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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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范文1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运营管理技术 应用型本科 人才培养

0 引言

根据国家发改委运输所完成的《2012-2013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报告》统计,2012年度,全国有35个城市在建设轨道交通线路,估算完成总投资约2600亿元。深圳、青岛、成都、长春等7个城市新开工轨道交通线路共计11条段,里程252公里,车站167座。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计有28个城市继续建设轨道交通线路工程,续建线路共计63条段,里程1399公里,车站970座。2013年,已批准的项目将进入规模建设阶段,城轨投资规模有望达到2800亿元-2900亿元。

城市轨道交通的迅猛发展,各类轨道交通人才需求量急剧增加,由于国内原先没有专门院校设置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因此没有相关的人才积累。如何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人才培养,解决专业人才的短缺是我国许多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即将面临的问题。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培养的内容

纵观国内外投入使用的城市轨道交通,大致经历了规划设计、筹备建设和成熟运营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人才需求侧重点不同,当城市轨道交通被批准建设之后,通常成立专门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该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而相关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初期会先下设建设分公司和运营管理分公司,使其分别承担土木建设任务和运营的初期筹备工作。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完成,各种设备的逐步到位,进入试运营、正试运营阶段,运营管理分公司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通常下设机电分公司、供电分公司、线路分公司、通信信号分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职工学校、设计研究所等部门。

总的来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要涉及两大方面:站务管理和设备的维修维护。站务管理主要包括行车调度、客运服务、应急处理等。设备的维修养护包括机车车辆的检修、车站家电设施(如空调、电梯等)的维护,供电(强电、弱电)、通信信号、机电和线路等。相对应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培养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运营企业等单位从事交通运输组织、指挥、决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生产与经营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

(2)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培养有通信信号基础知识与应用能力,能在工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与系统等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的技术开发、应用、设施维护与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培养具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系统规划、设计、工务管理等方面知识,能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从事运输规划、交通工程设计、工务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4)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培养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机电技术及其装备的操作、运行、检修、维护和管理等应用型技术人才;

(5)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培养轨道交通车辆的研发、设计、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这5部分内容囊括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所需的各类人才,需要不同专业的基础知识,需要不同层次的专业水平,使得不同院校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人才的培养落脚点不尽相同。

2 应用型本科城轨交通运营人才培养目标

由于本科专业目录中没有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与铁路运输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的不同之处只在客流特点的不同,随之产生了城市轨道交通在整体运营组织方面复杂性和局部运营组织简单性的特点,将原来铁路交通转变为城市轨道交通,在师资、实验室等方面可以共用,因而本科层次的城市轨道作为一个方向挂靠在交通工程或交通运输专业之下,为数不多,主要由铁路交通专业方向转变而来。

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注重实践操作,注重与工程一线的零距离接触,因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应把培养的重点落在“技术”之上,但同时也不能像高职院校面向普通的技术工人,应用型本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要把握专业基础、实践技能等各方面“度”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司需要的是在某一方面有专长的人才,如果该专业方向覆盖各个岗位而无突出重点,广而不精,则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与此同时,只是掌握某一方面的某些技能,而对整个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没有宏观把握与系统协调的能力,则培养的只是技术工人。

因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应立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在全面掌握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培养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一个或者两个方向的专门技术,既能胜任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某一子系统的管理维修工作,又能够满足该子系统与其他子系统乃至整个轨道交通系统协调工作要求的复合型一线工程师。

3 应用型本科城轨交通运营人才培养的实施

随着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大规模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具有持续的潜在的市场,但是越来越多的高校跻身这个市场,也会让该专业方向的市场竞争趋于激烈。应用型本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3.1课程设置过程中应合理定位并保持特色

在课程设置时如何定位,是修改人才培养方案首要解决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应为学生在毕业后继续深造或者是工作时的自我学习搭建一个充足的平台。对此,制定了以下几点原则:

(1)强化基础

本科层次的学生和高职层次的学生最本质区别就是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强化基础,就是在此基础上继续对与行业有关的技术知识进行深入学习,目的是为学生此后的专业学习,毕业后的工作发展奠定足够厚重的基础,期望能够做到厚积薄发。

(2)重点突出的同时,兼顾全面

在重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课程的同时,应同样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等环节,也应同样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当中所涉及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以及经济影响等各个方面。

兼顾全面,就是要覆盖有关城市轨道交通的方方面面,在拓宽知识面的同时,为学生在今后工作岗位中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找到突破口的启发,甚至是途径,目的是在知识层面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此,充分凸现应用型本科学生与高职学生本质上的不同。

