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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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的理解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1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法律援助 司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10(a)-0155-02

1 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农村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少且业务水平不高

我国从事法律援助的农村服务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大多集中在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和质量。由于农村地区经济不发达和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律师们很少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虽然有些农村地区也有基层法律服务者,但是这一群体服务水平不高,业务培训不够,不能为群众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开展农村法律服务活动只是局限于为农村农民编印、散发法制宣传材料、接待涉法上访等传统方式,并且业务范围较窄,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侵害等,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不能适应农村发展新形势。并且有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没有律师职业资格,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另外,社会律师主要是以提供法律服务来谋生,但农村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低,这种低质量的法律援助会让农民群众对法援助失去信心。

1.2 法律援助工作缺乏资金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是确保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开展的重要保障。《法律援助条例》没有对法律援助经费作出明确划分,并且相关内容规定不够具体,对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比例没有明确要求。正是由于受到经费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就会发生走过场的现象,进而影响案件质量。我国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进而导致法律援助资金缺乏保障,影响到法律援助效果。比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补贴加辐度较低,甚至发放不及时,这就会影响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和办案质量,再比如:有些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紧张,会直接影响他们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效果。援助工作者在进行取证和其他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不仅会降低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会影响援助服务质量,进而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 完善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2.1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

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首先需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这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这就要求政府要不断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建设,配备齐全办公设施,并确保基层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专业人员投入到法律援助工作,还可以建立形成公职律师制度,形成一批高素质的、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增强法律援助力量。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设置要促进形成覆盖全面的网格化法律援助网点,针对农村发展现状和特点,在县级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前提下,确保在乡镇一级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在行政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员,才能确保法律的宣传、咨询、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创新法律宣传方式,运用文艺宣传、文化宣传等新方式进行法律宣传,让农民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识,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并结合典型案例,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让广大村民了解、知晓法律援助工作,从而更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2.2 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

要适度扩大法律受援范围,通过有效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更多困难农民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当前农村发展的新变化,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农村股份制改造等新问题,适当扩大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才能更好覆盖更多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法律援助范围不能局限于旧有标准,而是要从法律援助的本质着手,对于经济困难且有法律需求的农村群众就要进行法律援助,从当前农村法律援助发展趋势分析,法律援助范围应当同市场法律服务范围相一致,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着重将农民工问题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他们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力量缺乏法律常识,不能很好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这一群体法律诉求的关注。同时要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能,从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层面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通过培训等方式来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才能确保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质量。

2.3 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

费不足是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问题。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需要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所以要增加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不仅要扩大财政预算,而且还要增加对法律援助的经费基数。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来吸引和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法律援助进行捐助,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新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虽然法律援助责任主体是政府,但在当前政府不能对法律援助投入足额资金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成立新农村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方式来确保法律援助资金,这种法人化的管理模式可以拓展农村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还可以提高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在加大经费资源投入的同时,也要积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投入,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所保障。

3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不仅是一项具有法律专业性的工作,而且还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该文针对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工作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法律援助的具体问题,需要加强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方式方法,全方位采取措施才能更好加强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林文静,凡亚超,欧阳小雨.城乡一体化视角下农村法制建设问题探析――以荆州市为[J].中国科技博览,2014(1):214-216.

[2] 冯博.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才智,2012(2):56-59.

[3] 刘华乓,刘大元.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5-77.

