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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规定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年版)》GB
50316—2000
1.0.2本规范适用于公称压力小于或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的工业金属管道的设计。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管道的设计:
1.0.3.1.
制造厂成套设计的设备或机器所属的管道;
1.0.3.2.
电力行业的管道;
1.0.3.3.
长输管道;
1.0.3.4.
矿井的管道;
1.0.3.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
1.0.3.6.
地下或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管道;
1.0.3.7.
泡沫、二氧化碳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管道。
1.0.3.8.
城镇公用管道。
2.1.1
A1类流体
category
A1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剧毒流体,在输送过程中如有极少量的流体泄漏到环境中,被人吸入或人体接触时,能造成严重中毒,脱离接触后,不能治愈。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中I级(极度危害)的毒物。
2.1.2
A2类流体
category
A2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有毒流体,接触此类流体后,会有不同程度的中毒,脱离接触后可治愈。相当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中Ⅱ级以下(高度、中度、轻度危害)的毒物。
2.1.3
B类流体
category
B
fluid
在本规范内系指这些流体在环境或操作条件下是一种气体或可闪蒸产生气体的液体,这些流体能点燃并在空气中连续燃烧。
2.1.4
D类流体
category
D
fluid
指不可燃、无毒、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和设计温度高于—20~186℃之间的流体。
2.1.5.
C类流体
category
C
fluid
系指不包括D类流体的不可燃、无毒的流体。
8
管道的布置
8.1
地上管道
Ⅱ
管道的净空高度及净距
8.1.5
架空管道穿过道路、铁路及人行道等的净空高度系指管道隔热层或支承构件最低点的高度,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机车的铁路,轨顶以上
≥6.6m;
(2)
铁路轨顶以上
≥5.5m;
(3)
道路
推荐值≥5.0m;最小值
4.5m;
(4)
装置内管廊横梁的底面
≥4.0m;
(5)
装置内管廊下面的管道,在通道上方
≥3.2m;
(6)
人行过道,在道路旁
≥2.2m;
(7)
人行过道,在装置小区内
≥2.0m。
(8)
管道与高压电力线路间交叉净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8.1.6
在外管架(廊)上敷设管道时,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除按以下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管架边缘与以下设施的水平距离:
(1)至铁路轨外册
≥3.0m;
(2)至道路边缘
≥1.0m;
(3)至人行道边缘
≥0.5m;
(4)至厂区围墙中心
≥1.0m
;
(5)至有门窗的建筑物外墙
≥3.0m
;
(6)至物门窗的建筑物外墙
≥1.5m。
8.1.7
布置管道时应合理规划操作人行通道及维修通道。操作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8m。
8.2
沟内管道
8.2.1
沟内管道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8.2.1.1
管道的布置应方便检修及更换管道组成件。为保证安全运行,沟内应有排水措施。对于地下水位高且沟内易积水的地区,地沟及管道又无可靠的防水措施时,不宜将管道布置在管沟内。
8.2.1.2
沟与铁路、道路、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物基础的结构、路基、管道敷设的深度、管径、流体压力及管道井的结构等条件来决定,并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8.2.1.3
避免将管沟平行布置在主通道的下面。
8.2.1.4
本规范第8.1节中有关管道排列、结构、排气、排液等条款也适用于沟内管道。
8.3
埋地管道
8.3.1
埋地管道与铁路、道路及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表F的规定。
8.3.2
管道与管道及电缆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8.3.6
管道与电缆间交叉净距不应小于0.5m。电缆宜敷设在热管道下面,腐蚀性流体管道上面。
8.3.7
B类流体、氧气和热力管道与其他管道的交叉净距不应小于0.25m;C类及D类流体管道间的交叉净距不宜小于0.15m。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006版》GB50253-2003
1.0.2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输送原油、成品油、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工程的设计。
4.1.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
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原油、液化石油气、C5、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
5m。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5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
6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7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75m。
注:1本条规定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由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
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公路用地范围,公路路堤侧坡脚加护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l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lm。
2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
筑物和管道安全后,允许缩小4.1.5条中1~3款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
4.1.6
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本规范第4.1.5条所规定的距离增加1倍。
4.1.7
当埋地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其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国家现行标准《110
^-
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规定。埋地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其距离不应小于上述标准中的规定外,且不应小于10m。
4.1.8埋地输油管道与埋地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敷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规定。
4.