(3)保持知识的前沿性

城市轨道交通的各项技术发展很快,在课程设置上应跟上时代潮流,把新的技术、发展方向及时作为选修的方式引进人才培养方案中。

3.2保障条件

应用型本科教育要想取得成功,不能只局限在少数人的研讨、设计之中,必须化为全员的行动,要想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专业方向办成社会认可的专业,需要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

(1)师资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是一个全新专业,许多院校的专业教师基本都是原来相近专业教师,相对缺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相关企业一线实践经验,培养的学生在工程实践能力方面也比较欠缺。

对于地方高校,专业教师多是引进的或应届毕业生,知识背景和实践能力就更为匮乏。所以,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亟待解决。

(2)实践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城市轨道交通是一个复杂的、造价昂贵的系统,建立其车辆运营、调度、信号、通讯等子系统的实物实验室,并不现实,该专业需要相应的模拟仿真实验室,以加强实践动手能力素质的培养。

另外,加强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司的联系与合作,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专业的实践教学难题。

4 结论

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业人才培养的内容、目标以及实施过程的探讨,并以交通工程专业2007级作为试点,初步效果良好。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已经走过单线建设阶段,进入了网络化建设时期。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水平的提高,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模将会迈上新台阶。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专业人才需求将持续增长,因而如何在本科层次上对其进行应用型人才培养,还将继续探讨与实践。

【参考文献】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范文2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管,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制度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变电站(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标志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监、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运营单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七条(建设安全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

第八条(试运行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九条(试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条(正式运营条件)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保护区范围)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第十二条(保护区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在过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五)其他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产生影响的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管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三条(相关区域管理)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堆物等。

第十四条(改扩建要求)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需要暂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改变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10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障碍物控制)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安全的植物。

第三章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三)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运营单位的主要依据;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服务职责)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依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为乘客提供安全、正点的服务;

(三)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15分钟以上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列车因故延误30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

第十八条(投诉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管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站台、站厅、电梯扶梯、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管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防汛、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疏散照明、逃生、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护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或者安全设施规范标准修改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在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备案,并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安全检查规范应当包括违禁品范围、安检点设置、安全检查工作人员条件及岗位设置、安检设施设备配置和操作规程等内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实施安全检查。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列车的整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广告设施、商业网点)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

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五条(运营保障)

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用水、通讯等需要。

第四章乘客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二十七条(票务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依法确定的票价(含票价优惠)并予以公布。

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可持当次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二十八条(禁带物品)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

(五)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六)充气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七)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或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

(八)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条(危害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安防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五)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七)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自然通风井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十一)阻挡车门、屏蔽门或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或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列车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踩踏座席等;

(六)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在车站或列车内滑滑板、骑独轮车等;

(七)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有权拒绝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第五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安监等部门制定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全力配合。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应急准备)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反恐、防爆等专项应急预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故障处置)

运营单位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大客流处置)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并在城市轨道交通入口区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恶劣气候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在地面或高架线路行驶中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三十七条(暂停运营)

遭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疫情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或者部分路段的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协同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乘客应当服从运营单位的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第三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条(人员伤亡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留证据、维护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现场,出具伤亡鉴定结论。市民政部门及沿线区(市)县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人员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由运营单位与伤残者、死者近亲属依法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赔偿责任)

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时,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按规定制定、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或者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

运营单位有下列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至(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三)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

(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

(五)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三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未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八)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

(九)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十)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四条,发生运营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

(十一)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十二)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六条,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十三)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停运营,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危害运营安全的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五)项、第(七)至(十三)项,由运营单位依职责进行处置,运营单位不能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票务管理的处理)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应当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

伪造、变造车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相关责任)

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本制度有关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消防、卫生、通讯、物价、民政、突发事件应对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范文3

关键词:世界城市;轨道交通;趋势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轨道交通在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方面不断发展并走向成熟和完善。世界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呈现以下三大发展趋势。

一、世界发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多元化趋势———多元化的投资共同推动轨道交通投资和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之初,其投资主体比较单一,有的由私人主体来投资,有的由政府财政直接投资。随着轨道交通规模的越来越大,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和提高轨道交通的效率,很多城市轨道交通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等共同投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已成为世界轨道交通的发展趋势。

1·轨道交通的准公共产品性质要求投资主体多元化。轨道交通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政府在投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轨道交通又可以进行如对沿线进行商业开发的商业化经营,因此决定了轨道交通投资需要政府和社会资金的共同参与,也就是说只有多元化投资才符合这种准公共产品的运行特点。实际上,许多城市政府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介入轨道交通的投资,而政府只是投入少部分起导向作用的资金。