[4] 张稳.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4(9):15-19.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2

一、法律援助意见

(一)加强法律援助中心队伍建设

没有一支好的队伍,就无法承担法律援助的繁重任务,体现好政府的责任。为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要逐步增加编制;二要把人员引进关;引进合格的高素质人才;三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只有这样,法律援助队伍才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制度建设

进一步探索完善有关的办案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肃纪律、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督查的力度,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探索律师、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在所辖区域内科学合理地调配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人力资源,努力解决农村贫困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三)以司法所为依托不断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目前,杨村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桂集法律援助工作站已建立。因为乡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事业具有高度的认识,法律援助系政府责任。本中心将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各乡镇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将法律援助机构向各乡镇延伸,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特殊群众,更加贴近基层。

(四)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

在有资格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增强法律援助能力,目前正在招募过程中,为农村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增加人力资源。

(五)以上工作需援助经费保障

目前县财政拨付援助经费仅壹俩万元,我县法律援助经费尚需30余万元,目前的援助经费,远远不能满足我县援助事业的需要,为此通过以下措施解决部分经费。一是争取县财政增加援助经费;二是已建立援助工作站的乡镇,拨一部分援助经费;三是向全县发出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献的公开信,县广播电视台播出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四是向本县重点单位和企业发出邀请函;五是开设法律援助基金专户。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一)主要内容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2、关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等。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等。

4、关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等。

(二)基本形式

1、开辟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1)利用村民法制学校对村民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律知识面授教育,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组织村民进行法律知识讲座。

(2)开放农村图书室,并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藏书,建立定期开放和图书借阅制度,配备负责任的图书管理员,为农民学法提供服务。

(3)开辟法制宣传园地,把与村民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摘录上墙,用标语、标牌、版报、墙报等形式加以明示,使广大村民头见法,随时学法。

2、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

(1)开展法制文艺宣传活动。有条件的村可利用农闲或每年一度的物资交流逢会期间,邀请法制文艺宣传队演出法制文艺节目,寓教于乐,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和效果。

(2)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为调动村民学法用法热情,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竞赛,如青年法律知识竞赛、家庭法律知识竞赛,以竞赛促进学法用法。

(3)广泛开展送法下乡,进村入户活动,组织县文化、卫生、科技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开展“三下乡”送法活动,把先进的文化,先进的科学技术送进农户家中。

(4)利用学校与村委会互动的形式,形成学生教家长,小手牵大手,一起学法律的良好学法氛围。

三、建立健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培训调解人员,适应农村工作需要。

(二)规范三级调解组织的各项工作职责、制度。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3

【关键词】 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障碍;对策

一、问题的缘起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法律援助不仅仅是法律实施的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以及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的高低,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长期以来,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地区需求更为迫切,情况也更为特殊。本文主要是以云南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为主要的田野调查点。因为怒江州是云南较有特色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拥有22个民族,是云南少数民族最多的地区,同时也是云南山高谷深,经济最为落后的地方。全州人口53.4万,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2.7%,较具代表性。[1]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从1994年开始试点,通过这些年的实践,取得了不少实效,但也凸显了不少问题。我们以此为切入点,希望对基层法律援助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反思不足、总结经验,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

二、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存在的障碍

1、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配置不足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怒江州各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编制平均为2-3人,属参公管理,到乡镇一级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则基本上是司法所所长完成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日常法律咨询接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指导及经费管理与使用、统计档案及管理等工作,目前的配置使工作人员都觉得在超负荷运转。其次,执业律师的参与度不高。在所调研的怒江州,其登记在册的执业律师本就只有十几名,受经费的影响,愿主动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就更少了。大部分律师都是由法院指定进行案件援助时,才会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此外,由于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置不足,也直接导致了工作人员不能做到专职专用。基本上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都是司法局内部调剂解决,人员不稳定,难以形成稳定的工作队伍,这样就会影响法律援助机构正常工作的开展。

2、基层法律援助宣传方式单一被动

法律援助宣传的目的是什么,其核心不仅仅只是告诉广大群众有一种救济制度存在,而是要让群众知道如何使用这种救济方法,救济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如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来获得救济。从获知的方式来看,大多数群众是依靠电视宣传而得知,但由于电视宣传大多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出现,所以对具体的援助内容和程序还缺乏相应的了解。在这样的形势下,紧靠电视宣传这种单一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了。我们应该结合互联网时代的特征,重新定位和认识,探索更为有效的方式去向民族地区的群众传递有关法律援助的信息,让他们在权益受侵害时懂得如何维护。