1.
9
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用途的管道同沟敷设,并采用联合阴极保护的管道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施工和维修的需要确定,其最小净距不应小于0.5m。
4.1.10
管道与光缆同沟敷设时,其最小净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7.1.5
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埋地敷设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
表7.1.5
埋地集输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安全距离
注:1表中距离为边导线至管道任何部分的水平距离。
2
对路径受限制地区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要求,应计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风偏。
2
当管道地面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段最高杆(塔)高度。
7.1.6
原油和天然气埋地集输管道同铁路平行敷设时,应距铁路用地范围边界3m以外。当必须通过铁路用地范围内时,应征得相关铁路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加强措施。对相邻电气化铁路的管道还应增加交流电干扰防护措施。
管道同公路平行敷设时,宜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外。对于油田公路,集输管道可敷设在其路肩下。
7.2.1油田内部埋地敷设的原油、稳定轻烃、20℃时饱和蒸气压力小于0.1MPa的天然气凝液、压力小于或等于0小.6MPa的油田气集输管道与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等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管道局部管段不能满足上述距离要求时,可降低设计系数、提高局部管道的设计强度,将距离缩短到5m;地面敷设的上述管道与相应建(构)筑物的距离应增加50%。
7.2.2
20℃时饱和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管径小于或等于DN200的埋地天然气凝液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中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确定强度设计系数。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物不应小于30m;一般建(构)筑物不应小于10m。
2
与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线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应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3
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距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满足本规范第7.1.6条的要求。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B
50028-2006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
6.1.6
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
的要求。
表6.1.6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
称
压力(MPa)
高压燃气管道
A
2.5
B
1.6
次高压燃气管道
A
0.8
B
0.4
中压燃气管道
A
0.2
B
0.01≤P≤0.2
低压燃气管道
P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项
目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低压
中压
次高压
B≤0.2
A≤0.4
B0.8
A1.6
建筑物
基础
0.7
1.0
1.5
外墙面(出地面处)
5
13.5
给水管
0.5
0.5
0.5
1
1.5
污水、雨水排水管
1
1.2
1.2
1.5
2.0
电力电缆(含电车电缆)
直埋
0.5
0.5
0.5
1
1.5
在导管内
1.0
1
1
1.0
1.5
通信电缆
直埋
0.5
0.5
0.5
1
1.5
在导管内
1
1
1.0
1
1.5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m
0.4
0.4
0.4
0.4
0.4
DN>300mm
0.5
0.5
0.5
0.5
0.5
热力管
直埋
1.0
1
1
1.5
2
在管沟内(至外璧)
1
1.5
1.5
2.0
4.0
电杆(塔)的基础
≤35kV
1
1
1
1
1
>35kV
2.0
2.0
2
5
5
通信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
1
1
1.0
1
铁路路堤坡脚
5
5
5
5
5
有轨电车钢轨
2
2
2
2
2.0
街树(至树中心)
0.75
0.75
0.75
1.2
1.2
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项
目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0.15
热力管、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15
电缆
直
埋
0.5
在导管内
0.15
铁路
轨底)
1.2
有轨电车(轨底)
1
注:1
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
表6.3.3-1和表6.3.3-2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他规定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执行。
4
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
6
城市道路路面
5.5
厂区道路路面
5.0
人行道路路面
2.2
续表6.3.15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架空电力线电压
3kV以下
1.5
3~10kV
3
35~66kV
4
其他管道管径
≤300mm
同管道直径,但不小于0.10
同左
>300mm
0.3
0.3
注: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2
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
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4
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5
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规定。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1 本节适用于压力大于1.6MPa(表压)但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管道工程的设计。
6.4.2
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管道地区等级,并依据管道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6.4.3
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作为地区分级单元。
注: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