2·通过多元化投资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随着轨道交通的建设规模逐步增大、所需资金越来越多,政府和社会资本一般都不可能独资建设。通过由政府独家投资变为面向社会筹资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可以解决资金问题,也可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东京都的地铁建设在前期主要由政府投资,但在地铁网络形成规模、地铁经营走向私有化后,1991年后新决定的新线建设部分所需巨额资金则大部分依靠企业债务筹措,即主要来自政府长期贷款、政府无息贷款、民间资金和政府补助金。

3·投资多元化可以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行效率。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以发挥各个投资主体的优势,同时又可以相互监督和约束,从而使轨道交通更有效率。实际上,私人资金的介入不但能弥补政府资金不足的问题,更大的作用在于促使轨道交通经营效率的提高。欧洲城市早期轨道交通建设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如伦敦世界第一条包括后来的几条轨道交通线均由私人来投资。现在,为了提高轨道交通的效率,欧洲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多元化趋向明显,其投资来源除了政府的财政支持外,越来越趋向于吸引私营公司的资金参与轨道交通建设,其结果自然提高了运行的效率。又例如,为提高轨道交通运营效率,东京市政当局根据不同路段的资金投入和回收情况,在投资环节尽可能的鼓励私人资金介入。

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目前轨道交通也正朝向多元化投资方向发展,但多元化的领域仍不够宽、投资渠道还不够通畅。中国城市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进行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上海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二、世界发达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市场化趋势———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以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行能力

在轨道交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有的采取完全的国有垄断经营模式,有的采取市场化经营模式,有的介于这两者之间。现在,很多城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以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行效率。在轨道交通运营上引入市场机制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1·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轨道交通经营市场化。很多城市轨道交通通过招投标等多种方式引入竞争机制,促使轨道交通经营主体通过相互竞争提高运营效率。日本和东京市政当局在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中尽可能的引入竞争机制。除了鼓励私人资本参与市郊铁路的建设,日本铁道公司(JR)也吸收了很多私人股本。即使国有的市区地铁线路,也分成两家主体进行管理,使之相互竞争。

2·打破垄断以促进轨道交通经营市场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轨道交通运行实践的变化,政府垄断经营或者政府干预太多使建设和运营成本相对较高而效率却很低,结果导致亏损越来越大。为了使轨道交通更有效率,有关部门改变政府或其他组织独家经营的方式,尽量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想法设法打破垄断。

3·运用轨道交通市场化经营放大资金的乘数效应。政府资金毕竟有限,通过市场化的经营,可以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积极参与,这些社会资金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能够更好的经营,其结果必然放大了政府资金的乘数效应。

4·通过轨道交通经营市场化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行效率。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充分考虑到了市场经济规律,能够根据市场信号作出较好的反映,最终可以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行效率。很多城市的轨道交通由专业化的经营公司按商业化原则来经营、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提高经营效率。伦敦采取了收支两条线的经营管理方式,东京则是在可经营的市郊铁路上积极引入私铁的概念,香港更是借助了市场的力量,从资金管理、建设成本控制、运营管理等全方位提高效率,为全世界提供了商业化运作的楷模。相反,纽约轨道交通由于没有形成合理的竞争机制等原因,导致目前的轨道交通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不高。

转贴于

尽管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目前轨道交通经营越来越市场化,但某些可以通过市场化经营的领域还存在垄断经营的成分,总体上市场化程度还不够高。中国城市要进一步打破垄断,在市场化的经营监管、市场化的经营手段和方法等方面进一步创新,以全面提高经营效率。

三、世界发达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法制化趋势———实行全面法制化管理以规范轨道交通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行为限于当时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规范轨道交通管理的法制

起初并不够完善。现在,很多城市轨道交通实行全面法制化管理以规范各方行为和维护各方利益,以法制化的管理来保障轨道交通持续、稳定和高效的运行。轨道交通的全面法制化管理也是世界轨道交通发展的重要趋势。

1·对轨道交通实行全面的法制化管理。随着轨道交通的发展,很多城市轨道交通的法律所规范的范围越来越广,涉及到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行为的诸方面。香港政府通过制定全面、详细的轨道交通方面的法规来规范企业的权利、义务、行为,形成了稳定、透明的法规体系。1975年制定了《地下铁路公司条例》,此条例有关地铁公司在投资、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相当齐全,香港地铁公司就是依据此条例成立的。2000年这个条例被《地下铁路条例》所取代。因应形势变化就地铁公司的专营权、财产、法律责任、管理职能等作了新的界定。

2·运用法制化管理程序来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及其带来的风险。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事先无法预测的因素。但是如果投资者事先已经知道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适当加以防范,部分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如香港制定了《地下铁路条例》。多年来,不论其董事局如何换届,董事局主席如何更替,该公司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了香港地铁公司管理和运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纽约1964年通过了《公共交通法》规定政府不仅要在财政上保证对公共交通的投入而且在技术上扶持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以此部分降低轨道交通的风险。巴黎的法规也规定,城市交通设施基本建设,中央政府投资40.5%,其余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