3、少数民族村民对法律援助缺乏认识

少数民族村民对法律援助缺乏认识一方面是源于前述的宣传被动和方式单一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当地习惯法实施系统的影响。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往往存在着自成一体的习惯法,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们的思想、言行往往会受当地习惯法的影响。现代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有时由于认知结构和个人阅历的差异,对于他们来说,可能有些难以理解,甚至难以接受。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在一些偏远山区的村寨中,主要还是依靠乡规民约来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因此,在民族地区如何将法律援助的意义和价值进行有效地推介,还必须妥善解决好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存在障碍的原因

1、基层环境艰苦导致人才流失

从少数民族分布情况来看,几乎所有的少数民族聚集地都有自己独特的地理环境,正是这样独特的地理环境才能孕育出独特的民族文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有变化,总是想着能够生活得更好,尤其远离家乡出门求学的人,更是想要过上比以前更好的生活。所以在选择就业地点的时候,大家都愿意去那些生活环境好,就业机会大的城市去发展,都不愿意回到自己的家乡甚至去到比自己家乡环境更恶劣的地方工作。这样的社会现象导致的后果就是边疆地区的人才流失。我国的就业率一直很低,在大型的国家工作人员招考中,为了能够有个工作,也有人愿意去报考那些偏远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公务员岗位,但是大家都抱着先就业再择业的思想,所以就算去到了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工作,可是干不上几年就想尽办法的调离该地区,去相对自然环境好些的地方上班。这样一来,人才还是流失,并且还浪费了培训其工作能力的资源。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总是面临着新来的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可是当他们都能够独立胜任工作时,就是他们离开的日子,而当地又不得不去培养另一批新人。

2、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影响

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在经历了长期的变化、发展后,有了完善和规范的内容。虽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变迁往往不易发现,但又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但是作为有别于国家法律的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犹如一个两面的硬币。用辩证的方法去看待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也就是说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双重性。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则是消极一面的表现。然而,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的相互采借磨合达到新的和谐。在二者价值理念一致的前提下,这种融合就变得自然而生动,如何挖掘习惯法的合理性,在法律援助实施的过程中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3、大众宣传方式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

很多地方的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方式都是相互效仿,以为那样就能够达到宣传效果,并且还能节省很多成本。但是人们忽略了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大众的宣传方式并不能适用于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独有特性。少数民族地区有着自身的民族文化,和其他地方的文化有很大差异。由于固有文化的存在,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在接受新事物方面的速度来讲,要相对弱一些。普遍大众的宣传方式在少数民族地区不一定完全适用。应制定符合当地民族文化的一些宣传方式,例如,法律援助工作者在进行文字宣传时,当地的百姓能有几个读懂他们所表达的内容,当用普通话宣传时,也许没有几个人能听懂他们宣传的内容。所以,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在街道或是村寨里面大张旗鼓,满腔热血的进行时,大家只当是在看热闹,并没有真正去了解学习法律援助制度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救济方式,是怎样给予他们帮助。所以,宣传方式没有结合当地民族文化进行宣传,是宣传达不到好效果的重要原因。

四、完善和做好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的对策

1、加强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的配置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要求很高,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而能够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最佳人选就是律师,所以律师成为了法律援助的主体力量。一方面要加强和律所的沟通,获得支持,另一方面要有效地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此外,还要注意通过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对于已经在职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职业能力的培训,深化学习专业知识,在工作中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将整个法律援助工作团队的能力提升到另一个高度,这样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才能有进一步的提升。

