报监,也难以受理的困难局面。如2010年有涉及两个镇(街)5个标段项目,4400万元造价项目,经过努力镇(街)意向报监,但因项目必需条件限制,而不能受理。

2.1.2提高报监率,实现监督全覆盖难

镇(街)因地域环境或发展状况,对市政工程监管认识差异性大。村镇市政工程主动报监的少,规避报监的多。2010年全区统计显示,应在分中心受监标段项目有25个。其中城市范围标段项目10个,工程造价5250.17万元,报监率100%。而村镇标段项目15个(含意向报监而未能受理的5个标段项目),成功报监3个标段项目,工程造价518.35万元,意向报监率33%,成功报监率只有20%。

2.1.3前期跟踪、后期制约难

镇(街)建设程序操作灵活,差异性大;项目大多规模小,建设周期短,前期跟踪难度大;建设资金相对独立,建成后自行管养,不涉及统一管理移交问题,后期制约难度大。

2.1.4区分受理,逾越程序难

村镇市政项目因目前还处于监管盲区,相对城市市政项目建设程序、报监程序的规范程度相比,无论是监督的环境,还是规范的程度都有较大差距。村镇市政项目因规范性因素,造成不能满足报监必需条件,又不能逾越规范报监程序区分受理,是报监率低的因素之一。

2.2存在的问题

2.2.1队伍乱,资质低

村镇市政工程大多因规模小,施工工艺不复杂,对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要求不高,正是一些管理不规范、资质低的小企业或包工头挂靠的市场。造成现场管理不规范,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监督人员与之沟通、交流难,不能全面、及时、准确控制现场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难以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同时也降低了监督、整改、落实的效果。

2.2.2管理人员缺位、不到位

由于项目小或低价中标,加上企业管理不规范,形成有项目,无项目部、监理部或人员配备少,专业单一、不匹配;有企业之冠,无企业之体;有项目经理、总监之名,无到岗之实,现场管理极不规范。

2.2.3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由于上述因素,现场安全、质量有效监督控制的基础非常薄弱,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给监督人员带来极大的问责风险。2010年监督的13个标段项目,共下发监督整改通知书56份,其中质量类整改25份,安全类整改31份。下发停工通知书3份。

3.对策思考

3.1加快队伍建设,提高监管力度

村镇市政工程城乡一体化监管模式刚刚起步,但要求高、责任大、任务重。加快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综合素质,是加强村镇市政工程监管力度,实现城乡一体化监管的保障。要尽快提高监督人员综合监管能力。监管人员要摆正心态,放下面子,虚心向专家、学者学习,虚心向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专职作业人员学习。同时多跑现场,多看,多问,多思考,不断积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受控的工作方法;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监管控制能力。

3.2加大政策宣贯,提高政策效应

积极利用行政和媒体平台,加强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乡一体化监管对外宣贯力度。要丰富宣贯形式,开展上门对接宣贯。通过上门对接与沟通,进一步拉近工作关系;进一步增进相互职能的理解和配合;进一步了解各镇(街)管理的差异性与共性;进一步增强为村镇市政工程建设监管与服务的意识。让村镇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充分了解具体的监管措施和要求;充分发挥监管作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规范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让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笼子”接受监管,不断提高报监率。

3.3坚持分类处置,突出示范引路

村镇市政工程监管,要结合镇(街)管理特点,着力指导优先与“监、帮、促”相结合方针。以政策文件促报监;以指导帮助促报监;以监督服务促报监。同时对报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依法监督。增强服务功能,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努力提高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让项目建设各方看到有监管与无监管的明显差异,努力形成示范效应。坚持分类处置,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努力创造建设主体各方联动的新局面。

4.结语

市政监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级工商、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提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加强对建筑市场各主体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逐步把建筑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章施工许可

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应有拆迁许可证:

(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经理证书;

(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银行资金证明或保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的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九)项证明文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资料齐全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跟踪管理。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第十二条必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在取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章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定其经营范围,取得营业执照,在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企业,建筑装饰设计企业;

(二)建筑业企业(含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门窗制作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房屋拆除企业、发电设备检修企业;

(三)工程监理企业;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机构;

(五)施工图审查、建筑技术综合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外省、外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工程检测单位、招标机构等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项目经理和施工、质检、安全、预算、材料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和咨询机构在建筑市场中的守法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施工企业应按期如实报送统计报告,逾期不报或报送不实的,在资质年检中扣除企业相应的信用分值。

第四章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施工,均应实行招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具有相应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

第二十条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与资质等级范围内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投标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其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评委库。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评委库内随机抽取。

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施工企业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积极开展争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实行“三验一总评”的监督管理。