3·利用法制化手段来规范当事方行为和维护当事方利益。通过法制来规范政府、企业和市民的行为,使政府、企业和市民均在法律的约束下投资轨道交通或使用轨道交通。同时,当政府、企业和市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法律来维护各方的利益。如日本《帝都高速营团法》对营团地铁线路的运营制定了详细规定,包括地铁服务水平、企业监督报告、检查手续、就业人员资格等,以此规范有关人员和组织的行为同时也维护其利益。

4·通过法制化管理方式来推动公平和公正目标的实现。最初很多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带有随意性和盲目性,导致公正性和公平性较差。随着轨道交通的建设规模的越来越大,轨道交通管理逐步建立在整个社会的集体契约的基础之上,对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的管理也有专门性的立法来规范,而轨道交通的法制化管理可以使公平、公正原则得到较好的体现。实际上,现达国家十分重视在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管理和经营上通过法制来维持公平和公正。

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在轨道交通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人为干预现象,法制化程度不够。中国要着手制定国家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轨道交通法等,在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实现全面的法制化,全面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以确保各方利益、降低风险、维护公平。

参考文献: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范文4

关键词: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模式;多元化;启示与建议

一、引言

(一)广东省中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基本概况

根据《中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8~2023年)》,2023年前建成1号线一期工程和2号线,总规模72.0km,工程总投资为232.04亿元。其中:1号线一期(福源路站~博爱路站)总投资49.39亿元,线路长度12.4km,设车站11座;计划于2018年初开工建设,2021年底建成,工期4年。2号线(环镇北路站~客运港站)总投资182.65亿元,线路长度59.6km,设车站34座;计划于2020年初开工建设,2023年底建成,工期4年。

(二)中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

中山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工程由中山市政府初期授权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作为政府的投融资主体,后期由组建的中山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对中山市轨道交通近期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筹融资、投资、建设、运营。中山市轨道交通制式选定为跨座式单轨,其原理是应用单根轨道作为支撑点,具有稳定与导向的作用,跨座式单轨特点是适应性强、噪声低、转弯半径小、爬坡能力非常强。

二、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模式简述

中山市轨道交通起步较晚,国内外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在对国内外轨道交通经营管理模式进行总结分析,为构建适应中山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模式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单纯的从所有权以及经营权的角度分析,可以将轨道交通运营模式划分为多种类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一)纽约模式(国有国营模式)

通常情况下,纽约市轨道交通在建设期间所有的资金都来自政府部门,并且在建设完成之后会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进行整体管理,自20世纪末,纽约的所有轨道交通系统的资金补助均来自于各级政府拨款、补贴及税收收入。其中,运营费用占比达到了65%。从特点上分析,轨道交通建设所涉及到的因素比较多,不仅投资的规模大,运营成本高,且具有福利性,但是缺点则是本身的盈利性比较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较弱。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国有国营运营管理模式是因为社会资本对项目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不高。且因为缺乏市场竞争机制,所以会对地方财政补贴加以一来,长此久往,当地政府部门所承担的责任比较重。

(二)伦敦模式(公私合营模式)

毋庸置疑,与纽约模式不同,伦敦模式主要采取的模式是公私合营模式,其中伦敦地铁公司是当地政府部门的一家公司,该公司所涉及到的业务众多,包括了车辆以及车站的运营,甚至还对地铁服务的方式、票价的制定等有所制约。基础设施公司的回报由固定支付和业绩支付两部分组成。投资来源包括政府直接投资、银行贷款、债券、轨道交通建设附加费、轨道交通营业收入等,其中主要依赖于政府投资及补贴。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因为轨道交通的特许期比较久,所以在地铁建设以及地铁运营方面离不开考核,尤其在特许期间内发生变化的概率非常大,但又无法在签约时完全预见到。为保障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的利益,伦敦地铁PPP模式创新性在交易结构中设计了定期审核调整机制,约定各方每7.5年按照实际的情况将合约与条款进行重新制定。与此同时,为从根本上保证整个合约的独立性,伦敦地铁还在公私合营模式中专门设置了仲裁机制,如此一来便可以帮助双方能够形成信任关系,能够保证整个合约的有效性与全面性。该模式下,企业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项目,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增加收入,企业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的主观愿望,并且还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提供服务奠定了基础,所以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分析,均可以得知在模式实施的时候要构建切实有效的投资收益机制,如此才能吸引社会各界前来投资。