2、完善习惯法在法律援助中的适用

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长期以来沉淀下来的,不仅是中国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极大的现实价值和挖掘潜力。在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可考虑,在国家法没有涉及的或是国家法规定不足的地方,可适用习惯法来补充。正如高其才教授所言:“国家这一特殊的社会组织可以对农村习惯法进行认可,而使之具有双重效力,也可以在国家法中反映农村习惯法的内容”。[2]可见,习惯法不仅具有弥补国家法不足的功能,在适用上,也可以进行适当的变通。因为国家法是以抽象的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调整的,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特定群体的需要。因此,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实施的过程中,不仅应该注重挖掘和发挥本土习惯法的力量,使得法律援助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符合村民的意愿,调解和审判结果也更加的让当事人满意,并且也能有助于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

3、构建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法治秩序

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法治秩序构建从最基本的村寨展开。一是对村委会的干部进行长期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因为现在对村民们最直接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村委会,只有在村委会解决不了后才寻求其他救济方式,所以对村干部定期培训是很有必要的。让村委会的委员在实际生活中去传递法律援助作为社会救济方式的重要功能,用他们之间最为自然的交流方式让村民在生活中对法律援助制度有更深化的了解。其次,从普法方式的改变来让村民们了解和知道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以及运用的必要性。对于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来讲,人们对于国家法律的知识、观念,如果是从村寨的生活经验中逐渐形成的,影响力更深,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其实也是将国家法治的精神进一步融入村民生活的一个关键。一旦这种秩序形成,又可以反过来有效的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开拓更好的平台。这里所讲的法治秩序并不是国家法律取代一切规范,而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多种规范制度促成的一种社会秩序格局。所以构建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法治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多元规范的形成过程。

4、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宣传方式应多样化

关于法律援助宣传的方式,各个地方都有一定的特色,其共同点在于他们宣传的对象主要集中于低收入群体中。这样做的原因在于既符合法律援助设立的初衷,又有利于增强这一群体对法律援助的认知状况,让他们知道有一项制度是为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但宣传的方式应着力于从意识和思想上去影响他们,而不只是告知他们有这样的制度存在。国外有关法律援助宣传方式的启示在于宣传方式上的多样化。在少数民族农村或基层地区,应当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特点,在宣传的语言上,进行多种民族语言的宣传教育;在宣传的方式上,除广播电视外,还可以将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汇编成视频光碟,发放到各个村委会中,让村委会工作人员组织村民进行集中学习和了解也不失为一种针对性强的方法。此外,作为宣传方式的支撑环节,还应注意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村民的教育程度,要实现教育自身的改革和超越,必须把教育与法律援助建设结合起来,实现村民法律援助意识和观念的转变。在宣传的地点上,以往的宣传地点主要集中在街道或是村委会。其实我们可以将法律援助宣传的地点扩大,如走进校园,对初中或高中生进行法律援助宣传,因为这一群体在接受事物方面的能力要相对高一些,而且可以通过他们再向他们的亲友传递。在亲友需要法律救济时,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讯息,让亲友可以得到法律援助的救济。

5、民族地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应更深入了解当地民族文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当地的民族语言就是主要的交流语言,如若不通晓当地民族语言,法律援助工作的展开将比较困难。在调查过程中,怒江州也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是当地居民,自然知晓当地民族语言,在这样的优势下,他们的办案效率就要比其他地方的高很多。这样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者知晓当地民族语言是重要条件,知晓民族语言能大大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为此,在选拔工作人员的时候,在各项条件均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当地居民。除此之外,还应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定期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了解民族知识,加深民族文化的理解,学习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字,这样才能确保工作者有较好的民族文化素养,也能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更加有效率的为人们解决问题,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也是事半功倍。因为沟通无障碍,有助于工作人员和受援人之间快速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

五、结语

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不仅需要切合基层农村的特点,也要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聚居的特点。只有全面的分析才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法律援助的实施提出完善措施。法治国家的推进,正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价值所在,如何让那些在经济上困难的群体不因为经济的贫困也导致在对公平正义追求上的缺失。当前,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瞩目,使社会更加的富余,拥有更多的资本和条件去保障法律援助的深入实施。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社会事业,随着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加深,法律援助所承担的责任会更加的沉重,其重要性也会更加明显,对人们的生活也具有更大的作用。我们一定要从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实际出发,逐步探索和完善符合农村地区实际的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使法律援助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助推我国现代法治的进程。