(一)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申请办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主体工程进行三分之一时,安全文明监督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继续施工。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先行安全文明施工验收。

(四)工程竣工后,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三次验收结果及日常管理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评定,总评结果公开通报。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安全技术规范”等工程建筑强制性规范标准。

第二十九条建设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当地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当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限应涵盖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第六章墙改、散装水泥

第三十四条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省市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从2004年元月1目起,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区县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实行建设工业产品准入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章质量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建设单位须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报告》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未取得规划、消防、市容、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认可文件的;

(二)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的;

(三)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质量缺陷的;

(四)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对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所指出的问题,没有整改完毕的;

(六)发生质量事故后,没有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处理或者处理后没有验收的。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将工程图纸及竣工资料等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工程监理

第四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城镇基础设施和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三)政府及集体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五)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及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等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但每个阶段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项权限:

(一)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监理指令的权;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审查建议权;

(三)工程施工质量否决权;

(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

(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

(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

(七)撤换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权;

(八)应当授予的其他权利。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内容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第四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承揽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业务;

(二)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机械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或指定供应商;

(三)出借或转让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注册单位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并不得同时承担3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也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转让他人违法分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五)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

(六)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未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报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二)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五十六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违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第十章附则

市政监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范文5

建设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安全隐患

Abstract: the author on how to improve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management level put forward some personal opinions, and also discusses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and safety management and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measures.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Safe hidden trouble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市政工程管理的意义

任何一项工程中,施工单位质量自控是基础,监理单位有效监管是关键。要提高工程质量,监理就要着眼于工程的工期进展和质量,安全客观实际,采用法律的手段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工程造价和合同管理,协调生产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的关系。市政工程质量监理是一项难度大、项目多、任务重的监理工作,因为市政工程是综合性工程,既有道桥工程专业知识,又有给排水专业知识,还有园林、煤气管道、热力管道等工程的专业认识,而一般的专业人员只精于自己所学的专业,很难胜任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因此,监理公司要对市政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特殊培训,使其一人多能,胜任本职工作,为公司增添技术实力。正是基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需要,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记录在案,并提请有关部门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清除出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二、市政工程管理的现状

市政工程设施是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部分, 它的质量好坏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 为了确保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效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有必要对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 以探讨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根据当前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市政工程建设投资和建设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和发展中。市政工程建设投资已从单纯由政府投资发展为政府投资、企业等其它社会投资共同参与建设的新格局;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也由以施工单位自控为主发展为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控制相结合的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但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2.1市场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多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 的单位(部门) , 有些单位由于自身的权力,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不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有的工程开工多日还没有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有的工程不办理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检查时才补办, 时常出现“三边程”; 有的政府投资工程为追求所谓“政绩”, 一味压缩工期, 甚至缩短设计周期, 这极易导致工程项目设计上的功能不全或其他缺陷和施工质量隐患, 造成工程质量内在品质的降低, 运行后出现大量质量问题。

2.2质量意识不强

由于市政工程的特殊性, 有的为了献礼或向媒体交代或应付检查, 往往重视工期而忽视质量, 有时出现抢干和蛮干。各责任主体不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或对强制性标准不熟悉。有的人认为, 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与结构安全无多大关系大不了坏了再修, 人为地降低了质量。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与工程不同步, 表格不统一, 后补资料、甚至出现假资料。

2.3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问题

现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有些建筑企业搞内部项目承包制, 项目部只给公司交管理费, 这种类似转包挂靠的行为削弱了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 极易导致质量低劣; 有些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只好挂靠施工; 有的以包代管, 质保体系不健全; 有的不按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另外, 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和结构调整,原来的许多分包企业逐步成长为总包企业, 这些新兴的总包企业往往在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控制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上存在薄弱环节。

三、市政工程管理的措施

3.1强化工程质量意识

首先应该增强工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每一项市政设施都是城市整个系统的一个零件, 若缺了它, 城市就像少了一条腿, 若质量上出现问题, 也将给国家和群众的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二是要学习和运用抓工程质量的先进经验, 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质量水平。三是要用反面教材, 给建设者们敲质量的警钟,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口号应化为参与市政工程建设者们抓质量的自觉行动。

3.2坚持落实质量责任制

多年的实践证明, 提高工程质量必须建立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 说到底, 就是工程不论大小, 政府和职能部门必须指派专人负责, 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勘探、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等要按照分工, 对工程涉及的各个环节负责, 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的头上, 出了质量问题, 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3加强诚信建设, 加大市场信誉对质量责任主体的约束力

正是基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需要, 我们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 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记录在案, 并提请有关部门将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清除出建筑市场, 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 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3.4强化监理公司的监理职能