(三)新加坡模式(国有民营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由当地政府出资构建,所建设的轨道交通的归属权为当地政府,且当轨道交通建成运营之后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企业作为管理人员,新加坡在轨道交通运行中主要采取这种模式,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是因为新加坡国情需要,所有的地铁运营都是如此,而且新加坡的国土运输部门是政府部门的其中一部分,在轨道交通建设中会承担所有的费用。其建设资金全部来自于财政支出。新加坡地铁是典型的政府投资建设,私人经营模式。地铁作为福利项目由政府背负建设费用。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虽然政府部门拥有所有权,但是却对轨道交通运营收入并不干涉,所选用的运营公司属于民营企业,当然该民营企业会受到政府部门的指导,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轨道交通的福利性得到展现。与其它国家相比较,新加坡地铁运营没有当地政府的补贴,在积极遵循市场经营模式下,其最大的目标便是追逐利润,所以运营公司从成立以来不会出现亏损。该模式下,城市轨道交通的所有资产以及运营的业务都会委托给相关的企业进行管理,在市场的整体运作下可以降低成本,还有一点是轨道交通线路在投资与建设中是由当地政府所扶持的,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不仅是受到国情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能够降低项目的财务费用以及各项折旧费用。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在整个运营过程中,其运营企业的责任非常重大,只有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公司盈利。相反,政府部门自身所具备的资产所有权以及监督权,是不允许其参与到运营之中的,需要对运营开支进行补贴,将轨道交通的福利性充分发挥出来。

(四)曼谷模式(民有民营模式)

曼谷所采取的模式是民有民营的模式,主要是私人投资建成,主要的操作方式是通过私人企业与当地政府进行合作,并获得轨道交通建设的许可,如此一来,政府便无需进行干涉,但是在票价方面政府部门可以进行协议制定。曼谷所建设的轻轨所采取的模式便是由私人进行投资,政府部门进行监督与管理,这种模式下政府能够将民间资本融入其中,进而解决资金不足的现象,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激发私人投资者对运营成本以及建设的主动性。然而从整体发展角度分析,因为私人投资与政府监督管理存在矛盾,所以政府部门需要将公共交通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加以考虑。二者的矛盾体现在运营期间票价的制定上票务收入所带来的费用仅仅可以维持日常的工资以及维护,并没有获得高额的利润。还有便是曼谷在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时候,当地的政府并不提供资金,不承担风险,很多情况下项目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出现破产现象。另外,因为轨道交通与其它的产品有着区别,不仅投资较高,且周期比较长,所以无法满足私人企业对利润的追求,不可能实现完全意义上产业化。

(五)上海模式(专业化模式)

上海市政府组建的申通地铁集团实行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管理,公司负责11条线的建设、运营管理。该模式下,会根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专门成立相关的公司,能够保证其结构的清晰性,甚至对日后完成大规模的建设工作具有推动作用。换而言之,专业化模式的应用还可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有效性,使其能够形成良好的竞争格局。然而从现实角度分析,因为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比如人员分散、资源分散,所以会在投资融资、建设以及运营等方面存在缺陷,甚至严重的还会出现监管难度提升,使用率降低的现象。

(六)广州模式(一体化模式)

广州市成立广州地下铁路总公司,负责广州快速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管理,以及沿线房地产物业的开发和经营,其发展模式是“政府投资、建管合一”的模式。广州地铁运营成功的主要经验有两个:一是设立了政府扶持、多元化融集建设资金;二是将传统模式下依靠票务收入为主的基本模式打破,真正将轨道交通沿线资源的协同效应发挥出来,实现了资源的整合。一体化模式有利于城市轨道交通各种资源高度集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还需要积极做好投资、融资、运营等工作,便于分工与协调处理,还需要将客观主营业务与商业业务进行融合,这样才能真正产生避税的效果。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在近几年的不断发展下,城市轨道交通规模呈现出不断扩增的发展趋势,不仅规模扩大,与此同时,企业管理成本也得到增多,这种情况下会对企业的管理有所影响,无法真正将城市轨道交通在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加以展现,无法真正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以及运营的多元化,进而无法形成良好的发展格局。

三、中山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模式的启示与建议

(一)国内外轨道交通管理特点分析

综合上述国内外城市(城际)轨道交通经营管理模式,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投资建设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切实履行对轨道交通行业的监督和管制职能;二是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职责划分清晰,交叉面少,有利于公司整体运作;三是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一体化的工程管理模式,有利于项目建设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四是各国、各地区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模式采用建设、运营、开发并重;五是分阶段采取差异化的运管模式。运营初期基本采用建设、运营一体化管理,组建项目公司对线网内线路分线建设,按时序开通,分线进行调度指挥和运营管理。随着线网逐步形成,政府投资日益减少,在运营规模日益扩大、运营管理经验不断积累的情况下,为了吸引社会资本进入轨道交通领域,由政府牵头实施改革,引入社会投资者,逐步实施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分离的模式。