【参考文献】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4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6)11-0020-02

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提供其他的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和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是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支持[1]。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全方位帮助和支持,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制度性帮助,是弱势群体所应获得的最低程度的帮助。

一、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均势群体之间的冲突,另一类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矛盾。前者可以通过社会预设的各种调解、仲裁和司法机制来解决;而后者中的群体,情况要复杂得多。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各种矛盾解决机制的设计,都附有一定的成本。对于大部分弱势群体来说,法院的诉讼费、律师的服务费和鉴定费的收取无疑是)上加霜,在受到侵害时,除了逆来顺受,就是采取法外手段私力解决。这类矛盾引发的各种冲突,必将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引发各种犯罪。

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一就是将这些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入法律途径,恢复法律的信任。法律援助的实施,有利于将当事人引导到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轨道上来,并由此增强法律在社会各个阶层的执行力,促进社会贫弱阶层对法律的理解及亲和。

法律援助的作用之二具有扶贫功能。通过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介入,免除受援人的律师费,在有直接经济利益的纠纷和诉讼中,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实现法律赋予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经济状况。通过向广大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使各种矛盾和纠纷得以化解和消除,从而创造一个和平安宁的有利于发展经济的社会环境。

2.保障诉讼权利,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由于刑事诉讼关系宪法赋予当事人基本的权利,各国政府都纷纷建立刑事法律制度,为贫困和特殊被告提供免费的律师和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面临的风险比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面临的风险要大。由于被害人往往有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的支持,而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这一程序的弱者。刑事司法的结果关系到被告人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的最终发动与否,刑事诉讼一旦出现错误,将会给被告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刑法的适用和刑罚权的发动具有双重性。“保护社会权利最得力的工具也常常是侵犯个人权利最厉害的手段,刑法犹如双刃剑,用之得当,个人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其害。”[2]刑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社会;刑事诉讼法侧重于保护个人。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社会和保护个人是可以统一的。但是由于某些具体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上为钱辩护的律师神通广大,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有钱的被告人的得力工具,致使刑法惩罚罪犯以保护社会的功能产生偏向惩罚无钱的罪犯。为了保障贫弱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涉嫌重罪的被告的法律援助权,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无需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援助,是为了促进贫困被告人对于法律的认同和亲和。法律援助体现司法平等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实施,将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使被告人有理由相信法律和司法是公正的,对所有人包括贫弱者、甚至由于嫌疑重大而遭到拘捕的自己都是一视同仁的。假定判决被告人有罪,由于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使其罚当其罪,既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他认识法律的意义,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教育其改过自新打下基础。可见法律援助既促进了公正司法又起到了教育作用。

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现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但通过短短几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框架已经确立。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当前还面临很多困难,具体表现在:

1.社会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不断增长的需要和法律援助资源有限的矛盾比较突出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世界各国几乎都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即便在英美这样一些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也深受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困扰。各国法律援助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在我国同样存在。我国实施法律援助主体主要是执业律师,依《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据司法部的统计,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不到10000名,其中拥有律师资格的仅4000多名。据美国一位法律援助学者的调查统计表明,在美国,满足法律援助需求量的最低标准是每万名穷人中需2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按这个数字,我国贫困人口一项就预计需要专职法律援助律师17000人。[3]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数量和这个预计人数相差甚远。现实中,以辽宁省为例,截至2000年,全省有15万五保户,370万残疾人,全省人口三分之一是老年人,另有3.8万个城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线,还有大量下岗职工都是潜在的法律援助对象,省内执业律师数量远远不够。显然,目前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由于地区经济差距,越是法律援助潜在对象多的地区律师数量越少,律师数量与法律援助需求不成正比分布,更加剧了供需矛盾。