任何一项工程中, 施工单位质量自控是基础, 监理单位有效监管是关键。要提高工程质量, 监理就要着眼于工程的工期进展和质量, 安全客观实际, 采用法律的手段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工程造价和合同管理, 协调生产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的关系。

四、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4.1部分市政项目隐蔽工程和附属工程质量不高

软土地基和回填土处理不到位, 致使地面出现纵向裂缝和破损; 混凝土路面施工养护不到位, 路面成型后出现起砂和脱皮, 甚至钻芯取样试件出现蜂窝现象。同时, 由于对市政工程的附属工程不够重视, 人行道基础处理不到位,致使人行道道砖铺砌块出现松动塌陷。盲道下坡道与路口衔接高差较大, 不符合高差小于2 cm的设计和规范要求。

4.2同步建设施工质量差

位于人行道或慢车道上的同步设施, 各类管线检查井标高与路面标高不同程度存在差异, 致使路面平整度差。尤其是部分管线基础未按行业标准和道路设计标准进行回填和处理, 使地基基础留下质量和安全隐患, 造成路面沉陷。

4.3施工现场对地下管线设施保护措施不力

一是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资料不完整、不准确; 二是施工企业对现场未做详细调查或全段面探坑施工; 三是管线单位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使施工现场对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难以有效落实。

4.4施工机械和施工用电存在安全隐患

少数施工现场尤其是处在城郊结合部的小型施工场地,施工用电极不规范, 仍然使用木配电箱, 甚至出现闸刀无保险盒的情况; 施工机械带病作业现象较为普遍, 检修不及时或违规操作, 以致酿成安全事故。

五、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5.1 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管理原则。即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步,管生产必须抓安全,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发挥促进与保证作用。坚持“四全”动态管理,安全工作不是少数人和安全机构的事,而是一切与生产有关的人的共同事情,缺乏全员的参与,安全管理工作不会有生机,效果也不会明显。因此,生产活动中,对安全工作必须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管理。

(2)坚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分析事故的成因,人、物和环境因素的作用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从对人和物的管理方面,去分析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3)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十分重要。它是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生产各因素状态的约束和控制,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安全管理也具有明显的行业特色。要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加强安全教育,例行安全检查。

六、文明施工管理

如何做好文明施工至关重要,首先要健全管理组织机构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做到按专业、岗位、区域等包干负责。在施工项目中,对现场各个方面专业的管理,开展文明施工竞赛活动,有布置、有检查、有考评、有奖惩,评比结果公布于众。

七、 结束语

市政监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范文6

一、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庭院改善工作的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工作原则,区庭院改善工程领导小组,要认真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任务责任,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狠抓督查指导,认真组织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庭院改善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庭改办,设在区城管办)作为工程建设实施主体,要牵头编制年度工程总项目实施计划,积极争取上级资金;负责工程设计委托、招投标;按规定聘用监理公司;管理工程技术规范;收集工程资料,做好台帐整理;负责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管理、审核及拨付;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考核和管理;协助做好投诉工作。

各街道庭院改善工程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认真负责工程摸底调查(包括居民“四问四权”调查,收集、归纳辖区居民意见、上报工程立项统计等);负责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包括接水、接电、居民协调等);负责庭院改善工程秩序保障,做好庭院改善工程违法建筑、保笼拆除等工作;负责辖区居民投诉接处工作。

二、健全机制,落实分工,全力推进庭院改善工程建设

为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加大管理力度,高质量完成庭院改善任务,建立和落实五项工作制度:

1、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月)。由区庭改办召集,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内容为: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结合工程例会进行讲评、通报、讨论、协调存在的问题,布置有关工作。

2、改善工程例会制度(每周)。分别由区庭改办和街道庭改办召集。会议内容为:传达布置市改善办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研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热难点问题,反馈有关问题处置情况,布置有关工作。

3、工作例会制度(每月)。由区庭改办召集,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为:通报、分析阶段性工作情况。

4、安全例会制度(每月)。由区庭改办召集,各街道庭改办负责人、监理、质监安监人员、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安全管理员参加。会议内容为:传达市区有关安全工作要求和精神,对阶段性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通报,分析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措施。

5、工作推进信息沟通制度。区、街道庭改办要建立有关工作推进信息沟通制度,一是编制周、月工程报表,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每周、每月的工程进度情况;二是编制工程简报,及时反映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和情况;三是落实各庭院联络员,及时协调、处理投诉,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城区,对工作突出的联络员将予以奖励。

三、加强监督,深化考核,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1、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跟踪考核,对工程质量差、服务不到位的设计、监理单位,由区庭改办报市改善办后给予通报批评,对违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

2、庭院改善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审计结果作为项目最终决算的依据。

3、庭院改善考核评比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推进情况定期在《报》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