(二)中山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模式的建议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范文5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构成;主要功能;集成方案

最近几年以来,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迅速,那么现在成功建设自动化综合监控系统就显得很有必要,以保证运输效率的提高,并确保旅客舒适度与行车的安全。由于以上的需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便应运而生。综合监控系统的应用,不仅增强了轨道交通运行的安全性,还提高了灾害中乘客疏散的及时性,把灾害中的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

一、综合监控系统构成及主要功能

1.综合监控系统构成

对于综合监控系统,其合理运用2级管理(车站级与中央级2级管理)及3级控制(车站级、中央级与现场级3级控制)的分层分布系统结构。由置于控制中心的中央级综合监控系统、车站与车辆基地的综合监控系统、培训管理系统、维护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系统构成综合监控系统。主干网络层与局域网络层构成综合监控系统的总体网络。每个车站级局域网络中的监控信息被中央级通过全线主干网络传输到控制中心,进而保证多层次多系统的综合监控的实现。综合监控系统的核心是软件系统,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功能逻辑,主要包括3层:对于数据接口层,其主要进行数据采集,同时进行协议转换;对于人机界面层,其主要供应工作站的人机操作界面,保证监控操作与信息显示的完成;对于数据处理层,其主要分析、处理并存储收集的数据[1]。

一般来说,综合监控系统应实现各集成系统全部监控和管理功能;通过提供统一的数据库平台,实现各种基础数据的统一管理以及相关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实现各系统联动。通过基于WEB的数据共享,提供辅助决策支持功能,为运营人员提供最大的帮助,为运营管理提供轨道交通运营的实时信息和远程维护管理。

对于各互联系统,主要是通过计算机接换信息,必要时进行各系统的联动。通过接收各系统的设备运行信息,进行统一的设备维修管理工作。车站级工作站应能够监视本站及相邻车站相关设备的状态和报警信息。必要情况下,通过权限设置,可以实现跨区域控制和管理。

2.综合监控系统主要功能

(1)车站级主要功能

车站综合监控系统主要监控管理管辖范围的监控对象,同时在每个车站控制室中进行综合后备盘(IBP)的设置。特殊故障发生时,确保车站控制室具有表示功能和手动操作的紧急后备装置。不仅主要有信号系统的紧急停车、扣车及放行,还包括环控通风排烟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与阻塞模式,AFC闸机释放控制与屏蔽门紧急开门控制。

(2)中央级主要功能

中央级实时收集处理重要监控对象(全线电力、通风空调、照明、给排水及消防设备、屏蔽门与AFC)的性能及状态等数据。通过调度员工作站(环调、维调、行调及电调),使其以文本、图形、图像及表格的形式显示出来,以保证调度人员监视与控制。使用人工方式或者自动方式,往分布于每个站点的被监控对象及系统传送控制命令,进而保证对客流信息、全线环境与设备的集中监控得以完成[2]。

(3)培训主要功能

对于培训系统,其将会模拟系统的行为,模拟的行为不仅一致于其中作业程序的实际运转状况,还一致于教练加入的外部事件及通过模拟环境运转的综合监控系统发出的控制命令。能够对运行维护人员及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该功能确保这些人员可以对综合监控系统的故障排除、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等业务进行掌握。

(4)维护管理主要功能

对于设备维护管理系统,其主要功能是:维修调度综合监控系统管辖的互联和集成系统设备,能够对OCC、车站中每类基础设备维修历史记录与技术资料进行保存,还对设备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收集保存,进行设备运行次数与时间的统计。确保运营管理的自动化实现,使维护水平与维护响应时间提高,使运营成本投资节省[3]。

(5)网络管理主要功能

NMS系统是通过网络配置、监视和控制计算机网络来保证网络服务有效实现的一套综合体系,系统为网络系统与设备提供一系列的维护、监测与快速故障处理手段,允许网络管理员通过一个简单界面高效管理网络,进行一个网络管理系统的全线设置、配置、监视并控制综合监控系统的所有设备。NMS可以进行网络管理、配置管理、网络监控、故障报告及事件记录的一些操作。

二、 综合监控系统集成方案

在一般情况下,系统集成牵涉到集成广度,也可以称为集成范围或者横向集成,还涉及到集成深度,能称为纵向集成。它的集成方案主要能够分成横向集成与纵向集成。对于横向集成,其能采用小规模集成、适度集成及完全集成的方式。此三种方式对应于不同的实现难度与不同的集成范围。对于纵向集成,能分成现场级集成、车站级集成与中央级集成。