2.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据日前司法部公布的数字,去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额为1.52亿元,摊到我国13亿人身上,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仅一角多钱。根据司法部的统计,2005年平均每件由专职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仅为308.21元,这样的经费数量很显然不能够支付办理一个普通案件的合理支出。根据预测,我国贫困人口、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大约有38.5万件,按每件案件花费1200元计,需法律援助经费3个亿,是目前财政拨款的两倍。法律援助经费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但现阶段我国经济相对落后,财力有限,政府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必须寻求其他解决经费困难的途径以缓解财政支出与需求的矛盾。

三、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法律援助服务实施主体多元化

国家应承担法律援助主要职责,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是实施法律援助的最主要主体。但我国国情决定了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采取像西方国家那样以国家出资为主去建立数量很多的公职律师机构,因此,应建立一个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统一协调为前提,有多个法律服务机构参加,同时吸纳专业志愿者的法律援助组织。

(1)鼓励个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实施法律授助工作。除执业律师外,其他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志愿者、有能力为他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应成为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可以实施法律援助的组织、社会团体可以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甚至一些宗教团体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甚至也应包括社会热心人士投资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4]总之,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以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

(2)充分调动和利用以高校法学院为基础的法律援助组织的积极性。高校法学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其独特优势:

第一,人力资源丰富。我国许多高校法学院教师理论知识深厚渊博,不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而且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经验,法学院部分学生也有律师资格。高校法学院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

第二,服务成本低、质量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学生为主,通过法律援助的实践学习知识、锻炼能力,一般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无需支付工资,能实现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援助作用。法律援助作为教学和科研途径,在老师指导下、学生办案质量与学习成绩挂钩,以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2.完善分担费用制度

法律援助经费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基础。在国家给予财政拨款的同时,还应建立良好的运营机制――分担费用制。

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指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而使其经济情况有所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援助费用的制度。[5] 各国的法律授助费用分担情况,受援人是否承担法律援助费用规定各有不同。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向因胜诉而改善经济状况的受援人收取适当费用充实法律援助基金,使这些费用继续用于法律援助事业,以弥补法律援助资金短缺的不足,形成资金利用的良性循环。

3.开辟多种经费来源渠道

在我国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完全依赖国家财政来解决法律援助经费显然不现实,应开辟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路子。

首先要加大宣传鼓励捐助。在政府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法律援助需要更多的社会捐助。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起社会的关注。中华民族具有扶穷济贫、乐善好施的传统,只要宣传发动到位一定可以募集更多的社会捐助。此外,可以运用多种灵活形式募集社会资金,比如发行彩票、邮票、纪念币等等方式。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尝试通过发行纪念邮票筹集资金,让法律援助事业得到全社会更广泛的支持。这些都是创造性的方法,可以在此基础上扩宽思路,开辟多种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渠道。同时,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并设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我国实现法治化道路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司法部“十五”计划纲要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今后5至15年内我国将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才能彻底解决当前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问题。我们相信,法律援助将被越来越多的公民认识和应用,成为保障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赵兴宏.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J].辽宁社会科学辑刊,2005.(4).63.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2.

[3]莫洪宪.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5

关键词 刑事 法律援助 律师队伍

作者简介:李霞,青岛市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费用的公民给予免收费或者由当事人分担部分费用的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得以平等实现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宪法依据来源于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现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本质上是以国家力量来保障公民平等的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从权利义务的关系角度来讲,现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依据是:一方面,为社会的贫弱公民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应负的责任;另一方面,从国家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是社会贫弱公民的权利。但实际运行中,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少问题,急需完善。具体来说: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制度设置上的问题有立法层次过低,指导思想不明确、不统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明显对其认识不足,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机制中,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处于当然的弱势地位,二是由于刑事诉讼事关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的财产权、自由权甚至于生命等重要权利,因此,对其在诉讼中的权益有重要保障作用的辩护律师,更应予以充分保障;受援条件中的经济困难标准不够具体且实际适用的标准不符合当前社会实际,援助的覆盖面窄,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有待规范和提高;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存在问题有责任主体不明确而引起很多负面效应,审判阶段法律援助人员介入案件的时间过迟;刑事法律援助需求量与供给能力之间差距较大,刑事法律律师发展很不平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不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紧张,缺乏物质保障基础,严重阻碍其发展等。