管道地区等级应根据地区分级单元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2)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3)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有80个或80个以上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但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地区、工业区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
3
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四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最近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2)二、三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4
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宜按城市规划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6.4.11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1的规定。
表6.4.11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DN(m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1.61
2.5
4
900
53
60
70
750
40
47
57
600
3l
37
45
450
24
28
35
300
19
23
28
150
14
18
22
DN≤150
11
13
15
注:1
当燃气管道强度设计系数不大于0.4时,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可按表6.4.12确定。
2
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 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6.4.12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6.4.12的规定。
表6.4.12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
燃气管道公称直径和壁厚δ(m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1.61
2.5
4
A所有管径δ
B所有管径9.5
C所有管径δ≥11.9
13.5
15
17.0
6.5
7.5
9.0
3.0
5.0
8
注:1 当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δ
2
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平常有人的建筑物。
3
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6.4.13
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6.3.3-2次高压A的规定。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注:当达不到本条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净距可适当缩小。
6.4.14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其设计应遵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应大于4.0MPa(表压)。
6.4.15
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m);
2)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m);
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2
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当受条件限制管道必须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高压燃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方式敷设。当个别地段需要采用架空敷设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7.5的规定。
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
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
1
3
5
10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
5
10
15
30
8.2.9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8.2.9-1和表8.2.9-2的规定。
表8.2.9-1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续表8.2.9-1
注:1 当因客观条件达不到本表规定时。可按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降低管道强度设计系数,增加管道壁厚和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水平净距可适当减小:
2
特殊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从其划定的边界线算起;
3
当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或相邻地下管道中的防腐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时。两相邻地下管道(缆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的有关规定。
表8.2.9-2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构筑物或地下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
注:1
地下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排水管(沟)或其他有沟的管道交叉时,交叉处应加套管;
2
地下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高速公路、I级或Ⅱ级公路交叉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3.9条的有关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液化烃(管道中心)
60
60
80
60
60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6.2煤气管道的敷设
6.2.1.3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
——煤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2的规定;
6.2.1.4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的规定。
6.2.1.5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8.1.10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
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8.2.10~表8.2.12的规定时,可在采取有效措施适
当缩小,但应保证生产安全,并应满足施工及检修要求。
8.2
地下管线
8.2.7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