1.横向集成方案

(1)小规模集成方式

对于小规模集成,其仅仅把BAS、PSCADA及FAS系统实施集成。此方案的工程难度小,集成度比较低,很容易实施,现在其已拥有国产化能力。

(2)适度集成方式

对于适度集成,其主要分析集成难度与系统功能,把当今可能集成的系统集成,和不适合集成或者难以集成的系统进行互联,最终实现综合监控的目的。根据国内轨道交通状况,一般情况下,对于涉及数据传输安全的通信系统、设备与人身安全的FAS系统、行车安全的ATS系统及资金安全的AFC系统等,按独立构建,把另外多种监控系统在统一的平台中进行直接集成,同时保证和通信、FAS、ATS及AFC进行互联。该集成方案虽然未真正保证以行车调度指挥作为核心,但是其对许多自动化分立系统进行了集成,其是风险比较小的一种集成方案[4]。

(3)完全集成方式

对于完全集成,其把信号系统的列车自动监视(ATS)作为基础,把ACS、 AFC、 PIS 、PSCADA、CCTV、 PA、 PSD、FAS及BAS等进行集成,成为一个系统,其是很理想的高度集成方式。然而针对当今国内外地铁领域技术的发展状况,此方案技术含量高、波及面广及集成难度大;特别在国内大部分城市轨道交通信号技术运用进口的情形下,数据的不开放,致使其于国内仍然没有推广能力。

2.纵向集成方案

在城市轨道交通每个弱电系统中,一般情况下,都使用三级监控(现场级、车站级与中央级)与两级管理(中央级和车站级)的结构模式。综合监控也在其中。所以综合监控系统的集成深度能够分成现场级、车站级与中央级集成。依照国内外综合监控系统的实施状况,针对子系统特点及功能要求,不同系统能够运用不同集成深度。

首先对于现场级集成,其比车站级集成更深一步,在现场级,就实施集成;全部子系统的现场级均使用一体化的软硬件平台。此方案是一种理想化的方案,但是其实施难度很大。

其次对于车站级集成,其对每个分立系统现场级的独立性进行了保留,把中央集成作为基础,对分立系统的车站级服务器、网络设备资源及工作站进行集成。此方案的突出优点是:保证统一管理的实现,使设备种类减少,便于车站级的联动控制实现,还运用车站集成,使中心集成的难度分解,更使部分专用传输通道减少[5]。

最后对于中央级集成,此种方案把ISCS中各个子系统分立的工作站及服务器等中央级设备与分立的中央级软件实施集成;进行统一的中央级网络系统及中央级服务器的设立,使用统一的软件平台,在原分立系统功能实现基础之上,保证中央级每个子系统的联动实现。此方案的优点是:实现比较简单,但是车站级设备以及接口种类多、实现联动比较困难等缺点依然存在。此方案集成度是最低的。

三、总结

合理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是一项相当重大的任务,其不但表现国家城市的管理与科技水平,并体现它的综合实力,还有益于创建节约型社会以及节能型轨道交通。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要是对现代科学技术结果进行充分利用,进行恰当的综合监控系统集成策略,同时强化自主创新,那么城市轨道交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综合监控系统的战略即将成功实现。

【参考文献】

[1]靳守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自动化系统研究[J]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7(5):10.

[2]李熙光.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设计探讨[J].电专化铁道,2006,(6)2:6-29.

[3]黄捷.综合监控系统在轨道交通中的应用[J].自动化仪表,2006,(12):49-53.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范文6

关键词:轨道交通;安全;调度;现状

中图分类号:P135 文献标识码:A

轨道交通行车调度作为轨道交通运行的中枢神经,直接关系着轨道交通的行车安全,为轨道交通乘客提供优质、舒心的运营服务,确保轨道交通行车安全、列车准点运行是地铁行车调度的中心义务。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交通状况日益恶化,轨道交通建设需求不断增大的新形势下,加强轨道交通行车调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来深入探讨一下。

一、轨道交通行车安全调度的重要作用

轨道交通的运营是一项复杂的过程,过程中充满着变化和复杂程序的配合,也会发生更多不确定的情况。轨道交通运营受到客流量、时间晚点、突发事件以及设备问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应对这些变化的因素时需要行车调度做出及时的调整,以解决问题,轨道交通行车安全。

面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行车调度调整最具有影响,关乎整个行车组织的安全运营,所以要以安全为原则进行科学的调整,运用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保证轨道交通一定的运营状态,降低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下对轨道交通的不良影响。

一、轨道交通行车调度现状

轨道交通的行车调度是指运用轨道交通行车调度设备来讲整个轨道交通运行线路的各个车站、司机和其他所有协调部门的生产调度有机的整合起来,然后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动,以此来确保整个轨道交通能够安全的运行,轨道交通作为城市中重要的交通工具,对缓解城市交通堵塞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目前,由于我国的轨道交通建设相比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晚,没有相关经验,正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在行车调度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车调度体系尚不健全