针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状况,本文从以下几点对策做出完善性分析。

一、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体系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保障刑事法律顺利实施的重要方式,对于整个刑事法治程序的推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健全立法体系则是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关键环节。目前比较系统完整的规定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状况的法律只有《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其余的规定都散见于相关的政府规章当中,因而法律援助依旧存在着体系单一,规定的原则过于模糊、粗略,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丛立法构建的角度来看,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

首先,从理论上应重新界定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只规定其内容为提供刑事辩护或,其中以辩护为主。辩护权固然是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一个最需要保护的权利,但是诸如调查取证权、申请鉴定权等权利也需要得到重视。现实中有些案件的进行需要依赖于一定的科学技术鉴定,而有些科学技术鉴定的费用相当昂贵,严重超出了当事人的预付能力,这就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或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可见,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内涵过于狭窄,限制了其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概念应重新界定为: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诉讼中,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提供、辩护、鉴定、取证等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如果这么界定,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将得到扩充,而其立法及制度建设也需要重新作出相应调整。

其次,将法律援助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入宪。由于我国宪法并未规定公民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所以无论是低位阶的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缺乏纲领性指导文件。唯有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入宪,才能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存在的前提和根据,也才能保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将权利入宪以后,还要加大对这项权利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公民真正了解其享有这项权利,并理解其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刑事法律援助有了强大的法律依据并被人们深刻理解后,必将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与普遍实施。

最后,提高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层次并加快立法步伐。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种种问题,这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层次不无关系,这也表明我们要加快法律援助立法步伐,尤其是将法律援助制度单独立法。从总体上来说,应该建立上到宪法规定,中到单行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到地方法规、规章以及特定地方的变通执行规定的一整套的法律援助立法。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部科学的单行法律援助立法。只有完善了立法,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进而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也才能真正有效保障人权,使司法公正成为使然。

二、构建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机制

首先,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资金供给保障制度。资金不足是阻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这造成了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得不到应得的刑事法律援助。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仅仅是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和很少的民间机构的捐赠,而且同国外的很多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财政拨款要比同期的很多国家低很多。法律援助资金状况反应了各外国政府对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视。当然,现阶段的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完全由国家和各级政府财政承担法律援助的全部开支,既不实际又是不可能的。而大力吸收民间资金和国外资金赞助、发行福利彩票、通过经营使原有法律援助资金合法增值等方法都可以有助于解决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资金的问题。同时,我国还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实践来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例如,西欧的德国、瑞典、芬兰等国广泛使用的以法律援助保险来解决法律援助经费的方法不失为一种可鉴之举。 其次,整合刑事法律援助资源,导入激励机制。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主要是由社会律师承担的,虽然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一定的补贴,但是这种补贴是按案件数量发放,这就无法满足不同的案件对办案资金的不同需求。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如果承担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尽职尽责的完成援助任务的话,很可能不仅得不到任何收益,甚至还要倒贴,而且办理刑事案件还有一定的风险。这就导致了执业律师对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没有兴趣。如果对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产生的费用进行实报实销的同时还能给予律师适当的补贴,使刑事法律援助能以市场机制运作,将会大大改善我国现在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最后,重新构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质量防控体系。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实施者;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在结案后提交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等材料以实现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监督。法律援助机构目前既是管理者,又是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实施者,这样就导致了职责设置的混乱,由自己监督自己,那么其监督的质量就不想而知了。笔者建议,具体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全部交由公职律师或委托社会律师办理,而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负责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和监督工作。这样就既有利于实现有力的监督,又可以使各个主题职责分明,利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开展。