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管线距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2m;
2
应避免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或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地下水的下游,当
不可避免时,其距其离不应小于4m。
8.2.9
地下管沟沟外壁距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
距树木的距离应避免树木的根系损坏沟壁。其最小间距,大乔木不宜小于5m,
小乔木不宜小于3m,灌木不宜小于2m。
8.2.10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0的规
定,并应满足管线和相邻设施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检修的要求。其中位于湿陷性
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的管线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工程设计的规定。
8.2.11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宜符合表8.2.11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
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8.2.11的规定。
8.2.12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宜符合表8.2.12的规定;其中地下燃气
管线、电力电缆、乙炔和氧气管与其它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
8.2.12的规定。
8.2.13
埋地的输油、输气管线与埋地的通信电缆及其他用途的埋地管道平行铺
设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
SY00007-99的有关规定。
8.3
地上管线
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表8.3.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注:1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
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本表不适用于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方式;
3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介质的管线、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8.3.10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8.3.10的规定。
表8.3.10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厂内铁路、厂区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m)
注
1
表中净空高度除注明者外管线从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2
表中铁路一栏的最小净空高度,不适用于由电力牵引机车的线路及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
及有特殊运输要求的线路;
3
城镇燃气管理规定范文2
关键词:绿色城市;燃气泄漏;预防措施;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996.8 文献标识码:A
一、城市燃气泄漏的危害
在燃气行业中,每年因燃气泄漏引发的安全事故不胜枚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教训极为深刻。就其泄漏的危险性,我们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物料和能量的损失。泄漏首先是流失了有用的物料和能量,增加了能源的浪费和消耗。其次,还会降低生产装置和机器设备的产出率和运转效率,严重的泄漏还会导致生产装置和管网设施无法正常运行,被迫停产.停气.抢修,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2.环境污染。燃气一旦泄漏到坏境中,是无法回收的,污染的空气.水或土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3.引起事故和灾害。泄漏是导致燃气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城市燃气泄漏的原因
导致泄漏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人为因素(管理不善.人为疏忽,违章操作和人为的破坏),设备.材料失效(包括材料本身质量的问题.制造工艺的问题.设备材料的破坏.压力温度造成设备的破坏以及外力的破坏)和密封失效。下面以城市燃气管网产生的泄漏为例,具体说明产生泄漏的原因:
城市燃气管网一般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管道多采取直埋方式,加上城市燃气管道以及凝水缸.阀门井.调压站等附属设施遍及所有区域,周围环境干扰较大,从主客观两方面造成燃气管网中存在泄漏事故隐患。综合多方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燃气管道腐蚀穿孔。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外壁防腐由于施工质量或外来破坏等原因形成破损点后,与土壤接触形成化学和电化学腐蚀。阴极保护失效。长期置于潮湿及腐蚀性介质中。内壁因传输介质的腐蚀成分造成腐蚀。
(二)违章操作。主要表现为:
新投运管网或管网检修时置换不到位,造成管网内部形成爆鸣气体,流速未控制恰当,从而引起爆燃或振动,事后未能有效整修留下隐患。没有竣工验收或停用的管线盲目投运或交接不清。用户使用不当,如私自改接管线,用气阀门不及时关闭等。
(三)设施老化或维护不及时造成泄漏事故。如调压器失灵,导致上级管网和下级管网直通,损坏管网和用气设施,燃气大量泄漏,燃气表炸裂,胶管脱落,接头漏气等。
(四)施工不当。其主要表现为:
施工时密封圈选用不当,安装不准确;焊缝焊接缺陷未能及时查明或补修。违章占压造成地形的塌陷,从而导致管道的断裂或开裂。其它设施如供电线.电讯线等与管道间距不够,造成管道损伤。
(五)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管道悬空.变形.断裂.设施损坏以及由于气候的变化造成设施应力突变,从而产生泄漏。
(六)事故发现不及时造成的隐患
管道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发生。
三.燃气泄漏的防范
(一)预防泄漏的措施
分析泄漏产生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我们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引进风险管理技术等现代化安全管理手段进行预测预防。目前,世界各国预防燃气泄漏的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加强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在燃气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我们要运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对预防泄漏十分必要。2.设计可靠.工艺先进。在燃气工程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工艺过程合理.正确选择生产设备和材料.正确选择密封装置.设计留有余地或降额使用,装置结构形式要合理和方便使用和维修。3.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在燃气工程中,安全防护装置有:安全附件.防爆泄压装置.检测报警监控装置以及安全隔离装置等。4.规范操作。防止出现操作失误和违章作业,控制正常的生产条件,减少或杜绝人为操作所致的泄漏事故。加强检查和维修。发现泄漏要及时进行处理,以保证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5.装备先进的泄漏检测设备和仪器.加强预测预防。在燃气行业,生产装置或系统中应优先考虑装备先进的自动化监测和检测仪器和设备。