相比其他城市交通工具,轨道交通具有安全、快速的优势,但在目前,我国轨道交通行车调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还没有一个十分健全的轨道交通行车调度体系,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标准来参照,很多操作流程并不规范,甚至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对运行中的轨道交通是非常有害的,很容易引发意外事故,并且很多原则规定缺乏一定的操作性,轨道交通在行车中因缺乏沟通和协调偶尔还会出现没有秩序的混乱,,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轨道交通行车调度体系势在必行。

2.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素质有待加强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过快导致我国对轨道交通行车调度人才的缺乏非常严重,现有的行车调度人员由于缺少全面、系统的培训和训练,其业务能力仍待提高,这样很容易导致轨道交通行车中出现很多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此外,由于某些原因导致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轨道交通调度从业人员培训机制,这就使得我们无法为轨道交通行车方面提供相应的专业人才,也很难对现有操作人员进行更高层次的业务培训。因此,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培养高素质人才成了轨道交通行车调度方面应该尽快解决的重要课题。

3.轨道交通行车设备落后

轨道交通行车调度的设备应该说是整个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在实际运营操作过程中,现有的轨道交通行车调度设备却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其自动化程度无法满足轨道交通正常运行的需求,在很多情况下需要进行人工操作才能解决问题,此外,还存在着很多列车因故障停车超过一定时间设备不能发出报警声和提示持续停车时间、行车设备不能储存和调取故障处理规章等等问题。,这些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解决很难保证不会造成更大的安全问题,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

二、轨道交通行车调度问题应对策略

良好的轨道交通行车调度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为人们出行带来更加安全快速的保障,更加有利于提高轨道交通运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我们应该正视目前在轨道交通行车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合理的解决,推进我国的轨道交通行车调度运行管理工作。

1.健全和完善科学规范的轨道交通行车调度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欲实现向现代化转变就要有一个科学规范的行车调度体系做保障,以此来确保整个轨道交通运行能够在平稳安全的状态下运行。

首先,加强轨道交通行车调度安全生产体系的建设,全面落实轨道交通行车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轨道交通的俄安全操作流程来进行合理的行车调度。

其次,规范轨道交通快速安全反应机制,吸收以往的安全教训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一套有效的应急预案,并且要勤加练习,及时调整,在实际操作中,严格规范和管理操作人员的操作流程,要能够在问题发生之时,及时把握住关键时间点,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并拿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做到报告快、处置快。

再次,完善轨道交通行车调度安全控制体系,在实际运行中,工作人员应该做到及时的沟通和协调,这样在出现问题之时,才能够及时快速的掌握情况并拿出解决方案,,这个安全控制体系,不仅要能够应对突发状况,同时要有排除故障的有效方案,以保证其能够处于正常状态,此外,这个安全体系还要能有效的把控全局,充分考虑到包括设施、环境等方方面面的因素。

最后,建立服务规章制度,轨道交通无论怎样建设最终还是为人服务,因此,我们要有一个合理规范的服务规章制度,实施人性化服务管理,做好整个轨道交通运行的每个服务细节,为乘客带来更舒适的出行。

2.全面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轨道交通在行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很多意外情况,能否处理得当是对轨道交通行车调度人员的一大考验,这就要求轨道交通行车调度的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心理素质、成熟的处置经验,而且还要具备相关的科学知识,能够合理解决问题,并找出相关原因。因此,必须要加强轨道交通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可以定期为其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和心理辅导,借鉴国外先进的业务技能,全面提升轨道交通运行的服务水平和能力。

3.加强轨道交通行车调度的自动化管理

建立轨道交通行车调度智能平台是实现轨道交通行车调度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技术保障。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轨道交通行车调度设备自动化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加大对其研发力度,使其在警报、列车站前折返等等环节方面实现全面智能化,以减少因人工介入造成的意外发生,通过全面实现轨道交通行车调度的自动化不仅能够全面掌握线路上列车运行状况,还能够对中途发生事件做出及时的提醒和纠错,这样大大提高了其可靠性和智能性,也能提供更安全的保障。

三、总结

轨道交通行车调度是一项复杂且多变的过程,列车能否平稳运行不仅要求行车调度指挥人员有严格的业务技能要求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同时也是每一位轨道交通行车调度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要加强在轨道交通行车调度方面的建设力度,规范操作流程,完善安全体系,规避行车风险等等,全面提升轨道交通运行的安全指数和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洁,方卫宁,张嬿.地铁行车调度系统人误影响因素识别及评定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1(8)

[2]廉铭,江志彬.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调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0(10)