三、建立和完善旨在解决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问题的制度

我国目前的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并不完善,所以供需矛盾突出。目前,我国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法是制定较高的行事法律援助标准,控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这种规定,并不能解决这一矛盾,而且从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来讲,这种规定也是违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目标,这将不利于法治的发展。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且建立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科学界定经济困难援助标准,改变套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做法,采用所得税征收起点的标准。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仅要考虑政府的可承受能力,还需要考虑社会对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并力求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国家设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人平等的权利,而目前我国实际采用的经济困难援助标准是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于这个水平实在太低,根本满足不了社会需求,所以导致了很多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却迫切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贫弱公民得不到国家的刑事法律援助,这严重违背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使其价值目标难以充分实现。目前采用国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征收起点的标准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做法。因为这一标准不仅可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适时调整,而且与党和国家调节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相一致。

第二,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前审查机制,实现刑事法律援助效益的最大化,由于调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经济困难受援标准,实行个人和企业所得税征收起点标准以后,会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大增,超出我国当前的承受能力,那么就需要制定其它的相应制度予以适当控制,减少数量,使没有必要提供援助的案件排除在受援范围之外,具体做法是,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前审查机制以审查并决定对某些案件是否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一方面,参照死刑复核制度的价值理念,适当放宽刑事法律援助提供标准,另一方面也适当从严,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独使用附加刑的案件,由于我国目前国情所限,则原则上不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但是也必须严格规定其适用标准,实践中可由立法机关对其标准进行细化。

对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6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需求目益增长,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也随之大量增加。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推进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全面把握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总的要求。当前和一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努力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建设,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总的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总的目标是:全县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提供能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网络进一步健全,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经费投入进一步增加,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物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

二、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做好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当前要特别围绕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返乡农民工等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做好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刑事指定辩护工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和,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为群众解疑释惑。

(五)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全面、准确了解困难群众在民生问题方面的法律需求,扩大援助范围,降低援助门槛,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放宽至低保的1.5倍,把因工伤、交通、医疗、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等内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尽量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同时,要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和需求迫切程度,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推动政府建立法律援助“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要以深入推广“盘龙经验”为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在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公示栏,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列明法律援助的条件、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投诉电话等基本内容。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要立足服务群众的需求,整合基层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职能和资源,在全县135个村(居)委会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设置法律援助联络员,把网络向基层延伸。在偏远山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试行电话申请,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定困难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群众维权成本。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减轻讼累,提高服务效果。

(七)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确保辩护质量。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提高办案质量。按照省政府“四项制度”规定,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以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为重点,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八)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落实到法律援助工作中,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在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服务“三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做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征用、资源纠纷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认真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和生产安全等社会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准确把握国家有关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依法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处理涉法涉诉案件,有效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做好舆情分析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努力促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三、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

(九)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投入力度。按照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要求,依据工作实际,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多渠道筹集法律援助资金。不断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资支持法律援助。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经费支持力度的政策,努力为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提供支持。

(十)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要按照《云南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规范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力度,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并严肃查处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全面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十一)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坚定广大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信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捍卫者。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法律援助人员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打牢服务为民的思想根基。引导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属性,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十二)切实加强业务能力建设。认真学习法律政策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更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熟悉群众工作特点,把握群众工作规律,学会做群众工作,切实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准确把握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方法,依法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大法律援助队伍培训力度,落实各项培训制度,制定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基础建设,提升培训效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服务水平。

(十三)切实加强作风和行风建设。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注重疏导群众情绪,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教育广大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执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强化责任意识,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每一件事情。大力倡导无私奉献精神,立足本职,尽职尽责,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业纪律,把公正、廉洁作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始终保持高尚的道德追求,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坚决防止和杜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或假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之名从事有偿服务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有关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深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认真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抓落买的工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扎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改革的各项任务,坚持和冤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

(十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管理人员,确保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督促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服务收费。加强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竞争、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按照《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健全完善好法律援助各项管理规章,对办案程序、质量控制、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