目前,燃气多用于民用的生活中,因此民用燃气泄漏的预防尤为重要,具体的说有以下几点:
1.经常检查连接燃气管道和燃气用具的胶管是否压扁.老化.接口是否松动.是否被尖利物品或老鼠咬坏,如发生上述现象应立即与燃气公司联系。定期更换胶管。根据有关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每两年应更换一次胶管。
2.使用天然气应先点火,后开气。一次未点着,要迅速关闭天然气灶开关,切忌先放气,后点火。使用天然气灶具时,请勿远离并注意观察,以防止火焰被沸水溢息或被风吹灭。并注意厨房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使用完毕,注意及时关好天然气灶或热水器开关,同时将表前阀门关闭,确保安全。在燃气使用过程中如遇突发供气中断,应及时关闭天燃气开关,防止空气混入管道内。在恢复供气时应将管道内的空气排放后方可使用。
3.请勿将天然气.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煤炉同室使用;请勿在安装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的室内存放易燃及易爆物品。灶具等燃气设施出现故障后,请勿自行拆卸,应及时由燃气公司派专门人员进行修理。请勿在燃气管道上拴宠物.拉绳.搭电线或悬挂物品,容易造成燃气管道的接口处在重力作用下发生松动,致使燃气泄漏。
4.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室内,经常保持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的空气流通。晚上睡觉前.长时间外出或长时间不使用燃气时,请检查灶具阀门是否关闭,并关好燃气表前阀门。进行搬迁或装修时,请勿人为破坏燃气管道及其燃气设施。房屋装修时请勿将燃气管道.阀门等埋藏在墙体内,或密封在橱柜内,以免燃气泄漏无法及时散发。请勿自行变更燃气管道走向或私接燃气设施。经常用肥皂水.洗涤灵或洗洁精等检查室内天然气设备接头.开关.软管等部位,看有无漏气,切忌用明火检漏。灶具炉头孔眼经常用细铁丝进行清理,以免堵塞回火.
5.教育儿童不要玩弄燃气管道上的阀门或燃气设施开关,以免损坏灶具或忘记关闭阀门。有条件的家庭可配备小型灭火器或少量干粉灭火剂,以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结语:
城市燃气事业大力发展的同时,亦要重视燃气安全宣传与防范。制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技术,积极开展燃气安全.防护.救护等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将燃气安全知识印发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及时解决室内各种影响安全用气的因数,使人们在使用燃气的同时提高消防意识,注意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 戴路. 燃气供应与安全管理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年8月第一版 270—277
城镇燃气管理规定范文3
主题词:燃气安全管理消防保证体系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5)日常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安全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造成日常运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管道已连续使用几十年从未进行检测维修,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道路改造带来问题。许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局部管道的位置发生了变化,道路拓宽及新出入口的开设致使燃气管道置于车道下方,而原有管道的基础却没有加固,防火间距不足是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此外,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搭建违章建筑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旦受建筑影响管道发生破裂,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3)违章施工也是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工程层层转包,质量监理不到位,埋地管道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且又是隐蔽工程,有些问题较难发现。二是外来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征求城市规划或燃气管道管理单位的意见,盲目施工,损坏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危及安全。
(4)燃气管道产权归属不明。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中,从企业至用户之间的输送管线的产权归属至今未明,随之引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清。
(5)居民室内装潢隐患较多。目前对家庭内燃气管道的敷设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6)液化气钢瓶管理失控,事故率高。作为取代煤炭的优质燃料,自80年代开始2Kg、5Kg、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进入居民家庭和餐饮行业,90年代开始在液化气经营、销售、运输等领域,恶性竞争、惟利是图情况突出,因此产生了较多安全隐患。
6)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燃气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安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重点为切断气源、扑灭初期火灾、防止蔓延以及保护周围重要设施。
全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差别较大,如哈尔滨等地目前以人工制气为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户20-30%),由于几十年的经营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消防部队的灭火技术装备也较先进,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以及医疗救护三方在事故现场有效地配合,事故处置成功率较高。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随着近年来城市煤气向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转变的势头不断增强,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其中包括企业抢险和公安消防的现场检测、堵漏、个人防护等技术装备的配备、以及消防站的规范设置等等,许多地区消防部门到事故现场受掌握资料和装备的制约,不能及时查明情况,处于盲目状况下,难以决定正确的战术,1998年西安"3.5"爆炸事故就是明显一例。
此外,我国公安消防实行兵役制,消防战斗员服役2年,其技术水平的积累难以适应复杂的燃气事故现场。鉴于现场泄漏气体品种、浓度、设备流程、容器压力难以清楚,消防部门在事故现场仅能起到抢救人员和冷却保护的有限作用。
7)培训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首先,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是杜绝人为燃气事故的关键。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出现了两头重的现象:一是规范经营的大型企业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内外的严格监督管理下,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较为严格,二是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单纯追求企业效益,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次,从事燃气经营的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够高,有些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或没有定期复训,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安全知识知之甚少,没有能力发现安全隐患,更不用说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
此外,全国有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专业培训机构,各地区操作人员培训情况差异很大,有的搞形式主义,开两天会就发证书,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搞各级重复培训。不同部门基于各自安全责任或经济利益,多头培训、一岗多证现象严重,一些培训单位的资质无权威部门认可授权,而燃气经营单位受条件和水平限制,对自身的安全培训只是走过场。8)保险行业尚未介入消防安全管理
国外保险业作为与风险直接发生经济效益关系的市场经济实体,在介入燃气行业各运行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保险。保险公司与业主、政府防火部门三者相互需求,相互保障,相互制约,成为燃气安全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尚未真正以市场经济模式操作,参与燃气行业风险评估和安全运行管理监督的意识淡薄,只是关注"彩票?quot;受保规模的业务扩大,同时希望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侥幸地降低或避免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保险业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我国的各行各业,我国的保险业也必将改变运行模式,顺应国际形式。
4、结束语
在撰写本文之前的调研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北京、深圳等地的消防总队、支队、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本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提供帮助的各方人士深表谢意!
5、参考资料
[1]《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巩固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成果确保燃气安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杨鲁豫2001.8.9
[2]《强化行业管理,确保燃气安全》河南省建设厅2001.8.9
[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第10号令)1991.3.30
[4]《中国城市燃气事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中国城市煤气协会张永革
[5]《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海南省建设厅
城镇燃气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燃气输配—防护体系—保安阀门—
中图分类号:TU996.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当今时代可燃性气体,作为清洁、便捷的燃料,广泛用于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不仅有效地保护了深林和矿产资源,而且净化了生态坏境。但是,可燃性气体是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用之不慎,一旦泄漏,就会引发灾害性事故,波及到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为解决室内燃气输配系统,因泄漏燃气引发的恶性灾害事故隐患,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参阅国内外有关资料,引用日本“LIS S2120-1992燃气旋塞”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根据历年因泄漏燃气事故案例的突显事故易发点,对照不同可燃性气体和不同地区工况条件的特性,参照各种燃气保安设备技术范例,排除不利因素,引用了室内燃气输配安全防护体系——保安阀。
使用保安阀的目的在于:在室内由燃气计量表前至燃气管道末端球阀和燃器具贯穿形成一条室内燃气安全防护体系。无论在任何部位出现燃气泄漏,都能自动关断气源,杜绝因燃气泄漏引发的灾害性事故,确保燃气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尤其是:因初起火灾将燃气软管烧损泄漏燃气时,能自动关断气源,防止因泄漏燃气扩大火势。给扑救火灾争取时间和相对的安全条件。
一 技术分析:
A) 原有技术(1)燃气报警器与电磁辅助开关,是以嗅敏元件为主设计成报
警与动作指挥的电子设备,串接电磁辅助开关。其工作原理在于;当发生燃气泄漏时,报警器发出警报并起动电磁辅助开关,关断燃气管道球阀。从表面意义上是可行的,但是事实上;嗅敏元件并非能准确分辨近似气体,遇有近似气体,易误报误关,久而久之令用户反感。最不可取的是:必须用电,尤其是电磁辅助开关因为动力问题,必须用照明电,一旦停电就失去作用。更为严重的是:安装此类设备,将电线贴附在燃气管道上,是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是人为地设置了安全隐患,因此不可取。
B) 原有技术(二)日本产燃气保安阀的工作原理:等同于一个定量流量计。阀体的内孔就是转子流量计的量杯,量杯内设置浮球,浮球的重量与设定的流量,流速推举力相平衡,呈开启状态。当流量增大、流速增加浮球与流速的推举力失衡,浮子上升至密封凹窝内关断气源。此项技术于1992年立为日本的行业标准“LIS S2120-1992燃气旋塞”, 为确保燃气用户安全,取剔无自动关断装置的手动燃气阀,强制性配装具有自动关断功能的燃气阀门,效果甚佳。此项技术标准已被引用为我国行业标准CJ/T 180-2003《家用手动燃气阀门》。日本技术的优点是:不采用电力,利用燃气自身的物理动力,实现自动关断目的,排除了因外接电源人为设置的安全隐患。但是;全套延用日本技术局限性很大,不符合我国燃气种类多,各地区工况条件差异大的特性,因此,只能作为背景技术。必须自行开发研制符合我国现行燃气种类,适应不同地区工况条件的燃气自动保安阀。
以日本技术为背景,根据浮子流量计的原理立项设计:
1- 燃气计量表前自动保安阀门;(以下简称:表前自动阀门)
2- 燃气计量表后自动保安阀门;(以下简称:表后自动阀门)
C) 原有技术(三)燃气灶意外熄火保安阀门,目前国内外通用技术是采用热电偶作为传感器,控制电磁阀开关,实现燃器具意外熄火关断。优点是:灵敏度高,动作灵敏。缺点是:热电偶是由两种不同的金属制成,预热后产生电位差产生的微小电流启动电磁开关,实现自动关断的目的。因为热电偶不耐经常烧蚀,经长时间烧蚀后,两种金属的分子排列会产生物理性变化,也就不再产生电位差,因此,失去了自动关断功能,因此不耐疲劳。失去自动关断功能作用后,该种意外熄火保安阀门无明显反应,又因为用户对此种意外熄火保护阀门产生的依赖性,察觉不到意外性熄火,所以仍然存在泄漏燃气的安全隐患。
D)为解决燃气灶意外熄火泄漏问题:另辟新境,立项研制一种耐疲劳,更加安全可靠的燃气灶意外熄火保安阀门。此种阀门依靠热动力启动机械自动关断装置,在意外熄火时能将阀门回旋到关断位置。此种阀门的工作原理在于:传感器预热后产生热力循环,依靠气化压力推动活塞启动自动关断装置,其特点是:耐疲劳,机械性能可靠。该种自动关断装置与灶具阀门设计成一体。在灶具阀门上增设回转簧、棘轮、千斤组合成一个完整的燃气灶意外熄火保安阀门。其特在于:传感器不断气化还原结构简单可靠、耐用,无需用电。机械式自动关断装置,采用回转簧贮存动力、棘轮在千斤的作用下限制转回转,使灶具正常燃烧,一旦熄火,传感器降温失去内压,活塞回缩拉动千斤脱离棘轮,在回转簧的作用下带动阀芯回转到关断位置,达到了意外熄火保安目的。尤其是,每次用毕灶具都能做一次补充关闭动作,即使未完全关断灶具阀门也可以自动将阀门回旋到关断位置。当意外熄火时,能在30S内将阀门回旋到关断位置。由于,直观的动作效果很容易发现熄火保护装置是否损坏,提醒用户及时修理或更换,解决了因熄火保护装置损坏无法察觉的隐患。更进一步消除了燃气泄漏的隐患。
3- 燃气灶意外熄火保安阀门。(以下简称:熄火保安阀门)
二、理论根据:
燃气自动保安阀门:
无论表前自动阀门、表后自动阀门的工作原理都是一样的,其区别在于:
根据不同用途而设计不同的外观和连接方法,内部设计在于:供气量调整的方式按设计形位要求而定。
转子流量计主要由量杯合浮子与调节阀组成、燃气自动保安阀门与转子流
量计不同的是:以阀门的气体通道作为量杯,量杯的通径直径前后相同,不是锥形的。浮子(燃气自动保安阀门的浮子在阀体内改称:自动阀板)是T形的,由导向杆和橡胶阀板组成。1、为支撑自动阀板能在不同方向定位增设气阀架。2、为调节自动阀板的重量在导向杆上套装控制簧。3、为调节供气流量,用调整螺丝调节自动阀板的重量与关断距离,取代调节阀。
同理浮子流量计,是以量杯与浮子之间的环形气体通道面积变化,计算气
体流量的变化,用调节阀调整气体气流的定位供气量。燃气自动保安阀门是在阀体的气体通道内设置流量计。当阀体内供气量的流速推举力小于自动阀板的重量时,阀体内的环形气体通道呈导通状态。当阀体内供气量的流速推举力大于自动阀板的重量时,由于气流增大、流速加快,自动阀板在流速的推举作用下移动向关断面,封堵燃气通道,即达到了自动关断的目的。
三、基本结构:(见图1、图2、图3、图4、图5、图6)
总体的讲,室内燃气输配安全防护体系基本由三种阀门组成:
表前自动阀门;
表后自动阀门;
熄火保安阀门。
图1表前自动阀门图2表后自动阀门
1、内丝接头2、主阀体3、球体自动阀4、聚四氟密封垫5、阀体
6、聚四氟密封圈7、空心螺母8、开关手柄9、螺帽
城镇燃气管理规定范文5
第二条凡在城市中从事供气、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系指以自有设施向用户专门供气、供热的企业,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厂和供热输配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系指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气和供热能力、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进行。
第八条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三)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或者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及热源情况。外购气源和热源的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新建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试运行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试运行证书》)。企业取得《试运行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企业试运行一年后,可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条《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作废。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颁发前已取得城市燃气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巡检,确保安全、可靠、持续稳定的供气、供热,提高服务质量。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供热企业进行演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同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因限期整顿或者停止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资质审查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2、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附件1:
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2—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等。
2—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的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7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
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
4—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4—4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储罐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要求。
4—5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82)劳锅字22号、(82)化调字第316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1号《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安全生产
5—1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
5—2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5—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5—4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5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6.人员及其他
6—1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附件2: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热源
2—1热源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多种方式。
2—2向市区供热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凡属不按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的热电厂不得向城市供热;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蒸汽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5公里以内,热水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10公里以内)只能建一个热电厂。
2—3区域锅炉房供热规模:特大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2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2—4工业余热要按照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工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于10吨/时。
3.供热质量
3—1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温度60~70℃;其供回水温差,直接连接不小于20℃,间接连接不小于35℃。
区域锅炉房供热,供热规模较小时,可采用95~70℃的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采用较高的供水温度。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
3—2热力网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3—3热力网供、回水压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要保证热力网末端供、回水压差能满足用户系统所需的作用压头要求。
3—4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要在供热协议中明确规定,并要按供热协议要求实施,保证用户采暖效果。
3—5热力网补给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民用锅炉水质标准》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3—6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的设施,实时检测与调节,保证良好的水力工况。
3—7要选择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内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4.供热生产工艺
4—1热电联产单机容量在12MW以上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单机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热电厂和中低压凝汽式电厂改造为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区域供热锅炉房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与机械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热力网系统,包括热力管道的布置、敷设和防腐保温、热力站、阀门、补偿器等附件与辅助设施,必须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4—4热力网必须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等设备,满足热力网运行的要求。
5.安全生产
5—1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2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5—4要保证供热设备、设施的完好,配备专门维修、抢修人员与专用设备,保证热力网可靠运行。
6.人员及其他
6—1供热企业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供热企业技术与专业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城镇燃气管理规定范文6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3件)
(一)需要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请审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二)需要年内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12件)。
1为科学合理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2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资源和政府财力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修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起草)。
4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5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管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修订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6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制定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7为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解决停车乱收费问题,制定停车场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8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制定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残疾人联合会起草)。
9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健全土地登记制度,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土地登记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10为规范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省科学技术厅起草)。
11为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制定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12为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深化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规定(省监察厅起草)。
二、先行调研、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29件)
(一)需要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19件)。
城乡规划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土地市场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港口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起草),商品条码管理条例(修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财政厅起草),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电力保护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节约能源条例(修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省科学技术厅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省农业厅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省农业厅起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邮政条例(省邮政管理局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文化厅起草),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省卫生厅起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起草),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